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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莊崑山唐照明張意聰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複代理人
沈志純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豊勝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繕「豐勝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9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張意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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