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聲減字第1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3 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28及同年月29日犯如附表所示販賣及轉讓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76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6292 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1 、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項、第3 項之轉讓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請於減刑後與附表編號3 所示不得減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