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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91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蕭權閔李嘉興吳進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6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東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甲○○
上開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瑑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8 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85號),於97年8 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吳進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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