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75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7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79號中華民國97年3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4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3 月21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且其住所在高雄市,並無在途期間可扣除,其上訴期間之末日(97年3 月31日)為星期一,並非星期假日,茲竟遲至同年4 月1 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
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