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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0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莊飛宗孫啟強邱明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00號

聲請人
甲○○
即受刑人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 月中旬起至同年9 月20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33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141號、96年度毒偵字第932 、1565、1568、174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案件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邱明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0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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