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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莊秋桃凃裕斗范惠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等罪,視為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經視為減刑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一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范惠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62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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