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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6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周賢銳黃仁松施柏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673號

上訴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佩芳律師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8 月31日(星期一)下午3 時4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施柏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67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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