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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蕭權閔林水城陳吉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吳麗珠律師

      賴柏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之情形,上訴人即被告甲○○前亦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反覆實施刑法第339 條之情形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7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0月2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吉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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