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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469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莊秋桃范惠瑩涂裕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違反臺灣與大陸地區兩岸關係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4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8年10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涂裕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信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469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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