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更(七)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上更(七)字第9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之1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1838號中華民國83年9 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24146 號、83年度偵字第466 、668 、3444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7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甲○○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下同)77年7 月間曾任屏東市○○里○○路247 號全興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簡稱全興公司)負責人,其明知全興公司所屬之車牌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雷諾牌自小客車因引擎或車身部分受有嚴重毀損,因急於用車,竟與在屏東市○○路306 號進倫汽車保養廠擔任廠長之甲○○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自78年3 月間起至79年11月間止,將全興公司上開3 輛(應係6 輛之誤)自小客車以如附表方式在進倫保養廠內加以頂拼,致生損害於監理處對車輛登記之正確性,及汽車廠商聲譽。又甲○○明知車號000-0000號(引擎號C2JA7168P124687 號,下略為P124687 號),000-0000號(引擎號125995號),000-0000號(引擎號P126169 號),000-0000號(引擎號P162549 號),000-0000號(引擎號P161509 號),000-0000號(引擎號P125750 號)雷諾牌自小客車,均屬來源不明贓車(上開6 輛自小客車分別為丁○○等6 人所有並已於如附表之時間地點失竊),竟自78年3 月間起,迄至79年11月間止,令不詳姓名技工在進倫保養廠內將上開000-0000號6 部自小客車車身解體,並將引擎號碼均加以磨損且重新打造成如附表所示受頂拼車之引擎號,再以俗稱「借屍還魂」方式將上開偽造後之引擎號頂拼在全興公司如附表同型之雷諾牌小自客車車體上。嗣於82年12月8 日經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甲○○與丙○○有共犯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且須適合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53年台上字第2750判例參照)。又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陳述,須無瑕疵,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最高法院46年台上第419 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甲○○涉有上開偽造文書犯行,係以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自小客車引擎分別另以同屬全興公司之車號000-0000號(新車號XH-2973)、000-0000號、000-0000 號小客車引擎加以頂拼之事實,有照片9 紙可憑,而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其管制號碼(俗稱避震器)T101346 號所配合之引擎號碼應為P124687 號,已遭頂拼在經電解還原後之引警號碼P124651 號,即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而車號000-0000號及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其引擎號碼亦經分別電解還原為P124645 號、P124709 號等情,為其論據。惟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甲○○均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偽造文書犯行,被告丙○○辯稱:全興公司連我共有股東7人,經營之初,即購入雷諾九號、飛雅特UND牌之小客車各20輛,並向中國產物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產險公司)投保汽車全險,雖因出租車事故出險較多,經營中途,即被該中國產險公司退保,但全興公司仍保有第三責任險,且車損修理部分亦應由租車人負責,我無用贓車頂拼之必要,嗣因公司經營虧損,經營約只1 年,即結束營業,所有車輛全部由我出售,該等車輛只駛用1 年,年份尚新,但因係營業車,駛用里程數較多,相對折舊率亦高,然我也只以10幾萬、20來萬之合理價錢出售,如是要貪圖以新車高價出售,始有以較新之贓車頂拼之必要,且車輛出售後,辦理過戶時,均經監理單位檢驗通過後才辦理過戶,如有頂拼之情形,豈能通過監理單位之檢驗,又雷諾汽車及飛雅特汽車均有特定之維修廠修理,我們車行之車輛租出去後縱因事故或故障需要修理,只要是開回屏東,我們都會開到特約維修廠進倫汽車保養廠及東立汽車保養廠修理,他們是汽車公司之特約修理廠,怎有可能用頂拼之方式作假維修,事隔4 年後,全興公司出售之車輛車主都已換了好幾手,才認定我賣出的車輛有用贓車頂拼的情形,並傳我到警局說明,有失公允,我在警詢時,並沒有說全興公司之車輛發生車禍後,由甲○○估價,先以我公司車體頂拼,然後竊取贓車頂拼。被頂拼車體的車籍這些話;我在警訊的意思是,我的車是營業車,會要求修快一點,有時剛好沒零件,就拆我的其他車零件來組裝在我的車上,有何不可?而不是去竊取他人車輛來頂拼;頂拼的名詞是警察寫的,甲○○也不曾跟我說要換舊的零件,每次都是換新的,他的保養廠也沒有舊零件;有時候會同時有幾部車在廠修理,零件有時會先拆下來到別部車使用,之後再換回,不是頂拼;通常調撥會發生在車輪、後視鏡、車燈、後燈、燈泡、音響,都是小零件,拆解很快;是急著用車才會調撥,並無不法之情事等語。被告甲○○辯稱:丙○○向雷諾公司買新車我們本該服務,全興公司所有之雷諾小客車在進倫保養廠作一般維修,並未為全興公司頂拼過小客車及磨損、打造引擎號碼之事,且進倫汽車保養廠為雷諾汽車直營之高屏地區正廠保養廠,制度健全,有關顧客汽車修護,自入廠、接待登記、派工、修護、終檢、批價、領料、出納開立發票、出廠均有固定流程,且有專門人員職司,我受僱用為廠長,既不可能一手遮天,亦無以贓車頂拼修車之必要,此為一般買車民眾將車送到指定修理廠修車都有之經驗,我不可能在制度健全之進倫汽車保管廠從事違法頂拼行為等語。 四、經查: ㈠全興公司係於77年7 月間營業,至78年9 月7 日即結束營業,而全興公司係以全新之雷諾九號、飛雅特UND 牌之小客車各20輛參與營運,並向中國產險公司投保全險,出租之小客車發生任何事故,不僅對承租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對保險公司亦有理賠請求權,雖然嗣後被保險公司就竊盜及綜合損失險部分退保,但仍保有第三人責任險,且車損部分亦由承租人自行負擔,此情除據被告丙○○供明外,並有屏東縣政府86年3月3日第32108號函及中國產險公司83年6月21日中產高(83)字第094 號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1頁),應可確認。 ㈡全興公司共有股東7 人,於結束營業後,全部車輛係由被告丙○○負責出售,被告丙○○嗣即以每部車10幾萬至20來萬元之價格出售,此為被告丙○○所自承,並經全興公司經理王仲秋證述屬實,稽諸卷附之車籍作業系統─集中查詢基本資料(見警卷㈠第28-31 頁)全興公司之20部雷諾車皆係於77年9 月22日統一發照,而於78年至79年10月24日繳銷牌照,20部飛雅特車則於77年8 月5 日統一發照,78年7 月25日至同年9 月19日繳銷牌照,足見雷諾小客車於79年10月24日前、飛雅特小客車於78年9 月19日前應已全部出售完畢,亦可認定。 ㈢關於全興公司車輛損壞之修復事宜,據被告丙○○供稱:車子租出後,除非是在外地發生事故,無法開回公司,在當地就地修理,亦有因承租人私下修理,公司未能發現車輛有何異狀外,如開回公司,公司發現有故障,皆會送雷諾公司指定之進倫汽車保養廠及飛雅特公司指定之東立汽車保養廠修理等語。證人即全興公司保養技師黃福生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我們車子雷諾車如有故障都會送進倫廠修理。」(見偵查卷第4 頁)、「而飛雅特車子均是在屏東市○○路與仁愛路交會口東立汽車保養廠維修,因該公司是飛雅特指定公司。」等語(見偵字第3444號偵查卷第17頁)。被告即進倫廠廠長甲○○並供稱:「他(指丙○○)是向公司買新車,我們本該服務。」等語(見原審卷第39頁);證人即東立汽車保養廠吳振順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保固期間是1 年,應該在78年6 月份截止。」等語(見偵字第3444號卷第29頁)。足見被告丙○○全興公司之汽車均送至固定之保養廠維修,全興公司之車輛原則上係分由進倫廠及東立廠維修,且每次修理費用,均由彼等開立明細請款,應無疑義。 ㈣被告丙○○於全興公司即將結束營業前,即將該公司所有車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10部飛雅特汽車以總價155 萬元(即平均每輛15.5萬元)賣予誠大汽車商行之郭進鴻,此經郭進鴻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見警㈣卷第5 頁),並有郭進鴻與被告丙○○之汽車買賣合約書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資料在卷可按(見偵字第3444號卷第55-69 頁),則其他車輛,包括雷諾或飛雅特車,被告出售之價格亦應與上開相差不遠,是被告丙○○陳稱其係以每輛車10幾萬、20來萬出售,應可採信。全興公司營業之初,每部車均向中國產險公司投保全險,如發生事故,可分向保險公司及承租人請求理賠,雖嗣後被中國產險公司就竊盜及綜合損失部分退保,但仍保有第三責任險,並非無從求償,已如前述,則被告丙○○有無勾結汽車修理廠以「借屍還魂」之方式頂拼之必要,實值滋疑。而進倫公司係雷諾公司直營之高屏地區正廠保養廠,有關顧客汽車修護,自入廠、接待登記、派工、修護、終檢、批價、領料、出納開立發票、出廠等,均有固定流程,且有專門人員職司其事,此亦經證人即進倫汽車高雄分公司處長李龍信及該公司中華廠員工胡進煥、屏東進倫汽車保養廠引擎技工班長莊永和、曾美惠、蔡建銘、謝孟彬、林文宏等於本院前審證述明確(見本院上訴字卷第50、152 、153 頁),是被告甲○○身為進倫汽車保養廠廠長,有無一手遮天,為公訴意旨所指頂拼勾當之可能,亦有可疑。且衡諸辦案經驗,以「借屍還魂」方式頂拼車輛者,不外乎以嶄新之同車款、顏色贓車頂拼舊車,或因車禍撞擊毀損嚴重需花費鉅資始能回復原狀之情形,始會為之。而依中國產險公司所提出之全興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汽車申請理賠資料(見原審卷第31-44 頁、64-117頁),其理賠金額多為數萬元,至多亦僅10餘萬元,足見全興公司之車輛縱有事故出險之情事,大多並非嚴重,且又係新車,應無上開需以「借屍還魂」方式頂拼之情形。 ㈤被告丙○○於警詢時雖供承:公司車輛發生車禍後,經甲○○估價,先以我公司車體頂拼,然後再竊取贓車頂拼被頂拼車體的車籍等語。惟其於本院審理中則稱:警訊時,是事發3 、4 年以後才找我去的,當時搞不清楚狀況,經過這幾年才知我的車子都有問題。若當時發現車子有問題,我一定報廢,不可能賣出去;因當時我有7 個合夥人,若有問題就不會賣出去。若是車身頂拼,我也檢查不出來。警訊中所講的,是不懂警察問話意思,並無竊取贓車頂拼之情事等語。查被告丙○○全興公司成立時所購入之雷諾九號20輛,均屬新車,並向中國產險公司投保汽車全險,已如前述。亦即全興公司所屬汽車發生車禍,可獲得全險理賠,修車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被告實無以其他雷諾九號新車去頂拼車禍車輛之必要,因此舉無異拆東牆補西牆,於己不利,徒然造成困擾。設若被告丙○○有竊取贓車意圖頂拼車體之情事,而進倫汽車保養廠制度健全,豈願為被告丙○○拼裝贓車車體,自毀制度,自罹刑章之理。縱然被告李茂山身為廠長,亦難恣意妄為,況被告李茂山始終否認有為全興公司違法拼裝車體之情事。設若進倫汽車保養廠願為被告丙○○拼裝贓車車體,然拆除贓車併裝車體之修理費用甚高,此仍須由被告丙○○所屬之公司負擔,於被告丙○○之公司反而不利,顯非智者所願為。從而,被告丙○○上開警詢之供述,與實情不符,尚難採為不利於被告等之認定。 ㈥被告丙○○於偵審中所稱:被告甲○○告知頂拼車子沒有關係等語,係指以全興公司自己之雷諾車零件互相頂拼,此觀被告丙○○於82年12月17日訊問筆錄所供:「是我的車子都在進倫保養廠修理,當時我知道有自相頂拼。」、「因為我的車子都在外出租,而急於用車,當我將車子雷諾牌開到進倫保養廠,他(指甲○○)則會跟我說你有急用,可幫你頂拼。」等語即明。原審以被告丙○○供稱甲○○告知頂拼沒有關係等語,遽認被告丙○○有故買贓物之犯行,實有曲解被告丙○○之原意,自非可取。全興公司既然是營業車,進廠維修當然愈快愈好,而進倫汽車保養廠甲○○廠長偶會建議丙○○將公司車子的零配件互相調換,只要車況良好即可營業,丙○○同意此建議,但此僅限於自己公司車子零配件的互相調換而已。且並無積極證據足證全興公司所有之電諾車輛有在進倫汽車保養廠調換引擎或車體,及塗改引擎或車體號碼之情事,自難遽入人罪。至於被告丙○○於本院上訴審雖供稱:我們與進倫保養廠有訂契約,我的車是新的且全險,他們有時用我的一部車中的部分零件、引擎換另一部車零件或引擎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129 頁)。然其於本院更四審已改稱:我是說我當時是指車子的零件有互換,並不是承認有互換引擎等語(見本院更㈣審卷第117 號)。查車輛互換引擎是屬重大修繕,且耗時較長,而支付之修繕費用較高,豈有任意互換引擎之理。況查當時全興公司之雷諾車輛均屬新車,且均保有全險,已如前述,則須互換引擎之機會甚少,除非係車輛發生撞毀之情形,然若發生車輛撞毀之情形,則車輛受毀情形必然十分嚴重,不僅限於引擎部分,若僅以他車之引擎與受損車輛之引擎互換,受損車輛仍無法立即營業,仍須待其他受損部分修繕之後始能使用,而他車之引擎既被調換,自然無法營業使用,豈非更加不利於公司之營運。從而,被告丙○○於本院更四審之供述較為真實可採,而其於本院上訴審之供述,既與實情不符,自難採為不利於被告等之認定。 ㈦全興公司自開始營業以後,車輛即由不同的客人輪流租借使用,有租1 天、2 天、1 星期甚或租月的客人,也有客人租車時言明租用2 天,結果租了1 星期或半個月者,待交車時公司也只檢查外表無磨損,車況正常,即清洗乾淨開進停車場,繼續等待下一位客人,此乃事理之常。至於客人在租用期間是否曾因擦撞而動手腳並非經營者所能知悉。又公司營業結束後,所有車輛轉讓出售,出售後迄81年底,經專業化之監理單位經過多年,且多次之檢驗都無法檢驗出車子是否被拼裝(依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90年1 月12日函附之車輛檢驗紀錄表所載,引擎或車身號碼為必要檢驗項目:見本院上更㈡卷第106 頁)。如今警方找回的贓車十多輛,經查亦非全係在被告丙○○經營時期中失竊,認車輛之頂拼為被告丙○○所為,顯屬不合理。此事若在案發前1 、2 年前發現或許尚可從修理廠或客人資料中尋找證據資料,然事隔4 年連車主都換了好幾個,又如何遽認為被告丙○○所為?又汽車承租人在外肇事有時亦會自行修復,故不能將所有頂拼車之責任歸之於被告丙○○。全興公司結束營業,將所有汽車全部出售,車輛均已轉讓多次,至案發時之民國82年底及83年初已3 、4 年,車子後手亦有修車而將汽車引擎與他車之車體互相頂拼之可能,何能謂被告甲○○之進倫公司所頂拼﹖再全興公司至78年9 月7 日已結束營業,有屏東縣政府86年3 月3 日第32108 號函1 紙在卷可據,則全興公司所有之飛雅特汽車,只使用7 、8 個月,雷諾汽車只使用約1 年等,均屬新車,並無重大損壞,無將車體與他車之引擎頂拼之必要,業如前述,則汽車之車體與引擎頂拼,係全興公司將車出售後他人所為,亦有可能,尚難遽而歸責於丙○○。況查全興公司之股東有鄭國富、鄭國裕、李清華、李清郎、丁茂泉、王仲秋及被告丙○○共7 人,並非僅有被告丙○○1 人所有,被告丙○○豈會違法維修頂拼,以謀公司全體股東之利益,而自陷自己於不利之理。 ㈧附表所示之編號13號福特大黑鵰汽車,是全興公司以股東兼總經理王仲秋名義從案外人楊昭宏手中買進來,從未進廠修理過,就直接交由己○○按月承租,在承租期間己○○亦曾發生大車禍,因其不願賠償租金及修理費用之雙重損失,即和被告丙○○商議,車子由其分期買下自行處理,待車款付清始辦理過戶,在這期間車子一直在己○○手中,故車子若有調包情形,應係己○○所為,與被告丙○○無關,此情並經己○○於本院前審審理中到庭作證,承認車子曾出車禍,且由其自行處理,並向屏東麟洛派出所報案,車毀極嚴重等情,該車若有調換引擎車體,自難將罪加諸被告丙○○身上。附表所示之編號11號之車輛,係全興公司向胡福仁購買之韓國車,未曾大修過又轉賣給戊○○○,並允其分期付款,付清再過戶,情況與編號13號大致相同,且戊○○○也曾於警訊及本院前審及本次時承認其購買後曾因與砂石車對撞之嚴重車禍大修過等語(見警卷㈢第17頁筆錄、本院上訴字第2924號卷第174 頁、本院上更㈠第331 號卷第133 頁及本院97年1 月22日筆錄),因此將這一部份之罪加諸被告丙○○身上,亦欠允當。 ㈨再就本件有關全興公司所有之雷諾汽車在進倫汽車保養廠修復情形及金額等之轉帳傳票、發票及領料單等相關資料(置於卷外證物袋)為統計歸納後,列表如後並加說明,依該證物可證明下列事實: ┌──┬─────┬─────┬──────┬─────┐ A、│項次│全興公司 │在進倫公司│全興公司 │在進倫公司│ │ │之汽車車號│之修護日期│之汽車號車號│之修護日期│ ├──┼─────┼─────┼──────┼─────┤ │ 1 │000-0000 │ ⒌ ⒋│000-0000 │ ⒌ ⒐│ │ │ ├─────┤ ├─────┤ │ │ │ ⒍ ⒌│ │ ⒎ ⒌│ │ │ ├─────┤ ├─────┤ │ │ │ │ │ ⒏ │ │ │ │ │ ├─────┤ │ │ │ │ │ ⒐ ⒏│ │ │ │ │ ├─────┤ │ │ │ │ │⒑~│ │ │ │ │ ├─────┤ │ │ │ │ │ ⒒ ⒏│ └──┴─────┴─────┴──────┴─────┘ 說明:⑴自上表中,可得知項次1 車號000-0000與車號000-0000之雷諾汽車並無同時在進倫公司修護之情形,衡情被告甲○○自無機會,亦無可能在進倫公司修護廠內以車號000-0000之雷諾汽車違法頂併車號000-0000之雷諾汽車之事實(附表編號2) 。⑵車號000-0000汽車雖於77年11月1 日曾因車禍造成車輛嚴重毀損,經中國產險公司理賠17萬元,但該車並非由進倫公司修復,亦非由進倫公司申請因修復汽車之保險理賠,否則應有進倫公司開具給中國產險公司之統一發票,且依中國產險公司函覆原審有關000-0000號汽車之申請理賠資料中,非僅無進倫公司開具予中國產險公司之統一發票,且申請理賠之統一發票中夾雜有啟榮汽車材料行、誌得實業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永固蓄電池行、泉璋汽車材料行、泉豐汽車材料行等公司行號所開具予全興公司之統一發票;又該理賠資料中,進倫公司所開具予全興公司之統一發票中,開具日期從78年2 月24日、78年4 月15日、78年6 月10日皆有,零零星星,金額甚小,且進倫公司所開具給全興公司之統一發票備註欄中並未記載有「000-0000」之車號,足見該統一發票並非就000-0000號雷諾汽車所開具,全興公司雖於78年6 月12日向中國產險公司請領賠償費用17萬元之000-0000汽車,並非在進倫公司修復,雖被告甲○○在該估價單(總額計30萬5,986 元)上簽名,然此僅能說明進倫公司及被告甲○○曾於77年11月10日就該車之修理項目為估價而已,並不能證明該車有在進倫公司修復之事實(蓋如在進倫公司予以修復,定由進倫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由進倫公司開具收領與理賠金額同額之統一發票予保險公司),因此本附表所列該000-0000汽車在進倫公司之修復紀錄僅有78年5 月4 日及6 月5 日2 次,而無上開車禍修復三十餘萬元之進場紀錄,與實情相符。 ┌──┬─────┬─────┬───────┬───────┐ B、│項次│全興公司 │在進倫公司│一審判決書所載│一審判決書所載│ │ │之汽車車號│修護日期 │失竊汽車車號 │車主失竊日期 │ ├──┼─────┼─────┼───────┼───────┤ │ 1 │000-0000 │⒉⒔~│000-0000 │張瓊瑤在⒓⒏│ │ │ ├─────┤ │失竊 │ │ │ │ ⒎ ⒙│ │ │ │ │ ├─────┤ │ │ │ │ │ ⒏ ⒕│ │ │ ├──┼─────┼─────┼───────┼───────┤ │ 2 │000-0000 │ ⒏ ⒑│000-0000 │劉琠在⒑⒚失│ │ │ ├─────┤ │竊 │ │ │ │ ⒏ ⒓│ │ │ │ │ ├─────┤ │ │ │ │ │ ⒈ │ │ │ ├──┼─────┼─────┼───────┼───────┤ │ 3 │000-0000 │ ⒎ │000-0000 │辛○○在⒓⒎│ │ │ │ │ │失竊 │ └──┴─────┴─────┴───────┴───────┘ 說明:自上表中,可得知項次1 、2 、3 (即附表編號4 、7 、8) 之全興公司汽車至進倫公司修護之時間均在項次1 、2 、3 所謂失竊車遭竊之前。是上開3 部全興公司汽車,嗣後縱有發生遭失竊贓車頂拼之情事,亦顯與進倫公司無涉,更與被告甲○○無關。 C、全興公司自購零件明細表: ┌──┬───┬─────────┬─────────────┐ │項次│日 期│賒 銷 即打折後 │領 料 單 號 碼│ │ │ │金 額(新台幣)│ │ ├──┼───┼─────────┼─────────────┤ │ 1 │⒈│5,608 │B 18470 │ ├──┼───┼─────────┼─────────────┤ │ 2 │⒈│4,374 │B 18510 │ ├──┼───┼─────────┼─────────────┤ │ 3 │⒉│7,963 │B 19101 │ ├──┼───┼─────────┼─────────────┤ │ 4 │⒋│3,599 │B 20471 │ ├──┼───┼─────────┼─────────────┤ │ 5 │⒌⒚│13,323 │B 21069 │ ├──┼───┼─────────┼─────────────┤ │ 6 │⒍⒊│68 │B 21492 │ ├──┼───┼─────────┼─────────────┤ │ 7 │⒍⒗│4,526 │B 21740 │ ├──┼───┼─────────┼─────────────┤ │ 8 │⒍│3,429 │B 22077 │ ├──┼───┼─────────┼─────────────┤ │ 9 │⒎│3,514 │B 22914 B 22915 B 22850 │ ├──┼───┼─────────┼─────────────┤ │ 10 │⒐⒐│3,944 │B 23882 │ ├──┼───┼─────────┼─────────────┤ │ 11 │⒑│1,266 │B 24414 B 25120 │ ├──┼───┼─────────┼─────────────┤ │ 12 │⒒│1,132 │B 25812 │ ├──┼───┼─────────┼─────────────┤ │ 13 │⒓│10,802 │B 26495 │ ├──┼───┼─────────┼─────────────┤ │ 14 │⒉│1,806 │B 27822 │ └──┴───┴─────────┴─────────────┘ 說明:依上表所載之金額與購買次數,足見全興公司經常僅向進倫公司購買汽車零件以自行修理其租賃公司內之雷諾汽車,並非其所有之雷諾汽車交由在進倫公司保養廠修護。又查同案被告即全興公司之負責人丙○○亦自承:「我確有幾個分點(按係店之誤)‧‧‧」(見原審卷第131 頁)等語,於本院審理時又稱:公司另有兩個分店,一間是由丁茂全開在公園西路,一間在台南是由林明仁管理的等語,再參以汽車租賃公司之特性,公司內之汽車既然經常來往於全省各地,若途中有任何故障,衡情自不可能長途強行拖回屏東之進倫汽車公司保養廠修理,就近至全興公司之分點修復即可。綜上所述,該全興公司之雷諾汽車既然非必在屏東進倫公司修復,則其汽車若有任何不法頂拼,被告丙○○未必知情,亦與進倫公司無關。 D、┌──┬───────┬────┬───────────────┐ │項次│修護金額(元)│結算日期│ 修 護 車 號 │ ├──┼───────┼────┼───────────────┤ │ 1 │4,442 │⒉⒋ │0000000 │ ├──┼───────┼────┼───────────────┤ │ 2 │21,495 │⒉ │0000000 │ ├──┼───────┼────┼───────────────┤ │ 3 │22,630 │⒊⒕ │0000000 │ ├──┼───────┼────┼───────────────┤ │ 4 │2,872 │⒊ │0000000 │ ├──┼───────┼────┼───────────────┤ │ 5 │804 │⒋⒏ │0000000 │ ├──┼───────┼────┼───────────────┤ │ 6 │19,266 │⒋⒕ │0000000 │ ├──┼───────┼────┼───────────────┤ │ 7 │2,759 │⒌⒍ │0000000 │ ├──┼───────┼────┼───────────────┤ │ 8 │8,169 │⒌⒐ │0000000 │ ├──┼───────┼────┼───────────────┤ │ 9 │1,123 │⒌⒓ │0000000 │ ├──┼───────┼────┼───────────────┤ │ 10 │3,791 │⒌⒔ │0000000 │ ├──┼───────┼────┼───────────────┤ │ 11 │123,343 (4 部│⒍⒑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車合計) │ │0000000 │ ├──┼───────┼────┼───────────────┤ │ 12 │6,551 (5 部車│⒎⒕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合計) │ │0000000 、0000000 │ ├──┼───────┼────┼───────────────┤ │ 13 │50,712(5 部車│⒎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合計) │ │0000000 、0000000 │ ├──┼───────┼────┼───────────────┤ │ 14 │63,025(3 部車│⒏⒑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合計) │ │ │ ├──┼───────┼────┼───────────────┤ │ 15 │73,054(4 部車│⒐⒌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合計) │ │0000000 │ ├──┼───────┼────┼───────────────┤ │ 16 │21,153(4 部車│⒐⒏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合計) │ │0000000 │ ├──┼───────┼────┼───────────────┤ │ 17 │40,313(3 部車│⒐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合計) │ │ │ ├──┼───────┼────┼───────────────┤ │ 18 │50,000(4 部車│⒑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合計) │ │0000000 │ ├──┼───────┼────┼───────────────┤ │ 19 │20,193(4 部車│⒑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合計) │ │0000000 │ ├──┼───────┼────┼───────────────┤ │ 20 │14,869(9 部車│⒓⒈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合計) │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 │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 說明:依表內所載修車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僅第11項次,惟該項次金額係4 部車修護後合併結算金額所致,至若以單部車輛計算,則無一有超過10萬元者。至依卷內所附中國產險公司所函覆第一審之保險理賠資料中,其中000-0000號、000-0000號、000-0000號等車輛之理賠金額固然超過10萬元,惟該000-0000號汽車並非在進倫公司修復申請理賠,已如前述,000-0000號汽車亦非在進倫公司,此有被告丙○○出具給中國產險公司之切結書1 份在原審卷第102 頁可憑,且全興公司就000-0000號汽車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所附進倫公司之統一發票中,竟然包括修護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見原審卷第97頁、第99頁),足見全興公司在未將000-0000號汽車送進倫公司修復之情形下,為求領得保險理賠,竟然擅自拼湊單據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益證全興公司該000-0000號汽車並未在進倫公司修復甚明。至於000-0000號汽車係因失竊而由保險公司予以理賠21萬2,800 元(見原審卷第65頁),並非因修理而申請理賠,故進倫公司無其修護紀錄,事所當然。再依卷附中國產險公司檢送原審法院之相關理賠資料中,固有全興公司以該公司所有之000-0000號汽車因租車人王憶慈於77年12月11日,在台南市撞及號誌桿出險為由,申請理賠金額10萬6,000 元時,即檢附進倫公司於78年2 月14日出具之該車修護工資及器材等費用3 萬8,000 元、6 萬8,000 元,合計10萬6,000 元之統一發票各1 紙為憑(見原審卷第第67頁)。該兩張統一發票並不在前開進倫公司檢送予原審資料之列,然總合進倫公司檢送之資料及中國產險公司理賠資料中所附進倫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進倫公司為全興公司修護汽車費用超過10萬元以上者,亦僅該000-0000號車禍事故修護之一次而已,故證人即全興公司經理王仲秋(亦為本件偵查中之同案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全興公司所有之雷諾汽車在進倫保養廠整修都是大修,動輒十餘萬元等語,與實情不符,自不能採為不利於被告丙○○、甲○○之證據,又由上表亦可見車號000-0000號及000-0000號之全興公司雷諾小客車,並無同時在進倫公司修護之情形,被告甲○○亦無機會在進倫汽車保養廠以車號000-0000號車違法頂拼予車號000-0000號車之行為(附表編號6)。 ㈩按租賃小客車或營業小客車改領一般自用小客車牌照時,應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如出售作為非營業用車輛時,應將牌照繳銷」之規定辦妥繳銷手續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 項:「引擎或車身號碼及拖車標識牌應與來歷憑證相符」車輛經檢驗合格後始准予核發牌照等情,亦經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函復在卷(見本院重上更㈤字卷㈡第6 頁)。依上開監理機關檢送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函覆資料所載,附表1 編號1 至9 號所示原來全興公司所有車輛,均係以引擎號碼登記(見同上卷第33頁、第107 頁至125 頁)。經本院前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上開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之檢驗人員林金單、范家喜、湯順榮、鍾賜雄、李慶章、王仁成詢問結果,均證稱:營業車改為自用車須經車輛檢驗之手續,檢驗時一組2 人,其中一人驗前段,另一人驗後段,驗前段者檢驗引擎號碼等,驗後段者,檢驗煞車定位等,究係驗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要以牌照登記書為準,如係登記引擎號碼,就驗引擎號碼,驗引擎號碼就不驗車身號碼,雷諾車子均登記引擎號碼;車身沒有引擎號碼,有時會丈量車身長度;檢驗人員是當天以混合抽籤之方式抽出;並未發現所檢驗車輛引擎有偽造之情事;若以同型車子頂拼沒有辦法發現等語(見同上卷第147 頁),亦無從證明上開車輛之引擎號碼有遭磨損後再偽造另一組引擎號碼之情事。 被告甲○○於79年4 月1 日即已調離屏東進倫公司,有該公司異動紀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7頁),顯無可能有原判決所認定與被告丙○○於79年4 月1 日以後至79年11月間止,共同連續在屏東進倫公司保養廠內為非法頂拼行為;又原判決附表編號8 之車號000-0000汽車,係案外人劉琠於79年10月19日在嘉義市○○街71號前失竊,業經劉琠於警訊時證述甚明(見警卷㈡第59頁),其失竊時間既係在被告甲○○調離屏東進倫公司之後,被告甲○○更不可能尚得於該屏東進倫公司保養廠內以該劉琠所失竊之汽車為任何非法頂拼行為。 起訴書及原判決認定被告丙○○、甲○○二人就附表編號1 至9 號之車輛,為了配合所懸掛之車牌,遂將附表所載之「車體原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磨損,重新打造如附表「磨損後之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欄所載之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等情,無非係以照片9 張、車籍作業系統-集中查詢基本詳細資料22張、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5 張、車籍資料作業詳細畫面資料12張、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10張及雷諾汽車製造商大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井服字第41號函1 紙及所附車輛引擎號碼資料在卷為證(見原審判決第3 頁第2 行至第9 行);惟查,原判決所憑採之上開證據中暫不論大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先就其餘證物之內容觀之,均只能說明車輛之車籍資料或失竊資料,要不足以證明被告甲○○曾就附表所載編號1 至9 號車體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為「磨損」之行為。至於上開大井公司之函文(附於警卷984 號卷②第78頁),亦僅就上開附表編號1 至9 號中3 部車輛之管制號碼與引擎號碼作一比對說明,同樣不足證明車體引擎號碼曾遭磨損之情事。又承辦本案之林園分局刑事組小隊長莊新德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並未電解還原全興公司汽車引擎、警方係以汽車避震器號碼「電訊」雷諾公司得知該車原車號等語(見偵字24146 號偵查卷第116 頁),其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當時是以車殼之密碼(即管制號碼)去認定,沒有注意引擎號碼偽造之問題,當初並未攝影,是依照引擎表面有打造過的痕跡,而認定引擎有偽造,其他並未發現引擎號碼有偽造之證據等語。稽之警方既稱未將汽車引擎號碼電解還原一情以觀,如何能以肉眼看出已遭磨損之原引擎號碼?依上事證,足見附表編號1 至9 號車體引擎號碼並未遭磨損,充其量僅係有發生單純以他車引擎拼裝之情形,否則警方斷不可能未經電解還原,即得依汽車照片、車籍查詢基本資料即可認定該編號1 至9 號汽車之頂拼行為,此參以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82年12月24日林警刑移字第1079號,附於偵字第668 號偵查卷)所記載之犯罪事實一欄中,並未指述甲○○有為「磨損」引擎號碼之行為。是被告甲○○應無非法頂拼汽車借屍還魂之行為甚明。 證人莊永和(即屏東進倫汽車保養廠引擎技工班長)在本院前審到庭作證時,經問以:「(全興汽車之引擎為由你們修?)是由我與我屬下(即指技工班員)來修,我們所做為合法的,沒有拼裝,我們從事保養、換油、引擎故障之修理,我們沒有做頂拼之事。」等語(見本院上訴字第50頁);再參以證人林文宏即該保養廠內引擎技工經問以:「(修引擎時廠長(即指甲○○)有無下去做?)沒有,有班長帶我們做。」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50頁),是依證人上開證詞,足證全興公司之汽車縱有發生遭他車不法頂拼之情事,亦與屏東進倫保養廠無涉,更與被告甲○○無關,而系爭汽車引擎或車身號碼雖與原號碼不符,但不能證明係被告甲○○所為。 再者,屏東進倫汽車保養廠為雷諾汽車直營之高屏地區正廠保養廠,制度健全,有關客戶之汽車修護,自入廠、接待登記、派工、修護、終檢、批價、領料、出納開立發票、出廠等,均有固定流程,且有專門人員職司等情,有證人曾美惠、莊永和、蔡建銘、謝孟彬、林文宏、胡進煥及李龍信等人在本院前審所為證言足憑(見本院上訴字卷第49至53頁、152 、153 頁),並有證人李龍信於本院前審所庭呈之流程表1 紙在卷可稽(見上訴卷第156 頁),且參以該保養廠中進出之客戶人數、修護技工之人數(約近20人,見本院上訴字卷第232 頁,被告甲○○辯護人所具辯護意旨狀附呈之員工名單)及工作職司等情事,被告甲○○應無可能在保養廠內有任何一手遮天,以贓車頂拼送修汽車之不法行為。又卷查全興公司所有之如附表編號10至15號之汽車,並非在進倫公司進行修護工作,附表編號8 之汽車係在甲○○調離屏東進倫公司以後始失竊,均與進倫公司無涉,更與被告甲○○無關甚明。至附表被害人丁○○等人指訴其失竊車輛以及贓物領據、照片、車籍作業系統資料等亦僅能證明被害人之車輛確有失竊,以及查獲之車輛其引擎或車身號碼與原車不符而已,但不能證明被告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證人戊○○○、史天寶、己○○及丁茂泉等人,或係全興公司股東,或有向全興公司購買自小客車,或係汽車板金工,渠等於本院前審雖均證稱未有頂拼公訴人所指車輛之行為(見本院上訴字卷第116 至119 頁、第191 頁),但亦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是上開被害人及證人之供述,均能採為不利於被告等之認定。 綜上所述,起訴書所載及本判決附表所列車輛,似有頂拼改裝之事實,然被告丙○○之全興公司確於78年9 月7 日停業,有屏東縣政府86.3.3屏府建工字第00032108號函可據,其於停業後陸續將車轉讓他人,至82年底83年初本案發生時,已歷4 年有餘,其所出讓車輛均已轉手多次,且每年又均經監理機關檢驗符合(如發現引擎或車身號碼偽造、變造或與原車不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3條規定,除罰鍰外,尚或禁止行使、牌照扣繳或改正而無法通過檢驗),則在被告丙○○出賣車輛數年後發現有車體與引擎或並與車身號碼不符,即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丙○○所為,自不能以推測擬制方法遽入人罪。至被告甲○○受進倫公司僱用為廠長,亦查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其有頂拼贓車及磨損或打造汽車引擎或車身號碼行為。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丙○○、甲○○犯罪,揆之上開判例意旨,自應諭知被告等無罪之判決。 五、原審不察,遽為被告等論罪科刑之判決,尚有未當。被告等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另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郭蘭蕙 附表: ┌─┬───────┬─────┬──────┬───────┬─────────┬─────────────┬──────┐ │編│原車主姓名及 │車體原車號│車體原引擎號│磨損後之引擎號│引擎或車身號碼磨損│現車主姓名及車子來源經過 │現所掛車牌號│ │號│失竊時、地 │ │碼或車身號碼│碼或車身號碼 │後所改掛之車牌號碼│ │碼之變更經過│ ├─┼───────┼─────┼──────┼───────┼─────────┼─────────────┼──────┤ │1 │全興公司未報失│0000000 │C2JA7/68 │C2JA7/68 │000-0000 │黃炳福於80年9 月7 日向大有│0000000↓ │ │ │竊 │ │P124678 │P124651 │(全興公司所有) │車行購得,買後車牌換為9645│0000000↓ │ │ │ │ │ │ │ │586 │XH-2973 │ ├─┼───────┼─────┼──────┼───────┼─────────┼─────────────┼──────┤ │2 │全興公司未報失│0000000 │C2JA7/68 │C2JA7/68 │000-0000(全興公司│吳紹謙於79年5 月6 日向明台│0000000↓ │ │ │竊 │ │P124709 │P124643 │所有) │車行購得,買後車牌換為9613│0000000↓ │ │ │ │ │ │ │ │640 │WE-5861 │ ├─┼───────┼─────┼──────┼───────┼─────────┼─────────────┼──────┤ │3 │邱文彩於78年12│0000000 │C2JA7/68 │C2JA7/68 │000-0000(全興公司│王仲秋於79年間以25萬元向李│000-0000↓ │ │ │月1 日在高雄市│ │P126169 │P124709 │所有) │清立購得 │0000000↓ │ │ │和平一路276 號│ │ │ │ │ │WF-8043 │ │ │前失竊 │ │ │ │ │ │ │ ├─┼───────┼─────┼──────┼───────┼─────────┼─────────────┼──────┤ │4 │張瓊瑤於78年12│0000000 │C2JA7/68 │C2JA7/68 │000-0000(全興公司│吳正雄於79年6 月1 日於屏東│000-0000↓ │ │ │月8 日在高雄市│ │P162549 │P124590 │所有) │縣萬丹鄉社皮村某保養廠向負│000-0000↓ │ │ │光華二路中正足│ │ │ │ │責人陳金長購得,而該車係李│000-0000 │ │ │球場失竊 │ │ │ │ │清立委託陳金長出售 │ │ ├─┼───────┼─────┼──────┼───────┼─────────┼─────────────┼──────┤ │5 │丁○○於78年6 │0000000 │C2JA7/68 │C2JA7/68 │000-0000(全興公司│邱錦全於81年9 月14日向喬美│0000000↓ │ │ │月15日在高雄市│ │P123537 │P124687 │所有) │車行(負責人黃志明)購得 │0000000↓ │ │ │林德街17號前失│ │ │ │ │ │XH-2973 │ │ │竊 │ │ │ │ │ │ │ ├─┼───────┼─────┼──────┼───────┼─────────┼─────────────┼──────┤ │6 │全興公司未報失│0000000 │C2JA7/68 │C2JA7/68 │000-0000(全興公司│吳賜得於79年5 月31日向龍馨│0000000↓ │ │ │竊 │ │P124645 │P124629 │所有) │汽車公司購得 │0000000↓ │ │ │ │ │ │ │ │ │WF-7535 │ ├─┼───────┼─────┼──────┼───────┼─────────┼─────────────┼──────┤ │7 │辛○○於78年12│0000000 │C2JA7/68 │C2JA7/68 │000-0000(全興公司│朱宇凡於78年間向全興公司李│0000000↓ │ │ │月7 日在高雄市│ │P125895 │P124645 │所有) │清立購得 │0000000↓ │ │ │中正一路802 醫│ │ │ │ │ │WF-9322 │ │ │院前失竊 │ │ │ │ │ │ │ │ │ │ │ │ │ │ │ │ ├─┼───────┼─────┼──────┼───────┼─────────┼─────────────┼──────┤ │8 │劉琠於79年10月│0000000 │C2JA7/68 │C2JA7/68 │000-0000(全興公司│黃玉雲於79年10月24日向全興│0000000↓ │ │ │19日在嘉義市建│ │P161509 │P124510 │所有) │公司丙○○購得 │0000000↓ │ │ │成街76號前失竊│ │ │ │ │ │VF-2512 │ │ │ │ │ │ │ │ │ │ ├─┼───────┼─────┼──────┼───────┼─────────┼─────────────┼──────┤ │9 │黃慶容於78年6 │0000000 │C2JA7/68 │C2JA7/68 │000-0000(全興公司│鄭新耀於79年5 月18日向永旺│0000000↓ │ │ │月18日在高雄市│ │P125750 │P124707 │所有) │汽車公司購得 │000-0000↓ │ │ │中山二路287 號│ │ │ │ │ │XU-8431 │ │ │前失竊 │ │ │ │ │ │ │ ├─┼───────┼─────┼──────┼───────┼─────────┼─────────────┼──────┤ │10│庚○○於78年6 │0000000 │A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 (全興公司│陳達昌於80年1 月7 日向三傑│0000000↓ │ │ │月2 日在高雄市│ │960380 │ │所有) │車行購得。而此車係丙○○於│000-0000↓ │ │ │民族路與七賢路│ │(飛雅特) │ │ │78年7 月18日賣予郭進鴻 │XE-3148 │ │ │口失竊 │ │ │ │ │ │ │ ├─┼───────┼─────┼──────┼───────┼─────────┼─────────────┼──────┤ │11│台灣聚合化學股│0000000 │CES893199 │GES-015922 │000-0000(全興公司│唐鎮民於79年9 月11日向徐辜│ │ │ │份有限公司高雄│ │(現代) │ │所有) │松任購得,戊○○○之前手為│ │ │ │廠於78年8 月29│ │ │ │ │王仲秋 │ │ │ │日在高雄市七賢│ │ │ │ │ │ │ │ │一路390 號前失│ │ │ │ │ │ │ │ │竊 │ │ │ │ │ │ │ ├─┼───────┼─────┼──────┼───────┼─────────┼─────────────┼──────┤ │12│乙○○於77年7 │0000000 │138A00-00000│138A00- │000-0000(全興公司│徐仙化於78年6 月間向順達汽│000-0000↓ │ │ │月8 日在台南市│ │305(飛雅特) │00000000 │所有) │車商行購得 │XP-0787 │ │ │西門路3 段民德│ │ │ │ │ │ │ │ │國中旁失竊 │ │ │ │ │ │ │ ├─┼───────┼─────┼──────┼───────┼─────────┼─────────────┼──────┤ │13│王錦樹於80年7 │0000000 │EBM53U4KG- │EBM53U1KA- │000-0000(全興公司│陳振東於82年10月28日向王仲│000-0000↓ │ │ │月17日在高雄市│ │630640號 │605570號 │所有) │秋購得 │WE-3261 │ │ │苓雅區○○○路│ │(MEKCURY) │ │ │ │ │ │ │47巷失竊 │ │ │ │ │ │ │ ├─┼───────┼─────┼──────┼───────┼─────────┼─────────────┼──────┤ │14│張萍香於78年3 │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全興公司│陳秋雲於78年8 月間向方開明│0000000↓ │ │ │月29日在高雄市│ │ │ │所有) │購得。而此車係郭進鴻於78年│000-0000↓ │ │ │義德路133 號前│ │ │ │ │7 月18日向丙○○購得,再售│VB-6272 │ │ │失竊 │ │ │ │ │予方開明 │ │ ├─┼───────┼─────┼──────┼───────┼─────────┼─────────────┼──────┤ │15│全興公司未報失│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全興公司│陳忠明於78年9 月19日向李慶│000-0000↓ │ │ │竊 │ │ │ │所有) │統購得。 │000-0000↓ │ │ │ │ │ │ │ │ │VS-2508 │ └─┴───────┴─────┴──────┴───────┴─────────┼─────────────┴──────┘ W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