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複代理人 沈志純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豊勝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繕「豐勝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9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張意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