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莊雯琇律師
-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蔡明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 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6 月14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6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