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75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7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79號中華民國97年3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4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3 月21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且其住所在高雄市,並無在途期間可扣除,其上訴期間之末日(97年3 月31日)為星期一,並非星期假日,茲竟遲至同年4 月1 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

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

法 官 黃壽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754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