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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中和張盛喜李政庭

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港都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68號、第28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陳述略稱:引用97年12月12日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如附件),爰求為將原判決廢棄等語。被上訴人甲○○、丁○○請求上訴駁回。另被上訴人港都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及乙○○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及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刑事訴訟部分判決無罪(原審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1號),本院已於99年3 月3 日維持原審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74號、98年度上易字第38號、39號)。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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