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 前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 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K○○ 選任辯護人 黃勇雄 律師 被 告 地○○ 選任辯護人 葉美利 律師 被 告 丑○○ 被 告 己○○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律師 陳靜娟 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 律師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李錦臺 律師 許清連 律師 被 告 A○○ 被 告 庚○○ 被 告 寅○○ 被 告 O○○ 被 告 申○○ 被 告 玄○○ 被 告 D○○ 被 告 C○○ 被 告 壬○○ 前九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吳晋賢 律師 被 告 亥○○ 被 告 天○○ 被 告 G○○ 被 告 J○○ 被 告 M○○ 被 告 巳○○ 被 告 L○○ 被 告 子○○ 前八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尤秀玲 律師 被 告 卯○○ 被 告 B○○ 被 告 甲○○ 被 告 宙○○ 被 告 丁○○ 被 告 癸○○ 被 告 午○○ 被 告 未○○ 前八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陳劍英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4 號中華民國98年6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485 號、97年度偵字第4124、42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K○○部分撤銷。 K○○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交通部民航局高雄國際航空站(下稱小港機場)、台灣電力公司大林火力發電廠(下稱台電大林廠)、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大林蒲灰渣衛生掩埋場(下稱大林灰渣廠)、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垃圾資源回收廠(下稱南區回收廠)為敦親睦鄰,避免附近居民抗爭,每年均編列回饋金供小港區各理辦理採購等活動之用,其具體採購業務則由小港區公所負責辦理。H○○係琮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琮盛公司)、鈺澄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鈺澄公司,其妻F○○為名義負責人)、台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台鹼公司,其女I○○為名義負責人)、盈冠企業社(其員工N○○為名義負責人)等4 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已判刑確定之N○○係前述琮盛、鈺澄、台鹼公司、盈冠企業社4 家公司、行號之經理,負責該公司投標等業務,宇○○係以H○○所屬公司名義投標之不掛名業務人員,王嗣璽(更名為乙○○,下仍稱王嗣璽,已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北宇勝有限公司(下稱北宇勝公司)及松宇利企業社(李蓓蒂為名義負責人)之實際負責人,蔡長穎(已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旻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旻岑公司,其妻鄭瓊雯為名義負責人)之實際負責人,酉○○係家合便利商店(下稱家合商店)之實際負責人,其等為期能順利標得該回饋金採購案而獲取不法利益,遂以H○○所屬公司經銷之「PVC 盒裝香皂」、「2.6 公升芥花油」、「台鹼珊瑚鈣牙膏」、「蜂膠牙膏150 公克」、「2.2 公升鐵罐裝多酚健康油」、「潔膚包」等市面較少流通之產品規格,作為小港區公所辦理日常用品招標採購案之產品規格,以壓縮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意願及得標可能,且除以上開公司、行號參與投標外,並商借吉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吉勉公司)、富川糧食行、湘珍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湘珍行公司)、港都禮品有限公司(下稱港都禮品公司)名義陪標,而組成圍標集團。該集團於得標後,則由H○○負責供應上開規格之產品。黃○○則自民國(以下同)91年間起至96年8 月29日止,擔任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視導兼秘書室主任,負責督導該區公所秘書室業務,及辦理該區公所全部採購、發包、驗收等業務,為依据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於94年4 、5 月或6 、7 月間某日,H○○獲知黃○○係王嗣璽之好友,為能避免遭黃○○及小港區公所人員之刁難而順利標得該等採購案,H○○、宇○○、王嗣璽、酉○○等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商議後,推由王嗣璽與黃○○洽商交付賄款事宜,其後達成由H○○、宇○○、酉○○所得標案金額提撥百分之1 至百分之3 之金額作為賄款之期約。黃○○明知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於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時,開標前發現者,應依法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之規定,詎其因與H○○、宇○○、王嗣璽、酉○○等人之上開期約賄賂,於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之回饋金採購案招標審標時,明知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之參標廠商,至少有2 家廠商係屬H○○上開圍標集團之成員,竟未依上開規定不予開標、決標,致上開採購案均由H○○圍標集團成員得標(編號17由全恩商行得標),而為違背審標職務之行為。黃○○則基於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接續於94年7 、8 月間某日、11月間某日,95年7 至9 月間某日、95年年底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里○○路236 號住處,分別收受由王嗣璽交付之賄款15、16萬元(依有利之15萬元計算),11、12萬元(依有利之11萬元計算),12萬元,10萬元,共計48萬元。 二、H○○、宇○○、王嗣璽、蔡長穎、酉○○等公司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為獲取不法利益,期能順利標得該等標案,遂協議以如附表三所示市面較少流通之規格產品綁標之方式,使其他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95年7 月1 日前係基於概括犯意)。H○○乃將高雄市小港區依地緣關係分為海線地區、山線地區、中原地區,並與王嗣璽、酉○○、宇○○、蔡長穎互相協議分區經營與各里長關係,由H○○負責向熟識之鳳鳴里里長玄○○;王嗣璽負責向山線地區之高忠里里長午○○、松山里里長申○○、大坪里里長未○○、港后里里長G○○、孔宅里里長M○○;酉○○負責向中原地區之二苓里里長A○○、山明里里長D○○、坪頂里里長庚○○、桂林里里長J○○、中厝里里長甲○○、山明里里長天○○;宇○○負責向海線地區之龍鳳里里長宙○○、海原里里長巳○○、海澄里里長C○○、鳳興里里長辰○○、鳳森里里長亥○○、海城里里長O○○、鳳鳴里里長卯○○、海豐里里長癸○○、海豐里里長子○○、店鎮里里長寅○○;蔡長穎負責向熟識之海昌里里長B○○、港正里里長丁○○、坪頂里里長L○○;不知情之吳文珍則為H○○向熟識之順苓里里長壬○○等26名里長,以提供規格表等服務,及告知與黃○○配合之方式,向該等里長推銷如附表三所示規格產品,上開里長同意後,乃依此規格產品發函小港區公所,作為小港區公所辦理日常用品招標採購案之產品規格。嗣H○○等人即以琮盛、鈺澄、台鹼公司、盈冠企業社、家合便利商店、旻岑、北宇勝、松宇利公司輪流投標,除附表一編號96034 號採購案意外由全恩商行得標外,其餘採購案均順利得標。H○○、酉○○使高雄小港區公所辦理100 萬元以上金額之上開回饋金標案,均有3 家以上公司投標,除以集團之鈺澄、琮盛、盈冠、台鹼、家合、旻岑、松宇利、北宇勝等公司、行號名義投標外,竟意圖影響開標結果及獲取不法利益,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標案投標時(以下5 件標案外之其餘標案借標、陪標並未起訴),另共同向丙○○、E○、辛○○、戌○○等人商議借用吉勉公司、富川糧食行、湘珍行公司、港都禮品公司名義陪標。E○、丙○○、呂仲晏、戌○○等前開公司代表人於執行業務時,竟均容許H○○等人借用上開公司、行號名義參與投標。渠等不法圍標行為如下: ㈠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於96年5 月間辦理之預算金額193 萬2,768 元之編號96033 號標案,除以台鹼公司名義投標外,另使用吉勉公司負責人E○、富川糧食行負責人丙○○名義借牌陪標。上述標案,嗣由台鹼公司以189 萬2,568 元得標。 ㈡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於96年5 月間辦理之預算金額193 萬2,900 元之編號96036 號標案,除由酉○○以鈺澄、旻岑公司名義投標外。另使用丙○○之富川糧食行名義陪標,上述標案嗣由鈺澄公司以185 萬4,900 元得標。 ㈢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於96年5 月間辦理之預算金額116 萬3,550 元之編號96031 號標案,由酉○○使用富川糧食行及湘珍行公司名義參標。惟上述標案意外為非屬H○○圍標集團之璽坊公司以113 萬9445元得標。 ㈣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於96年5 月間辦理之預算金額212 萬3,300 元之編號96034 號標案,除由酉○○所屬圍標集團以鈺澄公司名義投標外,另使用富川糧食行及湘珍行公司名義陪標。惟上述標案,意外為非屬H○○圍標集團之全恩公司以203 萬元得標,因本案商品遭綁標,致全恩公司事後不得不透過黃○○協調向H○○圍標集團取得合乎招標規格之珊瑚鈣牙膏交貨。 ㈤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於95年5 月間辦理之預算金額170 萬7,953 元之編號95073 號標案,H○○除以鈺澄、盈冠公司名義投標外,另使用港都禮品公司名義參標。上述標案,順利嗣於95年7 月12日由鈺澄公司以161 萬1,000 元得標。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証据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屬傳聞證據,依同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本無證據能力,必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第159 條之2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此之「必要性」要件,必須該陳述之重要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中之陳述有所不符,包括審判中改稱忘記、不知道等雖非完全相異,但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且該審判外之陳述,必為證明犯罪之待證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所不可或缺,二者兼備,始足當之。故此所謂「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既必須達不可或缺之程度,自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4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可信性」要件,乃指陳述係在特別可信為真實之情況下所為者而言,例如被告以外之人出於自然之發言,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特別情形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40號判決意旨參照)。同案被告H○○、酉○○、王嗣璽調訊時之筆錄,與法院審理時之陳述不同部分,其等調訊之陳述係為證明被告K○○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且其等3 人於調訊時之陳述,均未主張有何出於強暴脅迫之情事,而無證據足證上開陳述係出於非任意性,且均有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故認其等3 人調訊時之陳述,應係出於自然之發言,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依上開說明,其等3 人之調訊筆錄,對被告K○○均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前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判決後述其餘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卷附書證即書面之傳聞證據等,除依法具有證據能力者外,檢察官、被告等、辯護人於法院審理時,或同意或無異議作為證據,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審酌該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未見有何不適當之情形,故依上開規定,均得為證據。 乙、實體部分: 壹、被告黃○○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賄賂犯行,辯稱:我與王嗣璽認識並有金錢往來,不知王嗣璽何時開始參加回饋金標案,我沒有收受王嗣璽交付之賄款,是調查局人員要王嗣璽說的,我不知道H○○等是圍標集團,我依法行事,並無收賄云云。惟查: (一)被告黃○○自91年間起至96年8 月29日止,擔任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視導兼秘書室主任,負責督導該區公所秘書室業務,及辦理該區公所全部採購、發包、驗收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於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各回饋金採購案招標時,負責辦理審標作業,於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之參標廠商參與投標時,經其審標後,分別由該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得標廠商標得該等採購案之事實,業據被告黃○○供明在卷,又被告黃○○確於上開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各採購案投標時擔任審標工作,開標結果並由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之得標廠商標得各該採購案等情,亦有上開回饋金採購案卷扣案可憑,是被告黃○○於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各採購案辦理招標之審標職務,於審查各投標廠商招標資格、文件後,開標後決標於該附表編號5 、18以外所示之各得標廠商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黃○○與證人王嗣璽自90年起即已認識,交情比一般朋友還好,王嗣璽自93、94年間起參加小港區公所回饋金採購案投標,且被告黃○○與H○○、宇○○、酉○○均認識,也知道他們在做什麼,及王嗣璽之貨源為H○○等情,業據證人王嗣璽原審審理時陳明在卷(見原審卷㈣第279 頁背面、第280 頁、第281 頁)。被告黃○○知悉H○○係琮盛公司、鈺澄公司之負責人,亦據黃○○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見原審卷㈦第93頁)。而H○○、宇○○、酉○○、蔡長穎、王嗣璽則是長期輪流使用鈺澄、琮盛、盈冠、台鹼、家合、旻岑、松宇利、北宇勝等公司名義投標及借用吉勉公司、富川糧食行、湘珍行公司、港都禮品公司名義陪標,並以附表一、二所示之市面上較少流通產品規格綁標而參與小港區公所回饋金採購案投標之事實,業據其等供明屬實。參以證人王嗣璽係H○○集團之一,與被告黃○○又係好友,且曾為H○○欲行賄被告黃○○而與其接洽、期約(詳下述),證人王嗣璽焉有未告知該集團間關係,及希望被告黃○○如何配合可能,再依附表一、二所示採購案之採購日用品觀之,該等市面較少流通產品規格,除附表一編號17採購案,係由全恩商行得標外,其餘均為H○○、宇○○、酉○○、蔡長穎、王嗣璽等以上開琮盛等公司、行號得標,此亦有上開採購案卷宗在卷可稽。被告黃○○長期擔任小港區公所秘書室主任,辦理回饋金採購案多年,焉有不知該等產品規格為市面較少流通產品,及上開琮盛公司等以輪流參與投標、得標,卻提供同一貨源產品,而有投標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於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可能,即以附表一編號3 之94082 號標案觀之,其中參標廠商琮盛公司、鈺澄公司之標單,該2 公司於標單上所填公司電話均為00-0000000,此有標單2 份附於該採購標案卷內可稽,而該電話之記載又係明顯可見,以被告黃○○具有多年審標經驗,且又能發現另一參與投標之佳貝有限公司為不合格之審標情狀,足見其當時審標尚非疏懶可比,是被告黃○○焉有不能發現該琮盛、鈺澄公司2 家投標廠商具有重大異常關聯,再者,又以附表一編號17之96034 號標案觀之,其中參與投標廠商鈺澄公司、富川糧食行、湘珍行公司等3 家公司檢附之正統不飽和葵花油檢驗報告編號均為00000000000 ,此有該檢驗報告及投標文件各3 份附於該採購標案卷內可稽,而該富川糧食行、湘珍行公司正係H○○之鈺澄公司商借陪標之廠商,已如上述,被告黃○○就此顯而易見之不同廠商間重大異常關聯事項,焉有不知之可能,是被告黃○○於上開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案件審標時,已知H○○集團之上開圍標、借標情事,而於發現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 第3 款、第5 款:「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卻未依該條規定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仍予以開標、決標,其有違背職務之行為甚明。 (三)被告黃○○與證人王嗣璽自90年起即已認識,交情比一般朋友還好,王嗣璽自93、94年間起參加小港區公所回饋金採購案投標,被告黃○○曾介紹一些里長給王嗣璽認識;王嗣璽並會搭載被告黃○○去吃飯喝酒,也曾和其一起喝花酒2 次,亦曾向被告黃○○借幾次錢,約一星期或一、二月就還,被告黃○○並曾委託王嗣璽出售己有車號YV-4670 號自小客車,王嗣璽亦曾將己有之車號7711-GQ 號自小客車以6 萬元價格出售予被告黃○○,且被告黃○○與H○○、宇○○、酉○○均認識,也知道他們在做什麼等情,業據證人王嗣璽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陳明在卷(見偵一卷第424 頁、原審卷㈣第276 頁背面、第278 頁、第279 頁背面、第280 頁、第281 頁)。又被告黃○○與證人王嗣璽確認識多年,王嗣璽曾向其借錢,亦曾與王嗣璽一起吃飯,且曾將己有車輛委由王嗣璽出售,並向王嗣璽以6 萬元購買上開車輛,與王嗣璽並無恩怨等情,亦據被告黃○○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見原審卷㈦第92頁背面、第93頁背面、第95頁背面)。足見被告黃○○與證人王嗣璽在本案案發前係屬交情甚佳之好友,彼此間無何恩怨可言,被告黃○○且曾對王嗣璽之經濟、投標事業多所關照,證人王嗣璽顯無蓄意誣陷被告黃○○之必要甚明。 (四)被告黃○○確曾先後4 次收受證人王嗣璽所交付賄款之事實,業據證人王嗣璽於檢察官偵查中結證陳稱:「(如何介紹H○○與黃○○認識?)H○○跟黃○○原本就認識了,但在93年時,H○○常看我載黃○○出去驗收,認為我跟黃○○交情很好,在94年時,H○○有找我說,能不能介紹他們公司的產品去投標小港區的標案……。當時H○○是要我去跟黃○○關說,說他公司要排這些產品出來,我跟他說我沒辦法幫黃○○做決定,請他自己去找,H○○應該有跟黃○○講,因為從那時開始,他的產品就一直被排出來,這是在94年開始的」、「(你有無去跟黃○○轉達H○○的事?)我有跟黃○○講,黃○○表示說看看。H○○有跟我講說,他標到後,公司的公關費用他願意挪l~3%出來,是要給黃○○,如何計算我不清楚,因為他每次叫我交的款項,上面都是寫一個里多少錢,每個里多少錢,我不太有印象,我沒有去數,我只是把錢拿給黃○○」、「在94年度7 、8 月開始交錢給黃○○,大概都是在7 、8 月跟年底,H○○交給我的總共四次,他是否有另外給黃○○,我不清楚。第一次在94年7 、8 月,約十五、六萬,哪幾個里我忘了,他都拿牛皮紙袋,是信封比較大的那種,他說這個是昭輝的,錢就放在牛皮紙袋,另外他有一張紙,上面有寫什麼里多少錢,用橡皮筋跟錢綁在一起,放在牛皮紙袋裡面」、「第二次給黃○○應該是11、12萬左右,我記得有超過10萬,時間大約在94年11、12月,不然就是在95年初」、「第三次給黃○○也是在95年7 、8 、9 月,約12萬元左右」、「第四次是在95年年底左右,拿10萬元左右」等語(見偵一卷第424 、425 頁)。王嗣璽復於原審審理時仍結證陳稱:「(是否在94年95年中秋節、農曆過年期間交了4 次共計約50萬的款項給黃○○?)我在市調處有說4 次」、「(你是在哪個地方交款項給黃○○?)黃○○家裡」、「(你在調查局說第一次約15、6 萬,第二次大概11、12、第三次是12萬元,第四次是10萬,是否屬實?)當時有拿一些資料給我看,應該就是這些數字」、「(你交錢給黃○○時,是不是都用牛皮紙袋內附紙條交給他?)是用牛皮紙袋沒有錯,紙條就不確定,因為太久了,忘記了」、「(這一些款項是從來哪裡來的?)鈺澄公司H○○交給我的」、「(你交錢給黃○○時,有無跟他說是誰要交給他的?)就說鈺澄公司」、「(H○○前面所述是為了以後好做生意,才從標得的標案裡面提出款項給黃○○,這點你是否知情?)我知道」、「《H○○於98年2 月9 日作證時,說公所過去標案,有時候標不到,因為公所要看樣品,公所主辦單位要審查,所以標不到,王嗣璽跟我們說為了以後好做生意,不得不答應他,提撥錢給他?(提示原審四卷第141 頁)》我跟H○○ 、酉○○有說過這些」、「(你們所標的標案日常用品是採用特殊規格,而且幾乎都是H○○旗下的琮盛、台鹼、盈冠、家合、松宇利、北宇勝公司在投標,才可以標到,你告訴黃○○,或黃○○知道嗎?)我有沒有跟黃○○講我不清楚,但是從秘書室那邊看就知道」、「(剛法官問黃○○知不知道盈冠、琮盛等公司是H○○旗下的公司,你說從秘書室那邊看得出來,跟你確認從秘書室那邊看得出來嗎?)我認為拿出來的東西都是一樣,應該都是同一個貨源,旗下就是同一貨源的意思」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㈣第275 頁背面、第276 頁、第280 頁背面、第282 頁)。證人王嗣璽就其確有交付4 次賄款予被告黃○○一節,其前後證述相符,已堪採信。證人王嗣璽雖於原審審理時又證稱:「(你拿錢給黃○○時,有無要求他要做什麼事情?)沒有」云云,惟王嗣璽於檢察官偵查中已證述:我有將H○○欲以決標金額之百分之1 至百分之3 作為請被告黃○○幫忙之賄款之事告知被告黃○○,且依交付上開賄款時曾說是鈺澄公司一節,已如上述,則被告黃○○焉有不知該等款項之來源、用意?是證人王嗣璽此部分證述仍難為被告黃○○有利之認定。又參以證人H○○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94、95年中秋節、農曆過年期間,你是否總共四次交付賄款給黃○○?)沒有,94年間4 、5 月或是6 、7 月的時候,王嗣璽去我們公司,要求我、酉○○、宇○○有標到的案能提撥百分之1-3 的費用來作為給黃○○跟公所的公關費用,我沒有直接拿給黃○○」、「(你是否還記得這四次分別交了多少錢給王嗣璽轉交給黃○○?)我只記得有一次大約是十幾萬,調查局都是以兩年乘以二推算,算起來總共大約48萬」、「(你的意思是你一次交了十幾萬交給王嗣璽,這十幾萬是累積好幾個標案的費用嗎?)是」、「(為什麼你們會合意將這些款項交給黃○○?)那是王嗣璽來跟我們講的……,因為過去在標案的時候有時候會標不到,因為公所要看樣品,標單上面要標的話要檢附樣品,公所主辦單位要審查,所以我們標不到,王嗣璽跟我們說為了以後好做生意,不得不答應他,如果有賺錢的話就提撥金額給黃○○」、「(你剛剛說有提撥百分之一到三的費用交給王嗣璽,所謂的百分之一到三是以什麼作為計算?)標案金額,是由酉○○、宇○○去計算,標到之後如果有賺就提撥百分之一到三」、「(王嗣璽沒有告訴你們每一次要交付多少錢?)是王嗣璽跟我們說百分之一到三」、「(王嗣璽他四次將賄款交給黃○○,黃○○怎麼知道這筆錢是由你們集團所提供?)王嗣璽來跟我們拿錢,王嗣璽有無交給黃○○,或是黃○○有無拿到錢我都不知道」、「(既然你不確定為何你總共給了四次共伍拾萬現金給王嗣璽?)因為黃○○跟王嗣璽關係很好,我認為王嗣璽不會騙我們」、「(如何認為我跟王嗣璽關係很好?)王嗣璽他每次去我們公司,都叫黃○○大哥,好像是自己的親哥哥一樣」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㈣第143 頁背面、第144 頁、第145 頁);證人酉○○在原審審理時結證陳稱:「(你、H○○、王嗣璽、宇○○,是否有約定你們集團得標標案的得標金的百分之一到三提撥出來給黃○○?)我們沒有約定」、「(事實上是否有提撥這些款項?)是王嗣璽到公司來跟我們講的,他就說要提供百分之一到三給黃○○」、「(怎麼決定要拿這樣比例的費用?)王嗣璽講的」、「(內部如何分擔這個費用?)我們要看標什麼東西,個人作個人的,我都是標米比較多,米的利潤就比較少,無法拿這麼多回饋金出來,有時候提撥五千元」、「(提撥多少是由誰決定?)H○○會問我們意思,我會跟他說利潤不好,如果利潤好一點就多拿一點,沒有固定拿多少錢,決定拿多少錢是我自己決定的」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㈣第148 頁背面、第149 頁、第50頁);證人宇○○在原審審理中結證陳稱:「(94、95年分別有兩次由你、H○○、王嗣璽、酉○○,你們提供約十萬元上下的金額交給王嗣璽轉交給黃○○,是否正確?)是」、「(為何要交這些款項給黃○○?)是王嗣璽來公司跟H○○講,公所需要一些公關交際費,我們為了要作公所的生意,所以才會答應王嗣璽」、「(剛剛你提到款項部分你、H○○、酉○○,各自分擔比例如何計算?)我不太清楚,大致上是依照我當時在調查局的筆錄,好像是百分之一點五到三」、「(分擔款項部分是由誰負有最終決定權?)沒有最終決定權,當初王嗣璽來跟我們講的時候有百分之一點五至三的比例」、「(剛剛所講要給黃○○的費用,是每次交付還是累積交付?)累積交付」、「(這些費用的給付都是在過年前後或是中秋節前後?)等於一季標案結束之後才有計算,公所上網招標是有季節性的,結案之後才去計算,時間大約是在中秋節及過年前後會給他錢」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㈣第153 、154 頁、第156 頁)。證人H○○、酉○○、宇○○就如何透過證人王嗣璽與被告黃○○達成賄賂之期約,及賄款之金額、比例、交付賄款之人員、時間等供述互核大致相符,且與證人王嗣璽上開證述之情節亦大致相符。足見證人H○○、酉○○、宇○○確有與王嗣璽議定以上開採購案決標金額提撥百分之1-3 之大約比例,由王嗣璽持往交付予被告黃○○,作為配合其等以市面較少流通規格之產品綁標、借標圍標等之代價,而證人H○○、酉○○、宇○○確前後4 次交付共48萬元之賄款予證人王嗣璽甚明。而證人王嗣璽與被告黃○○為交情不錯之好友,並無任何恩怨,且黃○○可從秘書室中廠商所送日用品即知係H○○旗下之貨源,已如上述,而王嗣璽仍持續在以H○○之上開公司參與投標,並向H○○取貨,H○○綁標、圍標順利與否牽涉其利益甚大,衡諸常情,王嗣璽應無甘冒投標不順而為H○○等人發覺之風險,而將該等賄款私自侵占而未交予被告黃○○可能。再者,證人宇○○於原審審理時復具結證稱:「(在還沒有講說要給公所公關費用之前,跟你給了這筆公關費用之後,投標過程哪些不一樣?)我覺得王嗣璽還沒有來跟我們講之前,剛開始在做的時候有時候所送的產品規格常常會被退件,或是產品在開標的時候會有爭議,最後都沒有得標,交付賄款之後比較少發生這樣的事情,沒有像之前那麼嚴重」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56 頁);證人H○○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在你們交付賄款給黃○○之後,對於你們參與投標有何影響?)我有聽酉○○、宇○○講說,在審查過程中有比較放鬆」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㈣第143 頁)。證人酉○○、宇○○均是長期參與小港區公所回饋金採購案之參標廠商,其等對於公所承辦人員招標審標過程、驗收之寬嚴,有無蓄意刁難等均極度敏感,如H○○、宇○○、酉○○等人交予王嗣璽之賄款被王嗣璽侵吞,而未交付予被告黃○○,則酉○○、宇○○焉有公所招標審標較以前寬鬆,其等投標較順之感覺,是王嗣璽確有交付賄款予被告黃○○,應可認定。 (五)本院審理時証人王嗣璽(改名為乙○○)仍陳稱:「(問:是否與黃○○洽商交付賄款的事情而達成由H○○、宇○○、酉○○等標案金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作為賄款?)答:當初是H○○將錢交給我要我轉交給黃○○,至於錢是否由標案中的百分之一或是百分之三我則不知道,我只知道一定的百分比,至於百分之多少我不清楚,H○○本來較與黃○○有熟,有關如何給回扣的事情我印象中我並沒有出面與黃○○洽談」「(問你是否知道黃○○在公所擔任何職?)答:秘書室主任」「(問:這些標案你認為有何事必須要找黃○○拜託?)答:沒有什麼事情必須要拜託的,因為區公所採購都是要公開招標的」「(問:你說沒有什麼事情必須要拜託黃○○的,那你為何要送錢?)答:我是怕他會刁難」「(問:你能否證明有拿四十八萬元給我的證據?)答:沒有證據,因為當時旁邊沒有人看到」「(問:你在原審證述與偵訊時說第一次十五、六萬、第二次十一、二萬,第三次十二萬,第四次十萬元左右,你說沒有看牛皮紙袋的東西,你可否再說明一次每次交付款項的次數、金額的細節如何?)答:檢察官問我的時候,當時對這些細節我就沒有辦法很精細的回憶,因為我們與H○○彼此之間的帳往來太過頻繁了,當初金額H○○交錢給我的時候好像有大概講一下,但是我仍然沒有太多的記憶,我也沒有印象有無將牛皮紙袋的金額拿出來數」「(問:H○○在原審說過他只拿一次十七、八萬元給你的事,你現在為何說先後有四次?)答:我不知道H○○會這麼說,我認為我自己說的才是正確的,因為我所說的是依據我的記憶回答的」等語(見99年2 月9 日本院審判筆錄)。依証人王嗣璽於本院審理時之証詞,被告黃○○仍有收賄4 次共計48萬元。 綜上所述,被告黃○○與同案被告H○○、宇○○、酉○○於期約賄賂後,並收受由王嗣璽所交付48萬元之賄款,因而於審標時發現上開應不予開標或決標情事,而違背該項職務,仍予開標、決標,該賄款與被告黃○○之違背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甚明,事証明確,被告黃○○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已堪認定。 二、被告黃○○擔任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視導兼秘書室主任,負責督導該區公所秘書室業務,及辦理該區公所全部採購、發包、驗收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於附表一編號5 、18 以 外所示各回饋金採購案招標時負責審標職務,應遵守於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於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時,開標前發現者,應依法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之規定,詎其因與H○○等人期約、收受賄賂後,竟應為上開職務而不為,核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黃○○期約之階段行為,應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黃○○對於同一違背職務行為,向同一人即王嗣璽先後4 次收受賄賂行為,係由被告黃○○基於單一犯意,以實現同一犯罪目的(違背職務上之行為),先後數次收受賄賂之行為,均係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其先後數次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應依接續犯理論,合為包括的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97年台上字第4079號、98年台上字第392 號判決參照)。申言之,被告黃○○係以單一期約行為下,依該期約內容分次接續進行收賄,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其主觀上對於各個收受賄賂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實包含在其該違背職務之單一犯意內。亦即被告黃○○透過王嗣璽與H○○、酉○○、宇○○所為行賄、受賄之期約意思,僅係一個犯罪行為之合致,而依約分次交付賄款,而屬接續犯。公訴人認被告黃○○自94年4 月20日起至95年6 月27日止之行為係屬連續犯,95年7 月12日起至96年6 月4 日止之行為係數罪併罰,尚有未洽。公訴人雖於起訴書未直接敘明被告黃○○係於執行審標職務時,違反上開審標之規定,仍予開標、決標,惟起訴書既已敘及被告黃○○已知H○○等圍標集團,配合其等指定規格產品而審標通過,顯已就上開審標時之違反審標規定部分納為起訴範圍,法院自應依法審究,附此敘明。三、原審就被告黃○○部分,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並審酌被告黃○○從事公務,負責辦理採購業務多年,當知善用職權,採購優質用品,嘉惠民眾,明知採購用品為市面較少流通之產品規格,少數特定廠商企圖壟斷該公所之回饋金採購案,竟不知誠實清廉,謹慎勤勉,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破壞政府採購之公平、公正情節非輕,公務員之清廉形象並遭重創,犯後矢口否認,態度顯然不佳,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2年,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諭知褫奪公權6 年。被告黃○○收受賄賂所得財物48萬元,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予以追繳沒收,並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被告黃○○上訴否認收賄,為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貳、被告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及被告丑○○、己○○、戊○○、地○○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於附表二所示之採購案,於收受不詳數額之賄款後,基於意圖為H○○等特定廠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明知H○○、酉○○、宇○○、王嗣璽、蔡長穎等人係同為圍標集團,且長期使用鈺澄、琮盛、盈冠、台鹼、家合、松宇利等公司名義圍標並輪流得標,竟仍指示知情之己○○、丑○○、地○○、戊○○及不知情之葉三碧等人,與小港區二苓里里長A○○等26里里長合謀,於辦理採購時,依照各里指定規格(可另詳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處)刑事案件移送書所列證據七、八)之產品,配合審標通過,據以辦理招標,總計小港區公所於94、95、96年間辦理之相關採購案,幾乎俱為H○○等圍標集團以該等特殊規格產品所壟斷,得標金額總計3,522 萬8,885 元,並獲取1,233 萬110 元之不法利益。黃○○又與己○○、戊○○、丑○○、地○○均明知渠所承辦如附表三所示之標案產品,係各里里民日常用品,非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竟分別或共同基於行使及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故意(95年7 月1 日以前係基於連續犯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渠等所職掌上呈小港區公所之簽呈及規格明細中,登載如附表三所示僅H○○等圍標集團成員所有之特別規格商品(包含重量、包裝及成份),致小港區公所之其他會辦人員陷於標案產品規格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錯誤而核章;黃○○、己○○、戊○○、丑○○及地○○復承前犯意,接續於附表三所示之開標時間,在渠等所職掌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或議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議價及開標程序,使前述集團得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得標,致各標案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小港區公所對招標作業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黃○○此部分亦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丑○○、己○○、戊○○、地○○涉有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嫌、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黃○○此部分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丑○○、己○○、戊○○、地○○涉犯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嫌、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王嗣璽、H○○、酉○○、宇○○、蔡長穎、N○○等調訊及偵訊筆錄、被告黃○○、丑○○、己○○、戊○○、地○○之供述、共同被告A○○等26位里長之供述、共同被告E○、丙○○、辛○○、戌○○等之供述,及證人F○○、侯淑芬、王榮宗之證述、現金簿、通訊監察譯文、帳冊、招標案卷等證據資料,暨被告丑○○、己○○、戊○○、地○○知悉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係H○○所屬公司獨有之獨家產品規格,被告等仍以之作為招標用品,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等語,為其論據。 三、訊据被告黃○○堅決否認此部分有何收受賄賂及違背職務犯行,辯稱:我係依法行事,無行使不實公文書犯行等語;訊據被告丑○○、己○○、戊○○、地○○均堅決否認有何圖利犯行,均辯稱:我們係均依法行事,不知有綁標、圍標情事,無圖利及行使不實公文書犯行等語。經查: (一)被告丑○○、己○○、戊○○、地○○均堅決否認知悉王嗣璽、H○○、酉○○、宇○○、蔡長穎、N○○等人係以上開鈺澄公司等公司、行號組成圍標集團,及借用其他公司、行號名義參與投標等情事,亦堅決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等情事,而王嗣璽、H○○、酉○○、宇○○、蔡長穎、N○○等人於案發後,亦均未指證被告丑○○、己○○、戊○○、地○○等小港區公所承辦人與其等有何不法往來及私人情誼,亦無曾向被告丑○○、己○○、戊○○、地○○說明彼等間存在合作、圍標、借標關係,暨上開產品規格為彼等綁標之獨家供應產品等證述,此有其等歷次調查局訊問、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判筆錄可稽。又被告黃○○及同案被告A○○等26人亦無關於被告丑○○、己○○、戊○○、地○○等人明知H○○等人係圍標、綁標集團之供述,或被告丑○○、己○○、戊○○、地○○係與其等有何共同違背職務、圖利H○○圍標集團之供述。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被告丑○○、己○○、戊○○、地○○於何時、何地、如何得知其等知悉H○○等係圍標集團,以綁標、借標方式參與該公所之上開回饋金採購案等事實;參以被告丑○○、己○○、戊○○、地○○均係該公所回饋金採購案之基層承辦人員,H○○等人既已向被告丑○○、己○○、戊○○、地○○之長官黃○○行賄(已詳述如前),且取得黃○○之配合,以獲致順利標取上開回饋金採購案之成果,則其等何須將上開違法情由告知被告丑○○、己○○、戊○○、地○○,而徒增機密外洩,而遭被人檢舉、偵辦之危機,是被告丑○○、己○○、戊○○、地○○等辯稱不知H○○等係圍標集團等語,尚非無據而堪採信。公訴人泛言被告丑○○、己○○、戊○○、地○○等知情云云,卻認同屬該公所基層承辦人,且承辦附表一編號8 、9 (均為95103 案),附表二編號33、34(均為95110 案)、35、36、39、40(左2 案為95109 案)之葉三碧為不知情之人,尚非有據。 (二)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咨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2 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 家廠商議價;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10分之1 者,除第22條第1 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第18條第4 項、第4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機關擬採購之物品具有獨家製造或供應,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依其擬採購物品之特性,顯無其他廠商可得競爭,是機關採購該項物品時,應無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所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之適用,應屬當然解釋。公訴人既認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為H○○圍標集團所獨有之獨家產品規格,顯已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示之得採限制性招標條件,則被告黃○○、丑○○、己○○、戊○○、地○○如依該項規定採行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可言(公訴人並非起訴被告等係明知不符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而違反採行限制性招標之規定,即非法院所得審酌事項)。是公訴人認被告黃○○、丑○○、己○○、戊○○、地○○上開採購案有違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尚非有據。顯見被告黃○○、丑○○、己○○、戊○○、地○○就附表三所示各項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簽准採用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既無違反同法第26條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即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違背法令」有間,難據此認被告丑○○、己○○、戊○○、地○○有何圖利犯行。 (三)被告丑○○就其所辦理94082 號標案(即附表一編號3 ),其中參標廠商琮盛公司、鈺澄公司標單所填公司電話均為00-0000000,此有標單2 份附於該採購標案卷內可稽。雖該電話之記載明顯可見,以被告丑○○具有多年審標經驗,且又能發現另一參標之佳貝有限公司為不合格之審標情狀,衡情應係容易發現之缺點,而得以發現該琮盛、鈺澄公司2 家投標廠商具有重大異常關聯。惟被告丑○○不知H○○等人係以上開琮盛、鈺澄等公司組成圍標集團,並借用其他廠商名義參與投標一節,已如上述,其應無故意違法審標而圖利H○○集團之必要,且被告丑○○僅為基層之承辦人員,與直屬長官之被告黃○○共同擔任審標工作,而被告黃○○既已因受賄而蓄意掩護、配合H○○集團得標,則被告丑○○於審標時得審查之空間顯然受限,其是否於承辦招標事務繁忙,及被告黃○○之掣肘下,一時疏忽而未發現上開瑕疵,亦非無可能。是被告丑○○所辯其係一時疏忽,而未發現該項瑕疵,尚非無據。再被告丑○○既不知上開琮盛等公司、行號之關係,則其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採購案審標時,亦無違反審標所應遵守法令,而故予違反之違背法令,自無圖利罪可言。 (四)被告地○○就其所辦理之96034 號標案(即附表一編號17),其中參標廠商鈺澄公司、富川糧食行、湘珍行公司等3 家公司檢附之正統不飽和葵花油檢驗報告編號均為00000000000 ;被告戊○○就其所辦理之96036 標案(即附表一編號18),其中參標廠商鈺澄公司、富川糧食行、旻岑公司等3 家公司檢附之正統不飽和葵花油檢驗報告編號均為00000000000 、香皂檢驗報告號碼均為00000000000 、橄欖葵花油檢驗號碼均為00000000000 、正統芥花油檢驗報告號碼均為00000000000 號,此有各該檢驗報告及投標文件附於各該採購標案卷內可稽,固可見該等廠商間具有重大異常關聯事項,惟被告地○○、戊○○均不知H○○等人係以上開琮盛、鈺澄等公司組成圍標集團,並借用其他廠商名義參與投標一節,已如上述,其等應無故意違法審標而圖利H○○集團之必要,且被告地○○僅為基層之承辦人員,與直屬長官之被告黃○○共同擔任審標工作,而被告黃○○既已因受賄而蓄意掩護、配合H○○集團得標,則被告地○○於審標時得審查之空間顯然受限,被告地○○是否於承辦招標事務繁忙,及被告黃○○之掣肘下,一時疏忽而未發現上開瑕疵,亦非無可能,是被告地○○所辯其僅核對樣品是否符合品名及近期內有無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檢驗,而一時疏忽未核對檢驗報告編號,尚非無據。被告戊○○於調訊時固坦承於審標時已發現上開瑕疵,而未認不符投標資格之情。惟被告伍素號係於96年2 月1 日始接辦該公所回饋金採購案,關於公訴人所指本件附表三之採購弊案,被告戊○○僅於96年6 月4 日辦理1 件,其是否熟悉採購法令及審標規定,已非無疑;是其於調訊時所供:但是鈺澄公司可以向糧行買米,用糧行的檢驗報告參加投標,而賣米的糧行也沒有規定不能參加投標,所以雖然我發現這個疑問,我也沒辦法就說資格不符等語,顯屬對於法令之錯誤認知甚明。佐以被告戊○○與H○○集團並無不法交誼及接受不法之利益,且無該集團圍標、借標之認識,在如此明顯瑕疵之情形下,竟仍予以開標、決標,其出於錯誤認知法令較有可能,否則其焉敢如此明顯違法而無懼事後檢調單位之偵辦,是被告戊○○、地○○、己○○既均不知上開琮盛等公司、行號之關係,則其等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採購案審標時,顯均無違反審標所應遵守法令,而故予違反之違背法令,自均無觸犯圖利罪可言。 (五)公訴人之補充理由書認被告黃○○、己○○、戊○○、丑○○及地○○均明知渠所承辦如附表三所示之標案產品,係各里里民日常用品,非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竟分別或共同基於行使及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故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渠等所職掌上呈小港區公所之簽呈及規格明細中,登載如附表三所示僅H○○等圍標集團成員所有之特別規格商品(包含重量、包裝及成份),致小港區公所之其他會辦人員陷於標案產品規格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錯誤而核章;黃○○、己○○、戊○○、丑○○及地○○復承前犯意,接續於附表三所示之開標時間,在渠等所職掌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或議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議價及開標程序,使前述集團得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得標,致各標案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小港區公所對招標作業之正確性。惟按刑法第213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如僅係辦理公文不當,而其所登載之基礎事項並非不實時,雖應負行政上責任,尚難遽論以該條之罪。且該罪之成立,除客觀上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有為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外,其在主觀上須明知為不實。所謂明知,係指直接之故意;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以該條之罪;再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作為犯,必該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並積極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以積極作為之方式實行犯罪,始得成立。若僅明知其為職務上應登載之事項而故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因其並無登載之行為,除視其情形或成立其他罪名外,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別。又同法第216 條之行使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行為人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為成立要件。公務員就所擬之公文為呈判或會簽,乃其職務上之層轉行為,並非自己持用該文書對於內容有何主張,尚與行使有別(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976號、1178號、97年度台上字第3719號判決參照)。查如附表三所示各採購案之簽呈、規格明細表、開標紀錄固分別為被告丑○○、己○○、戊○○、地○○職務上所制作之公文書。惟公訴人起訴書既已認定上開採購案之日常用品均係H○○集團獨有之獨家產品規格,則被告丑○○、己○○、地○○於簽呈中敘明該擬採購物品係獨家製造或供應,採限制性招標等語,即無不實可言(被告戊○○於96036 號案中並無此類簽呈)。而如附表三所示之採購規格產品屬獨占商品一節,亦據證人侯淑芬及同案被告H○○等人於調訊時供明在卷(實則僅為非製造商普遍製造之商品,於市面較少流通而已,尚非其他廠商進入製造難度甚高之獨家製造或供應之商品),則上開規格之產品顯然極少在市面流通無訛。是被告丑○○、己○○、地○○縱使在市面訪查,顯亦難查得與該等規格商品相同或同等之商品,則被告丑○○、己○○、地○○於簽呈上為獨家製造或供應商品之記載,尚難遽認有何不實情事。又本件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丑○○、己○○、地○○與同案被告之廠商間有何不法交往或其他不法利益之收受,被告黃○○已接受同案被告H○○等人之賄款,彼等亦無可能將該等規格之商品為綁標商品之事告知丑○○、己○○、地○○甚明。則被告丑○○、己○○、地○○即無明知為不實事項登在於其等職務上所掌簽呈情事。而上開商品之規格明細表,係被告丑○○、己○○、戊○○、地○○根據各里所提出之產品規格而為謄寫或製作,此有上開各開採購案卷可憑,其內容尚非虛構,自無登載不實可言。再上開採購案之開標紀錄,係被告丑○○、己○○、戊○○、地○○就開標日實際進行開標之過程所為之紀錄,其比價、議價之過程縱係圍標行為下之結果,惟此係該圍標之人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知情之公務員涉犯貪瀆罪嫌之問題,該開標過程中之比價、議價均係當日真實之比價、議價,縱使公務員明知圍標而未予記載,亦僅屬故意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尚難遽謂係屬形式比價、議價而為不實之事項,而認記載該比價、議價之開標紀錄為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甚明。而上開簽呈、規格明細表、開標紀錄均非被告黃○○所為之記載,其自無登載不實公文書可言。被告黃○○、丑○○、己○○、戊○○、地○○既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行為,自均無從認有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 (六)被告黃○○辦理之如附表二所示各回饋金採購案(編號43為地○○承辦)均屬未達公告金額(100 萬元)之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除有同法第22條第1 項各款情形外,僅應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申言之,上開各採購案僅須以限制性招標或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無須公開招標。又機關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採用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如第1 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 條定有明文。卷查附表二所示各採購案,均採取上開2 種方式辦理招標,而參標廠商均未達3 家,此有上開採購案卷可憑。被告黃○○於辦理附表二所示採購案審標時,並未發現有何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情事,而該等參與投標之華甘、台原、西河精品、業鴻興業、銘升等公司、行號,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係由同案被告H○○等人借用名義陪標,並為被告黃○○所明知之事實,顯難認其此部分有何違背審標職務之行為。此外公訴人並未具體指明被告黃○○辦理附表二所示各項採購案時,有何應為而不為之違背職務行為,法院自無從就未經起訴之其他行為而為審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黃○○於附表二所示之各項採購案中之違背職務行為,此部分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綜上所述,公訴人就被告黃○○、丑○○、己○○、戊○○、地○○此部分所舉之證據,尚難使法院形成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証据証明被告黃○○、丑○○、己○○、戊○○、地○○此部分有犯罪情事,應認彼等此部分被訴之犯罪事實均不能證明。 四、原審以不能証明被告黃○○、丑○○、己○○、戊○○、地○○此部分犯罪,就丑○○、己○○、戊○○、地○○部分依法諭知無罪;及就被告黃○○於附表二編號32以前之違背職務行為,公訴人認與上開論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公訴人認黃○○附表二編號33至41之涉嫌違背職務行為,與上開論罪部分認係屬數罪併罰之關係,此部分諭知被告黃○○無罪,核均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參、被告K○○撤銷改判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K○○自93年11月間起至96年9 月止,擔任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政風室主任,負責該機關內政風預防查處與宣導、機關採購之監標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其明知H○○、王嗣璽、酉○○等人係該公所上開回饋金採購案之圍標集團成員,該圍標集團於94間起即成功標得多件該公所上開回饋金採購案,惟其在該等採購案僅擔任監標職務,並無審標之權,且高雄市政府政風處並無介入調查之事,詎其竟利用酉○○、王嗣璽不明其參與招標作業中之職務範圍,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假藉政風室主任監標職務上之機會,於95年6 、7 月間,向酉○○、王嗣璽偽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在調查其等之採購投標案,暗示其等招待其飲宴等語,使王嗣璽、酉○○誤認K○○有審標及同意請款之權,暨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正調查此案,為免受K○○刁難及擺平該政風處調查之事,乃於95年6 、7 月間某日,王嗣璽、酉○○邀約K○○前往高雄市○○路微風廣場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共花費7 千餘元。K○○復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於95年底某日,又向酉○○、王嗣璽偽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正在調查此案,暗示其等招待其飲宴等語,使王嗣璽、酉○○再度陷於錯誤,為免受K○○刁難及擺平該政風處調查之事,乃於95年底某日,王嗣璽、酉○○邀約K○○前往高雄市○○路喜相逢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共花費9 千餘元,並致贈小家電等而收受不正利益。96年5 月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為調查H○○等圍標集團案件,發函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調取相關卷宗調查,K○○藉職務之便,獲知此項國防以外之偵查秘密消息,本應嚴予守密,詎其竟於96年5 、6 月間某日,在其位於小港區公所之辦公室內,向酉○○洩漏此項應秘密之偵查消息,酉○○旋將此項消息轉告H○○、宇○○、王嗣璽。因認被告K○○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及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K○○涉有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係以被告K○○坦承與H○○、酉○○、王嗣璽前往有女陪侍場所宴飲,核與H○○、酉○○、王嗣璽所述宴飲情節相符等語,為其論据。 三、訊據被告K○○矢口否認有何收受不正利益及洩密,辯稱:我到職前,會計主任及政風主任都沒有發現綁標情形,我不可能知道有圍標及綁標情形,亦無利用職務要求廠商致贈小家電,又我僅在場監標,並非審標,無審查產品規格權限,我係依法行事,非於95年6 、7 月間去宴飲,而是於95年10月7 日受酉○○去宴飲,又去酒店宴會係利用下班時間,且是互相輪流請客,我也有藉慶生回請過他們,宴飲與公務無關,該案有風聲調查處在查,消息非我洩露等語。經查: (一)証人即小港區公所主任秘書林玉魁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採購案開標公所內有哪些人參與開標的程序?)答;秘書室是主辦,政風室、會計室是監辦」「政風、會計各有他們在開標時的職責」「(問:招標過程,廠商送來相關文件是由誰檢查、審核?)答:主辦單位」等語(見98年12月8 日本院審判筆錄)。足見採購案是由區公所秘書室主辦,被告K○○只是監標,又被告K○○是政風室主任,只採購案開標時擔任監標之工作,其職務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決標條件等採購實質事項之審查(審標),是其對於廠商圍標、規格綁標等實質事項,並無實質審查之權限。 (二)被告K○○固不否認有與廠商一起宴飲,惟自始即否認與職務有關,雖証人王嗣璽於原審審理時陳稱:被告K○○知道我與酉○○、H○○、宇○○、N○○的關係,95年6 月間有與被告K○○前往有女陪侍的高雄市○○路○○路微風廣場酒店,同年間冬天也有在高雄市○○路喜相逢酒店招待被告K○○,約花費9000元。被告K○○常說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又再查了,叫我們要小心點,在2 年間有4 次,在政風室主任辦公室說政風室有人在查我們,說完的1 、2 星期,就會找我們出去喝酒,我聽聞被告K○○說法後,會擔心K○○會協助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查辦,也因為這樣原因,所以就會設法招待他,希望他能夠不會找麻煩,不要向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揭發既定的圍標計畫,我請K○○這幾次飲宴目的大約是希望作為他日後不查辦的代價等語甚詳(見原審卷252 至258 頁),及証人即同案被告酉○○於調訊時雖陳稱:被告K○○經常以他知道那裡有好的酒店,向我暗示邀我去飲酒,在95年6 、7 月間,我與王嗣璽、K○○到高雄市○○路「微風廣場KTV 唱歌」,花費約7,000 元,由王嗣璽刷卡付費,事後我與王嗣璽均分。95年12月間某日,K○○打電話邀約我前往高雄市○○路、大同路口某有女陪侍之KTV 宴飲,我提前離開等語在卷(見偵一卷第350 頁、偵二卷第345 頁);酉○○又雖於原審審理時陳稱:我與王嗣璽、K○○於95年6 月間有去高雄市○○路微風酒店,亦有去六合路喜相逢酒店,K○○確曾多次說政風處有人在調查一些事情,也說過知道在何處有好的酒店,會暗示我要去,我在調查站曾說過K○○會刁難標案,可能是他在恐嚇我,提醒我們要請他喝酒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㈣第259 至263 頁),惟証人王嗣璽、酉○○上開所証陳僅泛稱「飲宴目的大約是希望作為他日後不查辦的代價」「恐怕K○○會刁難」等語,因既曰「希望日後不查辦」「恐怕刁難」,而當時並無案件在查辦,只是「希望」「日後」幫忙,足見雙方當時尚未就特定標案達成做何違法承諾之意思的合致,而只是廠商單方意思之宴請,且並未具體指明是何標案之對價,王嗣璽、酉○○之意思應只是做公關,先做好關係以備將來之用,此為一般宴請公務員目的是為預先做好關係將來好辦事,所常見之現象,因未具體指明是何標案之對價,且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宴飲7 千餘元及9 千餘元亦與圍標之利益不相當,難認為是違法之對價,故K○○此部分接受宴飲尚屬行政責任之範疇,尚不得遽指為係刑事上之貪污收賄或圖利。 (三)又被告K○○於94年12月間某日,因高雄市三民區公所政風室主任尤原騰退休,與酉○○、H○○、王嗣璽等人,在高雄市○○路上有女陪侍的「大樓KTV 」歡送尤主任,之後又續攤去同為有女陪侍之高雄市苓雅區「金蒂大舞廳」唱歌之事實,雖業據K○○於調訊及檢察官偵訊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H○○、酉○○、王嗣璽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相符。又當日確係因證人尤原騰退休所安排之飲宴,此亦經證人尤原騰於調訊時證述屬實(見偵二卷第32、33頁)。足見被告K○○與酉○○、H○○、王嗣璽此部分在「大樓KTV 」、「金蒂大舞廳」之不當飲宴,尚非被告K○○藉其監標職權或佯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查案所為,姑不論被告K○○已否認有佯稱市府政風處正調查弊案一節,縱口頭上有此說詞,但既無亮示任何客觀上足令廠商心生畏懼之確切被調查証據,該次宴飲係應允共同歡送尤原勝退休而共同飲宴,亦難認係被告之口頭說詞所生之結果,難認其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K○○與酉○○、H○○、王嗣璽之此次飲宴應係私人情誼之不當行為,而與其職務或詐術無關,應堪認定。 (四)又檢調單位於被告K○○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街104 號10樓住處,固扣得:美式咖啡機1 台、西華悶燒鍋1台 、三件廣口單柄鍋1 個、大家源電烤箱1 台、卡莉娜立可開泡茶壺1 組等物。惟被告K○○已堅決否認該等扣案物品係證人王嗣璽所贈送之物,而上開物品除大家源電烤箱1 台與王嗣璽所購買之型號相同外,其餘並非王嗣璽所贈送之物品一節,亦據證人王嗣璽於調訊時證述在卷(見偵二卷第28頁反面)。參以該大家源電烤箱1 台係市面普遍流通之家電用品,且單價僅325 元,有王嗣璽所提供之出貨單影本1 紙附卷可憑(見偵二卷第31頁),顯非有何特殊之處,則該大家源電烤箱1 台係由被告K○○或其家人、親友自行購買或贈送均非無可能,尚難逕認該大家源電烤箱1 台即為被告假藉辦理政風講座而要求王嗣璽贈送之物品,此外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被告K○○有何此部分收賄之犯行,是其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 (五)被告K○○對於知悉法務部高雄市調查處為調查本件採購弊案,於96年4 月間發函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調取本件之75件採購招標相關資料一節,為被告於調訊時供明在卷(見偵二卷第16頁背面),被告K○○將此檢調偵辦之消息,在其政風室主任辦公室告知予酉○○之事實,雖據證人酉○○於調訊時陳稱:大約96年初某日(詳細日期已忘記),我前往小港區公所領取標單,在該所內遇到K○○,K○○就叫我進其辦公室,向我表示市調處已經在調有關75件招標案調查,我回到鈺澄公司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段64巷2 號之辦公處所,有將此事當面告知H○○、王嗣璽、宇○○及N○○等語(見偵一卷第350 頁);酉○○於原審審理時雖仍陳稱:K○○確有在其辦公室說過市調處在調查之事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61 頁)。又證人酉○○於96年4 、5 月間,有在鈺澄公司之上開辦公處所,確有轉告知H○○、王嗣璽上開法務部調查局調取採購案之招標資料實施調查之消息等情,雖亦據證人H○○、王嗣璽於調訊時證述在卷(見偵一卷第480 頁、第421 頁背面)。惟只單純告知「有案件調查處已在查有來調卷」,因非洩露實質調查內容,自非屬秘密,故縱被告K○○有告知廠商「採購案調查處已在查有來調卷」,此尚不構成刑法第132 條之洩露秘密罪。 綜上所述,因被告K○○在採購案開標時是擔任監標之工作,其職務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決標條件等採購實質事項之審查(審標),是其對於廠商圍標、規格綁標等實質事項,並無實質審查之權限;又証人王嗣璽、酉○○僅泛稱「飲宴目的大約是希望作為他日後不查辦的代價」「恐怕K○○會刁難」等語,因既曰「希望」「日後不查辦」「恐怕刁難」,而當時並無案件在查辦,只是「希望」「日後」幫忙,足見雙方當時尚未就特定標案達成做何何違法承諾之意思的合致,而只是廠商單方意思之宴請,且並未具體指明是何標案之對價,王嗣璽、酉○○之意思應只是做公關,先做好關係以備將來之用,此為一般宴請公務員目的是為預先做好關係將來好辦事,所常見之現象,因未具體指明是何標案之對價,且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宴飲7 千餘元及9 千餘元亦與圍標之利益不相當,難認為是違法之對價,故K○○部分尚屬行政責任之範疇,尚不得遽指為係刑事上之貪污收賄或圖利。又只單純告知「有案件調查處已在查有來調卷」,因非洩露實質調查內容,自非屬秘密,故縱被告K○○有告知廠商「採購案調查處已在查有來調卷」,此尚不構成刑法第132 條之洩露秘密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証据証明被告K○○有犯罪情事,其犯罪即屬不能証明。 四、原審不察,就被告K○○部分遽予論科,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謂被告K○○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7 千餘元及9 千餘元係不舉發查察之對價,應構成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等語,雖無理由,惟被告K○○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此部分自應予撤銷,並改為被告K○○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肆、被告A○○等26位里長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H○○為使該圍標集團所獨有特別規格商品列入小港區公所之上開回饋金採購日常用品招標案之招標規格中,使其他廠商無法參與投標之目的,乃將高雄市小港區依地緣關係分為海線地區、山線地區、中原地區,並與宇○○等人互相協議分區經營與各里長關係,由H○○負責向熟識之鳳鳴里里長玄○○;王嗣璽負責向山線地區之高忠里里長午○○、松山里里長申○○、大坪里里長未○○、港后里里長G○○、孔宅里里長M○○;酉○○負責向中原地區之二苓里里長A○○、山明里里長D○○、坪頂里里長庚○○、桂林里里長J○○、中厝里里長甲○○、山明里里長天○○;宇○○負責向海線地區之龍鳳里里長宙○○、海原里里長巳○○、海澄里里長C○○、鳳興里里長辰○○、鳳森里里長亥○○、海城里里長O○○、鳳鳴里里長卯○○、海豐里里長癸○○、海豐里里長子○○、店鎮里里長寅○○;蔡長穎負責向熟識之海昌里里長B○○、港正里里長丁○○、坪頂里里長L○○;吳文珍負責向熟識之順苓里里長壬○○等合計26名里長,以給付不正利益等方式,要求上開里長發函小港區公所指定H○○所屬公司獨有之「PVC 盒裝香皂」、「2.6 公升芥花油」、「台鹼珊瑚鈣牙膏」、「蜂膠牙膏150 公克」、「2.2 公升鐵罐裝多酚健康油」、「潔膚包」等獨家產品規格,作為小港區公所辦理日常用品招標採購案之產品規格。嗣H○○為避免里長提出之獨占產品之規格遭負責審標之黃○○等刁難,與宇○○、酉○○於每年之農曆、中秋節時,委由王嗣璽送交黃○○4 次賄款。黃○○於收受賄款後,即與明知H○○、酉○○、宇○○、王嗣璽、蔡長穎等人係同為圍標集團,且長期使用鈺澄、琮盛、盈冠、台鹼、家合、松宇利等公司名義圍標並輪流得標之己○○、丑○○、地○○、戊○○及不知情之葉三碧等人,再與上開26里里長合謀,於辦理採購時,依照各里指定規格(可另詳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處)刑事案件移送書所列證據七、八)之產品,配合審標通過,據以辦理招標。總計小港區公所於94、95、96年間辦理之相關採購案,幾乎俱為H○○等圍標集團以該等特殊規格產品所壟斷,得標金額總計3,522 萬8,885 元,並獲取1,233 萬110 元之不法利益。A○○等里長之不法犯行如下: 1、高雄市小港區二苓里里長A○○,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附擠壓器牙膏」、「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PVC 盒裝香皂」、「150 公克蜂膠牙膏」、「鹼性珊瑚鈣牙膏」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酉○○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酉○○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4070 號標案中,以94年8 月8 日高市小區二苓字第940808號函文指定「附擠壓器牙膏」產品規格;於案號94106 號標案中,以94年9 月5 日高市小區二苓字第940905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4141 號標案中,以94年11月4 日高市小區二苓字第940905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5103 號標案中,以95年10月1 日95年度電協會協助金物品細部計畫明細表,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5027 號標案中,以95年2 月15日高市小區二苓字第950215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150 公克蜂膠牙膏」產品規格;於96029 號標案中,以96年4 月26日高市小區二苓字第90026 號函文指定「鹼性珊瑚鈣牙膏」產品規格,復由知情之黃○○、己○○、丑○○、地○○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6 件標案,均順利由H○○所屬鈺澄等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478 萬489 元,依淨利35% 計算,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67 萬3,153 元。 2、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里長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150 公克蜂膠牙膏」、「2.6 公升芥花油」、「鹼性珊瑚鈣牙膏」、「潔膚包」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宇○○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宇○○致贈之總價值約4500元至6000元不等之禮品後,而意圖為宇○○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4035 號標案中,以94年5 月10日高市小區龍鳳字第940510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5001 號標案中,以95年1 月9 日高市小區龍鳳里字第950109號函文指定「鹼性珊瑚鈣牙膏」、「潔膚包」產品規格;於案號95045 號標案中,以95年3 月9 日高市小區港龍鳳里字第950309號函文指定「150 公克蜂膠牙膏」、「2.6 公升芥花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6033 號標案中,以96年5 月4 日高市小區龍鳳里字第960504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丑○○、地○○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4 件標案,均順利由單獨符合招標資格之H○○所屬鈺澄等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134 萬4,125 元,依淨利35% 計算,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47萬433 元。 3、高雄市小港區海原里里長巳○○,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150 公克蜂膠牙膏」、「潔膚包」、「PVC 盒裝香皂」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宇○○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宇○○致贈之總價值約4500元至6000元不等之禮品後,而意圖為宇○○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4024 號標案中,以94年4 月11日高市小區海原字第030 號函文指定「150 公克蜂膠牙膏」產品規格;於案號94071 號標案中,以94年8 月8 日高市小區海原里字第052 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5038 號標案中,以95年3 月6 日高市小區海原字第013 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6025 號標案中,以96年4 月19日高市小區海原字第025 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潔膚包」產品規格,於案號96033 號標案中,以96年5 月4 日高市小區海原字第026 號函文指定「潔膚包」產品規格,復由知情之黃○○、己○○、地○○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5 件標案,均順利由單獨符合招標資格之H○○所屬鈺澄等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310 萬9,968 元,依淨利35% 計算,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08 萬8,489 元。 4、高雄市小港區海澄里里長C○○,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PVC 盒裝香皂」、「蜂膠牙膏」、「潔膚包」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宇○○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宇○○致贈之總價值約3000元至4500元不等之禮品後,而意圖為宇○○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4082 號標案中,以94年8 月11日高市小區海澄字第0811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5037 號標案中,以95年3 月6 日高市小區海澄字第0950000003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蜂膠牙膏」產品規格;於案號95100 號標案中,以95年8 月29日高市小區海原字第0829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潔膚包」產品規格,於案號96026 號標案中,以96年4 月19日高市小區海澄字第0419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地○○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4 件標案,均順利由單獨符合招標資格之H○○所屬鈺澄等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340 萬3,900 元,依淨利35% 計算,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19 萬1,365 元。 5、高雄市小港區鳳興里里長辰○○,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 2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潔膚包」、「2.6 公升芥花油」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宇○○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宇○○致贈之總價值約4500元至6000元不等之禮品後,而意圖為宇○○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4075 號標案中,以94年8 月15日高市小區鳳興里字第026 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5109 號標案中,指定「潔膚包」產品規格;於案號95100 號標案中,以95年8 月29日高市小區鳳興里字第038 號函文指定「2.6 公升芥花油」、「潔膚包」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地○○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3 件標案,均順利由單獨符合招標資格之H○○所屬鈺澄等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262 萬1,970 元,依淨利35% 計算,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91萬7,689 元。 6、高雄市小港區玄○○於91年7 月間起迄95年7 月間止,係擔任高雄市小港區鳳鳴里里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潔膚包」、「PVC 盒裝香皂」、「150 公克蜂膠牙膏」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H○○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4153 號標案中,以94年11月21日高市小區鳳鳴字第1121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潔膚包」產品規格;於案號95043 號標案中,以95年3 月8 日高市小區鳳鳴里字第0308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5073 號標案中,以95年5 月16日高市小區鳳鳴字第0516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PVC 盒裝香皂」、「150 公克蜂膠牙膏」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3 件標案,均順利由單獨符合招標資格之H○○所屬鈺澄等公司得標,合計得標金額為277 萬3,400 元,依淨利35% 計算,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97萬690 元。 7、高雄市小港區鳳森里里長亥○○,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潔膚包」、「2.6 公升芥花油」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宇○○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宇○○致贈之總價值約4500元至6000元不等之禮品後,而意圖為宇○○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分別於案號94030 號標案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以94年5 月5 日高市小區森里字第0505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5109 號標案中,指定「珊瑚鈣牙膏」、「潔膚包」、「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6033 號標案中,以96年5 月5 日高市小區森里字第0505號函文指定「珊瑚鈣牙膏」、「潔膚包」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地○○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3 件標案,均順利由單獨符合招標資格之H○○所屬鈺澄等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313 萬1,573 元,依淨利35% 計算,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09 萬6,050 元。 8、高雄市小港區海城里里長O○○,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潔膚包」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宇○○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宇○○致贈之總價值約3000元至4500元不等之禮品後,而意圖為宇○○所屬H○○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4082 號標案中,以94年8 月15日高市小區海城字第051 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5038 號標案中,以95年3 月6 日高市小區海城字第08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6033 號標案中,以96年5 月4 日高市小區海城字第034 號函文指定「潔膚包」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丑○○、地○○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3 件標案,均順利由單獨符合招標資格之H○○所屬鈺澄等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369 萬4,368 元,依淨利35% 計算,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29 萬3,028 元。 9、B○○87年7 月間起迄95年7 月間,係擔任高雄市小港區海昌里里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竟基於意圖為蔡長穎所屬H○○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蔡長穎所提供之H○○等圍標集團獨有招標產品規格,分別於案號94097 號標案中,以94年9 月2 日高市小區海昌字第0902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5041 號標案中,以95年3 月6 日高市小區海昌里字第0950306 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蜂膠牙膏」、「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5076 號標案中,以95年6 月19日高市小區海昌里字第0950619 號函文指定「蜂膠牙膏」、「PVC 盒裝香皂」、「潔膚包」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3 件標案,均順利由蔡長穎之旻岑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206 萬9,732 元,依淨利35% 計算,蔡長穎所屬之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72萬4,406 元。 10、D○○91年7 月間起迄95年7 月間,係擔任高雄市小港區山明里里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6 公升芥花油」、「PVC 盒裝香皂」、「150 公克蜂膠牙膏」、「鹼性珊瑚鈣牙膏」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酉○○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酉○○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4047 號標案中,以94年6 月16日高市山明里字第0616號函文指定「蜂膠牙膏」產品規格;於案號94139 號標案中,以94年10月12日高市山明里字第094001012 號函文指定「2.6 公升芥花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5040 號標案中,以95年3 月8 日高市山明里字第095003008 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蜂膠牙膏」、「珊瑚鈣牙膏」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3 件標案,順利由H○○所屬鈺澄公司得標,得標金額合計為388 萬6,500 元,依淨利35% 計算,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36 萬275 元。 11、丁○○於91年7 月間起迄95年7 月間,係擔任高雄市小港區港正里里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竟基於意圖為蔡長穎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蔡長穎所提供之H○○等圍標集團獨有招標產品規格,於案號95067 號標案中,以95年6 月16日高市小區港正里字第950616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蔡長穎之旻岑公司以10萬3700元得標,依淨利35% 計算,蔡長穎所屬之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3 萬6,295 元。 12、高雄市小港區高忠里里長午○○,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竟基於意圖為王嗣璽所屬H○○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王嗣璽所提供之H○○等圍標集團所獨有特殊招標產品規格,分別於案號94063 號標案中,以94年7 月28日高市小區高松里字第069 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5021 號標案中,以95年2 月14日高市小區高松里字第016 號函文指定「蜂膠牙膏150 公克」、「珊瑚鈣牙膏」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丑○○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2 件標案,由王嗣璽之松宇利公司得標,合計得標金額為112 萬6,400 元,依淨利35% 計算,王嗣璽所屬之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39萬4,240 元。 13、高雄市小港區松山里里長申○○,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蜂膠牙膏150 公克」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王嗣璽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王嗣璽所屬H○○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王嗣璽所提供之特殊招標產品規格,分別於案號94088 號標案中,以94年8 月16日高市小區松山里字第0804號函文指定「蜂膠牙膏150 公克」產品規格;於案號95022 號標案中,以95年2 月15日高市小區松山里字第0204號函文指定「蜂膠牙膏150 公克」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丑○○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2 件標案,由王嗣璽之松宇利公司得標,合計得標金額為93萬9,120 元,依淨利35% 計算,王嗣璽所屬之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32萬8,692 元。 14、庚○○91年7 月間起迄95年7 月間,係擔任高雄市小港區坪頂里里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PVC 盒裝香皂」、「2.6 公升裝芥花油」、「150 公克蜂膠牙膏」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酉○○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酉○○所屬H○○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酉○○所提供之特殊招標產品規格,分別於案號94052 號標案中,以94年7 月1 日高市小區坪項字第4702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4137 號標案中,以94年10月18日高市小區坪頂里字第41018 號函文指定「2.6 公升裝芥花油」產品規格;於案號95063 號標案中,以95年5 月19日高市小區坪頂里字第0509號函文指定「150 公克蜂膠牙膏」產品規格,復由知情之黃○○、己○○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3 件標案,均由H○○之鈺澄等公司得標,合計得標金額為164 萬9,414 元,依淨利35% 計算,酉○○所屬之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57萬7,295 元。 15、高雄市小港區大坪里里長未○○,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PVC 盒裝香皂」、「2.6 公升裝芥花油」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王嗣璽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王嗣璽所屬H○○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王嗣璽所提供之特殊招標產品規格,分別於案號94069 號標案中,以94年8 月8 日高市小區大坪里字第072 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4146 號標案中,以94年11月10日高市小區大坪里字第097 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2.6 公升芥花油」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丑○○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2 件標案,由王嗣璽之松宇利公司得標,合計得標金額為99萬4,310 元,依淨利35% 計算,王嗣璽所屬之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34萬8,008 元。 16、高雄市小港區鳳鳴里里長卯○○,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宇○○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宇○○所屬H○○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宇○○所提供之特殊招標產品規格,於案號96033 號標案中,以96年5 月4 日高市小區鳳鳴里字第960504號函文指定「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健康多酚油」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地○○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H○○之台鹼公司以189 萬2,568 元得標,依淨利35%計算,宇○○所屬之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21萬7,175 元。17、高雄市小港區順苓里里長壬○○明知吳文珍所提供之「維力清香油1.35公升」包裝、「鹼性珊瑚鈣牙膏130 公克」、「潔膚包」之規格產品,係獨占規格之產品,竟基於意圖為吳文珍所屬H○○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分別於案號95009 號標案中,以95年2 月13日高市小區順苓字第002 號函文指定「維力清香油1.35公升」包裝、「鹼性珊瑚鈣牙膏130 公克」規格產品,並於檢附之「高雄國際航空站機場回饋金先前使用計畫申請書」中,加註「請依本里需求,採限制性招標」字樣;於案號95110 號標案中,在提送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之「順苓里購置日用品案規格明細表」中,指定「用尼龍布車縫包裝之潔膚皂(即潔膚包)」,該2 標案,嗣由知情之丑○○、黃○○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順利均由H○○之盈冠公司得標,合計得標金額55萬3,645 元,依淨利35% 計算,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9萬3,776 元。 18、G○○91年7 月間起迄95年7 月間,係擔任高雄市小港區港后里里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蜂膠牙膏150 克」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王嗣璽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王嗣璽所屬H○○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王嗣璽所提供之招標產品規格,於案號95028 號標案中,以95年2 月12日高市小區港后022 號函文指定「蜂膠牙膏150 克」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王嗣璽之松宇利企業社以48萬8,960 元得標,依淨利35% 計算,王嗣璽所屬之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7萬1,139 元。 19、高雄市小港區海豐里里長癸○○,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鹼性珊瑚鈣牙膏」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宇○○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宇○○所屬H○○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宇○○所提供之招標產品規格,在案號96038 號標案中,以95年5 月8 日以高市小區海豐字0960003 號函指定「鹼性珊瑚鈣牙膏」等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地○○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致上開標案,由H○○之台鹼公司以58萬7,590 元得標,依淨利35% 計算,宇○○所屬之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20萬5,000 元。 20、子○○自93年迄95年7 月,擔任高雄市小港區海豐里里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PVC 盒裝香皂」、「蜂膠牙膏150 克」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宇○○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宇○○所屬H○○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宇○○所提供之招標產品規格,在案號95042 號標案中,以95年3 月6 日高市小區海豐字0950306 號函指定「PVC 盒裝香皂」、「蜂膠牙膏150 克」等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H○○之鈺澄公司以33萬9,948 元得標,依淨利35% 計算,宇○○所屬之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1萬8,982 元。 21、高雄市小港區桂林里里長J○○,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PVC 盒裝香皂」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酉○○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酉○○致贈價值約800 元之茶葉禮品後,基於意圖為酉○○所屬H○○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酉○○所提供之招標產品規格,在案號95122 號標案中,於95年8 月31日高市小區桂林里字第088 號函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H○○之鈺澄公司以60萬6,900 元得標,依淨利35% 計算,酉○○所屬之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21萬2,415 元。22、高雄市小港區店鎮里里長寅○○,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潔膚包」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宇○○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宇○○致贈價值約3000元之禮品後,基於意圖為宇○○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宇○○所提供之招標產品規格,在案號95103 號標案中,於渠簽章製作之95年度電協會協助金物品細部計畫明細表中,向小港區公所指定「潔膚包」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H○○之鈺澄公司以173 萬5,000 元得標,依淨利35% 計算,宇○○所屬之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60萬3,877 元。 23、高雄市小港區坪頂里里長L○○,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竟基於意圖為蔡長穎所屬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蔡長穎所提供之特殊招標產品規格,分別於案號96027 號標案中,以96年4 月25日高市小區坪頂字第029 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於案號96036 號標案中,以96年4 月25日高市小區坪頂字第028 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地○○、戊○○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H○○所屬圍標集團之旻岑公司、鈺澄公司得標,合計得標金額233 萬8,960 元,依淨利35% 計算,蔡長穎所屬之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81萬8,636 元。 24、高雄市小港區孔宅里里長M○○,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PVC 盒裝香皂」、「潔膚包」、「蜂膠牙膏150 克」、「鹼性珊瑚鈣牙膏」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王嗣璽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基於意圖為王嗣璽所屬蔡兆豐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王嗣璽所提供之招標產品規格,於案號95020 號標案中,以95年2 月15日高市小區孔宅里字第0203號函文指定「PVC 盒裝香皂」、「潔膚包」、「蜂膠牙膏150 克」、「鹼性珊瑚鈣牙膏」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王嗣璽之松宇利企業社以79萬3,440 元得標,依淨利35% 計算,王嗣璽所屬之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27萬7,704 元。 25、高雄市小港區中厝里里長甲○○,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PVC 盒裝香皂」、「蜂膠牙膏150 克」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酉○○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酉○○致贈價值約800 元之茶葉禮品後,基於意圖為酉○○所屬H○○圍標集團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配合酉○○所提供之招標產品規格,在案號95121 號標案中,於95年8 月30日高市小中厝里字第05號函指定「PVC 盒裝香皂」、「蜂膠牙膏150 克」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上開標案,由H○○之鈺澄公司以37萬500 元得標,依淨利35% 計算,酉○○所屬之H○○圍標集團獲得不法利益計12萬9,675 元。 26、高雄市小港區山明里里長天○○,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明知「鹼性珊瑚鈣牙膏」之規格產品,市面上僅酉○○所屬之H○○圍標集團所特有,係為獨占產品規格,竟於收受酉○○致贈價值約1500元之茶葉禮品後,配合酉○○提出之產品招標規格,在案號96034 號標案中,於96年5 月4 日高市山明字第96050401號函指定「鹼性珊瑚鈣牙膏」產品為招標產品規格,嗣由知情之黃○○、己○○等人配合下,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惟上開標案,意外由王榮宗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全恩公司以203 萬元得標,王榮宗得標後,因市面上無法取得招標規格之「珊瑚鈣牙膏」,不得不透過天○○及黃○○2 人向酉○○說項出貨予王榮宗,酉○○扣除珊瑚鈣牙膏出貨成本,因而獲得10萬元不法利益。因認被告宙○○、巳○○、C○○、辰○○、亥○○、O○○、J○○、寅○○、甲○○、天○○,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嫌、刑法第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嫌、第216 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被告A○○、玄○○、B○○、D○○、丁○○、午○○、申○○、庚○○、未○○、卯○○、壬○○、G○○、癸○○、子○○、L○○、M○○所為,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主管職務圖利罪嫌、刑法第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嫌、第216 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A○○等里長26人分別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王嗣璽、H○○、酉○○、宇○○、蔡長穎、N○○等調訊及偵訊筆錄、被告黃○○、丑○○、己○○、戊○○、地○○之供述、被告A○○等26位里長之供述、證人F○○、侯淑芬、王榮宗之證述、現金簿、通訊監察譯文、帳冊、招標案卷等證據資料,暨被告A○○等26人知悉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係H○○所屬公司獨有之獨家產品規格,被告等仍以之作為招標用品,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等語,為其論據。 三、訊据被告A○○等26人均堅決否認有何收受賄賂及違背職務犯行或圖利犯行,大致均略辯稱:我等係里長,僅有建議採購之權,決定採購何用品及辦理採購係小港區公所之職權,我等無從圖利H○○集團,且我不知H○○等人係圍標集團;被告宙○○、巳○○、C○○、辰○○、亥○○、O○○、J○○、寅○○、甲○○、天○○均辯稱:未收受酉○○等人之茶葉等禮品,我等均無收賄、圖利及行使不實公文書犯行等語。經查: (一)被告A○○等26人於附表三所示決標日期,分別係擔任該附表所示各里里長職務,並函請小港區公所辦理各該產品規格採購案,經小港區公所承辦人員辦理該等規格產品採購後,由各該得標廠商得標,並均依約交貨而發放予里民等情,為被告A○○等26人所不爭執,復經同案被告黃○○、丑○○、己○○、地○○、戊○○、H○○、酉○○、王嗣璽、宇○○、蔡長穎、N○○等供明在卷,復有上開採購案卷扣案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係依該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規定,提撥協助金予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其對象為上開設施所在地或發電設施鄰接地之鄉、鎮、市、區,接受該協助金之鄉、鎮、市、區公所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該執行要點第7 、15、18點定有明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航空站係依據「機場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規定,提撥回饋金予特等航空站所在地之鄉、鎮、市、區為回饋範圍,其分配總額,得以鄉、鎮、市、區或村里為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執行時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該辦法第3 、5 、6 條定有明文。高雄市環境保護局係依「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自治條例」規定,編列預算提撥回饋金予南區垃圾資源回收廠、大林蒲灰渣衛生掩埋場周界2 公里範圍內之市縣行政村里,回饋經費由鄉、鎮、市、區公所保管,並由各里里長組成回饋基金管理委員會,而小港區公所則為管理委員會之管理機關,負責辦理回饋金之分配、管理、運用、各項給與及財物、勞務、營繕工程採購案件之複核;督導管理委員會,並辦理各執行小組回饋金運用績效考核。各里又成立回饋基金執行小組,負責運用基金計畫之申請事項、執行所分配基金之管理及運用事宜、其他有關辦理回饋金支用相關規定事項,並由里長擔任組長,里幹事兼任總幹事,小組成員非別為5 至15人或5 至21人。執行小組審核案件以出席組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應詳列使用計畫、目的金額及用途,提經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始得動該回饋基金;該基金之運用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等情,亦經高雄市廢棄物處理場(廠)回饋自治條例、高雄市南區垃圾資源回收廠回饋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執行小組設置要點、高雄市大林蒲灰渣衛生掩埋場回饋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執行小組設置要點分別定有明文。足見,上開回饋金之使用,其涉及採購部分應由該區公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事務,各里里長顯無辦理該等回饋金採購事務之權責甚明。且依上開規定可知,里長遇有申請育樂、民俗活動須使用上開南區垃圾資源回收廠、大林蒲灰渣衛生掩埋場回饋金時,關於採購物品等事項應先經基金執行小組會議通過,再提交各該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再報由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負責辦理採購。而小港區公所辦理上開回饋金補助購置日常用品分贈小港區各里里民之招標程序,都是先由里長將所需購置日常用品的品名、規格、數量等資料行文至區公所,並將欲採購日常用品之相片及樣品送到區公所秘書室,再由民政課(動用大林浦灰渣掩埋場、南區垃圾資源回收廠的回饋金)或經建課(動用高雄航空站及台灣電力公司的回饋金)簽請採購,經區長核可後,再由秘書室辦理招標、決標、驗收等採購發包業務一節,業經同案被告黃○○供述在卷(見偵一卷第2 頁背面)。又高雄市小港區公所為公務機關,負有管理該回饋基金使用之權責,且須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業務,其於各里所呈報欲行採購物品之品名、型式、規格、效用或其他需求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令時,該公所承辦人員,依法自應具有審核、改正、否准等權限,顯無必須依照各里所呈報欲採購物品即予照辦之義務甚明。被告A○○等26人係該小港區各里里長,依上開規定,其等顯然僅有陳報欲採購物品之建議權,而無辦理採購該等物品之職權。是被告A○○等26人發函予小港區公所,陳報欲採購附表三所示之各項規格產品,僅屬建議性質,是否足以藉由小港區公所人員所辦理之採購,而直接或間接圖利H○○等人,或有無違背採購職務之行為,尚非無疑。(三)公訴人既認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為H○○圍標集團所獨有之獨占產品規格,顯已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示之得採限制性招標條件,則辦理採購人員簽請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可言,已如前述,且被告A○○等26人並非辦理附表三所示各項日用品採購案之承辦人員,亦無辦理該採購案件之職務,而其等上開發函予小港區公所僅屬採購物品之建議性質,自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之可言。再公訴人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A○○等26人有何與被告黃○○、丑○○、己○○、戊○○、地○○謀議,就附表三所示各項採購案故意違反同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之具體事證,公訴人所指被告A○○等26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尚非有據。又附表三所示之「PVC 盒裝香皂」、「2.6 公升芥花油」、「台鹼珊瑚鈣牙膏」、「蜂膠牙膏150 公克」、「2.2 公升鐵罐裝多酚健康油」、「潔膚包」等產品,均屬一般人之日常用品,其生產廠商眾多,且無何特殊生產技術,進入生產該等產品之門檻顯然不高;而「PVC 盒」、「鐵罐裝」均僅為產品包裝材質,「2.6 公升」、「150 公克」、「2.2 公升」僅為產品容量或尺寸、「潔膚包」亦僅包裝之差異,「珊瑚鈣」亦非甚難取得之牙膏成分,衡情該等產品規格縱有獨家製造或供應,然其他廠商並非不可製造或供應上開規格之產品,衡情上開規格產品在目的及效果上應無限制其他廠商競爭之情事,自難認被告A○○等26人有何違反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被告A○○等26人既無違反該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即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違背法令」有間,尚難據此即認被告A○○、玄○○、B○○、D○○、丁○○、午○○、申○○、庚○○、未○○、卯○○、壬○○、G○○、癸○○、子○○、L○○、M○○等人之圖利犯行;被告宙○○、巳○○、C○○、辰○○、亥○○、O○○、J○○、寅○○、甲○○、天○○既無公訴人所指違反上開法令而執行職務,自亦難認其等之違背職務收賄犯行。 (四)同案被告酉○○在調訊時供稱:「其他二苓里里長A○○、山明里里長D○○、坪頂里里長庚○○、桂林里里長J○○、中厝里里長甲○○、山明里里長天○○等里長,我曾向他們說採購標的中若能加入『80/85 公克PVC 盒裝香皂』或『蜂膠牙膏150 公克』或『鹼性珊瑚鈣牙膏』,我比較能夠得標,A○○、D○○、庚○○、J○○、甲○○、天○○等里長均同意我將前述產品中一項或兩項列入採購標的,但希望我在其他採購物品『米』或『油』的品質能夠好一點」、「二苓里里長A○○我從94年間就認識了,為了經營好關係,我曾送他水果、漁貨、糕餅等物品,山明里里長D○○係我於94年認識的,我曾經在95年農曆春節前與H○○向他拜年,致贈約5~600 元的禮盒,H○○致贈他一盒水果;坪頂里里長庚○○係我於94年認識的,我在94年中秋節及95年農曆春節都曾致贈他約5~600 元的禮盒;桂林里里長J○○及中厝里里長甲○○,我是在95年年中認識的,我在拜訪他們尋求他們配合由我規劃之採購商品時,我有致贈他們2 人各價值800 元之茶葉,山明里里長天○○係在96年初認識的,我在拜訪他尋求配合由我規劃之採購商品時,有致贈他價值1,000 元之茶葉及價值約5~600 元的禮盒」「我致贈里長禮盒、茶葉、土產、水果之目的為拉攏與里長之間的關係,以便於在規劃採購產品時里長較能配合我的意見,而前述里長也都曾一次或多次配合我將具有綁標規格的產品列入採購標的內」等語(見偵二卷第343 頁背面、第344 頁背面、第345 頁)。同案被告酉○○上開供述縱屬實情,惟酉○○僅曾告知A○○、D○○、庚○○、J○○、甲○○、天○○,若能加入上開「80/85 公克PVC 盒裝香皂」等產品規格,伊較能得標而已,並未具體供明伊已告知其等該項產品規格為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之綁標產品等情;而酉○○係一般供應日用品廠商,上開里長係屬其欲推銷之顧客,並非具有特殊關係之親友,其與H○○對於上開採購案之綁標、圍標,係屬其等之商業秘密,同屬違法之事,衡情應無向上開里長坦然相告之必要;被告A○○、D○○、庚○○、J○○、甲○○、天○○為求採購順利,對於眾多參標廠商之一之酉○○推銷上開產品時,願意提供產品規劃、表格填寫等服務,於價格、品質又可符合各該里需求下,其等願意配合酉○○之規劃提供採購機會,衡情亦無何有違常情之處;又上開產品均屬日常用品,並非特別商品,上開里長於事務繁忙下,是否能抽空前往各處商場查訪而得知上開產品係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產品,亦非無疑。再依酉○○之上開送禮予被告J○○、甲○○、天○○之供述,僅在陳述其送禮時之心理狀態,並未陳述其係於告知被告J○○、甲○○、天○○請其等配合獨占商品規劃下,所為之饋贈,其等3 人亦因酉○○所致贈價值尚輕之茶葉、禮盒即同意配合綁標。是顯難僅因同案被告酉○○之上開供述遽認被告A○○、D○○、庚○○、J○○、甲○○、天○○知悉上開產品規格係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產品,而有圖利被告酉○○或向被告酉○○收受賄賂之犯行。再證人酉○○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你第一次去拜訪J○○、甲○○里長時有無贈送他們800 元的茶葉?)有,因為是第一次拜訪,所以帶個伴手禮,我是臨時(誤載為事)起意,我也沒有碰到他們二人」、「(你當時是將茶葉交給何人?)我把東西放著就走了」、「(你去拜訪J○○、甲○○里長時,你最後是將茶葉交給誰?)我不認識他,他們有沒有收到茶葉我不清楚」、「(你第一次去拜訪天○○里長時是否也有致贈1000元的茶葉?)我有帶,但是他也不在,我是交代給樓下的巡守隊」、「(你是否曾經贈送天○○里長價值約五、六百元的禮盒?)沒有」、「(你送天○○里長的禮品你有無交給他?)沒有,我去的時候他不在,樓下是巡守隊,後來他有沒有收到禮品我不知道」、「(你送茶葉和禮品時,有無留下何資料辨別是你所送的?)我有留下名片」、「(你把茶葉交給那些人,你是否有說希望里長能幫你什麼標案?)我只有說那些茶葉給你們泡」、「(你有無告訴收到禮品的人轉送給里長?)我沒有這樣說,我只是請他們轉告說我有來這樣」、「(你從拜訪到開標日子,你有無告訴里長或其他人說產品是獨佔的東西,外面買不到,希望他幫忙,你會給他好處?)我沒有這麼說,我後來就沒有去找他了」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27 頁背面、第228 至230 頁)。其又結證稱:「(有無向A○○、D○○、庚○○這三位里長說,你幫他們規劃的東西在市面上沒得買,只有你們公司有賣?)沒有說」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88 頁背面)。是證人酉○○確未告知被告A○○、D○○、庚○○、J○○、甲○○、天○○等如附表三所示之規格產品係用以綁標之獨占商品或市面較少流通商品無訛,自難認被告A○○、D○○、庚○○有何圖利犯行。又證人酉○○所陳述交予J○○、甲○○、天○○等之茶葉、禮盒既均未實際交由該3 人收執,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J○○、甲○○、天○○等3 人業已收受該等茶葉、禮盒之事實,是亦難認被告J○○、甲○○、天○○有收受賄賂之事實。 (五)同案被告宇○○於調訊時供稱:「(你於在本處供稱,龍鳳里宙○○、海原里巳○○、海澄里C○○、鳳興里辰○○、鳳森里陳清崧、海城里O○○、海豐里子○○、店鎮里寅○○等8 名小港區現任或已卸任之里長中,由你接洽並於中秋節、農曆春節節日致送價值1,500 元的禮品給前述里長,目的為何?)如我96年10月4 日在貴處製作之筆錄有送禮是為了請求里長們發函指定我提供之招標產品規格,來幫助我得標」、「(前述宙○○、巳○○、C○○、辰○○、陳清崧、O○○、子○○、寅○○等8 人,你是否確定送禮要求協 助綁標?)我確定每次禮品價金約略都是1,500 元,我印象 中宙○○、巳○○、辰○○、陳清崧等人送了3 、4 次,C○○、O○○送了2 、3 次,寅○○確定送了2 次,至於子○○我沒有送任何禮品」、「(前述宙○○、巳○○、C○○、辰○○、陳清崧、O○○、寅○○等7 名里長,於收受禮物時,是否知道你致贈禮品之目的?)他們都知道我送禮的目的是為了請求他們協助我招標,因為我送禮的時候我會跟他們提我的用意」、「(該7 名里長在收禮後,如何表示意見?)口頭都會答應幫忙我採用我提供之規格產品發函小港區公所,但他們會問我是否如此就可以由我確定得標,我回答因為小港區公所秘書室主任黃○○我已經溝通好了,所以一定沒問題,他們聽了之後,就會同意幫忙我送規格,而該7 名里長收禮後表示的意見如前述都是大同小異」等語(見偵二卷第350 頁)。其雖明確指送禮給里長,有說明請其等採用其所提供產品規格助其得標的用意,里長收禮後口頭表示同意幫忙之情狀。惟其於調訊時亦供稱:「(前述8 里里長有無配合你提出之產品規格,據以函報小港區公所,作為招標之產品規格?)有的,是向我該里長等對我提出之產品規格,都會完全配合,而我在跟他們推薦產品規格時,我會跟他們說,如果接受我推薦的產品規格,我會比較容易得標」、「(何以里長會完全配合你推薦之產品?詳情如何?)因為我跟他們的交情很好,所以里長們,會因為交情,而協助我,而且我與上述8 里里長交往期間,曾透露我已經跟小港區公所黃○○溝通好了,如果他們幫忙我將產品規格函送小港區公所,是不會被為難的,因所里長們會因為與我的朋友關係,而配合我推薦之產品,協助函報小港區公所,幫助我得標」、「(你既無致送金錢,何以該等里長會配合我所提之招標產品規格?)如前述,是因為交情,而且我有黃○○的關係,他們都會幫忙,我最多是在逢年過節時送禮品表達他們對我的照顧」等語(見偵一卷第518 、519 頁)。宇○○卻明確指里長係因與其交情好,及其有黃○○的關係,才協助採用其推薦之上開產品得標,送禮僅是逢年過節時表達謝意之情狀。參以同案被告宇○○於調訊時所供:「我與陳清崧、辰○○2 人交情10年以上,是很好的朋友,巳○○、宙○○、O○○、C○○等4 人,我認識他們4 、5 年,子○○我認識1 、2 年而已,寅○○認識2 、3 年,是透過黃○○介紹認識,上述里長,我不曾致送錢行賄」等語(見偵一卷第519 頁),宇○○既與被告亥○○等里長為數年好友,且未以金錢行賄,則其是否仍須以致送禮品方式行賄;被告亥○○等里長是否以收賄之意思收受宇○○所致送之禮品?顯均非無疑。且同案被告宇○○於調訊時所為上開供述,亦有前後不一情形,是其上開供述是否屬實,益非無疑。證人宇○○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你是否在94、95年的中秋節及農曆春節有送洋菇禮盒、南北雜貨及洋酒等給這三位《指巳○○、O○○、C○○》里長?)有」、「(你送禮原因為何?)一般公司行號逢年過節都會送禮給客戶,我只是這種動機」、「(你是否確定你只有在過年過節才有送禮的行為?)我只有在過年過節才會有致贈禮品的行為」、「(前述三位里長在收受你的禮品後,是否會口頭答應幫忙你的產品規格發函到區公所?)沒有」、「(你致贈這些禮盒時是送到何處?)里辦公處」、「(是否由巳○○、O○○、C○○等三人親自受收?)我去的時候,如果沒有碰到人我都放著就走了」、「(你是否有向巳○○、C○○、O○○等人提過如果用你的規格給小港區公所,你比較容易得標?)有」、「(你致贈禮品的時間與你請里長幫忙你辦理公開招標的程序,這兩者行為有無關連?)沒有關係,這是我對一般客戶感謝的意思,里長也是我的客戶,只是時間點上的巧合」、「(巳○○、C○○、O○○等人有無向你訂購產品?)他們個人沒有,就是里內如果要發放禮品時,我會去詢問,所以我認為里長是我客戶」、「(你送這些禮品與你送這些里長樣品供選擇有無關係?)沒有關係」、「(這三位里長有無跟你說過這些產品規格在一般市面很少見?)沒有」、「(你是否曾經跟三位里長說過,產品只有我們有,請他們幫忙?)我沒有說過」、「(你剛所述你所送的禮品與採購沒有關係,那為何要送禮物給里長?)我不只送里長,我是送我的客戶,因為里長是我的客戶,我拿東西去,放了就走」、「(你向巳○○推銷產品時,你有無說過我們是綁標的,如果你選我們一定可以得標,而你會有什麼好處?)我沒有說過這樣的話,我當時是為了取信里長才說有跟區公所溝通好了」、「(你有無跟巳○○說過你與H○○的鈺澄、台鹼、盈冠公司是圍標集團,規格只有我們有生產,請他幫忙你們得標?)我沒有這樣講過」、「(你有無跟C○○說過希望他使用你提供的規格,你會給他好處?)我沒有跟他說過」、「(你有無向O○○說你與H○○、王嗣璽、酉○○等人是一圍標集團,規格由你們綁標,行賄區公所的黃○○、K○○等人,如果採用我們的產品,一定可以順利的購買?)我是為了取信里長,才會說有疏通區公所的人,並沒有說綁標、行賄、疏通的內容」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25 至133 頁);「(你送寅○○禮品的原因是什麼?)因為他是我的客戶,我在逢年過節時都會準備一些禮品給我的客戶」、「(你在何時、何地送禮品給寅○○里長?)我送過去的時候他們里長大部分都不在,我都把東西放著就走了,我想裡面的人會跟里長講」、「(你送去時,是否確定寅○○有收到?)我不知道,我不確定工作人員會不會跟他說」、「(有無留下你的名片,或是說明是何人送的?)沒有」、「(你有無向寅○○說過,你們的產品是獨有的規格,如果他們配合你,你們順利得標,可以給他利益?)沒有說過」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32 至234 頁);「(是否在94、95年間的農曆過年及中秋節贈送禮品給里長這三位《指宙○○、辰○○、亥○○》里長?)如果是有給我做的時候,我有利潤,我會自己買一些禮品送給他們,謝謝他們的幫忙及照顧」、「(有無告訴宙○○里長,你與小港區公所秘書室的黃○○溝通好了,所以請他們配合應該沒有問題?)我不記得有說過這些話,如果里長有問的話,我才會用這些話取信他們」、「(那些里長是否知道那些產品是有綁標的?)不知道」、「(這些里長並不知道你的產品是會綁標的,他們為什麼會接受你的產品規格?)有些里長有質疑的時候,會告訴他們小港區公所那邊我們已經有透過別人疏通過,只有我們送上去的規格表,通常比較不會受到刁難」、「(你之前說過你有致增過亥○○、宙○○二位里長東西,是否可以確定就是送給這二位里長?)我過年過節有送東西給客戶,我行程很趕,我去里長辦公室時東西放著我就走了,我想辦公室的人有看到就好了,如果里長有回來,他們會幫我轉達」、「(能不能確定是宙○○、亥○○二位里長有收?)我都是送到里辦公處」、「(你致贈東西與你要去招標的行為,有無因果行為,就是說一定要送才能得標或是因為有得標有賺錢了才去送?)是因為我得標後有賺錢,我是要回饋我的客戶謝謝他們的幫忙有生意可以做」、「(你贈送給里長東西的動機是否是因為三節的送禮與本案沒有必然的關係,還是要有與本案必然的關係才會致贈這些禮?)與標案完全沒有關係,一般都是客戶的關係才送禮」、「(你在十月三十日調查站的供述,你提到說送禮是為了里長發函指定招標的產品規格幫助我得標,這些里長包括巳○○等七名里長,他們都知道你送禮的時候,送禮的目的是為了協助我招標,因為我送禮的時候,會提我的用意,這七名里長在收禮之後,口頭都會答應我幫忙我採用我的規格產品發函給小港區公所,但他們會問我是否如此我可以確定得標,我回答小港區公所秘書室主任黃○○我已經溝通好了,所以一定沒問題,他們聽了之後,就會幫忙我送規格表,而該七名里長收禮之後表示了意見都是大同小異,有何意見?)我在製作筆錄的時候,我是有說過我有送禮,但是那是二段話所講,調查員把二段話連在一起,才造成誤會,他們是問我有沒有送禮,我說有,但我前面還有說我是希望請求里長發函給小港區公所來指定我提供的規格產品,筆錄沒有記載詳實。在第二頁的內容,我回答說他們都知道我送禮得目的,我是要謝謝他們幫我招標,不是請求他們要用我的產品,另外有關收禮的部分,那是調查員自己寫的,因為當時我已經被收押禁見,我會緊張、害怕,所以調查員問我什麼,我就照著他的話講,我也是希望能夠早日交保。所以那段話是不實在」、「(你曾不曾告訴宙○○說產品是獨佔的有綁標的,外面沒得買的?)沒跟他講過」、「(你有無告知洪里長「潔膚包」「2.6 公升芥花油」這些產品是市面上沒得買,這是綁標的,你們可以用這種方式取得標案?)我沒有這樣跟他說過」、「(有無與亥○○里長說「潔膚包」「2.6 公升芥花油」等產品是獨佔的商品,有綁標的,只要他選用就可以標到,有無說過類似的話?)我沒有說過」、「(你有無告訴他(指卯○○)「2.2 公升鐵罐裝橄欖多酚健康油」是綁標的產品,市面上沒得買?)沒有」、「(你有告訴他(指子○○)說「PVC 盒裝香皂」「蜂膠牙膏150 公克」這是獨有的綁標規格?)我沒有這樣跟他說過」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55 至262 頁)。是證人宇○○確未告知被告宙○○、巳○○、C○○、辰○○、亥○○、O○○、子○○、寅○○、卯○○、癸○○等如附表三所示之規格產品係用以綁標之獨占商品或市面較少流通商品無訛;而宇○○係一般供應日用品廠商,上開里長係屬其欲推銷之顧客,並非具有特殊關係之親友,宇○○與H○○對於上開採購案之綁標、圍標,係屬其等之商業秘密,同屬違法之事,衡情應無向上開里長坦然相告之必要;被告宙○○、巳○○、C○○、辰○○、亥○○、O○○、子○○、寅○○、卯○○、癸○○為求採購順利,對於眾多參標廠商之一之宇○○推銷上開產品時,願意提供產品規劃、表格填寫等服務,於價格、品質又可符合各該里需求下,其等願意配合宇○○之規劃提供採購機會,衡情亦無何有違常情之處;又上開產品均屬日常用品,並非特別商品,上開里長於事務繁忙下,是否能抽空前往各處商場查訪而得知上開產品係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產品,亦非無疑。再證人宇○○僅於過年等3 節時贈送價值約1000元之禮品予被告宙○○、巳○○、C○○、辰○○、陳清崧、O○○、寅○○一節縱屬實在,惟參以證人宇○○在上開附表三之採購案中得標多次,獲利不菲,其如係以行賄之意而交付禮品,是否僅以價值1000元之禮品即可使上開里長願意冒違法風險予以協助?又被告宙○○等7 人均係享有相當名望之里長,是否會貪圖該僅值約1000元之禮品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於衡量1000元之禮品,與宇○○可得數萬或數10萬之利益下,其等是否仍願冒貪瀆重罪之風險而協助宇○○得標?且如係賄款,宇○○應選擇於上開採購案招標前贈送上開里長,焉有選擇於無關招標案之3 節為之?是證人宇○○上開僅是於年節時贈禮之人情交誼,而非具有對價關係之賄款較為可信。是顯難僅因同案被告宇○○之上開供述,遽認被告宙○○、巳○○、C○○、辰○○、亥○○、O○○、子○○、寅○○、卯○○、癸○○知悉上開產品規格係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產品,而有圖利被告宇○○或向被告宇○○收受賄賂之犯行。 (六)同案被告蔡長穎於調訊時供稱:「(據本處調查,94年至95年間海昌里里長B○○依據你提供之PVC 香皂等日常用品交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採購案(案號:94097 、95041 、95076 ),並順利由你擔任負責人之旻岑公司得標,你事先有無向B○○告知PVC 香皂係特殊規格,有無致送禮品或任何好處給B○○?)94、95年間,小港區公所要辦理海昌里回饋金採購案時,B○○里長曾主動與我聯繫,告訴我預算金額及需求之日用品,經我與H○○討論後,提供前述的產品及規格給B○○,我從來沒有向B○○告知我所提供之日常用品係特殊規格,B○○因知道我提供的產品品質良好,且B○○事先就曾跟我講過,他沒有在向廠商收任何禮品或好處,所以我從未致贈B○○任何好處」、「(據本處調查,95年6 月間港正里里長丁○○依據你提供之PVC 香皂等日常用品交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採購案(案號:95067 ),並順利由旻岑公司得標,你事先有無向丁○○告知PVC 香皂係特殊規格,有無致送禮品或任何好處給丁○○?)我因曾標得港正里白米採購案,95年6 月間丁○○主動與我聯繫,告知我有筆回饋金預算要購買日常用品,經我與H○○討論後,我乃攜帶PVC 香皂及白米等樣品給丁○○看,並介紹此PVC 香皂不錯,而丁○○知道我是前任里長蔡達雄的兒子,可能因此給我面子而將我提供的產品規格提報給小港區公所,我沒有向他提及PVC 香皂是特殊規格,也沒有給他任何禮品或好處」、「(據本處調查,96年間坪頂里里長L○○依據你提供之PVC 香皂、2.6 公升芥花油等日常用品交由小港區公所辦理採購案(案號:96027 、96036 ),並順利由旻岑公司得標,你事先有無向L○○告知PVC 香皂等產品係特殊規格,有無致送禮品或任何好處給L○○?)96年4 月間坪頂里里長L○○主動與我聯繫,告訴我有筆回饋金預算可以採購日用品,經我與H○○討論後,我乃攜帶PVC 香皂及芥花油等樣品給L○○看,他覺得品質不錯才將我提供的規格交給小港區公所,我並沒有告訴他PVC 香皂等產品係特殊規格,96年6 月間旻岑公司第2 次標得坪頂里採購案(案號:96036 )後,我為求日後能順利再取得該里的標案,曾以信封袋裝有現金新台幣(下同)2 萬元要致送給L○○,但L○○沒有收受」、「(如你前述,你與海昌里里長B○○、港正里里長丁○○、坪頂里里長L○○等人並無任何私交,卻在前揭回饋金採購案時主動與你一家聯繫並告知預算,且完全按照你所提供之日用品規格提報小港區公所據以辦理公開招標,顯然前述里長有意讓你得標,前述里長究竟有無配合你綁標,詳情為何?)如我前述,我確實未告知海昌里里長B○○、港正里里長丁○○、坪頂里里長L○○等人所提供的產品為特殊規格,該3 人也沒有收取我任何禮品及好處,可能是信任我的關係才發函給小港區公所指定產品規格辦理公開招標」等語(見偵二第363 、364 頁)。其於本院審理時復結證稱:「(你所負責的區域是否為丁○○、B○○、L○○這三里的部份?)是」、「(你為何只負責該三個里的部分?)因為我有看過這三位里長,他們比較誠實,沒有涉嫌綁標的情況,才會向我詢價」、「(在你提供「PVC 盒裝香皂」時,里長是否會請你提供其他同類香皂做比較?)有」、「(是哪位里長有詢問過你?)每位里長都有提過」、「(B○○里長所承辦的三件標案,每一件都有「PVC 盒裝香皂」是否每次都有詢問過你有無其他同類香皂?)證人每次都有問」、「(當里長詢問你時,你都如何回答?)我說這些產品在超市、農會都能買得到」等語(見原審卷㈤第289 、290 頁)。同案被告蔡長穎涉犯本案後,對於其他圍標、綁標及H○○與K○○等關係均據實陳述,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證人蔡長穎若有告知被告B○○、丁○○、L○○如附表三所示之規格產品係屬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之商品,該B○○等3 人有配合綁標情事,以該3 人與其並無何特殊交誼或重大利益關係下,當無故意隱瞞而為不實供述之必要。又如附表三所示之規格產品係屬市面較少流通商品而為證人蔡長穎與H○○據以綁標之利器,衡情證人蔡長穎若非必要,焉有告知被告B○○等3 人可能?證人蔡長穎既未告知被告B○○等3 人該等規格產品為綁標商品,而該等商品又均屬日常用品,並無其他特殊性,於證人蔡長穎願意提供規格表等協助下,被告B○○等3 人採用蔡長穎所為附表三規格產品而函請小港區公所辦理採購,即難認有何圖利情事。公訴人又未能舉證證明被告B○○等3 人明知蔡長穎所規劃之上開規格產品為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商品,為蔡長穎用以綁標之商品之事實,被告B○○、丁○○、L○○之圖利犯行尚難證明。 (七)同案被告王嗣璽於調訊時供稱:「(松山里里長申○○、港后里里長G○○、高松里里長午○○、大坪里里長未○○、 三苓里里長林意誠、孔宅里里長M○○等人,你如何向該等里長說項採用鈺澄公司的產品?)我跟申○○、未○○、M○○、G○○等人熟識是因為黃○○介紹我認識的(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所以我前往找這4 人商議綁標產品時,我第一次前往時會講是黃○○介紹我來的,如果採用我建議的產品規格作為招標規格,我會比較容易得標,通常里長會看黃○○的面子同意我提出的產品規格作為招標規格,之後,我再前往向該4 里里長說項配合時,我就不用說黃○○叫我來,自然而然該4 里里長都會配合」等語(見偵一卷第418 頁)。惟綜觀其於調訊時均無其有告訴被告申○○等4 人其關於附表三採購案所使用之產品係屬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之規格產品,尚難僅以「比較容易得標」一語,即推認被告申○○等4 人知悉該等產品係王嗣璽用以綁標之獨有或少有規格產品。其又於調訊時供稱:「(經查,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辦理高松里日用品採購案案號94063 、95021 兩標案,亦均由你以松宇利公司名義得標,其中案號94063 標案採購內容有80/85 公克PVC 盒裝香皂,案號95021 標案採購內容有蜂膠牙膏150 公克,你所稱具有綁標規格之產品,前述兩標案採購內容是否亦由你先向里長午○○提出,再由其送小港區公所作為公告之採購內容?你有無向午○○表示在採購標的中加入該兩項產品,比較易於由你得標?)由於我當時住在松山里,與午○○的住所僅隔約100 公尺左右,平時即有往來,高松里的監視器若有故障需要維修,都由我維修,有時候也會免費服務,所以高松里有日用品採購案時,午○○會主動通知我規劃採購產品,他對於我所規劃的產品只要價格在其預算之內,都會同意,所以我在採購標的內,加入80/85 公克PVC 盒裝香皂或蜂膠牙膏150 公克時,並沒有特別向他強調加入80/85 公克PVC 盒裝香皂或者是蜂膠牙膏150 公克商品比較易於我得標」等語(見偵二卷第367 頁),則被告午○○如何能得知王嗣璽所提之規格產品係綁標之商品?證人王嗣璽於原審審理時結證陳稱:「(這五位里長在標案之前,你有跟他們說這些東西都是市面上不容易買到的獨佔的商品?)我沒有跟他們說過」、「(M○○里長是否有知道說你提供的產品是特有獨佔性的規格產品?)我不認為我的產品是有獨佔性,外面也有在販賣,也有人得標過」、「(這五位里長是否有問過你,可否提供其他同類的產品,而不要侷限在你提供的產品?)有時候送去不是一次就OK,有時候換產品二、三次」、「(你提供的產品的售價是否會比市面價格還要低?)會」、「(這幾位里長是否會跟你討論商品的單價跟你殺價?)會叫我賣便宜一點」、「(你有告訴他們四個人《申○○、G○○、未○○、M○○》說提供這些產品規格是經過黃○○他們、H○○等人有綁標的產品,所以用你的產品會得標?)這是在調查站的時候市調處人員告訴我說這是綁標產品,我告訴他們這外面也有販賣,但是我沒有告訴里長說這是綁標產品」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㈤第330 至334 頁)。證人王嗣璽涉犯本案後,對於與其友好之同案被告黃○○收受賄賂及H○○等人其它圍標,暨同案被告K○○喝花酒等犯行,均已據實陳述,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證人王嗣璽若有告知被告申○○、G○○、未○○、M○○、午○○如附表三所示之規格產品係屬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之商品,該申○○、G○○、未○○、M○○、午○○並有配合綁標情事,以該5 人與其並無何特殊交誼或重大利益關係下,當無故意隱瞞而為不實供述之必要。又如附表三所示之規格產品係屬市面較少流通商品而為證人王嗣璽與H○○據以綁標之利器,衡情證人王嗣璽若非必要,焉有告知被告申○○、G○○、未○○、M○○、午○○可能?證人王嗣璽既未告知被告申○○、G○○、未○○、M○○、午○○該等規格產品為綁標商品,而該等商品又均屬日常用品,並無其他特殊性,於證人王嗣璽願意提供規格表等協助下,被告申○○、G○○、未○○、M○○、午○○採用王嗣璽所為附表三規格產品而函請小港區公所辦理採購,即難認有何圖利情事。公訴人又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申○○、G○○、未○○、M○○、午○○明知王嗣璽所規劃之上開規格產品為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商品,為王嗣璽用以綁標之商品之事實,被告申○○、G○○、未○○、M○○、午○○之圖利犯行尚難證明。 (八)同案被告H○○於調訊時供稱:「(你與小港區前任鳳鳴里里長玄○○交往關係為何?)94年間,我旗下鈺澄等公司參與小港區公所回饋金的某標案,得標後因送米、油等貨品給鳳鳴里而與玄○○認識,由於我送交的貨品品質不錯及價格合理,因此,玄○○對我旗下公司產品相當認同,之後,我只要知道鳳鳴里有需要回饋金採購日常用品時,我都會主動向玄○○推薦我旗下公司產品並給予優惠價格,除了前述因採購之業務往來外,雙方並無私交」、「(經本處調查,你旗下鈺澄等公司於94年至95年間涉嫌以圍標及綁標方式順利標得鳳鳴里回饋金的3 件招標案,案號分別為94153 、95043 、95073 ,你有無餽贈玄○○任何禮品或餐宴?你有無向玄○○告知所提供的產品係特殊規格?)沒有,由於我是以批發商的身份直接與鳳鳴里里長玄○○接洽,不需要給下游經銷商抽成,因此,提供鳳鳴里日常用品價格比其他各里優惠,所以我不需要餽贈玄○○任何禮品,雙方也未曾有任何餐敘。我沒有向玄○○告知所提供之產品是特殊規格」等語在卷(見偵二卷第347 頁)。則被告玄○○所辯:不知上開規格產品係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產品一節,應屬可信。又證人吳文珍於調訊時證稱:「(據高雄市小港區順苓里里長壬○○向本處供稱,小港區公所辦理招標之95009 、95110 號標案,該標案順苓里之產品規格是你向他規劃,再由渠發函小港區公所指定你規劃之產品規格,作為招標規格,詳情為何?)95年間順苓里里長壬○○因要購買禮品送給里民,遂要我提供相關禮盒供其選購參考,我乃提供日用品禮盒、涼毯禮盒、手提袋禮盒、餐具組等多項種類禮盒給壬○○參考,後來壬○○在95009 標案(農曆春節前後)中選定「鹼性珊瑚鈣牙膏」、「維力清香油」等商品,95110 標案(中秋節前後)中則選定「80G 潔膚皂」(用尼龍布車縫包裝)、「春風洗衣精」、「春風洗碗精」等商品送給順苓里里民」、「(壬○○對上開「鹼性珊瑚鈣牙膏」、「80G 潔膚皂」(用尼龍布車縫包裝)為特殊產品規格是否知情?)壬○○並不知情」等語(見偵二卷第411 、412 頁);其於原審審理時又結證陳稱:「(你拿產品給壬○○看時有無說這些產品是特殊規格,外面買不到?)沒有」、「(當時壬○○有無對這些產品規格、內容有特殊要求?)沒有」、「(你拿這 些產品給被告壬○○的用意為何?)我是拿很多種給他選,壬○○沒有表示什麼」、「(你是否知道盈冠、鈺澄公司的實際負責人都是H○○?)我不知道」、(你拿產品給壬○○看是否表示你要去標?)是有這個意思,但因為資格不符 ,所以沒有去標」、「(你是否有介紹N○○去標?)沒有,我是介紹鈺澄公司去標」、「(你有無看過鈺澄公司的業務與壬○○接洽?)這是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招標,與壬○○無關」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43 至145 頁)。則被告壬○○所辯:不知上開規格產品係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產品一節,應屬可信。證人H○○與被告玄○○並無特殊交情,而如附表三所示之規格產品係屬市面較少流通商品而為證人H○○據以綁標之利器,衡情證人H○○若非必要,焉有告知被告玄○○可能?又證人吳文珍既未於H○○所屬公司任職,僅介紹H○○前往參加投標,其是否知悉該等規格產品係獨家或市面較少流通產品已非無疑。證人吳文珍如何能告知被告壬○○該等產品具有該特殊性?是既查無證據足認證人H○○、吳文珍有告知被告玄○○、壬○○該等規格產品為綁標商品,而該等商品又均屬日常用品,並無其他特殊性,於證人H○○、吳文珍願意提供規格表等協助下,被告玄○○、壬○○採用H○○所為附表三規格產品而函請小港區公所辦理採購,即難認有何圖利情事。公訴人又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玄○○、壬○○明知H○○、吳文珍所規劃之上開規格產品為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商品,為用以綁標之商品之事實,被告玄○○、壬○○之圖利犯行尚難證明。 (九)公訴人之補充理由書另認:被告A○○等26位里長均明知渠所承辦如附表三所示之標案產品,係里民日常用品,非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竟分別基於行使及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故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渠等所職掌上呈小港區公所之簽呈(或函文)及規格明細(或經費概算表)中,登載如附表三所示僅H○○等圍標集團成員所有之特別規格商品(包含重量、包裝及成份),進而向小港區公所行使之,致小港區公所之黃○○、己○○、戊○○、丑○○、地○○及K○○以外之會辦人員,陷於標案產品規格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錯誤而核章,進而使各標案無法依正常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小港區公所對招標作業之正確性等語。惟按刑法第213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如僅係辦理公文不當,而其所登載之基礎事項並非不實時,雖應負行政上責任,尚難遽論以該條之罪。且該罪之成立,除客觀上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有為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外,其在主觀上須明知為不實。所謂明知,係指直接之故意;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以該條之罪;再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作為犯,必該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並積極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以積極作為之方式實行犯罪,始得成立。若僅明知其為職務上應登載之事項而故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因其並無登載之行為,除視其情形或成立其他罪名外,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別。又同法第216 條之行使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行為人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為成立要件。公務員就所擬之公文為呈判或會簽,乃其職務上之層轉行為,並非自己持用該文書對於內容有何主張,尚與行使有別(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976號、1178號、97年度台上字第3719號判決參照)。查如附表三所示各採購案之簽呈(或函文)及規格明細表(或經費概算表)所登載如附表三所示之規格商品(包含重量、包裝及成份)固為上開各里所制作之公文書,然其所登載內容僅係為民俗節慶之活動,函請小港區公所辦理擬採購物品之品名、規格、數量及經費概算而已,且並無標明該等規格產品是具有無其他合適替代品,此有附表三之採購案卷扣案可憑;而該等民俗節慶、擬採購物品之品名、規格、數量均確有其事、其物,難謂有被告A○○等26位里長就該等函文所登載之內容有何不實之處。且被告A○○等26位里長對於該等產品是否為H○○集團獨有之獨家產品規格或市面較少流通產品並非知情,已如上述,則A○○等26位里長即無明知為不實事項登載於其等職務上所掌文書情事。此外,公訴人復未舉證證明被告A○○等26位里長有何行使登載不實文書之事實,是其等既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行為,自均無從認有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 綜上所述,公訴人就被告A○○等26位里長上開部分犯行所舉之證據,尚難使法院形成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証据証明被告A○○等26位里長有犯罪情事,其等犯罪均屬不能証明。 四、原審以不能証明被告A○○等26位里長犯罪,此部分依法諭知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仍執陳詞謂:被告A○○等26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等語,以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伍、被告H○○、酉○○、宇○○行賄黃○○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及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H○○、酉○○、宇○○於調訊、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嗣璽、蔡長穎於調訊、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復有證人王嗣璽繪製黃○○家中1 樓客廳擺置圖1 份、H○○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N○○、宇○○、蔡長穎、酉○○、王嗣璽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王嗣璽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酉○○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憑,並有上開回饋金採購案卷可資佐証,被告等之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是被告H○○、酉○○、宇○○上開行賄黃○○之違背職務行賄,暨其等與上開被告N○○等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年第4 項、第5 項前段、後段等事實,事證明確,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H○○、酉○○、宇○○均並非公務員,不具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人員之身分,其等對於高雄市政府小港區公所秘書室主任黃○○,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核被告H○○、酉○○、宇○○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對於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被告H○○、酉○○、宇○○向黃○○行求、期約賄賂之行為,均為交付賄賂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H○○、N○○於附表三採購案之圍標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合意圍標罪;被告H○○就上揭酉○○於附表三所示關於對里長A○○、D○○、庚○○、J○○、甲○○部分所為;被告宇○○就附表三所示關於對里長宙○○、巳○○、C○○、辰○○、亥○○、O○○、寅○○、卯○○、癸○○、子○○部分所為,被告酉○○、宇○○均係犯同條第4 項之合意圍標罪。被告H○○就事實欄三之㈠至㈤所示之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名投標罪;被告酉○○就事實欄三之㈠至㈣所示之所為,係犯同條項之借名投標罪。被告H○○、酉○○、宇○○就行賄罪部分,與王嗣璽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無為分擔;被告H○○、N○○就附表三之合意圍標罪部分,被告酉○○、宇○○就其等所犯上開合意圍標罪部分,分別與H○○、N○○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均為共同正犯。被告H○○、酉○○就事實欄三之㈠至㈣所示之借名投標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H○○、酉○○、宇○○係基於1 次期約賄賂下,依該期約內容分4 次交付賄款予被告黃○○,其所為應係基於單一意思決定下所為之數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H○○、酉○○、宇○○關於附表三所示95年7 月1 日以前之多次合意圍標行為,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時間密接,手段相同,所犯又係觸犯同一罪名之罪,此部分屬連續犯,應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此部分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至其等於95年7 月1 日以後之合意圍標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屬數罪。又被告H○○、酉○○所為上開借名投標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屬數罪(至附表三其他借名投標部分未據起訴,爰不予審究)。被告H○○、酉○○所犯上開違背職務行賄罪、連續合意圍標罪、多次合意圍標罪、多次借名投標罪;被告宇○○所犯上開違背職務行賄罪、連續合意圍標罪、多次合意圍標罪,均應併罰之。被告H○○、酉○○、宇○○於檢察官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減輕其刑。 三、原審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5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第17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 款、第37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第14條規定,並審酌被告H○○、酉○○、宇○○為求參加政府採購案投標,能順利得標,竟以行賄公務員予以護航之方式為之,破壞清廉政風,又與N○○等人圍標、借標,透過提供市面較少流通規格產品予以綁標,破壞公家機關採購之公平性,其等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就被告H○○、酉○○、宇○○3 人所犯之行賄罪,各量處有期徒刑10月,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2 年;就被告H○○、酉○○、宇○○3 人所犯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罪各多罪,各量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7 月不等之刑(詳見原審判決主文)。又以被告H○○、酉○○、宇○○3 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合於減刑條件,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14條規定予以減刑2 分之1 。又被告3 人所犯之多件罪名,應併合處罰,並依法定其應執行刑為被告H○○有期徒刑2 年,褫奪公權1 年,被告酉○○有期徒刑1 年6 月,褫奪公權1 年,被告宇○○有期徒刑1 年5 月,褫奪公權1 年。又以被告H○○、宇○○、N○○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酉○○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5 月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等為求投標順利,短於思慮致觸刑章,犯後均坦承不諱,深具悔意,其等在偵查中均經相當時日之羈押,再歷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認上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又以「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該款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審酌被告H○○、酉○○、宇○○、N○○上開犯罪情節及破壞政府採購公平性所獲取之不當利益情狀,爰命被告H○○、酉○○、宇○○應分別支付公庫100 萬元、50萬元、50萬元,並說明此支付財產之命令自本判決確定時起,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如拒不履行,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定執行刑及判處附條件即分別支付國庫1 百萬元、50萬元、50萬元之緩刑亦屬適當,被告H○○、酉○○、宇○○3 人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及緩刑附條件之金額過高,均為無理由,此部分均應予駁回。 陸、被告H○○、酉○○、宇○○被訴行賄里長,暨被告H○○、酉○○被訴行賄K○○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H○○、酉○○、宇○○為將其所屬公司獨有如附表三所示之「PVC 盒裝香皂」、「2.6 公升芥花油」、「台鹼珊瑚鈣牙膏」、「蜂膠牙膏150 公克」、「2.2 公升鐵罐裝多酚健康油」、「潔膚包」等獨家產品規格,作為小港區公所辦理日常用品招標採購案之產品規格。遂推由宇○○贈送總值為4500元至6000元或3000元至4500元不等之禮品予宙○○、巳○○、C○○、辰○○、陳清崧、O○○、寅○○,推由酉○○贈送價值約800 元之茶葉禮品予J○○、甲○○、贈送價值約1500元之茶葉禮品予天○○,作為宙○○等配合宇○○、酉○○所提出上開獨占規格產品,發函予高雄市小港區公所作為附表三回饋金採購案之指定採購商品之代價,而上開宙○○等里長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各里回饋金採購案中發函予小港區公所,指定上開獨占規格產品作為採購案之採購商品。H○○、酉○○於圍標小港區公司上開回饋金採購案中,考量該公所政風室主任K○○有監標權責,為免遭舉發查察,乃與王嗣璽共同招待K○○前往大樓KTV 、金蒂大舞廳、九如路微風廣場酒店、六合路喜相逢酒店並致贈烤箱等小家電之不正利益。因認被告H○○、酉○○、宇○○此部分均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H○○、酉○○、宇○○3 人此部分涉有行賄罪嫌,係以被告H○○、酉○○、宇○○3 人推由被告宇○○贈送總值為4500元至6000元或3000元至4500元不等之禮品予里宙○○、巳○○、C○○、辰○○、陳清崧、O○○、寅○○,推由被告酉○○贈送價值約800 元之茶葉禮品予里長J○○、甲○○、贈送價值約1500元之茶葉禮品予天○○,作為宙○○等里長配合宇○○、酉○○所提出上開獨占規格產品,發函予高雄市小港區公所作為附表三回饋金採購案之指定採購商品之代價,而上開宙○○等里長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分別發函予小港區公所,使被告3 人順利得標,並有請K○○宴飲,此業据被告酉○○、宇○○坦承送禮等情不諱,並有里長所發之公函可稽等語,為其論据。 三、訊據被告H○○、酉○○、宇○○均堅決否認有何行賄宙○○等里長之犯行,被告H○○辯稱:我並未送里長禮品等語;被告酉○○辯稱:我去拜訪J○○、甲○○、天○○里長所帶茶業係伴手禮,而且未見到該3 位里長,茶葉留下就離開,無行賄里長等語;被告宇○○辯稱:我係過年過節才送禮品予客戶,宙○○等里長也算是客戶,我送去里辦公處,里長不在,我把禮品留下就離開,沒有行賄里長等語。又被告H○○、酉○○對於招待被告K○○前往大樓KTV 、金蒂大舞廳、九如路微風廣場酒店、六合路喜相逢酒店等地不當飲宴等情,雖均供承不諱,惟均辯稱:係K○○主動要約等語。經查: (一)上開宙○○、巳○○、C○○、辰○○、亥○○、O○○、寅○○、J○○、甲○○、天○○等里長,均不知H○○集團所提出之附表三所示之規格產品係屬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之產品,而採購何種規格產品亦非上開里長可完全決定,係小港區公所決定採購,已如前述,是其等亦無辦理附表三所示採購案之職權;且查無證據足認上開里長已收取被告酉○○、宇○○所致贈之禮品、茶葉,該禮品、茶葉亦非賄賂等情,業如上述,且價值數千元之禮品亦與被告宙○○等里長發函推薦採購產品之利益不相當,而非宙○○等里長被訴違背職務之對價,宙○○等26人已判決無罪,已如前述,被告H○○、酉○○、宇○○自不構成行賄。又被告H○○、酉○○、宇○○亦均否認有何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予上開里長之謀議及行為,自難僅依被告酉○○、宇○○於調訊時或檢察官偵查中供述之唯一證據,而遽為認定被告H○○等3 人有此部分行賄犯行。 (二)同案被告K○○雖為小港區公所政風室主任,並擔任如附表三所示回饋金採購案之監標工作,因共同被告K○○在採購案開標時是擔任監標之工作,其職務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決標條件等採購實質事項之審查(審標),是其對於廠商圍標、規格綁標等實質事項,並無實質審查之權限;又証人王嗣璽、酉○○僅泛稱「飲宴目的大約是希望作為他日後不查辦的代價」「恐怕K○○會刁難」等語,因既曰「希望」「日後不查辦」「恐怕刁難」,而當時並無案件在查辦,只是「希望」「日後」幫忙,足見雙方當時尚未就特定標案達成做何何違法承諾之意思的合致,而只是廠商單方意思之宴請,且並未具體指明是何標案之對價,王嗣璽、酉○○之意思應只是做公關,先做好關係以備將來之用,此為一般宴請公務員目的是為預先做好關係將來好辦事,所常見之現象,因未具體指明是何標案之對價,且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宴飲7 千餘元及9 千餘元亦與圍標之利益不相當,難認為是被告K○○違背職務之對價,K○○部分尚屬行政責任之範疇,尚不得遽指為係刑事上之貪污收賄或圖利,已如前述,是被告H○○、酉○○上揭招待同案被告K○○前往酒店、舞廳飲宴之行為,自無成立同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違背職務行賄罪可言。至證人王嗣璽雖曾證稱有致贈同案被告K○○烤箱等小家電等語,惟此部分為同案被告K○○所堅決否認,而自K○○住處扣得之烤箱等小家電又無法證明確係王嗣璽所贈,尚難僅以證人王嗣璽之片面證述而採為認定事實之唯一依據。再者,本件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H○○、酉○○有與王嗣璽共謀以贈送小家電之方式賄賂K○○之事實,亦難認被告H○○、酉○○有參與贈送小家電之賄賂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H○○、酉○○、宇○○等有此部分行賄犯行,其等此部分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四、原審以不能証明被告H○○、酉○○、宇○○此部分犯罪,此部分依法諭知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黃○○及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被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一秋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5項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