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3 、4 、6 、7 等陸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犯附表編號1 、2 、6 、7 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捌月;又所犯附表編號3 、4 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3 、4 、6 、7 所列時間,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6 、7 所示等6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6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6 、7 及附表編號3、4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附表編號5 之犯罪,不符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亦與上開6 罪無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關係,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