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9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6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甲○○
- 上開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瑑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8 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85號),於97年8 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