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更(一)字第86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40號中華民國95年9 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06 、11208 號,追加起訴:同署93年度偵字第19331 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同署95年度偵字第26784 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共同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1 、附表2 編號1 至69、附表3 所示之物,均沒收。事 實 一、甲○○與已判刑確定之乙○○、丙○○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均係如附件所示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商標專用權人、商品類別、專用期限均詳如附件所示),非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不得於相同產品上使用相同之商標;亦知如附表1 、2 所示光碟(不含附表2 編號70號以下所示之光碟片),係如附表1 、2 所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電腦程式等著作,非經如附表1 、2 所示公司(不含附表2 編號第70號以下所示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又含有男女交媾、猥褻畫面之色情光碟,不得製造、散布、販賣;又明知如附表1 編號2 號、12號;附表2 編號1 號至5 號所示之光碟,於電視、電腦播放時,在電視、電腦影像畫面上,會分別呈現如附表1 編號2 號、12號;附表2 編號1 號、2 號、5 號所示代表公司出品等足以表示一定用意證明之影像;如附表1 編號2 號、12號;附表2 編號1 號、3 號及4 號所示之圖樣,而該圖樣亦經如附件所示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竟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品、散布盜版光碟、販賣猥褻光碟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常業違反著作權之犯意聯絡;而甲○○則另與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文」、「ET」及「小朋友」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重製盜版光碟、製造猥褻光碟及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以下同)92年7 月6 日前之某日起,甲○○先在網路上架設「台灣軟體」(網址為http://www.twsexx. net)及「allgame 」(網址為http://98.to /allgame 、http://oeoe.to/allgame﹚等網站,張貼上開盜版光碟及色情語音光碟目錄,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選購。並自92年7 月間某日起,以每月約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薪資,僱用乙○○擔任修改、更新上開網站網頁及整理客戶訂單之工作,且為便利寄送上開光碟,復自92年7 月6 日前之某日起,以每寄送1 件100 元之代價,僱用丙○○擔任寄送郵包之工作,丙○○並依甲○○之指示,分別於92年7 月6 日、92年7 月17日,各向台南東寧路郵局租用台南郵政28之52號信箱、向台南東門郵局租用台南郵政26之208 號信箱,作為寄送人地址,兼供客戶退件之用。另甲○○再以每月4,000 元之代價,指示丙○○提供不知情之丁○○(丙○○胞弟女友)台南東寧路郵局帳戶(於92年8 月22日申設,局號:000000之0 號;帳號:000000之0 號)、金融卡,供客戶匯款入該帳戶後,由其以該金融卡提領款項。嗣乙○○即依甲○○之指示,平均每10日至1 個月,在台南市○區○○街一段131 巷24號3 樓之2 租屋處,利用其所有個人電腦,及原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址設台北市○○路○段21號,下稱中華電信公司)所申請租用之ADSL寬頻數據帳號,撥接(06)0000000 號電話連結至網際網路,修改、更新上開網站網頁,且以其向「新浪網」申請之電子郵件帳號k122978@sina.com.tw ,代為接收客戶訂單,待將電子郵件信箱內之訂單編輯、整理後,則利用apple00738@yahoo.com .tw 或 前開電子郵政信箱,轉寄至甲○○所使用之canon6200@yahoo.com. tw 電子郵件信箱內,並以所有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甲○○所使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或0000000000號,向甲○○報備。之後,甲○○乃將酬勞匯入乙○○所申設之郵局帳戶內(局號:000000之0 號;帳號:000000之0 號),而甲○○在高雄市苓雅區○○○路22號「魔力橘子」網咖店及其他處所,上網收取前開電子郵件後,即在高雄市○○區○○路55號B203室及其他處所,利用電腦及光碟燒錄機,或由自己,或推由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文」、「ET」及「小朋友」之成年男子,多次將空白光碟片重製成未經授權之盜版光碟或有男女交媾之色情影音光碟。另甲○○等人重製完成盜版光碟、有男女交媾、猥褻之色情影音光碟後,即將之包裝在其訂製之紙盒內,並於書寫收件人地址、匯款單後,由甲○○撥打前開行動電話聯絡丙○○(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並將盜版光碟或有男女交媾、猥褻之色情影音光碟交付丙○○,由丙○○在台南東寧路郵局、長榮路郵局、永樂郵局及成功大學郵局等處,多次透過不知情之郵務人員,將郵件寄送予客戶牟利,嗣客戶收受上開物品後,即以郵件內所附之匯款單,匯款至丁○○前開郵局帳戶內,並均以之為常業。嗣於①92年11月18日19時許,甲○○在高雄市苓雅區○○○路22號「魔力橘子」網咖店內編號第77號之電腦前,正以其所有之canon6200@yahoo.com.tw電子郵政信箱,收取客戶訂單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各1 枚、丁○○前開郵局金融卡1 張。②92年11月18日22時1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乙○○位於台南市○區○○街一段131 巷24號3 樓之2 租屋處實施搜索,當場扣得乙○○自行提出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1 枚、郵局金融卡1 張。③92年11月20日中午12時15分許,經甲○○帶同警員至台南東寧路郵局,於台南郵政第28之52號信箱內,取出編號977021號、973547號、981312號之掛號函件收據各1 張,嗣經甲○○提領後,當場扣得如附表1 所示盜版光碟退件計32片(含包裝盒3 個、郵件國內匯款單2 張、郵件國內匯款執據2 張、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2 張)、台南郵政第28之52號信箱及26之208 號信箱鑰匙各1 支、丙○○之印章1 枚(丙○○亦提出信箱鑰匙2 支、印章1 枚)。④93年4 月14日,在高雄市○○區○○路55號B203室,查獲如附表2 所示光碟片,供犯罪所用之盜版目錄光碟1 片、1 對1 燒錄機7 台、掃描器1 台、電腦 (含主機、印表機)1 組 及甲○○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空白光碟片1 箱等物,並均扣押之。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已明揭其旨。證人丁○○於警詢中之陳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陳述,係為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甲○○已同意作為證據,審酌證人丁○○於警詢所為陳述作成時之情況,無何不適當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得作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審酌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警詢時證稱:確實是口卡片上的甲○○沒有錯,都是甲○○當面將貨物交給我,「小陳」就是甲○○等語,惟其於原審審理時卻證稱:我不確定是在庭的被告甲○○,對方只表示是「小陳」等語,則其於警詢時之證述與審判中不符,惟其於警詢中之證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揆諸上開說明,其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其於警詢中之證言自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三、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傳聞證據部分(除上開甲壹、貳以外),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因被告甲○○及檢察官已同意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甲○○(下稱被告)對其有去收發信件、收訂單、收退件包裹之事實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沒有複製光碟,也沒有架設網站,我不是主謀,也沒有指使丙○○、乙○○去做事,因需要支付購買母片、郵資及其他費用,故丁○○郵局金融卡由我保管,待扣款後,我保留4 成,其餘6 成則匯予乙○○,我並未偽製光碟云云。惟查: (一)92年11月18日19時許,被告甲○○在高雄市苓雅區○○○路22號「魔力橘子」網咖店內編號第77號之電腦前,正以其所有之canon6200@yahoo.com.tw電子郵政信箱,收取客戶訂單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各1 枚、丁○○前開郵局金融卡1 張;92年11月18日22時1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共同被告乙○○位於台南市○區○○街一段131 巷24號3 樓之2 租屋處實施搜索,當場扣得乙○○自行提出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1 枚、郵局金融卡1 張;92年11月20日中午12時15分許,被告甲○○帶同警員至台南東寧路郵局,於台南郵政第28之52號信箱內,取出編號977021號、973547號、981312號之掛號函件收據各1 張,嗣經被告甲○○提領後,當場扣得如附表1 所示盜版光碟退件計32片、台南郵政第28之52號信箱及26之208 號信箱鑰匙各1 支、共同被告丙○○之印章1 枚(丙○○亦提出信箱鑰匙2 支、印章1 枚);93年4 月14日,經警持搜索票至高雄市○○區○○路55號B203室實施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2 所示之光碟片、盜版目錄光碟1 片、1 對1 燒錄機7 台、掃描器1 台、電腦(含主機、印表機)1 組及空白光碟片1 箱等物之事實,業據證人即查獲員警戊○○於原審審理中證陳明確(見原審卷㈡第132 頁至第134 頁),復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掛號函件收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又證人即共同被告乙○○自92年7 月間某日起,以每月約2 萬元之薪資,受僱於被告甲○○擔任修改、更新「台灣軟體」、「allgame 」網站網頁及整理客戶訂單之工作,嗣乙○○即依被告甲○○之指示,平均每10日至1 個月,在台南市○區○○街一段131 巷24號3 樓之2 租屋處,利用其所有個人電腦,及原向中華電信公司所申請租用之ADSL寬頻數據帳號,撥接(06)0000000 號電話連結至網際網路,修改、更新上開網站網頁,且以其向「新浪網」申請之電子郵件帳號k122978@ sina.com.tw,代為接收客戶訂單,待將電子郵件信箱內之訂單編輯、整理後,則利用apple00738@y ahoo.com.tw或前開電子郵政信箱,轉寄至被告甲○○所使用之canon6200@ya hoo.com.tw 電子郵件信箱內,並以所有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甲○○所使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或0000000000號,向被告甲○○報備,之後,被告甲○○乃將酬勞匯入乙○○所申設之郵局帳戶內(局號:000000之0 號;帳號:000000之0 號),其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均為實在的,是任意性的陳述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原審審理中證陳明確(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卷第7 頁至第15頁,原審卷㈡第138 頁至第142 頁),並有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網站列印資料、網站登入更新LOG 紀錄附卷可參(見前開警卷第49頁至第50頁、第54頁至第86頁、第95頁至第97頁)。又被告甲○○以「己○○」之名義,自92年8 月8 日起至同年11月10日止,共匯款87,900元至乙○○上開郵局帳戶內予乙○○等情,有台南郵局96年1 月26日南營密字第0961200133號函及所附之國內匯款單4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上訴審卷第200 至204 頁),復為被告甲○○、乙○○所不爭執(見本院上訴審卷第212 至214 頁),而該匯款87,900元亦與乙○○自92年7 月間某日起,以每月約2 萬元之薪資(7 月起受僱至11月共計約4 個月),受僱於被告甲○○之事實相符。 (三)又證人即共同被告丙○○92年7 月6 日前之某日起,以每寄送1 件100 元之代價,受僱於被告甲○○擔任寄送郵包之工作,丙○○並依被告甲○○之指示,分別於92年7 月6 日、92年7 月17日,各向台南東寧路郵局租用台南郵政28之52號信箱、向台南東門郵局租用台南郵政26之208 號信箱,作為寄送人地址,兼供客戶退件之用。另被告甲○○再以每月4,000 元之代價,指示證人丙○○提供不知情之丁○○(丙○○胞弟女友)台南東寧路郵局帳戶(於92年8 月22日申設,局號:000000之0 號;帳號:000000之0 號)、金融卡,供客戶匯款入該帳戶後,由其以該金融卡提領款項,嗣由被告甲○○撥打前開行動電話聯絡丙○○(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並將盜版光碟或色情影音光碟交付丙○○,由丙○○在台南東寧路郵局、長榮路郵局、永樂郵局及成功大學郵局等處,多次透過不知情之郵務人員,將郵件寄送予客戶,嗣客戶收受上開物品後,即以郵件內所附之匯款單,匯款至丁○○前開郵局帳戶內等事實,亦據證人丙○○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證陳明確(詳前開警卷第16頁至第18頁;原審卷㈡第143 頁第7 行至第18行、145 頁第1 行至第4 行、第12行第15行、第146 頁第7 行至第16行、倒數第9 行以下、第148 頁第3 行第6 行),核與證人丁○○於警詢中陳述之情節相符(詳前開警卷第19頁至第20頁),並有郵局領取掛號郵件印鑑章、專用信箱租用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及寄送郵件照片附卷可資佐證(詳前開警卷第88頁至第90頁、第93頁)。 (四)另觀之被告甲○○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監聽譯文資料【裝機人為庚○○,被告甲○○自承為其使用(見高雄地檢93年度偵字第11208 號偵查卷第7 頁倒數第4 行至第8 頁第4 行】:被告甲○○於92年7 月17日23時6 分20秒起,陸續撥打電話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洽詢紙盒製作事宜,期間表示:所要之紙盒長14.5公分、寬13公分、高2 公分或2.5 公分,紙盒上面要素面等語。被告甲○○於92年7 月19日凌晨零時38分37秒起,撥打電話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抱怨燒錄機之速度過慢。被告甲○○於92年7 月21日中午12時3 分5 秒起,陸續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聯絡,期間除要求0000000000號電話持用者與「小朋友」至某處燒錄片子外,並曾詢問、討論:還在燒錄,某片須從電腦燒錄,某片須要對烤等語。被告甲○○於92年7 月25日22時28分9 秒起,撥打電話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期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曾表示:現在請「小文」幫忙顧燒片子,其寫訂單等語,而被告甲○○則稱:你先把那邊部分先做完之後,還有訂單在第3 個白色盒子裡面等語。被告甲○○於92年7 月23日16時58分11秒起,陸續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聯絡,期間除要求0000000000號電話持用者先將電腦、列表機、延長線及燒錄器搬至某處,嗣再要求將電話轉予「ET」接聽,詢問「ET」今天燒幾包,「ET」稱:燒17包等語。被告甲○○則詢問:包括那天的7 包,那就20幾包,你都燒完了嗎等語;「ET」回答:那是7 月19日的訂單,還沒燒完等語之事實,有該監聽譯文資料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在卷可憑(見臺南地檢93年度警聲搜字第427 號卷第26頁至第30頁;92年度監字第226 號卷第1 頁以下)。參酌上情,並參以93年4 月14日,經警持搜索票在高雄市○○區○○路55號B203室實施搜索時,當場曾扣得1 對1 燒錄機7 台及空白光碟片1 箱,已如前述,就扣得之數量而言,顯已超出一般人平常使用之範圍等情,足認被告甲○○確曾參與訂製包裝盜版光碟片之紙盒,並利用電腦及光碟燒錄機,或由自己,或推由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文」、「ET」及「小朋友」之成年男子,多次將空白光碟片重製成未經授權之盜版光碟或色情影音光碟,且透過他人書寫訂單甚明,因此,證人戊○○警員雖於原審證陳:未扣到燒錄機器等語,惟此僅能證明92年11月18日查獲當時,並未於查獲及搜索地點扣到燒錄機,在警員並未就被告甲○○所有住居處或共犯所在地均實施搜索下,尚難因此即為被告甲○○有利之認定。 (五)被告甲○○雖以前開情詞置辯,又證人丙○○嗣後翻異前供,於原審審理中改證稱:只見過「小陳」1 、2 次面,無法確認被告甲○○即是「小陳」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5 頁第5 行至第11行、倒數第12行以下),惟審酌:證人丙○○於警詢中陳稱:「小陳」之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語(詳前開警卷第16頁背面第5 行、第17頁正面倒數第4 行以下),核與被告甲○○所使用之電話相同(詳前開警卷第2 頁背面第4 行至第6 行),足認被告甲○○即為被告丙○○所稱之「小陳」至明。再者,觀之前開證人乙○○、丙○○證詞、證人戊○○證詞及監聽譯文資料,在本件整體犯罪分工上,證人即共同被告乙○○僅參與網頁更新、修改,並將編輯整理之客戶訂單資料,透過電子郵件傳送至被告甲○○所使用之電子信箱內,證人即共同被告丙○○則參與提供郵政信箱、郵局帳戶及金融卡等資料,並依被告甲○○之指示,將盜版光碟寄送予客戶收受。反之被告甲○○不僅參與指示網頁更新、修改,並收受經編輯整理過之客戶訂單資料,指示綽號「阿文」、「ET」及「小朋友」之成年男子,多次將空白光碟片重製成未經授權之盜版光碟或色情影音光碟,填寫訂單資料,再託由被告丙○○寄送。嗣再持共同被告丙○○所提供之丁○○郵局提融卡提款,支付款項予共同被告乙○○、丙○○。本件係由被告甲○○參與整體犯罪過程,而共同被告乙○○僅參與部分行為,並未掌控金錢來源,金錢均由被告甲○○支配、運用;且依卷內資料,被告乙○○、丙○○與綽號「阿文」、「ET」及「小朋友」之成年男子間,不僅彼此間並不認識,亦無電話通聯紀錄,實與一般經驗有違。從而應認被告甲○○應係犯罪主導者,共同被告乙○○僅係單純受僱於被告甲○○擔任前開工作,是被告甲○○前開所辯,應與事實不符,不可採信。另證人辛○○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我在90年間並沒有申請鳳山新富郵局19-194號信箱,郵局領取掛號郵件印鑑單(見本院上訴審卷第158 頁)上辛○○之簽名不是我簽的,信箱也不是我使用的,在庭的被告我都不認識,90年間我託人辦護照身分證交給人家,結果沒有還我,90年間我有去申請補發身分證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247 、248 頁),是尚難以鳳山新富郵局19-194號信箱之申請名義人為辛○○,而即予推認本案之主謀另有其人,亦難以此即為有利被告甲○○之認定,附此敘明。 (六)被告甲○○所架設之「台灣軟體」及「allgame 」等網站網頁,確實張貼販賣猥褻光碟之目錄,供不特定之客戶上網瀏覽選購,有該網頁列印資料可稽(見前開警卷第59頁、第71頁及本院更一審卷第133 至139 頁),被告甲○○亦不爭執確有販賣猥褻光碟之情事(見原審卷㈠第47頁至第48頁之爭執及不爭執事項),並有該目錄光碟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有販賣猥褻光碟之事實,應堪認定。又本件確有販賣猥褻光碟之情事,而參諸前開監聽譯文資料,被告甲○○於收受客戶訂單後,即利用電腦及光碟燒錄機,或由自己,或推由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文」、「ET」及「小朋友」之成年男子進行重製,已如前述,故被告甲○○與綽號「阿文」、「ET」及「小朋友」之成年男子共同重製猥褻光碟之事實,亦堪認定。 綜上所述,因扣案之仿冒光碟數量龐大,共同被告丙○○、乙○○之薪資是由被告甲○○所匯入,丙○○所稱「小陳」之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甲○○所使用之電話相同,足認被告甲○○即是共同被告丙○○所稱之「小陳」至明,又監聽譯文亦可知有關偽製光碟及包裝、寄送是由被告甲○○聯繫,足認被告甲○○係整個犯罪之負責人,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已堪認定。 二、按外國人著作之保護,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 條第1 款及第2 款情形之一,得依我國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如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應予保護之情形,並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亦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此觀同條但書之規定自明。又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未依歷次本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50年)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著作權法第106 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準此而論,我國於91年1 月1 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參酌著作權法第106 條之1 第1 項本文規定,如外國人國籍為世界貿易組織者,其著作發行日在91年1 月1 日之後者,當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如著作發行日在91年1 月1 日之前者,倘若未依我國歷次著作權法之規定取著作權者,則自91年1 月1 日起,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之著作權期間計算,仍屬有效之殘餘期間內,亦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查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所簽訂之著作權保護協定(簡稱中美著作權協定)於82年4 月22日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並於同年7 月16日簽署生效,行政院於同年8 月11日以台82外28908 號函准予備查,依著作權法第115 條規定:「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著作權之協議,經行政院核准者,視為第4 條所稱協定」,中美著作權協定即依上開規定,視為著作權法第4 條所稱之協定。是本件美國人著作部分(即美商EA、3DO 公司、ADOBE 公司權利字樣於光碟片安裝後顯現),依前開中美著作權協定,及我國於91年1 月1 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後,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規定,自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又本國人著作部分,自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至其餘著作部分,縱不屬於美國人或本國人之著作,且在91年1 月1 日之前發行,因該著作發行距今並非久遠,依著作權法第106 條之1 第1 項本文規定,仍屬在有效之殘餘期間內,亦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次按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2 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之一種。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文書。至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因其態樣不一,販賣者是否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有無本於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有所主張,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事實認定問題,應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如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非所問。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詳最高法院94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稱「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係指販賣者主觀上不知上開具準文書屬性之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係偽造或變造者(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653 號判例意旨參照),或不知依該偽造準文書(仿冒或盜版光碟片)之用法,得以之充為真正文書加以使用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09號判例意旨參照)。如販賣者知悉其所販賣者為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參諸最高法院26年度滬上字第23號、49年度台非字第24號判例意旨,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至買受者是否知悉其為仿冒品,或仿冒光碟片販售價格之或高或低,並非所問(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甲○○明知如附表1 編號2 號、12號;附表2 編號1 號至5 號所示之光碟,於電視、電腦播放時,在電視、電腦影像畫面上,會分別呈現如附表1 編號2 號、12號;附表2 編號1 號、2 號、5 號所示代表公司出品等足以表示一定用意證明之影像,藉使消費者在操作光碟片之際,均能透過畫面中出現之公司出品等電磁紀錄,獲知該等影片之來源及品牌,依上開說明,被告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中被告甲○○另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又按商標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商標法第6 條定有明文。本件如附表1 編號2 號、12號;附表2 編號1 號至5 號所示之光碟,於電視、電腦播放時,在電視、電腦影像畫面上,會分別呈現如附表1 編號2 號、12號;附表2 編號1 號、3 號、4 號所示商標圖樣,消費者於買受當時未必直接接觸該等商標圖樣,惟經由該光碟片執行過程中,足使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源,如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將該商標圖樣燒錄儲存於光碟片,仍應成立商標法第82條之罪。又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參照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意旨)。查被告甲○○與綽號「小朋友」、「ET」、「阿文」成年男子,共同非法大量重製上開盜版、猥褻光碟後,復指示共同被告乙○○、丙○○各自擔任網頁修改、整理信件及寄送郵件等工作,因彼此分工密切,經營規模甚大,復歷時4 月之久始被查獲,顯見被告有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行為,自應均論以常業犯。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第2 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第1 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被告乙○○、丙○○則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第1 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被告甲○○行為後,著作權法已於93年9 月1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 日施行,該法第94條(嗣後刪除)關於「以犯第91條、第91條之1 、第92條或第93條之罪」為常業犯者之刑度,雖無變更,但就同法第91條、第91條之1 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已有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又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規定「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第3 項規定「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1 項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1 項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第3 項規定「犯第1 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著作權法91條第2 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第3 項規定「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3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規定︰「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第3 項前段規定︰「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後,以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甲○○,是常業犯之構成要件變更部分,自應以舊法為主】。又被告另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而被告甲○○則復犯刑法第235 條第2 項之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光碟罪;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甲○○就販賣仿冒商品、散布盜版光碟、販賣猥褻光碟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與被告乙○○、丙○○間;就重製盜版光碟、製造猥褻光碟及偽造準私文書部分,與綽號「小朋友」、「ET」、「阿文」成年男子間,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起訴書雖未載明綽號「小朋友」、「ET」、「阿文」成年男子亦成立共犯,應予補充】。被告甲○○利用不知情之郵務人員寄送盜版、猥褻光碟,此部分為間接正犯。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販賣猥褻光碟罪、販賣仿冒商品、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光碟罪,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且所犯又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另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所謂以犯第91條、第91條之1 、第92條、第93條之罪為常業者,係指專以觸犯第91條或第91條之1 ,或兼犯前揭2 條以上之罪,為其日常之職業,賴以為生而言,為第91條、第91條之1 之加重態樣,且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相互間並不發生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之問題。如基於常業之犯意而犯第91條、第91條之1 之罪,則應擇其重者論以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90號判決參照)。是依前開說明,被告甲○○所犯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間,應僅論以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檢察官認分別有想像競合犯及修正前牽連犯之關係,容有誤會)。被告甲○○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專用權法益,係一行為觸犯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又被告甲○○基於一個重製或販賣盜版光碟為常業之犯意,而重製或販賣盜版光碟,復同時販賣或製造色情光碟、違反商標法第82條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 0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又違反商標法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雖未據起訴,惟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被告甲○○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日 施行,茲比較新舊法如下: (一))刑法第28條共犯,修正施行前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所變更,而非純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第3773號判決),比較新舊法,以新法對被告甲○○為有利。 (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被告甲○○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連續犯之規定對被告甲○○較為有利。 (三)常業犯部分,被告甲○○行為後,著作權法第94條業已刪除,因本件被告甲○○所犯本罪之時間係在著作權法第94條修正前,而當時該罪,其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嗣著作權法第94條廢止後,應將所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91條之1 第3 項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已超過有期刑徒刑1 年(本件觀之經營時間已近4 月,重製或販賣盜版光碟之次數甚多,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已超過1 年),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以舊法論以常業犯對被告甲○○較為有利。 綜合比較之結果,被告甲○○行為後之法律均無較有利被告之情形,故本件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應適用舊刑法連續犯及舊著作權法常業犯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參照),對被告甲○○較為有利,自應適用舊法。 四、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附表2 編號70至80之光碟既係正版片,又非供仿冒犯罪所用之物,原判決一併予以宣告沒收,尚有違誤,檢察官上訴謂原審量刑過輕,被告甲○○上訴否認犯罪,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原判決此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自應予撤銷改判。審酌被告甲○○漠視商標著作權人對商標、著作所投心力財力,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其仿冒之數量非少,行為損害非輕,其係居於犯罪主導地位,犯後不知省悟,一再推諉卸責,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爰仍依原判量處有期徒刑2 年。又本件仿冒偽製盜版光碟及偽造私文書,犯罪日期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7 條第2 項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為有期徒刑1 年。扣案如附表1 編號2 、12;附表2 編號1 、3 、4 所示之光碟;裝有附表1 編號2 、12所示光碟之包裝盒3 個(見附表3 編號10);郵件國內匯款單2 張、郵件國內匯款執據2 張、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2 張(以上均署名收件人侯書寒,另一盒未附單據);扣案如附表3 編號5 所示之盜版光碟目錄1 片,係屬仿冒商品或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論何人所有,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就侵害商標專用權之物品,有強制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至上開物品以外之其餘如附表1 、附表2 編號1 至69、附表3 所示之物(不含空白光碟片1 箱),係屬供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空白光碟片1 箱,係被告甲○○所有供共同重製或販賣盜版光碟預備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五、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到庭,依法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71 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著作權法第98條,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35 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7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一秋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 以犯第91條第1 項、第2 項、第91條之1 、第92條或第93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91條第3 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萬元以上800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2 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1(即於臺南東寧路郵局28之52號信箱查獲之物): ┌──┬─────────┬──────────┬──────────┬──┐ │編號│ 侵害著作名稱 │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備註 │扣案│ │ │ │ │ │盜版│ │ │ │ │ │光碟│ │ │ │ │ │數量│ │ │ │ │ │(片)│ ├──┼─────────┼──────────┼──────────┼──┤ │1 │SAS V8.2 SOLUTIONS│sas institute inc. │出現「 │5 │ │ │繁日/ 韓/ 簡亞洲版│ │copyright(c)0000-000│ │ │ │光碟正式版 │ │sas institute inc. │ │ │ │ │ │cary, nc 27513, usa,│ │ │ │ │ │all right reserved. │ │ │ │ │ │」等公司名稱及授權生│ │ │ │ │ │產字樣 │ │ ├──┼─────────┼──────────┼──────────┼──┤ │2 │仙劍奇俠傳3精裝版-│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出現如附件編號1 、2 │5 │ │ │完整破解版 │ │所示之商標(商標權專│ │ │ │ │ │用權人等相關資料詳附│ │ │ │ │ │件編號1 、2) 。並出│ │ │ │ │ │現「CG Artwork,TM & │ │ │ │ │ │Copyright (c) 2003 S│ │ │ │ │ │OFTSTAR ENTERTAINMEN│ │ │ │ │ │T .All rights reserv│ │ │ │ │ │ed」等公司名稱及授權│ │ │ │ │ │生產字樣 │ │ ├──┼─────────┼──────────┼──────────┼──┤ │3 │蒼龍少年-YOUNG GAT│遊戲龍科技公司 │需安裝後顯現 │4 │ │ │T -中文版 │ │ │ │ ├──┼─────────┼──────────┼──────────┼──┤ │4 │奇幻仙境-Zwei 完整│臺灣帝技爺如科技股份│需安裝後顯現 │3 │ │ │破解版-中文版 │有限公司研發製作 │ │ │ │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代理發行 │ │ │ ├──┼─────────┼──────────┼──────────┼──┤ │5 │模擬城市:尖端時刻│electronic arts inc.│出現「 (c)2003 │1 │ │ │-Sim City 4 RushHo│ │electronic arts inc.│ │ │ │ur-中文破解版 │ │all rights reserved.│ │ │ │ │ │」等公司名稱及授權生│ │ │ │ │ │產字樣 │ │ ├──┼─────────┼──────────┼──────────┼──┤ │6 │駭客任務:重裝上陣│英寶格公司 │需安裝後顯現 │4 │ │ │Enter the Matrix完│(Infogrgames) │ │ │ │ │整破解版- 中英文合│ │ │ │ │ │版 │ │ │ │ ├──┼─────────┼──────────┼──────────┼──┤ │7 │青澀寶貝2-青澀之戀│協和國際多媒體 │需安裝後顯現 │2 │ │ │中文版 │ │ │ │ ├──┼─────────┼──────────┼──────────┼──┤ │8 │魔導勝戰之風色幻想│弘煜科技事業股份有限│需安裝後顯現 │1 │ │ │中文版 │公司研發製作 │ │ │ │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代理發行 │ │ │ ├──┼─────────┼──────────┼──────────┼──┤ │9 │秋之回憶2 Memories│光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出現「copyright (c) │2 │ │ │Off 2nd 國際中文保│ │kid 2002」等公司名稱│ │ │ │護版 │ │及授權生產字樣 │ │ ├──┼─────────┼──────────┼──────────┼──┤ │10 │黑色企業中文版 │studio 3 │出現「copyright (c) │1 │ │ │ │ │1999 studio 3 ltd.」│ │ │ │ │ │等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 │ │ │ │ │字樣 │ │ ├──┼─────────┼──────────┼──────────┼──┤ │11 │埃及豔后中文版 │大新資訊 │需安裝後顯現 │2 │ ├──┼─────────┼──────────┼──────────┼──┤ │12 │明星志願2000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出現如附件編號2 、3 │2 │ │ │ │ │所示之商標(商標權專│ │ │ │ │ │用權人等相關資料詳附│ │ │ │ │ │件編號2 、3) 。並出│ │ │ │ │ │現「COPYRIGHT (c) 20│ │ │ │ │ │00 SOFTSTAR ENTERTAI│ │ │ │ │ │NMENT INC.」、「大宇│ │ │ │ │ │資訊發行 NPC小組製作│ │ │ │ │ │」等公司名稱及授權生│ │ │ │ │ │產字樣 │ │ ├──┴─────────┴──────────┴──────────┴──┤ │扣得上開盜版光碟等計32片 │ └─────────────────────────────────────┘ 附表2(即於高雄市○○區○○路55號查扣之光碟): ┌──┬─────────┬──────────┬──────────┬──┐ │編號│ 著作名稱 │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備註 │扣案│ │ │ │ │ │盜版│ │ │ │ │ │光碟│ │ │ │ │ │數量│ │ │ │ │ │(片)│ ├──┼─────────┼──────────┼──────────┼──┤ │1 │PC-CILLIN 2003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現如附件編號4 、5 │2 │ │ │ │ │所示之商標(商標專用│ │ │ │ │ │權等相關資料,詳附件│ │ │ │ │ │編號4 、5) 。並出現│ │ │ │ │ │「版權所有0000-0000 │ │ │ │ │ │Trend Micro Incorpor│ │ │ │ │ │ated保留所有權利」、│ │ │ │ │ │等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 │ │ │ │ │字樣 │ │ ├──┼─────────┼──────────┼──────────┼──┤ │2 │呂布與貂蟬 │遊戲精靈股份有限公司│出現「RAYS MULTIMEDI│3 │ │ │ │ │A CO.LTD」等公司名稱│ │ │ │ │ │及授權生產字樣 │ │ ├──┼─────────┼──────────┼──────────┼──┤ │3 │魔獸爭霸3-寒冰奪權│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現如附件編號7 之商│4 │ │ │ │ │標(商標專用權等相關│ │ │ │ │ │資料詳如附件編號7) │ │ ├──┼─────────┼──────────┼──────────┼──┤ │4 │信長之野望-蒼天錄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出現如附件編號6 之商│3 │ │ │ │有限公司 │標(商標專用權等相關│ │ │ │ │ │資料,詳附件編號6) │ │ ├──┼─────────┼──────────┼──────────┼──┤ │5 │三國志9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出現「(c) 2003 KOEI │7 │ │ │ │有限公司 │Co.,Ltd.All rights r│ │ │ │ │ │eserved.」等公司名稱│ │ │ │ │ │及授權生產字樣 │ │ ├──┼─────────┼──────────┼──────────┼──┤ │6 │三國立志傳 │光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需安裝後顯現 │4 │ ├──┼─────────┼──────────┼──────────┼──┤ │7 │交通英雄 │光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需安裝後顯現 │6 │ ├──┼─────────┼──────────┼──────────┼──┤ │8 │歡樂奇兵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需安裝後顯現 │2 │ ├──┼─────────┼──────────┼──────────┼──┤ │9 │華康狂戀字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 │1 │ │ │ │公司 │ │ │ ├──┼─────────┼──────────┼──────────┼──┤ │10 │Photo Impact 8.0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需安裝後顯現 │1 │ │ │(見警卷②第29頁最│ │ │ │ │ │末外) │ │ │ │ ├──┼─────────┼──────────┼──────────┼──┤ │11 │SPRING BREAK │Eidos Interactive │需安裝後顯現 │2 │ ├──┼─────────┼──────────┼──────────┼──┤ │12 │MEDIEVAL TOTAL WAR│Creative Assemble │需安裝後顯現 │4 │ ├──┼─────────┼──────────┼──────────┼──┤ │13 │模擬城市4 │美商EA公司 │出現「 (c)2003 │14 │ │ │ │ │electronic arts inc.│ │ │ │ │ │all right reserved. │ │ │ │ │ │」等公司名稱及授權生│ │ │ │ │ │產字樣 │ │ ├──┼─────────┼──────────┼──────────┼──┤ │14 │榮譽勳章- 反攻諾曼│美商EA公司 │出現「Software and │2 │ │ │第 │ │Documentation │ │ │ │ │ │Copyright (C)2002 │ │ │ │ │ │Electronic Arts Inc.│ │ │ │ │ │」等公司名稱及授權生│ │ │ │ │ │產字樣 │ │ ├──┼─────────┼──────────┼──────────┼──┤ │15 │復秦記 │目標軟件 (北京)有限 │出現「copyright(c) │2 │ │ │ │公司 │0000-0000 │ │ │ │ │ │installshield │ │ │ │ │ │software corporation│ │ │ │ │ │」等公司名稱及授權生│ │ │ │ │ │產字樣 │ │ ├──┼─────────┼──────────┼──────────┼──┤ │16 │魔法門9 │美商3DO公司 │出現「 (c) 2002 the │4 │ │ │ │ │3do company. All │ │ │ │ │ │rights reserved.」等│ │ │ │ │ │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字│ │ │ │ │ │樣 │ │ ├──┼─────────┼──────────┼──────────┼──┤ │17 │WINNING POST6 │koei │出現「 (c)2002 koei │6 │ │ │ │ │co., ltd. All rights│ │ │ │ │ │reserved.」等公司名 │ │ │ │ │ │稱及授權生產字樣 │ │ ├──┼─────────┼──────────┼──────────┼──┤ │18 │光芒之池 │edgies │出現「 │4 │ │ │ │ │copyright(c)edgies │ │ │ │ │ │2001」等公司名稱及授│ │ │ │ │ │權生產字樣 │ │ ├──┼─────────┼──────────┼──────────┼──┤ │19 │MASTR OF ORION │quicksilver │需安裝後顯現 │16 │ │ │ │software, inc. │ │ │ ├──┼─────────┼──────────┼──────────┼──┤ │20 │模擬市民 │美商AE │需安裝後顯現 │4 │ ├──┼─────────┼──────────┼──────────┼──┤ │21 │MEMO OFF │KID, Taiwan TGL │出現「Copyright (C) │2 │ │ │ │ │KID 2001,Copyright │ │ │ │ │ │(C) Taiwan TGL 2003 │ │ │ │ │ │ 」等公司名稱及授│ │ │ │ │ │ 權生產字樣 │ │ ├──┼─────────┼──────────┼──────────┼──┤ │22 │MIDNIGHT CLUB 2 │Rockstar Games │需安裝後顯現 │6 │ ├──┼─────────┼──────────┼──────────┼──┤ │23 │魔鬼戰將之萬夫莫敵│Stirling │出現「Copyright │1 │ │ │ │Technologies, Inc. │Stirling │ │ │ │ │ │Technologies, Inc. │ │ │ │ │ │0000-0000 Phone: (70│ │ │ │ │ │8) 000-0000」等公司 │ │ │ │ │ │名稱及授權生產字樣 │ │ ├──┼─────────┼──────────┼──────────┼──┤ │24 │彩虹6號 │Ubisoft │需安裝後顯現 │1 │ ├──┼─────────┼──────────┼──────────┼──┤ │25 │創龍傳 │台灣億泰利、派訊娛樂│需安裝後顯現 │1 │ ├──┼─────────┼──────────┼──────────┼──┤ │26 │新仙劍奇俠傳 │大宇資訊 │出現「 (C) 2001 │4 │ │ │ │ │SOFTSTAR │ │ │ │ │ │ENTERTAINMENT INC.」│ │ │ │ │ │等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 │ │ │ │ │字樣 │ │ ├──┼─────────┼──────────┼──────────┼──┤ │27 │笑傲江湖 │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需安裝後顯現 │3 │ ├──┼─────────┼──────────┼──────────┼──┤ │28 │SHARE POINT PORTAL│Microsoft公司 │出現「c microsoft │1 │ │ │SERVER 2003 │ │corporation. all │ │ │ │ │ │rights reserved.」等│ │ │ │ │ │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字│ │ │ │ │ │樣 │ │ ├──┼─────────┼──────────┼──────────┼──┤ │29 │ENCORE DVD 1.0 │美商ADOBE公司 │需安裝後顯現 │1 │ ├──┼─────────┼──────────┼──────────┼──┤ │30 │ACID PRO 4.0 │ │光碟片無法讀取 │1 │ ├──┼─────────┼──────────┼──────────┼──┤ │31 │哈利波特- 消失的密│美商EA公司 │需安裝後顯現 │1 │ │ │室 │ │ │ │ ├──┼─────────┼──────────┼──────────┼──┤ │32 │榮譽勳章3部曲 │美商EA公司 │需安裝後顯現 │1 │ ├──┼─────────┼──────────┼──────────┼──┤ │33 │空戰奇兵 │Yager Development │出現「Copyright (C) │1 │ │ │ │ │2003 InstallShield │ │ │ │ │ │Software Corp.」等公│ │ │ │ │ │司名稱及授權生產字樣│ │ ├──┼─────────┼──────────┼──────────┼──┤ │34 │星界的戰旗 │(株)ガイナックス │出現「Copyright (C) │1 │ │ │ │ │2003」等字樣 │ │ ├──┼─────────┼──────────┼──────────┼──┤ │35 │伊蘇6-諾亞方舟 │ファルコム │需安裝後顯現 │1 │ ├──┼─────────┼──────────┼──────────┼──┤ │36 │欲空間 │伊思麗 │需安裝後顯現 │2 │ ├──┼─────────┼──────────┼──────────┼──┤ │37 │陰謀 │ │ │1 │ ├──┼─────────┼──────────┼──────────┼──┤ │38 │神話世紀 │Ensemble │需安裝後顯現 │1 │ ├──┼─────────┼──────────┼──────────┼──┤ │39 │CAB3 │ │ │1 │ ├──┼─────────┼──────────┼──────────┼──┤ │40 │COMMANDOS2 │Pyro Studios and │需安裝後顯現 │2 │ │ │ │Eidos Interactive │ │ │ ├──┼─────────┼──────────┼──────────┼──┤ │41 │ACROBAT │Adobe公司 │需安裝後顯現 │1 │ ├──┼─────────┼──────────┼──────────┼──┤ │42 │三國群英傳3 │奧汀科技公司 │需安裝後顯現 │1 │ ├──┼─────────┼──────────┼──────────┼──┤ │43 │NBA LIVE 2003 │美商EA公司 │出現「Copyright (c) │1 │ │ │ │ │2002」等字樣 │ │ ├──┼─────────┼──────────┼──────────┼──┤ │44 │模擬樂園2 │Infogrames │出現「 (c) 2002, │5 │ │ │ │Interactive Inc │Infogrames │ │ │ │ │ │Interactive Inc. All│ │ │ │ │ │Rights Reserved」等 │ │ │ │ │ │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字│ │ │ │ │ │樣 │ │ ├──┼─────────┼──────────┼──────────┼──┤ │45 │魔幻紀元 │Epic Games │需安裝後顯現 │4 │ ├──┼─────────┼──────────┼──────────┼──┤ │46 │SAKA PK │ │ │5 │ ├──┼─────────┼──────────┼──────────┼──┤ │47 │HEROES 4 │美商3DO公司 │出現「 (c)2002 the │6 │ │ │ │ │3do company. All │ │ │ │ │ │right reserved.」等 │ │ │ │ │ │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字│ │ │ │ │ │樣 │ │ ├──┼─────────┼──────────┼──────────┼──┤ │48 │瘋狂恐龍樂園 │優邦數位公司 │出現「版權所有 │5 │ │ │ │ │(c)0000-0000遠志科技│ │ │ │ │ │ 集團北軟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等公司名稱 │ │ │ │ │ │ 及授權生產字樣 │ │ ├──┼─────────┼──────────┼──────────┼──┤ │49 │城市百分百 │永世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出現「永世泰科技股份│2 │ │ │ │司 │有限公司version 1.02│ │ │ │ │ │copyright 2002」等公│ │ │ │ │ │司名稱及授權生產字樣│ │ ├──┼─────────┼──────────┼──────────┼──┤ │50 │刀劍封魔錄 │像素軟體科技有限公司│出現「版權所有 (C) │3 │ │ │ │ │0000-0000,像素軟體科│ │ │ │ │ │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名│ │ │ │ │ │稱及授權生產字樣 │ │ ├──┼─────────┼──────────┼──────────┼──┤ │51 │PRAETORIANS │Pyro Studios │需安裝後顯現 │5 │ │ │ │新天地互動多媒體 │ │ │ ├──┼─────────┼──────────┼──────────┼──┤ │52 │古文明時代 │T-TIME │需安裝後顯現 │2 │ ├──┼─────────┼──────────┼──────────┼──┤ │53 │VSENARD │ │ │8 │ ├──┼─────────┼──────────┼──────────┼──┤ │54 │JAVA SCRADV4 │ │ │2 │ ├──┼─────────┼──────────┼──────────┼──┤ │55 │PROJECT 2002 │美商微軟公司 │ │4 │ ├──┼─────────┼──────────┼──────────┼──┤ │56 │QUARK XPRESS 6.0 │Quark,Inc. │ │1 │ ├──┼─────────┼──────────┼──────────┼──┤ │57 │SOLIWORKS 3 │美商ADOBE公司 │ │2 │ ├──┼─────────┼──────────┼──────────┼──┤ │58 │DUO SCAN T1200 │ │光碟片無法讀取 │1 │ ├──┼─────────┼──────────┼──────────┼──┤ │59 │570i印表機 │ │光碟片無法讀取 │1 │ ├──┼─────────┼──────────┼──────────┼──┤ │60 │COREL DRAW 11 │Corel Corporation │需安裝後顯現 │1 │ ├──┼─────────┼──────────┼──────────┼──┤ │61 │WINDOWS XP │Microsoft │出現「 (C) Microsoft│1 │ │ │ │Corporation │Corporation. All │ │ │ │ │ │rights reserved.」等│ │ │ │ │ │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字│ │ │ │ │ │樣 │ │ ├──┼─────────┼──────────┼──────────┼──┤ │62 │超研澤字型 │新人類公司 │ │1 │ ├──┼─────────┼──────────┼──────────┼──┤ │63 │PREMIEYE 5.5 │美商ADOBE公司 │需安裝後顯現 │2 │ ├──┼─────────┼──────────┼──────────┼──┤ │64 │驅動程式 │ │ │3 │ ├──┼─────────┼──────────┼──────────┼──┤ │65 │WIN DVD │ │光碟片無法讀取 │1 │ ├──┼─────────┼──────────┼──────────┼──┤ │66 │MP3 │「女朋友」等共196首 │歌曲 │2 │ │ │ │歌曲著作權人 │ │ │ ├──┼─────────┼──────────┼──────────┼──┤ │67 │SONY MOBILE大解構 │ │ │1 │ ├──┼─────────┼──────────┼──────────┼──┤ │68 │大開眼戒 │ │ │3 │ ├──┼─────────┼──────────┼──────────┼──┤ │69 │頭文字D │しげの秀一/講談社│卡通動畫 │13 │ │ │ │ウェッジリンクオー│ │ │ │ │ │ビー企 │ │ │ ├──┼─────────┼──────────┼──────────┼──┤ │70 │資訊人音樂夢工坊 │ │正版 │1 │ ├──┼─────────┼──────────┼──────────┼──┤ │71 │名片標籤百科 │ │正版 │1 │ ├──┼─────────┼──────────┼──────────┼──┤ │72 │易上網 │ │正版 │1 │ ├──┼─────────┼──────────┼──────────┼──┤ │73 │丹青中英文文件辨識│ │正版 │1 │ │ │系統 │ │ │ │ ├──┼─────────┼──────────┼──────────┼──┤ │74 │VER 1.71 │ │正版 │1 │ ├──┼─────────┼──────────┼──────────┼──┤ │75 │PHOTO EXPRESS 3.0 │ │正版 │1 │ ├──┼─────────┼──────────┼──────────┼──┤ │76 │NERO EXPRESS │ │正版 │1 │ ├──┼─────────┼──────────┼──────────┼──┤ │77 │全系列商品驅動程式│ │正版 │1 │ ├──┼─────────┼──────────┼──────────┼──┤ │78 │笑傲江湖 │ │正版 │1 │ ├──┼─────────┼──────────┼──────────┼──┤ │79 │古龍群俠傳 │ │正版 │3 │ ├──┼─────────┼──────────┼──────────┼──┤ │80 │SPECR VIDEO │ │正版 │16 │ ├──┼─────────┼──────────┼──────────┼──┤ │81 │不詳 │ │地院時即已無法讀取共│7 │ │ │ │ │7片 │ │ ├──┴─────────┴──────────┴──────────┴──┤ │扣得電腦程式、遊戲光碟及影片合計246片 (其中正版片28片、無法讀取11片、盜版 │ │片183及無法查明著作財產權人者24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製作之「扣押物│ │品目錄表」及「被侵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及原地院判決均誤認為188片 (含 │ │正版片28片) │ └─────────────────────────────────────┘ 附表3: ┌───┬──────────────────────────────┐ │編 號 │ 品 名 │ ├───┼──────────────────────────────┤ │ 1 │燒錄機1 對1 計7 臺。 │ ├───┼──────────────────────────────┤ │ 2 │電腦(含主機及印表機)1 組 │ ├───┼──────────────────────────────┤ │ 3 │掃描器1臺 │ ├───┼──────────────────────────────┤ │ 4 │空白光碟片1箱 │ ├───┼──────────────────────────────┤ │ 5 │盜版目錄光碟1片 │ ├───┼──────────────────────────────┤ │ 6 │郵局金融卡2 張(丁○○、乙○○各1 張) │ ├───┼──────────────────────────────┤ │ 7 │郵政信箱鑰匙4 把(1 信箱2 把、2 信箱計4 把) │ ├───┼──────────────────────────────┤ │ 8 │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 及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 │ ├───┼──────────────────────────────┤ │ 9 │丙○○印章2枚 │ ├───┼──────────────────────────────┤ │ 10 │包裝盒3 個、郵件國內匯款單2 張、郵件國內匯款執據2 張、代收貨│ │ │價郵件詳情單2 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