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1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1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永銘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89號中華民國98年4 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13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賴永銘部分撤銷。
被告賴永銘部分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賴永銘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8年4 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減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而於上訴本院後之98年7 月9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23頁),揆諸前開說明,則法院就被告賴永銘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件原判決諭知被告賴永銘之罪刑,即無從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賴永銘部分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