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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周賢銳黃憲文黃仁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莊雯琇律師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蔡明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1 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6 月14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6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憲文

法 官 黃仁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8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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