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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0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王憲義邱永貴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一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05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