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9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申○○ 午○○ 上 二被 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亥○○ (現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丁○○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壬○○ 上列上訴人等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9 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9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本院併辦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880號、2883號、6164號、364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申○○、午○○、亥○○、丁○○、壬○○部分均撤銷。 申○○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9 至17、19至26、29等二十四件竊盜罪,均累犯,所處之刑、沒收、強制工作,均如各該編號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螺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尖嘴鉗壹把均沒收;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拾萬元。 亥○○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 、3 至30等二十九件竊盜罪,均累犯,所處之刑、沒收、強制工作,均如各該編號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未扣案螺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尖嘴鉗壹把均沒收;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丁○○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2 、5 至30等二十七件竊盜罪,所處之刑、沒收、強制工作,均如各該編號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螺絲起子壹把、剪刀壹把、尖嘴鉗壹把均沒收,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壬○○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申○○、午○○、亥○○、丁○○被訴如附表二所示竊盜罪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申○○於民國(下同)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250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本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17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3年1 月20日縮刑執行完畢;亥○○亦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7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6年5 月24日縮刑執行完畢。 二、申○○、亥○○仍不知悔改,而與午○○、巳○○(業經原審同案判刑確定)、丁○○、王華興(原審另行審結)、方聰吉(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山仔」之成年男子等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分別共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或由王華興、午○○、巳○○鎖定行竊目標,或由申○○、亥○○、丁○○自行鎖定目標,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由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午○○、巳○○及王華興僅參與事前謀議及事後分贓,而未親自為竊取行為),持丁○○所有如附表一「所攜帶工具」欄所示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及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螺絲起子、剪刀、尖嘴鉗各1 把,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丙○○等人所有之物品(各次犯罪行為人、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取物品,所攜帶之工具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得手後將贓物變賣得款朋分花用。 三、壬○○明知如附表一編號20、23所示之物均係申○○所竊得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97年12月31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左營區○○○○○路楠梓交流道附近某道路巷內,向申○○以每台新台幣(下同)2 萬元購買竊贓發電機2 台,及以8 萬元之代價購買挖土機1 台,惟因挖土機太大,壬○○無法自行載回,僅先給付發電機之價款4 萬元,另給付挖土機之部分價款3 萬元,迨至98年元月3 日,始由申○○將該挖土機載往南投縣國道二號公路南投交流道附近交付壬○○,而取得其餘價款5萬元。 四、嗣甲○○等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及申○○、亥○○及丁○○於97年12月22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212 號前竊取李福欽所有堆土機時,因故致李福欽死亡,經警循線調查,而查獲上情(申○○、亥○○及丁○○涉嫌共同強盜罪嫌部份,現由本院另案審理中)。 五、案經甲○○等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卷內各項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即或係傳聞證據,亦因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取供或其他不當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尚屬妥適,應認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被告等犯罪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如附表一所示被告申○○、午○○、亥○○、丁○○竊盜及被告壬○○故買竊贓2 台發電機及1 台挖土機之事實,業據該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如附表所一示之竊盜犯行,被告申○○、亥○○、丁○○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能就行竊手法、過程等關於本案重要之情節為詳盡之供述(見偵6 卷第3 至17、21至28、30至48、51至69、294 至330 、360 至364 、370 至375 、381 至389 、392 、397 至401 、403 至412 、418 至42 4、427 至433 、445 、44 6、456 至466 、468 至479 、482 至491 頁,原審卷B 第29頁至3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證人甲○○(允營通運有限公司)、丙○○、己○○(大方交通有限公司)、B○○(圓豐貨運公司)、未○○、酉○○、戌○○、黃○○、玄○○(旭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地○○、子○○、E○○、辛○○、宇○○、戊○○、易有川、林宏成、乙○○(佑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辰○○(中國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卯○○、C○○(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宙○○、G○○、癸○○、D○○(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庚○○、F○○(達茂營建公司)、天○○等人於警詢時證述渠等個人或公司遭竊之情節均互核相符(見警卷第1 、7 、11、14、16、18、19、23、24、27、29至31、34、35、37至39、41、44、46、51、52、55、56、58、59、62至67、69、73、76至78、83、86頁,偵6 卷第129 至134 頁),復有原審法院98年度聲搜字55號搜索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5 份及該院98年度聲監字第11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譯文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4 卷第15至19 、209至215 頁,偵6 卷第160 至166 、169 至174 、180 至184 、193 至201 、349 至353 頁)。此外,被告申○○、午○○、亥○○、丁○○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竊盜犯行,亦有下列證據資料可資證明:【附表一編號1 部分】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各1 份;【附表一編號2 部分】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監視器翻拍畫面各1 份;【附表一編號3 部分】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一般陳報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 份;【附表一編號4 部分】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附表一編號5 部分】進口報單、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1 份、失竊地點現場照片2 張;【附表一編號6 部分】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扣押物品目錄表、97.10.9 高雄新市鎮區內- 人手孔蓋遭竊統計表各1 份、現場照片8 張;【附表一編號7 部分】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行車執照各1 份;【附表一編號8 部分】進口報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附表一編號9 部分】贓物認領保管單、東港分局林邊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附表編一號10部分】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附表一編號11部分】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 份;【附表一編號12部分】現場照片2 張、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陳報單各1 份;【附表一編號13部分】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附表一編號14部分】照片3 張;【附表一編號15部分】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進口報單、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份、監視器翻拍畫面16張;【附表一編號16、17部分】照片2 張、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佑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書各1 份;【附表一編號18部分】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各1 份;【附表一編號19部分】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附表一編號20部分】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附表一編號21部分】贓物認領保管單、岡山分局永安分駐所陳報單各1 份;【附表一編號22部分】岡山分局永安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附表一編號23部分】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陳報單、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各1 份、被告壬○○持用之NOKIA 廠牌6500c 型手機(門號:0000000000 號)翻拍挖土機照片5 張;【附表一編號24部分】湖內分局湖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各1 份;【附表一編號25部分】贓物認領保管單、國道公路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 份;【附表一編號26部分】照片3 張、刑案現場繪製圖、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附表一編號27部分】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 份;【附表一編號30部分】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泰盛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書、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見警卷第2 至3 頁、6 至15頁、17頁、20至22頁、24頁至28頁、30頁、32至56頁、60至69頁、71至75頁、78至79頁、80至87頁,偵4 卷第36至38頁,偵6 卷第19、20、136 頁)。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申○○等5 人之自白已有相當之證據資料予以補強,且與事實相符,均應堪採認。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申○○等5 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申○○、午○○、亥○○、丁○○犯有如附表二(即起訴書及原判決附表編號25、29、30、31、32、33部分)之竊盜犯行,因認被告等另犯如附表二「所犯法條」欄所載之普通竊盜及加重竊盜罪嫌云云。公訴人認被告申○○、午○○、亥○○、丁○○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該等被告於警偵訊時之自白為其唯一論據。惟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申○○、午○○、亥○○、丁○○於本院審理時均堅決否認有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被告申○○辯稱:原判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29、32、34(即附表二編號1 、2 、5 、6 )部分我沒有犯案等語。被告午○○辯稱:我只犯附表一編號9 部分,原判決附表編號25(即附表二編號1 )部分我沒有參與等語。被告亥○○辯稱:原判決附表編號29、30、31、32、33(即附表二編號2 、3 、4 、5 、6 )部分我沒有做等語。被告丁○○辯稱:原判決編號25、30、31、32、33(即附表二編號1 、3 、4 、5 、6 )部分我沒犯案等語。檢察官起訴如附表二之六件竊盜案,均查無被害人,亦無失竊之贓物扣案可資佐證;此外,又乏其他確切之事證足以證明上開被告等有此部分犯行,則被告等之自白並無其他補強之證據可資證明與事實相符,即不得遽以之為犯罪之證據;是被告申○○、午○○、亥○○、丁○○此部分被訴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三、附表一有罪部分之論罪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所謂之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被告申○○、午○○、亥○○、丁○○與巳○○等人夥同同案被告王華興及共犯方聰吉、「山仔」犯罪所持如附表一所示螺絲起子、剪刀、尖嘴鉗各1 把,雖未扣案,然剪刀刀刃鋒利,而螺絲起子及尖嘴鉗除把手外均為金屬製成,質地堅硬,頂端尖銳,客觀上顯然均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依社會通常觀念可供兇器使用,俱屬兇器無訛。 ㈡次按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2 人或3 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但如同謀共同正犯與其他共犯間共謀之犯罪,參與實施犯罪之人數,已合於刑法或其特別法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人數時,依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之理論,同謀共同正犯仍應與其他共同正犯負相同之刑責(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5號、98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午○○與已判刑確定之共同被告巳○○及共犯王華興分別就附表一編號8至10、12 至18、20至24、26、27等犯行,均僅參與事前謀議及事後分贓,而未親自為竊取行為,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不能包括在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項所規定之「結夥3 人以上」中。 ㈢核被告申○○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如附表一編號1 、5 、6 、9 、10、12、13、16、17、19至21、23、24、26、29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如附表一編號3 、4 、11、14、15、22、25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㈣核被告午○○所為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款 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㈤核被告亥○○所為,如附表一編號8 、28、30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如附表一編號7 、18、27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如附表一編號1 、5 、6 、9 、10、12、13、16、17、19至21、23、24、26、29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如附表一編號3 、4 、11、14、15、22、25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㈥核被告丁○○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 、8 、28、30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如附表一編號7 、18、27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如附表一編號5 、6 、9 、10、12、13、16、17、19至21、23、24、26、29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如附表一編號11、14、15、22、25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 1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㈦核被告壬○○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其係一次購買行為,分二次交付,應僅能論以一罪。 ㈧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0各次犯行所示之被告(詳見附表「行為人」欄所載),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竊盜犯行,分別與如附表一所示各次一起行竊之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㈨被告申○○、亥○○、丁○○等3 人所犯上開數罪間,分別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㈩被告申○○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250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復經本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17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3年1 月20日縮刑執行完畢;另被告亥○○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7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6年5 月2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3 份附卷可稽,被告申○○、亥○○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四、原審就如附表一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㈠如附表一各編號被告申○○、午○○、亥○○、丁○○等行竊之時間,已據各該被害人(或保管人、報案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原判決未依該被害人之陳述,記載犯罪之時間,僅籠統記載「某時許」,即有認定事實不明確之違失。㈡保安處分於裁判時宣告之,刑法第96條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強制工作,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期間不同者,僅就其中最長期者執行之,有不定期者,僅就不定期者執行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4 款亦有規定,從而所犯數罪如分別有諭知強制工作必要者,自應於各該罪刑後宣告之,再依上開規定,諭知應強制工作期間,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74號判決參照)。原判決於理由內雖以被告申○○、亥○○、丁○○有犯竊盜罪之習慣,有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以資矯正之必要,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然並未於所犯各罪主文項下逐一宣告強制工作,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即有未洽。㈢被告壬○○係於97年12月31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左營區○○○○○路楠梓交流道附近某巷道內,向申○○以每台2 萬元購買竊贓發電機2 台,及以8 萬元之代價購買挖土機1 台,惟因挖土機太大,壬○○無法以其自小客車自行載回南投,僅先給付發電機之價款4 萬元,及給付挖土機之部分價款3 萬元,迨98年元月3 日,始由申○○將挖土機載往南投縣國道2 號公路南投交流道附近交付予壬○○,而得其餘價款5 萬元之情,業據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綦詳,並經證人申○○證述屬實,是被告壬○○實質上僅有1 次即97年12月31日故買贓物之犯行,原判決認被告壬○○另於98年1 月3 日向申○○購買挖土機(檢察官起訴意旨未認此二部分犯行應分論併罰),亦有未洽。被告申○○、午○○、亥○○、丁○○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太重並無理由;惟被告壬○○以其實質上僅犯1 次故買贓物罪,指摘原判決判處其兩次故買贓物罪為不當,即有理由;且原判決附表一部分又有上開㈠、㈡點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申○○、午○○、亥○○、丁○○附表一部分及壬○○部分撤銷。審酌被告申○○、午○○、亥○○、丁○○均正值青壯年,竟不妥思獲取財物之正當途徑以滿足其物質需求,猶為貪一時之慾,即任行竊取他人之挖土機、拖板車、曳引車、鋼板、壓路機、大貨車、發電機、剷土機,行為確有不當,且渠等所持之螺絲起子、剪刀及尖嘴鉗各1 把,客觀上均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而該被告4 人所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屬價值不斐之物,損害被害人之權益甚深;且本件犯罪時間自97年9 月1 日至98年1 月7 日,期間僅有4 月餘,被告申○○、亥○○、丁○○所犯之竊盜犯行竟各達24次、29次、27次,惡性甚深,被告午○○則僅有1 次犯行,惡性非深;另被告壬○○為圖厚利收購贓物,使被害人取回失物不易,所生損害甚鉅,所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與治安,並助長竊風,惡性匪淺,惟念被告申○○等5 人於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情狀,各科處被告申○○、午○○、亥○○、丁○○如附表一科刑欄所示之刑,及科處被告壬○○有期徒刑捌月。被告申○○、亥○○、丁○○等3 人,於短短數個月之時間內,所犯之竊盜犯行竟各達24次、29次、27次(詳如附表一所示),次數甚多,且渠等犯罪手法均循相同模式,即由同案被告王華興先行鎖定行竊目標,或由被告申○○、亥○○、丁○○自行鎖定目標,再由被告申○○、亥○○、丁○○下手行竊,所竊取之物均係價值不斐之挖土機、拖板車、曳引車、鋼板、壓路機、大貨車、發電機、剷土機等,變賣贓物朋分贓款後,均供渠等施用毒品之用,足認被告申○○、亥○○、丁○○(丁○○各罪科刑雖未逾一年,惟定執行刑已逾一年)自律能力顯有不足,且犯罪成習,而有再犯之虞,僅藉刑之執行實不足以徹底根絕渠等惡性,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規定,均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詳如附表一科刑欄所示),以資矯治。至公訴人雖另聲請對被告午○○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然以本件犯罪事實觀之,被告午○○僅涉犯附表一編號9 所示一件犯行,難以認定被告午○○有何犯罪之習慣,且科刑亦未達1 年,依法自不得宣告被告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附此敘明。又被告午○○雖曾因竊盜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1年7 月1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惟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以其因本案曾被羈押1 個多月,其弟即被告申○○因本案現仍羈押中,家中尚有年邁父母需其扶養照顧,認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伍年,並令其於99年6 月30日前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以勵自新。並就被告申○○、亥○○、丁○○部分定應執行刑為被告申○○有期徒刑陸年、被告亥○○有期徒刑陸年貳月、被告丁○○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並均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強制工作3 年。未扣案被告申○○、亥○○、丁○○行竊所持之螺絲起子、剪刀、尖嘴鉗各1 把,係被告丁○○所有,供渠等行竊所用之物,且現在存放在被告丁○○家中,並未滅失等情,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見原審卷B 第87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及共犯連帶沒收原則,均予宣告沒收(詳如附表一科刑欄所示)。 五、如附表二部分,被告申○○、午○○、亥○○、丁○○被訴犯竊盜罪,因無被害人指訴,亦無贓物扣案可資佐證,尚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業如前述,原審未予詳察,即遽予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申○○、午○○、亥○○、丁○○就此部分上訴意旨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就附表二所示各該被告被訴犯罪部分諭知無罪。 六、原判決被告巳○○部分,業經判決確定,故不再論列。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34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5 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4 條、第5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郭蘭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附表一:有罪部分 註:括弧內編號為起訴書附表編號 ┌──┬───┬───┬────┬────┬────┬───┬────┬────────┐ │編號│ 時間 │ 地點 │ 被害人 │竊取物品│ 行為人 │所攜帶│所犯法條│ 科 刑 │ │ │ │ │(告訴人)│ │ │之工具│ │ │ ├──┼───┼───┼────┼────┼────┼───┼────┼────────┤ │ 1 │97年7 │高雄市│允營通運│車牌號碼│申○○、│無。 │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1日 │左營區│有限公司│X7-996號│亥○○、│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下午9 │左營大│(報案人│營業曳引│綽號「山│ │1項第4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後至│路911 │甲○○)│車,價值│仔」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7月2日│號 │ │約15萬元│ │ │ │亥○○處有期徒刑│ │ │上午6 │ │ │、鐵線圈│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時10分│ │ │14捲(重│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前 │ │ │25公噸)│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2 │97年8 │高雄市│丙○○ │3x2.1公 │申○○、│無。 │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11日│楠梓區│ │尺鐵板9 │丁○○ │ │320 條第│10月,並於刑之執│ │ │上午8 │大學29│ │塊(約15│ │ │1項 │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前 │路與大│ │萬3千元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學22街│ │)、4公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口 │ │尺長鐵軌│ │ │ │8 月,並於刑之執│ │ │ │ │ │樁3根(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約1萬3千│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5百元) │ │ │ │ │ │ │ │ │ │、挖土機│ │ │ │ │ │ │ │ │ │車用電腦│ │ │ │ │ │ │ │ │ │1具(約7│ │ │ │ │ │ │ │ │ │萬) │ │ │ │ │ ├──┼───┼───┼────┼────┼────┼───┼────┼────────┤ │ 3 │97年9 │高雄市│大方交通│車牌號碼│申○○、│尖嘴鉗│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25日│前鎮區│有限公司│K0-341號│亥○○、│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下午10│竹內裡│(報案人│車輛 │綽號「山│ │1項第3、│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30分│凱旋三│己○○)│ │仔」 │ │4款 │所強制工作3 年;│ │ │後至9 │路與育│ │ │ │ │ │未扣案尖嘴鉗1 把│ │ │月26日│樂路口│ │ │ │ │ │沒收。 │ │ │上午7 │ │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時45分│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未扣案尖嘴鉗1 把│ │ │ │ │ │ │ │ │ │沒收。 │ ├──┼───┼───┼────┼────┼────┼───┼────┼────────┤ │ 4 │97年9 │高雄市│圓豐貨運│板車1部 │申○○、│尖嘴鉗│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26日│楠梓區│公司(報│ │亥○○、│、螺絲│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6 │五常里│案人謝卉│ │綽號「山│起子 │1項第3、│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前 │鳳楠路│芸) │ │仔」 │ │4款 │所強制工作3 年;│ │ │ │與經建│ │ │ │ │ │未扣案尖嘴鉗1 把│ │ │ │路巷口│ │ │ │ │ │、螺絲起子1 把均│ │ │ │ │ │ │ │ │ │沒收。 │ │ │ │ │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未扣案尖嘴鉗1 把│ │ │ │ │ │ │ │ │ │、螺絲起子1 把均│ │ │ │ │ │ │ │ │ │沒收。 │ ├──┼───┼───┼────┼────┼────┼───┼────┼────────┤ │ 5 │97年10│高雄縣│未○○ │MODEL廠 │申○○、│無。 │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8日 │高楠公│ │牌挖土機│亥○○、│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下午5 │路30號│ │1部(型號│丁○○ │ │1項第4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30分│前人行│ │:B50-2)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後至10│道 │ │、價值約│ │ │ │亥○○處有期徒刑│ │ │月9日 │ │ │65萬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9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前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6 │97年10│高雄縣│酉○○(│人孔蓋60│申○○、│無。 │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9日 │橋頭鄉│保管人)│塊 │亥○○、│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5 │新中五│ │ │丁○○、│ │1項第4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10分│街與橋│ │ │方聰吉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前 │新三路│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7 │97年10│高雄市│戌○○ │車牌號碼│亥○○、│剪刀 │刑法第 │亥○○處有期徒刑│ │ │月9日 │鹽埕區│ │Z3-925號│丁○○ │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8 │七賢三│ │大貨車 │ │ │1項第3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 │路與必│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信街口│ │ │ │ │ │未扣案剪刀1 把沒│ │ │ │ │ │ │ │ │ │收。 │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未扣案剪刀1 把沒│ │ │ │ │ │ │ │ │ │收。 │ ├──┼───┼───┼────┼────┼────┼───┼────┼────────┤ │ 8 │97年10│高雄市│黃○○ │神戶牌 │王華興、│無。 │刑法第 │亥○○處有期徒刑│ │ │月13日│鼓山區│ │SK50UR型│亥○○、│ │320 條第│10月,並於刑之執│ │ │上午11│裕誠路│ │挖土機(│丁○○ │ │1項 │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前 │與南屏│ │機號YJO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路口 │ │1079)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8 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9 │97年10│屏東縣│旭登機電│1.5公尺x│申○○、│無。 │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15日│林邊鄉│工程有限│3公尺鋼 │亥○○、│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6 │國道三│公司(保│板2 塊、│丁○○、│ │1項第4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30分│路林邊│管人黃廉│2.5公尺x│方聰吉、│ │ │所強制工作3 年。│ │ │前 │交流道│卿) │3公尺鋼 │午○○ │ │ │亥○○處有期徒刑│ │ │ │平面道│ │板23塊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路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午○○處有期徒刑│ │ │ │ │ │ │ │ │ │9 月。 │ ├──┼───┼───┼────┼────┼────┼───┼────┼────────┤ │ 10 │97年12│高雄縣│地○○ │小松牌PC│王華興、│無。 │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5日 │橋頭鄉│ │-200-5型│申○○、│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下午2 │成功路│ │挖土機 │亥○○、│ │1項第4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40分│202號 │ │ │丁○○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前 │ │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11 │97年12│高雄縣│子○○ │車牌號碼│申○○、│剪刀、│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8日 │仁武鄉│ │337-XY號│亥○○、│螺絲起│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9 │中正路│ │自用大貨│丁○○ │子 │1項第3、│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10分│與文安│ │車(價值│ │ │4款 │所強制工作3 年;│ │ │ │街口 │ │約60萬元│ │ │ │未扣案剪刀1 把、│ │ │ │ │ │) │ │ │ │螺絲起子1 把均沒│ │ │ │ │ │ │ │ │ │收。 │ │ │ │ │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未扣案剪刀1 把、│ │ │ │ │ │ │ │ │ │螺絲起子1 把均沒│ │ │ │ │ │ │ │ │ │收。 │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未扣案剪刀1 把、│ │ │ │ │ │ │ │ │ │螺絲起子1 把均沒│ │ │ │ │ │ │ │ │ │收。 │ ├──┼───┼───┼────┼────┼────┼───┼────┼────────┤ │ 12 │97年12│高雄縣│E○○ │挖土機(│王華興、│無。 │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12日│鳳山市│ │價值約45│申○○、│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7 │國道1 │ │萬元) │亥○○、│ │1項第4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前 │號公路│ │ │丁○○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南向 │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371.4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公里處│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13 │97年12│高雄縣│辛○○ │車牌號碼│王華興、│無。 │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18日│路竹鄉│ │100-TQ號│申○○、│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7 │下坑村│ │自用大貨│亥○○、│ │1項第4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前 │大德路│ │車、鋼筋│丁○○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277巷 │ │15公噸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底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14 │97年12│高雄縣│宇○○ │鐵板18塊│王華興、│螺絲起│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20日│大寮鄉│ │ │申○○、│子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7 │鳳林二│ │ │亥○○、│ │1項第3、│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前 │路826 │ │ │丁○○ │ │4款 │所強制工作3 年;│ │ │ │號前 │ │ │ │ │ │未扣案螺絲起子1 │ │ │ │ │ │ │ │ │ │把沒收。 │ │ │ │ │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未扣案螺絲起子1 │ │ │ │ │ │ │ │ │ │把沒收。 │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未扣案螺絲起子1 │ │ │ │ │ │ │ │ │ │把沒收。 │ ├──┼───┼───┼────┼────┼────┼───┼────┼────────┤ │ 15 │97年12│高雄縣│戊○○ │車牌號碼│王華興、│螺絲起│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22日│彌陀鄉│ │555-QL大│申○○、│子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5 │中正東│ │貨車、 │亥○○、│ │1項第3、│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10分│路412 │ │200型挖 │丁○○ │ │4款 │所強制工作3 年;│ │ │前 │號 │ │土機1台 │ │ │ │未扣案螺絲起子1 │ │ │ │ │ │ │ │ │ │把沒收。 │ │ │ │ │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未扣案螺絲起子1 │ │ │ │ │ │ │ │ │ │把沒收。 │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未扣案螺絲起子1 │ │ │ │ │ │ │ │ │ │把沒收。 │ ├──┼───┼───┼────┼────┼────┼───┼────┼────────┤ │ 16 │97年12│高雄縣│佑通股份│壓圈9 個│王華興、│無。 │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24日│燕巢鄉│有限公司│、9 公尺│申○○、│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8 │南下高│(報案人│長鋼板樁│亥○○、│ │1項第4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前 │速公路│乙○○)│20片 │丁○○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旁產業│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道路旁│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17 │97年12│高雄縣│佑通股份│9公尺長 │王華興、│無。 │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26日│燕巢鄉│有限公司│鋼板樁50│申○○、│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8 │南下高│(報案人│片 │亥○○、│ │1項第4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前 │速公路│乙○○)│ │丁○○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旁產業│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道路旁│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18 │97年12│高雄市│中國海洋│車牌號碼│王華興、│螺絲起│刑法第 │亥○○處有期徒刑│ │ │月27日│前鎮區│開發股份│315-XY號│亥○○、│子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下午5 │興漁四│有限公司│自大貨車│丁○○ │ │1項第3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10分│路2 號│用(保管│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前 │旁人行│人辰○○│ │ │ │ │未扣案螺絲起子1 │ │ │ │道 │) │ │ │ │ │把沒收。 │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未扣案螺絲起子1 │ │ │ │ │ │ │ │ │ │把沒收。 │ ├──┼───┼───┼────┼────┼────┼───┼────┼────────┤ │ 19 │97年12│高雄縣│卯○○ │車牌號碼│申○○、│無。 │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31日│岡山鎮│ │HM-585號│亥○○、│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8 │嘉新東│ │營業用大│丁○○ │ │1項第4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30分│路45號│ │貨車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前 │ │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20 │97年12│高雄市│高輝營造│TACON牌T│王華興、│無。 │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31日│楠梓區│工程股份│WR-850ND│申○○、│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5 │大學東│有限公司│型壓路機│亥○○、│ │1項第4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5分 │路62號│(保管人│l台、發 │丁○○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前 │ │C○○)│電機2台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21 │97年12│高雄縣│宙○○ │挖土機(│王華興、│無。 │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31日│仁武鄉│ │KOBELCO │申○○、│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11│和平路│ │怪手)1 │亥○○、│ │1項第4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前 │二段 │ │部 │丁○○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333號 │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前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22 │98年1 │高雄縣│G○○ │TCM牌743│王華興、│螺絲起│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2日 │永安鄉│ │型鏟土機│申○○、│子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5 │保安路│ │(山貓)│亥○○、│ │1項第3、│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37分│5巷內 │ │1部、鐵 │丁○○ │ │4款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爬梯2個 │ │ │ │未扣案螺絲起子1 │ │ │ │ │ │ │ │ │ │把沒收。 │ │ │ │ │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未扣案螺絲起子1 │ │ │ │ │ │ │ │ │ │把沒收。 │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未扣案螺絲起子1 │ │ │ │ │ │ │ │ │ │把沒收。 │ ├──┼───┼───┼────┼────┼────┼───┼────┼────────┤ │ 23 │98年1 │高雄縣│癸○○ │YANIUER │王華興、│無。 │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3日 │岡山鎮│ │牌挖土機│申○○、│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7 │本洲路│ │1部 │亥○○、│ │1項第4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40分│371號 │ │ │丁○○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旁 │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 │ ├──┼───┼───┼────┼────┼────┼───┼────┼────────┤ │ 24 │98年1 │高雄縣│開源營造│鐵板8塊 │王華興、│無。 │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 │月3日 │湖內鄉│股份有限│(價值約│申○○、│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8 │東方路│公司(保│24萬元)│亥○○、│ │1項第4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前 │與和平│管人謝榮│ │丁○○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路旁 │泰)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25 │98年1 │高雄市│庚○○ │車牌號碼│申○○、│尖嘴鉗│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26)│月7日 │河西一│ │UV-267號│亥○○、│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下午5 │路3號 │ │大貨車 │丁○○ │ │1項第3、│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前 │ │ │ │ │ │4款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未扣案尖嘴鉗1 把│ │ │ │ │ │ │ │ │ │沒收。 │ │ │ │ │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未扣案尖嘴鉗1 把│ │ │ │ │ │ │ │ │ │沒收。 │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未扣案尖嘴鉗1 把│ │ │ │ │ │ │ │ │ │沒收。 │ ├──┼───┼───┼────┼────┼────┼───┼────┼────────┤ │ 26 │98年1 │高雄縣│達茂營建│鐵板4塊 │申○○、│無。 │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27)│月15日│仁武鄉│公司(保│(價值約│亥○○、│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7 │公館1 │管人顏煥│20萬元)│丁○○、│ │1項第4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50分│巷20號│章) │ │巳○○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前 │ │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27 │98年1 │高雄縣│天○○ │車牌號碼│亥○○、│剪刀 │刑法第 │亥○○處有期徒刑│ │(28)│月15日│仁武鄉│ │790-HK號│丁○○、│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上午2 │烏林村│ │大貨車、│巳○○ │ │1項第3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30分│林森巷│ │KOBELCO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前 │93號空│ │牌50型挖│ │ │ │未扣案剪刀1 把沒│ │ │ │地內 │ │土機1部 │ │ │ │收。 │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未扣案剪刀1 把沒│ │ │ │ │ │ │ │ │ │收。 │ ├──┼───┼───┼────┼────┼────┼───┼────┼────────┤ │ 28 │97年9 │高雄市│寅○○ │車牌號碼│亥○○、│無。 │刑法第 │亥○○處有期徒刑│ │(34)│月23日│楠梓區│ │X6-407號│丁○○ │ │320 條第│10月,並於刑之執│ │ │某時許│德民路│ │營業用大│ │ │1項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122號 │ │貨車1部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前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8 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29 │97年9 │高雄市│丑○○ │方型鐵鋼│申○○、│無。 │刑法第 │申○○處有期徒刑│ │(35)│月23日│楠梓區│ │板17塊,│亥○○、│ │321 條第│1 年,並於刑之執│ │ │某時許│加仁路│ │價值約17│丁○○ │ │1項第4款│行前,令入勞動場│ │ │ │96號前│ │萬元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亥○○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 年,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 │ │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10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30 │98年1 │高雄縣│泰盛交通│XG-880號│亥○○、│無。 │刑法第 │亥○○處有期徒刑│ │(36)│月13日│鳥松鄉│企業股份│車牌2面 │丁○○ │ │320 條第│10月,並於刑之執│ │ │上午6 │昌文街│有限公司│(懸掛於│ │ │1項 │行前,令入勞動場│ │ │時前 │空地 │(報案人│編號26所│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 │ │A○○)│示之車輛│ │ │ │丁○○處有期徒刑│ │ │ │ │ │) │ │ │ │8 月,並於刑之執│ │ │ │ │ │ │ │ │ │行前,令入勞動場│ │ │ │ │ │ │ │ │ │所強制工作3 年。│ └──┴───┴───┴────┴────┴────┴───┴────┴────────┘ 附表二:無罪部分 註:括弧內編號為起訴書附表編號 ┌──┬───┬────┬────┬──────┬────┬───┬──────┐ │編號│ 時間 │ 地點 │ 被害人 │竊取物品 │行為人 │所攜帶│所犯法條 │ │ │ │ │(告訴人)│ │ │之工具│ │ ├──┼───┼────┼────┼──────┼────┼───┼──────┤ │ 1 │98年1 │高雄縣岡│不詳 │壓路機1部 │申○○、│螺絲起│刑法第321 條│ │(25)│月4日 │山鎮省道│ │ │丁○○、│子 │第1 項第3 款│ │ │某時許│台1 線新│ │ │午○○ │ │ │ │ │ │舊省道交│ │ │ │ │ │ │ │ │叉口 │ │ │ │ │ │ ├──┼───┼────┼────┼──────┼────┼───┼──────┤ │ 2 │不詳 │高雄縣岡│不詳 │鋼板 │申○○、│無。 │刑法第321 條│ │(29)│ │山鎮本工│ │ │亥○○、│ │第1 項第4 款│ │ │ │路與本工│ │ │方聰吉 │ │ │ │ │ │二路口 │ │ │ │ │ │ ├──┼───┼────┼────┼──────┼────┼───┼──────┤ │ 3 │不詳 │高雄縣岡│不詳 │鋼板 │亥○○、│無。 │刑法第320 條│ │(30)│ │山鎮本工│ │ │丁○○ │ │第1 項 │ │ │ │路與本工│ │ │ │ │ │ │ │ │五路口 │ │ │ │ │ │ ├──┼───┼────┼────┼──────┼────┼───┼──────┤ │ 4 │97年12│高雄市前│不詳(未│車號不詳車輛│王華興、│螺絲起│刑法第321 條│ │(31)│月初某│鎮區漁港│得手) │ │亥○○、│子 │第2 項、第 1│ │ │時許 │中二路與│ │ │丁○○ │ │項第3 款 │ │ │ │南三路口│ │ │ │ │ │ ├──┼───┼────┼────┼──────┼────┼───┼──────┤ │ 5 │不詳 │高雄縣大│不詳(未│車號不詳車輛│申○○、│螺絲起│刑法第321 條│ │(32)│ │寮鄉拷潭│得手) │ │亥○○、│子 │第2 項、第 1│ │ │ │路139 號│ │ │丁○○ │ │項第3 、4 款│ │ │ │前 │ │ │ │ │ │ ├──┼───┼────┼────┼──────┼────┼───┼──────┤ │ 6 │不詳 │高縣鄉大│不詳(未│200 型挖土機│王華興、│無。 │刑法第321 條│ │(33)│ │寮鄉五寮│得手) │ │申○○、│ │第2 項、第 1│ │ │ │15右分14│ │ │亥○○、│ │項第4 款 │ │ │ │T2199EC0│ │ │丁○○ │ │ │ │ │ │6 電桿旁│ │ │ │ │ │ │ │ │空地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