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周賢銳、黃憲文、黃仁松
- 被告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528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40號中華民國97年2 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78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由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現執行中)。甲○○復與乙○○均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影音光碟影集分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家用影音產品(VHS 、VCD 、DVD) 之製作、發行租售等著作財產權,且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任何人非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散布非法重製之光碟,竟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於光碟及散布非法重製光碟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5年8 月間起至95年12月11日止,在臺南縣仁德鄉○○○街25之2 號、臺南縣永康市○○路○段287 巷128 號1 樓820 室、高雄市○○區○○街2 號2 樓等地,先由甲○○於網路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不詳價格販入或在網路上下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影集後,交由乙○○以其所有如附表三編號1 號所示之燒錄機重製上開影集內容之光碟片,再由甲○○以每片新臺幣(下同)270 元至290 元不等之價格,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joan550421刊登販賣上開非法重製光碟之訊息及訂購方法,俟買家下標並匯款後,即將非法重製之光碟寄送予顧客收受,以此方式散布上開非法重製光碟,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並已賣出100 餘套。嗣於95年12月11日12時10分許,為警持拘票前往高雄市○○區○○街2 號前拘提甲○○及在上址2 樓前拘獲乙○○,並在上址、臺南縣永康市○○路○段287 巷128 號1 樓820 室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乙○○、甲○○所有如附表三編號1 至5 供重製及散布非法重製光碟片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始知上情。 二、案經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建隆在警詢中所為陳述,證人即同案被告乙○○在警詢所為陳述,已經檢察官及被告甲○○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其等在警詢中所為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而為適當,被告甲○○復已捨棄其對質詰問權,自得作為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甲○○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采昌公司告訴代理人李建隆於警詢中指訴明確,復有采昌公司鑑定報告2 紙、附表一所示韓劇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韓文合約書、授權合約書、原審97年2 月4 日勘驗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1 月11日第0970005608號函,並有查獲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片、附表三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被告甲○○雖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本件是由被告乙○○負責燒錄及拍賣,伊並非主要負責之人等語。惟依其所述有負責購買附表一、二所示影音光碟交由被告乙○○重製,並上網拍賣非法重製之光碟,且被告乙○○會將拍賣所得金額一半給伊等語(本院卷第40至41頁),足見本件係由被告甲○○與乙○○各司其責以達成其犯罪目的,其等二人自應就全部犯罪負責。是被告甲○○此部分所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均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既係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則依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出賣散布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專依重製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乙○○、甲○○非法重製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後,均進而為出賣散布行為;其出賣散布之低度行為,均應為重製盜版光碟片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乙○○、甲○○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又按刑法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2 人為牟利,而自95年8 月間起至95年12月11日為警查獲時止,在上址設置燒錄機器,持續大量非法重製光碟片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持以販賣牟利之行為,具反覆實行特徵,是此多次非法重製光碟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重製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公訴意旨雖漏未就附表二所示非法重製光碟片起訴,惟此部分非法重製光碟片亦在查獲之扣案物之列,且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原審以被告乙○○、甲○○二人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件被告甲○○於94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由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復於前案確定後不久,再度犯下本案,顯見其並無悔改之意,且查扣非法重製之光碟多達二千餘片,數量不少,原審就被告甲○○部分,僅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顯然過低;又關於附表三編號6 至11所示之物,雖係犯罪之證據,但與被告二人之犯罪並無直接關聯,原審予以宣告沒收,亦有未恰,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被告甲○○部分量刑過輕為有理由,另其指摘被告乙○○部分量刑過輕,及被告甲○○上訴意旨認量刑過重,則均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另有不當之處,自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2 人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且被告甲○○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前科,猶未能警惕,而以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方式牟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漠視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決心,其行為殊不足取,且扣案非法重製之光碟數量多達2552片,其情節難認輕微,迄今尚未與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達成和解,惟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3 項示之刑。至原審公訴人就被告甲○○部分雖具體求刑有期徒刑2 年6 月、被告乙○○部分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以上至2 年之刑度、均併科罰金1,000,000 元,惟審酌上開情節,本院認量處如上之刑,已足昭烔戒,附此敘明。 ㈣又查被告2 人犯罪行為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符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均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並就被告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非法重製光碟片、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2 人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 人供承在卷,被告2 人既經本院從一重論以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予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至5 所示之物,為被告2 人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亦經被告2 人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三編號6 至11及附表四所示之物,則與前開犯罪並無直接關聯,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四、被告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 項、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憲文 法 官 黃仁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馬蕙梅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0,0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00 萬元以上2,000,000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00 元以上5,000,000 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一(註:其數量與起訴書不同,係依原審勘驗數量為依據)┌──┬─────────┬─────────────┬─────┐ │編號│著作物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 │數量(片)│ ├──┼─────────┼─────────────┼─────┤ │ 1 │宮 野蠻王妃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65 │ ├──┼─────────┼─────────────┼─────┤ │ 2 │浪漫滿屋 │同上 │42 │ ├──┼─────────┼─────────────┼─────┤ │ 3 │我叫金三順 │同上 │54 │ ├──┼─────────┼─────────────┼─────┤ │ 4 │巴黎戀人 │同上 │48 │ ├──┼─────────┼─────────────┼─────┤ │ 5 │1%的可能性 │同上 │127 │ ├──┼─────────┼─────────────┼─────┤ │ 6 │我的女孩 │同上 │7 │ ├──┼─────────┼─────────────┼─────┤ │ 7 │嫁給百萬富翁 │同上 │49 │ ├──┼─────────┼─────────────┼─────┤ │ 8 │不良家庭 │同上 │72 │ ├──┼─────────┼─────────────┼─────┤ │ 9 │偉大的遺產 │同上 │99 │ ├──┼─────────┼─────────────┼─────┤ │ 10 │甜蜜間諜 │同上 │80 │ ├──┼─────────┼─────────────┼─────┤ │ 11 │葡萄園之戀 │同上 │54 │ ├──┼─────────┼─────────────┼─────┤ │ 12 │來去海邊 │同上 │42 │ ├──┼─────────┼─────────────┼─────┤ │ 13 │薯童謠 │同上 │10 │ ├──┼─────────┴─────────────┼─────┤ │共計│849片 │ │ └──┴───────────────────────┴─────┘ 附表二 ┌──┬─────────┬────────────┬─────┐ │編號│著作物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 │數量 (片) │ ├──┼─────────┼────────────┼─────┤ │ 1 │再見先生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48 │ ├──┼─────────┼────────────┼─────┤ │ 2 │再次微笑 │南韓SBS 首爾放送股份有限│9 │ │ │ │公司(Seoul Broadcasting│ │ │ │ │System ,SBS) │ │ ├──┼─────────┼────────────┼─────┤ │ 3 │火花遊戲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9 │ ├──┼─────────┼────────────┼─────┤ │ 4 │你來自哪顆星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56 │ ├──┼─────────┼────────────┼─────┤ │ 5 │美妙人生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6 │ ├──┼─────────┼────────────┼─────┤ │ 6 │18歲29歲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69 │ ├──┼─────────┼────────────┼─────┤ │ 7 │仙劍奇俠傳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34 │ ├──┼─────────┼────────────┼─────┤ │ 8 │流星花園 │緯來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9 │ ├──┼─────────┼────────────┼─────┤ │ 9 │求婚事務所 │臺灣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6 │ ├──┼─────────┼────────────┼─────┤ │ 10 │貧窮貴公子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6 │ ├──┼─────────┼────────────┼─────┤ │ 11 │戰神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22 │ ├──┼─────────┼────────────┼─────┤ │ 12 │紅豆麵包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1 │ ├──┼─────────┼────────────┼─────┤ │ 13 │戀愛時代 │南韓SBS 首爾放送股份有限│54 │ │ │ │公司(Seoul Broadcasting│ │ │ │ │System ,SBS) │ │ ├──┼─────────┼────────────┼─────┤ │ 14 │再次微笑 │南韓SBS 首爾放送股份有限│81 │ │ │ │公司(Seoul Broadcasting│ │ │ │ │System ,SBS) │ │ ├──┼─────────┼────────────┼─────┤ │ 15 │朱蒙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35 │ ├──┼─────────┼────────────┼─────┤ │ 16 │真的喜歡你 │緯來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08 │ ├──┼─────────┼────────────┼─────┤ │ 17 │只有你 │STAR星空傳媒國際媒體公司│60 │ ├──┼─────────┼────────────┼─────┤ │ 18 │老天爺啊給我愛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7 │ ├──┼─────────┼────────────┼─────┤ │ 19 │狐狸呀!你在做什麼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12 │ ├──┼─────────┼────────────┼─────┤ │ 20 │白雲階梯 │南韓KBS 韓國放送公社 │64 │ │ │ │(Korean Broadcasting │ │ │ │ │System,KBS) │ │ ├──┼─────────┼────────────┼─────┤ │ 21 │屋塔房小貓 │緯來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21 │ ├──┼─────────┼────────────┼─────┤ │ 22 │101次求婚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42 │ ├──┼─────────┼────────────┼─────┤ │ 23 │天國的樹 │STAR星空傳媒國際媒體公司│60 │ ├──┼─────────┼────────────┼─────┤ │ 24 │比天國陌生 │南韓SBS 首爾放送股份有限│80 │ │ │ │公司(Seoul Broadcasting│ │ │ │ │System ,SBS) │ │ ├──┼─────────┼────────────┼─────┤ │ 25 │春天華爾滋 │南韓KBS 韓國放送公社 │77 │ │ │ │(Korean Broadcasting │ │ │ │ │System,KBS) │ │ ├──┼─────────┼────────────┼─────┤ │ 26 │美妙人生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54 │ ├──┼─────────┼────────────┼─────┤ │ 27 │跨越彩虹 │韓國MBC文化廣播公司 │64 │ ├──┼─────────┼────────────┼─────┤ │ 28 │精采的一天 │韓國MBC文化廣播公司 │56 │ ├──┼─────────┼────────────┼─────┤ │ 29 │王的男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1 │ │ │ │份有限公司 │ │ ├──┼─────────┼────────────┼─────┤ │ 30 │ONLY YOU(威尼斯戀│天下衛星電視公司 │6 │ │ │人) │ │ │ ├──┼─────────┼────────────┼─────┤ │ 31 │塔(屋塔房小貓) │緯來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3 │ ├──┼─────────┼────────────┼─────┤ │ 32 │葡萄園的那小夥子 │南韓KBS 韓國放送公社 │52 │ │ │ │(Korean Broadcasting │ │ │ │ │System,KBS) │ │ ├──┼─────────┼────────────┼─────┤ │ 33 │我的女孩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41 │ ├──┼─────────┴────────────┼─────┤ │共計│1703片 │ │ └──┴──────────────────────┴─────┘ 附表三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 ├──┼──────────────────────┼─────┤ │ 1 │外接式燒錄機(1對7) │2台 │ ├──┼──────────────────────┼─────┤ │ 2 │空白光碟 │688片 │ ├──┼──────────────────────┼─────┤ │ 3 │光碟棉套 │550只 │ ├──┼──────────────────────┼─────┤ │ 4 │郵局便利袋 │11只 │ ├──┼──────────────────────┼─────┤ │ 5 │空白牛皮紙信封 │1 批 │ ├──┼──────────────────────┼─────┤ │ 6 │大宗郵資已付掛號包裹 │1 批 │ ├──┼──────────────────────┼─────┤ │ 7 │郵局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執據 │2 本 │ ├──┼──────────────────────┼─────┤ │ 8 │郵局交寄大宗掛號包裹存根 │1 本 │ ├──┼──────────────────────┼─────┤ │ 9 │宅急便寄件存根聯 │1張 │ ├──┼──────────────────────┼─────┤ │ 10 │影集名稱之橡皮章 │46只 │ ├──┼──────────────────────┼─────┤ │ 11 │李光興存摺 │1本 │ └──┴──────────────────────┴─────┘ 附表四 ┌──┬──────────────────────┬─────┐ │編號│扣押物品 │數量 │ ├──┼──────────────────────┼─────┤ │1 │李錦明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存摺 │1本 │ ├──┼──────────────────────┼─────┤ │2 │和信電訊SIM卡 │1張 │ ├──┼──────────────────────┼─────┤ │3 │遠傳電信易通卡 │1張 │ ├──┼──────────────────────┼─────┤ │4 │NOKIA8210手機 │1支 │ ├──┼──────────────────────┼─────┤ │5 │GPLUS手機 │1支 │ ├──┼──────────────────────┼─────┤ │6 │記事本 │1本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刷卡收執聯 │1張 │ ├──┼──────────────────────┼─────┤ │8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 │1張 │ ├──┼──────────────────────┼─────┤ │9 │SKⅡ青春露 │9瓶 │ ├──┼──────────────────────┼─────┤ │10 │SKⅡ高效多元活膚霜 │11瓶 │ ├──┼──────────────────────┼─────┤ │11 │手機充電器 │7組 │ ├──┼──────────────────────┼─────┤ │12 │LV皮夾 │1只 │ ├──┼──────────────────────┼─────┤ │13 │LV手提包 │1只 │ ├──┼──────────────────────┼─────┤ │14 │黃姿菁台北富邦銀行存摺 │1本 │ ├──┼──────────────────────┼─────┤ │15 │林樹旺行車執照 │1張 │ ├──┼──────────────────────┼─────┤ │16 │記事本 │3本 │ ├──┼──────────────────────┼─────┤ │17 │NOKIA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 │1只 │ ├──┼──────────────────────┼─────┤ │18 │臺灣大哥大SIM卡 │1張 │ ├──┼──────────────────────┼─────┤ │19 │LV手提包 │3只 │ ├──┼──────────────────────┼─────┤ │20 │LV皮夾 │2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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