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50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5年1 月1 日及85年1 月6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232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367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