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0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00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受刑人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 月中旬起至同年9 月20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33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141號、96年度毒偵字第932 、1565、1568、174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案件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