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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661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6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

67號中華民國98年3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3522、3523、352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丙○○背信部分撤銷。

被告丙○○背信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丙○○自民國79年起,至89年3 月7 日止,擔任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電器公司,址設於台北市○○○路○ 段9 號)高雄營業所業務員一職,負責公司之銷售產品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緣中國電器公司於88年12月間,為促銷產品而舉辦招待客戶參加日本北海道旅遊團活動,該公司對於欲參加旅遊團之促銷客戶,每口補助旅費3 萬2,550 元;未參加者,則發給每口上開旅費之七成金額,作為促銷獎金。詎丙○○明知巨國有限公司(3 口)、甲○○(4 口)與樫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 口)等8 口並未參加旅遊團,應發給前開公司促銷獎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概括犯意,連續於88年12月間某日,隱瞞上開事實,未將上開促銷獎金交付與巨國有限公司等客戶,變異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全數予以侵占入己(客戶名稱、侵占金額詳如附表一)。因認被告犯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0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丙○○另被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於89年1 月下旬某日即中國電器公司應收89年1 月份帳款之日起至同年1 月底止,前往乙○○○○等公司,收取現金貨款後,均未繳回中國電器公司,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全數予以侵占入己(客戶名稱及所在地、侵占金額詳如附表二)。再於88年11月下旬至89年2 月底間,前往博將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收取以支票支付之貨款,亦均未繳回中國電器公司,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全數予以侵占入己。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以其妻張淑蓮所開立之支票,或向他人購買已於發票人欄蓋妥不詳人士之印章,而其餘部分均留空白之支票(俗稱芭樂票),開立如其所侵占之支票面額之支票後,復持於不詳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業者所偽刻之如附表三所示博將企業有限公司等6 家公司之印章,盜蓋於上開支票之背面,作為背書之意思,以持上開支票繳回中國電器公司充當貨款之用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博將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客戶名稱及所在地、侵占金額、交付支票之付款銀行號碼、發票日期、背書情形詳如附表三)。嗣中國電器公司於89年3 月8 日,丙○○無故離職且行蹤不明後,清查丙○○所經手之貨款,始悉上情。所涉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及第336 條第2 項之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原審法院於98年3 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嗣檢察官及被告對此部分未提起上訴而確定在案,有本案判決書附卷可稽。該部分與本件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犯同一之罪名,自屬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該部分判決之效力,應及於全部犯罪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則法院就被告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原審諭知被告罪刑,顯有違誤。原判決既有上開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背信部分撤銷,另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

法 官 黃壽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惠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客  戶  名  稱    │背信受損金額  │
├──┼───────────┼───────┤
│ 1  │巨國有限公司          │      68,355元│
├──┼───────────┼───────┤
│ 2  │甲○○                │      82,320元│
├──┼───────────┼───────┤
│ 3  │樫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22,785元│
├──┴───────────┼───────┤
│        合         計       │     173,460元│
└──────────────┴───────┘
 附表二:
┌──┬────────┬──────────────┬──────┐
│編號│  客戶名稱      │        所在地              │  侵占金額  │
├──┼────────┼──────────────┼──────┤
│ 1  │乙○○○○      │高雄縣大寮鄉○○路33號      │  194,635元 │
├──┼────────┼──────────────┼──────┤
│ 2  │巨國有限公司    │高雄縣大寮鄉○○路33號      │  248,357元 │
├──┼────────┼──────────────┼──────┤
│ 3  │麥雄企業有限公司│高雄縣鳥松鄉○○路3 之17號  │  250,920元 │
├──┼────────┼──────────────┼──────┤
│ 4  │生哲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區○○街161 號1樓 │   59,262元 │
├──┼────────┼──────────────┼──────┤
│ 5  │尚亨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路281號         │   24,317元 │
├──┼────────┼──────────────┼──────┤
│ 6  │建龍水電工程行  │高雄縣鳳山市○○路8號1樓    │  290,315元 │
├──┼────────┼──────────────┼──────┤
│ 7  │樟穎企業行      │高雄市○○路110號           │   17,920元 │
├──┴────────┴──────────────┼──────┤
│            合              計                      │1,085,726元 │
└──────────────────────────┴──────┘
附表三:
┌─┬──────┬───────┬────────┬─────┬────┬────┬──┐
│編│  客戶名稱  │        所在地│ 付款銀行       │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侵占金額│有無│
│號│            │              │                │          │        │        │背書│
├─┼──────┼───────┼────────┼─────┼────┼────┼──┤
│1 │博將企業有限│高雄市三民區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0000000 │89年5月 │150,000 │有  │
│  │公司        │民路535號     │鳳山分行        │          │21日    │元      │    │
├─┼──────┼───────┼────────┼─────┼────┼────┼──┤
│2 │麥雄企業有限│高雄縣鳥松鄉夢│同上            │AT0000000 │89年4月 │148,990 │有  │
│  │公司        │裡路3之17號   │                │          │13日    │元      │    │
├─┼──────┼───────┼────────┼─────┼────┼────┼──┤
│3 │同上        │同上          │同上            │AT0000000 │89年5月 │161,910 │有  │
│  │            │              │                │          │28日    │元      │    │
├─┼──────┼───────┼────────┼─────┼────┼────┼──┤
│4 │永記水電材料│高雄縣鳳山市鳳│同上            │AT0000000 │89年3月 │97,000元│無  │
│  │企業有限公司│松路174之1號  │                │          │31日    │        │    │
├─┼──────┼───────┼────────┼─────┼────┼────┼──┤
│5 │同上        │同上          │同上            │AT0000000 │89年5月 │150,000 │無  │
│  │            │              │                │          │26日    │元      │    │
├─┼──────┼───────┼────────┼─────┼────┼────┼──┤
│6 │同上        │同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CG0000000 │89年6月 │209,900 │有  │
│  │            │              │台中自由分行    │          │25日    │元      │    │
├─┼──────┼───────┼────────┼─────┼────┼────┼──┤
│7 │同上        │同上          │同上            │CG0000000 │89年5月 │160,000 │有  │
│  │            │              │                │          │25日    │元      │    │
├─┼──────┼───────┼────────┼─────┼────┼────┼──┤
│8 │建龍水電工程│高雄縣鳳山市經│中興商業銀行富強│ABT0000000│89年3月 │255,000 │有  │
│  │行          │武路8號1樓    │分行            │          │31日    │元      │    │
├─┼──────┼───────┼────────┼─────┼────┼────┼──┤
│9 │同上        │同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0000000 │89年3月 │5,639元 │有  │
│  │            │              │鳳山分行        │          │31日    │        │    │
├─┼──────┼───────┼────────┼─────┼────┼────┼──┤
│10│同上        │同上          │高新銀行建國分行│KS0000000 │89年4月 │97,000元│有  │
│  │            │              │                │          │25日    │        │    │
├─┼──────┼───────┼────────┼─────┼────┼────┼──┤
│11│巨國有限公司│高雄縣大寮鄉成│不詳            │不詳      │89年2月 │287,000 │不詳│
│  │            │功路33號      │                │          │29 日   │元      │    │
├─┼──────┼───────┼────────┼─────┼────┼────┼──┤
│12│同上        │同上          │不詳            │不詳      │89年2月 │44,835元│不詳│
│  │            │              │                │          │29 日   │        │    │
├─┼──────┼───────┼────────┼─────┼────┼────┼──┤
│13│同上        │同上          │華僑銀行新興分行│AA0000000 │89年3月5│181,950 │有  │
│  │            │              │                │          │日      │元      │    │
├─┼──────┼───────┼────────┼─────┼────┼────┼──┤
│14│同上        │同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0000000 │89年4月 │149,790 │有  │
│  │            │              │鳳山分行        │          │28 日   │元      │    │
│  │            │              │                │          │        │        │    │
├─┼──────┼───────┼────────┼─────┼────┼────┼──┤
│15│同上        │同上          │寶島商業銀行嘉義│CA0000000 │89年4月 │180,500 │有  │
│  │            │              │分行            │          │30日    │元      │    │
├─┼──────┼───────┼────────┼─────┼────┼────┼──┤
│16│同上        │同上          │同上            │CA0000000 │89年3月 │361,000 │有  │
│  │            │              │                │          │31日    │元      │    │
├─┼──────┼───────┼────────┼─────┼────┼────┼──┤
│17│同上        │同上          │華僑銀行新興分行│AA0000000 │89年4月 │196,500 │有  │
│  │            │              │                │          │15日    │元      │    │
├─┼──────┼───────┼────────┼─────┼────┼────┼──┤
│18│同上        │同上          │同上            │AA0000000 │89年4月 │187,500 │有  │
│  │            │              │                │          │25日    │元      │    │
├─┼──────┼───────┼────────┼─────┼────┼────┼──┤
│19│甲○○      │高雄市○○○路│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0000000 │89年5月 │217,870 │有  │
│  │            │10號          │鳳山分行        │          │25日    │元      │    │
├─┼──────┼───────┼────────┼─────┼────┼────┼──┤
│20│同上        │同上          │同上            │AT0000000 │89年4月 │89,500元│有  │
│  │            │              │                │          │10日    │        │    │
├─┼──────┼───────┼────────┼─────┼────┼────┼──┤
│21│同上        │同上          │同上            │AT0000000 │89年5月 │85,638元│有  │
│  │            │              │                │          │25日    │        │    │
├─┼──────┼───────┼────────┼─────┼────┼────┼──┤
│22│同上        │同上          │華僑銀行鳳山分行│AA0000000 │無法辨識│188,514 │有  │
│  │            │              │                │          │        │元      │    │
├─┴──────┴───────┴────────┴─────┴────┼────┴──┤
│                           合                        計                 │   3,606,036元│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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