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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蕭權閔李嘉興吳進寶

  • 當事人
    東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69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開一人 選任辯護人 林瑑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8 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85號),於97年8 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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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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