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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毒抗字第123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莊飛宗黃憲文陳明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毒抗字第123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 月31日裁定(98年度審毒聲字第976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前與他人發生爭執,而被打斷手骨,曾至高雄市民生醫院及長庚醫院就診,可能因吃藥而有毒品陽性反應,原審遽認被告施用毒品,而裁處將被告應送觀察勒戒,顯有未合,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

㈠按初次吸食或施打煙毒及麻醉藥品者,經人體代謝作用於8小時之內,即有約80%之量排出,24小時之後,續有約剩餘量之90%再排出,72時之後仍有殘餘量排出,吸食或施打者因個人體質不同,其排出時間亦會有所差異,尤其成癮者(抗藥性強)其於吸食後120 小時內所採之尿液,配合較具公信力之儀器(如氣相質譜儀)仍可能被檢測出等情,業經憲兵司令部80年3 月25日(80)鑑驗字第0999號函述明確。又目前常用檢驗尿液中是否含有毒品反應之方法,有免疫學分析法和層析法兩類,尿液初步檢驗係採用免疫學分析法,由於該分析法對結構類似之成分,亦可能產生反應,故初步檢驗呈陽性反應者,需採用另一種不同分析原理之檢驗方法進行確認,大部分地方衛生單位所採用之另一種方法為Toxi-Lab分析法(薄層層析法),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檢驗機構則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GC /MS)分析法,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等情,亦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6 月20日管檢字第0920004713號函示明確。

㈡再依文獻Clarke's Analysis of Drugs and Poisons一書第三版記述:口服可待因後24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86% 由尿液排出,其中40-70%為可待因原態及其共軛物,5-15% 為嗎啡及其共軛物,故服用可待因之製劑可能於尿液中檢出可待因及嗎啡成份。文獻 Disposition of Toxic Drugs andChemicals in Man一書第五版之記述:服用可待因後,因可待因可代謝成嗎啡,尿液中可待因與嗎啡之比值(嗎啡為分母)在24小時內多大於1 ,在24至30小時之間常低於1 ,30小時後,可能僅檢測到嗎啡成分;另依據文獻1995年版的Handbook of Workplace Drug Testing,若可待因總濃度大於300ng/mL,且嗎啡/ 可待因比值小於2 時,應為施用可待因。惟上述文獻係一般性供參考之原則,可檢出之量與服用劑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個人體質與代謝狀況等因素有關,仍可能存在個案差異,此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4年3 月29日管檢字第0940002973號函示在案(見該局96年3 月編印濫用藥物檢驗相關解釋彙編頁126 、127)。故尿液檢驗結果縱然呈現嗎啡陽性反應,惟服用可待因製劑者,其尿液亦可能檢出可待因與嗎啡成分,則該檢驗結果,是否確為施用毒品海洛因所致,自應進一步為調查確認始可。

三、經查:

㈠被告於98年3 月3 日下午13時33分許,警詢結束後經採尿送驗結果,確呈嗎啡呈陰性反應(未檢出)、可待因則呈陽性反應(確認濃度2313),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3 月13日出具之檢驗報告附卷可考。原裁定以上開尿液檢驗報告,認被告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上開說明,即嫌速斷。又被告抗告時陳稱:伊有服用醫院之藥物等語,經本院向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函查結果,被告確曾於97年7 月30日因手傷就診,而該醫院所開藥物其中「MeperidineHCL 」為嗎啡性藥物等語,有該院98年11月4 日(98)長庚院高字第8A1516號函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可待因陽性反應是否係服用上開藥物所致,均非無查明必要。

㈡抗告人以本件事證未明為由,提起抗告,非無理由,因事涉被告之審級利益,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憲文

法 官 陳明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毒抗字第123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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