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九八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九八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三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一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不服原審關於論處其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部分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僅以請求從輕量刑為唯一理由。因請求從輕量刑,不涉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問題,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敘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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