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更(一)字第149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另住屏東縣屏東市○○路410巷7號選任辯護人 洪順玉 律師 黃奉彬 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36號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451 號、20471 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背信、侵占及定執行刑部分(即被訴侵占公有財物部分),均撤銷。 甲○○被訴侵占公有財物部分無罪。 其他(即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及丙○○、翁光明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下同)91年2 月間擔任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下稱旗山農工)校長,負責綜合監督管理訓導、教務、總務、實習、人事、經費等校務、核准學校工程招標、勞務採購、學生校車等招標等業務;被告丙○○分別自78年至80年間、87年至89年間、92年至94年間擔任該校訓導主任(嗣於94年8 月退休),秉承校長之命負責學生校車管理、主持評選學生校外教學參觀活動招標等業務,2 人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被告乙○○係百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樂旅行社)業務員,負責招攬旅遊生意及帶團領隊、出席評選議價等業務,渠自87年起至90年間,因多次承攬位於台東縣之國立關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下稱關山高職)「原住民舞蹈團出國表演」而熟識時任校長之被告甲○○,被告甲○○連續以指定評選及議價方式,使百樂旅行社承辦關山高職出國表演活動,甲○○與乙○○彼此交往關係良好,被告丙○○因校長甲○○關係而熟識被告乙○○,因而為下列不法行為: (一)被告甲○○自91年間擔任旗山農工校長起,明知機關一定金額以上之工程、勞務採購,必須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竟基於圖利百樂旅行社及被告乙○○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94年3 月31日學校辦理「93年度校外教學參觀活動」(下稱「93年校外參觀」),預算金額98萬元、以每人3,250 元計算,參加人數308 人,第1 次因只有一家廠商投標而流標,扣除成本及開銷,承攬該標案每人約有100 元之利潤,總計可獲利3 萬800 元,百樂旅行社基於有利可圖之情況下,有意承攬上開活動標案;第2 次招標領標前百樂旅行社指派業務代表之被告乙○○至甲○○校長辦公室,表示承攬該活動之強烈意願,被告甲○○為了協助百樂旅行社承攬,除個別將公告招標及領表日期、預算金額通知百樂旅行社之被告乙○○外,另向負責本案評選會議之訓導主任即被告丙○○表示,渠已決定將「93年校外參觀」指定給百樂旅行社承攬,並指示同具圖利犯意聯絡之被告丙○○將百樂旅行社,因評選計分方式係採以總分計算排序,評選成績百樂旅行社分數第2 名,在尚未公布評選名次前,被告丙○○以0000000000手機向校長甲○○報告百樂旅行社分數排序第2 名,被告甲○○意圖讓百樂旅行社評選為第1 名,乃指示被告丙○○更改評選計分方式,及竄改分數讓百樂旅行社成績第1 名,被告丙○○依被告甲○○指示,立即與評選委員研究,決定計分方式改為序位法評選(原評選計分方式),以影響開標結果,讓原本無法承攬之百樂旅行社分數經竄改分數後評選為第1 名,致百樂旅行社順利承攬該標案並獲取3 萬8 百元之利潤,嗣被告乙○○為感謝被告甲○○,乃基於行賄之犯意,於94年9 月9 日在旗山農工校長室,贈送被告甲○○大陸製造裱框「雙龍戲珠」藝品1 件,而對被告甲○○前開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被告甲○○亦基於收受賄賂犯意予以收受。 (二)旗山農工校車自91年至94年間均由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限公司(下稱高雄客運)承攬,被告甲○○明知高雄客運有對搭乘校車學生提供旗山農工之回饋金,不得挪為私人或其他用途,竟基於侵占不法所得之概括犯意,利用監督及有權核准動支回饋金及校務基金之機會,自91年至93年上半年間,在其每個月支領校長特別費4500至5500元未完全用盡前,即挪用回饋金來源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回饋金29萬1180元,該筆回饋金來源係每學期高雄客運將收到校車車款中提撥部分金額,作為該學校之回饋金,每次都由高雄客運調度股長曾拓華親自攜帶約新台幣(下同)7 、8 萬元現金,至學校交給出納組長黃子凌,黃子凌依據甲○○指示開立收據後,先後將回饋金存入於第一銀行旗山分行(下稱第一銀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帳戶名稱:省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下稱「旗山農工校務基金帳戶」),自91年至93年上半年間,專車補助款合計29萬1180元(含90學年下學期收入8 萬5500元、91學年上學期收入8 萬2450元、91學年下學期收入7 萬4850元、92 學 年上學期即92年9 月至12月份收入4 萬8380元《起訴書誤植7 萬4850元,應予更正》);再被告甲○○未將93年下半年至95年上半年間,回饋金來源之專車補助款合計25萬7600元(含93學年上學期收入7 萬7600元,93學年下學期收入6 萬元,94上學期收入6 萬元,94年下學期收入6 萬元)存入該「旗山農工校務基金帳戶」(以上二部分回饋金,合計54萬8780元),並每學期批示動支上開回饋金,合計52萬6180元(存入專戶之回饋金29萬1180元全數動支,未存入上開專戶之回饋金25萬7600元,動支其中23萬5 千元),除發給校車工作人員津貼及其他校務活動使用外,甲○○明知關於其私人紅白帖,得以其每個月支領學校編列預算校長特別費4,500 至5,500 元內支用,在未完全用盡前,竟自91年12月起至93年5 月19日止,擅自使無犯意聯絡之黃子凌依其批示挪用其中之10萬2837元(明細如附表一),供甲○○私人花用。復於93年5 月後因原設立第一銀行「旗山農工校務基金帳戶」,不得同時與該校第一銀行000-00-00000帳號(帳戶名稱:財團法人省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下稱「文教基金會帳戶」)併存設立,被告甲○○乃於93年5 月19日指示黃子凌將上開「旗山農工校務基金帳戶」辦理結清銷戶後,並指示不知情之黃子凌將結餘款現金6 萬8348元(含本金6 萬8084元,利息264 元)領出,交給被告甲○○轉存入同日以其私人名義在第一銀行開戶設立之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甲○○私人帳戶」),將上開屬於旗山農工之款項予以侵占,存入其私人帳戶花用。 (三)嗣於95年4 月19日經檢察官指揮高雄縣調查站執行搜索,並在旗山農工校長室扣得被告乙○○用以行賄甲○○之裱框「雙龍戲珠」藝品1 件。因認就事實(一)部分,被告甲○○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被告乙○○涉有同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嫌,被告丙○○涉有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嫌;事實(二)部分,被告甲○○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收賄、侵占公有財物,被告丙○○涉有圖利,被告乙○○涉有行賄罪嫌,就事實(一)部分,無非係以被告乙○○、甲○○、丙○○及同案被告許國良、劉春月之供述,並有辦理「93年校外參觀」標案招標內簽、評審會議、評分表及評分統計表、決標等資料、被告甲○○與丙○○94年4 月1 日16時32分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甲○○與乙○○同年3 月23日10時3 分、9 月8 日20時26分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且有裱框「雙龍戲珠」藝品1 件扣案可資佐証;就事實(二)部分,係以被告甲○○及證人黃子凌之證述,並有高雄客運90年下學期至94年下半年專車補助款收入明細表暨甲○○挪用該專款私用明細表、支出傳票、92學年度、93學年度學生專車標案、甲○○第一銀行設立之000-00-000000 號帳戶資料可憑等語,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甲○○、丙○○、乙○○均堅決否認有何上開起訴犯行,被告甲○○辯稱:我並沒有指示評審委員要投票給何公司,也沒有指示更改分數;扣案之裱框「雙龍戲珠」僅人民幣30元價值,是送給學校,掛在校長室;高雄客運之捐款是供校務發展之用,沒有指定用途,我是校長,有權決定用途,且沒有作為私人花費,我取消原來「旗山農工校務基金帳戶」,是上級規定不能有校外(「文教基金會帳戶」以外)帳戶,才另開設「甲○○私人帳戶」,因我是學校之代表人,且我離職時亦將該帳戶存款歸還學校,其中2 萬元是放在總務主任許國良處做零用金用,錢沒有短少,我未侵占錢財等語;被告丙○○辯稱:我沒有竄改分數使百樂旅行社得標,是因計分人員計算方式用錯,才更正過來;序位法評選是指如4 家來競標,我打的分數,依照排序方式給分數,分別給4 、3 、2 、1 分,評分人員打絕對分數,到計分組統計,才改為排列序分方式,評分表上也有註明採序分法,沒有圖利他人等語;被告乙○○辯稱:上開「雙龍戲珠」是要送給學校,不是要送給校長甲○○,甲○○與丙○○並未幫助我得標,序位法評分是學校規定之方式,不是以總分法計算,我未行賄等語。經查: (一)據證人即評選委員劉芳錦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我是評審委員之一,評選委員打完分數,交給計分人員計分後,結果交由丙○○宣布,就是百樂旅行社得標;評分過程廠商並不在場,但宣布時會請廠商進來;校長甲○○並沒有指示要給百樂旅行社得標等語;於原審亦結證稱:學校是對外上網招標,標單上有備註,上網公告時就有明確告知是採序位法,我沒有在評分表上排名次,只有打分數,4 家廠商打完分數後再交給計分劉春月;要先打分數,再排序位;招標辦法是我擬的,91年度擬訂,92、93年度沿用;評分表交出後,我沒有再拿回來變更分數等語(見偵②卷第145 頁,原審②卷第190 至192 頁)。再證人即評選委員蘇綰渟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先打總分,再排序列,第1 名就排1 ,第2 名就排2 ,是一開始就以排序來決定何家廠商得標,丙○○及許國良並沒有叫我們要更改分數或排序,主要是庶務組劉春月發現分數弄錯,最後是百樂得標等語;於原審亦結證稱:當初應該要用序位法,但大家都沒有看招標公告,一般大家都用總分直接打分數;在交出給計分人員之前都可以更正分數,只要在修正地方簽名,不是在劉春月那裡修改;後來發現錯誤,是丙○○說評審方法用錯,才要更正用序位法統計等語(見偵③卷第263 頁,原審①卷第240 至242 頁)。證人即計分人員劉春月於原審結證稱:本件是我承辦上網招標,上網須知公告是採用序位法,每個評選委員各交給我4 張評分表,交給我時都是以總分計算;我應該將各廠商所得出總分,按照得分高低轉換為1 、2 、3 、4 分;一開始是以總分法計算,後來蘇綰渟發現錯誤,因公告是採序位法,才改以個別委員所打分數依序位法換算統計,蘇綰渟複算一次;校長甲○○沒有說要給何家廠商得標,我也沒有聽到丙○○與甲○○講話;當時因我在算總表時太忙了,所以沒有注意到;序位法是依據業務單位需求,根據總務處主辦人員劉芳錦之意見擬定;採序位法及總分法之評分表一樣,將各委員之評分分數,加總後再排序位,不是各廠商加總分數後再排序;我在調查單位說用總分法,是因為當時疏忽了等語(見原審②卷第13、14、16、19、20、105 、106 頁),互核上開3 位參與評審、計分人員之證述均相符合,顯見本件招標案上網公告是採最有利標,並係採「序分法」,而非採取「總分法」,且評分表上有載明:依「名次序分」累計「序分和」,以「序分和」最低者為第一名,此有該次招標公告及該校93學年度校外教學參觀活動最有利標評分表4 紙可稽(見95年度偵字第11451 號偵查卷第17至19頁、第22頁以下),可見確係因計分人員劉春月、蘇綰渟疏未以序位分統計,原以總分計算,於複算時發現有誤,才改以轉換成序位分計算,重新排序計分,統計結果為百樂旅行社得標;且被告甲○○、丙○○並沒有指示或關說評審委員要更改分數或排序之舉,而各評審委員交出評分表給計分人員前,本於職權都可更正所打分數並簽名負責,亦符合一般評審作業常態,此亦非計分完成後再另行竄改分數可言。 (二)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據政府採購法於88年5 月17日(88)工程企字第8806853 號發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3 條第2 項規定:所稱總評分,指採購評選委員會(下稱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選項目之配分,評審廠商投標文件,核給各評選項目之得分,再將各項得分合計後之分數;第3 項規定:所稱序位法,指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所列評選項目之重要性或權重,評審廠商投標文件後所核給之序位;且同辦法第9 條規定: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總評分法、二、評分單價法;三、序位法;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是可知「總評分法」、「序位法」均為公立學校採購得採用之評選方法;而對照本案卷內最有利標評分表(空白表)備註欄第2 條、第2 至4 號廠商最有利標評分表備註欄第2 條、決標公告等資料觀之,均載明:「依評選委員所核評的『名次序分』,累計『序分和』,『序分和』最低者為第一名,若有2 家以上為同一排名,依標價低者優先議價」,此有旗山農工「辦理93學年度校外教學參觀活動」之最有利標總評分法配分統計表、召開評審會議紀錄、94年4 月1 日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辦理93學年度校外教學參觀活動標案(9401-1號)招標內簽、評審會議、評分表、評分統計表及決標等資料卷(見原審②卷第44至48頁,調查站證據第2 卷內)在卷足參,核與上開證人劉芳錦、蘇綰渟及劉春月3 人所證述內容相符,堪認屬實。 (三)公訴人雖以被告甲○○與丙○○94年4 月1 日16時32分、與乙○○同年3 月23日10時3 分、9 月8 日20時26分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且有「雙龍戲珠」裱框1 件扣案為證。惟被告甲○○、丙○○、乙○○等人雖就其等有持用門號雙向通聯、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之真正均不爭執,且丙○○於通聯時曾說「魯死了,翁仔變成第2 名」、「校長,排序錯了,他(指乙○○)本來就是得到第一名,對啦,翁仔,沒有問題了」等語(見調查站證據第14卷第38、41頁),然上開證人劉芳錦等3 人均證實被告甲○○並無對於評審委員指示、關說或施壓,以使被告乙○○之百樂旅行社得標,且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並無監聽到被告甲○○於該次評選之前,有以校長職權交代所屬為如何辦理,或指示主持人丙○○、各評審委員兼行政人員許國良、劉芳錦、蘇綰渟、庶務組兼計分劉春月如何故意評審百樂旅行社高分、變更序位分,如何與被告乙○○期約、交付或收受賄賂等內容,因此究不得僅因被告丙○○於計分錯誤時、更正序位分計算結果後所通聯之內容,率認被告甲○○、丙○○即有收受賄賂、直接圖利百樂旅行社之犯意,亦不得以乙○○之百樂旅行社曾經承辦旗山農工有關活動而與校長或各級主管、承辦人員認識等情,遽認被告甲○○有圖利違背職務進而收受賄賂,被告乙○○有交付賄賂,被告丙○○有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等之犯意。 (四)被告甲○○、乙○○無論辯稱該裱框「雙龍戲珠」藝品價格僅人民幣30元(折合新台幣約120 元)之實在與否,亦不論其實際價值之高低,本件被告乙○○贈送上開藝品之時間,並非係在上開94年3 月31日「93年校外參觀」評審前、中或之後,而是遲至94年9 月9 日始為之,相距已5 個月餘,難以認定與該「93年校外參觀」採購評選有直接之關聯,且上開裱框藝品係懸掛於旗山農工校長室,而非被告甲○○私人住處,則被告甲○○辯稱該藝品係贈送學校非其私人一詞,尚非無據,本院本審審理時証人乙○○亦稱:該藝品圖畫我是在桂林的路邊以30元人民幣買的等語(見98年11月24日本院審判筆錄)。既係在大陸地區○路邊攤位購買,本難期其取得價格憑據,且因大陸一般常見之圖畫品,除非名家作品,價值本不高,本件圖畫品折合台幣才120 元之說難認與經驗法則有何不符而不可採,因該畫作價值尚低,仍在一般交際餽贈之範圍,應非屬賄賂,是尚難認該裱框藝品係被告甲○○違法收受之賄賂。(五)高雄客運每學期自收到旗山農工學生搭乘校車車款中,按每日1 輛車50元,提撥作為該學校回饋金,每次都由高雄客運曾拓華親自攜帶約7 、8 萬元現金,交給黃子凌,黃子凌依被告甲○○指示開立收據後,將回饋金存入第一銀行000-00-000000 號「旗山農工校務基金帳戶」內,自91年至93年上半年間,該項專車補助款合計29萬1180元(含90學年下學期收入8 萬5500元、91學年上學期收入8 萬2450元、91年學下學期收入7 萬4850元、92學年上學期〈92年9 月至12月份〉收入4 萬8380元(此部分起訴書誤植為7 萬4850元應予更正);且就93年上學期至94年下學期專車補助款合計為25萬7600元(93學年上學期收入7 萬7600元,93學年下學期收入6 萬元,94學年上學期收入6 萬元,94學年下學期收入6 萬元),以上合計54萬8780元,且於93年5 月後因原設立之「旗山農工校務基金帳戶」,不得同時與該校第一銀行000-00-00000帳號「文教基金會帳戶」併存設立,被告甲○○於93年5 月19日指示黃子凌將「旗山農工校務基金帳戶」辦理結清銷戶後,並將結清領出之現金6 萬8348元(含本金6 萬8084元,利息264 元),轉存入其於同日開立第一銀行000-00-000000 號「甲○○私人帳戶」等情,為公訴人、被告甲○○及辯護人所不爭執,並經證人曾拓華、黃子凌於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述明確,且有旗山農工「92學年度、93學年度學生專車標案(標案:9205、9305)合約書全卷、93年度學生專車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93年5 月12日旗山農工93旗農總字第1350號函(結清於第一銀行校務基金專戶內經費6 萬8084元,並撤銷本專戶)、有關「90年下半年至94年下半年專車補助款收入明細表暨支出明細表、支出傳票影本」卷、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旗山農工校務基金帳戶」,93年5 月1 日至93年5 月31日)存款明細分類帳、第一銀行交易明細3 紙、甲○○第一銀行存摺1 份在卷足參,堪認屬實。 (六)有關高雄客運捐贈該項回饋金之性質,據高雄客運調度股股長證人曾拓華於偵查、原審審理時結證稱:「高雄客運會依校車車輛數之多寡提供獎學金給學校,獎學金都是我繳給黃子凌,她會開收據給我,沒有開過高雄客運或我個人支票給甲○○」、「沒有約定學校要如何使用這筆回饋金;之前他們說是學校基金會,我都是交給學校處理,回饋金都是當月從專車款內扣掉,提撥完再入公司帳」等語(見偵②卷第158 頁、原審卷第238 、239 頁反面),證人阮文瑤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這回饋金在我接手之前就有,我們延續之前慣例,提供每日1 輛車50元之回饋金,作為學校校務之用,包含參與工作之師生工作費、獎學金,金額如何運用由學校自行決定等語(見原審①卷第258 頁);證人黃子凌於偵查中亦結證稱:高雄客運的人拿錢來,就由我簽收,我把錢存入第一銀行000-00-000000 號旗山農工校務基金帳戶內,那是校務基金等語(見偵③卷第122 頁),綜合上開證人所述,有關高雄客運提供旗山農工之回饋金,當屬捐贈學校作為公務使用,由學校自行決定用途,受贈人自屬學校,且於交付出納黃子凌收受後,其所有權即歸屬旗山農工所有,屬於該校之公有財物,且捐贈人並未聲明須納入該校「文教基金會帳戶」管理使用,則校長被告甲○○自有依捐贈目的之用途而為監督、核准動支使用之權責。 (七)被告甲○○為旗山農工校長,其處理該回饋金係依據黃子凌所製表支領之工作津貼名冊,包含各相關業務主任、組長、組員、佐理員、輔導教官、幹事及校長本人,有該工作津貼印領清冊(90學年下學期至91學年下學期即92年9 月至12月份),並有91至94年度專車補助款收支明細表(參調查證據第7 、9 卷內)、甲○○書寫校車回饋金人員金額分配單(95年5 月17日偵查中黃子凌提出),此項支出尚符合高雄客運捐贈目的,且此期間回饋金(存入「旗山農工校務基金帳戶」)共動支29萬1180元;再就93年上學期至94年下學期回饋金合計25萬7600元,批示動支其中23萬5000元,合計動支回饋金款項52萬6180元,惟其中之42萬8805元,均使用於校車工作人員津貼、其他校務發展之用途上,並無私人花費或中飽入己之情事,此有「90年下半年至94年下半年專車補助款收入明細表暨支出明細表、支出傳票影本」卷足堪佐參,是被告甲○○動支上開回饋金於紅白帖使用明細僅如本件後附附表所示之9 萬7375元,應堪認定;至起訴書誤載「甲○○自(91)年3 月起至94年11月間共挪用回饋金10萬2 千837 元供私人花用」一節並未舉其計算之依據,而較有可議與較具爭議性之金額亦僅所謂挪用如附表所示之9 萬7375元,其差額之2萬2千6 百元並無証據足認係被告所侵吞;又有關校務基金及學校專車工作補助金於法律上之性質,在法無明文規定其使用方式、範圍之前提下,被告將之使用於對學校發展有利之事項,或將之分配予協助辦理專車之員工,係本於為學校之利益亦即未違背處理學校事務之義務;況校務基金及學校專車工作補助金均非公務預算,其用途也未被特別指定用於何種特定事項或特定人,而校務繁複含括教學、行政,凡有助益其運作之順暢,大原則禁止私人中飽私囊,其餘用途實不宜太過拘泥或設限,其性質固無依據可逕謂等同首長特別費,但其性質與精神,允宜歸類為類似首長特別費,應無不妥,因為首長所管轄之業務範圍非常繁雜,而且所屬員工人數眾多,所以難免首長會發生首長身份本身因公所需有關交際、應酬、饋贈等支出需要(按此等支出若非校長身份則較少支出機會),如果這些經費支出由首長待遇項下支應,應並不合理,且行政院主計處要訂定首長特別費之支領標準最主要是基於管理控制之目的,如果沒有一個支給標準之訂定,往往各機關首長對於上項之開支很可能會在機關之相關預算底下支應,這時候必然會造成就支領之多少不一產生不公的情況形成浮濫或浪費,而行政院為求首長特別費支出更加明確及合於時宜,嗣於95年12月29日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規定自96 年 起施行之特別費使用範圍,其具體明確規定之內容如下: ⑴、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喜幛、輓聯、中堂及匾額等支出,即所謂紅白帖屬首長特別費之範疇,此一規定固不能溯及適用本件,但其規範設限精神對先前毫無依據之回饋金使用規定不失為較嚴謹又不失情理之標準,仍有其參考價值;觀之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紅白帖包括校際往來、學校師生、社會人士之婚喪喜慶,皆係因被告甲○○係學校校長之職務之關係而非私人關係而收受,被告甲○○係以學校校長之職務身份而資助各該紅白帖,並未違背處理學校事務之義務,亦無不法所有之侵占意圖。此外即無証據足認公訴人所指侵占10萬2千837元事証已足,自屬犯罪不能証明。至附表所列諸筆支出既均有憑據,且支出項目並不違常已如前述,其支出性質屬日常反覆發生之支出,若無特別佐証自不宜任意懷疑真實性,此部分公訴人偵審中均未查証亦未指出証明方法,其上訴意旨竟諉為指摘原審未依職權查証自無可採,此部分應屬舉証不足。 (八)又本案教育主管機關於93年5 月間已發函要求學校不得有二以上帳戶,即該校「旗山農工校務基金帳戶」與「文教基金會帳戶」不得併存,被告甲○○即取消所有相關帳戶,結清時帳戶內尚餘6 萬8348元,雖暫以被告甲○○之名義開戶存入,惟其用途仍用於學校活動有關之事項( 如學校文具、紙張、生命教育活動、補助教師甄試選務經費、藍染大衛營活動、輔導工作活動、補助高雄縣校長開會聚餐等之用) ,此部分亦經證人黃子凌於原審95年12月14日審理時證稱:「6 萬8000元並不是公款,又不能帳外帳,我們討論之後,為了要區分公款,但是不能放入公庫,因為校長是學校的代表人所以就以校長名義開戶。開戶以後帳戶是交給我保管存摺,我們校長保管印章」「當時我們校務基金在93年5 、6 月就已經不能有帳外帳,我們就已經銷戶,我們這些錢沒有存入,我們就用於工作津貼。這部分有記帳,有憑證,憑證都被檢調單位搜走了。」「(問:剛才所說的第一銀行旗山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為何以甲○○的名義來設帳戶,而不加註帳戶的用途?)如果註明什麼專用還要發公文,基金已經要銷戶,所以才用校長甲○○的名義去開戶,並不知道是否可以加註帳戶的用途,如果要在存摺上加註專戶,可能就會像之前一樣屬於帳外帳。」「(問:帳戶是否有校長甲○○私人的款項進出?)我經手的部分沒有」「(提款的錢做何用途?)剛提到的學校會議,在大衛營辦活動、教師甄選」等語明確,顯見該帳戶亦未為被告所私用,且迄95年4 月19日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執行搜索扣押時,尚餘4 萬7323元未動支,此有該帳戶影本附卷可證,又所餘2 萬1 千零25元其中之另2 萬元是於94年底放在總務主任許國良處做急需零用金之用,此有95年10月16日簽請將該6 萬8 千3 百48元繳入該校仁愛基金,並會出納組、會計室及許國良之簽呈可稽(見本院上訴審卷第38頁、本院上更一審卷第137 頁),足認該2 萬元是於94年底放在總務主任許國良處做急需零用金之用,其間固仍有1025元差額不明,但以校務基金或回饋金運用之繁雜細目與次數之頻繁其金額尚屬合理誤差尚難認以高中校長之身分會為此小額金錢萌不法所有意圖,即不宜逕認此部分差額1025元確屬侵占款項,又該6 萬8 千3 百48元嗣後已繳入該校仁愛基金,是該6 萬8 千3 百48元沒有短少,顯見被告甲○○此部分亦未有任何不法所有之侵占意圖甚明。 綜上所述,因本件93年校外教學活動招標案上網之公告是採最有利標,且評分表上有載明:依「名次序分」累計「序分和」,以「序分和」最低者為第一名,此有該次招標公告及該校93學年度校外教學參觀活動最有利標評分表4 紙可稽(見95年度偵字第11451 號偵查卷第17至19頁、第22頁以下),是本件依序分法由百樂旅行社得標,尚難指被告甲○○、丙○○2 人為違法圖利、背信;又學生通車回饋金中之2 萬元,是於94年底放在總務主任許國良處做急需零用金之用,此有95年10月16日簽請將該回饋金6 萬8 千3 百48元(包括前述2 萬元)繳入該校仁愛基金,並會出納組、會計室及許國良之簽呈可稽(見本院上訴審卷第38頁、本院上更一審卷第137 頁),錢無短少,尚難認被告甲○○侵占;又大陸一般常見之圖畫品價值本不高,本件「雙龍戲珠」之圖畫品,係大陸之一般畫品,折合台幣才120 元,價值尚低,仍在一般交際餽贈之範圍,應非屬賄賂,且掛在校長室,是尚難認該裱框藝品係被告甲○○違法收受之賄賂,亦難認被告乙○○行賄,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証据証明被告甲○○、丙○○、乙○○3 人有犯罪情事,其等犯罪即屬不能証明。 四、原審就被告甲○○被訴侵占公有財物部分,未為詳察,遽予背信、侵占罪論科,尚有未洽,被告甲○○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此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自應予撤銷,並改為被告甲○○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五、原審就被告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含圖利)、被告丙○○圖利部分,及被告乙○○行賄部分,以不能証明被告甲○○、丙○○、乙○○此部分犯罪,此部分依法諭知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六、甲○○被訴圖利(起訴事實一、⑵部分)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即起訴事實一⑷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未上訴因而確定已非本件上訴範圍,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黃一秋 附表: (被告甲○○自91年3 月至94年11月間之校務基金校車回饋金款項使用明細表) ┌──┬────┬─────┬────┬──────┬────┐ │編號│ 日 期 │ 用 途 │金額(新│ 方 式 │ 備 註 │ │ │ │ │台幣) │ │ │ ├──┼────┼─────┼────┼──────┼────┤ │ 1 │91.12.27│邱三川之子│1,630元 │ │ │ │ │ │結婚禮金 │ │ │ │ ├──┼────┼─────┼────┼──────┼────┤ │ 2 │91.12.27│黃永豐之女│1,630元 │ │ │ │ │ │結婚賀禮 │ │ │ │ ├──┼────┼─────┼────┼──────┼────┤ │ 3 │91.12.27│李文生之女│1,230元 │ │ │ │ │ │結婚賀禮 │ │ │ │ ├──┼────┼─────┼────┼──────┼────┤ │ 4 │91.12.27│陳慶福之女│2,015元 │ │ │ │ │ │結婚賀禮 │ │ │ │ ├──┼────┼─────┼────┼──────┼────┤ │ 5 │92.02.24│孫幼昌之女│1,630元 │ │ │ │ │ │結婚賀禮 │ │ │ │ ├──┼────┼─────┼────┼──────┼────┤ │ 6 │92.02.24│許天得之子│1,630元 │ │ │ │ │ │結婚賀禮 │ │ │ │ ├──┼────┼─────┼────┼──────┼────┤ │ 7 │92.02.24│鄭明仁老師│1,470元 │ │ │ │ │ │弄璋誌喜 │ │ │ │ ├──┼────┼─────┼────┼──────┼────┤ │ 8 │92.03.19│致遠管理學│2,015元 │ │ │ │ │ │院校慶禮金│ │ │ │ ├──┼────┼─────┼────┼──────┼────┤ │ 9 │92.04.29│林增錦奠儀│1,500元 │ │ │ ├──┼────┼─────┼────┼──────┼────┤ │ 10 │92.04.29│黃武明之子│1,230元 │ │ │ │ │ │結婚禮金 │ │ │ │ ├──┼────┼─────┼────┼──────┼────┤ │ 11 │92.04.29│彰化社教館│2,015元 │ │ │ │ │ │長之女婚禮│ │ │ │ ├──┼────┼─────┼────┼──────┼────┤ │ 12 │92.04.29│龍肚國中30│1,000元 │ │ │ │ │ │年校慶 │ │ │ │ ├──┼────┼─────┼────┼──────┼────┤ │ 13 │92.05.06│李炎輝奠儀│1,100元 │ │ │ ├──┼────┼─────┼────┼──────┼────┤ │ 14 │92.05.06│劉柏年老師│1,750元 │ │ │ │ │ │之父喪奠儀│ │ │ │ ├──┼────┼─────┼────┼──────┼────┤ │ 15 │92.06.30│旗山國小畢│1,000元 │ │ │ │ │ │業典禮 │ │ │ │ ├──┼────┼─────┼────┼──────┼────┤ │ 16 │92.06.30│六龜國中畢│1,015元 │ │ │ │ │ │業典禮 │ │ │ │ ├──┼────┼─────┼────┼──────┼────┤ │ 17 │92.06.30│大洲國中畢│1,000元 │ │ │ │ │ │業典禮 │ │ │ │ ├──┼────┼─────┼────┼──────┼────┤ │ 18 │92.06.30│寶來國中畢│1,015元 │ │ │ │ │ │業典禮 │ │ │ │ ├──┼────┼─────┼────┼──────┼────┤ │ 19 │92.06.30│盧瑞清老師│2,000元 │ │ │ │ │ │結婚賀禮 │ │ │ │ ├──┼────┼─────┼────┼──────┼────┤ │ 20 │92.06.30│洪昭義校長│1,605元 │ │ │ │ │ │之子結婚賀│ │ │ │ │ │ │禮 │ │ │ │ ├──┼────┼─────┼────┼──────┼────┤ │ 21 │92.06.30│旗山國中畢│1,000元 │ │ │ │ │ │業典禮 │ │ │ │ ├──┼────┼─────┼────┼──────┼────┤ │ 22 │92.06.30│龍肚國中畢│1,015元 │ │ │ │ │ │業典禮 │ │ │ │ ├──┼────┼─────┼────┼──────┼────┤ │ 23 │92.06.30│圓富國中畢│1,000元 │ │ │ │ │ │業典禮 │ │ │ │ ├──┼────┼─────┼────┼──────┼────┤ │ 24 │92.06.30│南隆國中畢│1,015元 │ │ │ │ │ │業典禮 │ │ │ │ ├──┼────┼─────┼────┼──────┼────┤ │ 25 │92.06.30│內門國中畢│1,015元 │ │ │ │ │ │業典禮 │ │ │ │ ├──┼────┼─────┼────┼──────┼────┤ │ 26 │92.06.30│美濃國中畢│1,015元 │ │ │ │ │ │業典禮 │ │ │ │ ├──┼────┼─────┼────┼──────┼────┤ │ 27 │92.07.09│杉林國中畢│1,000元 │ │有收據 │ │ │ │業典禮 │ │ │ │ ├──┼────┼─────┼────┼──────┼────┤ │ 28 │92.07.09│王崑麟之女│2,000元 │親自送達 │ │ │ │ │結婚賀禮 │ │ │ │ ├──┼────┼─────┼────┼──────┼────┤ │ 29 │92.07.09│黃河清之母│1,700元 │親自送達 │ │ │ │ │奠儀 │ │ │ │ ├──┼────┼─────┼────┼──────┼────┤ │ 30 │92.07.14│李禎智暨陳│2,400元 │ │ │ │ │ │怡靜生子禮│ │ │ │ │ │ │品三件 │ │ │ │ ├──┼────┼─────┼────┼──────┼────┤ │ 31 │92.07.29│陳重任老師│1,400元 │ │ │ │ │ │彌月賀禮 │ │ │ │ ├──┼────┼─────┼────┼──────┼────┤ │ 32 │92.09.09│記者節賀儀│2,000元 │ │ │ │ │ │禮金 │ │ │ │ ├──┼────┼─────┼────┼──────┼────┤ │ 33 │92.10.21│楊仕俊之女│2,015元 │ │ │ │ │ │結婚賀禮 │ │ │ │ ├──┼────┼─────┼────┼──────┼────┤ │ 34 │92.10.21│孫金印之子│1,600元 │ │ │ │ │ │結婚禮金 │ │ │ │ ├──┼────┼─────┼────┼──────┼────┤ │ 35 │92.12.09│林金山之子│1,600元 │ │ │ │ │ │結婚禮金 │ │ │ │ ├──┼────┼─────┼────┼──────┼────┤ │ 36 │92.12.29│柯男烈之子│2,015元 │ │ │ │ │ │結婚禮金 │ │ │ │ ├──┼────┼─────┼────┼──────┼────┤ │ 37 │92.12.29│陳秋花之女│2,015元 │ │ │ │ │ │結婚禮金 │ │ │ │ ├──┼────┼─────┼────┼──────┼────┤ │ 38 │92.12.11│陳國華之女│1,630元 │購買郵政禮券│ │ │ │ │結婚禮金 │ │ │ │ ├──┼────┼─────┼────┼──────┼────┤ │ 39 │92.12.11│陳進福之子│1,230元 │購買郵政禮券│ │ │ │ │結婚禮金 │ │ │ │ ├──┼────┼─────┼────┼──────┼────┤ │ 40 │92.12.11│施慶藏之女│2,015元 │購買郵政禮券│ │ │ │ │結婚禮金 │ │ │ │ ├──┼────┼─────┼────┼──────┼────┤ │ 41 │92.11.28│吳卓聲之妻│1,130元 │ │ │ │ │ │喪奠儀 │ │ │ │ ├──┼────┼─────┼────┼──────┼────┤ │ 42 │92.11.28│林清龍之母│1,530元 │ │ │ │ │ │喪奠儀 │ │ │ │ ├──┼────┼─────┼────┼──────┼────┤ │ 43 │92.11.28│陳國偉之子│2,015元 │ │ │ │ │ │婚禮賀儀 │ │ │ │ ├──┼────┼─────┼────┼──────┼────┤ │ 44 │92.12.24│邱玉金之孫│2,000元 │ │ │ │ │ │女結婚禮金│ │ │ │ ├──┼────┼─────┼────┼──────┼────┤ │ 45 │92.12.24│林秀琴之子│2,015元 │ │ │ │ │ │結婚禮券 │ │ │ │ ├──┼────┼─────┼────┼──────┼────┤ │ 46 │92.12.24│蕭金榮之女│2,015元 │ │ │ │ │ │結婚禮券 │ │ │ │ ├──┼────┼─────┼────┼──────┼────┤ │ 47 │92.12.24│何宋錦校長│1,530元 │ │ │ │ │ │父喪奠儀 │ │ │ │ ├──┼────┼─────┼────┼──────┼────┤ │ 48 │92.12.24│楊文彥之子│2,015元 │ │ │ │ │ │結婚禮券 │ │ │ │ ├──┼────┼─────┼────┼──────┼────┤ │ 49 │92.12.25│潘武雄之子│2,000元 │ │ │ │ │ │結婚禮金 │ │ │ │ ├──┼────┼─────┼────┼──────┼────┤ │ 50 │92.12.25│關長安之子│1,630元 │ │ │ │ │ │結婚禮券 │ │ │ │ ├──┼────┼─────┼────┼──────┼────┤ │ 51 │93.01.27│賴順隆之女│1,630元 │ │ │ │ │ │結婚禮金 │ │ │ │ ├──┼────┼─────┼────┼──────┼────┤ │ 52 │93.01.27│郭翠芳新居│2,015元 │ │ │ │ │ │落成 │ │ │ │ ├──┼────┼─────┼────┼──────┼────┤ │ 53 │93.02.13│楊清鶴之女│2,000元 │ │ │ │ │ │歸寧 │ │ │ │ ├──┼────┼─────┼────┼──────┼────┤ │ 54 │93.02.13│王增築之女│2,015元 │ │ │ │ │ │歸寧 │ │ │ │ ├──┼────┼─────┼────┼──────┼────┤ │ 55 │93.02.13│龔登章之母│1,700元 │ │ │ │ │ │喪奠儀 │ │ │ │ ├──┼────┼─────┼────┼──────┼────┤ │ 56 │93.04.06│呂耀章之父│1,350元 │ │ │ │ │ │喪奠儀 │ │ │ │ ├──┼────┼─────┼────┼──────┼────┤ │ 57 │93.04.06│藍登龍嫁女│1,630元 │ │ │ │ │ │賀儀 │ │ │ │ ├──┼────┼─────┼────┼──────┼────┤ │ 58 │93.04.06│邱乾興致哀│1,350元 │ │ │ │ │ │奠儀 │ │ │ │ ├──┼────┼─────┼────┼──────┼────┤ │ 59 │93.05.19│洪登宏之女│1,630元 │ │ │ │ │ │歸寧 │ │ │ │ ├──┼────┼─────┼────┼──────┼────┤ │ 60 │93.05.19│伍澤元母喪│2,000元 │ │ │ │ │ │奠儀 │ │ │ │ ├──┼────┼─────┼────┼──────┼────┤ │ 61 │93.05.19│鄭勝雄之女│2,015元 │ │ │ │ │ │歸寧賀儀 │ │ │ │ ├──┴────┴─────┴────┴──────┴────┤ │ 合計:97,37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