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 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 廖孟意律師 林石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申○ F○○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豐賓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M○○ 甲戊○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長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中華民國98年6 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266 號、96年度偵字第23570 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7年度偵字第12773 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7年度偵字第1208號、97年度偵緝字第2519號、第25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R○○、甲申○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關於F○○、M○○、甲戊○、辰○○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關於R○○、辰○○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等部分,均撤銷。 R○○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又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甲申○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F○○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M○○、甲戊○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辰○○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事 實 一、R○○與甲申○(化名歐誠名)、F○○於民國93年5 月間,共同出資而成立址設高雄市前金區○○○路143 號11樓之1 之力天諮詢顧問有限公司(於94年12月間更名為力天聯合資訊公司,下稱力天公司),由R○○擔任力天公司之負責人兼執行董事,甲申○擔任該公司之總經理兼營業部主管,F○○則擔任副總經理兼任營業部副主管。R○○並聘請辰○○擔任會計,M○○、亥○○(公訴人對亥○○上訴部分,另由本院判決上訴駁回)擔任營業部經理,甲戊○(化名黃昱芹)擔任營業部科長,甲宙○、b○○擔任營業部主任,董玫蓮、鍾爵蓮、曾珮瑜、甲宇○擔任業務人員(公訴人對甲宙○、b○○、董玫蓮、鍾爵蓮、曾珮瑜、甲宇○等人上訴部分,均另由本院判決上訴駁回)。詎R○○、甲申○、F○○、M○○、甲戊○、辰○○與亥○○、甲宙○、b○○、董玫蓮、鍾爵蓮、曾珮瑜、甲宇○等人,均明知力天公司所登記之營業項目為:「㈠國際貿易業、㈡仲介服務業、㈢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㈣資訊軟體批發業、㈤投資股問業、㈥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㈦資訊軟體服務業、㈧資料處理服務業、㈨資訊軟體零售業等」,並無以收受存款為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亦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亦不得以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明知力天公司於93年5 月間起,所發行如附表一編號1 至2所 示之東方明珠旅遊卡(下稱旅遊卡)系列商品,約定凡購買附表一編號1 之東方明珠貴賓旅遊卡(下稱貴賓卡)或附表一編號2 之東方明珠無限旅遊卡(下稱無限卡)者,即可成為會員,並享有如附表一編號1 或2 所載之權利,力天公司將按期發放旅遊津貼等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予購買人,其發放方式及可享有之權益均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並保證期滿還本,而使上開貴賓卡或無限卡之購買人取得存款人或相當於存款人之地位。R○○、甲申○竟各與附表二所示其餘參與銷售之行為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分別向附表二所示r○○等116 位購買人,推銷上開貴賓卡或無限卡,致附表二所示之r○○等116 位購買人,先後自93年5 月間起至95年1 月間止,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貴賓卡或無限卡,及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予力天公司(各購買人之購買時間、參與銷售之行為人、購買卡片類別、張數及購買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R○○、甲申○、F○○、M○○、甲戊○、辰○○等人,則以此方式共同向如附表二所示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業務。R○○、甲申○以此方式所為之準收受存款達新台幣(下同)1 億1,364 萬元(即附表二所示購買人之全部購買總額),F○○、M○○、甲戊○、辰○○各就其個人參與銷售之款項則均未逾1 億元(其等參與銷售貴賓卡及無限卡之金額,各如附表三所示)。 二、R○○為增加力天公司之營業成本,以避免上開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業務犯行遭查悉,遂於94年初起,陸續邀同不知情之F○○成立明科國際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前金區○○○路143 號5 樓,下稱明科公司)、不知情之甲申○成立加洲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苓雅區○○○路332 號,下稱加洲公司)、不知情之丁○○(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成立藍洋科技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前金區○○○路143 號5 樓,下稱藍洋公司),R○○除為明科、加洲、藍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指派辰○○擔任明科、加洲、藍洋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R○○則於取得明科、加洲、藍洋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後交予會計辰○○,R○○與辰○○均明知統一發票屬於商業會計法之會計憑證,其上事項本應據實填製,亦明知明科公司、加洲公司、藍洋公司實際上並未銷售任何商品或提供任何服務予力天公司,R○○竟與主辦會計之辰○○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辰○○按R○○之指示,於94年4 月間起至95年3 月間止,在力天公司等處,連續填製如附表四所示銷售人分別為明科、加洲、藍洋公司,買受人均為力天公司等不實事項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55張(各張統一發票之銷售人、發票期間、發票號碼及發票金額均詳如附表四所示)交予R○○充作力天公司之進項憑證。嗣於95年3 月間,力天公司因營運不善,並未依約按期發放旅遊津貼予附表二所示購買貴賓卡或無限卡之購買人,其中購買人U○○、甲庚○及巳○○(各如附表二編號61、35、32所示)不甘損失而提出告訴,經由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於95年3 月24日、同年4 月21日,前往力天公司執行搜索,查扣如附表七之一、七之二所示等物而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下稱調查站)報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該署追加起訴與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證人玄○○、證人即共同被告R○○、F○○、甲申○、辰○○於調查站,及證人甲丑○、辛○○、李宜臻、甲子○、O○○、未○○、甲玄○,證人即R○○之母丁○○於檢察事務官調查時之陳述,其性質雖均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等人、辯護人已於本院審理調查上開筆錄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時,由檢察官、被告等人、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或辯護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而就此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即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㈡、證人玄○○、甲未○、J○○、U○○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並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且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證人上開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復未再聲請詰問證人玄○○、甲未○;另證人J○○、U○○於原審復已到庭接受詰問,足可認定業已保障被告等人詰問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㈢、後述引用之其他卷附書證,而屬於書面之傳聞證據部分,因檢察官、被告等人、辯護人於本院審理調查上開書證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時,由檢察官、被告等人、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辯護人已知此等書證乃傳聞證據,而就此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亦未聲明異議,即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認為以之作為本件論証之證據,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此等書證有何遭變造或偽造情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認得為證據。 二、關於上開事實欄一部分: ㈠、上訴人即被告R○○、甲申○、F○○部分: 訊據被告R○○、甲申○、F○○固不否認其等為力天公司股東,分別擔任負責人兼執行董事、總經理兼營業部主管、副總經理兼營業部副主管之職務,且力天公司確實有銷售附表一所示之貴賓卡、無限卡,其等參與銷售之情形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惟均否認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被告R○○辯稱:其販售之貴賓卡、無限卡所發放之旅遊津貼不及週年利率20%,並不能視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況且,購買貴賓卡者除支付購買費用外,尚需支付手續費,可見力天公司銷售貴賓卡、無限卡之行為,自不得以收受存款論,亦不構成違反銀行法之規定云云;被告甲申○、F○○則以:力天公司之貴賓卡、無限卡均為R○○所創設,購卡之客戶除能獲取旅遊津貼外,尚有參加旅遊行程等其他權益,且販售該貴賓卡、無限卡期間力天公司皆正常營運,不知販賣該商品有違銀行法規定云云置辯。經查: 1、力天公司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不包括收受存款,竟發行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貴賓卡、無限卡,其購買者之權益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述,並得依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計算方式獲取旅遊補助金與旅遊津貼,嗣有附表二所示之購買人購買力天公司之貴賓卡或無限卡,各該購買人之申購時間、購買卡片類別、張數、購買金額及被告R○○、甲申○及F○○參與銷售之情形,均詳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被告R○○、甲申○供述明確(原審卷㈣第13至14頁、原審卷㈡第117 頁),復經證人即購買人玄○○於調查站及偵查具結(調查卷㈠第47至49頁、95他1101號卷「下稱偵卷㈠」第257 、258 頁)、證人甲未○於偵查具結(偵卷㈠第258 、259 頁)、證人U○○於偵查及原審具結(偵卷㈠第256 至263 頁、原審52號卷㈠第148 至150 頁)、證人J○○於偵查及原審具結(偵卷㈠第270 至272 頁、原審卷㈢第41至43頁、原審52號卷㈠第138 至139 頁、證人Y○○於原審具結(原審52號卷㈠第153 至156 頁)、證人甲丑○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96他2739號卷第37至44頁)、證人辛○○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96他2739號卷第37至44頁)、證人李宜臻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原名李蔚菁,96他2739號卷第37至44頁)、證人甲子○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96他2739號卷第37至44頁)、證人O○○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96他2739號卷第37至44頁)、證人未○○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96他2739號卷第42至43頁)、證人甲玄○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96他7767號卷第4 頁)陳證在卷,並有附表二所示各該貴賓卡、無限卡之申購書及合約書,及玄○○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影本(調查卷㈠第64至67頁)、甲未○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內頁影本(調查卷㈠第86頁至91頁)、U○○之通信貸款及刷卡金額資料(偵卷㈠第2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內頁影本(偵卷㈠第30至35頁)、天○○之力天公司信函(調查卷㈠第125 頁)、d○○之力天公司信函(調查卷㈠第163 頁)、S○○之津貼發放查詢畫面列印資料、c○○之書面聲明(95偵24266 號卷「下稱偵卷㈢」第87頁)、甲戌○之書面聲明(調查卷㈠第170 頁)、S○○之書面聲明書(調查卷㈠第164 、165 頁)、甲酉○之書面聲明(調查卷㈠第177 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內頁影本(95他8874號卷「下稱偵卷㈤」第12頁至19頁)、Y○○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內頁影本(偵卷㈢第73至76頁)佐證。 2、被告R○○雖辯稱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貴賓卡、無限卡所發放之旅遊津貼不及週年利率20%,難謂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況購買貴賓卡者除支付購買費用外,尚需支付手續費,可見力天公司銷售貴賓卡、無限卡之行為,自不得以收受存款論云云。惟: ⑴按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定有明文,而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處罰。查銀行法第125 條之立法目的,乃在於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規定,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收受存款」之用語,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又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此時即應與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相符,非謂應借用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 ⑵力天公司貴賓卡、無限卡所約定或給付之報酬雖不及週年利率20%,惟經如附表五之計算,該貴賓卡、無限卡之給付之旅遊津貼應至少為本金之14%或7 %,顯較力天公司營運時期銀行之存款利率為高,甚至使多數人願意向銀行借貸以購買力天公司之貴賓卡或無限卡,其所約定或給付之報酬已足生吸引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投資之風險,核與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規定以收受存款論之情形並無不合。縱使購買貴賓卡之會員雖需支付3 萬元之申購手續費,然該3 萬元係按交易次數收取,無論購買張數多寡,每次申購貴賓卡,均僅需繳交3 萬元,且如會員於期滿欲續約,續約之手續費即降為1 萬元(貴賓卡合約書第5 條、第6 條參照),則申購手續費係屬力天公司鼓勵不特定人一次購買多張貴賓卡及於會員期滿時續約之設計,難以此認為力天公司並無給付報酬之事實。⑶力天公司於販售貴賓卡時所宣稱每年可領取18%至72%之旅遊津貼,期滿領回92%至108 %不等之旅遊補助金;另於販售無限卡時所宣稱每年可領取12%之旅遊津貼,期滿領回90%至100 %不等之旅遊補助金,亦即等同保證期滿還本之事實,業據被告孫瑋傑、甲申○各於原審供述明確(原審卷㈣第13至14頁,原審卷㈡第124 至125 頁),又購買人如以每年領取72%之旅遊津貼、期滿領回108 %之旅遊補助金即本金計算,縱使購買人僅購買1 張貴賓卡而支付3 萬元之申購手續費,其仍可享有每年59. 11%之報酬;如以每年領取18%之旅遊津貼,期滿領為92%之本金,亦僅需1 次購買2 張以上之貴賓卡即可獲利(計算式詳如附表六所示),是力天公司販賣貴賓卡時所增加申購手續費之名目,僅在便於向不特定人銷售更多貴賓卡,不影響其販賣貴賓卡係為收受款項而支付報酬之實質,是被告R○○上開辯解洵屬無據。 3、力天公司貴賓卡、無限卡之商品為被告R○○、甲申○、F○○規劃,此經被告R○○於原審(原審卷㈣第152 頁背面)及被告甲申○於偵查中供承在卷(偵卷㈠第221 頁),則被告甲申○、F○○於原審改稱力天公司所發行之旅遊卡均由R○○所設計,其他人只負責依照公司企畫之內容銷售云云,及被告R○○於本院證述旅遊卡由其設計規劃云云(本院上重訴20號卷㈠第223 頁正面),均與被告R○○、甲申○所供上情不符,已非無疑。況且,被告R○○、甲申○、F○○各出資500 萬元而成為力天公司之股東之事實,亦有力天諮詢顧問有限公司93年10月12日變更負責人工商登記資料在卷足憑(調查卷㈡第5-13頁)。復參以力天公司經營之方式與銷售產品之內容,均對於該公司之存續、獲利情形影響甚鉅,亦與被告甲申○、F○○能否取回投資資金及受盈餘之分配亦有重大關連,應為股東最為關心之事,被告甲申○、F○○除與被告R○○共同出資而成為股東外,又分別擔任該公司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豈有對於該公司經營內容不加聞問,任憑被告R○○恣意決定非法經營,而無從置喙之理?是被告甲申○、F○○對於被告R○○在力天公司以販賣上開貴賓卡、無限卡之方式而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業務等情,均難諉謂不知。又力天公司所發行附表一所示貴賓卡、無限卡發放津貼與補助金之比率,曾於93年12月1 日進行調整,其中旅遊津貼由18%至72%調整為固定撥發18%、旅遊補助金由原本92%至108 %調整為固定撥發92%,此有力天公司93年11月30日力財務企劃字第0930517003號函(調查卷㈡第93頁)在卷可按,而該次旅遊補助金撥發調整係由被告甲申○、F○○與R○○共同決定,此經被告甲申○、F○○供承在卷(偵卷㈠第221 頁、223 頁),足見被告甲申○、F○○就附表一所示貴賓卡及無限卡發放津貼及補助金之比例有決定權,其等辯稱僅負責業務或行政管理,無從干涉被告R○○所規劃之旅遊卡內容及經營方式云云,顯不足採。 4、被告甲申○、F○○另辯以力天公司並非以收受存款給付報酬為營業主要項目,而係以出團及透過網站販賣產品之方式營利,是其等不知該公司之經營方式有涉及違反銀行法云云。惟力天公司所給付之報酬比例甚高,僅以出團收取佣金、於網站提高商品售價而販賣商品或將收得資金存款於銀行,尚不足以支付力天公司發放上開報酬所需之資金,又參以被告R○○提供之力天公司94年、95年營業收入及支出項目、損益表,其內容顯示力天公司之主要收入確為販售旅遊卡所得(調查卷㈡第24頁以下),而被告甲申○、F○○身為力天公司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對於該公司上開以販賣上開貴賓卡、無限卡之方式而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業務等情,自可透過財務報表等得知,是被告甲申○、F○○稱不知悉被告R○○所為上開違反銀行法之情形,顯與實情不符,殊無可取。 5、力天公司招募員工推銷販售上開貴賓卡、無限卡,業務人員進入公司後,業務部負責依照公司刊物及合約書對業務人員為教育訓練、佈達公司政策、管理業績,管理階層及業務人員對於力天公司銷售商品發放津貼比率皆有所認識,此經被告甲申○供承在卷(原審卷㈡第120 頁、121 頁),而被告甲申○、F○○身為力天公司之股東,並分別擔任公司重要職務,對於被告R○○以銷售貴賓卡、無限卡之手法達到向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報酬之目的,顯係知情並有實際參與。至於被告甲申○、F○○雖稱購買貴賓卡、無限卡之購買人尚能享有參加旅遊行程等其他權益云云,然被告甲申○於原審亦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如果客戶買的是附帶旅遊津貼的卡,但是他沒有出團(旅遊),公司仍要發旅遊津貼給他」(原審卷㈡第124 頁),足見力天公司貴賓卡、無限卡相關旅遊津貼之發放,實與購買人是否實際參與旅遊無關,僅係為掩飾力天公司收受存款、發放與本金顯不相當報酬之行為,並提高不特定人購買意願所設計之優惠,自無法以購買貴賓卡、無限卡之會員能享有其他權益,即為有利於被告甲申○、F○○之認定。 6、綜上,被告R○○、甲申○、F○○上開辯解,均屬卸責之詞,殊無足取,其等違反銀行法犯行,均堪認定。 ㈡、上訴人即被告辰○○部分(此部分業經公訴人於97年2 月14日原審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見原審卷㈡第69頁):訊據被告辰○○固承認擔任力天公司之會計,負責收取貴賓卡、無限卡之購買人所繳交之購買金,並發放旅遊津貼等情,惟否認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辯稱:我是因力天公司會計職務出缺才擔任會計,對於會計業務並不熟悉,只是執行R○○所交代任務而已,不知道有違反銀行法云云。經查: 1、被告辰○○對於力天公司販賣貴賓卡與無限卡之價格、發放旅遊津貼之過程、利率、客戶付款及解約方式均知之甚詳,而力天公司販賣貴賓卡、無限卡之收入大部分係交給被告辰○○,被告辰○○再轉交給同案被告R○○,同案被告R○○會把當月客戶名單交給被告辰○○,由被告辰○○將旅遊津貼匯給客戶等情,此經被告辰○○供述在卷(調查卷㈠第43頁以下、原審卷㈠第179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R○○於調查站所供相符(偵卷㈠第112 頁),而觀諸扣案之貴賓卡及無限卡申購書,其上會計欄內大部分皆有「辰○○」之簽名,可見被告辰○○擔任負責力天公司之會計,確有涉及力天公司貴賓卡及無限卡之銷售業務。又以力天公司上開以販賣上開貴賓卡、無限卡之方式而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業務方式,收受購買人交付之款項及給付購買人之報酬,均屬力天公司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業務至為重要之工作,而該公司會計報表等資料亦均能揭示該公司營運情形,若被告辰○○果對於會計業務一無所知,被告R○○、甲申○、F○○等人豈會放心由被告辰○○擔任會計,並經手該公司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業務所得鉅資,足認被告辰○○並非僅係機械性完成被告R○○交辦事項,被告辰○○對於力天公司上開違反銀行法之案情,應無不知之理。 2、被告辰○○負責紀錄力天公司之流水帳,亦有被告辰○○於原審證述明確(原審卷㈡第98頁),雖其辯稱不知該公司業務往來的帳目係由誰記等語,惟被告辰○○既擔任該公司會計工作,並負責整理該公司每年之報稅資料(原審卷㈡第96頁),自有客觀情狀足認其能知悉力天公司之財務及營運情形,此亦與會計應能直接接觸公司收支之資料、對於公司實際經營狀況最為清楚之常情相符。參以被告辰○○確實知悉力天公司貴賓卡、無限卡之權益及內容,則被告辰○○空言否認其知悉力天公司營運方式,要難信實。而被告辰○○既能知悉被告R○○利用力天公司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業務之違法情事,猶願意甘冒被查獲之風險擔任該公司之會計並分擔從事收受款項、發放報酬及為力天公司處理帳務等工作,被告辰○○確有違反銀行法之故意甚明。又被告辰○○雖辯「我在力天公司除領固定之薪水外,並沒有獲取利益,不可能是共犯」,及於原審提出所得扣繳憑單影本為據(原審卷㈡第297-298 頁),然被告辰○○是否領取固定薪資與其是否參與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間,並無必然之關係,此部分不足採為對被告辰○○有利之認定。至於被告R○○於本院證述辰○○會計工作之資料係由其提供,辰○○並不參與業務推廣或銷售等語(本院上重訴20號卷㈠第222-223 頁),亦不足以推翻上開關於被告辰○○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故意認定。 3、綜上,被告辰○○上開所辯,純屬卸責之詞,此部分事證明確,其有違反銀行法犯行,堪以認定。 ㈢、被告M○○、甲戊○部分: 訊據被告M○○、甲戊○雖皆不否認任職於力天公司而有販賣貴賓卡、無限卡,或於力天公司其他業務人員招攬他人購買貴賓卡、無限卡後核准其申購之行為,惟均否認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辯稱:其等主觀上不知推銷貴賓卡、無限卡之行為係收受存款之行為,且推銷貴賓卡、無限卡期間,力天公司皆有正常營運,並有旅行團之出團,其等主觀上無從知悉力天公司之經營有違反銀行法之規定云云。經查: 1、被告M○○擔任力天公司營業部經理,被告甲戊○則擔任力天公司營業部科長,渠等分別有附表二所示各該銷售貴賓卡或無限卡之行為,亦有扣案之貴賓卡、無限卡申購書在卷可憑,又被告M○○、甲戊○既為力天公司之業務主管,係直接向多數人接觸、說明力天公司產品內容、會員權益並推銷貴賓卡、無限卡之人,力天公司為達其收受款項之目的,亦設有教育訓練課程使被告M○○、甲戊○得以於客戶詢問時妥善應對,並增加多數人購買貴賓卡、無限卡之機會,此有力天公司營業部經營企畫書、力天公司幹部訓練課程表可資參酌,則以被告M○○、甲戊○各為營業部經理、科長之身分,其等辯稱對於力天公司以銷售上開貴賓卡、無限卡而向多數人收受款項,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不相當之報酬,以此方式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業務之情形渾然不知,實難採信。 2、力天公司所設計旅遊行程、購物網站等,均為掩飾其非法收受款項之行為,不影響力天公司貴賓卡、無限卡內容違反銀行法之認定,已說明如前;而發放上開旅遊津貼之舉,即屬銀行法所禁止之行為,力天公司縱有按期依約以旅遊津貼之名義發放報酬,亦僅更加能證明前述違反銀行法之犯行,難以構成被告M○○、甲戊○脫罪之理由。從而,被告M○○、甲戊○所辯上情均無足採,其等違反銀行法之事證明確,足以認定。至於被告F○○於本院證述被告M○○、甲戊○不知道公司做什麼投資等語(本院上重訴20號卷㈠第227 頁),亦係迴護被告M○○、甲戊○之詞,不足以推翻上開關於被告M○○、甲戊○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故意認定。 二、關於上開事實欄二部分: ㈠、被告R○○部分: 被告R○○對於此部分事實,業於原審坦承在卷(原審卷㈣第14頁),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F○○、甲申○、辰○○於調查站(見偵卷㈠第122 至123 、131 頁,調查卷㈠第44至45頁),及證人即R○○之母丁○○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96他7002號卷第46頁)陳述明確,並有力天公司93年9 月至同年10月、93年11月至同年12月、94年1 月至同年2 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1 份,力天公司銷售旅遊卡等商品統計表1 份、94年1 月1 日至同年月20日、94年1 月20日至同年2 月28日、94年3 月1 日至同年月31日之損益表各1 份,統一發票金額統計表6 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鹽埕稽徵所95年4 月4 日財高國稅苓營業字第0950005550號、95年4 月10日財高國稅鹽營業字第0950002407號、95年8 月17日財高國稅鹽營字第0950010845號、97年10月16日財高國稅鹽營業字第0970011608號函各1 份可憑,被告R○○此部分犯行,足可認定。 ㈡、被告辰○○部分: 被告辰○○固不否認於其擔任力天公司會計,於上開時、地受R○○指示而填製附表四所示統一發票等情,惟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辯稱:附表四所示明科、加洲、藍洋公司之統一發票都是R○○叫我開的,我是根據R○○寫好的明細表開立發票,因為我於進入力天公司前,未曾接觸過會計工作,所以不知道此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云云。經查:1、被告辰○○擔任力天公司之會計一節,已如前述,縱然被告辰○○於任職力天公司前,其未曾接觸過會計工作,然以其為具有一定工作經驗與生活常識之成年人,必曾有購物消費而取得統一發票之機會,亦應知悉統一發票所表彰者為交易之事實,且係銷貨方開立交予進貨方收執,此觀之被告辰○○在力天公司亦負責以一般雜物之發票記流水帳等情自明。則被告辰○○既具備上開常識,其擔任力天公司會計之職務,卻從事填製明科公司、加洲公司、藍洋公司之統一發票此種非屬其擔任力天公司會計職務內容之工作,顯與常情有悖,自難僅以其不諳會計專業卸責。 2、加洲公司、明科公司、藍洋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均非被告R○○,竟由被告R○○交代被告辰○○填製上開3 家公司之多張發票,且被告辰○○於力天公司擔任會計之時間長達1 年之久,則其辯稱係R○○會指示開立其他公司之發票,而竟從未起疑而均照辦云云,要難信實。是被告辰○○對於力天公司與明科公司、加洲公司、藍洋公司間,並無實際之買賣或其他交易往來,而僅係依照被告R○○之指示將不實之交易事項填製為會計憑證等情,應屬知情。被告辰○○違反商業會計法之主觀犯罪故意甚明,其空言否認犯罪,實無足取。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辰○○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至於被告R○○於本院雖證述辰○○不負責明科、加洲、藍洋等3 家公司之帳目云云,然其亦證稱其係將上開3 家公司之發票放在辰○○那邊;其會指示辰○○去開發票等語(本院上重訴20號卷㈠第222 頁正、反面),故被告R○○上開證詞,不足以推翻關於被告辰○○上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故意認定。 三、論罪部分: ㈠、上開事實欄一部分: 1、按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者定者,應依同法第125 條規定論處;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 條之1 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1 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故銀行法第125 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收受存款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原不以所收受之存款達於一定之金額或長期經營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銀行法第125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而該條所謂「犯罪所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詳銀行法第125 條修正說明二),即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如原吸金金額在1 億元以上,即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加重刑責規定之適用,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39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該條所謂「犯罪所得」數額,指因違反銀行法所違法吸金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並無成本計算問題,無扣除營業成本(如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等)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21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R○○、甲申○、F○○、M○○、甲戊○、辰○○等人共同以力天公司名義銷售上開貴賓卡、無限卡,而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不相當如上開所示之報酬,且保證期滿還本,而使購買人所交付之上開款項取得存款或相當於存款之地位,依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應以收受存款論,即以此方式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業務,故核其等6 人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29條第1 項、第125 條第1 項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又其中被告R○○、甲申○之犯罪所得,如上開說明,均已達1 億元以上(如附表三所示),其2 人部分均應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刑責論處;另被告F○○、M○○、甲戊○、辰○○之犯罪所得,均未達1 億元以上,則均應依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處。 3、上開被告R○○等6 人,各與附表二所示各該被告(即銷售之行為人),就各該附表二所示之該次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各論以共同正犯(按上開被告R○○等6 人於行為時之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於被告等人行為後之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據立法理由說明,係將「共同正犯」之概念排除學說及實務上通稱之「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規定,限縮共同正犯之成立範圍,較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等人,經比較上開新舊法規定後,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附此敘明)。 4、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依其犯罪之性質,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88判決意旨參照),是上開被告R○○等6 人雖有多次向購買人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之行為,仍屬業務之範圍內,應僅論以包括之一罪。 5、被告R○○之併案部分(併案案號:97年度偵緝字第2519、2522號)與其所犯上開事實欄一部分,有事實上同一之單純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起訴書之附表雖未提及購買人黃雅祺、v○○、q○○、癸○○、P○○、V○○、甲地○等人向各該附表二所示行為人購買貴賓卡,以及購買人t○○、v○○、c○○、甲地○、董玟蓮等人向各該附表二所示之行為人購買無限卡等部分(各該購買人之購買時間、銷售之行為人、購買卡片類別、張數及購買金額,均詳附表二所示),惟此部分與已起訴而經論罪科刑之上開被告R○○等6 人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自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亦得一併審理。 6、被告M○○、甲戊○、辰○○等3 人雖有上開犯行,然其等僅係單純受雇於被告R○○,就上開事實欄一部分之犯罪,並非基於主導地位,且被告M○○、甲戊○雖係營業主管,但仍屬遵照由被告R○○、甲申○、F○○等人決策之公司經營方式為之,而被告辰○○固然參與公司營業資金之會計業務,然非屬對外招攬推銷之營業人員,衡諸本件各共同被告間之犯罪分擔情形,被告M○○、甲戊○、辰○○等3 人與本件其他共同被告甲宙○、b○○、亥○○、曾珮瑜、董玫蓮、甲宇○、鍾爵蓮等人之犯行類似,足認均屬較輕之犯罪情節,本院爰認被告M○○、甲戊○、辰○○等3 人,如量處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罪名之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 年仍嫌過重,被告M○○、甲戊○、辰○○等3 人犯罪情狀與法定刑度相較,客觀上可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有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 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刑法第59條規定非屬法律之變更,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上開事實欄二部分: 1、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資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95年5 月24日修正為「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判決要旨參照),然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2、被告R○○為力天公司負責人,且為明科、加洲、藍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雖依上開說明,其非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明科、加洲、藍洋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但其明知力天公司與明科、加洲、藍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事實,竟與身為明科、加洲、藍洋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被告辰○○,共同虛偽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故核被告R○○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與被告辰○○,共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按被告R○○、辰○○上開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因修正前之併科罰金刑為「新台幣15萬以下」,修正後提高為「新台幣60萬以下」,比較該條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R○○、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處斷。 3、被告R○○、辰○○就上開事實欄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R○○雖非明科、加洲、藍洋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然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亦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R○○行為後之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1條第1 項增列但書「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較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R○○,經比較上開新舊法規定後,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4、被告R○○、辰○○先後多次開立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均係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上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律結果,因舊法係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新法則應依行為數分別論罪,自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㈢、被告R○○、辰○○所犯上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與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R○○部分)、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辰○○部分)之2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原判決關於被告R○○、甲申○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關於被告F○○、M○○、甲戊○、辰○○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關於被告R○○、辰○○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等部分,均予論處罪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R○○、甲申○、F○○等3 人所犯上開違反銀行法部分,被告R○○、甲申○、F○○「各出資500 萬元」而成為力天公司之股東之事實,有力天諮詢顧問有限公司93年10月12日變更負責人工商登記資料在卷足憑(調查卷㈡第5-13頁),原判決理由欄論述「分別出資80萬元」(參原判決第11頁末行),自有未洽。 ㈡、上開被告R○○等6 人共犯上開違反銀行法部分,所適用之刑法第28條規定,經比較上開新舊法規定後,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如上所述),原判決認「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參原判決第21頁),即有未合。 ㈢、被告M○○、甲戊○、辰○○等3 人上開違反銀行法部分之犯罪情狀,合於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情形,原判決漏未審酌,亦有未妥。 ㈣、被告R○○、辰○○共犯上開違反商業登記法部分,因被告R○○雖為明科、加洲、藍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但依上開說明,其非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明科、加洲、藍洋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認定有誤,且漏未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共犯。 五、上開被告R○○等6 人上訴否認犯罪,及原審公訴人上訴認上開被告R○○等6 人量刑過輕,均指摘原判決關於上開等部分不當,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上開等部分既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上開等部分撤銷改判。審酌上開被告R○○等6 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取財,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共同以力天公司名義銷售上開貴賓卡、無限卡,而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不相當如上開所示之報酬,且保證期滿還本,而非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業務,嗣力天公司僅暫時支付數期之旅遊津貼即告倒閉,影響附表二所示購買人之財產權益,並對國家金融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其中被告R○○係力天公司之負責人之犯罪情節最重,與身為總經理之被告甲申○之犯罪所得均達1 億元以上,另身為副總經理之被告F○○之犯罪情節亦較重,至於被告辰○○、邱柏崙、甲戊○參與犯罪之情節及所得(如附表三所示),另被告R○○與被告辰○○共犯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手段及情節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 ㈠、被告辰○○如上開事實欄二部分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如主文所示;至於被告R○○如上開事實欄二部分之犯罪時間,雖亦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惟其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施行日為96年7 月16日),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6 月26日發佈通緝(該署96年度偵字第14614 號,即併入該署97年度偵緝字第2519號),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嗣於97年10月28日始為警緝獲到案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在卷可稽,是被告R○○既非自動歸案接受執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自不得依上開條例減刑,附此敘明。 ㈡、被告R○○、辰○○所受上開有期徒刑宣告之2 罪,爰依法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被告M○○、甲戊○、辰○○等3 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爰審酌被告M○○、甲戊○一時貪圖成功推銷旅遊卡後所能獲得之優渥分紅,另被告辰○○參與會計工作,均未能仔細思考公司此等銷售收受款項方式係屬觸法,如能加強其法律觀念,導正其投機心態,養成其以合法方式賺取金錢之習慣,信應無再犯之虞;況其等於該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中均非為決策之行為,且年齡均輕,如執行上開宣告刑,將使被告M○○、甲戊○、辰○○等3 人與外界暫時隔絕,刑罰執行完畢後將更難以回歸社會,而造成更多社會問題,此亦與刑罰之教化、預防功能不符。從而,可認被告M○○、甲戊○、辰○○等3 人所處上開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均諭知緩刑5 年,以啟自新。㈣、按犯銀行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固為銀行法第136 條之1 所明定。然查扣案附表七之一編號63之客戶信封內含現金共15萬4 千元、附表七之二編號79之現金120 萬元,分別為被告M○○之客戶所有或力天公司所有,均非被告R○○、甲申○、辰○○、邱柏崙、甲戊○、林佳峰等人所有之物,至於扣案如附表七之一編號64由被告M○○所保管之現金24萬8 千元,為被告M○○私人所有,此為被告M○○自承在卷(原審卷㈢第233 頁),又無其他證據足認係屬犯銀行法之罪所得之財物,及附表七之二編號78之現金50萬元,亦無法證明係上開被告R○○等人犯銀行法之罪所得之財物,均無從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至於扣案附表七之一編號1 至62、65,與附表七之二編號1 至77所示之物,因非屬上開被告R○○等人所有,經審酌認均無沒收之必要,亦不為沒收之諭知。末按被告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法律倘若有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規定者,則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意旨即可(參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199號判決意旨)。是上開被告R○○等人所收受之相當於存款之資金,既應發還各該附表二所示之購買人,此部分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關於被告R○○、甲申○、F○○、M○○、甲戊○、辰○○等人被訴販賣貴賓卡予葉淑瑜、辰○○及王金桃(即起訴書附表一之一編號11、7 、6 部分),及被訴販賣東方明珠超值旅遊卡(下稱超值卡)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R○○、甲申○、F○○、M○○、甲戊○、辰○○與其他共同被告亥○○、甲宙○、b○○、董枚蓮、曾珮瑜、甲宇○、鍾爵蓮共同基於未經許可而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銷售附表一編號1 所示貴賓卡予葉淑瑜2 張、辰○○2 張及王金桃4 張,又共同於93年7 月間起,向不特定多數人推銷附表八編號1 所示之超值卡,購買超值卡之會員可享有如附表八編號1 所示之權益,而此種超值卡之販賣,亦係以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因認上開被告R○○等6 人此部分所為亦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嫌。 2、經查,本件並無關於葉淑瑜、辰○○及王金桃等3 人購買貴賓卡之申購書或合約書等相關資料,而公訴人復未能提出任何人證或物證,以資證明被告R○○等人除銷售貴賓卡予附表二所示之購買者外,尚有銷售予葉淑瑜、辰○○及王金桃,是以此部分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3、力天公司就附表八編號1 之超值卡售價為1 張7 萬5 千元,會員有效期限為5 年,購買者可在會員有效期限內每年取得2 萬元之旅遊折價券,惟僅能用於參加力天企業集團旅遊行程時使用,另會員得享有5 %之旅遊回饋金、國外旅遊行程優惠、免費旅遊刊物、旅遊諮詢及規劃服務、代辦護照機票服務、身體健康檢查及1500萬旅遊平安險等情,有扣案之力天公司超值卡合約書可證。然證人J○○證稱:超值卡旅遊抵用券如果沒有使用的話就損失掉,不能跟力天公司換現金等詞明確,核與被告甲戊○於原審法院所供相符(原審卷㈢第42頁、47至49頁),是以該超值卡售價為7 萬5 千元,會員每年可折抵2 萬元旅遊費用,如未實際旅遊,亦不能換回現金,此即與一般購買禮券時,因屬價金之預先支付,可以使出售人提前享有期限利益,通常會降低禮券之售價,使購買者亦能享有優惠之情形無異;且該旅遊折價券僅能用於參加力天企業集團之旅遊行程,是力天公司得以控制團費之定價,以降低會員藉此獲得利益之情形,至於超值卡會員可享有5 %之旅遊回饋金,是指可享旅遊團費5 %之折扣之意,並非指會員每月得享有購買金額5 %之現金回饋,此有扣案東方明珠旅遊卡使用規範及說明中超值卡試算式可資佐證,故被告R○○等13人販賣超值卡,與收受存款或銀行法第29之1 所規定交付本金,而取回相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者截然不同。 4、綜上,被告R○○等人被訴此部分犯罪,尚屬無法證明,然公訴人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等人上開論罪科刑之違反銀行法犯行,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關於被告R○○、甲申○、F○○、M○○、甲戊○、辰○○被訴販賣數碼城紅利會員卡(下稱數碼會員卡)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R○○、甲申○、F○○、M○○、甲戊○、辰○○與其他共同被告亥○○、甲宙○、b○○共同基於未經許可而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3年5 月間起,向不特人多數人推銷附表八編號2 至4 所示之數碼會員卡,購買者可以成為數碼城購物網站之會員,力天公司並依附表八編號2 至4 所示之內容,撥發1 點等同於新台幣1 元之購物點數或折價券予會員,此種數碼會員卡之販賣,亦係以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因認被告R○○等人此部分所為亦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嫌。 2、經查,附表八編號2 至4 所示之數碼會員卡(含白金卡、黃金卡、一般卡),均係繳交金錢後獲得一定之購物紅利金,會員可使用該購物紅利金於數碼城購物網站中消費,雖所取得之購物紅利金高於所支出之金錢,然該購物紅利金僅能於數碼城購物網中消費,僅能於會員資格有限期限內使用,且期滿不能換回現金,此有數碼城紅利會員合約書為證。參考上開合約書中所列得於數碼城購物網站以購物紅利金兌換之商品如史努比時尚風格手錶、日式相架、凱蒂貓烤麵包機、泰迪熊芳香吊飾、電動鬧鐘、護腕滑鼠墊等物,並非貨幣有強制流通性,亦非有價證券、黃金等具有流通性、容易變現之物,購買會員卡雖可獲得高於支出金額之購物紅利金,然該購物紅利金既僅能作為購物之用,所購得之物又金錢或易於變現之物,應難認該購買會員卡有相當於存款之保有本金、獲得利息之作用,該高於繳交金額之購物紅利金,應僅係為提升消費者購買意願所約定或給予之回饋。是被告R○○等人販賣附表八編號2 至4 所示各該數碼會員卡之行為,不符合於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或第29條之1 之要件,此部分自難為被告R○○等人有罪之認定。 3、綜上,被告R○○等人販賣數碼會員卡並非違反銀行法之行為,惟公訴人認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被告等人上開論罪科刑之違反銀行法犯行,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關於被告R○○、辰○○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R○○、辰○○自94年11月起至95年4 月某日為止,以每2 個月為1 期,於次其開始15日內,依序於94年7 月、9 月、11月、95年1 月、3 月、5 月間,先後6 次由被告辰○○填具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後,持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報力天公司、明科公司、加洲公司及藍洋公司之各期營業稅,並於95年4 月間,由被告辰○○一不實之會計憑證、政策,填具力天、藍洋、明科及加洲等公司不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後,持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報力天等4 家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認被告R○○、辰○○此部分所為共同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2、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做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無從構成刑法上第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公訴人認被告R○○、辰○○該部分涉犯刑法第216 條、215 條罪嫌應屬有誤,然公訴人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R○○、辰○○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之部分,應屬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被告R○○被訴違反公司法,被告甲申○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被告F○○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部分,均經原審判決無罪,此部分均未據上訴,則業已判決確定;另原審同案被告W○○,亦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9條之1 、第29條第1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59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下同)第56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張意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金卿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表一: ┌──┬────┬────┬─────┬─────────────────────────┐ │編號│商品名稱│銷售期間│ 單位售價 │權益 │ │ │ │(民國)│(新台幣)│ │ ├──┼────┼────┼─────┼─────────────────────────┤ │ 1 │東方明珠│93年5 月│10萬5千元 │合約期限2 年,須支付手續費3 萬元,會員可享有每月寄│ │ │貴賓旅遊│間起至95│ │發旅遊刊物及優惠旅遊行程、不限次數代辦護照及簽證業│ │ │卡 │年1 月23│ │務等權益,且每年可領取購買價格之18%至72%不等之旅│ │ │ │日止 │ │遊津貼,於購買日次日起算,自次月15日起,按月將旅遊│ │ │ │ │ │津貼匯入客戶指定之帳戶內,而於期滿時客戶可領回購買│ │ │ │ │ │價格之92%至108 %不等旅遊補助金(上開比率均於93年│ │ │ │ │ │12月調降為18%、92%)。 │ ├──┼────┼────┼─────┼─────────────────────────┤ │ 2 │東方明珠│93年7 月│13萬5千元 │合約期限2 年,會員可享有優惠旅遊行程、寄發旅遊月刊│ │ │無限旅遊│間起至95│ │、代辦會員護照等權益,且每年可領取購買價格12%之旅│ │ │卡 │年1 月23│ │遊津貼,於購買日次日起算,自次月15日起,按月將旅遊│ │ │ │日止 │ │津貼匯入客戶指定之帳戶內,惟於每次領取旅遊津貼時,│ │ │ │ │ │須從中扣除20%作為手續費,另於期滿時可領回購買價格│ │ │ │ │ │之90%至100 %不等之旅遊補助金。 │ └──┴────┴────┴─────┴─────────────────────────┘ 附表二: ┌──┬───┬────┬───┬──────┬──┬─────┐ │編號│購買人│申購時間│參與銷│購買卡片類別│張數│ 購買金額 │ │ │ │年/月/日│售之行│ │ │(新台幣)│ │ │ │(民國)│為人(│ │ │ │ │ │ │ │被告)│ │ │ │ ├──┼───┼────┼───┼──────┼──┼─────┤ │ 1 │r○○│94.3.18 │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 ├──┼─────┤ │ │ │94.6.27 │R○○│ │ 3 │31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 │ │94.9.6 │R○○│ 無限卡 │2 │27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曾珮瑜│ │ │ │ │ │ │ │辰○○│ │ │ │ ├──┼───┼────┼───┼──────┼──┼─────┤ │ 2 │戊○○│94.9.21 │R○○│ 無限卡 │ 3 │40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曾珮瑜│ │ │ │ │ │ │ │辰○○│ │ │ │ │ │ ├────┼───┤ ├──┼─────┤ │ │ │94.10.31│R○○│ │ 15 │000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 3 │Q○○│93.5.25 │R○○│ 貴賓卡 │ 6 │63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 ├──┼─────┤ │ │ │93.5.25 │R○○│ │ 4 │42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 │ │ │94.10.31│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曾珮瑜│ │ │ │ │ │ │ │辰○○│ │ │ │ ├──┼───┼────┼───┼──────┼──┼─────┤ │ 4 │n○○│94.10.7 │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甲申○│ ├──┼─────┤ │ │ │94.10.31│F○○│ │ 4 │540000元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 5 │己○○│93.12.31│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辰○○│ │ │ │ │ │ ├────┼───┼──────┼──┼─────┤ │ │ │94.10.31│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曾珮瑜│ │ │ │ │ │ │ │辰○○│ │ │ │ │ │ │ │甲宙○│ │ │ │ │ │ ├────┼───┤ ├──┼─────┤ │ │ │94.11.21│R○○│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 6 │董玟蓮│94.5.27 │R○○│ 貴賓卡 │ 5 │52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亥○○│ │ │ │ │ │ │ │董玟蓮│ │ │ │ │ │ │ │辰○○│ │ │ │ │ │ ├────┼───┤ ├──┼─────┤ │ │ │94.6.27 │R○○│ │ 2 │21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亥○○│ │ │ │ │ │ │ │董玟蓮│ │ │ │ │ │ ├────┼───┤ ├──┼─────┤ │ │ │94.6.27 │R○○│ │ 1 │105000元 │ │ │ ├────┤甲申○├──────┼──┼─────┤ │ │ │94.10.31│F○○│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亥○○│ │ │ │ │ │ │ │董玟蓮│ │ │ │ │ │ │ │辰○○│ │ │ │ ├──┼───┼────┼───┼──────┼──┼─────┤ │ 7 │z○○│94.9.9 │R○○│ 無限卡 │ 3 │40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辰○○│ │ │ │ │ │ │ │曾珮瑜│ │ │ │ │ │ ├────┼───┤ ├──┼─────┤ │ │ │94.9.19 │R○○│ │ 4 │540000元 │ │ │ ├────┤甲申○│ ├──┼─────┤ │ │ │94.9.23 │F○○│ │ 4 │540000元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 ├──┼─────┤ │ │ │94.10.31│R○○│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曾珮瑜│ │ │ │ │ │ │ │甲宙○│ │ │ │ │ │ │ │辰○○│ │ │ │ ├──┼───┼────┼───┼──────┼──┼─────┤ │ 8 │鍾爵蓮│94.10.28│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 ├────┼───┤ ├──┼─────┤ │ │ │94.10.31│R○○│ │ 2 │27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曾珮瑜│ │ │ │ │ │ │ │鍾爵蓮│ │ │ │ │ │ │ │辰○○│ │ │ │ ├──┼───┼────┼───┼──────┼──┼─────┤ │ 9 │甲地○│94.10.28│R○○│ 無限卡 │ 2 │27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邱柏崙│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 ├────┼───┼──────┼──┼─────┤ │ │ │94.11.29│R○○│ 貴賓卡 │ 1 │10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10 │N○○│94.8.19 │R○○│ 貴賓卡 │ 2 │21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 │ │ │94.10.27│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 11 │B○○│94.9.28 │R○○│ 無限卡 │ 6 │810000元 │ │ │ ├────┤甲申○│ ├──┼─────┤ │ │ │94.9.30 │F○○│ │ 2 │270000元 │ │ │ │ │辰○○│ │ │ │ │ │ ├────┼───┤ ├──┼─────┤ │ │ │94.10.21│R○○│ │ 1 │135000元 │ │ │ ├────┤甲申○│ ├──┼─────┤ │ │ │94.10.26│辰○○│ │ 1 │135000元 │ │ │ ├────┤ │ ├──┼─────┤ │ │ │94.11.21│ │ │ 5 │675000元 │ │ │ ├────┼───┤ ├──┼─────┤ │ │ │95.1.18 │R○○│ │ 7 │94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亥○○│ │ │ │ │ │ │ │董玟蓮│ │ │ │ │ │ │ │辰○○│ │ │ │ ├──┼───┼────┼───┼──────┼──┼─────┤ │ 12 │子○○│94.9.30 │R○○│ 無限卡 │ 3 │40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辰○○│ │ │ │ │ │ ├────┼───┤ ├──┼─────┤ │ │ │94.10.21│R○○│ │ 2 │27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 13 │c○○│94.7.29 │R○○│ 貴賓卡 │ 15 │000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 ├────┼───┼──────┼──┼─────┤ │ │ │94.10.21│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 14 │X○○│94.9.30 │R○○│ 無限卡 │ 3 │40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亥○○│ │ │ │ │ │ │ │辰○○│ │ │ │ │ │ ├────┼───┤ ├──┼─────┤ │ │ │94.10.21│R○○│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亥○○│ │ │ │ │ │ │ │辰○○│ │ │ │ │ │ ├────┼───┤ ├──┼─────┤ │ │ │94.11.28│R○○│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亥○○│ │ │ │ │ │ │ │辰○○│ │ │ │ ├──┼───┼────┼───┼──────┼──┼─────┤ │ 15 │T○ │94.10.18│R○○│ 無限卡 │ 2 │27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辰○○│ │ │ │ ├──┼───┼────┼───┼──────┼──┼─────┤ │ 16 │甲辛○│94.9.30 │R○○│ 無限卡 │ 10 │0000000元 │ │ │ ├────┤甲申○│ ├──┼─────┤ │ │ │94.10.14│F○○│ │ 3 │405000元 │ │ │ │ │辰○○│ │ │ │ ├──┼───┼────┼───┼──────┼──┼─────┤ │ 17 │宇○○│94.10.14│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曾珮瑜│ │ │ │ │ │ │ │辰○○│ │ │ │ ├──┼───┼────┼───┼──────┼──┼─────┤ │ 18 │S○○│94.9.15 │R○○│ 無限卡 │ 3 │40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曾珮瑜│ │ │ │ │ │ │ │辰○○│ │ │ │ │ │ ├────┼───┤ ├──┼─────┤ │ │ │94.9.30 │R○○│ │ 3 │40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辰○○│ │ │ │ │ │ ├────┼───┤ ├──┼─────┤ │ │ │94.10.7 │R○○│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甲宙○│ │ │ │ │ │ │ │辰○○│ │ │ │ ├──┼───┼────┼───┼──────┼──┼─────┤ │ 19 │丑○○│94.10.5 │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辰○○│ │ │ │ ├──┼───┼────┼───┼──────┼──┼─────┤ │ 20 │甲戌○│94.9.30 │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 │ ├───┤ ├──┼─────┤ │ │ │ │R○○│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辰○○│ │ │ │ ├──┼───┼────┼───┼──────┼──┼─────┤ │ 21 │曾珮瑜│94.9.29 │R○○│ 無限卡 │ 3 │40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曾珮瑜│ │ │ │ │ │ │ │辰○○│ │ │ │ │ │ ├────┼───┼──────┼──┼─────┤ │ │ │94.3.17 │R○○│ 貴賓卡 │ 2 │210000元 │ │ │ ├────┤甲申○│ ├──┼─────┤ │ │ │94.3.24 │M○○│ │ 4 │420000元 │ │ │ │ │蔡惠如│ │ │ │ │ │ │ │b○○│ │ │ │ │ │ │ │曾珮瑜│ │ │ │ │ │ │ │辰○○│ │ │ │ │ │ ├────┼───┤ ├──┼─────┤ │ │ │94.6.30 │R○○│ │ 12 │000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曾珮瑜│ │ │ │ │ │ │ │辰○○│ │ │ │ │ │ ├────┼───┼──────┼──┼─────┤ │ │ │95.1.17 │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22 │甲A○│94.9.30 │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辰○○│ │ │ │ ├──┼───┼────┼───┼──────┼──┼─────┤ │ 23 │K○○│94.8.19 │R○○│ 無限卡 │ 5 │675000元 │ │ │ ├────┤甲申○│ ├──┼─────┤ │ │ │94.9.23 │F○○│ │ 5 │675000元 │ │ │ │ │亥○○│ │ │ │ │ │ │ │董玟蓮│ │ │ │ │ │ │ │辰○○│ │ │ │ │ │ ├────┼───┤ ├──┼─────┤ │ │ │94.9.30 │R○○│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董玟蓮│ │ │ │ │ │ │ │辰○○│ │ │ │ ├──┼───┼────┼───┼──────┼──┼─────┤ │ 24 │G○○│94.9.30 │R○○│ 無限卡 │ 11 │000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董玟蓮│ │ │ │ │ │ │ │辰○○│ │ │ │ ├──┼───┼────┼───┼──────┼──┼─────┤ │ 25 │j○○│94.6.29 │R○○│ 貴賓卡 │ 2 │21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 │ │ │94.7.27 │R○○│ │ 4 │42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 │ │ │94.9.29 │R○○│ 無限卡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辰○○│ │ │ │ ├──┼───┼────┼───┼──────┼──┼─────┤ │ 26 │甲D○│94.9.6 │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曾珮瑜│ │ │ │ │ │ │ │辰○○│ │ │ │ │ │ ├────┼───┤ ├──┼─────┤ │ │ │94.9.29 │R○○│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曾珮瑜│ │ │ │ │ │ │ │辰○○│ │ │ │ │ │ ├────┼───┼──────┼──┼─────┤ │ │ │94.5.20 │R○○│ 貴賓卡 │ 2 │21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曾珮瑜│ │ │ │ │ │ │ │辰○○│ │ │ │ ├──┼───┼────┼───┼──────┼──┼─────┤ │ 27 │申○○│94.8.31 │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辰○○│ │ │ │ ├──┼───┼────┼───┼──────┼──┼─────┤ │ 28 │甲子○│93.12.31│R○○│ 貴賓卡 │ 6 │63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辰○○│ │ │ │ ├──┼───┼────┼───┼──────┼──┼─────┤ │ 29 │戌○○│93.12.23│R○○│ 貴賓卡 │ 2 │210000元 │ │ │ ├────┤甲申○│ ├──┼─────┤ │ │ │93.12.31│辰○○│ │ 2 │210000元 │ ├──┼───┼────┼───┼──────┼──┼─────┤ │ 30 │甲F○│93.8.24 │R○○│ 貴賓卡 │ 2 │21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 │ │ │ │ │ │ ├────┼───┤ ├──┼─────┤ │ │ │93.9.23 │R○○│ │ 2 │210000元 │ │ │ ├────┤甲申○│ ├──┼─────┤ │ │ │93.12.31│辰○○│ │ 2 │210000元 │ ├──┼───┼────┼───┼──────┼──┼─────┤ │ 31 │寅○○│93.9.30 │R○○│ 貴賓卡 │ 7 │735000元 │ │ │ ├────┤甲申○│ ├──┼─────┤ │ │ │93.12.31│M○○│ │ 15 │0000000元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辰○○│ │ │ │ │ │ ├────┼───┤ ├──┼─────┤ │ │ │94.11.29│R○○│ │ 11 │000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32 │巳○○│93.12.31│R○○│ 貴賓卡 │ 26 │000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辰○○│ │ │ │ ├──┼───┼────┼───┼──────┼──┼─────┤ │ 33 │W○○│93.12.17│R○○│ 貴賓卡 │ 1 │105000元 │ │ │ ├────┤甲申○│ ├──┼─────┤ │ │ │93.12.20│M○○│ │ 1 │105000元 │ │ │ ├────┤甲戊○│ ├──┼─────┤ │ │ │93.12.29│甲宙○│ │ 6 │630000元 │ │ │ │ │辰○○│ │ │ │ │ │ │ │ │ │ │ │ │ │ ├────┼───┤ ├──┼─────┤ │ │ │94.3.30 │R○○│ │ 8 │84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 │ │ │95.2.13 │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34 │甲丑○│93.8.27 │R○○│ 貴賓卡 │ 10 │0000000元 │ │ │ ├────┤甲申○│ ├──┼─────┤ │ │ │93.8.27 │ │ │ 10 │0000000元 │ │ │ ├────┤ │ ├──┼─────┤ │ │ │93.8.27 │ │ │ 10 │0000000元 │ │ │ ├────┤ │ ├──┼─────┤ │ │ │93.8.27 │ │ │ 10 │0000000元 │ │ │ ├────┼───┤ ├──┼─────┤ │ │ │93.9.27 │R○○│ │ 66 │0000000元 │ │ │ ├────┤甲申○│ ├──┼─────┤ │ │ │93.12.31│辰○○│ │ 17 │0000000元 │ ├──┼───┼────┼───┼──────┼──┼─────┤ │ 35 │甲庚○│93.12.31│R○○│ 貴賓卡 │ 26 │000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辰○○│ │ │ │ ├──┼───┼────┼───┼──────┼──┼─────┤ │ 36 │V○○│93.12.3 │R○○│ 貴賓卡 │ 2 │210000元 │ │ │ ├────┤甲申○│ ├──┼─────┤ │ │ │93.12.6 │M○○│ │ 1 │105000元 │ │ │ ├────┤甲戊○│ ├──┼─────┤ │ │ │93.12.28│甲宙○│ │ 1 │105000元 │ │ │ ├────┤辰○○│ ├──┼─────┤ │ │ │93.12.31│ │ │ 3 │315000元 │ ├──┼───┼────┼───┼──────┼──┼─────┤ │ 37 │P○○│93.12.15│R○○│ 貴賓卡 │ 2 │210000元 │ │ │ ├────┤甲申○│ ├──┼─────┤ │ │ │93.12.15│辰○○│ │ 10 │000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38 │酉○○│93.12.22│R○○│ 貴賓卡 │ 2 │210000元 │ │ │ ├────┤甲申○│ ├──┼─────┤ │ │ │93.12.22│M○○│ │ 1 │105000元 │ │ │ ├────┤甲戊○│ ├──┼─────┤ │ │ │93.12.22│甲宙○│ │ 6 │630000元 │ │ │ │ │辰○○│ │ │ │ │ │ ├────┼───┼──────┼──┼─────┤ │ │ │94.1.31 │R○○│ 貴賓卡 │ 7 │7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蔡惠如│ │ │ │ │ │ │ │b○○│ │ │ │ │ │ │ │辰○○│ │ │ │ ├──┼───┼────┼───┼──────┼──┼─────┤ │ 39 │壬○○│93.12.13│R○○│ 貴賓卡 │ 4 │42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辰○○│ │ │ │ ├──┼───┼────┼───┼──────┼──┼─────┤ │ 40 │癸○○│93.11.19│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甲申○│ ├──┼─────┤ │ │ │93.11.30│M○○│ │ 3 │315000元 │ │ │ ├────┤甲戊○│ ├──┼─────┤ │ │ │94.4.29 │甲宙○│ │ 2 │210000元 │ │ │ │ │辰○○│ │ │ │ ├──┼───┼────┼───┼──────┼──┼─────┤ │ 41 │丁○○│93.11.10│R○○│ 貴賓卡 │ 8 │84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辰○○│ │ │ │ ├──┼───┼────┼───┼──────┼──┼─────┤ │ 42 │甲卯○│93.10.19│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蔡惠如│ │ │ │ │ │ │ │b○○│ │ │ │ ├──┼───┼────┼───┼──────┼──┼─────┤ │ 43 │甲宙○│93.10.22│R○○│ 貴賓卡 │ 4 │42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44 │J○○│93.10.25│R○○│ 貴賓卡 │ 11 │0000000元 │ │ │ ├────┤甲申○│ ├──┼─────┤ │ │ │94.3.18 │M○○│ │ 2 │210000元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 ├──┼─────┤ │ │ │94.6.30 │R○○│ │ 5 │52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45 │李宜臻│93.10.15│R○○│ 貴賓卡 │ 6 │630000元 │ │ │(原名│ │甲申○│ │ │ │ │ │李蔚菁├────┤辰○○│ ├──┼─────┤ │ │) │93.10.15│ │ │ 3 │315000元 │ ├──┼───┼────┼───┼──────┼──┼─────┤ │ 46 │a○○│94.5.31 │R○○│ 貴賓卡 │ 5 │52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 47 │Y○○│94.5.31 │R○○│ 貴賓卡 │ 7 │7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 48 │甲癸○│94.5.27 │R○○│ 貴賓卡 │ 4 │42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亥○○│ │ │ │ │ │ │ │辰○○│ │ │ │ ├──┼───┼────┼───┼──────┼──┼─────┤ │ 49 │天○○│94.5.18 │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甲申○│ ├──┼─────┤ │ │ │94.5.20 │F○○│ │ 2 │210000元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50 │甲寅○│94.5.9 │R○○│ 貴賓卡 │ 2 │210000元 │ │ │ ├────┤甲申○│ ├──┼─────┤ │ │ │94.7.29 │F○○│ │ 3 │315000元 │ │ │ │ │辰○○│ │ │ │ ├──┼───┼────┼───┼──────┼──┼─────┤ │ 51 │甲午○│94.4.29 │R○○│ 貴賓卡 │ 4 │42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 52 │p○○│93.9.9 │R○○│ 貴賓卡 │ 1 │105000元 │ │ │ ├────┤甲申○│ ├──┼─────┤ │ │ │93.9.15 │M○○│ │ 1 │105000元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 │ │ │93.9.21 │R○○│ │ 1 │105000元 │ │ │ ├────┤甲申○│ ├──┼─────┤ │ │ │93.9.27 │M○○│ │ 1 │105000元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b○○│ │ │ │ │ │ │ │辰○○│ │ │ │ │ │ ├────┼───┤ ├──┼─────┤ │ │ │93.9.30 │R○○│ │ 1 │10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b○○│ │ │ │ │ │ ├────┼───┤ ├──┼─────┤ │ │ │94.4.29 │R○○│ │ 5 │52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 │ │ │ │ │ │ ├──┼───┼────┼───┼──────┼──┼─────┤ │ 53 │f○○│94.4.27 │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辰○○│ │ │ │ ├──┼───┼────┼───┼──────┼──┼─────┤ │ 54 │d○○│94.4.28 │R○○│ 貴賓卡 │ 7 │7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55 │w○○│94.4.21 │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辰○○│ │ │ │ ├──┼───┼────┼───┼──────┼──┼─────┤ │ 56 │m○○│94.3.31 │R○○│ 貴賓卡 │ 4 │42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亥○○│ │ │ │ │ │ │ │辰○○│ │ │ │ ├──┼───┼────┼───┼──────┼──┼─────┤ │ 57 │甲E○│94.1.30 │R○○│ 貴賓卡 │ 10 │000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辰○○│ │ │ │ ├──┼───┼────┼───┼──────┼──┼─────┤ │ 58 │甲戊○│93.8.18 │R○○│ 貴賓卡 │ 2 │210000元 │ │ │ ├────┤甲申○│ ├──┼─────┤ │ │ │93.8.18 │M○○│ │ 2 │210000元 │ │ │ ├────┤甲戊○│ ├──┼─────┤ │ │ │93.8.31 │ │ │ 3 │315000元 │ │ │ ├────┤ │ ├──┼─────┤ │ │ │93.8.27 │ │ │ 1 │105000元 │ │ │ ├────┼───┤ ├──┼─────┤ │ │ │94.3.17 │R○○│ │ 32 │000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 ├──┼─────┤ │ │ │94.3.17 │R○○│ │ 21 │0000000元 │ │ │ ├────┤甲申○│ ├──┼─────┤ │ │ │94.3.17 │F○○│ │ 22 │0000000元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 │ │ │95.1.5 │R○○│ 無限卡 │ 3 │40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59 │D○○│94.1.19 │R○○│ 貴賓卡 │ 4 │42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亥○○│ │ │ │ │ │ │ │辰○○│ │ │ │ ├──┼───┼────┼───┼──────┼──┼─────┤ │ 60 │玄○○│94.7.29 │R○○│ 貴賓卡 │ 13 │0000000元 │ │ │ ├────┤甲申○│ ├──┼─────┤ │ │ │94.9.9 │F○○│ │ 2 │210000元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辰○○│ │ │ │ ├──┼───┼────┼───┼──────┼──┼─────┤ │ 61 │U○○│94.7.29 │R○○│ 貴賓卡 │ 14 │000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 ├──┼─────┤ │ │ │94.8.8 │R○○│ │ 2 │21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 ├──┼─────┤ │ │ │94.8.25 │R○○│ │ 5 │52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62 │甲未○│94.7.27 │R○○│ 貴賓卡 │ 7 │735000元 │ │ │ ├────┤甲申○│ ├──┼─────┤ │ │ │94.8.25 │F○○│ │ 2 │210000元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63 │甲酉○│94.8.24 │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 ├──┼─────┤ │ │ │93.9.2 │R○○│ │ 1 │10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 │ │ │93.9.16 │R○○│ │ 2 │21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 │ │ │93.9.21 │R○○│ │ 1 │105000元 │ │ │ ├────┤甲申○│ ├──┼─────┤ │ │ │93.9.24 │M○○│ │ 1 │105000元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b○○│ │ │ │ │ │ │ │辰○○│ │ │ │ ├──┼───┼────┼───┼──────┼──┼─────┤ │ 64 │甲B○│94.7.21 │R○○│ 貴賓卡 │ 5 │52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亥○○│ │ │ │ │ │ │ │辰○○│ │ │ │ ├──┼───┼────┼───┼──────┼──┼─────┤ │ 65 │甲巳○│94.7.29 │R○○│ 貴賓卡 │ 10 │000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辰○○│ │ │ │ ├──┼───┼────┼───┼──────┼──┼─────┤ │ 66 │黃雅祺│94.7.29 │R○○│ 貴賓卡 │ 2 │21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辰○○│ │ │ │ ├──┼───┼────┼───┼──────┼──┼─────┤ │ 67 │庚○○│94.7.29 │R○○│ 貴賓卡 │ 6 │63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辰○○│ │ │ │ ├──┼───┼────┼───┼──────┼──┼─────┤ │ 68 │甲玄○│94.5.31 │R○○│ 貴賓卡 │ 7 │7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 ├────┼───┤ ├──┼─────┤ │ │ │94.7.29 │R○○│ │ 5 │52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69 │Z○○│94.7.29 │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辰○○│ │ │ │ ├──┼───┼────┼───┼──────┼──┼─────┤ │ 70 │甲丙○│94.7.29 │R○○│ 貴賓卡 │ 8 │84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 ├────┼───┤ ├──┼─────┤ │ │ │94.7.29 │R○○│ │ 10 │0000000元 │ │ │ │ │甲申○│ ├──┼─────┤ │ │ │ │F○○│ │ 5 │525000元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 71 │q○○│94.7.29 │R○○│ 貴賓卡 │ 10 │000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辰○○│ │ │ │ ├──┼───┼────┼───┼──────┼──┼─────┤ │ 72 │甲己○│94.7.28 │R○○│ 貴賓卡 │ 5 │52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辰○○│ │ │ │ ├──┼───┼────┼───┼──────┼──┼─────┤ │ 73 │甲申○│94.7.29 │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辰○○│ │ │ │ ├──┼───┼────┼───┼──────┼──┼─────┤ │ 74 │地○○│94.7.15 │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辰○○│ │ │ │ ├──┼───┼────┼───┼──────┼──┼─────┤ │ 75 │乙○○│94.6.29 │R○○│ 貴賓卡 │ 7 │7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76 │宙○○│94.6.29 │R○○│ 貴賓卡 │ 5 │52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77 │k○○│94.6.29 │R○○│ 貴賓卡 │ 5 │52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亥○○│ │ │ │ ├──┼───┼────┼───┼──────┼──┼─────┤ │ 78 │C○○│94.6.30 │R○○│ 貴賓卡 │ 10 │000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辰○○│ │ │ │ ├──┼───┼────┼───┼──────┼──┼─────┤ │ 79 │g○○│94.6.30 │R○○│ 貴賓卡 │ 2 │21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辰○○│ │ │ │ ├──┼───┼────┼───┼──────┼──┼─────┤ │ 80 │i○○│94.6.30 │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辰○○│ │ │ │ ├──┼───┼────┼───┼──────┼──┼─────┤ │ 81 │趙曉徽│94.5.31 │R○○│ 貴賓卡 │ 1 │10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辰○○│ │ │ │ ├──┼───┼────┼───┼──────┼──┼─────┤ │ 82 │甲甲○│93.9.30 │R○○│ 貴賓卡 │ 16 │0000000元 │ │ │ ├────┤甲申○│ ├──┼─────┤ │ │ │94.5.31 │M○○│ │ 3 │315000元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辰○○│ │ │ │ ├──┼───┼────┼───┼──────┼──┼─────┤ │ 83 │丙○○│93.8.19 │R○○│ 貴賓卡 │ 10 │0000000元 │ │ │ ├────┤甲申○│ ├──┼─────┤ │ │ │93.8.31 │ │ │10 │0000000元 │ ├──┼───┼────┼───┼──────┼──┼─────┤ │ 84 │卯○○│93.8.18 │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甲申○│ ├──┼─────┤ │ │ │93.8.27 │ │ │ 6 │630000元 │ ├──┼───┼────┼───┼──────┼──┼─────┤ │ 85 │u○○│93.8.13 │R○○│ 貴賓卡 │ 1 │105000元 │ │ │ ├────┤甲申○│ ├──┼─────┤ │ │ │93.8.13 │M○○│ │ 1 │105000元 │ │ │ ├────┤甲戊○│ ├──┼─────┤ │ │ │93.8.27 │ │ │ 3 │315000元 │ ├──┼───┼────┼───┼──────┼──┼─────┤ │ 86 │h○○│93.7.13 │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甲申○│ ├──┼─────┤ │ │ │93.8.12 │M○○│ │ 2 │210000元 │ │ │ │ │甲戊○│ │ │ │ ├──┼───┼────┼───┼──────┼──┼─────┤ │ 87 │s○○│93.8.10 │R○○│ 貴賓卡 │ 1 │10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88 │E○○│93.7.30 │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甲申○│ ├──┼─────┤ │ │ │93.8.4 │M○○│ │ 3 │315000元 │ │ │ │ │甲戊○│ │ │ │ ├──┼───┼────┼───┼──────┼──┼─────┤ │ 89 │未○○│93.7.12 │R○○│ 貴賓卡 │ 4 │420000元 │ │ │ ├────┤甲申○│ ├──┼─────┤ │ │ │93.7.22 │ │ │ 2 │210000元 │ │ │ ├────┤ │ ├──┼─────┤ │ │ │93.7.30 │ │ │ 1 │105000元 │ │ │ ├────┼───┤ ├──┼─────┤ │ │ │93.9.29 │R○○│ │ 2 │210000元 │ │ │ ├────┤甲申○│ ├──┼─────┤ │ │ │93.9.30 │辰○○│ │ 1 │105000元 │ ├──┼───┼────┼───┼──────┼──┼─────┤ │ 90 │甲宇○│93.7.29 │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蔡惠如│ │ │ │ ├──┼───┼────┼───┼──────┼──┼─────┤ │ 91 │辛○○│93.7.21 │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 │ │ │93.9.16 │R○○│ │ 3 │31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辰○○│ │ │ │ ├──┼───┼────┼───┼──────┼──┼─────┤ │ 92 │O○○│93.6.30 │R○○│ 貴賓卡 │ 2 │210000元 │ │ │ │ │甲申○│ │ │ │ ├──┼───┼────┼───┼──────┼──┼─────┤ │ 93 │午○○│93.6.30 │R○○│ 貴賓卡 │ 3 │315000 元 │ │ │ │ │甲申○│ │ │ │ ├──┼───┼────┼───┼──────┼──┼─────┤ │ 94 │l○○│93.6.30 │R○○│ 貴賓卡 │ 2 │210000元 │ │ │ │ │甲申○│ │ │ │ ├──┼───┼────┼───┼──────┼──┼─────┤ │ 95 │甲天○│93.9.30 │R○○│ 貴賓卡 │ 1 │10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辰○○│ │ │ │ ├──┼───┼────┼───┼──────┼──┼─────┤ │ 96 │ 甲○ │93.9.29 │R○○│ 貴賓卡 │ 15 │0000000元 │ │ │ ├────┤甲申○│ ├──┼─────┤ │ │ │93.9.30 │辰○○│ │ 7 │735000元 │ │ │ ├────┤ │ ├──┼─────┤ │ │ │93.9.30 │ │ │ 1 │105000元 │ ├──┼───┼────┼───┼──────┼──┼─────┤ │ 97 │林金玉│93.9.27 │R○○│ 貴賓卡 │ 7 │7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b○○│ │ │ │ │ │ │ │辰○○│ │ │ │ ├──┼───┼────┼───┼──────┼──┼─────┤ │ 98 │H○○│93.8.31 │R○○│ 貴賓卡 │ 1 │10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 │ │ │93.9.7 │R○○│ │ 1 │105000元 │ │ │ ├────┤甲申○│ ├──┼─────┤ │ │ │93.9.7 │M○○│ │ 1 │105000元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99 │v○○│95.1.16 │R○○│ 貴賓卡 │ 1 │105000元 │ │ │ ├────┤甲申○├──────┼──┼─────┤ │ │ │95.1.18 │F○○│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亥○○├──────┼──┼─────┤ │ │ │95.1.18 │董玟蓮│ 貴賓卡 │ 1 │105000元 │ │ │ │ │辰○○│ │ │ │ ├──┼───┼────┼───┼──────┼──┼─────┤ │100 │甲壬○│94.12.30│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曾珮瑜│ │ │ │ │ │ │ │辰○○│ │ │ │ ├──┼───┼────┼───┼──────┼──┼─────┤ │101 │A○○│94.12.12│R○○│ 無限卡 │ 2 │270000元 │ │ │ ├────┤甲申○│ ├──┼─────┤ │ │ │94.12.30│F○○│ │ 1 │135000元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曾珮瑜│ │ │ │ │ │ │ │辰○○│ │ │ │ ├──┼───┼────┼───┼──────┼──┼─────┤ │102 │甲C○│94.12.30│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甲申○│ ├──┼─────┤ │ │ │95.1.20 │F○○│ │ 1 │135000元 │ │ │ │ │亥○○│ │ │ │ │ │ │ │董玟蓮│ │ │ │ │ │ │ │辰○○│ │ │ │ ├──┼───┼────┼───┼──────┼──┼─────┤ │103 │甲亥○│94.12.7 │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甲申○│ ├──┼─────┤ │ │ │94.12.30│F○○│ │ 1 │135000元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b○○│ │ │ │ │ │ │ │辰○○│ │ │ │ ├──┼───┼────┼───┼──────┼──┼─────┤ │104 │甲丁○│94.12.30│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亥○○│ │ │ │ │ │ │ │辰○○│ │ │ │ ├──┼───┼────┼───┼──────┼──┼─────┤ │105 │甲G○│95.1.4 │R○○│ 無限卡 │ 4 │540000元 │ │ │ ├────┤甲申○│ ├──┼─────┤ │ │ │95.1.20 │亥○○│ │ 1 │135000元 │ │ │ │ │辰○○│ │ │ │ ├──┼───┼────┼───┼──────┼──┼─────┤ │106 │t○○│94.10.31│R○○│ 無限卡 │ 3 │40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曾珮瑜│ │ │ │ │ │ │ │辰○○│ │ │ │ ├──┼───┼────┼───┼──────┼──┼─────┤ │107 │o○○│95.1.4 │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108 │甲乙○│95.1.5 │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鍾爵蓮│ │ │ │ │ │ │ │辰○○│ │ │ │ ├──┼───┼────┼───┼──────┼──┼─────┤ │109 │I○○│95.1.20 │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110 │L○○│94.11.11│R○○│ 無限卡 │ 2 │27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 ├────┼───┼──────┼──┼─────┤ │ │ │94.11.29│R○○│ 貴賓卡 │ 1 │105000元 │ │ │ │ │甲申○│ ├──┼─────┤ │ │ │ │F○○│ │ 3 │315000元 │ │ │ │ │M○○│ │ │ │ │ │ │ │b○○│ │ │ │ │ │ │ │辰○○│ │ │ │ ├──┼───┼────┼───┼──────┼──┼─────┤ │111 │甲黃○│94.11.29│R○○│ 貴賓卡 │ 3 │31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112 │黃○○│94.11.25│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辰○○│ │ │ │ ├──┼───┼────┼───┼──────┼──┼─────┤ │113 │y○○│94.11.7 │R○○│ 無限卡 │ 5 │67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辰○○│ │ │ │ ├──┼───┼────┼───┼──────┼──┼─────┤ │114 │e○○│94.11.1 │R○○│ 無限卡 │ 3 │40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辰○○│ │ │ │ ├──┼───┼────┼───┼──────┼──┼─────┤ │115 │x○○│94.12.21│R○○│ 無限卡 │ 1 │135000元 │ │ │ │ │甲申○│ │ │ │ │ │ │ │F○○│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辰○○│ │ │ │ ├──┼───┼────┼───┼──────┼──┼─────┤ │116 │甲辰○│94.12.7 │R○○│ 無限卡 │ 2 │270000元 │ │ │ │ │甲申○│ │ │ │ │ │ │ │M○○│ │ │ │ │ │ │ │甲戊○│ │ │ │ │ │ │ │甲宙○│ │ │ │ │ │ │ │鍾爵蓮│ │ │ │ │ │ │ │辰○○│ │ │ │ └──┴───┴────┴───┴──────┴──┴─────┘ 附表三: ┌─────┬───────────────────┬──────────────────┐ │ 被告姓名 │參與銷售貴賓卡及無限卡之金額(新台幣)│備 註 │ ├─────┼───────────────────┼──────────────────┤ │ R○○ │113,640,000元 │等同附表二所示全部購買人之購買總額 │ ├─────┼───────────────────┼──────────────────┤ │ 甲申○ │113,640,000元 │同上 │ ├─────┼───────────────────┼──────────────────┤ │ 辰○○ │96,735,000元 │針對其個人有參與召攬之附表二部分合計│ │ │ │購買人之購買金額 │ ├─────┼───────────────────┼──────────────────┤ │ M○○ │62,760,000元 │同上 │ ├─────┼───────────────────┼──────────────────┤ │ 甲戊○ │60,660,000元 │同上 │ ├─────┼───────────────────┼──────────────────┤ │ F○○ │52,650,000元 │同上 │ ├─────┼───────────────────┼──────────────────┤ │ 甲宙○ │19,215,000元 │同上 │ ├─────┼───────────────────┼──────────────────┤ │ b○○ │15,900,000元 │同上 │ │ ├─────┼───────────────────┼──────────────────┤ │ 亥○○ │7,680,000元 │同上 │ ├─────┼───────────────────┼──────────────────┤ │ 曾珮瑜 │6,015,000元 │同上 │ ├─────┼───────────────────┼──────────────────┤ │ 董玟蓮 │5,505,000元 │同上 │ ├─────┼───────────────────┼──────────────────┤ │ 甲宇○ │1,995,000元 │同上 │ ├─────┼───────────────────┼──────────────────┤ │ 鍾爵蓮 │675,000元 │同上 │ └─────┴───────────────────┴──────────────────┘ 附表四: ┌───────────────────────────────┐ │買受人:力天公司 │ ├──┬───────────┬────┬─────┬─────┤ │編號│ 銷 售 人 │發票期間│統一發票 │發票金額 │ │ │ │(民國)│ 號碼 │(新台幣)│ ├──┼───────────┼────┼─────┼─────┤ │ 1 │藍洋科技有限公司 │94年4 月│EU00000000│28,571 │ ├──┼───────────┼────┼─────┼─────┤ │ 2 │同上 │94年5 月│FU00000000│28,571 │ ├──┼───────────┼────┼─────┼─────┤ │ 3 │同上 │94年5 月│FU00000000│206,095 │ ├──┼───────────┼────┼─────┼─────┤ │ 4 │同上 │94年5 月│FU00000000│52,381 │ ├──┼───────────┼────┼─────┼─────┤ │ 5 │同上 │94年5 月│FU00000000│103,000 │ ├──┼───────────┼────┼─────┼─────┤ │ 6 │同上 │94年5 月│FU00000000│103,000 │ ├──┼───────────┼────┼─────┼─────┤ │ 7 │同上 │94年5 月│FU00000000│147,143 │ ├──┼───────────┼────┼─────┼─────┤ │ 8 │同上 │94年5 月│FU00000000│39,143 │ ├──┼───────────┼────┼─────┼─────┤ │ 9 │同上 │94年5 月│FU00000000│206,000 │ ├──┼───────────┼────┼─────┼─────┤ │ │同上 │94年5 月│FU00000000│42,857 │ ├──┼───────────┼────┼─────┼─────┤ │ │同上 │94年5 月│FU00000000│209,924 │ ├──┼───────────┼────┼─────┼─────┤ │ │同上 │94年5 月│FU00000000│66,667 │ ├──┼───────────┼────┼─────┼─────┤ │ │同上 │94年6 月│FU00000000│28,571 │ ├──┼───────────┼────┼─────┼─────┤ │ │同上 │94年6 月│FU00000000│62,781 │ ├──┼───────────┼────┼─────┼─────┤ │ │同上 │94年6 月│FU00000000│103,000 │ ├──┼───────────┼────┼─────┼─────┤ │ │同上 │94年6 月│FU00000000│107,904 │ ├──┼───────────┼────┼─────┼─────┤ │ │同上 │94年8 月│GU00000000│187,619 │ ├──┼───────────┼────┼─────┼─────┤ │ │同上 │94年7 月│GU00000000│638,095 │ ├──┼───────────┼────┼─────┼─────┤ │ │同上 │94年7 月│GU00000000│296,619 │ ├──┼───────────┼────┼─────┼─────┤ │ │同上 │94年7 月│GU00000000│28,571 │ ├──┼───────────┼────┼─────┼─────┤ │ │同上 │94年7 月│GU00000000│47,619 │ ├──┼───────────┼────┼─────┼─────┤ │ │同上 │94年9 月│HU00000000│330,476 │ ├──┼───────────┼────┼─────┼─────┤ │ │同上 │94年9 月│HU00000000│71,429 │ ├──┼───────────┼────┼─────┼─────┤ │ │同上 │94年9 月│HU00000000│95,238 │ ├──┼───────────┼────┼─────┼─────┤ │ │同上 │94年9 月│HU00000000│37,190 │ ├──┼───────────┼────┼─────┼─────┤ │ │同上 │94年9 月│HU00000000│397,286 │ ├──┼───────────┼────┼─────┼─────┤ │ │同上 │94年9 月│HU00000000│529,714 │ ├──┼───────────┼────┼─────┼─────┤ │ │同上 │94年9 月│HU00000000│93,190 │ ├──┼───────────┼────┼─────┼─────┤ │ │同上 │94年9 月│HU00000000│93,190 │ ├──┼───────────┼────┼─────┼─────┤ │ │同上 │94年9 月│HU00000000│19,619 │ ├──┼───────────┼────┼─────┼─────┤ │ │同上 │94年9 月│HU00000000│102,857 │ ├──┼───────────┼────┼─────┼─────┤ │ │同上 │94年10月│HU00000000│34,333 │ ├──┼───────────┼────┼─────┼─────┤ │ │同上 │94年10月│HU00000000│61,905 │ ├──┼───────────┼────┼─────┼─────┤ │ │同上 │94年10月│HU00000000│76,190 │ ├──┼───────────┼────┼─────┼─────┤ │ │同上 │94年10月│HU00000000│28,571 │ ├──┼───────────┼────┼─────┼─────┤ │ │同上 │94年10月│HU00000000│453,810 │ ├──┼───────────┼────┼─────┼─────┤ │ │同上 │94年10月│HU00000000│132,429 │ ├──┼───────────┼────┼─────┼─────┤ │ │同上 │94年11月│JU00000000│264,857 │ ├──┼───────────┼────┼─────┼─────┤ │ │同上 │94年11月│JU00000000│132,429 │ ├──┼───────────┼────┼─────┼─────┤ │ │同上 │94年11月│JU00000000│103,000 │ ├──┼───────────┼────┼─────┼─────┤ │ │同上 │94年11月│JU00000000│100,000 │ ├──┼───────────┼────┼─────┼─────┤ │ │同上 │95年 2月│KU00000000│11,448 │ ├──┼───────────┼────┼─────┼─────┤ │ │同上 │95年 2月│KU00000000│29,429 │ ├──┼───────────┼────┼─────┼─────┤ │ │同上 │95年 1月│KU00000000│37,522 │ ├──┼───────────┼────┼─────┼─────┤ │ │同上 │95年 2月│KU00000000│344,476 │ ├──┼───────────┼────┼─────┼─────┤ │ │同上 │95年 3月│LU00000000│571,429 │ ├──┼───────────┼────┼─────┼─────┤ │ │同上 │95年 4月│LU00000000│209,524 │ ├──┼───────────┼────┼─────┼─────┤ │ │明科國際有限公司 │95年 3月│LU00000000│304,762 │ ├──┼───────────┼────┼─────┼─────┤ │ │同上 │95年 4月│LU00000000│180,000 │ ├──┼───────────┼────┼─────┼─────┤ │ │加洲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94年12月│JU00000000│39,238 │ ├──┼───────────┼────┼─────┼─────┤ │ │同上 │94年12月│JU00000000│75,533 │ ├──┼───────────┼────┼─────┼─────┤ │ │同上 │95年 1月│KU00000000│14,610 │ ├──┼───────────┼────┼─────┼─────┤ │ │同上 │95年 1月│KU00000000│480,667 │ ├──┼───────────┼────┼─────┼─────┤ │ │同上 │95年 1月│KU00000000│28,571 │ ├──┼───────────┼────┼─────┼─────┤ │ │同上 │95年 3月│LU00000000│457,143 │ └──┴───────────┴────┴─────┴─────┘ 附表五(計算式): ┌──┬────┬─────┬──────────────────┬────┐ │編號│商品名稱│每單位本金│計算方式 │年利率 │ │ │ │(新台幣)│ │ │ ├──┼────┼─────┼──────────────────┼────┤ │ 1 │東方明珠│10,5000 元│合約期限2 年,每年可領取18%至72%不│14%以上│ │ │貴賓旅遊│ │等之旅遊津貼,期滿可領回92%至108 之│ │ │ │卡 │ │本金,自93年12月1 日起固定為每年領取│ │ │ │ │ │18%之旅遊津貼,期滿領回92%之本金 │ │ │ │ │ │如以93年12月1 日起之比例計算: │ │ │ │ │ │①105,000元(期初所繳納之本金)×92 │ │ │ │ │ │ %=96,600(期滿可領回之本金) │ │ │ │ │ │②105,000 元(期初所繳納之本金)- │ │ │ │ │ │ 96,600元(期滿可領回之本金) │ │ │ │ │ │ =8400元(期滿減損之本金) │ │ │ │ │ │③105,000元×18%×2 年 │ │ │ │ │ │ =37,800元(2 年所領取之報酬) │ │ │ │ │ │④37,800元(2 年所領取之報酬)- │ │ │ │ │ │ 8,400 元(期滿減損之本金)= │ │ │ │ │ │ 29,400 元(期滿所獲得之淨利) │ │ │ │ │ │⑤29,400(期滿所獲得之淨利)÷ │ │ │ │ │ │ 105,000 (期初所繳納之本金)÷2 年│ │ │ │ │ │ =14% │ │ ├──┼────┼─────┼──────────────────┼────┤ │ 2 │東方明珠│13,5000 元│期限2 年,每年可領取購買價格12%之旅│7% │ │ │無限旅遊│ │遊津貼,期滿時可領回購買價格之90%至│ │ │ │卡 │ │100 %之旅遊補助金 │ │ │ │ │ │如以期滿可領取90%之旅遊補助金計算:│ │ │ │ │ │①135,000元(期初所繳納之本金)×90 │ │ │ │ │ │ %=121,500(期滿可領回之本金) │ │ │ │ │ │②135,000元(期初所繳納之本金)- │ │ │ │ │ │ 121,500 元(期滿可領回之本金)= │ │ │ │ │ │ 13500 元 (期滿減損之本金) │ │ │ │ │ │③135,000元×12%×2 年 │ │ │ │ │ │ =32,400元(2 年所領取之報酬) │ │ │ │ │ │④32,400元(2 年所領取之報酬)- │ │ │ │ │ │ 13,500 元(期滿減損之本金)= │ │ │ │ │ │ 18,900 元(期滿所獲得之淨利) │ │ │ │ │ │⑤18,900(期滿所獲得之淨利)÷ │ │ │ │ │ │ 135,000 (期初所繳納之本金)÷2 年│ │ │ │ │ │ =7% │ │ └──┴────┴─────┴──────────────────┴────┘ 附表六(計算式): ┌──────────────────────────────────────────────────┐ │ 購買1 張貴賓卡,每年領取72%之旅遊津貼,期滿領回108 %之本金,實際獲利之情形(新台幣): │ │① 105,000 元(期初所繳納之本金)+30,000元(申購手續費)=135,000 元(實際由力天公司收取之金額) │ │② 105,000 元×72%×2 年=151,200 元(2 年所領取之旅遊津貼) │ │③ 105,000元×108%=113,400元(期滿可領回之本金) │ │④ 113,400元-105,000=8,400元(因期滿可多領得之本金) │ │⑤ 151,200 元+8,400 元=159,600 元(2 年期間可獲得之利益) │ │⑥ 159,600 元(2 年期間可獲得之利益)÷135,000 元(實際由力天公司收取之金額)÷2 年=59.11 % │ ├──────────────────────────────────────────────────┤ │ 購買2 張貴賓卡,每年領取18%之旅遊津貼,期滿領回92%之本金,實際獲利之情形(新台幣): │ │① 105,000 元×2 張=210,000 元(期初所繳納之本金) │ │② 210,000 元+30,000元(申購手續費)=240,000 元(實際由力天公司收取之金額) │ │③ 105,000 元×18%×2 年×2 張=75,600元(2 年所領取之旅遊津貼) │ │④ 105,000 元×92%×2張=193,200元(期滿可領回之本金) │ │⑤ 240,000 元-193,200 =46,800元(實際由力天公司收取之金額與期滿領回本金之差額) │ │⑥ 75,600元-46,800元=28,800元(2 年期間可獲得之利益) │ │⑦ 28,800元(2 年期間可獲得之利益)÷240,000 元(實際由力天公司收取之金額)÷2 年=6 % │ └──────────────────────────────────────────────────┘ 附表七之一(力天公司11樓之1 查獲之扣押物): ┌──┬────────────────┬──┬──┬─────────────────────┬──┐ │編號│品 名 │數量│編號│品 名 │數量│ ├──┼────────────────┼──┼──┼─────────────────────┼──┤ │ 1 │b○○所保管之各期面試名單 │1 冊│ 2 │b○○客戶資料 │1 冊│ ├──┼────────────────┼──┼──┼─────────────────────┼──┤ │ 3 │b○○保管之幹部訓練指導表 │1 冊│ 4 │b○○保管電話接聽表 │1 冊│ ├──┼────────────────┼──┼──┼─────────────────────┼──┤ │ 5 │b○○保管人員輔導分配表 │1 冊│ 6 │b○○保管力天公司資料 │1 冊│ ├──┼────────────────┼──┼──┼─────────────────────┼──┤ │ 7 │b○○保管數碼城合約書 │5 本│ 8 │b○○保管東方明珠旅遊卡 │65張│ ├──┼────────────────┼──┼──┼─────────────────────┼──┤ │ 9 │b○○保管之公司資料 │1 冊│ 10 │黃昱芹所保管力天公司會議及新進員工紀錄表 │1 冊│ ├──┼────────────────┼──┼──┼─────────────────────┼──┤ │ 11 │黃昱芹所保管之卷宗資料 │1 冊│ 12 │黃昱芹所保管面試名單、訪客名單等資料 │1 冊│ ├──┼────────────────┼──┼──┼─────────────────────┼──┤ │ 13 │黃昱芹東方明珠旅遊卡申購合約書 │4 冊│ 14 │黃昱芹回電面談資料表 │1 冊│ ├──┼────────────────┼──┼──┼─────────────────────┼──┤ │ 15 │黃昱芹所保管之報刊紀錄表 │1 冊│ 16 │黃昱芹所保管之電話接聽表 │1 冊│ ├──┼────────────────┼──┼──┼─────────────────────┼──┤ │ 17 │黃昱芹所保管之卷宗資料 │1 冊│ 18 │黃昱芹所保管之數碼城合約書 │1 冊│ ├──┼────────────────┼──┼──┼─────────────────────┼──┤ │ 19 │黃昱芹所保管之無限旅遊卡合約書 │2 本│ 20 │黃昱芹西元2005年筆記本 │1 本│ ├──┼────────────────┼──┼──┼─────────────────────┼──┤ │ 21 │甲宇○所使用之力天公司資料㈠ │1 冊│ 22 │甲宇○所使用之力天公司資料㈡ │1 冊│ ├──┼────────────────┼──┼──┼─────────────────────┼──┤ │ 23 │甲宇○所使用之力天公司資料 │1 冊│ 24 │甲宇○筆記本 │1 冊│ ├──┼────────────────┼──┼──┼─────────────────────┼──┤ │ 25 │劉守訓保管之產品特色資料 │1 冊│ 26 │劉守訓保管之電話接聽表 │1 冊│ ├──┼────────────────┼──┼──┼─────────────────────┼──┤ │ 27 │劉守訓基礎職員座位之物 │1 冊│ 28 │劉守訓所保管之公司簡介制度規章 │1 冊│ ├──┼────────────────┼──┼──┼─────────────────────┼──┤ │ 29 │甲宇○所保管之公司資料 │1 冊│ 30 │甲宙○筆記本㈠ │1 冊│ ├──┼────────────────┼──┼──┼─────────────────────┼──┤ │ 31 │甲宙○筆記本㈡ │1 冊│ 32 │甲宙○筆記本㈢ │1 冊│ ├──┼────────────────┼──┼──┼─────────────────────┼──┤ │ 33 │甲宙○筆記本㈣ │1 冊│ 34 │甲宙○報稿設計表 │1 冊│ ├──┼────────────────┼──┼──┼─────────────────────┼──┤ │ 35 │甲宙○力天公司資料㈠ │1 冊│ 36 │甲宙○力天公司資料㈡ │1 冊│ ├──┼────────────────┼──┼──┼─────────────────────┼──┤ │ 37 │甲宙○所保管之客戶資料 │1 冊│ 38 │甲宙○保管之東方明珠無限旅遊卡合約書 │4 本│ ├──┼────────────────┼──┼──┼─────────────────────┼──┤ │ 39 │甲宙○保管之東方明珠無限旅遊卡 │9 張│ 40 │M○○筆記本㈠ │1 冊│ ├──┼────────────────┼──┼──┼─────────────────────┼──┤ │ 41 │M○○筆記本㈡ │1 冊│ 42 │M○○筆記本㈢ │1 冊│ ├──┼────────────────┼──┼──┼─────────────────────┼──┤ │ 43 │M○○筆記本㈣ │1 冊│ 44 │M○○筆記本㈤ │1 冊│ ├──┼────────────────┼──┼──┼─────────────────────┼──┤ │ 45 │M○○經營計畫書 │1 冊│ 46 │鍾爵蓮卷宗資料 │1 冊│ ├──┼────────────────┼──┼──┼─────────────────────┼──┤ │ 47 │鍾爵蓮數碼城合約書 │3 冊│ 48 │鍾爵蓮之客戶u○○資料(含存摺) │1 冊│ ├──┼────────────────┼──┼──┼─────────────────────┼──┤ │ 49 │鍾爵蓮所保管之客戶資料 │1 冊│ 50 │鍾爵蓮東方明珠無限旅遊卡合約書 │1 本│ ├──┼────────────────┼──┼──┼─────────────────────┼──┤ │ 51 │鍾爵蓮東方明珠卡2 張、GOGO 卡1張│3 張│ 52 │鄭玉蜻公司資料 │1 冊│ ├──┼────────────────┼──┼──┼─────────────────────┼──┤ │ 53 │連怡華個人資料 │1 袋│ 54 │連怡華個人信用卡 │7 張│ ├──┼────────────────┼──┼──┼─────────────────────┼──┤ │ 55 │董玟蓮筆記本 │1 冊│ 56 │董玟蓮公司資料㈠ │1 冊│ ├──┼────────────────┼──┼──┼─────────────────────┼──┤ │ 57 │董玟蓮公司資料㈡ │1 冊│ 58 │呂紹宏電話接聽表 │1 冊│ ├──┼────────────────┼──┼──┼─────────────────────┼──┤ │ 59 │M○○薪資試算表 │1 冊│ 60 │黃昱芹卷宗資料 │1 冊│ ├──┼────────────────┼──┼──┼─────────────────────┼──┤ │ 61 │甲宙○銀行業務進度流程表 │1 冊│ 62 │鍾爵蓮客戶張靜宜東方明珠旅遊卡合約書及資料│1 冊│ ├──┼────────────────┼──┼──┼─────────────────────┼──┤ │ 63 │M○○客戶I○○等6 人信封袋(林│6 袋│ 64 │M○○所保管之現金24萬8 千元 │1袋 │ │ │昭君信封袋含現金2 萬元、雅欣信封│ │ │ │ │ │ │袋含現金8 萬1 千元、文珍信封袋含│ │ │ │ │ │ │現金3 萬元、昀蓁信封袋含現金1 萬│ │ │ │ │ │ │2 千元、鈺馨信封袋含現金6 千元、│ │ │ │ │ │ │璟予信封袋含現金5 千元) │ │ │ │ │ ├──┼────────────────┼──┼──┼─────────────────────┼──┤ │ 65 │五月份績效表等公司資料 │1 冊│ │ │ │ └──┴────────────────┴──┴──┴─────────────────────┴──┘ 附表七之二(力天公司5 樓查獲之扣押物): ┌──┬────────────────────┬──┬──┬─────────────────┬──┐ │編號│品 名 │數量│編號│品 名 │數量│ ├──┼────────────────────┼──┼──┼─────────────────┼──┤ │ 1 │力天公司95年4 、5 月中國信託銀行提款憑證│1 袋│ 2 │護照申請書 │1 冊│ │ │、95年4 月匯款單 │ │ │ │ │ ├──┼────────────────────┼──┼──┼─────────────────┼──┤ │ 3 │力天公司零用金明細表 │1 冊│ 4 │貴賓卡匯款名單 │1 冊│ ├──┼────────────────────┼──┼──┼─────────────────┼──┤ │ 5 │力天公司財務辰○○保管之存摺 │8 本│ 6 │力天公司員工帳戶影本 │1 袋│ ├──┼────────────────────┼──┼──┼─────────────────┼──┤ │ 7 │力天公司營利登記資料 │1 袋│ 8 │加洲科技公司營利登記資料 │1 袋│ ├──┼────────────────────┼──┼──┼─────────────────┼──┤ │ 9 │藍洋科技營利登記資料 │1 袋│ 10 │明科國際有限公司營利登記資料 │1 袋│ ├──┼────────────────────┼──┼──┼─────────────────┼──┤ │ 11 │力天公司員工薪資資料 │1 袋│ 12 │金恆通科技公司請款單 │1 袋│ ├──┼────────────────────┼──┼──┼─────────────────┼──┤ │ 13 │力天公司公文 │1 袋│ 14 │辰○○、盛心怡電腦光碟 │2 片│ ├──┼────────────────────┼──┼──┼─────────────────┼──┤ │ 15 │力天公司人員資料 │1 冊│ 16 │員工明細 │1 張│ ├──┼────────────────────┼──┼──┼─────────────────┼──┤ │ 17 │藍洋公司、力天公司用印紀錄表 │1 張│ 18 │力天公司零用金統計表(94.11 - │1 冊│ │ │ │ │ │95.02 ) │ │ ├──┼────────────────────┼──┼──┼─────────────────┼──┤ │ 19 │金恆通公司客戶簽帳授權書 │1 冊│ 20 │數碼城紅利會員申請表 │1 冊│ ├──┼────────────────────┼──┼──┼─────────────────┼──┤ │ 21 │力天公司員工投保名單 │1 張│ 22 │無限卡、貴賓卡津貼統計表 │1 冊│ ├──┼────────────────────┼──┼──┼─────────────────┼──┤ │ 23 │統一發票金額統計表 │1 冊│ 24 │數碼城一般、黃金紅利會員申請表 │1 冊│ ├──┼────────────────────┼──┼──┼─────────────────┼──┤ │ 25 │力天公司廠商電話聯絡表 │2 張│ 26 │藍洋公司人員薪資表 │1 冊│ ├──┼────────────────────┼──┼──┼─────────────────┼──┤ │ 27 │東方明珠旅行社會計資料 │1 冊│ 28 │力天公司特約商店清單 │1 冊│ ├──┼────────────────────┼──┼──┼─────────────────┼──┤ │ 29 │力天公司印鑑保管切結書 │1 冊│ 30 │力天公司95年3、4月發票 │1 冊│ ├──┼────────────────────┼──┼──┼─────────────────┼──┤ │ 31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 │1 袋│ 32 │力天公司合約中止文件 │1 冊│ ├──┼────────────────────┼──┼──┼─────────────────┼──┤ │ 33 │R○○保管之存摺 │18本│ 34 │力天公司93年每月薪資總表 │1 袋│ ├──┼────────────────────┼──┼──┼─────────────────┼──┤ │ 35 │力天公司93年財務報表 │1 袋│ 36 │力天公司每月人事薪獎資料 │1 袋│ ├──┼────────────────────┼──┼──┼─────────────────┼──┤ │ 37 │達網國際設備租賃合約書 │1 冊│ 38 │數碼城紅利會員卡申請書 │1 袋│ ├──┼────────────────────┼──┼──┼─────────────────┼──┤ │ 39 │和鑫租賃融資申請書 │8 本│ 40 │明科國際有限公司出貨單 │11本│ ├──┼────────────────────┼──┼──┼─────────────────┼──┤ │ 41 │明科國際公司出貨單 │13本│ 42 │藍洋電訊有限公司變更資料 │1 冊│ ├──┼────────────────────┼──┼──┼─────────────────┼──┤ │ 43 │藍洋、力天公司所得扣繳憑單 │1 冊│ 44 │支票貼現融資合約書 │1 冊│ ├──┼────────────────────┼──┼──┼─────────────────┼──┤ │ 45 │力天諮詢顧問出貨單(本票、申請書等) │1 冊│ 46 │史國雲、李結銘本票資料 │1 冊│ ├──┼────────────────────┼──┼──┼─────────────────┼──┤ │ 47 │力天公司94年1 月至95年1 月財務報表 │13本│ 48 │藍洋公司本票資料 │1 袋│ ├──┼────────────────────┼──┼──┼─────────────────┼──┤ │ 49 │東方明珠申購金額代收表 │1 冊│ 50 │力天公司請款資料 │1 冊│ ├──┼────────────────────┼──┼──┼─────────────────┼──┤ │ 51 │東方明珠旅遊卡分期專案表 │1 冊│ 52 │明科公司資料 │1 袋│ ├──┼────────────────────┼──┼──┼─────────────────┼──┤ │ 53 │力天公司資料(新版) │1 袋│ 54 │藍洋電訊支票資料 │1 冊│ ├──┼────────────────────┼──┼──┼─────────────────┼──┤ │ 55 │和鑫租賃小額提款單 │1 冊│ 56 │力天諮詢顧問等公司印章 │14顆│ ├──┼────────────────────┼──┼──┼─────────────────┼──┤ │ 57 │金恆通科技合約書 │1 冊│ 58 │和鑫租賃有限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1 冊│ │ │ │ │ │請表 │ │ ├──┼────────────────────┼──┼──┼─────────────────┼──┤ │ 59 │力天公司95年2月財務報表 │1 冊│ 60 │R○○等出資轉讓契約書 │1 冊│ ├──┼────────────────────┼──┼──┼─────────────────┼──┤ │ 61 │力天公司94年度薪資總表 │1 袋│ 62 │力天公司93年股東會議記錄 │1 袋│ ├──┼────────────────────┼──┼──┼─────────────────┼──┤ │ 63 │力天公司薪資試算表等資料 │1 袋│ 64 │加洲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1 冊│ ├──┼────────────────────┼──┼──┼─────────────────┼──┤ │ 65 │力天公司人事資料 │1 冊│ 66 │藍洋科技有限公司營利等資料 │1 冊│ ├──┼────────────────────┼──┼──┼─────────────────┼──┤ │ 67 │旅遊卡㈠ │45張│ 68 │旅遊卡㈡ │68張│ ├──┼────────────────────┼──┼──┼─────────────────┼──┤ │ 69 │支票存根聯 │10本│ 70 │力天公司旅遊卡申購書、合約書(申請│1 冊│ │ │ │ │ │人甲丁○等46份) │ │ ├──┼────────────────────┼──┼──┼─────────────────┼──┤ │ 71 │力天公司旅遊卡申購書、合約書(申請人蕭惠│1 冊│ 72 │力天公司旅遊卡申購書、合約書(申請│1 冊│ │ │尹等31份) │ │ │人D○○等24份) │ │ ├──┼────────────────────┼──┼──┼─────────────────┼──┤ │ 73 │力天公司旅遊卡申購書、合約書(申請人李蔚│1 冊│ 74 │力天公司旅遊卡申購書、合約書(申請│1 冊│ │ │菁等29份) │ │ │人林淑華等43份) │ │ ├──┼────────────────────┼──┼──┼─────────────────┼──┤ │ 75 │力天公司旅遊卡申購書、合約書(申請人蘇麗│1 冊│ 76 │超球投資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發展基金、│1 冊│ │ │蓉等30份) │ │ │力天公司旅遊卡申購書、合約書(申請│ │ │ │ │ │ │人甲宇○等20份) │ │ ├──┼────────────────────┼──┼──┼─────────────────┼──┤ │ 77 │力天公司旅遊卡申購書、合約書(申請人歐人│1 冊│ 78 │現金50萬元 │1 袋│ │ │章等25份) │ │ │ │ │ ├──┼────────────────────┼──┼──┼─────────────────┼──┤ │ 79 │現金120萬元 │12捆│ │ │ │ └──┴────────────────────┴──┴──┴─────────────────┴──┘ 附表八: ┌──┬────┬─────────┬─────┬─────────────────────┬──┬──────┐ │編號│商品名稱│銷售期間(民國) │ 單位售價 │權益 │銷售│銷售總金額 │ │ │ │ │(新台幣)│ │數量│(新台幣) │ ├──┼────┼─────────┼─────┼─────────────────────┼──┼──────┤ │ 1 │東方明珠│93年7 月間至95年1 │7萬5千元 │合約期限5 年,會員可享旅遊行程優惠、免費旅│35張│262萬5千元 │ │ │超值旅遊│月23日止 │ │遊刊物及旅遊諮詢規劃服務、代辦護照、機票、│ │ │ │ │卡 │ │ │免費身體健康檢查、1,500 萬元旅遊平安險等權│ │ │ │ │ │ │ │益,每年可領取2 萬元旅遊抵用券,分5 年,共│ │ │ │ │ │ │ │可領取10萬元旅遊抵用券。 │ │ │ ├──┼────┼─────────┼─────┼─────────────────────┼──┼──────┤ │ 2 │數碼城紅│於93年5 月間起至94│10萬8千元 │產品期限2 年,每月撥6,30 0點(等同6,300 元│38張│410萬4千元 │ │ │利會員卡│年3 月31日止 │ │)予客戶在「數碼城」網站內購物消費,且生日│ │ │ │ │:白金卡│ │ │當月另可獲得生日禮金購物折價券1,200 元。 │ │ │ ├──┼────┼─────────┼─────┼─────────────────────┼──┼──────┤ │ 3 │數碼城紅│於93年5 月間起至94│6萬6千元 │產品期限2 年,每月撥3,70 0點(等同3,700 元│24張│158萬4千元 │ │ │利會員卡│年3 月31日止 │ │)予客戶消費,且生日當月另可獲得生日禮金購│ │ │ │ │:黃金卡│ │ │物折價券600 元。 │ │ │ ├──┼────┼─────────┼─────┼─────────────────────┼──┼──────┤ │ 4 │數碼城紅│於93年5 月間起至94│1萬2千元 │會員購買後1 次撥13,200點(等同13,200元)予│9張 │10萬8千元 │ │ │利會員卡│年3 月31日止 │ │客戶使用。 │ │ │ │ │:一般卡│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