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更(一)字第6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玄○○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32 號中華民國97年3 月5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5264號、90年度偵緝字第756 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8年4 月16日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玄○○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8號所示之信用卡上偽造之署押、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如附表五所示之偽造身分證、如附表六所示之印章、如附表七所示之地址章,均沒收。 事 實 一、玄○○曾任職於美國銀行、聯邦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外包商,非正式員工),係為客戶代辦信用卡收送件之從業人員,明知其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客戶資料等工商秘密,依銀行規定有保守此等工商秘密之義務,不得無故洩漏交付他人,於離職後竟為圖冒名申請信用卡且持之盜刷以獲取暴利,而與C○○、D○○(業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另案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1 年2 月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C○○於民國87年5 月間某日起,以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 萬元代價,僱用D○○參與前揭冒名申請信用卡、盜刷等行為,渠等之分工係由玄○○自同年6 月間起,陸續將其因任職多家銀行之機會所取得客戶身分證影本等工商資料交付C○○,依此無故洩漏工商秘密予他人,再由C○○在高雄市○○區○○路某處,及高雄市○○區○○路206 巷2 之1 號10樓之1 等租屋處,以如附表四所示電腦、掃瞄機等工具擷取由玄○○所提供之畢業紀念冊上之照片連續偽造如附表一、三所示被害人之身分證、扣繳憑單、財力證明等證件,或向不詳姓名之人蒐購變造之身分證,並指示D○○前往高雄市某處刻印店,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如附表一、三所示被害人印章後,C○○、D○○遂在上址租屋處冒用如附表一、三所示被冒名人之名義,共同以偽簽署名、偽造印文之方式,連續偽造被冒名人之信用卡申請書,併同前揭偽造、變造之身分證、偽造之扣繳憑單、財力證明等資料,於87年5 月起至88年7 月間,連續持向如附表一所示之發卡銀行申請信用卡而據以行使,並於發卡銀行審核期間,由C○○、D○○2 人負責假冒申請人本人接聽發卡銀行人員之查證電話,或由C○○、D○○假冒原持卡人向發卡銀行申請掛失,以重新補發信用卡等方式,先後致如附表一所示之發卡銀行誤認為係被冒名人本人申請而陷於錯誤,各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發卡銀行及酉○○等被冒名人。玄○○、C○○、D○○等3 人於取得前揭信用卡後,承前開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C○○、D○○又分別在前揭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各被冒名人之署名後,連續持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刷卡消費,並分別於簽帳單上偽造被冒名人之署名後,將各該簽帳單持以交付各該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店員,致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以為確係被冒名人本人前來刷卡消費,而將所刷卡消費之商品交付予C○○或D○○,或至實際經營地下錢莊之特約商店,與各該店店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以假刷卡換現金之方式,獲取刷卡金額預扣利息後之現金,並由C○○將部分刷卡所得之現金交予玄○○,均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酉○○等人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等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持有人管理之正確性。玄○○與C○○、D○○3 人依此共計詐取金額281 萬1,339 元之財物,且均賴此不法所得維生,而以之為常業。嗣於88年7 月29日18時許,警方據民眾報案,前往C○○前開租屋處執行搜索時,先行查獲D○○,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38 號 所示冒名申請取得之信用卡共47張,及如附表四所示C○○所有供偽造身分證、扣繳憑單等申請信用卡所須證件之電腦螢幕、電腦主機、掃瞄機等機器及畢業紀念冊(畢業紀念冊為C○○偽造身分證之照片來源,其內有多張照片已遭剪取),暨如附表五所示C○○偽造之身分證11張(成品4 張、半成品7 張)、如附表六所示偽刻之黃雅麗等人印章共26 枚 、如附表七所示偽造身分證所用之地址章等共20枚,再經C○○、D○○於警詢中供出玄○○,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C○○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陳述有證據能力:被告雖曾於原審準備程序中爭執同案被告C○○陳述之證據能力(見原審卷㈠第43頁),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立法理由係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之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因其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自得作為證據。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之羈押訊問期日、勘驗期日、準備程序期日、審理期日或民事事件、行政訴訟程序,凡係在普通法院法官(軍事法官、外國法官不與之)面前所為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所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本件證人即同案被告C○○於其另案被訴常業詐欺一案(原審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91號、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中向法官所為之供述,在其任意陳述之信用性無疑之情況下,其證述依法自具有證據能力;又其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均未見其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被告,亦未釋明上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同案被告C○○於偵查中之證言自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然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中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此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後述所援引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酉○○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同案被告D○○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均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及卷附下列之書證資料,均具有被告以外之人書面陳述之性質,皆屬傳聞證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檢察官、被告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悉有此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即應視為同意該等陳述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第1 項,本院審酌此陳述之過程並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適當作為證據,是均得作為證據。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玄○○固坦承曾任職於美國銀行、聯邦銀行等多家銀行,且負責辦理信貸及信用卡業務,而有收取客戶身分證等資料,惟否認有何常業詐欺、行使偽造文書、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等犯行,並於原審辯稱:C○○做的這些事情伊均不知情,也沒有參與,在84、85年間,伊曾在美國銀行、聯邦銀行等做過外包商,並分派一些人到外面找客戶詢問是否辦理信貸、信用卡,再將願意辦理客戶之證件影本例如身分證、存摺、勞保卡、別家銀行信用卡,交給銀行辦理,算是銀行的雇員,但沒有將客戶的資料賣給C○○,也不認識D○○,C○○是朋友介紹認識的,不算很熟識,也沒有什麼交集,之前伊在高雄市○○路某處有租一間房子當作工作室,將遭銀行退件客戶的身分證件也放在裡面,這些退件的客戶都是因為證件不全、信用不好、卡太多、不按時間繳款,所以這些證件都沒有用,才放在工作室,後來因要搬走時有請很多朋友來幫忙,包括C○○也有去,一定是C○○拿走的,後來不見了,伊才沒有特別注意云云。復於本院辯稱: 我確實有疏失,把一些原來手中的客戶資料讓C○○拿走,但是我不是故意的,他只是說他要當客戶的資料,我並不知道被拿去當偽造客戶信用卡云云(本院卷 108 頁反面)。 二、惟查: ㈠本件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酉○○等人,就渠等如同附表所示遭偽造身分證、財力證明及信用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並遭盜刷,或遭冒名向發卡銀行申請掛失重新補發取得信用卡後,且遭盜刷等被害之過程,及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李俊奇等人遭偽造身分證、扣繳憑單、信用卡申請書等資料等被害過程,均業經酉○○、李俊奇等人於警詢中陳述明確,並有被害人酉○○等人遭偽造之身分證、信用卡申請書、財力證明、刷卡消費紀錄、簽帳單等文件在卷可稽,另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38所示之信用卡扣案可資佐證,此經原審調取前開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一案卷宗核閱無訛,足認被害人酉○○、李俊奇等人遭冒名申請信用卡,發卡銀行因此陷於錯誤核發信用卡後,且遭盜刷而分別受有如附表二所示金錢損失,盜刷總金額高達281 萬1,339 元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被告曾任職於美國銀行、聯邦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外包商,係為客戶代辦信用卡業務收送件之從業人員,明知其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客戶資料等工商秘密,依銀行規定有保守此等工商秘密之義務,不得無故洩漏交付他人,於離職後,自87年6 月間起,即陸續將其因任職多家銀行機會所取得之客戶身分證影本等工商資料交付同案被告C○○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C○○於前揭常業詐欺一案迭於偵查、原審及本院92年度上度訴字第1135號案件審理中供述在卷,並供稱:人事資料係玄○○因當過銀行專員,從銀行拿出來的,工作地點3 個月就換一次,玄○○曾有拿一大箱資料來,伊是負責用電腦合成身分證資料及存款證明、扣繳憑單等資料;戊○○等客戶資料是玄○○提供給伊,是玄○○之前從事信用卡申請業務所影印留存的;玄○○提供給伊銀行拿出來的申請人信用資料,那是寫在申請書上影印下來的,玄○○在聯邦銀行、美國銀行等好幾家任職過,且從事信用卡之業務,所以有客戶之資料,不同銀行之業務員間也會交流客戶之資料;當初約定如出事伊替他(被告)扛下來,他(被告)會給伊50萬元,但後來出事後卻都找不到他(被告)等語(見88年度偵字第22158 號卷第40至43頁、90年度偵緝字第756 號卷第15、16頁、90年度訴字第1491號卷㈡第216 至227 頁、92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卷第69至76頁),核與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供稱:伊是將資料拿給綽號「阿成」即C○○辦理信用卡,由伊收取身分證影本,大都是無正常職業之人,約計10多份資料給C○○,或登報收買身分證影本,或代辦信用卡等方式收集資料;交給C○○資料大都是伊之親友,雖知道C○○盜刷信用卡之情形,但認為應該不會盜刷伊親友的,沒想到還是被盜用;曾提供身分資料給C○○,是C○○到伊公司拿的,共提供多少人已忘了,此等客戶資料係伊之前於銀行工作,負責辦信用卡,有客戶之資料未通過而留下來的,後來C○○說要拿此等資料去辦辦看;伊從銀行離職後,將自己的東西帶走,就將一些資料放在左營的室內設計公司,C○○剛好在B○○的店裡聊天,伊提到說有上開資料想要丟掉,認為可能沒什麼用,所以C○○就跟伊要,這些資料是經過伊同意,C○○才拿走的等語(見警卷第11、12頁、90年度偵緝字第756 號卷第5 、6 頁、原審卷㈠第199 、200 頁)互核相符,是被告既明知C○○拿走其銀行客戶資料,是作為日後虛偽申辦信用卡及盜刷信用卡所用,竟仍同意C○○取走該銀行客戶資料,且事後又分得部分盜刷信用卡所獲取之現款(後述),足見被告與C○○、D○○之申請偽卡並盜刷偽卡以獲取不法財物,其3人已有共同犯意聯絡,甚為明確。 ㈢又被告為圖獲取冒名申請、補發信用卡,以獲取不法財物,而與C○○、D○○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前揭時地為上開行為,依此所詐取之財物價值共計281 萬1,339 元,並由被告自C○○分得部分盜刷款項之事實,業據同案即證人C○○於偵查及另案法院審理中供明在卷,並供稱:玄○○提供資料後,由伊負責用電腦合成身分證資料及存款證明、扣繳憑單等,玄○○並拿2 萬元之薪水給伊轉給D○○,伊與D○○都有填寫信用卡申請書,偽造之身分證有看報紙要的,每張1 萬8,000 元,僅需提供相片,申請信用卡之總數要問玄○○才知道…彩色身分證是伊作的,相片是從玄○○給伊之畢業紀念冊上找的,扣繳憑單由伊用電腦打,並由玄○○提供公司行號及身分證影本,被害人之印章是伊叫D○○去林森路電信局一家刻印店刻的,信用卡申請書由伊與D○○一起填寫,如果銀行要來查資料,申請書之電話是玄○○幫伊等處理好,銀行來查詢之電話如果是查男的,由伊接聽,女的便由D○○接聽,信用卡申請書由D○○拿去寄,送達地址由玄○○提供,且均是空屋,伊與D○○、玄○○都有去等…,有幾次伊有去刷錢給玄○○等語(見88年度偵字第22158 號卷第40至43頁、90年度偵緝字第756 號卷第15、16頁、原審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 91 號卷㈠第33至38頁、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卷第69至76 頁 ),及證人D○○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亦供述:伊約於87 年年中起,開始與C○○合作,在前揭建武路等租屋處,是伊冒他人名義承租的,C○○拿身分證影本給伊,叫伊填寫在信用卡申請書上,並偽簽名字,待銀行依申請書徵信,便在租屋處等電話,冒充申請人應答,電話均是由他處設定轉接至租屋處,銀行核發下來的信用卡均是寄至空屋,C○○便前往收取掛號郵件招領單,再要伊前往郵局領信用卡,信用卡交付予C○○後,有時到高雄市內之一些商店盜刷,但實際沒有消費,可拿取現金,利息扣多少,伊不清楚;領到的信用卡都是C○○拿去,除非要買文具,C○○會拿給伊去大賣場刷,玄○○有去過租屋處,去時都是和C○○在交談;伊在工作的地點有見過玄○○,刷卡由C○○負責,有時C○○會帶伊去刷卡等語(見警卷第1 、2 頁、90年度訴字第2079號卷第28至30頁、原審卷㈠第149 、150 頁)在卷可證,綜觀證人C○○、D○○屢次於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中所為之陳述,就渠等曾於前揭時、地,冒名申請、補發信用卡,並持以盜刷之情節均陳述明確,且所述之情節亦大抵相符,再衡以證人C○○、D○○與被告間並無任何仇怨,此為被告所供承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99 頁),其2 人當無設詞誣陷被告之可能。雖證人C○○嗣於本案原審法院審理中改稱:被告曾積欠其數萬元債務而存有金錢糾紛,其因此萌生誣陷被告之動機;之前所述係為拖玄○○下水,僅是為自己脫罪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44 頁),然何以證人C○○於其涉犯另案常業詐欺罪,而於偵審程序中始終供述被告涉案之上情不移,而遲至被告於本院原審法院審理時,始翻異前詞,此顯與常情不符。又C○○所涉案之情節,業經本院已於92年10月14日以92年度上訴1135號判處徒刑確定,足見其上開證述,是否為避免得罪被告之言詞,已非無疑義。然仍不影響其於前案所涉之常業詐欺所為供述內容之真實性,故堪認證人C○○於另案所涉之常業詐欺之原審法院審理中之證述(即本段首揭之證言)較屬可採,而其於本案原審法院理時所迴護被告之證詞,則自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㈣又被告提供上開銀行客戶資料及相關資料予C○○後,復多次出現在同案被告C○○、D○○前揭偽造申請書及相關證件之租屋處,業據證人D○○證述如前,而該租屋處係同案被告C○○、D○○專供實施本案犯行之地點,為警至該處執行搜索時,扣得為數甚多之信用卡、偽造身分證、印章、存款簿等物等節,亦經證人C○○、D○○證述在卷,復有高雄縣警察局刑警隊之查扣物品一覽表可證(見警影印卷A 第15頁)。另參酌被告亦自承曾任職聯邦、美國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之外包商,且係屬從事代辦信用卡業務收送件之專業人員,故對於其因業務上所取得客戶之資料負有保密之義務,當無不知之理,若非有利可圖,豈有無端提供上開客戶資料予同案被告C○○等人後,復多次出入C○○、D○○之實施本案犯行租住處之理。況衡諸同案被告C○○、D○○2 人均非曾從事代辦信用卡業務之專業人員,亦無在銀行工作之經驗,若非被告從中加以指點,則又何以能計畫周詳順利完成前揭犯行,而被告於同案被告C○○通緝到案前,於87年10月間即因被害人梁勝宗、申○○等人經銀行通知遭盜刷之情,進而前往警局報案,2 人即均指稱曾委託被告辦理信用卡,卻一直未獲核發,嗣後便發覺遭盜刷,因此懷疑被告係盜刷之人,故警方於88年8 月7日 通知被告到案說明時,被告於該次警詢筆錄中對於同案被告C○○、D○○如何實施本案冒名申辦信用卡且盜刷之過程,竟與被告C○○嗣後於90年間經通緝到案並自白本件犯行之情節,均完全相符(見警卷第11、12頁),是倘被告未曾參與本件犯行,又何以能對於同案被告C○○犯行之手段、過程瞭若指掌,益證被告與C○○、D○○共犯本件常業詐欺、偽造文書之事證,已甚明確。 ㈤證人C○○固於本案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改稱:伊當時向玄○○拿客戶之資料是說可以作為行銷之用,伊沒有告訴玄○○係要作申請信用卡之不法用途,或此等資料係作何使用,玄○○也沒有問云云(見原審卷㈠第142 至148 頁),並附和被告於本案警詢及偵查中所供陳:伊曾將親友梁勝宗、申○○、卓雅慧、張政賢等人之身分證等資料交給C○○申辦信用卡,因為這些人無法申請通過,聽友人B○○說C○○可能有辦法,才交給C○○辦看看;伊之前於銀行工作過,負責辦信用卡,有客戶之資料未通過所留下來的,後來許某說要拿這些資料去辦辦看云云(見警卷第3 、4 、9 、10頁及90年度偵緝字第756 號卷第6 頁),然以同案被告D○○前開證述被告曾多次出現於租屋處,及被告於警詢中對於同案被告C○○如何能為本案犯行之過程均能陳述綦詳,業如前述,可見被告於交付上開客戶資料予C○○後,又交付多位親友之身分證件供C○○申辦信用卡,依此足認證人C○○前開證述:被告不知伊拿取客戶資料之用途云云,則已有疑義。另參以被告於警詢中供承:伊交給C○○之資料大都是伊之親友,伊雖知道C○○盜刷信用卡之情形,但認為應該不會盜刷伊親友的,沒想到還是被盜用等語(見警卷第11、12頁),益見被告於交付上開客戶及其親友資料予C○○之初,對於同案被告C○○拿取該等資料之用途知之甚明。又被告既曾受僱於多家銀行,且負責代辦信用卡之工作經驗,較之同案被告C○○對於申辦信用卡流程之熟稔,若非別有所圖,被告豈有不自己代親友申辦信用卡,反將前開資料交付予並非代辦信用卡專業人士之C○○申辦之必要。從而,證人C○○前揭證述,顯屬迴護被告之詞,亦不足採信。又被告玄○○案發前提供大量其在金融機構任職上開客戶資料供同案被告C○○用以申請偽卡並盜刷獲取不法財物甚豐,若非被告為共同獲取不法利益,則何必如此。況同案被告D○○亦供稱: 前揭建武路等租屋處,是伊冒他人名義承租的,C○○拿身分證影本給伊,叫伊填寫在信用卡申請書上,並偽簽名字,待銀行依申請書徵信,便在租屋處等電話…玄○○有去過租屋處,去時都是和C○○在交談;伊在工作的地點有見過玄○○等語,業如前述,是被告果真未參與其事,則何須如此關心並前往被告C○○、D○○2 人偽造證件資料及申請偽卡之租屋處,益見C○○上開所供: 曾將部分刷卡取得之現金交予被告等語,洵屬可信,故被告與同案被告C○○、D○○間就本案冒名申辦信用卡、盜刷等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證,已甚明確。另被告於本院前審理時雖又聲請向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其任職期間為何及其曾代辦信用卡申請未能審查通過而退回之申請人資料,經上開銀行函覆被告並非該公司之員工,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等語(見本院前審97年上訴字第862 號卷第134 、135 、 136 頁),且參酌被告自承其為上開銀行之外包商,應非正式員工,自無法進一步調查。又被告於前審聲請調取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卷,就刷卡簽帳單上被害人黃雅麗等人之字跡,請求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筆跡鑑定,確認是否為被告所簽署盜刷云云。惟同案被告C○○及D○○均已證稱係被告提供資料,由C○○負責用電腦合成身分證資料及存款證明、扣繳憑單等,並由C○○與D○○填寫信用卡申請書,再由C○○、D○○去刷卡等情,業經認定如前,自無庸再送請鑑定刷卡簽帳單上之字跡是否為被告所為之必要,附此敘明。 ㈥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意旨參照),即刑法上之常業犯,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生活,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亦不以專賴該犯罪為唯一生活依憑之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罪之成立。本案被告與C○○、D○○等人自87年5 月起至88年7 月間,冒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之名義申辦信用卡,並持之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盜刷,依如附表二所示本案之犯罪期間已逾1 年,嗣經被害人報案而查獲者獲利總計已高達2 百餘萬元,被害人數亦達60餘人(包含如附表三部分),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種類之犯行,顯有恃詐騙所得為生,並以為常業之意,至於渠等是否另有其他職業,自與被告是否為常業詐欺犯行無涉。 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所辯均不足採,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按刑法前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另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亦於95年6 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81 號令公布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與本件相關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如下: ⒈新修正施行之刑法,固已刪除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但本件被告行為當時之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惟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詐欺取財等罪各次犯行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為已超過有期刑徒刑7 年(普通詐欺罪2 罪併罰之最高法定本刑已為10年有期徒刑),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論以常業詐欺罪。 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業於95年7 月1 日公布施行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同條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揆諸上開準據法,本案關於刑法第317 條、第340 條之罰金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⒊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新法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第377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對於本件被告與C○○、D○○就上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言,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依舊法得成立牽連犯之各該行為,於新法施行後因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應予分論併罰;又刪除連續犯之規定,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⒌綜上所述,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適用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規定有利於被告。 ㈡按信用卡係將發卡銀行專用識別號印製於卡上,並以卡上之電腦磁帶記載持卡人安全密碼(內碼),足以為表示持卡人為發卡銀行之會員用意證明,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之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又以信用卡為交易行為,不論特約商店所使用之簽帳單係1 式3 聯或1 式2 聯,持卡人在特約商店已填妥交易標的及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之簽帳單上簽名,即係表示持卡人承認有此交易行為之意思,該簽帳單之每一聯,自均屬有關權利義務證明之私文書。次按公私立機關或公司行號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書」,係證明各該機關、行號人員在職之情形,其性質屬於刑法第212 條所規定之關於服務、能力或其他相類證書之範疇。至於營利事業填報之扣繳憑單,乃雇主及其員工據以向稅捐機關申報作為課稅之憑證,其內容如有不實,即足以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此與單純與謀生有關作為服務之證書者,性質則不相同,而屬一般私文書。國民身分證則屬特種文書,又行使影本,作用與原本相同,應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10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及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行使第220 條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第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17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而非常業詐欺罪部分,尚有未合,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又同案被告C○○、D○○偽造簽名於前揭信用卡上及信用卡申請書簽章欄內,或偽刻印章蓋於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印章、印文等行為,應為偽造或變造各該準私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部分行為;同案被告C○○、D○○偽造如附表一、三所示酉○○等人之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另偽造如附表三所示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存款證明等證件及財力證明資料,及偽造信用卡申請書、簽帳單等低度行為,均各應為行使各該準私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以上均不另論罪。同案被告C○○、D○○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如附表一、三所示被害人酉○○等人之印章,係屬間接正犯。又同案被告C○○、D○○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私文書、偽、變造特種文書等數行為,及其多次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之行為,均時間緊接,且所犯構成要件各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皆為連續犯,應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分別加重其刑。再者,被告所犯常業詐欺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等數罪間,均互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又被告與同案被告C○○、D○○等3 人,就前揭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同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第212 條偽、變造特種文書等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其中關於假消費部分(刷卡換現金),則與特約商店成年店員就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簽帳單私文書之犯行,亦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公訴人雖未就如附表一、二編號23、25、26號、第28至46號、第49號所示被害人遭同案被告C○○、D○○冒名申請信用卡及盜刷等犯行,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敘明,惟該部分犯行與已敘及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之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依法論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行為後,與罪刑有關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業已修正,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已如前述,原判決認「對於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所持法律見解尚有未當。②被告雖自C○○取得部分刷卡現金,惟並未有何證據足證被告曾分擔有持所申請之偽卡前往商店刷卡取得貨品或現金之行為,原審認被告亦有持偽卡刷卡以獲取商品及現金之分擔行為,亦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審酌被告身為代辦信用卡之專業人員,竟不法利用業務上所取得之客戶資料,夥同共犯C○○、D○○冒名申請信用卡且持以盜刷,牟取不法利益,造成被害人蒙受財產上之損失及社會金融秩序混亂,且犯後態度兼衡犯罪之手段及於本案所擔任分工之角色等一切情狀,爰仍量處與原審相同之有期徒刑2 年6 ,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38號所示之信用卡共47張,係被告與同案被告向發卡銀行冒名申請或補發,因信用卡依其背面條款之記載,其所有權屬於發卡銀行,持卡人僅有使用之權利,並非被告或同案被告所有,然其上偽造之署押,則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機器、磁片或畢業紀念冊(紀念冊為同案被告C○○偽造身分證之照片來源,其內有多張照片已遭剪取),如附表五所示同案被告C○○所偽造之身分證11張(成品4 張、半成品7 張),是為同案被告C○○所有供冒名申請信用卡使用或預備之物,及如附表七所示偽造身分證使用地址章,均為同案被告C○○所有供渠等偽造、變造身分證、扣繳憑單等證件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偽刻印章,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又被告與同案被告冒名申請如附表一信用卡所偽造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資料及信用卡申請書暨盜刷時之偽簽被害人署名如附表二所示之簽帳單,或已持向各該發卡銀行、特約商店行使,非被告等所有,雖特約商店存根聯或銀行存根聯其上仍有偽造持卡人之署押,但因已逾保留期限,難以期待銀行業者或特約商店尚加以留存,已據原審前於同案被告C○○等人常業詐欺案件審理中,函詢相關單位皆未能檢送供參,足徵顯已均遭銷毀,自毋庸宣告沒收。又持卡人簽帳單收執根聯及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9至49所示之信用卡因數量眾多,且被告與同案被告持以盜刷迄今已事隔多年,經員警至同案被告C○○之前揭租屋處詳為搜索,就此均查無所獲,顯見該等簽帳單及信用卡均亦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為免執行之困難,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其上所偽造之署押,亦因收執聯、信用卡滅失,而不另就其上偽造署押部分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219 條、第317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下同)刑法第28條、第340 條、第56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吳福連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冒名申請信用卡一覽表 ┌──┬────┬────────────┬────┬────────────────┐ │編號│被冒名人│發卡機構、卡號 │發卡時間│被害情形 │ ├──┼────┼────────────┼────┼────────────────┤ │ 1 │酉○○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88年4 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2 │巳○○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88年4 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3 │蘇慧雅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87年11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4 │洪麗貞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88年4 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5 │辰○○ │渣打銀行 │88年4 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 │ │ │匯豐銀行 │88年4 月│假冒持卡人辰○○名義,向發卡銀行│ │ │ │0000-0000-0000-0000 │ │申請掛失重新補發取得信用卡後,持│ │ │ │ │ │以盜刷。 │ ├──┼────┼────────────┼────┼────────────────┤ │ 6 │黃雅麗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88年7 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19日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88年6 月│同上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7 │天○○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87年5 月│假冒持卡人天○○名義,向發卡銀行│ │ │ │0000-0000-0000-0000 │15日 │申請掛失重新補發取得信用卡後,持│ │ │ │ │ │以盜刷。 │ ├──┼────┼────────────┼────┼────────────────┤ │ 8 │午○○ │中興商業銀行 │87年11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9 │梁琇棋 │花旗銀行 │88年 │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88年6 月│同上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丁○○ │高雄三信銀行 │87年10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陳盆安 │荷蘭銀行 │87年 │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87年11月│同上。 │ │ │ │0000-0000-0000-0000 │21日 │ │ ├──┼────┼────────────┼────┼────────────────┤ │ │盧進強 │寶島銀行 │ │假冒持卡人盧進強名義,向發卡銀行│ │ │ │0000-0000-0000-0000 │ │申請掛失重新補發取得信用卡後,持│ │ │ │ │ │以盜刷。 │ ├──┼────┼────────────┼────┼────────────────┤ │ │楊俊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87年11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謝瑩秋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88年6 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郵政│ │ │ │0000-0000-0000-00000 │ │儲金簿影本、扣繳憑單)及信用卡申│ │ │ │ │ │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持│ │ │ │ │ │以盜刷。 │ ├──┼────┼────────────┼────┼────────────────┤ │ │莊啟豐 │寶島銀行 │88年 │假冒持卡人莊啟豐名義,向發卡銀行│ │ │ │0000-0000-0000-0000 │ │申請掛失重新補發取得信用卡後,持│ │ │ │ │ │以盜刷。 │ ├──┼────┼────────────┼────┼────────────────┤ │ │張慎謙 │渣打銀行 │ │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宇○○ │中興商業銀行 │87年11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 │ │ │花旗銀行 │ │同上。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林欣怡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88年5 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LIN SHIN│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YI │ │ │,持以盜刷。 │ ├──┼────┼────────────┼────┼────────────────┤ │ │莊木山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地○○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88年5 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HUANG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CHIN │ │ │,持以盜刷。 │ │ │YOAN │ │ │ │ ├──┼────┼────────────┼────┼────────────────┤ │ │張禎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假冒持卡人張禎娟名義,向發卡銀行│ │ │CHANG │0000-0000-0000-0000 │ │申請掛失重新補發取得信用卡後,持│ │ │CHEN │ │ │以盜刷。 │ │ │CHUEH │ │ │ │ ├──┼────┼────────────┼────┼────────────────┤ │ │黃淑萍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HUANG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SHU PING│ │ │,持以盜刷。 │ ├──┼────┼────────────┼────┼────────────────┤ │ │CHAI SHU│中國信託銀行 │ │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CHIN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丙○○ │美國運通銀行 │88年 │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88年5 月│同上。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亥○○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王瑩瑛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87年9 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李春葉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88年5 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林榮東 │富邦商業銀行 │88年 │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88年3 月│同上 │ │ │ │0000-0000-0000-0000 │26日 │ │ ├──┼────┼────────────┼────┼────────────────┤ │ │乙○○ │富邦商業銀行 │88年 │假冒持卡人乙○○名義,向發卡銀行│ │ │ │0000-0000-0000-0000 │ │申請掛失重新補發取得信用卡後,持│ │ │ │ │ │以盜刷。 │ ├──┼────┼────────────┼────┼────────────────┤ │ │黃俊銘 │中興商業銀行 │88年 │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 │ │ │渣打銀行 │ │同上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林美雪 │中興商業銀行 │87年 │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 │ │ │渣打銀行 │ │同上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黃慧雯 │渣打銀行 │ │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蔡素卿 │渣打銀行 │ │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羅濟榮 │渣打銀行 │ │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李淑娟 │匯豐銀行 │ │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沈莉真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87年10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張芬香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87年12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蘇陳玉芳│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87年10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梁勝宗 │富邦商業銀行 │87年7 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辛○○ │富邦商業銀行 │87年6 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賴淑鳳 │富邦商業銀行 │87年7 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申○○ │富邦商業銀行 │87年3 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翁藝珍 │富邦商業銀行 │87年6 月│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尤正琦 │富邦商業銀行 │87年7 月│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楊肇銘 │富邦商業銀行 │87年7 月│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魏淑淋 │富邦商業銀行 │87年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戊○○ │慶豐商業銀行 │87年11月│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25日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李惠如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 │莊木山 │富邦銀行 │ │偽造申請人身份證、財力證明及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 │ │卡申請書,向發卡銀行申辦信用卡後│ │ │ │ │ │,持以盜刷。 │ ├──┴────┴────────────┴────┴────────────────┤ │冒名申請共58張信用卡(其中扣案47張) │ └──────────────────────────────────────────┘ 附表二:冒名申請信用卡後,並持以盜刷時、地、金額一覽表 ┌───────────────────────────────────────────────┐ │附表二之1:假冒「酉○○」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5 月6 日│宏信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14,55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二│ │ │ │ │ │ │第29頁。 │ ├──┼──────┼───────────┼────┼──────────────┼─────┤ │ 2 │88年5 月8 日│屈臣氏百佳(股)公司 │ 3,743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5 月8 日│屈臣氏百佳(股)公司 │ 2,499元│同上 │同上 │ ├──┼──────┼───────────┼────┼──────────────┼─────┤ │ 4 │88年5 月10日│真光-大順店 │ 8,660元│同上 │同上 │ ├──┼──────┼───────────┼────┼──────────────┼─────┤ │ 5 │88年5 月10日│大統百貨公司九如分公司│ 1,327元│同上 │同上 │ ├──┼──────┼───────────┼────┼──────────────┼─────┤ │ 6 │88年5 月12日│弘舜通訊行 │ 700元│同上 │同上 │ ├──┼──────┼───────────┼────┼──────────────┼─────┤ │ 7 │88年5 月14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 740元│同上 │同上 │ ├──┼──────┼───────────┼────┼──────────────┼─────┤ │ 8 │88年5 月14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 1,400元│同上 │同上 │ ├──┼──────┼───────────┼────┼──────────────┼─────┤ │ 9 │88年5 月15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 │ 5,160元│同上 │同上 │ ├──┼──────┼───────────┼────┼──────────────┼─────┤ │ 10 │88年5 月17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 4,900元│同上 │同上 │ ├──┼──────┼───────────┼────┼──────────────┼─────┤ │ 11 │88年5 月17日│萬通洋行有限公司 │ 4,846元│同上 │同上 │ ├──┼──────┼───────────┼────┼──────────────┼─────┤ │ 12 │88年5 月18日│太平洋百貨-屏東店 │ 1,736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2:假冒「巳○○」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5 月25日│中國商銀三多分行 │ 1,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二│ │ │ │ │ │ │第32頁。 │ ├──┼──────┼───────────┼────┼──────────────┼─────┤ │ 2 │88年5 月25日│中國商銀三多分行 │ 500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5 月25日│中國商銀三多分行 │ 2,00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3:假冒「蘇慧雅」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12月2 日│威特機車行 │34,5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二│ │ │ │ │ │ │第41頁。 │ ├──┼──────┼───────────┼────┼──────────────┼─────┤ │ 2 │87年12月4 日│威特機車行 │10,000元│同上 │同上 │ ├──┼──────┼───────────┼────┼──────────────┼─────┤ │ 3 │87年12月4 日│成堡洋行 │25,00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4:假冒「洪麗貞」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4 月17日│泰瑋機車行 │20,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二│ │ │ │ │ │ │第45頁。 │ ├──┼──────┼───────────┼────┼──────────────┼─────┤ │ 2 │88年4 月17日│傑笙企業行 │ 8,350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4 月18日│榮誠企業行 │ 7,800元│同上 │同上 │ ├──┼──────┼───────────┼────┼──────────────┼─────┤ │ 4 │88年6 月9 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 │13,00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5(a):假冒「辰○○」名義申請之渣打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之5(b):假冒「辰○○」名義申請之匯豐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之6(a):假冒「黃雅麗」名義盜刷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7 月31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 4,734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黃雅麗│93年台上字│ │ │ │ │ │」署押一枚。 │第1548號卷│ │ │ │ │ │ │第49頁。 │ ├──┼──────┼───────────┼────┼──────────────┼─────┤ │ 2 │88年7 月31日│大統百貨公司九如分公司│ 6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黃雅麗│同上卷第48│ │ │ │ │ │」署押一枚。 │頁。 │ ├──┼──────┼───────────┼────┼──────────────┼─────┤ │ 3 │88年7 月31日│順發電腦(股)公司 │ 1,834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黃雅麗│同上卷第47│ │ │ │ │ │」署押一枚。 │頁。 │ ├──┼──────┼───────────┼────┼──────────────┼─────┤ │ 4 │88年8 月6 日│HUNG SHIN K │17,0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45│ │ │ │ │ │「黃雅麗」署押一枚。 │頁。 │ ├──┼──────┼───────────┼────┼──────────────┼─────┤ │ 5 │88年8 月6 日│HUNG SHIN K │17,85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46│ │ │ │ │ │「黃雅麗」署押一枚。 │頁。 │ ├──┴──────┴───────────┴────┴──────────────┴─────┤ │附表二之6(b):假冒「黃雅麗」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6 月14日│富邦商業銀行-三多分行 │10,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二│ │ │ │ │ │ │第51頁。 │ ├──┼──────┼───────────┼────┼──────────────┼─────┤ │ 2 │88年6 月14日│旺來通訊企業社 │ 9,970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6 月14日│東京小城-大順店 │ 957元│同上 │同上 │ ├──┼──────┼───────────┼────┼──────────────┼─────┤ │ 4 │88年6 月14日│鄉親實業(股)公司 │ 700元│同上 │同上 │ ├──┼──────┼───────────┼────┼──────────────┼─────┤ │ 5 │88年6 月14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 │ 9,930元│同上 │同上 │ ├──┼──────┼───────────┼────┼──────────────┼─────┤ │ 6 │88年6 月15日│真光(股)公司-澄清店 │ 1,990元│同上 │同上 │ ├──┼──────┼───────────┼────┼──────────────┼─────┤ │ 7 │88年6 月15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 1,343元│同上 │同上 │ ├──┼──────┼───────────┼────┼──────────────┼─────┤ │ 8 │88年6 月16日│富邦商業銀行-三多分行 │10,000元│同上 │同上 │ ├──┼──────┼───────────┼────┼──────────────┼─────┤ │ 9 │88年6 月16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 │ 5,000元│同上 │同上 │ ├──┼──────┼───────────┼────┼──────────────┼─────┤ │ 10 │88年7 月26日│泛亞電信(股)公司 │ 618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7:假冒「天○○」名義盜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1 月21日│家福(股)公司 │26,946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一│ │ │ │ │ │ │第101頁。 │ ├──┼──────┼───────────┼────┼──────────────┼─────┤ │ 2 │88年1 月21日│萬友洋行有限公司 │ 7,077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8:假冒「午○○」名義盜刷中興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12月4 日│威特機車行 │31,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一│ │ │ │ │ │ │第66頁。 │ ├──┼──────┼───────────┼────┼──────────────┼─────┤ │ 2 │87年12月10日│成堡洋行 │19,00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9(a):假冒「梁琇棋」名義盜刷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7 月3 日│和信電訊 (股)公司高雄 │ 1,965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分公司 │ │枚署押。 │1491號卷一│ │ │ │ │ │ │第207頁。 │ ├──┼──────┼───────────┼────┼──────────────┼─────┤ │ 2 │88年7 月4 日│家福(股)公司 │ 1,721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7 月4 日│PRESIDENT DEPARTMENT │ 1,602元│同上 │同上 │ ├──┼──────┼───────────┼────┼──────────────┼─────┤ │ 4 │88年7 月6 日│PRESIDENT DEPARTMENT │ 985元│同上 │同上 │ ├──┼──────┼───────────┼────┼──────────────┼─────┤ │ 5 │88年7 月6 日│PRESIDENT DEPARTMENT │ 1,060元│同上 │同上 │ ├──┼──────┼───────────┼────┼──────────────┼─────┤ │ 6 │88年7 月12日│蘋果冷飲店 │26,530元│同上 │同上 │ ├──┼──────┼───────────┼────┼──────────────┼─────┤ │ 7 │88年7 月18日│主卡會員年費 │ 1,200元│同上 │同。 │ ├──┼──────┼───────────┼────┼──────────────┼─────┤ │ 8 │88年7 月14日│蘋果冷飲店 │16,000元│同上 │同上卷第 │ │ │ │ │ │ │208頁。 │ ├──┼──────┼───────────┼────┼──────────────┼─────┤ │ 9 │88年7 月10日│宏信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 9,225元│同上 │同上 │ ├──┼──────┼───────────┼────┼──────────────┼─────┤ │ 10 │88年7 月13日│宏信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 9,123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9(b):假冒「梁琇棋」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6 月11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 │ 9,87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二│ │ │ │ │ │ │第16頁。 │ ├──┼──────┼───────────┼────┼──────────────┼─────┤ │ 2 │88年6 月11日│富邦商業銀行-三多分行 │10,000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6 月11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 1,304元│同上 │同上 │ ├──┼──────┼───────────┼────┼──────────────┼─────┤ │ 4 │88年6 月11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 │ 9,900元│同上 │同上 │ ├──┼──────┼───────────┼────┼──────────────┼─────┤ │ 5 │88年6 月12日│富邦商業銀行-三多分行 │10,000元│同上 │同上 │ ├──┼──────┼───────────┼────┼──────────────┼─────┤ │ 6 │88年6 月14日│旺來通訊企業社 │ 8,85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假冒「丁○○」名義盜刷高雄三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12月29日│ │ 1,799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一│ │ │ │ │ │ │第223頁。 │ ├──┼──────┼───────────┼────┼──────────────┼─────┤ │ 2 │87年12月30日│ │ 1,070元│同上 │同上 │ ├──┼──────┼───────────┼────┼──────────────┼─────┤ │ 3 │87年12月31日│ │ 8,900元│同上 │同上 │ ├──┼──────┼───────────┼────┼──────────────┼─────┤ │ 4 │87年12月31日│ │ 1,450元│同上 │同上 │ ├──┼──────┼───────────┼────┼──────────────┼─────┤ │ 5 │88年1 月1 日│ │ 847元│同上 │同上 │ ├──┼──────┼───────────┼────┼──────────────┼─────┤ │ 6 │88年1 月6 日│ │ 9,500元│同上 │同上 │ ├──┼──────┼───────────┼────┼──────────────┼─────┤ │ 7 │88年1 月7 日│ │ 9,300元│同上 │同上 │ ├──┼──────┼───────────┼────┼──────────────┼─────┤ │ 8 │88年1 月8 日│ │ 9,500元│同上 │同上卷第 │ │ │ │ │ │ │208頁。 │ ├──┼──────┼───────────┼────┼──────────────┼─────┤ │ 9 │88年1 月8 日│ │ 3,580元│同上 │同上 │ ├──┼──────┼───────────┼────┼──────────────┼─────┤ │ 10 │88年1 月8 日│ │ 3,690元│同上 │同上 │ ├──┼──────┼───────────┼────┼──────────────┼─────┤ │ 11 │88年1 月9 日│ │ 9,800元│同上 │同上 │ ├──┼──────┼───────────┼────┼──────────────┼─────┤ │ 12 │88年1 月9 日│ │ 3,291元│同上 │同上 │ ├──┼──────┼───────────┼────┼──────────────┼─────┤ │ 13 │88年1 月10日│ │ 327元│同上 │同上 │ ├──┼──────┼───────────┼────┼──────────────┼─────┤ │ 14 │88年1 月11日│ │14,500元│同上 │同上 │ ├──┼──────┼───────────┼────┼──────────────┼─────┤ │ 15 │88年1 月12日│ │14,500元│同上 │同上 │ ├──┼──────┼───────────┼────┼──────────────┼─────┤ │ 16 │88年1 月13日│ │ 7,300元│同上 │同上 │ ├──┼──────┼───────────┼────┼──────────────┼─────┤ │ 17 │88年1 月14日│ │ 243元│同上 │同上 │ ├──┼──────┼───────────┼────┼──────────────┼─────┤ │ 18 │88年1 月16日│ │ 2,000元│同上 │同上 │ ├──┼──────┼───────────┼────┼──────────────┼─────┤ │ 19 │88年1 月17日│ │ 2,000元│同上 │同上 │ ├──┼──────┼───────────┼────┼──────────────┼─────┤ │ 20 │88年1 月18日│ │ 2,500元│同上 │同上 │ ├──┼──────┼───────────┼────┼──────────────┼─────┤ │ 21 │88年1 月19日│ │ 2,000元│同上 │同上 │ ├──┼──────┼───────────┼────┼──────────────┼─────┤ │ 22 │88年1 月21日│ │ 1,90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a):假冒「陳盆安」名義盜刷荷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12月15日│威特機車行 │25,0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陳盆安│90年訴字第│ │ │ │ │ │」署押一枚。 │1491號卷一│ │ │ │ │ │ │第91頁。 │ ├──┼──────┼───────────┼────┼──────────────┼─────┤ │ 2 │87年12月16日│成堡洋行 │24,0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陳盆安│同上卷第92│ │ │ │ │ │」署押一枚。 │頁。 │ ├──┼──────┼───────────┼────┼──────────────┼─────┤ │ 3 │87年12月18日│成堡洋行 │11,0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陳盆安│同上卷第93│ │ │ │ │ │」署押一枚。 │頁。 │ ├──┼──────┼───────────┼────┼──────────────┼─────┤ │ 4 │88年1 月16日│成堡洋行 │ 2,0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陳盆安│同上卷第92│ │ │ │ │ │」署押一枚。 │頁。 │ ├──┼──────┼───────────┼────┼──────────────┼─────┤ │ 5 │88年1 月17日│成堡洋行 │ 2,0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陳盆安│同上卷第93│ │ │ │ │ │」署押一枚。 │頁。 │ ├──┼──────┼───────────┼────┼──────────────┼─────┤ │ 6 │88年1 月18日│成堡洋行 │ 5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陳盆安│同上卷第92│ │ │ │ │ │」署押一枚。 │頁。 │ ├──┴──────┴───────────┴────┴──────────────┴─────┤ │附表二之(b):假冒「陳盆安」名義盜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11月30日│威特機車行 │39,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一│ │ │ │ │ │ │第118頁。 │ ├──┼──────┼───────────┼────┼──────────────┼─────┤ │ 2 │87年12月21日│成堡洋行 │21,00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假冒「盧進強」名義申請之寶島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之:假冒「楊俊宏」名義盜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12月9 日│真光股份有限公司 │ 9,135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一│ │ │ │ │ │ │第124頁。 │ ├──┼──────┼───────────┼────┼──────────────┼─────┤ │ 2 │87年12月10日│成堡洋行 │25,000元│同上 │同上 │ ├──┼──────┼───────────┼────┼──────────────┼─────┤ │ 3 │87年12月10日│威特機車行 │25,00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假冒「謝瑩秋」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6 月10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 │ 9,8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二│ │ │ │ │ │ │第38頁。 │ ├──┼──────┼───────────┼────┼──────────────┼─────┤ │ 2 │88年6 月10日│富邦商業銀行 │10,000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6 月10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 │ 9,200元│同上 │同上 │ ├──┼──────┼───────────┼────┼──────────────┼─────┤ │ 4 │88年6 月11日│富邦商業銀行 │ 5,000元│同上 │同上 │ ├──┼──────┼───────────┼────┼──────────────┼─────┤ │ 5 │88年6 月11日│富邦商業銀行 │ 5,000元│同上 │同上 │ ├──┼──────┼───────────┼────┼──────────────┼─────┤ │ 6 │88年6 月11日│旺來通訊企業社 │ 9,85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假冒「莊啟豐」名義盜刷寶島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7 月12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 2,4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一│ │ │ │ │ │ │第153頁。 │ ├──┼──────┼───────────┼────┼──────────────┼─────┤ │ 2 │88年7 月12日│知音達寢俱行 │ 9,888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7 月12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 1,069元│同上 │同上 │ ├──┼──────┼───────────┼────┼──────────────┼─────┤ │ 4 │88年7 月12日│順發電腦(股)公司 │ 9,537元│同上 │同上 │ ├──┼──────┼───────────┼────┼──────────────┼─────┤ │ 5 │88年7 月13日│永宜豐資訊企業社 │ 6,206元│同上 │同上 │ ├──┼──────┼───────────┼────┼──────────────┼─────┤ │ 6 │88年7 月13日│順發電腦(股)公司 │16,167元│同上 │同上 │ ├──┼──────┼───────────┼────┼──────────────┼─────┤ │ 7 │88年7 月14日│順發電腦(股)公司 │10,709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假冒「張慎謙」名義申請之渣打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之(a):假冒「宇○○」名義盜刷中興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11月27日│威特機車行 │32,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一│ │ │ │ │ │ │第172頁。 │ ├──┼──────┼───────────┼────┼──────────────┼─────┤ │ 2 │87年12月4 日│成堡洋行 │25,000元│同上 │同上 │ ├──┼──────┼───────────┼────┼──────────────┼─────┤ │ 3 │87年12月24日│成堡洋行 │ 3,000元│同上 │同上卷第 │ │ │ │ │ │ │173頁。 │ ├──┴──────┴───────────┴────┴──────────────┴─────┤ │附表二之(b):假冒「宇○○」名義盜刷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2 月26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 │15,89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一│ │ │ │ │ │ │第210頁。 │ ├──┼──────┼───────────┼────┼──────────────┼─────┤ │ 2 │88年2 月27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 │12,900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2 月27日│旭展通信有限公司 │15,200元│同上 │同上 │ ├──┼──────┼───────────┼────┼──────────────┼─────┤ │ 4 │88年2 月28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 │12,90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假冒「林欣怡(LIN HSIN YI)」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6 月4 日│旺來通訊企業社 │19,2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二│ │ │ │ │ │ │第54頁。 │ ├──┼──────┼───────────┼────┼──────────────┼─────┤ │ 2 │88年6 月5 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 │ 9,800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6 月5 日│富邦商業銀行 │10,000元│同上 │同上 │ ├──┼──────┼───────────┼────┼──────────────┼─────┤ │ 4 │88年6 月5 日│旺來通訊企業社 │ 9,200元│同上 │同上 │ ├──┼──────┼───────────┼────┼──────────────┼─────┤ │ 5 │88年6 月8 日│富邦商業銀行 │ 1,00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假冒「莊木山」名義盜刷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3 月21日│金冠視廳社 │16,58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莊木山│90年訴字第│ │ │ │ │ │」署押一枚。 │1491號卷一│ │ │ │ │ │ │第258頁。 │ ├──┼──────┼───────────┼────┼──────────────┼─────┤ │ 2 │88年2 月13日│ │23,5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莊木山│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59頁。 │ ├──┼──────┼───────────┼────┼──────────────┼─────┤ │ 3 │88年2 月13日│ │ 37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莊木山│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60頁。 │ ├──┴──────┴───────────┴────┴──────────────┴─────┤ │附表二之:假冒「地○○」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6 月11日│富邦商業銀行 │10,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二│ │ │ │ │ │ │第57頁。 │ ├──┼──────┼───────────┼────┼──────────────┼─────┤ │ 2 │88年6 月11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 │ 9,850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6 月11日│旺來通訊企業社 │ 9,820元│同上 │同上 │ ├──┼──────┼───────────┼────┼──────────────┼─────┤ │ 4 │88年6 月12日│富邦商業銀行 │10,000元│同上 │同上 │ ├──┼──────┼───────────┼────┼──────────────┼─────┤ │ 5 │88年6 月14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 │ 9,75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假冒「張禎娟」名義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之:假冒「黃淑娟」名義申請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之:假冒「CHAI SHU CHIN」名義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之(a):假冒「丙○○」名義盜刷美國運通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7 月13日│林記電腦網路商場 │17,113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丙○○│90年訴字第│ │ │ │ │ │」署押一枚。 │1491號卷一│ │ │ │ │ │ │第231頁。 │ ├──┼──────┼───────────┼────┼──────────────┼─────┤ │ 2 │88年7 月14日│APPLE卡拉OK │32,0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丙○○│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32頁。 │ ├──┴──────┴───────────┴────┴──────────────┴─────┤ │附表二之(b):假冒「丙○○」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6 月3 日│旺來通訊企業社 │18,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二│ │ │ │ │ │ │第23頁。 │ ├──┼──────┼───────────┼────┼──────────────┼─────┤ │ 2 │88年6 月3 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 1,347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6 月4 日│駿發科技有限公司 │ 9,250元│同上 │同上 │ ├──┼──────┼───────────┼────┼──────────────┼─────┤ │ 4 │88年6 月4 日│富邦商業銀行 │ 5,000元│同上 │同上 │ ├──┼──────┼───────────┼────┼──────────────┼─────┤ │ 5 │88年6 月4 日│富邦商業銀行 │ 5,000元│同上 │同上 │ ├──┼──────┼───────────┼────┼──────────────┼─────┤ │ 6 │88年6 月5 日│富邦商業銀行 │ 3,000元│同上 │同上 │ ├──┼──────┼───────────┼────┼──────────────┼─────┤ │ 7 │88年6 月5 日│富邦商業銀行 │ 5,000元│同上 │同上 │ ├──┼──────┼───────────┼────┼──────────────┼─────┤ │ 8 │88年6 月8 日│富邦商業銀行 │ 2,00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假冒「亥○○」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3 月1 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 │12,9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二│ │ │ │ │ │ │第12頁。 │ ├──┼──────┼───────────┼────┼──────────────┼─────┤ │ 2 │88年3 月2 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 │10,900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3 月3 日│六吉堂有限公司 │ 1,820元│同上 │同上 │ ├──┼──────┼───────────┼────┼──────────────┼─────┤ │ 4 │88年3 月3 日│六吉堂有限公司 │ 1,820元│同上 │同上 │ ├──┼──────┼───────────┼────┼──────────────┼─────┤ │ 5 │88年3 月4 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 │ 7,740元│同上 │同上 │ ├──┼──────┼───────────┼────┼──────────────┼─────┤ │ 6 │88年3 月4 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 │12,900元│同上 │同上 │ ├──┼──────┼───────────┼────┼──────────────┼─────┤ │ 7 │88年3 月4 日│大立通訊 │ 9,270元│同上 │同上 │ ├──┼──────┼───────────┼────┼──────────────┼─────┤ │ 8 │88年3 月4 日│大昱通訊有限公司 │ 80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假冒「王瑩瑛」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11月9 日│威特機車行 │21,8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二│ │ │ │ │ │ │第26頁。 │ ├──┼──────┼───────────┼────┼──────────────┼─────┤ │ 2 │87年11月10日│瘋馬咖啡店 │24,500元│同上 │同上 │ ├──┼──────┼───────────┼────┼──────────────┼─────┤ │ 3 │87年11月11日│大統百貨公司九如分公司│ 1,343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假冒「李春葉」名義盜刷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5 月28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 1,998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二│ │ │ │ │ │ │第48頁。 │ ├──┼──────┼───────────┼────┼──────────────┼─────┤ │ 2 │88年5 月28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 │ 7,740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5 月28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 4,900元│同上 │同上 │ ├──┼──────┼───────────┼────┼──────────────┼─────┤ │ 4 │88年5 月28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 │ 7,740元│同上 │同上 │ ├──┼──────┼───────────┼────┼──────────────┼─────┤ │ 5 │88年5 月29日│中國商銀三多分行 │ 5,000元│同上 │同上 │ ├──┼──────┼───────────┼────┼──────────────┼─────┤ │ 6 │88年5 月29日│中國商銀高加分行 │ 5,000元│同上 │同上 │ ├──┼──────┼───────────┼────┼──────────────┼─────┤ │ 7 │88年5 月29日│順發電腦(股)公司 │ 877元│同上 │同上 │ ├──┼──────┼───────────┼────┼──────────────┼─────┤ │ 8 │88年5 月29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 │ 7,774元│同上 │同上 │ ├──┼──────┼───────────┼────┼──────────────┼─────┤ │ 9 │88年5 月29日│大統百貨公司九如分公司│ 190元│同上 │同上 │ ├──┼──────┼───────────┼────┼──────────────┼─────┤ │ 10 │88年5 月30日│宏信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 1,250元│同上 │同上 │ ├──┼──────┼───────────┼────┼──────────────┼─────┤ │ 11 │88年5 月31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 │ 2,58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a):假冒「林榮東」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4 月27日│地中海三溫暖 │ 86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90年訴字第│ │ │ │ │ │」署押一枚。 │1491號卷一│ │ │ │ │ │ │第251頁。 │ ├──┼──────┼───────────┼────┼──────────────┼─────┤ │ 2 │88年4 月28日│地中海三溫暖 │ 6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 │ │ │ │ │ │」署押一枚。 │ │ ├──┼──────┼───────────┼────┼──────────────┼─────┤ │ 3 │88年4 月29日│地中海三溫暖 │ 1,6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50頁。 │ ├──┼──────┼───────────┼────┼──────────────┼─────┤ │ 4 │88年4 月29日│六吉堂公司 │ 2,225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46頁。 │ ├──┼──────┼───────────┼────┼──────────────┼─────┤ │ 5 │88年4 月30日│泰瑋機車行 │30,0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45頁。 │ ├──┼──────┼───────────┼────┼──────────────┼─────┤ │ 6 │88年5 月1 日│光華加油站 │ 73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48頁。 │ ├──┼──────┼───────────┼────┼──────────────┼─────┤ │ 7 │88年5 月3 日│大統百貨 │ 1,042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47頁。 │ ├──┼──────┼───────────┼────┼──────────────┼─────┤ │ 8 │88年5 月7 日│地中海三溫暖 │ 4,36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50頁。 │ ├──┴──────┴───────────┴────┴──────────────┴─────┤ │附表二之(b):假冒「林榮東」名義盜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4 月5 日│泰瑋機車行 │30,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一│ │ │ │ │ │ │第121頁。 │ ├──┼──────┼───────────┼────┼──────────────┼─────┤ │ 2 │88年4 月5 日│順發電腦(股)公司 │ 234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4 月6 日│萬友洋行有限公司 │ 7,575元│同上 │同上 │ ├──┼──────┼───────────┼────┼──────────────┼─────┤ │ 4 │88年4 月7 日│泰瑋機車行 │20,000元│同上 │同上 │ ├──┼──────┼───────────┼────┼──────────────┼─────┤ │ 5 │88年4 月8 日│開普洋煙酒(股)公司 │10,320元│同上 │同上 │ ├──┼──────┼───────────┼────┼──────────────┼─────┤ │ 6 │88年4 月12日│光華加油站有限公司 │ 500元│同上 │同上 │ ├──┼──────┼───────────┼────┼──────────────┼─────┤ │ 7 │88年4 月15日│凱撒帝國有限公司 │ 1,360元│同上 │同上 │ ├──┼──────┼───────────┼────┼──────────────┼─────┤ │ 8 │88年5 月7 日│統領健身企業有限公司 │ 1,450元│同上 │同上 │ ├──┼──────┼───────────┼────┼──────────────┼─────┤ │ 9 │88年5 月8 日│凱撒帝國有限公司 │ 89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假冒「乙○○」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2 月8 日│旭展通信 │15,2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90年訴字第│ │ │ │ │ │」署押一枚。 │1491號卷一│ │ │ │ │ │ │第257頁。 │ ├──┼──────┼───────────┼────┼──────────────┼─────┤ │ 2 │88年2 月9 日│開普洋煙酒 │ 7,5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55頁。 │ ├──┼──────┼───────────┼────┼──────────────┼─────┤ │ 3 │88年2 月9 日│萬有洋行 │15,15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60頁。 │ ├──┼──────┼───────────┼────┼──────────────┼─────┤ │ 4 │88年2 月10日│萬有洋行 │ 7,575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57頁。 │ ├──┼──────┼───────────┼────┼──────────────┼─────┤ │ 5 │88年2 月11日│開普洋煙酒 │ 7,7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55頁。 │ ├──┼──────┼───────────┼────┼──────────────┼─────┤ │ 6 │88年2 月12日│大統百貨 │ 4,85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林榮東│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56頁。 │ ├──┼──────┼───────────┼────┼──────────────┼─────┤ │ 7 │88年2 月13日│久郎品商行 │23,5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 │ │ │ │ │ │枚署押。 │252頁。 │ ├──┼──────┼───────────┼────┼──────────────┼─────┤ │ 8 │88年2 月13日│六吉堂公司 │ 370元│同上 │同上 │ │ │ │ │ │ │ │ ├──┴──────┴───────────┴────┴──────────────┴─────┤ │附表二之(a):假冒「黃俊銘」名義盜刷中興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5 月7 日│萬達洋行有限公司 │12,115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一│ │ │ │ │ │ │第167頁。 │ ├──┼──────┼───────────┼────┼──────────────┼─────┤ │ 2 │88年5 月7 日│泛亞電信(股)公司 │ 927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5 月8 日│藍色狂想企業有限公司 │ 968元│同上 │同上 │ ├──┼──────┼───────────┼────┼──────────────┼─────┤ │ 4 │88年5 月9 日│萬達洋行有限公司 │12,115元│同上 │同上 │ ├──┼──────┼───────────┼────┼──────────────┼─────┤ │ 5 │88年5 月9 日│泛亞電信(股)公司 │ 591元│同上 │同上 │ ├──┼──────┼───────────┼────┼──────────────┼─────┤ │ 6 │88年5 月9 日│大統百貨公司五甲分公司│ 2,217元│同上 │同上 │ ├──┼──────┼───────────┼────┼──────────────┼─────┤ │ 7 │88年5 月11日│鴻鎰企業有限公司 │20,160元│同上 │同上 │ ├──┼──────┼───────────┼────┼──────────────┼─────┤ │ 8 │88年5 月11日│麗池洋行 │ 5,040元│同上 │同上 │ ├──┼──────┼───────────┼────┼──────────────┼─────┤ │ 9 │88年5 月12日│鴻鎰企業有限公司 │20,160元│同上 │同上 │ ├──┼──────┼───────────┼────┼──────────────┼─────┤ │ 10 │88年5 月12日│利鴻電器行 │ 5,000元│同上 │同上 │ ├──┼──────┼───────────┼────┼──────────────┼─────┤ │ 11 │88年7 月16日│大統百貨公司澄清分公司│ 399元│同上 │同上卷第 │ │ │ │ │ │ │169頁。 │ ├──┴──────┴───────────┴────┴──────────────┴─────┤ │附表二之(b):假冒「黃俊銘」名義申請之渣打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之(a):假冒「林美雪」名義盜刷中興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12月2 日│威特機車行 │32,5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一│ │ │ │ │ │ │第171頁。 │ ├──┼──────┼───────────┼────┼──────────────┼─────┤ │ 2 │87年12月4 日│漢神名店百貨(股)公司 │ 6,520元│同上 │同上卷第 │ │ │ │ │ │ │170頁。 │ ├──┼──────┼───────────┼────┼──────────────┼─────┤ │ 3 │87年12月4 日│鎮海加油站有限公司 │ 500元│同上 │同上 │ ├──┼──────┼───────────┼────┼──────────────┼─────┤ │ 4 │87年12月8 日│新光三越(股)公司 │ 3,186元│同上 │同上卷第 │ │ │ │ │ │ │171頁。 │ ├──┼──────┼───────────┼────┼──────────────┼─────┤ │ 5 │87年12月11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公司│ 2,835元│同上 │同上 │ ├──┼──────┼───────────┼────┼──────────────┼─────┤ │ 6 │87年12月11日│家福(股)公司 │ 4,353元│同上 │同上 │ ├──┼──────┼───────────┼────┼──────────────┼─────┤ │ 7 │87年12月12日│大樂(股)公司光華分公司│ 1,076元│同上 │同上 │ ├──┼──────┼───────────┼────┼──────────────┼─────┤ │ 8 │87年12月14日│遠東百貨(股)公司 │ 540元│同上 │同上 │ ├──┼──────┼───────────┼────┼──────────────┼─────┤ │ 9 │87年12月14日│遠東百貨(股)公司 │ 2,144元│同上 │同上 │ ├──┼──────┼───────────┼────┼──────────────┼─────┤ │ 10 │87年12月14日│柏旭加油站(股)公司 │ 57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b):假冒「林美雪」名義申請之渣打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之:假冒「黃慧雯」名義申請之渣打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之:假冒「蔡素卿」名義申請之渣打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之:假冒「羅濟榮」名義申請之渣打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之:假冒「李淑娟」名義申請之匯豐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之:假冒「沈莉真」名義盜刷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11月6 日│ │43,6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一│ │ │ │ │ │ │第223頁。 │ ├──┼──────┼───────────┼────┼──────────────┼─────┤ │ 2 │87年11月8 日│ │34,500元│同上 │同上 │ ├──┼──────┼───────────┼────┼──────────────┼─────┤ │ 3 │87年11月10日│ │29,500元│同上 │同上 │ ├──┼──────┼───────────┼────┼──────────────┼─────┤ │ 4 │87年11月10日│ │ 3,901元│同上 │同上 │ ├──┼──────┼───────────┼────┼──────────────┼─────┤ │ 5 │87年11月24日│ │ 3,306元│同上 │同上 │ ├──┼──────┼───────────┼────┼──────────────┼─────┤ │ 6 │87年11月24日│ │ 2,870元│同上 │同上 │ ├──┼──────┼───────────┼────┼──────────────┼─────┤ │ 7 │87年11月24日│ │ 1,712元│同上 │同上 │ ├──┼──────┼───────────┼────┼──────────────┼─────┤ │ 8 │87年11月24日│ │ 5,50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假冒「張芬香」名義盜刷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12月10日│ │29,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一│ │ │ │ │ │ │第223頁。 │ ├──┼──────┼───────────┼────┼──────────────┼─────┤ │ 2 │88年1 月11日│ │ 9,500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1 月12日│ │ 9,500元│同上 │同上 │ ├──┼──────┼───────────┼────┼──────────────┼─────┤ │ 4 │88年1 月13日│ │ 9,70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假冒「蘇陳玉芳」名義盜刷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11月9 日│ │29,5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一│ │ │ │ │ │ │第223頁。 │ ├──┼──────┼───────────┼────┼──────────────┼─────┤ │ 2 │87年11月10日│ │39,000元│同上 │同上 │ ├──┼──────┼───────────┼────┼──────────────┼─────┤ │ 3 │87年11月11日│ │19,500元│同上 │同上 │ ├──┼──────┼───────────┼────┼──────────────┼─────┤ │ 4 │87年12月24日│ │ 4,70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假冒「梁勝宗」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7 月14日│基地台通信廣場 │45,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 │ │ │ │ │ │枚署押。 │ │ ├──┼──────┼───────────┼────┼──────────────┼─────┤ │ 2 │87年7 月19日│捷而利服飾店 │ 3,800元│同上 │ │ ├──┼──────┼───────────┼────┼──────────────┼─────┤ │ 3 │87年7 月19日│雞婆婆小吃店 │ 880元│同上 │ │ ├──┼──────┼───────────┼────┼──────────────┼─────┤ │ 4 │87年7 月20日│基地台通信廣場 │35,500元│同上 │ │ ├──┼──────┼───────────┼────┼──────────────┼─────┤ │ 5 │87年7 月21日│雞婆婆小吃店 │ 1,760元│同上 │ │ ├──┼──────┼───────────┼────┼──────────────┼─────┤ │ 6 │87年7 月22日│葉欣有限公司 │18,200元│同上 │ │ ├──┼──────┼───────────┼────┼──────────────┼─────┤ │ 7 │87年7 月30日│基地台通訊廣場 │10,500元│同上 │ │ ├──┼──────┼───────────┼────┼──────────────┼─────┤ │ 8 │87年8 月5 日│基地台通訊廣場 │35,000元│同上 │ │ ├──┼──────┼───────────┼────┼──────────────┼─────┤ │ 9 │87年8 月10日│真光股份中正分公司 │ 7,520元│同上 │ │ ├──┴──────┴───────────┴────┴──────────────┴─────┤ │附表二之:假冒「辛○○」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6 月29日│吉力小吃部 │ 765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 │90年訴字第│ │ │ │ │ │CHIU HUI CHEN 」署押一枚。 │1491號卷一│ │ │ │ │ │ │第268頁。 │ ├──┼──────┼───────────┼────┼──────────────┼─────┤ │ 2 │87年6 月29日│麥力汽車 │ 2,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CHIU HUI CHEN」署押一枚。 │269頁。 │ ├──┼──────┼───────────┼────┼──────────────┼─────┤ │ 3 │87年6 月30日│宗暐科技 │14,935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 │同上卷第 │ │ │ │ │ │CHIU HUI CHEN 」署押一枚。 │268頁。 │ ├──┼──────┼───────────┼────┼──────────────┼─────┤ │ 4 │87年7 月1 日│九龍美容坊 │13,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辛○○」署押一枚。 │263頁。 │ ├──┼──────┼───────────┼────┼──────────────┼─────┤ │ 5 │87年7 月1 日│萊茵河餐廳 │ 1,5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 │同上卷第 │ │ │ │ │ │CHIU HUI CHEN 」署押一枚。 │263頁。 │ ├──┼──────┼───────────┼────┼──────────────┼─────┤ │ 6 │87年7 月1 日│宏總文化 │ 5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 │同上卷第 │ │ │ │ │ │CHIU HUI CHEN 」署押一枚。 │265頁。 │ ├──┼──────┼───────────┼────┼──────────────┼─────┤ │ 7 │87年7 月1 日│基地台通信廣場 │25,0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辛○○」署押一枚。 │266頁。 │ ├──┼──────┼───────────┼────┼──────────────┼─────┤ │ 8 │87年7 月2 日│基地台通信廣場 │10,0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辛○○」署押一枚。 │265頁。 │ ├──┼──────┼───────────┼────┼──────────────┼─────┤ │ 9 │87年7 月2 日│東京小城 │ 1,089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 │同上卷第 │ │ │ │ │ │CHIU HUI CHEN 」署押一枚。 │267頁。 │ ├──┼──────┼───────────┼────┼──────────────┼─────┤ │ 10 │87年7 月4 日│三民加油站 │ 1,0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 │同上卷第 │ │ │ │ │ │CHIU HUI CHEN 」署押一枚。 │264頁。 │ ├──┼──────┼───────────┼────┼──────────────┼─────┤ │ 11 │87年7 月24日│基地台通信廣場 │ 4,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辛○○」署押一枚。 │266頁。 │ ├──┼──────┼───────────┼────┼──────────────┼─────┤ │ 12 │87年7 月30日│三民加油站 │ 9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 │同上卷第 │ │ │ │ │ │CHIU HUI CHEN 」署押一枚。 │264頁。 │ ├──┼──────┼───────────┼────┼──────────────┼─────┤ │ 13 │87年8 月29日│澄清湖加油站 │ 9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 │同上卷第 │ │ │ │ │ │CHIU HUI CHEN 」署押一枚。 │267頁。 │ ├──┴──────┴───────────┴────┴──────────────┴─────┤ │附表二之:假冒「賴淑鳳」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7 月22日│基地台通信廣場 │34,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90年訴字第│ │ │ │ │ │「賴淑鳳」署押一枚。 │1491號卷一│ │ │ │ │ │ │第272頁。 │ ├──┼──────┼───────────┼────┼──────────────┼─────┤ │ 2 │87年7 月23日│基地台通信廣場 │34,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賴淑鳳」署押一枚。 │273頁。 │ ├──┼──────┼───────────┼────┼──────────────┼─────┤ │ 3 │87年7 月30日│基地台通信廣場 │ 4,7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賴淑鳳」署押一枚。 │274頁。 │ ├──┼──────┼───────────┼────┼──────────────┼─────┤ │ 4 │87年9 月16日│綺麗美容美體器材 │ 3,0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賴淑鳳」署押一枚。 │274頁。 │ ├──┼──────┼───────────┼────┼──────────────┼─────┤ │ 5 │87年9 月21日│綺麗美容美體器材 │ 5,2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賴淑鳳」署押一枚。 │372頁。 │ ├──┴──────┴───────────┴────┴──────────────┴─────┤ │附表二之:假冒「申○○」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4 月7 日│網信科技 │39,1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申○○│90年訴字第│ │ │ │ │ │」署押一枚。 │1491號卷一│ │ │ │ │ │ │第285頁。 │ ├──┼──────┼───────────┼────┼──────────────┼─────┤ │ 2 │87年4 月8 日│東京小城 │ 1,516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申○○│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80頁。 │ ├──┼──────┼───────────┼────┼──────────────┼─────┤ │ 3 │87年4 月8 日│長福通信行 │ 1,49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 │ │ │ │ │ │枚署押。 │275頁。 │ ├──┼──────┼───────────┼────┼──────────────┼─────┤ │ 4 │87年4 月10日│全國電子專賣店 │12,138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申○○│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84頁。 │ ├──┼──────┼───────────┼────┼──────────────┼─────┤ │ 5 │87年4 月13日│艾莉娜專業美容 │18,0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申○○」署押一枚。 │283頁。 │ ├──┼──────┼───────────┼────┼──────────────┼─────┤ │ 6 │87年4 月13日│明星茶行 │ 2,8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申○○」署押一枚。 │282頁。 │ ├──┼──────┼───────────┼────┼──────────────┼─────┤ │ 7 │87年4 月16日│東京小城 │ 1,467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申○○│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80頁。 │ ├──┼──────┼───────────┼────┼──────────────┼─────┤ │ 8 │87年4 月19日│信亞通信企業 │12,8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 │ │ │ │ │ │枚署押。 │275頁。 │ ├──┼──────┼───────────┼────┼──────────────┼─────┤ │ 9 │87年4 月19日│褲子大王 │ 1,96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申○○」署押一枚。 │284頁。 │ ├──┼──────┼───────────┼────┼──────────────┼─────┤ │ 10 │87年4 月25日│三商行股份 │ 2,147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申○○│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78頁。 │ ├──┼──────┼───────────┼────┼──────────────┼─────┤ │ 11 │87年4 月26日│東京小城 │ 3,652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申○○│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80頁。 │ ├──┼──────┼───────────┼────┼──────────────┼─────┤ │ 12 │87年4 月27日│全虹通信 │ 1,05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 │ │ │ │ │ │枚署押。 │275頁。 │ ├──┼──────┼───────────┼────┼──────────────┼─────┤ │ 13 │87年5 月27日│荃發電腦 │ 818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申○○│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77頁。 │ ├──┼──────┼───────────┼────┼──────────────┼─────┤ │ 14 │87年5 月27日│威特機車行 │ 8,9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申○○」署押一枚。 │285頁。 │ ├──┼──────┼───────────┼────┼──────────────┼─────┤ │ 15 │87年6 月27日│大統百貨 │ 53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申○○│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82頁。 │ ├──┼──────┼───────────┼────┼──────────────┼─────┤ │ 16 │87年6 月27日│宏總文化育樂 │ 45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申○○│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77頁。 │ ├──┼──────┼───────────┼────┼──────────────┼─────┤ │ 17 │87年6 月27日│銓怡股份 │ 3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申○○│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86頁。 │ ├──┼──────┼───────────┼────┼──────────────┼─────┤ │ 18 │87年6 月28日│銓怡股份 │ 3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申○○│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86頁。 │ ├──┼──────┼───────────┼────┼──────────────┼─────┤ │ 19 │87年6 月30日│光華加油站 │ 3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申○○│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81頁。 │ ├──┼──────┼───────────┼────┼──────────────┼─────┤ │ 20 │87年7 月7 日│雞婆婆小吃店 │ 9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申○○│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78頁。 │ ├──┼──────┼───────────┼────┼──────────────┼─────┤ │ 21 │87年7 月9 日│銓怡股份 │ 3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申○○│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86頁。 │ ├──┼──────┼───────────┼────┼──────────────┼─────┤ │ 22 │87年7 月30日│基地台通信廣場 │12,0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申○○」署押一枚。 │281頁。 │ ├──┼──────┼───────────┼────┼──────────────┼─────┤ │ 23 │87年8 月28日│光華加油站 │ 89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申○○│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81頁。 │ ├──┼──────┼───────────┼────┼──────────────┼─────┤ │ 24 │87年8 月31日│雞婆婆小吃店 │ 5,605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申○○│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79頁。 │ ├──┼──────┼───────────┼────┼──────────────┼─────┤ │ 25 │87年8 月31日│朱麗亞精品服飾 │ 6,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申○○」署押一枚。 │279頁。 │ ├──┴──────┴───────────┴────┴──────────────┴─────┤ │附表二之:假冒「翁藝珍」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7 月8 日│基地台通信廣場 │35,00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一│ │ │ │ │ │ │第310頁。 │ ├──┼──────┼───────────┼────┼──────────────┼─────┤ │ 2 │87年7 月10日│基地台通信廣場 │30,000元│同上 │同上 │ ├──┼──────┼───────────┼────┼──────────────┼─────┤ │ 3 │87年7 月10日│天空一族通訊行 │14,000元│同上 │同上 │ ├──┼──────┼───────────┼────┼──────────────┼─────┤ │ 4 │87年8 月1 日│基地台通信廣場 │ 6,200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假冒「尤正琦」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7 月24日│基地台通信廣場 │44,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90年訴字第│ │ │ │ │ │「尤正琦」署押一枚。 │1491號卷一│ │ │ │ │ │ │第308頁。 │ ├──┼──────┼───────────┼────┼──────────────┼─────┤ │ 2 │87年7 月25日│基地台通信廣場 │43,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尤正琦」署押一枚。 │308頁。 │ ├──┼──────┼───────────┼────┼──────────────┼─────┤ │ 3 │87年7 月27日│光華加油站 │ 973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尤正琦│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309頁。 │ ├──┼──────┼───────────┼────┼──────────────┼─────┤ │ 4 │87年7 月27日│王輔企業有限公司 │ 891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尤正琦│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307頁。 │ ├──┼──────┼───────────┼────┼──────────────┼─────┤ │ 5 │87年7 月29日│賴夢餐廳 │ 5,0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尤正琦│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309頁。 │ ├──┼──────┼───────────┼────┼──────────────┼─────┤ │ 6 │87年9 月5 日│朱麗雅精品服飾店 │ 5,2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尤正琦」署押一枚。 │309頁。 │ ├──┼──────┼───────────┼────┼──────────────┼─────┤ │ 7 │87年9 月10日│朱麗雅精品服飾店 │ 5,0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尤正琦」署押一枚。 │308頁。 │ ├──┴──────┴───────────┴────┴──────────────┴─────┤ │附表二之:假冒「楊肇銘」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8 月4 日│基地台通信廣場 │53,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90年訴字第│ │ │ │ │ │「楊肇銘」署押一枚。 │1491號卷一│ │ │ │ │ │ │第301頁。 │ ├──┼──────┼───────────┼────┼──────────────┼─────┤ │ 2 │87年8 月5 日│基地台通信廣場 │41,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楊肇銘」署押一枚。 │301頁。 │ ├──┼──────┼───────────┼────┼──────────────┼─────┤ │ 3 │87年8 月6 日│大立伊勢丹百貨 │ 3,23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楊肇銘│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302頁。 │ ├──┼──────┼───────────┼────┼──────────────┼─────┤ │ 4 │87年8 月7 日│宏總文化育樂事業 │ 213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楊肇銘│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303頁。 │ ├──┼──────┼───────────┼────┼──────────────┼─────┤ │ 5 │87年8 月7 日│基地台通信廣場 │19,5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楊肇銘」署押一枚。 │304頁。 │ ├──┼──────┼───────────┼────┼──────────────┼─────┤ │ 6 │87年8 月9 日│銓怡股份有限公司 │ 95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楊肇銘│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303頁。 │ ├──┼──────┼───────────┼────┼──────────────┼─────┤ │ 7 │87年8 月21日│光華加油站 │ 94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楊肇銘│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304頁。 │ ├──┼──────┼───────────┼────┼──────────────┼─────┤ │ 8 │87年9 月4 日│朱麗亞精品服飾店 │ 7,54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楊肇銘」署押一枚。 │302頁。 │ ├──┼──────┼───────────┼────┼──────────────┼─────┤ │ 9 │87年9 月23日│朱麗亞精品服飾店 │ 5,00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楊肇銘」署押一枚。 │300頁。 │ ├──┴──────┴───────────┴────┴──────────────┴─────┤ │附表二之:假冒「魏淑淋」名義盜刷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7年3 月31日│艾莉娜專業美容 │21,530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90年訴字第│ │ │ │ │ │「魏淑淋」署押一枚。 │1491號卷一│ │ │ │ │ │ │第291頁。 │ ├──┼──────┼───────────┼────┼──────────────┼─────┤ │ 2 │87年4 月1 日│溫馨歡樂城 │ 679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 │ │ │ │ │ │枚署押。 │287頁。 │ ├──┼──────┼───────────┼────┼──────────────┼─────┤ │ 3 │87年4 月2 日│大統百貨 │ 983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94頁。 │ ├──┼──────┼───────────┼────┼──────────────┼─────┤ │ 4 │87年4 月3 日│太平洋崇光百貨 │ 1,20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90頁。 │ ├──┼──────┼───────────┼────┼──────────────┼─────┤ │ 5 │87年4 月4 日│全國電子專賣店 │ 69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93頁。 │ ├──┼──────┼───────────┼────┼──────────────┼─────┤ │ 6 │87年4 月4 日│全掣股份有限公司 │ 89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 │ │ │ │ │ │枚署押。 │287頁。 │ ├──┼──────┼───────────┼────┼──────────────┼─────┤ │ 7 │87年4 月6 日│東京小城 │ 1,689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96頁。 │ ├──┼──────┼───────────┼────┼──────────────┼─────┤ │ 8 │87年4 月7 日│多慶日用品 │ 778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93頁。 │ ├──┼──────┼───────────┼────┼──────────────┼─────┤ │ 9 │87年4 月7 日│三商行股份 │ 1,36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89頁。 │ ├──┼──────┼───────────┼────┼──────────────┼─────┤ │ 10 │87年4 月7 日│東京小城 │ 1,276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96頁。 │ ├──┼──────┼───────────┼────┼──────────────┼─────┤ │ 11 │87年4 月9 日│溫馨歡樂城 │ 352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 │ │ │ │ │ │枚署押。 │287頁。 │ ├──┼──────┼───────────┼────┼──────────────┼─────┤ │ 12 │87年4 月9 日│溫馨歡樂城 │ 39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 │ │ │ │ │ │枚署押。 │287頁。 │ ├──┼──────┼───────────┼────┼──────────────┼─────┤ │ 13 │87年4 月17日│艾莉娜專業美容 │12,905元│一式三聯銀行存根簽帳單,偽簽│同上卷第 │ │ │ │ │ │「魏淑淋」署押一枚。 │290頁。 │ ├──┼──────┼───────────┼────┼──────────────┼─────┤ │ 14 │87年4 月18日│大統百貨 │ 2,664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92頁。 │ ├──┼──────┼───────────┼────┼──────────────┼─────┤ │ 15 │87年5 月22日│溫馨歡樂城 │ 1,24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同上卷第 │ │ │ │ │ │枚署押。 │287頁。 │ ├──┼──────┼───────────┼────┼──────────────┼─────┤ │ 16 │87年5 月28日│奇麗理電髮材料 │ 980元│一式二聯簽帳單,偽簽「魏淑淋│同上卷第 │ │ │ │ │ │」署押一枚。 │295頁。 │ ├──┴──────┴───────────┴────┴──────────────┴─────┤ │附表二之:假冒「戊○○」名義盜刷慶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8年1 月21日│主幼商場-左營店 │ 1,260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一│ │ │ │ │ │ │第187頁。 │ ├──┼──────┼───────────┼────┼──────────────┼─────┤ │ 2 │88年2 月3 日│寶亞百貨精品有限公司 │ 638元│同上 │同上 │ ├──┼──────┼───────────┼────┼──────────────┼─────┤ │ 3 │88年2 月7 日│東詩堡國際 (股)公司高 │ 567元│同上 │同上 │ │ │ │雄中 │ │ │ │ ├──┼──────┼───────────┼────┼──────────────┼─────┤ │ 4 │88年2 月7 日│三商行-左營分公司 │ 2,310元│同上 │同上 │ ├──┼──────┼───────────┼────┼──────────────┼─────┤ │ 5 │88年2 月28日│大立伊勢丹百貨(股)公司│ 660元│同上 │同上 │ ├──┼──────┼───────────┼────┼──────────────┼─────┤ │ 6 │88年2 月28日│漢神名店百貨(股)公司 │ 450元│同上 │同上 │ ├──┼──────┼───────────┼────┼──────────────┼─────┤ │ 7 │88年3 月18日│領航服飾有限公司 │ 1,209元│同上 │同上 │ ├──┼──────┼───────────┼────┼──────────────┼─────┤ │ 8 │88年5 月14日│屈臣氏百佳(股)公司 │ 1,444元│同上 │同上 │ ├──┼──────┼───────────┼────┼──────────────┼─────┤ │ 9 │88年7 月11日│三悅流行成衣 │ 880元│同上 │同上 │ ├──┼──────┼───────────┼────┼──────────────┼─────┤ │ 10 │88年7 月13日│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 500元│同上 │同上 │ │ │ │公司 │ │ │ │ ├──┼──────┼───────────┼────┼──────────────┼─────┤ │ 11 │88年7 月14日│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 500元│同上 │同上 │ │ │ │公司 │ │ │ │ ├──┴──────┴───────────┴────┴──────────────┴─────┤ │附表二之:假冒「李惠如」名義盜刷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罪(盜刷信用卡)地點│犯罪所得│ 簽 帳 單 形 式 │備註 │ │ │ │ │(新台幣)│ 及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1 │89年7 月29日│大伊統百貨(股)公司 │ 33元│未調到簽帳單,是以僅能認有一│90年訴字第│ │ │ │ │ │枚署押。 │1491號卷二│ │ │ │ │ │ │第357 頁 │ ├──┼──────┼───────────┼────┼──────────────┼─────┤ │ 2 │89年9 月25日│ATM跨行繳款-聯邦 │ 2元│同上 │90年訴字第│ │ │ │ │ │ │1491號卷二│ │ │ │ │ │ │第358 頁 │ ├──┼──────┼───────────┼────┼──────────────┼─────┤ │ 3 │89年10月25日│ATM跨行繳款-聯邦 │ 1元│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之:假冒「莊木山」名義申請之富邦銀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盜刷總額:2,811,339元。 │ └───────────────────────────────────────────────┘ 附表三:其他被害人受害情形一覽表(尚未經發卡銀行核發信用卡部分) ┌──┬────┬─────────────────────────────┐ │編號│被冒名人│被害情形 │ ├──┼────┼─────────────────────────────┤ │ 1 │李俊奇 │被偽造身份證、扣繳憑單、信用卡申請書 │ ├──┼────┼─────────────────────────────┤ │ 2 │寅○○ │被偽造身份證、扣繳憑單、信用卡申請書 │ ├──┼────┼─────────────────────────────┤ │ 3 │卯○○ │被偽造身份證、扣繳憑單 │ ├──┼────┼─────────────────────────────┤ │ 4 │黃○○ │被偽造身份證、扣繳憑單 │ ├──┼────┼─────────────────────────────┤ │ 5 │庚○○ │被偽造身份證、扣繳憑單、世華銀行存摺 │ ├──┼────┼─────────────────────────────┤ │ 6 │戌○○ │被偽造身份證半成品、扣繳憑單 │ ├──┼────┼─────────────────────────────┤ │ 7 │黃淑萍 │被偽造身份證半成品、中國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8 │癸○○ │被偽造身份證半成品、扣繳憑單 │ ├──┼────┼─────────────────────────────┤ │ 9 │甲○○ │被偽造扣繳憑單、信用卡申請書 │ ├──┼────┼─────────────────────────────┤ │ 10 │涂智仁 │被偽造身份證、扣繳憑單、信用卡申請書 │ ├──┼────┼─────────────────────────────┤ │ 11 │宙○○ │被偽造身份證、扣繳憑單 │ ├──┼────┼─────────────────────────────┤ │ 12 │未○○ │遺失之身份證遭人偽造。 │ ├──┼────┼─────────────────────────────┤ │ 13 │A○○ │遭搶奪皮包內含身份證,已補發。 │ ├──┼────┼─────────────────────────────┤ │ 14 │己○○ │遭搶奪皮包內含駕照,已領回。 │ ├──┼────┼─────────────────────────────┤ │ 15 │丑○○ │遭搶奪皮包內含駕照,已領回。 │ ├──┼────┼─────────────────────────────┤ │ 16 │子○○ │遺失之身份證遭人偽造。 │ ├──┼────┼─────────────────────────────┤ │ 17 │壬○○ │遺失之身份證遭人偽造、遺失之駕照已領回。 │ └──┴────┴─────────────────────────────┘ 附表四:偽造身分證、扣繳憑單等申請信用卡證件所用之機器及照片來源 ㈠.電腦螢幕1 台;㈡. 電腦主機1 台;㈢. 掃描機1 台;㈣. 印表機2 台;㈤. 電腦磁片11塊;㈥. 喇叭1 台;㈦. 傳真機1 台;㈧. 畢業紀念冊1 本。 附表五:同案被告C○○偽造之身分證11張 ㈠成品4 張:⑴. 莊木山(上貼C○○照片);⑵. 盧進強(上貼C○○照片);⑶. 未○○;⑷. 子○○(上貼D○○照片)。 ㈡半成品7 張:⑴. 劉小連;⑵. 地○○;⑶. 林維昭;⑷. 地○○(上貼C○○照片);⑸. 梁琇棋;⑹. 簡璞;⑺. 謝貴美。 附表六:申請信用卡所偽刻之印章26枚 ㈠.黃雅麗;㈡. 酉○○;㈢. 辰○○;㈣. 莊起豐;㈤. 莊木 山;㈥. 梁琇棋;㈦. 蔡幸貞;㈧. 未○○;㈨. 黃俊銘共3 枚㈩. 黃;. 侯美玉;. 翁林春慧;. 洪麗貞;.黃瑞榮 ;. 地○○;. 林欣怡;. 郭明志;. 黃麗惠;. 李春葉;. 李督智;. 丙○○;. 劉小連;. 謝瑩秋;. 許鳳友。 附表七:偽造身分證用之地址章 ㈠.高雄市;㈡. 三民區;㈢. 鎮海里;㈣. 新興區;㈤. 晴朗 里;㈥. 林安里;㈦. 黎明里;㈧. 誠意里;㈨. 德政里;㈩. 明政里;. 明道里;. 前鎮區;. 浩然里;.正義里; 15. 苓雅區;. 新興里;. 寶興里;. 忠純里;鎮昌里;. 常兵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