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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陳中和張盛喜李政庭

  • 被告
    楊承翰楊睿華林智惠蔡炘樺尤羿詔蔡武勳林宜政張淑容陳郁婷高書傑潘志成陳琨瑋吳婉綾黃怡蕙林景祥張瓊文張簡建宏陳思靜王男允楊景雲邱垂恩林屏玉邱琮詠賴孟裕蘇俊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74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承翰 被   告 楊睿華 被   告 林智惠 被   告 蔡炘樺 被   告 尤羿詔 被   告 蔡武勳 被   告 林宜政 被   告 張淑容 被   告 陳郁婷 被   告 高書傑 被   告 潘志成 被   告 陳琨瑋 被   告 吳婉綾 被   告 黃怡蕙 被   告 林景祥 被   告 張瓊文 被   告 張簡建宏 被   告 陳思靜 被   告 王男允 被   告 楊景雲 被   告 邱垂恩 被   告 林屏玉 被   告 邱琮詠 被   告 賴孟裕 被   告 蘇俊忠 前列25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許泓琮律師 被   告 江 鍵 前列 1 人 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律師 陳裕文律師 朱淑娟律師 被   告 吳俊陞 被   告 鄭國宏 被   告 施驊宭 被   告 蔡朋翰 被   告 蔡靜玉 被   告 謝岳蓁 被   告 蘇愷偉 前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陳俊龍 被   告 許朝棟 前列 1 人 選任辯護人 許玉珊律師 李育昇律師 被   告 許家實 被   告 蘇榮宏 被   告 傅木松 被   告 柯哲堯 被   告 許素娥 被   告 王乃幼 被   告 柯孟瑜 被   告 吳雅婷 被   告 王婉懿 前列5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李淑君 被   告 童湘萍 被   告 王啟明 被   告 張瑋容 被   告 卓君蓮 被   告 黃宗賢 被   告 甲○○ 前列 1 人 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律師 陳裕文律師 朱淑娟律師 被   告 邱瓊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1號、96年度易字第1862號、第2775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422號、第23603 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561號、第31057 號;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4913 號、第34914 號、34915 號、97年度偵續字405 號、98年度偵字第117 號、第3972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6、97、98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1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4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承翰、江鍵、楊惠華、林智惠、蔡淑華、尤羿詔、吳俊陞、王啟明、蔡朋翰、蔡武勳、謝岳蓁、鄭國宏、張瑋容、林宜政、楊景雲、張淑容、陳郁婷、陳俊龍、卓君蓮、高書傑、黃宗賢、許家實、潘志成、邱垂恩、許朝棟、柯哲堯、吳雅婷、陳琨瑋、邱琮詠、吳婉綾、賴孟裕、黃怡蕙、許素娥、王乃幼、王婉懿、蘇愷偉、柯孟瑜、蘇榮宏、梁屏玉、林景祥、張瓊文、傅木松、張簡建宏、李淑君、蔡靜玉、陳思靜、王男允、施驊宭、童湘萍、邱瓊美等50人,基於詐欺取財及販賣未上市股票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組「辣妹販賣未上市股票違法吸金詐欺集團」,該詐欺集團自民國92年3 月開始先後成立律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楊承翰,公司所在地:高雄市前鎮區○○○ 路8 號5 樓之1 及之2 )、倍律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負責人:楊承翰,公司地址與律典公司同一棟大樓,公司地址搬至高雄市前鎮區○○○ 路6 號10樓)等公司(下稱律典、倍律公司) ,該詐欺集團明知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且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卻擅自對不特定人招募、販售鑽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公司地址:台南科學工業園區臺南縣新市鄉○○○ 路96號,下稱鑽矽公司)、臺灣微型影像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微型公司)之未上市股票、美商豐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豐利公司)之賭博電玩機台,與購買「小墾丁牛仔渡假村」(下稱「小墾丁」)會員卡,並以刻意派遣偽裝成工讀生之年輕辣妹前往高雄火車站或機場前,假稱製作旅遊問卷調查,或以電話問卷調查等方式,向年輕且無社會經驗之服役軍人及學生等不知情之被害人填製問卷調查,以此方式認識被害人,或向親朋好友藉口投資理財,誘騙被害人至律典公司、倍律公司,並以各種不實之利多消息如鑽矽、臺灣微型、港都網、豐利等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每年都賺錢、1 年內將上市(櫃)、上市(櫃)後股票將大漲等不實之利多消息來鼓吹被害人以高於面額價(面額每股新臺幣〈下同〉10元)6 倍之價格,以每股60至65元不等之價格購買鑽矽公司、臺灣微型公司之未上市股票,及投資港都網公司、豐利公司之電玩機台,並鼓吹被害人購買「小墾丁」會員卡,待被害人親自前往鑽矽公司查詢該公司營運狀況時,發現鑽矽公司只有幾個員工及幾部機器,且機器都沒有在運轉及生產,而1 年後上述公司不僅未上市(櫃),鑽矽公司更因為經營不善而召開股東會議,宣布拍賣廠房及機器而結束營業,且港都網公司、豐利公司也因為經營賭博性電玩而宣布倒閉,被害人獲知上述狀況後,始知遭該詐欺集團詐騙,而前往律典、倍律等公司詢問上開相關事宜時,律典公司立即於94年4 月6 日宣佈解散且避不見面,該詐欺集團原班人馬旋於94年4 月11日,在高雄市前鎮區○○○ 路6 號10 樓,又成立倍律公司,繼續以年輕辣妹販賣未上市股票及「小墾丁」會員卡詐財,導致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郭明昌等140 人遭到該詐欺集團騙取如該附表二之金額云云,因認被告楊承翰等50人均犯有刑法修正前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第20條第1 項、第22條第1 項、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5 條第1 項處罰罪嫌云云。 二、另公訴追加起訴略以:( 一) 被告甲○○(原名許育傖)於94 年1月間,擔任上開豐利公司主任職務,負責推廣投資網際網路電腦機台之業務,竟與楊承翰等人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94年5 月間,在高雄市前鎮區○○○路某咖啡廳內,以佯稱投資豐利公司之網際網路電腦機台事業獲利甚鉅云云,致陳湘蘭陷於錯誤,由甲○○陪同其前往玉山、國泰世華、中國信託等多家銀行辦理開戶貸款,並將上開銀行存摺、印章交付予甲○○,而投資豐利公司60萬元,嗣陳湘蘭於95年10月13日因未獲匯款而前往豐利公司查看,始知豐利公司已倒閉,致其受有損害,因認被告甲○○犯有刑法第339 條詐欺取財罪云云。( 二) 被告蘇俊忠自94年7 月28日起,擔任豐利公司業務員職務,竟與楊承翰等50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組成詐欺集團,由蘇俊忠於95年3 月間某日,經由網際網路結識張秭榆後,在位於台北市○○路西門捷運站旁之「星巴克」咖啡店內,向張秭榆佯邀投資豐利公司所開設位於大陸地區○○路咖啡店事業,致張秭榆陷於錯誤,而與蘇俊忠簽訂投資契約,再由蘇俊忠代為向台北富邦、台東企銀等銀行,各辦理貸款40萬元、90萬元後,於95 年3 月22日、27日分別提領一空。嗣於同年9 月23日,豐利公司人員通知張秭榆該公司在大陸地區○○設○○路咖啡店遭當地政府徵收,張秭榆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因認被告蘇俊忠犯有刑法第339 條詐欺取財罪云云。 貳、程序部分: 一、按刑案經起訴繫屬法院後,復由檢察官違法從實體上予以不起訴處分,則該在後之不起訴處分有嚴重瑕疵,顯屬違背法令(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0 號解釋意旨)。本案係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96年2 月7 日以95年度偵字第4422號、第23603 號提起公訴後,同署檢察官就被告楊承翰、許嘉宸等人以倍律公司推銷港都網事業有限公司、美商豐利股份有限公司電玩機台部分,再於96年8 月22日以96年度偵字第4422號、第4605號、第10186 號、第12619 號及第21787 號予以不起訴處分;並就被告童湘萍推銷投資港都網電玩機台部分,於97年9 月20日以97年度偵字第8895號、第10606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觀其前後實體上偵查事項相符,則揆諸上開解釋意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422號、第4605號、第10186 號、第12619 號及第21787 號及97年度偵字第8895號、第10606 號實體上予以不起訴處分,則該在後之不起訴處分既屬違背法令而不生效力,故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先起訴之95年度偵字第4422號、第23603 號之效力自不生影響,合先敘明。 二、再本件偵查檢察官就被告楊承翰等50人(詳下述)部分起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422號、第23603 號)、就被告許棕峻、蘇俊忠2 人分別追加起訴(同署96年度偵字第5561號、第31057 號)後,公訴人雖以:⑴於97年3 月27日補充理由書補充:原起訴被告楊承翰等50人所用以詐欺犯罪之工具,乃係以推銷鑽矽、臺灣微型等公司未上市股票、港都網、豐利公司之電玩機台誘騙被害人投資購買,並不包含上開「小墾丁」會員卡等行為云云(原審七卷第191 頁);⑵再於97年5月22日補充理由狀陳明:被告楊承翰等 52人(含許棕峻及蘇俊忠)銷售「小墾丁」會員卡部分,並未涉犯常業詐欺取財罪嫌,而被告江鍵並未涉犯參與推銷港都網、豐利公司電玩機台,故未設有該部分之常業詐欺、違反銀行法等犯行;且被告童湘萍係港都網員工,並未參與鑽矽、臺灣微型等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並未涉犯刑法第340條 之常業詐欺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等罪嫌等語(原審七 卷第266頁);⑶又於97年8月27日補充理由狀補充;就販售鑽矽股票部分,被告楊承翰等50人均係犯上開常業詐欺、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而就販售海景、臺灣微型公司股票部分,楊承翰、楊惠華、蔡炘樺、張瑋容、鄭國宏、王啟明、張淑容、黃宗賢、施驊宭、邱瓊美等10人均係犯上開常業詐欺、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且就販售港都網、豐利公司電玩機台部分,被告楊承翰、楊惠樺、蔡炘樺、張瑋容、蔡朋翰、尤羿詔、蔡武勳、王啟明、謝岳蓁、鄭國宏、林智惠、林宜政、黃怡蕙、許素娥、王男允、蘇榮宏、張瓊文、許家實、柯孟瑜、高書傑、陳郁婷、梁屏玉、楊景雲、許朝棟、柯哲堯、蘇俊忠、潘志成、吳婉綾、蔡靜玉、吳俊陞、許棕峻等31人均係另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違反銀行法第29條 之1、第125條之罪嫌;被告童湘萍則亦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之罪嫌云云(參原審七卷第212至217頁)。惟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固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另為其他適當之主張,然其於法院調查或審理時所為之論告或主張,究屬訴之追加、撤回或變更範疇,抑或僅屬為起訴效力所及之他部事實之擴張、或起訴事實之一部減縮,自應究明各該請求之性質而異其處理方式。因而除撤回起訴,使該訴訟關係消滅,法院無從加以裁判外,法院自不得僅就檢察官論告時所陳述或主張之事實為裁判,而置原起訴事實於不顧(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401號判決意旨)。是自仍應依原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予以審究,合先敘明。 叁、實體上之認定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 可資參照。 二、公訴人認被告楊承翰50人(不含蘇俊忠、甲○○)等涉犯刑法修正前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 項罪嫌及追加被告甲○○、蘇俊忠犯詐欺罪嫌,無非係以下列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資料,資為論據:被害人陳志彥等人於警詢、偵訊之供述筆錄(含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部分)及①附表(即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郭明昌等140 人所提供之繳款憑證、繳款書、鑽矽公司股票、股票轉讓登記表、存摺影本、指認書等資料,追加起訴書所列被害人之契約書及匯款資料;其等並於警詢或偵訊指訴遭詐騙購買鑽矽公司股票之事實;②鑽矽公司未上市證卷資料繳款明細表(警卷第1755至1758頁),可證明被害人繳款購買鑽矽公司之事實;③鑽矽公司在臺灣企銀善化、仁德、大昌等分行、板信商銀、華南銀行東高雄、虎尾等分行、台南企銀大同分行、上海銀行、台新銀行、合作金庫南投分行函覆之客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1778至1949頁);④經濟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5年2 月24 日 函覆之鑽矽公司登記表9 件(偵1 卷);⑤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函(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投資申請作業流程與引進原則)1 份(偵3 卷);⑥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95年3 月17日函覆之鑽矽公司89年4 月至94年12月營業稅申報資料35紙(偵2 卷);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向不特定人仲介未上市股票之買賣,係違反證卷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後段非證卷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1 份;⑧被害人蕭銘鈺、莊武彰、周正中於警詢、偵訊證述遭詐騙購買臺灣微型公司股票之事實,並有被害人蕭銘鈺、莊武彰提供之臺灣微型公司股票影本。另推銷港都網、豐利等公司電玩機台部分則有:①被害人翁偉俊、潘續文、曹昌圳、林錦宏、王靖文(黃鳳嬌代理)、詹智傑、余俊達等人提供之港都網經營合約書、豐利公司合作經營契約書影本,其等於警詢指訴遭詐騙投資港都網、豐利公司之事實,並有高雄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卷證分析報告書;②被害人蔡宜真、楊堂煌、鄭群彥、柯銘吉、施耿安、李淑捷、詹奕傑、陳星佑、潘怡君、林珮瑩所提供之港都網經營合約書、會員合約書、港都網科技股票等影本,並於警詢指訴遭詐騙投資港都網、港都網科技等公司之筆錄。另移送機關之①江鍵95年1 月26日扣案物品目錄表:蔡明智、林景祥、許家實、吳雅婷、蘇麗華、蔡武勳、許素娥、陳琨瑋、蔡淑華、尤惠鶯、柯孟瑜、王男允、王俊鴻、王乃幼、楊慈珮、賴孟裕、吳婉綾、梁屏玉、楊惠華、許嘉宸、潘志成、林智惠、林宜政、邱垂恩、邱琮詠、陳郁婷、柯哲堯、蘇俊忠所有資料各1 袋,張瑋容、謝岳蓁、黃宗賢、蘇愷偉、王啟明、陳俊龍、鄭國宏、高書傑所有之辦公桌資料各1 袋,楊承翰所有之活動企劃室資料及辦公室資料各1 袋;②許嘉宸96年3 月13日扣押物品目錄表;③倍律公司組織表(警1卷第1950至1953頁 );④鑽矽公司營運照片21紙;⑤投資人名冊(警1卷1至 10、1739至1758頁),為其主要論據。 三、惟訊據被告楊承翰、江鍵、楊惠華、林智惠、蔡淑華、尤羿詔、吳俊陞、王啟明、蔡朋翰、蔡武勳、謝岳蓁、鄭國宏、張瑋容、林宜政、楊景雲、張淑容、陳郁婷、陳俊龍、卓君蓮、高書傑、黃宗賢、許家實、潘志成、邱垂恩、許朝棟、柯哲堯、吳雅婷、陳琨瑋、邱琮詠、吳婉綾、賴孟裕、黃怡蕙、許素娥、王乃幼、王婉懿、蘇愷偉、柯孟瑜、蘇榮宏、梁屏玉、林景祥、張瓊文、傅木松、張簡建宏、李淑君、蔡靜玉、陳思靜、王男允、施驊宭、童湘萍、邱瓊美、蘇俊忠、甲○○52人均堅決否認有何上述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渠等所辯分述如下: (一)推銷「小墾丁」會員卡部分:(1) 被告楊承翰、楊睿華、蔡淑華均辯稱:倍律、律典公司主要經營業務就是賣「小墾丁」會員卡、「海生館」學習卡,當然會依業績按職階不等發給員工佣金等語。(2) 被告江鍵固坦承販售未上市鑽矽公司股票予倍律公司員工,惟否認為倍律或律典公司之員工,並辯稱:伊並未推銷「小墾丁」會員卡,也未獲得倍律、律典公司發給之佣金等語。(3) 被告童湘萍、許棕峻及蘇俊忠、邱瓊美等人均否認為倍律或律典公司員工等語,被告童湘萍辯稱:伊係港都網公司之員工並無向被害人施詐推銷港都網公司電玩機台等語;被告許棕峻及蘇俊忠辯稱:伊等是豐利公司之主任、業務員,均沒有參與倍律公司上開「小墾丁」會員卡之推銷工作,且渠2 人及家人親友亦均有參與投資港都網、豐利公司之電玩機台,不可能會去向他人行詐等語;而被告邱瓊美則辯稱:伊以前是律典公司前身中森公司之服務部員工,僅購買1 張會員卡送給姊姊使用,且未獲得倍律公司之銷售佣金等語。(二)介紹買賣鑽矽、臺灣微型、海景等公司股票部分:(1) 被告楊承翰辯稱:倍律公司並未代理銷售鑽矽、臺灣微型未上市股票,也沒有發給員工介紹買賣股票之佣金等語;被告楊惠華、蔡淑華、尤羿詔則均辯稱:伊等雖是倍律公司,但若私下係員工係自行介紹購買江鍵上開鑽矽公司未上市股票,江鍵是會私下給介紹員工之佣金,但倍律、律典公司並未發給員工獎金或佣金等語。(2) 被告楊睿華、林智惠、蔡炘樺、林智惠、尤羿詔、蔡朋翰、蔡武勳、謝岳蓁、張瑋容、張淑容、陳郁婷、陳俊龍、卓君蓮、高書傑、黃宗賢、潘志成、柯哲堯、吳雅婷、陳琨瑋、邱琮詠、吳婉綾、賴孟裕、王乃幼、王婉懿、蘇愷偉、柯孟瑜、蘇榮宏、林景祥、張瓊文、傅木松、童湘萍、邱瓊美等32人均否認為倍律、律典公司推銷上開未上市股票,亦未獲得倍律、律典公司發給佣金等語。(3) 被告江鍵則否認為律典、倍律公司員工,辯稱:伊只將鑽矽股票賣給楊承翰及其公司高階主管,並由楊承翰轉請倍律公司員工幫忙介紹,如有成交,伊才個別付給那些員工紅包等語。 (三)推銷投資港都網、豐利公司電玩機台部分:(1) 被告楊承翰、楊睿華、蔡炘樺均辯稱:倍律公司有受託代銷上開公司之電玩機台,並按銷售業績、職階發給員工佣金,標準如上開會員卡之佣金等語。(2) 被告林智惠、蔡炘樺、王啟明、蔡朋翰、蔡武勳、謝岳蓁、張瑋容、林宜政、張淑容、陳郁婷、陳俊龍、高書傑、潘志成、柯哲堯、陳琨瑋、邱琮詠、吳婉綾、賴孟裕、黃怡蕙、許素娥、蘇愷偉、蘇榮宏、林景祥、張瓊文等25人,均否認介紹、推銷他人投資上開電玩機台,亦未收到倍律、律典公司付給伊等任何佣金等語。(3) 被告江鍵辯稱:伊並未非倍律公司員工,自不可能會去推銷他人投資港都網、豐利公司電玩機台等語。(4) 被告童湘萍、許棕峻及蘇俊忠亦均否認為倍律或律典公司員工,被告童湘萍辯稱:伊任職於港都網公司;被告許棕峻、蘇俊忠則辯稱:伊等為豐利公司主任、業務員,僅推銷豐利公司電玩機台,並未涉犯詐欺等語。 四、本院查:本件被告楊承翰自92年3 月間成立律典公司後,而於94年4 月6 日宣告該公司解散,復自94年4 月6 日另成立倍律公司並擔任副總經理,且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之事實,業據被告楊承翰供承在卷(本院二卷240-241 頁),而倍律公司除由被告楊承翰擔任副總經理外,另被告楊睿華則擔任倍律公司協理,其下又設有3 處,分別由被告蔡炘華(原名蔡淑華)、張瑋容及案外人許嘉宸分別擔任處長(未經起訴),而其他被告林智惠、尤羿詔(原名尤惠鶯)、吳俊陞、王啟明、蔡朋翰(原名蔡明智)、蔡武勳、謝岳蓁、鄭國宏、張瑋容、林宜政、楊景雲(原名楊慈珮)、張淑容、陳郁婷、陳俊龍、卓君蓮(原名卓千吟)、、高書傑、黃宗賢、許家實、潘志成、邱垂恩、許朝棟、柯哲堯、吳雅婷、陳琨瑋、邱琮詠、吳婉綾、賴孟裕、黃怡蕙、許素娥、王乃幼、王婉懿、蘇愷偉、柯孟瑜、蘇榮宏、梁屏玉、林景祥、張瓊文、傅木松、張簡建宏、李淑君、蔡靜玉、陳思靜、王男允、施驊宭則分別擔任倍律公司經理及襄理(即組員)。又被告蘇俊忠、甲○○則分別擔任豐利公司主任及業務員。另被告童湘萍則擔任港都網公司業務專員、邱瓊美則擔中森公司(律典公司前身)會員服務部職員等情,業據被告楊承翰等人已分別於警詢供承在卷。另被告江鍵則曾將其所購買鑽矽股票轉售予倍律公司員工及其親友等情,亦據被告江鍵供明在卷,故本件被告楊承翰及其倍律公司員工、豐利公司員工蘇俊忠、甲○○、港都網公司業務專員即被告童湘萍、中森公司會員服務部職員邱瓊美及轉售鑽矽股票之江鍵是否分別涉有常業詐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分述如下: (一)被告楊承翰等人被訴推銷「小墾丁」會員卡犯常業詐欺罪部分: 1、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刑法上之常業犯係以犯罪行為為生活之職業,恃之以維生,因之常業犯就其犯意係以同一犯罪行為恃以維生之意思,反覆為之,具有同一不變犯意之連續性,就其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觀察,客觀上必須具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性,足以為生活之職業者,而非僅為偶發、短暫性,不足為生活之職業者,即足當之(參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93年度台上字第4967號、第2752號判決意旨)。 2、本件被告楊承翰、楊睿華、蔡炘樺固均供承:倍律公司係推銷「小墾丁」會員卡為主要業務,且該公司係南仁湖集團之會員,且係海景公司之經銷商,員工推銷有按職階獲取不等佣金,經理、副理每張1 萬元,襄理級約6 至7 千元等語;另被告楊睿華又供稱:伊亦有購買上開會員卡、學習卡等語;而被告林智惠、蔡炘樺、尤羿詔、吳俊陞、王啟明、蔡朋翰、蔡武勳、謝岳蓁、鄭國宏、楊景雲、張淑容、陳郁婷、陳俊龍、卓君蓮、高書傑、黃宗賢、許家實、潘志成、邱垂恩、許朝棟、柯哲堯、陳琨瑋、邱琮詠、吳婉綾、賴孟裕、黃怡蕙、許素娥、王乃幼、王婉懿、蘇愷偉、蘇榮宏、梁屏玉、林景祥、張瓊文、傅木松、張簡建宏、李淑君、蔡靜玉、陳思靜、王男允、施驊宭等人固均供承:伊等均分別任職律典公司及倍律公司,伊等有推銷「小墾丁」會員卡、學習卡,每張可獲得約2500元至5500元不等佣金等語;另被告邱瓊美則坦承:有向律典前身之中森公司購買1 張會員卡送給伊姊姊,但並未獲得倍律公司之佣金等語;且證人黃俊富亦於原審證稱:伊有買1 張「小墾丁」會員卡,陳志彥介紹伊認識蔡靜玉(倍律公司業務員),她跟伊說陳志彥有買上開會員卡,伊就透過蔡靜玉購買會員卡,伊去銀行貸款,錢拿給蔡靜玉等語(原審七卷第18、19、22頁);另證人陳姿蓉(倍律公司襄理,未經起訴)於原審亦證稱:伊有推銷上開會員卡,每張3 千或6 千元,「海生館」佣金較少、「小墾丁」每張是6 千元等語(原審七卷第104 頁);而上開證人黃俊富就經由倍律公司員工即被告蔡靜玉推銷「小墾丁」會員卡此部分,核與被告楊承翰、楊惠華、蔡炘樺、尤羿詔、吳俊陞、王啟明、蔡朋翰、謝岳蓁、鄭國宏、張瑋容、陳郁婷、林智惠、林宜政、蔡武勳、楊景雲(楊慈珮)、張淑容等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情節相符,並有本判決附表(即起訴書附表二)所示購買人郭明昌等人之付款單據在卷可稽,堪認為實在,故本件爭點在於倍律公司或其員工推銷上開會員卡所為,是否構成施用詐術之行為,購買人付款後可否享有會員卡之服務,購買人是否因交付財物而受有損害等節。 3、證人黃俊富於原審則證稱:伊有去銀行辦理貸款購買「小墾丁」會員卡,但有使用過「小墾丁」會員卡,也有實際使用過免費住宿等語明確(原審七卷第22頁);而證人許嘉宸(倍律公司處長,未經起訴)亦於原審證稱:伊在倍律工作2 年多,在「小墾丁」擔任業務5 、6 年,律典、倍律公司主要業務是推廣販賣「小墾丁」會員卡,伊有會員卡有去渡假等語(原審七卷第25頁、29頁);另證人柯德村於原審亦證稱:伊是被告柯哲堯之父,在94年8 月有間向柯哲堯買1 張「小墾丁」會員卡,每年可以住7 次,4 年費用58000 元;當月份伊就有帶小舅子、兒女等10幾人去,伊個人免費,「小墾丁」渡假村有承認伊會員卡資格;97年1 月初還有接到「小墾丁」寄來1 份邀請卡等語(原審七卷第127 頁);且證人即被告柯哲堯配偶黃致瑛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柯哲堯是在倍律公司上班,兼差販售會員卡,有買2 張「小墾丁」,佣金各5 千元,名義人1 張是伊公公柯德村,1 張是妹妹黃怡蓉買的,有簽約,沒有利潤,但每年可無償消費7 次,他們有消費過等語(原審七卷第133 頁、134 頁),亦核與證人柯德村所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南仁湖育樂股份公司(下稱南仁湖公司)邀請卡1 份在卷足參(原審七卷第133 頁、134 頁、137 頁後面),足見上開證人黃俊富、許嘉宸、柯德村雖有購買「小墾丁」會員卡,惟均曾前往「小墾丁」消費,且會員卡迄仍在正常使用,自難被告楊承翰等人因推銷「小墾丁」會員卡而認其等施用詐術。復參諸證人即南仁湖公司服務部組長陳秋伶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伊自90年9 月任職迄今,公司是從80幾年開始經營「小墾丁」渡假村迄今,在93年到96年止未曾有停止營業,渡假村的規模,房間有309 棟,都是小木屋房子,游泳池、SPA 車場等設施,營業情況還不錯,有正常營業,每年7 、8 月份住房率約有八成以上,平日也有3 、4 成;伊公司販售的會員卡其中新貴3 年卡,會費5 萬元,每年有7 天免費住宿,會員免費及招待吃宿;白金新貴卡4 年,1 張卡會費58000 元,權利與新貴卡一樣,每年有2 次住宿券交換;伊公司有將會員卡業務委外給倍律公司販售,正常合作時間從92年到96年,一開始是律典公司,94年間換成倍律公司,96年期限屆滿沒有續約,沒有委託其他公司銷售,委託期間伊公司不得自行銷售;會員申辦加入手續,不需會員本人到渡假村辦理,之前伊等用郵寄,後來倍律為服務客戶,要求由該公司直接到南仁湖公司領取,再由會員去該公司領取,裡面有伊公司會員卡、買賣契約書、簡介、發票等資料,契約書就是伊公司與會員之買賣契約書;當初與倍律公司約定只有說銷售會員卡而已,沒有說倍律公司不得銷售其他產品;沒有接獲會員過去消費與伊公司提供條件不符之情形,且96年與倍律公司合約期滿後,原來倍律、律典公司代銷之會員仍可去伊公司消費等語明確,並有南仁湖公司與倍律公司所簽經銷合約書2 份在卷足證(原審十二卷129 至143 頁、十三卷40至42頁),是南仁湖公司所經營之「小墾丁」渡假村既仍在營業中,而律典、倍律公司所代銷之「小墾丁」會員卡(含新貴、白金新貴卡),仍屬有效使用,客戶向律典、倍律公司所買會員卡自得依原約定繼續使用,並無契約上權益受損或受不當限制等情已明。況被告楊承翰於原審供稱:伊所經營之倍律公司該本業就是在推銷「小墾丁」會員卡、「海生館」學習卡,數量很多,且伊與南仁湖公司已合作好幾年等語,核與證人陳秋伶上開所證述之情節,並無相歧,足見附表所示郭明昌等人雖經倍律公司職員之推銷,因而購買「小墾丁」會員,然既未有何證據足證附表所示倍律公司職員工向附表所示郭明昌等人施用詐術,渠等因而陷於錯誤而購買「小墾丁」會員卡,故被告楊承翰、楊惠華、林智惠、蔡淑華、尤羿詔、吳俊陞、王啟明、蔡朋翰、蔡武勳、謝岳蓁、鄭國宏、張瑋容、林宜政、楊景雲、張淑容、陳郁婷、陳俊龍、卓君蓮、高書傑、黃宗賢、許家實、潘志成、邱垂恩、許朝棟、柯哲堯、吳雅婷、陳琨瑋、邱琮詠、吳婉綾、賴孟裕、黃怡蕙、許素娥、王乃幼、王婉懿、蘇愷偉、柯孟瑜、蘇榮宏、梁屏玉、林景祥、張瓊文、傅木松、張簡建宏、李淑君、蔡靜玉、陳思靜、王男允、施驊宭被訴販賣「小墾丁」會員卡予附表所示之人,而涉有詐欺罪嫌,則有誤會。況其中被告被告謝岳蓁、蘇愷偉亦分別自行購買「小墾丁」會員卡,並各附會員卡影本各乙份在卷可按(原審七卷47-90 頁),是被告楊承翰及其所經營之倍律公司既以推銷「小墾丁」會員卡,作為抽傭之利潤,而「小墾丁」會員卡目前既仍繼續正常運作,自難認被告楊承翰及其倍律公司員工因推銷「小墾丁」會員卡而涉有常業詐欺犯行。又被告邱瓊美既非律典公司或倍律公司之員工,且遍查全卷亦無其涉有何販賣「小墾丁」會員卡之施用詐術相關事證,故其被訴販賣「小墾丁」會員卡而涉犯常業詐欺罪,亦屬罪證不足。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楊承翰所經營之倍律公司及其所屬之職員以推銷鑽矽股票時(有關購買鑽矽股票部分詳後述)必須搭配購買「小墾丁」會員卡之行為,而詐取起訴附表二所示之人購買「小墾丁」會員卡云云。惟證人簡心怡則於原審證稱:伊有投資鑽矽股票,但也沒有購買上開會員卡,邱垂恩沒有叫伊買鑽矽股票,是有跟伊聊到倍律公司前景,而他們(倍律公司員工)是代辦旅遊,當初他們是有說要先買小墾丁會員卡,才可附帶買鑽矽股票,但因伊錢不夠,而許朝棟也說可以不用買小墾丁,就讓伊直接買鑽矽股票等語明確(原審七卷第110 頁)。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楊承翰等人向附表所示之郭明昌等人以購買「小墾丁」會員卡,始得購買鑽矽股票云云,則有誤會。準此,被告楊承翰及倍律公司員工既無證據足證施用詐術誘騙客戶購買「小墾丁」會員卡,故其間雖有部分客戶以銀行貸款方式投資購買上開「小墾丁」會員卡,但此僅為客戶自己財務規劃之行為,尚難認係由倍律公司員工詐得不法之財物。又被告楊承翰所經營之律典公司及其後另改成立之倍律公司員工,其因律典及倍律公司為推銷上開「小墾丁」會員卡,而藉由上開2 公司以發給佣金方式,提昇推銷「小墾丁」會員卡之業績,其等所得既屬合法之報酬,亦難認係詐欺之不法所得。綜上所述,既無證足證被告楊承翰之律典公司及其後成立之倍律公司之員工於推銷「小墾丁」會員卡過程中有何施用詐術。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楊承翰等人先後成立律典公司及倍律公司以年輕辣妹販賣「小墾丁」會員卡詐財,導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郭明昌等人遭到該詐欺集團騙取如該附表所示之金額云云,均尚乏證據足資證明。復參諸公訴人已亦於97年5 月22日原審審理時已在補充理由狀陳明:被告楊承翰等人銷售「小墾丁」會員卡部分,並未涉犯常業詐欺罪嫌等語(原審七卷第266 頁),足見公訴意旨事後亦認被告楊承翰等人以推銷「小墾丁」會員卡方式並未賺取不法利潤,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楊承翰及其倍律公司楊睿華等人,其此部分被訴犯常業詐欺罪嫌部分,自屬犯罪不能證明。 (二)被告楊承翰及倍律公司員工等人及被告江鍵被訴推銷鑽矽公司股票犯常業詐欺及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1、按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而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及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證券交易法第2 條、第6 條、第2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係指依公司法第133 條、第268 條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申請公開募集、發行之股票。且上市股票指已經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依證券交易法第139 條之規定申請上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之股票而言。故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如經依法申請上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稱上市公司股票。是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對象,不僅是上市公司股票,尚包含已經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再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法第163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165 條第1 項分別亦有明定。是雖係證券交易法第6 條所指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惟仍屬未上市、未上櫃之公司股票,若將持有股票以公開招募之方式向非特定人出售時,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其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然此類股票仍得依公司法規定而背書轉讓或交付轉讓之,並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規定。本件被告江鍵將其所有未上市之鑽矽公司股票轉售他人,自與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先敘明。 2、又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係指未具有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而擅自經營代客分析、推薦及下單買賣上市股票及丙種墊款之融資,非法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之證券業務及證券金融事業,始足當之。本件被告楊承翰所經營之律典及倍律公司均係推銷「小墾丁」會員卡及代銷港都網、豐利公司之電玩機台,並以抽傭方式獲取利潤為其主要營業項目(後述),並非以擅自經營代客分析、推薦及下單買賣上市股票及丙種墊款之融資為其主要業務,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楊承翰及其倍律公司員工等人係向客戶推銷鑽矽公司及臺灣微型公司未上市股票,而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容有誤會,合先敘明。 3、又按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承翰已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一開始是跟江鍵購買鑽矽股票,後來陸陸續續我覺得公司不錯,而且該公司(鑽矽公司)現金增資的時候有買,我也有跟盤商購買,江鍵有跟我說這家公司而且也有拿這家公司企劃書等資料給我看,後來我也有去南科鑽矽公司查看,我覺得不錯,陸陸續續在他們公司增資時亦有向券商購買,我前後約買了5 百張股票等語(原審七卷164 頁),復供稱:我並沒有在上班時間容許職員去販賣鑽矽公司股票,我們公司本業是推銷會員卡,但是下班時間公司職員認為那股票是不錯而自己去推銷給親友我就不可能會去阻止,我認為那是分享的心態,包括我自己所購買(鑽矽股票)也沒有去賣,那是員工自己去跟親朋好友講等語(原審七卷165 頁),核與被告江鍵於原審以證人身分證稱:(怎麼會有倍律、律典公司的人員幫你販賣鑽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事情?)因當時我的公司設在他們公司的樓上,我都會去他們公司串門子,一開始我是跟楊承翰說鑽矽公司股票的事情,我有跟他提到我自己有投資鑽矽公司未上市的股票,後來我的公司因為運轉缺錢,所以告訴他這股票不錯,是否可以賣給他,讓我的公司得以繼續運作等語(原審七卷151 頁)相符。另被告江鍵又以證人身分證稱:(當時是否有請楊承翰運用律典、倍律公司營業管道幫你銷售鑽矽公司股票?)沒有,我是賣給他(楊承翰)等語(原審七卷155 頁)。另被告楊睿華(倍律公司協理)亦於警詢供稱:律典公司和倍律公司與鑽矽公司沒有任何關係,…我也有購買400 多張該公司(鑽矽股票)股票,但我並未向其他會員牽線過任何有關上述股票等語(警一卷75-80 頁),復於偵訊中證稱:(為何你們公司被檢舉賣鑽矽公司股票?)幫鑽矽賣股票是員工個人行為,江鍵是我們副總(楊承翰)的朋友,江鍵私下拜託我們公司員工介紹人向他買股票,與公司無關,他沒有委託我們公司只是私下請員工幫忙…(買1 張股票江鍵如何給佣金?)大約每張江鍵給3 千元左右等語(偵三卷219-220 頁)。另被告蔡朋翰(倍律公司經理)亦於偵訊中證稱:我們公司沒有仲介鑽矽公司股票,只是公司員工個人行為,因為江鍵私下找我們幫忙賣,我本身也有買5 張,一張6 萬5 千,我不會主動跟客戶介紹,如果客戶想知道投資訊息,我們才會把客戶介紹給江鍵…,江鍵每張股票給我們5 千元佣金等語(偵三卷151-153 頁)。另被告鄭國宏(倍律公司經理)亦於警詢供稱:我在鑽矽公司有看過他們的負責人叫張振福,但我不認識,鑽矽公司當時營運狀況有5 條生產線,營運鑽石鍍膜,約有20-30 個員工。(你是否有販賣為上市股票給他人?)我自己有買鑽矽公司股票近30張,我介紹我妹妹鄭淑分及朋友黃秀娟蔡佳雯、廖婉綺、莊仕昌、劉孟儒等人認購。…我們公司員工只介紹小墾丁會員卡…,因為我們公司副總(楊承翰)認識的江鍵先生,住在同樓層,經他介紹鑽矽公司還不錯,我們跟客人就會聊到鑽矽公司,客戶可能誤以為我們在販售等語(警一卷87-89 頁)。又被告謝岳蓁(倍律公司經理)亦於偵訊以證人身分供證:公司最高負責人就是副總(楊承翰),我們是負責推銷小墾丁的會員卡,我們公司是南仁湖集團的代銷商。(為何你們公司會同時販賣鑽矽公司股票?)因有一位江鍵先生與我們副總(楊承翰)感情很好,副總有介紹我們與他認識,江鍵說鑽矽公司不錯可以投資,我自己本身也有投資該公司,我也買了6 、7 張股票,每股65元,還有增資股每股13元,我另外也有介紹有興趣的人去買,介紹多少人我不記得了…,江鍵有給我每張股票5 千元的佣金,我一共拿多少佣金我忘了等語(偵三卷182-183 頁)。另被告蔡炘華( 原名蔡淑華;倍律公司處長)於偵訊中亦以證人身分供證:我有在推銷(「小墾丁」)會員卡,在推銷會員卡沒有同時推銷股票…(有無規定購買鑽矽公司股票一定要是會員?)沒有。我本身也有買鑽矽公司股票共80幾張,每股約60元等語(偵三卷216-218 頁)。另被告吳俊陞(倍律公司襄理)則於警詢供稱:我之前有去參觀該公司(鑽矽公司)5 、6 次,初步了解該公司營運狀況還不錯、很正常,就是感覺還不錯值得投資,所以我前後總共買了8 張鑽矽公司股票,大約新台幣20、30萬元左右,我沒有販賣未上市股票給投資人,我只是介紹鑽矽科技公司這支股票的訊息給親朋好友知道而已,有介紹給我哥哥吳文棋、我朋友張志翔、江惠靖、鄭翔容等人等語(警一卷106-111 頁)。另被告邱垂恩則供稱:有買過鑽矽公司股票,我自己買14張,我媽10張,股票來源是透過江鍵,但沒有從江鍵那裡拿到紅包等語(偵四卷61-62 頁)。又其餘被告王啟明、林智惠、林宜政、楊景雲、許家實、許朝棟、黃怡蕙、許素娥、梁屏玉、張簡建宏、李淑君、蔡靜玉、陳思靜、王男允等人亦均供承:確有介紹他人投資鑽矽未上市股票,江鍵每張有給付伊等各約1500元至4000元不等之佣金或紅包等語(王啟明部分原審三卷172-184 頁;林智惠部分偵三卷178-180 頁;林宜政部分偵三卷180-182 頁;楊景雲部分偵三卷147-148 頁;許家實部分原審一卷157 頁;許朝棟部分原審二卷120 頁;黃怡蕙部分原審二卷60頁;許素娥部分警一卷242-246 頁;梁屏玉部分警一卷283-290 頁;張簡建宏部分原審二卷35頁;李淑君部分原審一卷193-206 頁;蔡靜玉部分警二卷344-348 頁;陳思靜部分警二卷354-358 頁;王男允部分偵四卷67頁);且被告黃宗賢、蘇榮宏、施驊宭等人亦均坦承:伊等自己有購買、或介紹家人或推銷他人購買鑽矽股票,但未獲得江鍵給付佣金或紅包等語(黃宗賢部分警一卷173-177 頁;蘇榮宏部分偵四卷65頁;施驊宭部分原審一卷198 頁)。又被告江鍵雖亦供承:(經由倍律、律典管道銷售出去的鑽矽公司股票,你如何給付介紹人的佣金?)有時候會給介紹人3 千至5 千元不等,我如果收到錢之後,我會將錢給實際介紹的人等語(原審七卷157 頁),是依被告楊承翰、江鍵、楊睿華、蔡朋翰、鄭國宏、謝岳蓁、蔡炘華、吳俊陞、鄭國宏、林宜政、楊景雲、許家實、邱垂恩、許朝棟、黃怡蕙、許素娥、梁屏玉、張簡建宏、李淑君、蔡靜玉、陳思靜、王男允、林智惠、王啟明、黃宗賢、蘇榮宏、施驊宭等人上開所述,顯見倍律公司公司之員工係經由被告楊承翰介紹而認識當時在不同層樓之被告江鍵,並經由被告江鍵而得知鑽矽公司之未上市股票有利可圖,始向江鍵或經由證券盤商購入鑽矽股票,故其間縱有倍律公司職員因介紹親友向江鍵購買鑽矽公司未上市之股票,且自被告江鍵獲取數千元不等之抽傭,然尚難認販賣鑽矽股票之江鍵或購買鑽矽股票之被告楊承翰等人有何虛偽、施用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因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故被告楊承翰等人此部分所為,自亦無依同法第175 條處罰規定之適用。 4、又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江鍵已於原審辯稱:伊賣給楊承翰的股票,就直接將股票登記在他名下,賣的股票都是原先登記在伊名下,伊是參考交易行情,以未上市盤價位低一點賣出;伊持有之股票有在盤商那裡收購、出售,伊持有的股票,以前鑽矽都有配發現金股息、股利等語(原審七卷156 至160 頁)。本件鑽矽公司曾於92年3 月27日與倍利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倍利證券;現合併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簽訂股票上市櫃輔導費用契約,屬初期查核階段尚未公開發行,且未向主管機關申報輔導契約正式進行輔導工作,旋於翌(93)年終止上市櫃時程規劃輔導等情,有兆豐證券97年6 月27日函檢附倍利證券93年7 月27日函、股票上櫃輔導契約、輔導費用契約各1 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江鍵與附表所示之鑽矽股票購買人郭明昌等人之股票買賣,均有申報繳納交易稅,亦有國稅機關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在卷足參(原審七卷217 頁、298 至312 頁,五卷149 頁,二卷248 頁、254 頁、259 頁、262 頁、269 頁、271 頁、273 頁)。另證人即鑽矽公司負責人兼總經理張振福亦於原審證稱:鑽矽公司沒有委託他人出售該公司發行之股票,也沒有委託江鍵銷售股票;鑽矽當時與倍利證券簽立輔導上市、上櫃計畫,須經輔導後才能聲請上市,伊公司還沒向主管機關提出聲請;公司股票過戶都是群益證券在處理,鑽矽股票有部分是董事自己認股,轉讓時受讓人章是在群益證券那裡蓋的,此部分股務代理之群益證券應有保留資料,伊公司股票還不是興櫃股票,公司以前有配發過股利等語(原審七卷第279 頁、281 至283 頁),足見被告江鍵係透過盤商經股務代理買入鑽矽公司董事所轉讓持有1 年以上股票。則鑽矽股票當時既未上櫃、上市,故被告江健所為自非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以公開招募之方式向非特定人出售之證券,而僅為私下買賣所持有股票,並向鑽矽股務代理申報背書轉讓登記之事實,應可確認。是被告江鍵既非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是其上開私行轉售鑽矽股票行為,亦尚難認有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故公訴人上訴意旨雖以原審對被告江鍵此部分是否構成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漏未審酌而有未恰云云,然被告江鍵此部既不構成犯罪,原審對此部分之論述雖稍有疏漏,然仍難據以作為認定被告江鍵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之依據。 5、另證人張振福於原審證稱:鑽矽公司是91、92年間在南部科學園區設廠,要求很嚴格,條件是國外有的、國內沒有的,或國內有但技術比別人高一等,鑽矽公司有通過初審及複審,否則南科不會許可設廠;廠製內容是電子技術,真空技術作鍍膜代工,例如手錶、眼鏡、工具、刀子等物;92、93年底間,做鍍膜工作,有1 百多家客戶,當時員工4 、50個人,都有投保勞健保資料,伊有接受過數位雙周刊之採訪,江鍵並沒有帶人來鑽矽公司參觀過,但倍律公司楊承翰則有帶員工多次來參觀公司,鑽矽不是空殼公司等語(原審七卷第278 頁、279 頁、285 頁、286 頁)。且被告江鍵以證人身分證稱:鑽矽公司主管簡介資料、數位時代週刊1 份,是伊提供給楊承翰,因當時鑽矽公司營運情況非常好,在南科也有政府補助,是新趨勢行業,非常賺錢,所以伊自己先買了;出售鑽矽股票期間,它都會有資訊在報章,也有營運計畫書、輔導公司上櫃之券商資料,因當時伊之雙泰公司設在倍律公司樓上,伊才去倍律公司串門子,一開始伊提到自己有投資鑽矽未上市股票,後來伊公司營運發生困難缺錢,伊告訴楊承翰這股票不錯可以賣給他,讓伊公司得以繼續運作,才出售持股;後來伊與倍律幾個幹部閒聊,他們想要買鑽矽股票,伊說可以賣給他們,但伊沒有要他們去販賣,只是轉賣自己持有之股票給他們等語;而被告楊承翰於原審亦以證人身分證稱:鑽矽公司作奈米類產品,如洗刀、手機輻射去除,伊認為該公司將來如果上櫃,非常有前景,伊有加碼在盤商那裡購買,鑽矽股東名冊有伊名字,約92年開始買,一直買到94年間,有配發過現金、股票股利;伊有帶員工去鑽矽公司參觀過,如員工想要去看,伊會幫忙打電話給鑽矽總經理張振福安排參觀等語,亦核與張振福上開證述情節相符(原審七卷151 至153 頁、155 至159 頁、166 頁、168 頁)。又觀諸鑽矽公司於94年12月間加入勞保員工有44人,直至95年4 月間亦尚有員工32人等情,復有勞保局96年8 月13日函附鑽矽公司被保險人勞保資料在卷足參(原審四卷51至79頁),則鑽矽公司自難認為係未有實際經營業務之空殼公司。而被告江鍵、楊承翰及倍律公司員工等人買入之鑽矽股票既非來自張振福,無法認為其等與張振福勾串販售鑽矽公司未上市櫃股票犯行,應認被告江鍵其原持有之鑽矽股票係購自未上市櫃盤商私下持有後,再自行轉售被告楊承翰及倍律公司員工或渠等私下介紹親友購買之事實,應可確認。復參諸被告江鍵於收受倍律公司員工介紹買家付款後,才依原盤商交易之方式,由群益證券辦理背書轉讓等情以觀,被告楊承翰等人亦未有何未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而為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犯行。準此,鑽矽公司既為南科合法設廠之公司,並非無實際營業之公司,則經倍律公司員工介紹購買股票之客戶,既為合法商業投資,其等所付股款係正常交易價款,並非因倍律員工行使詐術受騙致交付財物之結果,則亦無所謂詐欺取財或以之為常業詐欺可言。 6、況被告許朝棟、王啟明、黃宗賢、謝岳蓁、蘇愷偉、張瑋容、邱垂恩、楊景雲、鄭國宏、吳俊陞、施驊宭、梁屏玉、蔡靜玉、陳俊龍、蔡朋翰等人已於原審審理時均提出以其本人或親友名義買入受讓人江鍵之鑽矽記名股票之事實,此有許朝棟11紙(原審二卷179-189 頁)、王啟明18紙(原審三卷150-168 頁)、黃宗賢2 紙(原審五卷147-149 頁)、謝岳蓁17紙(原審七卷48-65 頁)及蘇愷偉20紙(原審七卷71-90 頁)、張瑋容125 紙(原審五卷13-137頁)、邱垂恩28紙(原審二卷136- 174頁)、楊景雲(含親友陳建宏)32紙(原審三卷82-113頁)、鄭國宏50紙(原審三卷20-80 頁)、吳俊陞10紙(原審三卷189-199 頁)、施驊宭36紙(原審五卷155-190 頁)、梁屏玉4 紙(原審五卷192-195 頁)、蔡靜玉(含買回陳志彥、黃俊富部分)共184 紙(原審一卷213-387 頁、陳俊龍(含家人陳秋菱、陳錦銓名義)20紙(原審二卷249-277 頁)、蔡朋翰4 紙(原審三卷223- 288頁),亦足以顯示分別係經鑽矽公司票面原始股東蘇寶桂、吳連珠、董春林及其他股東轉讓他人後由被告江鍵受讓後,再由被告江鍵背書轉讓上開被告楊承翰等人及其親友或經由現金增資認股登記被告楊承翰及其倍律公司員工、客戶等情,復有鑽矽公司股票及其92、93、94年現金增資認股發行繳款通知單在卷足參(原審七卷第48至61頁、62至65頁,70至80頁、81至90頁,67至69頁;五卷24至128 、155 至196 頁,一卷214 至397 頁,二卷249 至277 頁,三卷20至69頁、82至113 頁、189 至199 頁)在卷足憑,益見被告江鍵係出售其持有鑽矽股票給楊承翰及倍律公司員工及其親友,並非轉售給倍律公司而由該公司循業務管道銷售,倍律公司就其員工介紹鑽矽股票,亦無發給員工業績佣金,僅係由被告江鍵私下提供部分傭金予介紹購買鑽矽股票之倍律公司員工,且其不但未有固定比例之傭金,亦無發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股息、報酬,故倍律公司部分員工則僅基於依私人情誼介紹親友、客戶向被告江鍵購買鑽矽公司股票,亦非係執行倍律公司業務推銷股票之事實,已甚明確。是既無證據足認被告楊承翰所經營之倍律公司曾透過獎勵公司員工方式為被告江鍵代售鑽矽股票以牟取不法利潤,故自難認被告楊承翰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而募集或發行有價證券」、「以吸收存款論」之行為已明。復佐以證人唐孟佑、被告蔡朋翰各提出股東戶號客戶存根聯、私人股票買賣繳款書(證券出賣人江鍵)、股票、94年鑽矽公司股東常會通知書、「鑽矽鍍模代工利潤豐收期」剪報、未上市資料庫總覽、數位時代周刊報導、鑽矽公司之南科創新技術研發獎助申請書、公司發展計畫、92年度股東常會議事手冊各1 份在卷可參(原審七卷217 至227 頁,三卷227 至269 頁),顯見證人張振福上開證述:鑽石矽公司當時已正常營運,並非即將倒閉或顯無獲利等語,自屬可信。再參諸證人許嘉宸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蔡靜玉與蔡秀蘭合買鑽矽股票,只登記在蔡秀蘭名下,伊與蔡朋翰一起買鑽矽股票,當時是男女朋友,伊、蔡朋翰、蔡靜玉都有去南科看鑽矽經營狀況,負責人張振福也有告訴伊等該公司狀況,例如有接到訂單、工廠內狀況,伊等也有問等語(原審七卷第26頁、27頁)。另證人簡心怡亦於原審證稱:93年底或94年初,由許朝棟叫伊買鑽矽公司股票,邱垂恩跟許朝棟是同一部門,幾個人一起介紹鑽矽股票,叫伊購買;是由許朝棟跟伊接洽買賣流程及作業,之前見過邱垂恩2 次,還認識許嘉宸、林智惠,叫伊貸款買鑽矽股票,伊總共投資61萬元,伊有拿到股票11張,也有去鑽矽公司參觀等語(原審七卷第105 至109 頁)。而證人楊子磐亦於原審證稱:伊經陳俊龍介紹才知道鑽矽公司,後來他問伊是否要賺錢,建議伊貸款買鑽矽股票,當作一種投資,陳俊龍有拿鑽矽公司資料給伊看;伊回家告訴父母親同意後才投資,父母親有看報章雜誌…,伊總共買15.8張,都是貸款買的;當時是律典員工王啟明跟伊說的,但陳俊龍介紹購買鑽矽股票時,並沒有說多久可獲利等語(原審七卷180 至185 頁)。又證人陳姿蓉亦於原審證稱:伊90年底10月到93年初2 、3 月任職律典公司襄理,…關於鑽矽公司報導;雜誌有報導到相關資料,伊有把雜誌買來看,…也有其他同事買來影印給伊看等語(原審七卷99頁、100 頁)。又證人詹智傑於原審亦證稱:鑽矽公司有上財經雜誌,他們有帶伊去看公司,有印資料給伊看,股票出讓人是江鍵等語明確(原審十三卷16反面、21頁)。另被告許朝棟於原審亦以證人身分證稱:伊只是介紹簡心怡購買鑽矽股票,沒有獲得代價,伊自己有去參觀過鑽矽公司等語(原審七卷202 頁、207 頁)。另證人唐孟佑於原審亦證稱:伊想要多存一點錢,才購買鑽矽股票,有參觀過鑽矽廠房,是黃宗賢介紹伊購買,…收據面額6 萬5 千元,經過1 、2 個月有拿到股票等語(原審七卷第208 至211 頁)。綜上所述,倍律公司部分員工係經實際參觀或參考有關報導資訊評估後,始陸續籌錢投資,並介紹親友、客戶向被告江鍵購買;且附表所欺郭明昌等人購貝鑽矽股票時,鑽矽公司既仍在正常營業之狀態,故自非被告楊承翰等明知鑽矽公司並無營業或即將倒閉,而行使詐術致附表所示郭明昌等人陷於錯誤始為投資之事實,應可確認。故縱鑽矽公司因事後經營不佳而停止營運,亦難遽以推認被告楊承翰及其倍律公司職員向他人介紹購買鑽矽股票之行為,而推認渠等應負詐欺罪責。另證人陳姿蓉雖於原審證稱:客戶購買鑽矽公司未上市股票時,看客戶是要帳戶轉帳,或是客戶直接交給員工,員工再將錢交給律典公司主管副理或襄理,股票有的由原來介紹的員工送給客戶,如與客戶時間搭不上,就由其他員工送去;銷售鑽矽股票有獲取一筆獎金,是由律典公司會計部門發給伊云云(原審七卷101 頁)。另證人許嘉宸於原審雖亦證稱:伊家裡人先把錢交給伊,之後伊再交給倍律公司的會計,伊有看過1 、2 次交給會計或公司上級曾把鑽矽的錢拿給鑽矽公司的人云云(原審七卷26、29頁)。惟證人陳姿蓉又證稱:主管將購買股票錢交到何處,伊不清楚,也不清楚客戶是轉帳到何帳內內等語(原審七卷第100 頁)。再依警卷內各買家提出所買股票、付款憑證資料均顯示係由被告江鍵、群益證券代理鑽矽公司出具繳款紀錄,並非係由被告楊承翰所經營之律典、倍律收受股款或交付股票之紀錄,已如前述。且被告江鍵亦於原審以證人身分證稱:有時是(買家)直接將現金、資料交給伊,收到錢才辦理交割,他們有時匯款到伊高雄銀行帳戶;有時請倍律公司會計轉交給伊,有時伊下樓找他們給吃紅的東西時,人不在,伊就交給主管或交給會計,請會計轉交給他們等語明確(原審七卷151 頁、152 頁、156 頁)。再觀諸卷內鑽矽股票係經背書轉讓、股務代理轉讓登記買家為受讓人名義,並非由倍律公司直接轉讓予買家,足徵證人陳姿蓉、許嘉宸對被告江鍵所轉售之鑽矽股票其來源及股務代理如何背書轉讓、交付股票之流程實際上並未明暸,且依陳姿蓉上開所述:其副理、襄理收受股款云云,應屬私人代收轉交之性質,然此亦難認其與倍律公司平日推銷「小墾丁」會員卡之業務有何關連,是證人陳姿蓉、許嘉宸此部分證述尚難為被告楊承翰等人不利之認定。至證人張振福已於原審證稱:公司後來無法繼續經營,最主要是有1 年除夕夜報紙報導鑽矽是空殼公司,過完年後伊有讓媒體來公司報導,但之前負面報導對公司傷害太大,後來銀行就抽銀根,94年以前公司都有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等語;對照證人楊承翰已於原審審理時亦為相同之供述(原審七卷167 頁);且參諸證人詹智傑亦於原審證稱:投資時伊有去看,是事後才打電話到鑽矽公司沒人接的等語明確(原審十三卷16頁反面),並有鑽矽公司股東會開會議事錄、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等資料在卷足參,足見鑽矽公司自91至94年間確曾有正常營業。故公訴意旨認鑽矽公司待被害人親自前往公司查詢營運狀況時,發現只有幾個員工及幾部機器,且機器沒有在運轉及生產,而1 年後該公司不僅未上市(櫃),鑽矽公司更因為經營不善而召開股東會議,宣布拍賣廠房及機器而結束營業云云,應係鑽矽公司自95年下半年後因上開媒體報導影響財務調度,始無法正常獲利配股之情節,然此亦不能推論被告楊承翰之倍律公司員工於91至94年間介紹向其親友或客戶介紹向被告江鍵購買股票之初,即有詐欺之不法犯意。況審之被告楊承翰及其倍律公司員工果真有向其客戶以推銷鑽矽股票方式詐取財物,則渠等何以猶會自行購買或介紹大其親友大量購買鑽矽股票而自陷財物損失之理,益見公訴意旨認楊承翰及其倍律公司員工以推銷鑽矽公司股票而犯常業詐欺罪云云,應有誤會。另張振福所經營之鑽矽公司事後雖經檢舉其與公司董事吳蓮珠等人於95年6 月間股東會通知之年度報表記載不實,而涉有刑法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罪嫌云云,惟此部分亦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原審法院調取該署96年度續偵字第60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張振福另因擔任鑽矽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又經檢舉其自91至94年間辦理增資登記時,而涉有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之罪,雖另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60號起訴,並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於98年3 月22日以98年度簡字第591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並均經減為有期徒刑3 月、3 月,而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而已於98年5 月14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查註紀錄表可按,惟此部分不能證明其與本案被告楊承翰等人有何共同常業詐欺或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併此敘明。 (三)被告施驊宭、王啟明、林智惠被訴販售臺灣微型公司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1、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施驊宭、王啟明(附表編號13)於91年 8 月間販賣臺灣微型股票予蕭銘鈺;被告林智惠(附表編 號112 )販賣臺灣微型股票予周正中,而被告施驊宭、王 啟明、林智惠均非證券商卻私行擅對不特定人招募,因認 被告施驊宭、王啟明、林智惠另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 條第1 項之規定云云。 2、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 准。惟查證人周正中雖於偵訊證稱:91 年間林智惠約我見面並向我推銷鑽矽公司及臺灣微型公司股票,當時他們告 訴我鑽矽公司及臺灣微型公司健全,未來一定會上市,每 年都有賺錢,到時候就可以賺錢,所以我就於91年11月以 每股新台幣60元之價格向林智惠購買10張的鑽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票,臺灣微型未上市股票10張共30萬云云( 偵一卷248-249 頁)。另證人蕭銘鈺雖亦於警詢供稱:施 驊宭與王啟明又告訴我臺灣政府在發展「兩兆雙星」的高 科技產業政策,其中液晶面板的產業一定會大賺,而當中 「臺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經營這類的公司,我 才在施驊宭與王啟明的鼓吹下以新台幣12萬元購買2 張「 臺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云云(警二卷 520-522 頁),惟證人許嘉宸則於原審證稱:臺灣微型目 前在竹科還有正常營運,但中森公司會計(律典公司前身 )是如何交給臺灣微型公司伊不清楚;錢是直接匯到臺灣 微型指定帳戶,是之前任職中森公司介紹的,家人蔡朋翰 、蔡靜玉、蔡秀蘭都有買臺灣微型股票,蔡靜玉與蔡秀蘭 合買;錢會交給中森公司會計,是因老闆經常不在,有時 伊會先將錢交給會計,後續狀況伊不清楚等語(原審七卷 28頁)。復參諸被告蔡朋翰、楊承翰分別提出臺灣微型公 司96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4 紙、97年度股東臨時會議事 錄(原審三卷第223 至226 頁、七卷第28、29頁、十二卷 第32頁),而中森、律典公司員工及其親友亦循倍律公司 公司幹部介紹而投資購買臺灣微型股票,其亦如前述倍律 公司員工本人及介紹其親友購買鑽矽股票方式,已如上述 ,故被告施驊宭、王啟明、林智惠均係律典或倍律公司員 工,而律典、倍律公司均非屬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為營業項目之公司,已如 前述,故尚難認施驊宭、王啟明、林智惠等人於上開時地 曾介紹周正中、蕭銘鈺購買臺灣微型公司之未上市股票, 即推認被告施驊宭、王啟明、林智惠3 人涉有違反證券交 易法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 (四)被告楊承翰等人被訴推銷投資港都網公司、豐利公司電玩機台犯常業詐欺罪及違反銀行法部分: 1、公訴意旨又以:附表二所示之港都網公司、豐利公司電玩機台之投資人翁偉峻等人分別已於警詢、偵訊供述:渠等當初律典、倍律公司員工介紹推銷時有說每投資1 台(9 萬8 千元),有保證每月可分配約3 千元之紅利,不料事後港都網公司、豐利公司均因經營賭博性電玩而宣佈倒閉,而律典即於94年4 月6 日宣佈解散,被告楊承翰詐欺集團原班人馬旋即於94年4 月11日,又在高雄市前鎮區○○○ 路6 號10樓又成立倍律公司繼續行騙,因認被告楊承翰 等人推銷港都網公司、豐利公司電玩機台部分亦涉有常業詐欺罪云云。另公訴意旨補充理由又認:被告楊承翰等人此部分所為另涉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規定云云。 2、惟查被告楊承翰及其所經營之律典、倍律公司員工共計47人(不包括非該公司員工蘇俊忠、許棕峻、江鍵、童湘萍、邱瓊美),渠等推銷港都網、豐利機台,各級員工可按職階獲取不等業績佣金,按月發給投資人紅利,可否認係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仍須視該被投資企業有無實際經營,該項投資是否以實體(物)作為投資標的,是否視營業盈虧而對投資人分配紅利、股息,抑或僅單純吸收資金而付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而定。 (1)依本件附表所示各機台投資人所提出經營合約書壹、合作模式記載:乙方(投資人)以每台9萬8千元(或10萬元)與甲方(港都網公司)共同經營「王者線上」網路休閒機娛樂事業;由乙方全權委託甲方代為經營,每月營業額扣除相關賦稅分擔後,餘額由雙方分配(由甲方得百分之40、乙方得百分之60)等語,並均經各投資人與港都網公司簽名用印明確(詳外放合約單據卷)。又附表所示上開機台投資人翁偉峻等人所簽約投資時間雖均有不同,惟由其等所提出經營合約書、帳戶交易明細資料顯示,其等帳戶於投資後獲得約數月至1 年餘不等之紅利匯款,而當時港都網、豐利公司均在正常營業當中,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楊承翰等50人(不含江鍵、邱瓊美)是否自始即以詐欺手法推銷上開機台云云,已非無疑。 (2)又本件港都網公司實際負責人為黃武雄,業據證人黃武雄已於偵訊中證述在卷(偵九卷104-105 頁),又證稱:港都網的契約書是由我簽字後交給營業員與投資人簽約等語(偵九卷104-105 頁),另雖又供稱:我於95年6 、7 月知悉張永年是美商豐利公司的負責人云云。惟證人張永年則證稱:是馮品睿94年3 月份向我提出公司要在上海成立一家美商豐利公司,而我的職務為董事長,我向他提問為何要找我當董事長,馮品睿說他本人有信用問題所以不能擔任董事長,馮品睿告訴我說美商豐利公司成立的目的是投資大陸,用內資企業形式公司不放心所以必須成立美商豐利公司用臺灣人當董事長等語(警九卷165-172 頁)。另被告楊惠華(倍律公司協理)則亦供稱:美商豐利公司負責人是馮品睿(即馮岳衡)等語(警九卷401-406 頁),被告蔡朋翰(倍律公司經理)亦供稱:我94年4 月在倍律公司上班,在公司擔任業務經理,95年10月份完全離開公司,當時倍律公司有在賣美商豐利公司專案,美商豐利公司負責人是馮岳衡等語(偵九卷26-29 頁)。另被告楊承翰復供稱:投資人如果有投資網路機檯他們所投資的金錢應該是匯入馮岳衡及黃武雄帳戶內。高雄港都網是在高雄地區營運,美商豐利公司是在大陸上海營業等語(警九卷386-388 頁),足見高雄港都網負責人黃武雄,美商豐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則是馮岳衡之事實,應可確認。另證人馮品睿雖於警詢供稱:95 年初為美商豐利公司人頭負責 人,真正負責人為陳瓊如云云(警九卷121-122 頁)。惟核與被告楊承翰、楊惠華、蔡朋翰及證人張永年上開證述之情節不符,自難採信,合先敘明。 (3)再被告楊承翰於原審以證人身分證稱:倍律公司跟港都網、豐利公司都有口頭約定代銷電腦機台,律典與該部分無關,當時律典已經結束;如客戶要投資上開機台,就幫他們進行簽約,由伊公司員工出面與客戶簽約,並將契約送給港都網、豐利公司;倍律公司是分別與該2 公司約定,他們是不同主體公司;員工代銷1 台約6 千元利潤,港都網公司與豐利公司都是一樣,公司佣金1 台約2 萬元,在往下撥給主管,主管(經理、副理)1 台約5 千元,經、副理是同一職階,但不相統屬,豐利1 台約2 千元,港都網1 台是1500元,其他7 千元是公司管銷、營運成本;豐利公司是伊朋友馮岳衡經營,在上海開幾家網咖,伊有1 次帶員工去大陸參觀,看4 個點;豐利公司至96年初才結束營業;當時伊公司推銷這2 家機台,沒有跟購買的人保證每月每台會獲利多少錢,要看實際營運,伊知道是按照實際營運狀況分配紅利,伊公司沒有參與分配,都是港都網、豐利分配,與倍律公司無關,伊沒有實際參與經營港都網或豐利,即與伊公司無關等語(原審七卷173 至176 頁)。另由證人陸祥雲於原審審理時所提出日盛銀行存摺顯示:自94年7 月11日至95年2 月11日(8 個月)有機台分紅匯款(匯款人賴柏禎);證人曹昌圳提出郵局存摺顯示:自94年11月15日至95年9 月25日(11個月)有機台分紅匯入款(匯款人張永年、馮岳衡即馮品睿);證人翁瑋峻提出玉山銀行存摺顯示:自94年10月11日至95年11月28日有機台分紅匯款(匯款人黃強偉、張永年、馮岳衡、黃武雄);證人黃俊富提出合庫銀行存摺顯示:自94年12月9 日至96年3 月2 日(1 年4 月)有機台分紅匯款;證人余俊達提出玉山銀行存摺顯示:均自94年8 月10日至95年11月28日(1 年3 月)有機台分紅匯款;林錦宏於原審審理則證稱:其花蓮郵局存摺顯示自94年8 月10日至96年2 月28日(1 年7 月)有機台分紅匯款(95年3 至5 月沒有分紅)等語;證人賴弘達於原審審理中證述:伊之陽信銀行存摺顯示自95年6 月15日至96年1 月10日(8 個月)有機台分紅匯款等語;證人張惠君於原審審理所提出其復華銀行存摺顯示:自94年7 月8 日至95年11月20日(1 年4 月)有機台分紅匯款;而證人詹智傑於原審審理時提出高雄銀行存款對帳單顯示:自94年6 月15日至95年6 月13日(1 年1 月)有機台分紅匯款;另被告吳雅婷具狀所提出其土地銀行存摺亦顯示:港都網自94年12月9 日至95年12月20日(1 年1 月)有機台分紅匯款等情(原審十卷第121 至123 頁、131 至134 頁、144 至146 頁、189 至192 頁、197 至199 頁、236 頁、244 頁、249 頁反面、268 頁,十二卷第126 頁、128 頁),足見上開證人陸祥雲等人渠等於上開時間分別均有收到投資港都網公司、豐利公司營利分紅之事實,已甚明確。又豐利公司在中國大陸上海地區電玩機台經營,因承租場地遭終止租約導致營運發生障礙事由一節,亦有被告蘇俊忠提出「上海環宇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95年8 月17日終止租賃通知書在卷足參(追加偵1 卷第14頁)。顯見被告楊承翰所經營之律典、倍律公司代銷豐利公司機台之初,確有派人赴豐利公司在中國大陸參訪考查,且豐利公司確有兩岸各地營業據點實際經營,上開投資人並非投資於無實際營業之標的(物),而豐利公司確有按月依盈餘分配紅利匯款予投資人無訛。此外,豐利公司於95年間因外在因素發生變化而影響獲利,然此亦不足以推論律典或倍律公司及其員工推銷投資豐利公司電玩機台時,即已有詐欺之犯意。 (4)另證人吳德政亦於原審證稱:伊有購買豐利公司、港都網公司上開電玩機台,約50幾萬元,邱垂恩幫伊處理,前幾個月有獲利,實際上拿到紅利約6 個月,港都網、豐利每月1 台獲利約7 千元,合約上有這麼寫,事後取回幾萬元,伊沒有去確認機台在何處,錢轉帳入伊帳戶,轉帳人伊不認識,有按照合約每月轉帳到伊帳戶,現在不要追究邱垂恩責任等語明確(原審七卷第111 至114 頁);另證人柯德村則亦證稱:被告柯哲堯有請伊投資港都網機台,每台9 萬多元,投資2 台每月利潤約6 千元,過了3 個多月,該公司有寄來通知暫時歇業等語(原審七卷第129 頁、130 頁);且證人詹智傑亦證稱:伊是為了分擔家計,她有寫固定之紅利區間;94年10月11日開始匯錢9015元至伊高雄銀行帳戶,匯款人黃武雄是港都網公司負責人;另豐利公司部分是94年8 月9 日開始匯款9005元,匯款人是「賴國楨(聯行)」,投資半年後獲利才開始不正常;當初買(每股)65元,別人有買75元等語(原審十三卷第17頁、18頁反面、20頁);而證人曹昌圳、翁瑋峻分別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港都網經營合約書內記載與該公司分紅比例是4 、6 分帳,並沒有保證獲利部分,伊拿到合約時並沒有提出質疑等語;以及伊看合約書內有提到這個投資可能會虧損到本金,但伊看哥哥投資後紅利分的比伊多,每月有固定紅利,才決定加入等語(原審十卷第105 頁、112 頁)。復參諸被告楊承翰亦供稱:直到95年3 月左右,他們(豐利公司、港都網公司)營運出問題,伊公司就沒有代銷;港都網、豐利公司剛開始有按照約定分紅,伊自己也有投資豐利約200 萬元,大約分到半年的紅利等語(原審七卷第179 頁),足見附表翁偉峻等人投資豐利公司及港都網公司電玩機台確係出於個人自主投資理財,雖其間亦經倍律公司員工向渠等推銷電玩機台,然投資人翁偉峻等人當時已對港都網公司及豐利公司之以電玩機台營運獲利狀況及可能負擔之風險自行評估後才決定投資,自難認翁偉峻等人受有詐術欺騙致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可言。又按投資人自始在乎能否如期獲利,亦與上開機台本身是否係賭博性質或有無遭警查獲均屬無涉。故公訴意旨認:港都網、豐利公司因經營賭博性電玩而宣布倒閉,被害人獲知狀況後,始知遭該詐欺集團詐騙等語,容與上開投資人當初投資之實情有異云云,則有未恰。況其中被告邱垂恩之母張素娥名義認購之美商豐利公司電腦機台計10台,此有張素娥之豐利公司電腦機台之經營合約書可按(原審二卷136-174 頁),另被告陳俊龍、鄭國宏、王啟明、吳俊陞、蔡朋翰、張瑋容、梁屏玉亦均分別以其本人或其親友參與豐利公司或港都網公司電玩機台事項,復分別有港都網公司、豐利公司電腦機台之經營合約書可按(原審二卷249-291 頁、原審三卷20-78 頁、141-168 頁、189-217 頁、223-288 頁、原審五卷13-137頁、191-199 之2 頁),是被告邱垂恩、陳俊龍、鄭國宏、王啟明、吳俊陞、蔡朋翰、張瑋容、梁屏玉果真有向其所推銷港都網公司或豐利公司電玩機台之對象施用詐術,則何以會令其本人或其親友亦自陷投資負債風險之理。另參諸豐利公司、港都網公司電玩機台之投資附表所示翁偉峻等人,其等於案發前均已分別持續領有豐利公司、港都網公司所分配紅利期間,亦長達數月至1 年之久,自難僅憑港都網公司、豐利公司事後因公司營運不善而停止營運,即推認被告楊承翰及其倍律公司員工(含港都網公司業務員童湘萍),亦應負常業詐欺之罪責。 (5)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稱收受存款,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1 亦有明定,此為78年7 月17日配合同法第5 條之1 修正增訂。考其立法旨趣,以當前社會所謂之地下投資公司,每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巧立各種名義,不一而足,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遂其收受存款之實,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予明確規範,用杜爭議。是此項增訂性質,應屬立法上之補充解釋(參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1008號、85年台上字第2558號、95年台上字第4489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楊承翰等人係以律典公司、倍律公司推銷豐利公司、港都網公司電玩機台予不特定客顧並以抽傭方式,為其營業項目,已如前述,而港都網公司、豐利公司公司實際負責人分別為黃武雄、馮品睿,亦經認定如前,而附表所示翁偉峻等人投資之上開2 公司之電玩機台,能否夠如期獲利,乃在於所渠等所投資電玩機台能否確實獲利,而被告楊承翰等人向附表所示翁偉峻等人推銷港都網公司及豐利公司電玩機台行為,自無可能保證或約定投資者得以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故被告楊承翰等人此部分所為,尚與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規定之「收受存款」定義不符,故公訴意旨認被告楊承翰等人此部分另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亦有誤會。 3、追加起訴被告蘇俊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1057 號)、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5561號): (1)蘇俊忠部分: 證人張秭瑜固於原審證稱:當時有蘇俊忠、林宜政向伊推銷,是朋友關係,在奇摩交易網站認識的;他跟伊說可向銀行貸款,投資所發紅利扣除銀貸利息就是伊所賺的,每月約可獲得3 萬至3 萬7 千元;伊事前就知道貸款金額,有去銀行對保,蘇俊忠是伊的保證人,伊當時有簽委託書給蘇俊忠,錢是他幫伊領的,他將伊投資款、銀行手續費扣除後,剩餘之3 萬1500 元 則還給伊等語(原審十三卷第24至25頁),並有張秭瑜銀行存摺顯示:自95年3 月27日至95年9 月25日(7 個月)機台分紅匯款紀錄在卷可稽(追加偵1 卷第17 至19 頁);惟又證稱:(獲利情形?)第一個月四、五月份約35000 到36000 、37000 元(第一筆紅利應於95年5 月15日匯入31644 元),後來豐利公司有寄一封信給我,說豐利公司在大陸的地要被大陸政府徵收,還有附1 張被徵收的地籍圖,後來我有上網查證等語(原審十三卷24頁反面)。另證人葉素芬(被告蘇俊忠的表姊)亦到庭證稱:(在94、95年間蘇俊忠是否有向你招攬有關投資豐利公司?)有,他先說明他公司會做怎麼的分紅,我表弟蘇俊忠願意作我的保證人,因為要貸款去投資豐利公司等語(本院98年度上易39號卷185-190 頁),復證稱:(妳投資多少錢?)30萬元,後來30萬元沒拿回來,因為後來公司(豐利公司)倒閉了,我損失的30萬元,是我跟蘇俊忠兩人一起還等語(本院98年度上易39號卷185-188 頁)。而被告蘇俊忠本人亦於94年3 月25日起至95年4 月14日止以其父許銘洲名義投資豐利機台23台,金額達230 餘萬元,較張秭瑜為多,並提出許銘洲台東企銀、國泰世華、台中商銀、華南銀行貸款投資機台匯款資料及其母乙○○合作經營契約書在卷可稽(原審追加2 卷第34至42頁),是被告蘇俊忠果有意向張秭瑜施用詐術勸其投資豐利公司電玩機台以獲取不法利益,則其何以不但自行投資多達230 萬餘元外,又擔任張秭瑜、葉素芬貸款保證人而自陷財物重大損失之可能。況若被告蘇俊忠等人自始存心詐騙,何必出面擔任張秭瑜銀貸保證人,且貸款核撥後扣除投資款尚剩餘3 萬餘元,何以未再騙其另投資其他會員卡或鑽矽股票而將剩餘款項3 萬全數花用殆盡之理,足見被告蘇俊忠上開所辯:其當時向張秭瑜推銷貸款投資豐利公司電玩機台並未有意行詐等語,洵屬可信。 (2)被告甲○○部分: 另證人陳湘蘭固於原審證稱:伊94年3、4月間有投資豐利機台,是伊與許棕峻(許育傖)認識1、2月後,他介紹投資,有書面介紹資料;因伊有經濟壓力,每月都有分紅才投資,伊貸款80萬元,要投資簽約前1天有拿5萬元還給伊;紅利至95年9 月25日才匯款2 千多元(長達1 年7 月)等語明確(原審十三卷第30頁反面至33頁)。而證人潘怡君亦於原審證稱:是港都網員工童湘萍介紹伊投資港都網機台,伊有去鳳山那家店看,位於鳳山市舊大統附近,合約書是寫中山西路鳳山店,現場外面停很多機車,當初楊依綾拿她存摺給伊看,都有領到紅利2 年多了;伊與男友林凱楓投資約300 萬元,從93年12月至95年2 月約領到紅利55萬多元,領了1 年多,94年9 月以前每台每月領到3 千元,之後才不正常,伊有拿存摺、印章請童湘萍幫伊轉帳給港都網等語明確,並有其提出署名港都網公司董事長黃武雄之「致全體股東書」在卷可參(原審七卷第9 頁、11至13頁、15頁、35至42頁)。另被告甲○○亦投資港都網公司電玩機台20台,豐利公司部分則投資電玩機台3 台,共計23台,合計約投資230 萬元之事實,業據證人遊彩鳳(被告甲○○之母)證述在卷,並到庭證稱:因我兒子(甲○○)回來有說他在港都網公司上班,他說網路機台可以投資,因為當時很盛行…(當時是用誰的名義去買的?)是用甲○○的名義等語(本院98年度上易38號卷195-198 頁),並有甲○○之台東中小企銀存摺、國泰世華存摺、台中商銀存摺、華南商銀存摺及投資之豐利合作經營契約書、港都網經營合約書在卷可按(追加起訴原審二卷34-44 頁),是被告甲○○當時果真有意對陳湘蘭行詐,則何以自行亦投資上開款項而參與港都網及豐利公司之電玩機台之理。 (3)至張秭瑜、陳湘蘭雖均分別辦理銀行貸款籌資後繳納期款給銀行,係其自行投資理財行為,亦無從認係被告蘇俊忠許棕峻等人有使用詐術而騙取其交付財物之行為,則港都網、豐利公司何必分別負擔張秭瑜、陳湘蘭3 月至1 年不等紅利之理,故是既未有何證據足證被告蘇俊忠、甲○○分別向張秭瑜、陳湘蘭施用詐術,自難僅憑港都網、豐利公司事後經營不善,即推認被告蘇俊忠、甲○○有施詐之不法意圖,故公訴追加意旨另認被告甲○○、蘇俊忠與楊承翰等人共同向張秭瑜、陳湘蘭以投資港都網、豐利公司電玩機台,作為抽傭方式以詐取張秭瑜、陳湘蘭2 人之財物,則尚乏證據證明。 4、綜上所述:⑴附表所示之郭明昌等投資人對於合法上市、上櫃股票、期貨、基金、外幣等投資工具,市場透明度較高,所受法令監督程度較嚴,本可衡量自身經濟狀況選擇投資,其等容或理財心切、對投資風險評估不足、或因一時魯鈍缺乏諮詢管道,然對照一般人投資上開工具亦有盈虧,自不得以嗣後未再分紅或發生虧損,即謂倍律公司或其員工即自始以不正當方法詐欺客戶投資,或以之為常業。另證人詹智傑、張秭瑜、陸祥雲、曹昌圳、翁瑋峻、潘續文、黃俊富、余俊達、林錦宏、賴弘達、張惠君等人雖於原審審理時曾證述倍律員工於介紹投資時有以書面寫下投資報酬獲利情形,保證獲利每台每月3 千元云云。惟按一般保險、證券、基金、期貨業或其投顧公司之業務員於執行業務時,均可能面臨投資者之詢問而提供各項投資風險、存放、損益、本益、收支或盈虧等諮詢意見,而無論上開被告等人係口頭或事先書寫投資規劃資料,均僅供客戶參考,投資人仍得基於本身經濟狀況、財務調度、投資風險等,審慎考量決定是否、如何投資或額度,是除有業務人員自行提供保證理賠,得依其保證契約內容索賠外,縱有上開書面諮詢資料,亦難作為被告楊承翰、楊睿華、林智惠、蔡淑華、尤羿詔、吳俊陞、王啟明、蔡朋翰、蔡武勳、謝岳蓁、鄭國宏、張瑋容、林宜政、楊景雲、張淑容、陳郁婷、陳俊龍、卓君蓮、高書傑、黃宗賢、許家實、潘志成、邱垂恩、許朝棟、柯哲堯、吳雅婷、陳琨瑋、邱琮詠、吳婉綾、賴孟裕、黃怡蕙、許素娥、王乃幼、王婉懿、蘇愷偉、柯孟瑜、蘇榮宏、梁屏玉、林景祥、張瓊文、傅木松、張簡建宏、李淑君、蔡靜玉、陳思靜、王男允、施驊宭、童湘萍、蘇俊忠、甲○○不利之認定。⑵又被告江鍵既非倍律公司或豐利公司、港都網公司員工,而遍查全卷亦無其涉有推銷港都網公司或豐利公司電玩機台之事證,以供調查。復參諸原審檢察官亦於97年5 月22日補充理由狀亦已陳明:被告江鍵並未涉犯參與推銷港都網、豐利公司電玩機台,故未涉犯該部分之常業詐欺犯行云云(原審七卷第266 頁),足見被告江鍵被訴推銷港都網公司、豐利公司電玩機台而涉有常業詐欺罪部分,亦屬罪證不足。⑶公訴意旨就此部分以:被告楊承翰等50人(不含邱瓊美、江鍵)有以推銷港都網、豐利公司電玩機台而涉犯詐欺取財云云,均尚乏證據足資證明。 五、本件檢察官所舉積極證據,均不足證明被告楊承翰、江鍵、楊惠華、林智惠、蔡淑華、尤羿詔、吳俊陞、王啟明、蔡朋翰、蔡武勳、謝岳蓁、鄭國宏、張瑋容、林宜政、楊景雲、張淑容、陳郁婷、陳俊龍、卓君蓮、高書傑、黃宗賢、許家實、潘志成、邱垂恩、許朝棟、柯哲堯、吳雅婷、陳琨瑋、邱琮詠、吳婉綾、賴孟裕、黃怡蕙、許素娥、王乃幼、王婉懿、蘇愷偉、柯孟瑜、蘇榮宏、梁屏玉、林景祥、張瓊文、傅木松、張簡建宏、李淑君、蔡靜玉、陳思靜、王男允、施驊宭、童湘萍、邱瓊美、蘇俊忠、甲○○52人有共同常業詐欺或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楊承翰52人有何其他之犯行。被告楊承翰等52人既均無法證明犯罪,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楊承翰、江鍵、楊惠華、林智惠、蔡淑華、尤羿詔、吳俊陞、王啟明、蔡朋翰、蔡武勳、謝岳蓁、鄭國宏、張瑋容、林宜政、楊景雲、張淑容、陳郁婷、陳俊龍、卓君蓮、高書傑、黃宗賢、許家實、潘志成、邱垂恩、許朝棟、柯哲堯、吳雅婷、陳琨瑋、邱琮詠、吳婉綾、賴孟裕、黃怡蕙、許素娥、王乃幼、王婉懿、蘇愷偉、柯孟瑜、蘇榮宏、梁屏玉、林景祥、張瓊文、傅木松、張簡建宏、李淑君、蔡靜玉、陳思靜、王男允、施驊宭、童湘萍、邱瓊美、蘇俊忠、甲○○52人犯罪,而為被告楊承翰52人均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又被告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施驊宭經本院於98年12月4 日送達在案(本院三卷334 頁),業經合法傳喚,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並此敘明。 伍、檢察官另就被告楊承翰人認有涉犯上開罪嫌,而請求併辦部分(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4913 號、第34914 號、34915 號、97年度偵續字405 號、98年度偵字第117 號、第3972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6、97、98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1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476號)部分,惟被告楊承翰52人既經本院為均無罪之諭知,則與上開移送併辦間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併予審理,自應退由上開檢察署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蘇俊忠、甲○○部分不得上訴外,其餘被告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周青玉 附表 ┌──┬───┬────┬───┬──────┬────┬────┬────┐ │編號│姓 名│時 間 │地 點│ 購買產品 │招攬人員│金 額 │備 註│ ├──┼───┼────┼───┼──────┼────┼────┼────┤ │1 │郭明昌│93年7 月│火車站│鑽矽公司股票│吳宥嫻 │600000 │旅遊問卷│ │ │ │間 │、倍律│8張、小墾丁 │ │ │ │ │ │ │ │ │會員卡 │ │ │ │ ├──┼───┼────┼───┼──────┼────┼────┼────┤ │2 │康家豪│93年7 月│倍律 │鑽矽公司股票│張淑容 │480000 │旅遊問卷│ │ │ │至93 年 │ │8張 │ │ │ │ │ │ │ │ │ │ │ │ │ ├──┼───┼────┼───┼──────┼────┼────┼────┤ │3 │林委德│93年11月│律典、│鑽矽公司股票│尤惠鶯、│680000 │陳三智介│ │ │ │ │倍律 │ │李淑君 │ │紹認識 │ ├──┼───┼────┼───┼──────┼────┼────┼────┤ │4 │簡瑞呈│92年 │律典 │鑽矽公司股票│陳郁婷 │240000 │旅遊問卷│ │ │ │10-12 月│ │10張 │ │ │ │ │ │ │ │ │ │ │ │ │ ├──┼───┼────┼───┼──────┼────┼────┼────┤ │5 │傅仁毅│93年4 月│律典、│鑽矽公司股票│張淑容 │124500 │ │ │ │ │ │倍律 │3張 │吳俊陞 │ │ │ │ │ │ │ │ │鄭國宏 │ │ │ ├──┼───┼────┼───┼──────┼────┼────┼────┤ │6 │謝忠祥│93年4 月│律典、│鑽矽公司股票│張淑容 │635100 │ │ │ │ │ │倍律 │14張 │吳俊陞 │ │ │ ├──┼───┼────┼───┼──────┼────┼────┼────┤ │7 │許修敏│93年間 │律典 │鑽矽公司股票│吳淑娟 │120000 │ │ │ │ │ │ │2張 │ │ │ │ ├──┼───┼────┼───┼──────┼────┼────┼────┤ │8 │許智軒│ │火車站│鑽矽公司股票│林靜雯 │900000 │問卷 │ │ │(張學│ │、律典│ │ │ │ │ │ │瑛筆錄│ │或倍律│ │ │ │ │ │ │) │ │ │ │ │ │ │ ├──┼───┼────┼───┼──────┼────┼────┼────┤ │9 │張志翔│93年7 月│律典、│鑽矽公司股票│吳俊陞 │450000 │ │ │ │ │間 │倍律 │8張、小墾丁 │ │ │ │ │ │ │ │ │會員卡 │ │ │ │ ├──┼───┼────┼───┼──────┼────┼────┼────┤ │10 │宋世輝│93年7 月│律典、│鑽矽公司股票│吳素娥 │98000 │電話 │ │ │ │ │ │ │ │ │ │ ├──┼───┼────┼───┼──────┼────┼────┼────┤ │11 │翁偉峻│94年7 月│倍律 │鑽矽公司股票│楊慈珮 │0000000 │ │ │ │(71重│ │ │6張、港都網 │陳郁婷 │ │ │ │ │覆) │ │ │、豐利經營權│許嘉宸 │ │ │ │ │ │ │ │、小墾丁會員│ │ │ │ │ │ │ │ │卡 │ │ │ │ ├──┼───┼────┼───┼──────┼────┼────┼────┤ │12 │劉原宏│93年7 月│律典 │鑽矽公司股票│黃宗賢 │541000 │ │ │ │ │ │ │8張、小墾丁 │ │ │ │ │ │ │ │ │會員卡 │ │ │ │ ├──┼───┼────┼───┼──────┼────┼────┼────┤ │13 │蕭銘鈺│91年8 月│律典 │小墾丁會員卡│施驊君 │0000000 │ │ │ │ │ │ │、海景股票3 │王啟明 │ │ │ │ │ │ │ │張、臺灣微型│黃宗賢 │ │ │ │ │ │ │ │股票2張、鑽 │張瑋容 │ │ │ │ │ │ │ │矽股票16張 │ │ │ │ ├──┼───┼────┼───┼──────┼────┼────┼────┤ │14 │潘續文│92年10月│律典、│鑽矽股票8張 │許嘉宸 │0000000 │ │ │ │ │至94年5 │倍律 │、小墾丁會員│梁屏玉 │ │ │ │ │ │月31日 │ │卡、港都網事│蔡靜玉 │ │ │ │ │ │ │ │業、豐利事業│ │ │ │ │ │ │ │ │電玩機臺 │ │ │ │ ├──┼───┼────┼───┼──────┼────┼────┼────┤ │15 │陳志彥│92年11月│律典 │鑽矽股票10張│許嘉宸 │650000 │ │ │ │ │ │ │、小墾丁會員│蔡靜玉 │ │ │ │ │ │ │ │卡 │ │ │ │ ├──┼───┼────┼───┼──────┼────┼────┼────┤ │16 │陸祥雲│91年8 、│倍律 │小墾丁會員卡│邱瓊美 │0000000 │ │ │ │ │9 月至94│ │、海景世界股│鄒崇明 │ │ │ │ │ │年8 月 │ │票4張、鑽矽 │ │ │ │ │ │ │ │ │股票4張、港 │ │ │ │ │ │ │ │ │都網 │ │ │ │ ├──┼───┼────┼───┼──────┼────┼────┼────┤ │17 │黃俊富│92年2 月│律典 │鑽矽股票8張 │許嘉宸 │0000000 │ │ │ │ │至94年10│ │、小墾丁會員│梁屏玉 │ │ │ │ │ │月 │ │、海生館學習│蔡靜玉 │ │ │ │ │ │ │ │卡、港都事業│ │ │ │ │ │ │ │ │、豐利事業電│ │ │ │ │ │ │ │ │玩機臺 │ │ │ │ ├──┼───┼────┼───┼──────┼────┼────┼────┤ │18 │林彥江│93年底 │倍律 │鑽矽股票5張 │周崇民 │300000 │ │ ├──┼───┼────┼───┼──────┼────┼────┼────┤ │19 │蔡登宇│94年4 月│倍律 │鑽矽股票10張│蘇愷偉 │71000 │ │ │ │(93重│ │ │、小墾丁會員│薛岳臻 │ │ │ │ │覆) │ │ │卡 │ │ │ │ ├──┼───┼────┼───┼──────┼────┼────┼────┤ │20 │林彥佑│93年5 月│火車站│鑽矽股票4張 │吳宥嫻 │240000 │問卷 │ │ │ │ │、倍律│ │許嘉宸 │ │ │ ├──┼───┼────┼───┼──────┼────┼────┼────┤ │21 │姜博舜│93年7 月│律典、│鑽矽股票11張│蘇愷偉 │800000 │ │ │ │ │ │倍律 │、小墾丁會員│謝岳臻 │ │ │ │ │ │ │ │卡 │張瑋容 │ │ │ ├──┼───┼────┼───┼──────┼────┼────┼────┤ │22 │蔡旻宏│94年1 月│律典、│鑽矽股票8張 │蘇愷偉 │700000 │ │ │ │ │ │倍律 │、小墾丁渡假│謝岳臻 │ │ │ │ │ │ │ │村會員 │ │ │ │ ├──┼───┼────┼───┼──────┼────┼────┼────┤ │23 │陳書忠│92年4 月│律典、│鑽矽股票10張│蘇愷偉 │800000 │ │ │ │ │ │倍律 │、小墾丁渡假│謝岳臻 │ │ │ │ │ │ │ │村會員 │ │ │ │ ├──┼───┼────┼───┼──────┼────┼────┼────┤ │24 │胡志丞│93年4 月│律典、│鑽矽股票7張 │梁屏玉 │500000 │旅遊問卷│ │ │ │ │倍律 │、小墾丁渡假│許嘉宸 │ │ │ │ │ │ │ │村會員 │ │ │ │ ├──┼───┼────┼───┼──────┼────┼────┼────┤ │25 │張棋焜│93年5 、│律典 │鑽矽股票7張 │關慶豐 │478000 │關慶豐介│ │ │ │6 月 │ │、小墾丁渡假│蔡雅靜 │ │紹 │ │ │ │ │ │村會員 │吳俊陞 │ │ │ ├──┼───┼────┼───┼──────┼────┼────┼────┤ │26 │王勝宗│92年4 月│律典 │鑽矽股票3張 │梁屏玉 │0000000 │ │ │ │ │ │ │、小墾丁渡假│許嘉宸 │ │ │ │ │ │ │ │村會員 │ │ │ │ ├──┼───┼────┼───┼──────┼────┼────┼────┤ │27 │沈國棟│93年4 月│律典 │鑽矽股票24張│張淑容 │0000000 │ │ │ │ │ │ │、小墾丁渡假│ │ │ │ │ │ │ │ │村會員 │ │ │ │ ├──┼───┼────┼───┼──────┼────┼────┼────┤ │28 │楊正吉│92年4 月│律典、│鑽矽股票2張 │陳郁婷 │175000 │ │ │ │ │ │倍律 │、小墾丁渡假│ │ │ │ │ │ │ │ │村會員 │ │ │ │ ├──┼───┼────┼───┼──────┼────┼────┼────┤ │29 │林政樺│93年7 月│律典 │鑽矽股票、小│尤蕙鷹 │300000 │ │ │ │(林明│ │ │墾丁渡假村會│ │ │ │ │ │松警詢│ │ │員 │ │ │ │ │ │) │ │ │ │ │ │ │ ├──┼───┼────┼───┼──────┼────┼────┼────┤ │30 │劉康才│92年11月│律典 │鑽矽股票10張│尤蕙鷹 │550000 │ │ │ │(125 │ │ │、小墾丁會員│ │ │ │ │ │重覆)│ │ │卡、國立海洋│ │ │ │ │ │ │ │ │生物館學習卡│ │ │ │ ├──┼───┼────┼───┼──────┼────┼────┼────┤ │31 │陳智仁│93年10月│律典、│鑽矽股票4張 │蔡宜珊 │175000 │ │ │ │ │ │倍律 │ │ │ │ │ ├──┼───┼────┼───┼──────┼────┼────┼────┤ │32 │黃世欣│93年12月│律典、│鑽矽股票5張 │林菀茹 │300000 │電話問卷│ │ │ │ │倍律 │ │林智惠 │ │ │ ├──┼───┼────┼───┼──────┼────┼────┼────┤ │33 │黃鴻霖│93年初 │火車站│鑽矽股票4張 │李宗優 │300000 │問卷 │ │ │ │ │、律典│、小墾丁渡假│ │ │ │ │ │ │ │ │村會員 │ │ │ │ ├──┼───┼────┼───┼──────┼────┼────┼────┤ │34 │張鼎智│93年5 月│律典、│鑽矽股票5張 │陳郁婷 │500000 │電話旅遊│ │ │ │ │倍律 │、小墾丁渡假│ │ │問卷 │ │ │ │ │ │村會員 │ │ │ │ ├──┼───┼────┼───┼──────┼────┼────┼────┤ │35 │蔡宜真│91年7 月│港都網│港都網股票5 │黃武雄 │284000 │應徵員工│ │ │ │ │、港都│張、電腦機臺│鄭坤五 │ │ │ │ │ │ │網科技│ │ │ │ │ ├──┼───┼────┼───┼──────┼────┼────┼────┤ │ │楊堂煌│91年7 月│港都網│港都網股票4 │黃武雄 │156000 │應徵員工│ │36 │ │ │、港都│張 │鄭坤五 │ │ │ │ │ │ │網科技│ │ │ │ │ ├──┼───┼────┼───┼──────┼────┼────┼────┤ │ │鄭群彥│94年10月│港都網│投資港都網事│黃武雄 │0000000 │ │ │37 │ │ │、港都│業股份有限公│鄭坤五 │ │ │ │ │ │ │網科技│司 │潘尚杰 │ │ │ │ │ │ │、臺灣│ │ │ │ │ │ │ │ │美嘉 │ │ │ │ │ ├──┼───┼────┼───┼──────┼────┼────┼────┤ │38 │柯銘吉│93年10月│港都網│投資港都網事│陳萱 │0000000 │ │ │ │ │ │、港都│業股份有限公│黃武雄 │ │ │ │ │ │ │網科技│司 │鄭坤五 │ │ │ │ │ │ │、臺灣│ │潘尚杰 │ │ │ │ │ │ │美嘉 │ │ │ │ │ ├──┼───┼────┼───┼──────┼────┼────┼────┤ │39 │施耿安│94年3 月│港都網│投資港都網事│鄭坤五 │450000 │ │ │ │ │ │、港都│業股份有限公│張俊峰 │ │ │ │ │ │ │網科技│司 │黃基宸 │ │ │ │ │ │ │、臺灣│ │ │ │ │ │ │ │ │美嘉 │ │ │ │ │ ├──┼───┼────┼───┼──────┼────┼────┼────┤ │40 │李淑捷│94年3 月│港都網│投資港都網事│黃武雄 │0000000 │ │ │ │ │ │、港都│業股份有限公│鄭坤五 │ │ │ │ │ │ │網科技│司 │陳慶君 │ │ │ │ │ │ │、臺灣│ │ │ │ │ │ │ │ │美嘉 │ │ │ │ │ ├──┼───┼────┼───┼──────┼────┼────┼────┤ │41 │詹奕傑│94年11月│港都網│投資港都網事│蘇麗華 │198000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42 │陳星佑│93年10月│港都網│投資港都網事│黃武雄 │980000 │ │ │ │ │ │、港都│業股份有限公│盧姿嫻 │ │ │ │ │ │ │網科技│司 │ │ │ │ │ │ │ │、臺灣│ │ │ │ │ │ │ │ │美嘉 │ │ │ │ │ ├──┼───┼────┼───┼──────┼────┼────┼────┤ │43 │潘怡君│93年10月│港都網│投資港都網事│楊依凌 │0000000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黃武雄 │ │ │ │ │ │ │ │司 │童湘萍 │ │ │ ├──┼───┼────┼───┼──────┼────┼────┼────┤ │44 │林珮瑩│93年11月│港都網│投資港都網事│張中榕 │0000000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45 │郭嘉明│93年5 月│南仁湖│小墾丁會員卡│王啟明 │ │ │ │ │ │ │集團 │、鑽矽股票6 │林茱嫻 │ │ │ │ │ │ │ │張 │施驊莙 │ │ │ ├──┼───┼────┼───┼──────┼────┼────┼────┤ │46 │彭正偉│93年4 月│南仁湖│投資小墾丁渡│黃怡菁 │電話旅遊│ │ │ │ │ │集團 │假村會員、小│王啟明 │問卷 │ │ │ │ │ │ │墾丁牛仔渡假│ │ │ │ │ │ │ │ │村、鑽矽股票│ │ │ │ │ │ │ │ │7張 │ │ │ │ ├──┼───┼────┼───┼──────┼────┼────┼────┤ │47 │邱文耀│93年4-5 │南仁湖│小墾丁牛仔渡│李淑君 │電話旅遊│ │ │ │ │月 │集團 │假村、鑽矽股│尤蕙鶯 │問卷 │ │ │ │ │ │ │票10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張智鈞│93年5-7 │南仁湖│投資小墾丁渡│鄭國宏 │ │ │ │48 │ │月 │集團 │假村會員、小│ │ │ │ │ │ │ │ │墾丁牛仔渡假│ │ │ │ │ │ │ │ │村、鑽矽股票│ │ │ │ │ │ │ │ │3張 │ │ │ │ ├──┼───┼────┼───┼──────┼────┼────┼────┤ │49 │鄞子健│94年7 月│南仁湖│投資小墾丁渡│侯伯州 │旅遊問卷│ │ │ │ │ │集團 │假村會員、小│ │ │ │ │ │ │ │ │墾丁牛仔渡假│ │ │ │ │ │ │ │ │村、鑽矽股票│ │ │ │ │ │ │ │ │2張 │ │ │ │ ├──┼───┼────┼───┼──────┼────┼────┼────┤ │50 │顏宏文│93年間 │不詳 │鑽矽股票3張 │吳靜宜 │ │ │ │ │ │ │ │ │ │ │ │ ├──┼───┼────┼───┼──────┼────┼────┼────┤ │51 │陳義聰│93年11月│不詳 │投資小墾丁渡│綽號素娥│網路 │ │ │ │ │ │ │假村會員、小│ │ │ │ │ │ │ │ │墾丁牛仔渡假│ │ │ │ │ │ │ │ │村、鑽矽股票│ │ │ │ │ │ │ │ │1張 │ │ │ │ ├──┼───┼────┼───┼──────┼────┼────┼────┤ │52 │蘇怡玲│93年6 月│不詳,│投資小墾丁渡│蔡雅玲 │ │ │ │ │ │ │南仁湖│假村會員、小│ │ │ │ │ │ │ │集團 │墾丁牛仔渡假│ │ │ │ │ │ │ │ │村、鑽矽股票│ │ │ │ │ │ │ │ │4張 │ │ │ │ ├──┼───┼────┼───┼──────┼────┼────┼────┤ │53 │蔡佳龍│93年4-5 │不詳 │鑽矽股票5張 │ │ │ │ │ │ │月 │ │ │ │ │ │ ├──┼───┼────┼───┼──────┼────┼────┼────┤ │54 │詹育陞│92年12月│不詳 │海洋生物博物│曹舒琳 │ │ │ │ │ │ │ │館學習卡、鑽│ │ │ │ │ │ │ │ │矽股票5張 │ │ │ │ ├──┼───┼────┼───┼──────┼────┼────┼────┤ │55 │謝憲揚│93年11月│律典 │投資小墾丁渡│楊珮慈 │ │ │ │ │ │ │ │假村會員、小│ │ │ │ │ │ │ │ │墾丁牛仔渡假│ │ │ │ │ │ │ │ │村、鑽矽股票│ │ │ │ │ │ │ │ │7張 │ │ │ │ ├──┼───┼────┼───┼──────┼────┼────┼────┤ │56 │周凱迪│92年10月│不詳,│投資小墾丁渡│黃怡蕙、│0000000 │電話 │ │ │ │初 │南仁湖│假村會員、小│素娥、尤│ │ │ │ │ │ │集團 │墾丁牛仔渡假│姐 │ │ │ │ │ │ │ │村、鑽矽股票│ │ │ │ │ │ │ │ │7張、港都網 │ │ │ │ │ │ │ │ │電腦娛樂機臺│ │ │ │ ├──┼───┼────┼───┼──────┼────┼────┼────┤ │57 │吳秋緣│93年1 月│律典 │投資小墾丁渡│周崇民 │426000 │ │ │ │ │ │ │假村會員、小│ │ │ │ │ │ │ │ │墾丁牛仔渡假│ │ │ │ │ │ │ │ │村、鑽矽股票│ │ │ │ │ │ │ │ │6張 │ │ │ │ ├──┼───┼────┼───┼──────┼────┼────┼────┤ │58 │曹昌圳│94年5 月│不詳,│投資小墾丁渡│尤蕙鶯 │0000000 │ │ │ │ │ │南仁湖│假村會員、小│ │ │ │ │ │ │ │集團 │墾丁牛仔渡假│ │ │ │ │ │ │ │ │村、鑽矽股票│ │ │ │ │ │ │ │ │10張、港都網│ │ │ │ │ │ │ │ │電腦娛樂機臺│ │ │ │ │ │ │ │ │7張 │ │ │ │ ├──┼───┼────┼───┼──────┼────┼────┼────┤ │59 │蔡孟桓│92年12月│不詳,│鑽矽股票2張 │曹舒琳 │180000 │ │ │ │ │ │南仁湖│、海洋學習卡│ │ │ │ │ │ │ │集團 │ │ │ │ │ ├──┼───┼────┼───┼──────┼────┼────┼────┤ │60 │李孟修│92年6 月│律典 │小墾丁渡假村│郭哲其 │430000 │ │ │ │ │ │ │會員、鑽矽股│ │ │ │ │ │ │ │ │票6張 │ │ │ │ ├──┼───┼────┼───┼──────┼────┼────┼────┤ │61 │李家榮│92年6-7 │不詳,│小墾丁渡假村│張淑容 │103000 │ │ │ │ │月 │南仁湖│會員、鑽矽股│ │ │ │ │ │ │ │集團 │票1張 │ │ │ │ ├──┼───┼────┼───┼──────┼────┼────┼────┤ │62 │宋東駿│92年10月│律典 │小墾丁渡假村│鄭哲其 │230000 │ │ │ │ │ │ │會員、鑽矽股│ │ │ │ │ │ │ │ │票3張 │ │ │ │ ├──┼───┼────┼───┼──────┼────┼────┼────┤ │63 │周俊豪│不詳 │不詳 │鑽矽股票8張 │李宗優 │52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林錦宏│92年11月│律典 │鑽矽股票8張 │蘇麗華 │0000000 │電話旅遊│ │ │ │間 │ │、港都網事業│ │ │問卷 │ │ │ │ │ │股份現公司遊│ │ │ │ │ │ │ │ │戲機臺 │ │ │ │ ├──┼───┼────┼───┼──────┼────┼────┼────┤ │65 │徐家豐│93年1 月│律典 │小墾丁渡假村│陳郁婷 │538000 │電話旅遊│ │ │ │ │ │會員、鑽矽股│ │ │問卷 │ │ │ │ │ │票8張 │ │ │ │ ├──┼───┼────┼───┼──────┼────┼────┼────┤ │66 │莊武璋│92年8 月│不詳 │小墾丁渡假村│鄭國宏 │550000 │ │ │ │ │ │ │會員、鑽矽股│ │ │ │ │ │ │ │ │票5張、海景 │ │ │ │ │ │ │ │ │股票2張、台 │ │ │ │ │ │ │ │ │灣微型股票3 │ │ │ │ │ │ │ │ │張 │ │ │ │ ├──┼───┼────┼───┼──────┼────┼────┼────┤ │67 │王朝立│93年6 月│不詳,│小墾丁渡假村│綽號阿華│280000 │電話問卷│ │ │ │ │南仁湖│會員、鑽矽股│、阿智 │ │ │ │ │ │ │集團 │票7張 │ │ │ │ ├──┼───┼────┼───┼──────┼────┼────┼────┤ │68 │余文彬│93年11月│律典 │海洋學習卡、│高書傑 │180000 │ │ │ │ │ │ │鑽矽股票2張 │ │ │ │ ├──┼───┼────┼───┼──────┼────┼────┼────┤ │69 │邱祈彰│93年3 月│不詳,│小墾丁渡假村│張淑容 │185000 │ │ │ │ │ │南仁湖│會員、鑽矽股│ │ │ │ │ │ │ │集團 │票2張 │ │ │ │ ├──┼───┼────┼───┼──────┼────┼────┼────┤ │70 │洪宜微│92年3 月│不詳 │鑽矽股票350 │張振福 │0000000 │ │ │ │ │至92 年6│ │張 │蕭達福 │ │ │ │ │ │月 │ │ │吳郁芬 │ │ │ │ │ │ │ │ │陳聯銂 │ │ │ │ │ │ │ │ │徐艷君 │ │ │ │ │ │ │ │ │陳淑玲 │ │ │ ├──┼───┼────┼───┼──────┼────┼────┼────┤ │71 │翁偉峻│93年5 月│律典、│鑽矽股票6張 │楊慈珮 │0000000 │ │ │ │(11重│至94 年7│倍律 │、港都網、豐│許郁婷 │ │ │ │ │覆) │月 │ │利經營權、海│許嘉宸 │ │ │ │ │ │ │ │生館及小墾丁│ │ │ │ │ │ │ │ │會員卡 │ │ │ │ ├──┼───┼────┼───┼──────┼────┼────┼────┤ │72 │翁皓? │93年9 月│律典、│鑽矽股票16張│黃宗賢 │0000000 │問卷 │ │ │ │ │倍律 │、海生館及小│張瑋容 │ │ │ │ │ │ │ │墾丁會員卡 │ │ │ │ ├──┼───┼────┼───┼──────┼────┼────┼────┤ │73 │林耿希│93年4 月│律典 │鑽矽股票6張 │王韻涵 │420000 │ │ │ │ │ │ │、小墾丁白金│周崇民 │ │ │ │ │ │ │ │新貴卡 │ │ │ │ ├──┼───┼────┼───┼──────┼────┼────┼────┤ │74 │郭彥廷│93年10月│律典 │小墾丁渡假村│周崇民 │386000 │ │ │ │ │ │ │會員卡、鑽矽│謝尚蓉 │ │ │ │ │ │ │ │股票5張 │ │ │ │ ├──┼───┼────┼───┼──────┼────┼────┼────┤ │75 │童郁玲│94年3 月│律典、│鑽矽股票4張 │周崇民 │260000 │ │ │ │ │ │倍律 │ │高書傑 │ │ │ │ │ │ │ │ │黃宗賢 │ │ │ │ │ │ │ │ │鄭國宏 │ │ │ ├──┼───┼────┼───┼──────┼────┼────┼────┤ │76 │王靖文│94年12月│倍律 │鑽矽股票6張 │許家實 │0000000 │旅遊問卷│ │ │(黃鳳│ │ │、港都網、豐│蘇榮宏 │ │ │ │ │嬌警詢│ │ │利經營權、海│綽號蔣哥│ │ │ │ │) │ │ │生館及小墾丁│的男子 │ │ │ │ │ │ │ │會員卡 │ │ │ │ ├──┼───┼────┼───┼──────┼────┼────┼────┤ │77 │劉德坤│93年7 月│律典 │鑽矽股票4張 │黃宗賢 │360000 │ │ │ │ │ │ │、海生館、小│ │ │ │ │ │ │ │ │墾丁會員卡 │ │ │ │ ├──┼───┼────┼───┼──────┼────┼────┼────┤ │78 │賴重志│93年2 月│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張淑容 │450000 │ │ │ │ │ │ │6張、海生館 │鄭國宏 │ │ │ │ │ │ │ │學習卡 │吳俊陞 │ │ │ ├──┼───┼────┼───┼──────┼────┼────┼────┤ │79 │石瑞帆│94年10 │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黃怡蕙 │780000 │電話問卷│ │ │ │月 │ │12張 │ │ │ │ ├──┼───┼────┼───┼──────┼────┼────┼────┤ │80 │陳厚偉│93年6 月│火車站│鑽矽科技股票│梁屏玉 │420000 │搭訕認識│ │ │ │至94年初│、律典│7張、海生館 │ │ │ │ │ │ │ │ │、小墾丁渡假│ │ │ │ │ │ │ │ │村的會員卡 │ │ │ │ ├──┼───┼────┼───┼──────┼────┼────┼────┤ │81 │陳裕文│92年底 │機場、│鑽矽科技股票│柯佩妤 │0000000 │問卷調查│ │ │ │ │律典 │20張、海生館│李宗優 │ │ │ │ │ │ │ │、小墾丁渡假│ │ │ │ │ │ │ │ │村的會員卡 │ │ │ │ ├──┼───┼────┼───┼──────┼────┼────┼────┤ │82 │陳盟德│93年8 月│不詳 │鑽矽科技股票│謝尚蓉 │500000 │交友網站│ │ │ │ │ │4張、海生館 │張崇名 │ │ │ │ │ │ │ │、小墾丁渡假│ │ │ │ │ │ │ │ │村的會員卡 │ │ │ │ ├──┼───┼────┼───┼──────┼────┼────┼────┤ │83 │朱育志│93年間 │不詳 │鑽矽科技股票│吳俊陞 │150000 │ │ │ │ │ │ │2張、小墾丁 │ │ │ │ │ │ │ │ │渡假村的會員│ │ │ │ │ │ │ │ │卡 │ │ │ │ ├──┼───┼────┼───┼──────┼────┼────┼────┤ │84 │李昱成│93年初 │不詳 │鑽矽科技股票│胡時華 │不詳 │林宜德介│ │ │ │ │ │4張 │ │ │紹 │ ├──┼───┼────┼───┼──────┼────┼────┼────┤ │85 │林樹基│93年間 │機場、│鑽矽科技股票│曹雅靜 │650000 │問卷調查│ │ │ │ │律典 │10張 │ │ │ │ ├──┼───┼────┼───┼──────┼────┼────┼────┤ │86 │陳志祥│92年間 │不詳 │鑽矽科技股票│王啟明 │330000 │鄭宏偉介│ │ │ │ │ │5張、海生館 │ │ │紹 │ │ │ │ │ │學習卡 │ │ │ │ ├──┼───┼────┼───┼──────┼────┼────┼────┤ │87 │蔡青雲│93年間 │不詳 │鑽矽科技股票│陳貞媛 │290000 │ │ │ │ │ │ │4張、小墾丁 │自稱品薰│ │ │ │ │ │ │ │渡假村學習卡│女子 │ │ │ ├──┼───┼────┼───┼──────┼────┼────┼────┤ │88 │胡本培│93年9-10│倍律 │鑽矽科技股票│曹淑琳 │500000 │ │ │ │ │月 │ │7-8張、海生 │張瑋容 │ │ │ │ │ │ │ │館、小墾丁渡│ │ │ │ │ │ │ │ │假村的會員卡│ │ │ │ ├──┼───┼────┼───┼──────┼────┼────┼────┤ │89 │高俊豪│93年10月│不詳 │鑽矽科技股票│翁志潔 │0000000 │ │ │ │ │ │ │15張 │蔡宜珊 │ │ │ ├──┼───┼────┼───┼──────┼────┼────┼────┤ │90 │林達和│93年8 月│倍律 │鑽矽科技股票│尤蕙鶯 │350000 │問卷 │ │ │ │ │ │5張、海生館 │ │ │ │ │ │ │ │ │、小墾丁渡假│ │ │ │ │ │ │ │ │村的會員卡 │ │ │ │ ├──┼───┼────┼───┼──────┼────┼────┼────┤ │91 │楊子磐│93年8 月│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陳俊龍 │700000 │ │ │ │ │ │ │、海生館、小│ │ │ │ │ │ │ │ │墾丁渡假村的│ │ │ │ │ │ │ │ │會員卡 │ │ │ │ ├──┼───┼────┼───┼──────┼────┼────┼────┤ │92 │林彥江│93年底 │倍律 │鑽矽科技股票│周崇民 │300000 │ │ │ │ │ │ │5張 │ │ │ │ ├──┼───┼────┼───┼──────┼────┼────┼────┤ │93 │蔡登宇│94年4 月│倍律 │鑽矽科技股票│蘇愷偉 │710000 │ │ │ │(19重│ │ │10張、小墾丁│謝岳臻 │ │ │ │ │覆) │ │ │渡假村的會員│ │ │ │ │ │ │ │ │卡 │ │ │ │ ├──┼───┼────┼───┼──────┼────┼────┼────┤ │94 │賴志明│91年 │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余青容 │180000 │電話旅遊│ │ │ │11-12 月│倍律 │3張 │李宜珊 │ │問卷 │ ├──┼───┼────┼───┼──────┼────┼────┼────┤ │95 │蘇寶麟│92年10月│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尤惠鶯 │650000 │電話旅遊│ │ │ │ │ │10張、小墾丁│陳思靜 │ │問卷 │ │ │ │ │ │渡假村的會員│張簡建宏│ │ │ │ │ │ │ │卡 │ │ │ │ ├──┼───┼────┼───┼──────┼────┼────┼────┤ │96 │陳群富│93年2 月│不詳 │鑽矽科技股票│陳景嵐 │700000 │網路 │ │ │ │ │ │11張、海生館│ │ │ │ │ │ │ │ │、小墾丁渡假│ │ │ │ │ │ │ │ │村的會員卡 │ │ │ │ ├──┼───┼────┼───┼──────┼────┼────┼────┤ │97 │時振東│92年底 │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林宜靜 │60000 │ │ │ │ │ │倍律 │1張 │張玉芬 │ │ │ ├──┼───┼────┼───┼──────┼────┼────┼────┤ │98 │余俊達│93年12月│倍律 │鑽矽科技股票│高書傑 │438000 │ │ │ │ │ │ │6張、海生館 │謝岳臻 │ │ │ │ │ │ │ │學習卡、港都│楊惠華 │ │ │ │ │ │ │ │網 │(黃宗賢)│ │ │ ├──┼───┼────┼───┼──────┼────┼────┼────┤ │99 │何彥毅│93年初至│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林智惠 │0000000 │ │ │ │ │93年6 月│倍律 │、小墾丁渡假│楊慈珮 │ │ │ │ │ │ │ │村的會員卡 │ │ │ │ ├──┼───┼────┼───┼──────┼────┼────┼────┤ │100 │袁忠志│93年3 月│不詳 │鑽矽科技股票│綽號時華│298000 │ │ │ │ │ │ │、小墾丁渡假│之人 │ │ │ │ │ │ │ │村的會員卡 │ │ │ │ ├──┼───┼────┼───┼──────┼────┼────┼────┤ │101 │張永正│93年11月│倍律 │鑽矽科技股票│尤惠鶯 │0000000 │ │ │ │ │ │ │、小墾丁渡假│張簡建宏│ │ │ │ │ │ │ │村的會員卡 │ │ │ │ ├──┼───┼────┼───┼──────┼────┼────┼────┤ │102 │陳長仁│91年8 月│火車站│鑽矽科技股票│ │450000 │問卷 │ │ │ │ │、律典│15張 │ │ │ │ ├──┼───┼────┼───┼──────┼────┼────┼────┤ │103 │童銘儀│93年 │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許嘉宸 │360000 │ │ │ │ │10-11 月│倍律 │6張 │ │ │ │ │ │ │ │ │ │ │ │ │ ├──┼───┼────┼───┼──────┼────┼────┼────┤ │104 │簡心怡│93年11- │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許嘉宸 │610000 │網站 │ │ │ │12月至94│倍律 │12張 │林智惠 │ │ │ │ │ │年1月 │ │ │許朝棟 │ │ │ │ │ │ │ │ │楊惠華 │ │ │ │ │ │ │ │ │邱垂恩 │ │ │ ├──┼───┼────┼───┼──────┼────┼────┼────┤ │105 │黃彥彰│93年7-8 │火車站│鑽矽科技股票│梁屏玉 │876000 │問卷 │ │ │ │月 │、律典│13張、小墾丁│林宜政 │ │ │ │ │ │ │ │渡假村會員卡│ │ │ │ ├──┼───┼────┼───┼──────┼────┼────┼────┤ │106 │陳義偉│92年10月│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黃美儀 │500000 │網咖 │ │ │ │ │ │9張、小墾丁 │ │ │ │ │ │ │ │ │渡假村會員卡│ │ │ │ ├──┼───┼────┼───┼──────┼────┼────┼────┤ │107 │杜晉輝│92年4 月│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陳姿蓉 │170000 │電話問卷│ │ │ │ │ │2張、小墾丁 │ │ │,主動要│ │ │ │ │ │渡假村會員卡│ │ │買 │ ├──┼───┼────┼───┼──────┼────┼────┼────┤ │108 │黃士益│91年12月│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游雅心 │420000 │電話問卷│ │ │ │ │ │7張、小墾丁 │ │ │ │ │ │ │ │ │渡假村會員卡│ │ │ │ ├──┼───┼────┼───┼──────┼────┼────┼────┤ │109 │詹智傑│93年 │火車站│鑽矽科技股票│許嘉宸 │0000000 │問卷 │ │ │ │10-11 月│、律典│8張、小墾丁 │吳宥嫻 │ │ │ │ │ │至94 年 │、倍律│渡假村會員卡│ │ │ │ │ │ │底 │ │、港都網、豐│ │ │ │ │ │ │ │ │利 │ │ │ │ ├──┼───┼────┼───┼──────┼────┼────┼────┤ │110 │高銘鍾│93年底 │不詳 │鑽矽科技股票│不詳 │570000 │ │ │ │ │ │ │9張、小墾丁 │ │ │ │ │ │ │ │ │渡假村會員卡│ │ │ │ ├──┼───┼────┼───┼──────┼────┼────┼────┤ │111 │楊朝銘│92-93 年│不詳 │鑽矽科技股票│綽號大哥│181000 │ │ │ │ │間 │ │2張、小墾丁 │男子 │ │ │ │ │ │ │ │渡假村會員卡│ │ │ │ ├──┼───┼────┼───┼──────┼────┼────┼────┤ │112 │周正中│91年11月│火車站│鑽矽科技股票│林智惠 │0000000 │問卷 │ │ │ │ │、律典│10張、臺灣微│ │ │ │ │ │ │ │ │型10張、小墾│ │ │ │ │ │ │ │ │丁渡假村會員│ │ │ │ │ │ │ │ │卡 │ │ │ │ ├──┼───┼────┼───┼──────┼────┼────┼────┤ │113 │余俊德│93年10月│火車站│鑽矽科技股票│不詳女子│460000 │問卷 │ │ │ │ │、律典│、小墾丁渡假│ │ │ │ │ │ │ │ │村會員卡 │ │ │ │ ├──┼───┼────┼───┼──────┼────┼────┼────┤ │114 │陳信乙│93年7 月│火車站│鑽矽科技股票│林智惠 │0000000 │旅遊問卷│ │ │ │ │、律典│20張、海生館│吳婉綾 │ │ │ │ │ │ │ │、小墾丁渡假│梁屏玉 │ │ │ │ │ │ │ │村的會員卡 │ │ │ │ ├──┼───┼────┼───┼──────┼────┼────┼────┤ │115 │葉浩然│93年11月│火車站│鑽矽科技股票│許嘉宸 │440000 │問卷 │ │ │ │ │、律典│6張、海生館 │吳宥嫻 │ │ │ │ │ │ │ │、小墾丁渡假│ │ │ │ │ │ │ │ │村的會員卡 │ │ │ │ ├──┼───┼────┼───┼──────┼────┼────┼────┤ │116 │黃松茂│93年初 │不詳 │鑽矽科技股票│ │300000 │ │ │ │ │ │ │8張 │ │ │ │ ├──┼───┼────┼───┼──────┼────┼────┼────┤ │117 │楊淑婷│91、92年│不詳 │鑽矽科技股票│ │420000 │ │ │ │ │間 │ │7張 │ │ │ │ ├──┼───┼────┼───┼──────┼────┼────┼────┤ │118 │謝一凡│93年12月│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陳思靜 │930000 │ │ │ │ │ │ │、小墾丁渡假│ │ │ │ │ │ │ │ │村的會員卡 │ │ │ │ ├──┼───┼────┼───┼──────┼────┼────┼────┤ │119 │陳海清│92年底 │律典司│鑽矽科技股票│陳信宏 │300000 │ │ │ │ │ │ │5張 │黃怡菁 │ │ │ ├──┼───┼────┼───┼──────┼────┼────┼────┤ │120 │林明駿│93年6 、│律典、│鑽矽科技股票│吳靜宜 │400000 │ │ │ │ │7 月 │倍律 │9張、海生館 │ │ │ │ │ │ │ │ │、小墾丁渡假│ │ │ │ │ │ │ │ │村的會員卡 │ │ │ │ ├──┼───┼────┼───┼──────┼────┼────┼────┤ │121 │邱忠華│93年1 月│律典、│鑽矽科技股票│黃怡菁 │0000000 │ │ │ │ │ │倍律 │13張、海生館│ │ │ │ │ │ │ │ │、小墾丁渡假│ │ │ │ │ │ │ │ │村的會員卡 │ │ │ │ ├──┼───┼────┼───┼──────┼────┼────┼────┤ │122 │洪大恩│93年中 │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吳宥嫻 │120000 │問卷 │ │ │ │ │ │2張 │許嘉宸 │ │ │ ├──┼───┼────┼───┼──────┼────┼────┼────┤ │123 │石明賢│92年間 │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林智惠 │658000 │ │ │ │ │ │ │12張、海生館│ │ │ │ │ │ │ │ │、小墾丁渡假│ │ │ │ │ │ │ │ │村的會員卡 │ │ │ │ ├──┼───┼────┼───┼──────┼────┼────┼────┤ │124 │唐孟佑│93年3 月│不詳 │鑽矽科技股票│黃宗賢 │65000 │ │ │ │ │ │ │1張 │ │ │ │ ├──┼───┼────┼───┼──────┼────┼────┼────┤ │125 │劉康才│92年11月│不詳,│鑽矽科技股票│尤惠鶯 │550000 │ │ │ │(30重│ │南仁湖│10張、海生館│ │ │ │ │ │覆) │ │集團 │、小墾丁渡假│ │ │ │ │ │ │ │ │村的會員卡 │ │ │ │ ├──┼───┼────┼───┼──────┼────┼────┼────┤ │126 │鄭宗凱│93年7-8 │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尤惠鶯 │450000 │ │ │ │ │月 │ │8張 │陳思靜 │ │ │ │ │ │ │ │ │蔡淑華 │ │ │ ├──┼───┼────┼───┼──────┼────┼────┼────┤ │127 │林士傑│92年11 │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吳俊陞 │400000 │ │ │ │ │月 │ │5張、小墾丁 │ │ │ │ │ │ │ │ │渡假村的會員│ │ │ │ │ │ │ │ │卡 │ │ │ │ ├──┼───┼────┼───┼──────┼────┼────┼────┤ │128 │王健雄│93年初 │律典 │鑽矽科技股票│周崇民 │420000 │ │ │ │ │ │ │7張、小墾丁 │ │ │ │ │ │ │ │ │渡假村的會員│ │ │ │ │ │ │ │ │卡 │ │ │ │ ├──┼───┼────┼───┼──────┼────┼────┼────┤ │129 │楊文雄│91年9 月│律典 │小墾丁渡假村│王啟明 │55000 │電話問卷│ │ │ │ │倍律 │的會員卡 │ │ │ │ │ │ │ │ │ │ │ │ │ ├──┼───┼────┼───┼──────┼────┼────┼────┤ │130 │曾連傑│93年3 月│不詳 │鑽矽科技股票│自稱玉芬│180000 │電話問卷│ │ │ │ │ │、海生館學習│女子 │ │ │ │ │ │ │ │卡 │ │ │ │ ├──┼───┼────┼───┼──────┼────┼────┼────┤ │131 │蘇韋安│92年11月│倍律 │鑽矽科技股票│尤惠鶯 │550000 │ │ │ │ │ │ │10張、海生館│ │ │ │ │ │ │ │ │、小墾丁渡假│ │ │ │ │ │ │ │ │村的會員卡 │ │ │ │ ├──┼───┼────┼───┼──────┼────┼────┼────┤ │132 │李煜森│92年10月│倍律 │鑽矽科技股票│蔡靜玉 │650000 │電話 │ │ │ │ │ │10張、南仁湖│ │ │ │ │ │ │ │ │集團會員卡、│ │ │ │ │ │ │ │ │小墾丁渡假村│ │ │ │ │ │ │ │ │的會員卡 │ │ │ │ ├──┼───┼────┼───┼──────┼────┼────┼────┤ │133 │吳易展│92年4 月│倍律 │鑽矽科技股票│張簡建宏│600000 │ │ │ │ │ │ │10張、海生館│ │ │ │ │ │ │ │ │、小墾丁渡假│ │ │ │ │ │ │ │ │村的會員卡 │ │ │ │ ├──┼───┼────┼───┼──────┼────┼────┼────┤ │134 │董文舜│92年11月│倍律 │鑽矽科技股票│張簡建宏│193000 │ │ │ │ │ │ │4張 │ │ │ │ ├──┼───┼────┼───┼──────┼────┼────┼────┤ │135 │唐庶育│91年12 │倍律 │鑽矽科技股票│張淑容 │240000 │ │ │ │ │月 │ │4張 │ │ │ │ ├──┼───┼────┼───┼──────┼────┼────┼────┤ │136 │陳家華│92年12月│不詳 │鑽矽科技股票│翁志潔 │590000 │ │ │ │ │ │ │9張 │蔡宜珊 │ │ │ ├──┼───┼────┼───┼──────┼────┼────┼────┤ │137 │戴念慈│92年10月│不詳,│鑽矽科技股票│李淑君 │360000 │ │ │ │ │ │南仁湖│6張 │曾俊傑 │ │ │ │ │ │ │集團 │ │陳思靜 │ │ │ ├──┼───┼────┼───┼──────┼────┼────┼────┤ │138 │賴志忠│92年12 │不詳 │鑽矽科技股票│賴弘洋 │180000 │ │ │ │ │月 │ │3張 │陳景嵐 │ │ │ ├──┼───┼────┼───┼──────┼────┼────┼────┤ │139 │涂丁元│92年8 月│倍律、│鑽矽科技股票│陳姿蓉 │180000 │ │ │ │ │ │律典 │3張 │ │ │ │ ├──┼───┼────┼───┼──────┼────┼────┼────┤ │140 │黃勝均│不詳 │律典、│鑽矽科技股票│吳俊陞 │120000 │ │ │ │ │ │倍律 │2張、小墾丁 │謝岳臻 │ │ │ │ │ │ │ │渡假村會員卡│周崇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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