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蕭權閔、李嘉興、吳進寶
- 當事人東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69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開一人 選任辯護人 林瑑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8 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85號),於97年8 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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