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4 月16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685號(偵查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684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