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3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2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