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翁慶珍、孫啟強、石家禎
- 被告鍾政勳、李秀萍、許國樑、黃泰誌、朱誠俊、洪珮瑜、石阡右、林彥伯、莊宗偉、黃泓霖、歐威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政勳 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律師 楊啟志律師 陳勁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秀萍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律師 侯勝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國樑 選任辯護人 朱淑娟律師 陳正男律師 侯勝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泰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誠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珮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阡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彥伯 選任辯護人 孟昭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宗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泓霖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威志 選任辯護人 謝國允律師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許惠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佳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品瑢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謝國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淑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姿彣 之1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淑華(原名鄭庭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欣僑 上列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鍾夢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美莉 選任辯護人 蔡淑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3 號中華民國98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973 、20306 、2159 5、21596 號,及移送併辦:同署95年度偵字第9059號、5380、42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等十八人涉犯常業詐欺罪部分,均撤銷。 鍾政勳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秀萍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許國樑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歐威志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参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彥伯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莊宗偉、李佳香、黃泰誌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朱誠俊、黃泓霖、李品瑢、蔡淑雯、鄭淑華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石阡右、洪珮瑜、林姿彣、吳欣僑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郭美莉共同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即檢察官上訴被告鍾政勳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駁回。 事 實 一、詹明勳(業經原審判決確定)、鍾政勳均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文件表明收足,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3年間,在高雄市苓雅區○○○路6 號5 樓之2 籌組成立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盛公司),登記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以詹明勳名義登記為股東兼負責人,並於章程載明股東詹明勳出資150 萬元、鍾政勳出資100 萬元、許國樑出資150 萬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黃天佑(更名前為黃致豪)出資100 萬元(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公司應收之股款均未繳納,係經詹明勳委由知情之合昌會計事務所負責人黃金珠(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籌措代墊款500 萬元作為實際出資,而於93年5 月25日存入高盛公司設於高雄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充作已收足股款之證明,並於同年月26日委由不知情之李善餘會計事務所曾善仁會計師,辦理高盛公司設立登記所需備置供主管機關審核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查核報告書,表明高盛公司已收足股款,復由黃金珠於同年月27日持上開不實之股款繳納證明,檢同虛偽之高盛公司公司章程、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會議紀錄、董事願任同意書、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款明細表、存摺影本、各登記出資股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資產負債表等申請文件,向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致使不知情之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承辦公務員認高盛公司股東已依規定繳足股款,符合公司設立登記規定,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事項等公文書上,並於同年月28日核准設立登記,以此方式使高盛公司之負責人詹明勳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實際並未經股東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公司股東股款,足以生損害於高盛公司股本充實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資本管理之正確性。 二、嗣高盛公司成立後,詹明勳、鍾政勳、許國樑等人於93年6 月16日即再行改組,變更登記鍾政勳為董事長,張志偉為不具名投資股東(檢察官另行告發偵查),鍾政勳、許國樑、張志偉及自稱李業勤之成年男子明知高盛公司並未於馬來西亞、貝里斯及薩摩亞等國,實際設有分公司及辦事處營業,且新加坡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及香港未上市之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均為空殼公司,香港未上市之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SIM LIM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下稱香港森林公司〕股票並無上市計畫,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以設立在貝里斯或薩摩亞之高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新加坡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新加坡森林公司)旗下、即將在香港上市之森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1 億股,購入後,待94年5 月31日上市後賣出,投資人即可獲得2 倍以上之利潤等之不實資訊,招攬客戶投資高盛公司之投資事業。嗣李秀萍、林彥伯明知此情,仍於93年7 月28日萌生與鍾政勳、許國樑、張志偉等人共同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而入股成為高盛公司之不具名股東,參與高盛公司實際經營。由鍾政勳兼任公司總經理、許國樑擔任副總經理(後轉客服部副總經理)、張志偉負責提供高盛公司網頁所需資訊、李秀萍擔任副總經理、林彥伯擔任總監兼面談師,並先後引進有相同犯意聯絡,前在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肯迪亞)共事之黃泰誌、莊宗偉、李佳香、洪珮瑜、李品瑢、蔡淑雯、石阡右、許裴欐、郭美莉及友人朱誠俊、黃泓霖、林姿彣、吳欣僑、歐威志(凱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凱興公司】經理)、郭柏宏(檢察官另行告發偵查)等人,由黃泰誌擔任經理兼工作分析師,朱誠俊擔任副經理兼面談師,黃泓霖擔任副理兼面談師,莊宗偉擔任協理,李佳香擔任經理,李品瑢、蔡淑雯(網路上匿名黃曉雯)、鄭淑華(更名前為鄭庭葳)擔任副理,石阡右、洪珮瑜、吳欣僑、林姿彣擔任主任等,許裴欐擔任組訓兼會計,郭美莉(時而自稱為郭小美)負責員工教育訓練、設計文宣兼業務員(各服務公司、職務名稱、任職起迄時間、工作內容均詳如附表一所示),郭柏宏(未據起訴)擔任經理,並招募附表二所示其他未據起訴、同有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之業務員,對外以隱名合夥方式招攬涉世未深、無社會經驗,但收入穩定,易於向銀行貸款之年輕人,詐稱投資認購高盛公司所持有、將上市之香港森林公司股票之權利,保証於香港森林公司股票上市後,必可獲得2 倍以上優厚利潤之虛偽不實言詞招攬客戶,對無現金投資之客戶並鼓吹其向銀行貸款,復由歐威志為無自有資金之投資者辦理銀行貸款,歐威志明知前述高盛公司之員工係對客戶施用詐術以取得投資金額,竟仍與前述高盛公司之員工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歐威志為客戶辦理高額銀行貸款,歐威志並在客戶劉騰宏辦理貸款時,對其佯稱,自己亦買了很多香港森林公司股票;又在客戶潘秋實理貸款時,對其佯稱,高盛公司獲利豐厚,獲利是投資金額的1 至2 倍云云,使客戶誤信而投資;歐威志從其辦理之客戶貸款總金額中,對客戶收取4.5%之手續費(即佣金),由歐威志分得客戶貸款總金額3.5%之8 成的佣金(餘歸凱興代辦公司取得)外,高盛公司則可朋分貸款金額1 % (其中八成由高盛公司主管朋分,其餘則歸高盛公司)之佣金,渠等以此方法共同詐取不特定投資者款項。 三、鍾政勳等人以投資高盛公司持有香港未上市之森林公司股票權利之虛偽資訊,詐取不特定投資者款項之方式如下: (一)鍾政勳、許國樑首先設計並大量印製虛擬不實內容之隱名合夥定型化契約書,其內容概以:「甲方(即投資人)對乙方(即高盛公司)所經營貝里斯商KAO SHE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譯成中文為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投資事業,出資新台幣***元,於甲處分合夥財產或收受股息時,依附件【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約定分配利益。」;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內容概以:「一、由合夥人(甲方投資人)就營業人(乙方高盛公司)經營投資貝里斯商KAO SHE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公司之投資事業出資。二、按KAO SHE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公司(譯為中文為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KAO SHENG INTERNATIONAL DEVELOPMEMT CO LTD(譯中文為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百分之百股權之控股公司,而KAO SHENG INTERNATIONAL DEVELOPMEMT CO LTD公司持有即將於香港掛牌上市之新加坡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SIM LIM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股份1 億股。上市後出賣時,按出資額比例分配利潤。三、本契約投資預計於民國94年5 月31日前,分配利益」云云。以根本不存在之所謂貝里斯商KAO SHE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公司(譯成中文為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虛設之香港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SIM LIM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及該公司將於94年5 月31日前上市,可立即變現,獲利達2 倍以上為晃子,欺矇不諳英文,並對國外公司難以查詢虛實等因素,引誘涉世未深、經驗不足之年輕人,供簽署投資契約之用。 (二)復由張志偉負責高盛公司網頁設計,資訊提供,而於電腦網際網路上架設「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www.kao-sheng.com 網站,作誇大不實廣告,內容概稱:「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乃一間投資控股公司,主要業務是透過全資及合資公司,於台灣或海外地區尋找優質之投資項目……,本公司於馬來西亞、貝里斯及薩爾摩亞等國,設有分公司及辦事處,專責透過海外附屬公司持有香港、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地之上市及上市前股票證券…」等廣告,並張貼剪報及照片,藉以擴張高盛公司氣勢及規模,以資取信涉世未深之現役軍人及一般年輕人,誤信高盛公司為資本雄厚,係具有遠景之績優公司。 (三)再以鍾政勳與李秀萍各自為首,就各引進之上開公司成員組成連隊,再對外招募業務員,以招攬每一單位69,000元資金,個人可依階級抽取5,000 元至2 萬元不等之報酬(業務員成交1 單位可獲取5,000 元獎金,主任、副理、經理、協理成交1 單位可獲取業績獎金各為7,000 元、9,000 元、13,000元、20,000元),每單位總獎金為2 萬元,成交者抽取後之餘額再依職級分配,面談師成交1 單位則可獲取1,000 元獎金,且依招募客戶數量績效,作為晉升主任、副理、經理、協理之依據,晉升為幹部後,除可得較高之底薪外,尚可依階級分配旗下業務員所招攬之投資金額,享有類似多層次傳銷之厚利,復教導、訓練員工以上網交友、街頭、火車站訪問填寫問卷或利用客戶再介紹、職業軍人提供軍隊內同仁通訊錄等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以認識年輕人,尤以軍中年輕職業軍人為主要對象,利用渠等缺乏社會經驗,有穩定工作且符合銀行貸款之條件,而招攬投資之高盛公司員工多為年輕貌美之女子,讓客戶有進一步交往之幻想,再進一步主動邀約客戶至餐飲店用餐見面,復以投資理財、協助取回阿肯迪亞投資款,債務整合,解決財務問題、降低銀行利率、處理與他人間之法律糾紛為由,進行會面交往,或以前揭不實訊息對投資人進行遊說,抑或將投資人引介至高盛公司交由公司幹部、面談師接手,由李秀萍、許國樑、黃泰誌、朱俊誠、黃泓霖、莊宗偉、林彥伯、郭柏宏等人負責介入極力遊說,訛稱高盛公司在海外投資龐大之養殖漁業等各項事業,及經營貝里斯商KAO SHENG ASSET MANAGEMNT CO LTD公司,而KAO SHE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公司為高盛公司百分之百股權之控股公司,且高盛公司因而間接持有即將於94年5 月31日在香港掛牌上市之新加坡商森林公司( SIM LIM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股份1 億股,若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投資,按每單位69,000元,可購得新加坡森林公司股票12,000股,迨94年5 月31日掛牌上市,即可獲得2 倍以上之優厚利潤云云,又假稱投資機會難得,佯裝打電話至香港確認可否投資,甚至業務員、面談師亦偽稱已花錢投資高盛公司且獲利不錯等方式,使投資人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以為認購高盛公司持有森林公司股票之權利,於斯時必可獲得訛稱之豐厚利潤,而簽署隱名合夥契約投資。猶有甚者,倘投資人缺乏自有資金,更遊說投資人向銀行貸款,且貸款較投資金額為高之額度,將一部分之貸款餘額存放於銀行帳戶內供銀行按月扣息,既不會影響每月生活費,屆期公司94年5 月31日上市後,可獲2 倍以上利潤,便可償還貸款,又可獲得一筆資產之不實訊息,以增加投資人參與意願之誘因。再由歐威志負責搭配辦理銀行貸款業務,致包括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蔡順城等115 人(簽立隱名合夥契約之時間、單位、金額及出面對被害人詐騙之行為人,均詳如附表二所載,起訴書誤載為154 人,併予更正),簽立隱名合夥契約投資,高盛公司員工甚至代為保管投資者之身份證、印章、銀行存摺及提款卡,以掌控貸得資金,倘投資者中途後悔拒絕投資,再以各種理由回絕,迫使被害人無從解約,只得簽立隱名合夥契約。 四、前開投資人投資之款項,大部分款項係由投資人辦理銀行貸款支付,其中歐威志辦理貸款部分,對投資人收取貸款總額4.5%之佣金(歐威志分得貸款總額3.5%中之八成金額,其餘2 成歸凱興代辦公司,高盛公司主管分得貸款總額1%之8 成,貸款總額1%之2 成歸高盛公司所有),而所貸得款項,分別匯入各被害人帳戶後,或由業務員代為領取貸款,交回給公司會計許裴欐或莊宗偉,再轉交存至李秀萍、鍾政勳所指定之帳戶內,迄至94年5 月30日止,累計投資人蔡順城等 115 人,投資約1037單位,除歐威志、高盛公司按上開貸款比例詐得之款項外,高盛公司尚詐取財物約7,144 萬元(各投資人姓名、投資單位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除前述每單位之業務獎金2 萬元(若係專員成交則抽獎金5,000 元、主任可抽7,000 元、副理9,000 元、經理1 萬3,000 元,其餘獎金則依職級分配)外,高盛公司管銷費用則由聯隊負責人李秀萍、鍾政勳平均分攤,其餘均歸李秀萍、鍾政勳、許國樑、林彥伯等股東按其持股比例朋分,鍾政勳、李秀萍、許國樑、黃泰誌、朱誠俊、洪珮瑜、石阡右、林彥伯、莊宗偉、黃泓霖、李佳香、李品瑢、蔡淑雯、林姿彣、鄭淑華、吳欣僑、郭美莉及歐威志、會計許裴欐及附表二未據起訴之其他業務員、股東郭柏宏、張志偉等人均恃此收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而李秀萍、鍾政勳並將詐得款項匯入李業勤在香港、馬來西亞、澳洲等地虛設人頭帳戶,從93年7 月6 日至94年4 月27日止共匯出27筆,共計16,468,350元;李秀萍另將部分詐得款項存入黃泓霖、黃韻潔(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歐威志帳戶,續轉匯11,519,000元至香港匯豐銀行(HSBC HK,HONG KONG OFFICE 1QUEENS ROAD CENTRAL HO NG KONG )帳號000000000000號、收款人:LI HSIU PING(李秀萍)之個人帳戶內,匯款名稱為贍家匯款。至被害人匯入高盛公司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 帳戶者,計17,396,486元,惟匯入後隨即遭轉匯領出,截至94年4 月25日帳戶內已呈現0 元;另匯入高盛公司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開立000-00-0000000帳戶者,亦於93年12月27日提領141,629 元後,餘額為『0 』:另高盛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四維分行000000000000帳戶,自93年7 月5 日起,投資人匯入計5,973,771 元,截至93年12月10日餘額為『100 』,高盛公司帳戶悉無餘款。迄屆94年5 月31日,高盛公司所稱森林公司在香港掛牌上市日期已過,證實無掛牌上市情事。 五、嗣經投資人許昆智於94年4 月13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投資人王中平於94年4 月14日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八偵查隊報案,始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下,於94年6 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指揮刑事警察局第八偵查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雄港務警察局、高雄憲兵隊,在高雄市苓雅區○○○路6 號5 樓之2 、高雄市苓雅區○○○路847 號、高雄市○○區○○街28號11樓之5 、高雄市新興區○○○路12巷26之1 等處,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始查知上情。 六、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查緝,或經如附表二所示之蔡順城等人提起告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甲、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之辯護人主張警方製作之高盛公司涉嫌詐騙成員組織圖、資金流向圖為審判外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核其上開書面陳述與被告等人警詢筆錄所陳內容大致相符,並無特別可信之情況,亦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故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應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等4條之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前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如後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偵查、審判中以證人、被害人身分所為證述,本件被告及檢察官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七第21頁),且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於作成時無任何不適當之情況,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說明,應認其等於警詢、偵查、審判中所為證述均有證據能力。 三、另其他證據部分,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各該證據不同之性質,以提示或告以要旨等法定調查方法逐一調查,並使當事人表示意見,本院亦查無法定證據取得禁止或證據使用禁止之情形,故認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均具證據之適格。 乙、有罪部分: 壹、被告鍾政勳違反公司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 訊據被告鍾政勳對於上揭事實一即高盛公司股款並未經股東實際繳納完足,仍由共同被告詹明勳委由黃金珠出具文件表明收足,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該管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掌管之公司登記等公文書之犯行,業據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核與共同被告詹明勳於原審時之自白、證人黃金珠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93年5 月28日高雄府建二公字第09300847750 號高盛公司核准登記函、公司章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設立登記申請書、代送文件委託書、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發起人會議事錄、股東名簿、董事會議紀錄、會議簽到簿、董事監察人名簿、董事監察人身分證正反影本、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委託書、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高雄銀行建國分行存摺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高雄銀行93年5 月25日存摺存款存入憑條、高雄銀行存款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高雄銀行93年5 月27日存摺類存款取款條在卷可憑,足認被告鍾政勳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被告鍾政勳違反公司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予認定。貳、關於被告鍾政勳等18人常業詐欺部分: 一、訊據被告鍾政勳等18人固均坦承分別於高盛公司擔任如附表一所示之職務(各被告服務公司、職務名稱、起迄時間、工作內容及本院認定任職起迄時間之證據資料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對外以高盛公司持有之香港森林公司股權1 億股將於94年5 月31日在香港掛牌上市為由,對外招攬客戶投資高盛公司,且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確有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投資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均辯稱:李業勤有來高盛公司與員工見面,相信鍾政勳與之簽立之協議書及李業勤交付之香港森林公司、薩摩亞高盛公司等資料均實在,且黃隆豐(自稱黃培修)律師亦到公司講解,表示隱名合夥契約沒有違法云云。此外,以下被告另有辯解如下:(一)被告鍾政勳辯稱:高盛公司並無以根本不存在之公司向投資人詐騙,高盛公司所投資薩摩亞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LTD係依薩摩亞國際公司1987法令註冊設立之國際公司,且持有香港森林公司股份1 億股,高盛公司所為上開網路登載內容,其資料來源是張志偉所提供,不知是否屬實,況股東黃致豪曾前往馬來西亞查看漁場,至於如期上市可有2 倍獲利,係依據協議書及外國人自稱為李業勤者之告知,並非憑空捏造;我實際上僅取得約50萬元之業績獎金,其餘款項扣除匯予李業勤的股票價金、業務員之業績獎金及公司管銷費用,均由被告李秀萍負責處理,我並未與李秀萍共同朋分花用云云。 (二)被告李秀萍辯稱:我從未參與擬定隱名合夥契約、附件、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及擬定架設網站網頁之過程,且黃培修(即黃隆豐)律師亦曾告知我前揭文件之適法性,因此主觀上相信文件及網站內容係屬真正;契約上之新加坡森林公司即為香港森林公司,我曾將投資人之投資款項匯予李業勤,故縱使合夥契約、附件及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內容不實,我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之犯意,我自己也有買香港森林公司股份云云。 (三)被告許國樑辯稱:高盛公司成立前,證人黃天佑(原名黃致豪)、張志偉曾分別進行必要之徵信,我因此確信李業勤、張文忠所述及交付資料為真,才向李業勤購買1 億股香港森林公司股份,並請賴玉山律師審核及保管股票正本。我彙整李業勤、張文忠交付資料後,即根據該資訊對高盛公司員工進行教育訓練,之所以加入高盛公司,係因對新加坡森林公司所投資之高密度漁業養殖技術產生高度的興趣,才與國內養殖專家即證人陳文雄一同前往雲林縣口湖鄉等地,實地對於養殖業漁池進行了解,定型化隱名合夥契約之內容乃黃培修律師草擬而成,高盛公司所為上開網路登載內容,其資料來源是李業勤、張文忠所提供,我不知資料為不實及有無違法之處。況我除對於高盛公司出資35萬元外,也有投資3 個單位,直到93年9 月因不堪虧損才退股,不再享有分紅或負擔支出或業績壓力,93年10月開始完全不再插手公司業務,改擔任客服工作,每月領取3 萬元薪水,我並未參與詐欺行為云云。 (四)被告林彥伯辯稱:因被告鍾政勳及許國樑對高盛公司之經營及投資方式之說明,且曾親自參與高盛公司在中國大陸廣東省所舉行之海外記者會,所以主觀上相信高盛公司的確有從事海外投資及未來之發展性,方加入為股東,有買香港森林公司股票,於94年1 月間因為發現公司運作有些矛盾就退出公司,我自己的姊姊也有買香港森林公司股票,絕無詐欺之犯意云云。 (五)被告莊宗偉、黃泓霖、黃泰誌、朱誠俊、石阡右、李佳香、李品瑢、蔡淑雯、林姿彣、鄭淑華、吳欣僑、郭美莉、洪珮瑜(下稱被告李佳香等人)均辯稱:被告李佳香等人並未參與隱名合夥契約之草擬與計畫,且均係擔任職員或最低階之業務工作,擔任高盛公司員工,辦理公司交辦的工作,再加上高盛公司之法律顧問黃培修律師曾針對隱名合夥契約之適法性進行教育訓練,因此深信高盛公司負責人鍾政勳確實擁有新加坡森林公司股份,且仍相信新加坡森林公司確實曾有過上市計畫,縱使被告李佳香等人未再窮盡一切查證之能力,僅屬有無過失之問題,但於進行業務招攬時,均未有明知新加坡森林公司不存在及沒有上市計畫之情事,故並無參與詐欺犯行或明知仍故為其他不法情事云云。 (六)被告歐威志辯稱:我是凱興公司經理非高盛公司員工,對高盛公司與客戶簽訂隱名合夥契約之過程並不知情,亦未參與,僅單純收取投資人向銀行貸款申請金額之佣金,我只是單純的代辦業者,與高盛公司從事之營業活動內容無關,更無參與該公司詐欺犯行云云。 二、經查:本案所有被告均明知其所用以招攬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投資之所有文件均屬虛偽不實,仍舊持以鼓吹他人投資,茲分述理由如下: (一)高盛公司成立後未久,於93年6 月16日改組,記名股東為鍾政勳、許國樑等人,李秀萍、陳彥伯則於同年7 月28日成為無記名股東,並由被告鍾政勳擔任董事長兼任公司總經理、被告許國樑擔任副總經理(後轉客服部副總經理),後續加入之被告李秀萍擔任副總經理、被告林彥伯擔任總監兼面談師,並先後引進前在阿肯迪亞共事之被告黃泰誌、莊宗偉、李佳香、洪珮瑜、李品瑢、蔡淑雯、石阡右、許裴欐、郭美莉等人及友人即被告朱誠俊、黃泓霖、林姿彣、吳欣僑、歐威志、郭柏宏等人,分別由被告黃泰誌擔任經理兼工作分析師、面談師,被告朱誠俊擔任副經理兼面談師,被告黃泓霖擔任副理兼面談師,被告莊宗偉擔任協理,被告李佳香擔任經理,被告李品瑢、蔡淑雯(網路上匿名黃曉雯)、鄭淑華(即鄭庭葳)擔任副理,被告石阡右、洪珮瑜、吳欣僑、林姿彣擔任主任,原審被告許裴欐擔任組訓兼會計,被告郭美莉負責教育訓練、設計文宣兼業務員,郭柏宏擔任經理,被告歐威志負責辦理投資人貸款,而高盛公司招募業務人員所實施之教育訓練,係以高盛公司所投資之新加坡商森林公司將於94年5 月31日在香港掛牌上市為由,以隱名合夥方式對外招攬客戶投資,該隱名合夥契約書內容概以:「甲方(即投資人)對乙方(即高盛公司)所經營貝里斯商KAO SHE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譯成中文為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投資事業,出資新台幣***元,於甲處分合夥財產或收受股息時,依附件【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約定分配利益。」;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內容概以:「一、由合夥人(甲方投資人)就營業人(乙方高盛公司)經營投資貝里斯商KAO SHE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公司之投資事業出資。二、按KAO SHE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公司(譯為中文為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KAO SHENG INTERNATIONAL DEVELOPMEMT CO LTD(譯中文為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百分之百股權之控股公司,而KAO SHENG INTERNATIONAL DEVELOPMEMT CO LTD公司持有即將於香港掛牌上市之新加坡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SIM LIM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股份1 億股。上市後出賣時,按出資額比例分配利潤」,且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業經被告鍾政勳等人供承不諱,復據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5 所示之證人即被害人蔡順城等人於警詢、偵查或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相關筆錄所在卷號、頁數,均詳如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載),並有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所提出之隱名合夥契約書及匯款、存摺或貸款資料附卷可據(相關證據所在卷號、頁數,亦均詳如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載),復有扣案之隱名合夥契約書、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該二文件於附表二中統稱合約書)、附件、客戶資料表、訓練資料、高盛業務部開發及客戶資料、鴻業員工聯絡名冊、雜記簿、教學錄音帶、客戶開發資料、宣傳業績廣告、聲明書資料、李秀萍私人筆記本、高盛公司月結收支明細表等在卷可佐,均堪認定屬實。 (二)所有被告皆以下述之高盛公司設立之www.kao-sheng.com 網站網頁內容、李業勤提供之香港森林公司資料(中英文版)、持股證書、剪報資料、協議書、薩摩亞高盛公司登記資料、股份證明書使被害人閱覽,以取信被害人,使其投資之事實,業據被告鍾政勳自承:「我會把這些資料跟員工說。包括要上市公司的資料、香港森林公司的資料、新加坡森林公司的資料,…一拿到這些資料就會讓股東看」(見原審卷七第100-101 、123-124 頁),被告李秀萍自承:「李業勤有給我們有關森林公司的相關資料,森林公司是養殖漁業,我們也是給客戶看李先生給我們看的資料,及讓客戶上網看森林公司的網路資料及報章雜誌的資料,…我進公司時,合約書、報章雜誌全部都有…,面談師跟客戶談的時候,業務會在場,面談師所出示的資料都是公司給的,一些報章雜誌」(見原審卷一第102 頁、原審卷五第25頁、原審卷七第229-300 頁)。被告許國樑自承:「公司收到新加坡或香港的森林資訊,因為都是原文,由我摘錄要點,再向公司所有員工教育」(見警1 卷第50頁)、「面談師在與客戶談投資時,與客人所講的資料內容,是由李業勤提供藍色的類似公司營運企劃書,及他們剪報,及李業勤提供之介紹森林集團公司的書…,我帶上開李業勤所提出之藍色營運資料向他們作說明」(見原審卷六第82、84頁),被告黃泰誌自承:「公司主管許國樑跟鍾政勳,會從國外拿一些書面資料,大部分都由許國樑跟我們解說書面資料的內容…,由被告鍾政勳、被告許國樑、被告林彥伯幫我們上課,教育投資知識,再由高盛公司提供書面資料類似影本、報紙、傳記等,將這些公司狀況與書面資料介紹給客戶」(見警1 卷第114 頁、原審卷五第22頁),被告朱誠俊自承:「由黃泰誌拿書面資料給我並解說內容」(見警1 卷第126 頁),被告黃泓霖自承:「高盛公司給我香港森林公司資料,讓我與客戶面談,公司還給我們香港公司的報紙雜誌及新加坡森林公司創始人的傳記」(見原審卷五第22頁),被告林彥伯自承:「資訊來源大部分來自許國樑,但還有剪報、簡介資料」(見原審卷六第140-141 頁)、「我們會給客戶看新加坡森林公司資料、介紹森林集團跨國公司,提及為何會到香港上市,提出高盛公司與森林公司資料」(見原審卷五第20頁),被告李佳香自承:「拿媒體的報紙等書面資料給客戶看,並告訴他們說媒體報導的就是他們的保障」(見94年度他字第3021號卷第21頁),被告李品瑢自承:「森林公司會提供資料,我看過資料」(見原審卷一第282 頁),被告蔡淑雯自承:「資料從公司來,上課的人有鍾政勳、許國樑,透過他們才有這些資訊」(原審卷九第143 頁),被告吳欣僑自承:「我給客戶的資訊是公司給的,公司會有教育訓練,我記得有郭美莉及其他人會上教育訓練的課」(見原審卷九第143 頁)等語,堪信所有被告於勸誘被害人投資時,皆已詳閱所有香港森林公司、高盛公司之相關文件,可以認定。 (三)高盛公司網站內容顯不實在: 高盛公司所架設之www.kao-sheng.com 網站網頁揭載:「高盛公司乃一間投資控股公司,主要業務是透過全資及合資公司,於台灣或海外地區尋找優質之投資項目,包括投資公開發行之上市及非上市股本證券,可換股票據、優先股、認購權等,本公司並於馬來西亞、貝里斯及薩爾摩亞等國設有分公司及辦事處,專責透過海外附屬公司持有香港、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地之上市及上市前股本證券,按台灣現有稅務條例,該等海外有價證券將不扣任何稅務承擔,本公司亦把部分轉投資到上述地方,希望東南亞的強勁經濟表現,能為本公司獲取亮麗的經濟財報」等語(詳移送書附件第三卷宗第5561頁至第5636頁),客觀上足使他人認高盛公司係以在國外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之方式,投資外國績優公司上市或未上市股票,獲取經營利潤,及高盛公司持有森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股份,預計將以每股2.5 港幣發行籌資進行投資之事實。然實際上,高盛公司並未在馬來西亞、貝里斯等國,設有分公司及辦事處,且未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海外投資,業經高盛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鍾政勳於警詢坦承不諱(見警卷一第5 、7 頁),再證人洪珮瑜亦證稱:「高盛公司營業項目只有尋找新加坡商森林集團在香港要掛牌上市的隱名合夥人」等語(見警1 卷第338 頁),其餘被告均自承,收入係來自引誘被害人投資之金額,獎金依個人之職級朋分,且有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94年5 月17日馬來經自第09405180號函、駐貝里斯大使館電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4年5 月10日經審二字第0940012211號函在卷足稽(見移送書附件第二卷宗第4873、4879、4883頁),足證渠等均明知高盛公司網頁所載「本公司並於馬來西亞、貝里斯及薩爾摩亞等國設有分公司及辦事處」云云,並不實在,猶以之誘導被害人使其誤信而投資。 (四)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SIM LIM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雖在1963年曾在新加坡登記,然1989年被併購後,至今無任何以該名稱登記之其他同類型公司,被告鍾政勳亦均無進出新加坡之紀錄,有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94年6 月20日新加字第432 號函在卷足佐(見移送書附件第二卷宗第4875頁),被告鍾政勳亦自承:「我知道新加坡森林公司早就被合併了」(見原審卷二第14頁),是被告鍾政勳明知新加坡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並不存在乙情,堪可認定。 (五)證人鍾政勳證稱:「貝里斯公司因為股權無法做轉交、切割,所以後來找了一間薩摩亞公司」(見原審卷七第95頁),證人許國樑證稱:「貝里斯商是李業勤提供給我們的條件,後來發現該單位沒一億股,薩摩亞有符合1 億股,經過內部股東會議討論之後,就把投資標的由經營貝里斯商改為投資薩摩亞,沒有經過(隱名)合夥人會議」(見警1 卷第54頁),證人李佳香證稱:「鍾政勳跟我們說過是透過貝里斯商,因為某種原因轉換到薩摩亞,投資人並不知道」(見警1 卷第306 頁),證人林姿彣、鄭淑華、吳欣僑、郭美莉均證稱:「不知道高盛公司是否有實際經營投資貝里斯商…,李秀萍、鍾政勳及許國樑跟我們講,高盛公司有投資經營貝里斯商,並教我們要這樣跟客戶講」等語(見警1 卷第357 、388-389 、404 、429-430 頁),對照李業勤係提供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薩摩亞公司註冊證書(見原審卷二第73頁),即可得知隱名合夥契約所載貝里斯商KAO SHENG ASSET MANAGEMENT CO LTD公司(譯成中文為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不存在,被告等人猶繼續使用隱名合夥契約使被害人誤信而投資乙情,亦可認定。 (六)至於香港森林公司(SIM LIM INVESTMENT HOLDINGS LTD )雖有在香港登記,惟公司電話已停用,所寄信件無人收受,寄存亦無人領取,香港電訊公司亦稱該公司無租用電話線紀錄,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95年2 月6 日(95)港局商字第0096號函附卷足證(見原審卷三第88頁),是香港森林公司為一虛設公司乙情,亦堪認定,益足證高盛公司所持有無論是新加坡森林公司或香港森林公司,均屬已消滅或未實際經營之紙上公司;而此類公司如何以每股折算港幣2.5 元價值在集中市場交易一節,自非無疑。 (七)再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係依薩摩亞國際公司法1987法令所設立之國際公司,POLARIS LIMITED (變更為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前之名稱)亦同,固有被告李秀萍、鍾政勳所提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LTD 股份證明書及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中文翻譯之薩摩亞公司註冊證書(見原審卷二第73至75頁)可證,前述證書文件所蓋印之章戳及簽字,均確係由薩官方單位簽發無誤,有外交部100.2.8 外條二字第10004058540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61 頁),然該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股份證明書所載薩摩亞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股東為Chung Cheng-Hsun(鍾政勳)及WU Yik Wa (吳翊華)(見原審卷五第163- 165頁),並非台灣高盛公司,足證高盛公司並非薩摩亞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之股東,對KAO SHENG INTERNATION AL CO LTD 並無任何股權存在,彰顯高盛公司嗣後另以聲明書將隱名合夥契約貝里斯商更改為薩摩亞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且持有香港森林公司股份1 億股云云,亦非實在。是不論被告等18人係以台灣高盛公司持有貝里斯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薩摩亞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高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勸誘被害人投資,實際上均屬虛偽。而前述公司證書及股份證明書兩相對照,即可得知高盛公司並未持有薩摩亞高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被告全體每日閱覽並以此資料勸誘被害人投資,焉有不知之理! (八)被告鍾政勳、許國樑等18人另提出協議書1 份(見原審卷二第77頁),欲證明高盛公司確實以港幣400 萬元向李業勤購買香港森林公司1 億股股權,渠等係受李業勤詐騙云云。惟查: 1.依該協議書所載:「簽約日期為93年8 月13日,高盛公司應於93年12月30日或之前付清最後1 筆款項,賣方於買方付清全部款項7 個工作天內將賣方所擁有薩摩亞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股份轉名予買方」(見本院卷五第141 至143 頁)。但查薩摩亞公司註冊證書所載POLAR IS LIMITED變更名稱為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係在93年9 月16日,有薩摩亞公司註冊證書可稽(見原審卷三第132 頁),是上開協議書於93年8 月13日簽約時,薩摩亞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尚不存在,協議書竟記載賣方擁有不存在之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LTD 股份與上開薩摩亞公司註冊證書所載根本不符。 2.又該協議書另記載:「森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擬定於2005年(即民國94年)3 月31日前在香港證券交易所掛牌。Kao Sheng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Ltd. 擁有1 億股的森林投資股份」,然各被害人簽立之隱名合夥契約書竟記載「94年5 月31日前」即可分配利益(即香港森林公司於「94年5 月31日前」上市,見94年度偵字第13973 號卷第379 頁),二者所載顯不相符。 3.且依香港森林公司股東名冊之記載,薩摩亞高盛公司之前身Polaries Limited持有之股數為100,100,000 股(見原審卷二第58頁),及香港森林公司股票2 張亦各記載,93年10月11日股票持有人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 Ltd.持有股數1 億、持有股數10萬股(見原審卷一第146 、147 頁),然協議書竟載「Kao Sheng InternationalDevelopment Co.,Ltd.擁有『1 億股』的森林投資股份」,顯與香港森林公司股東名冊、香港森林公司股票2 張之股數記載不符。 4.此外,該協議書既係被告鍾政勳以高盛公司之名義簽立(見協議書末端之簽約人欄),被告鍾政勳亦自承:「台灣高盛持有薩摩亞高盛100%股權」(見原審卷七第100 頁),然薩摩亞高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竟於94年4 月29日移轉登記於被告鍾政勳、吳翊華個人名下,而非高盛公司名下,有Kao Sheng International Co.,Ltd. 股票3 張在卷可證(見原審卷五第163- 165頁),亦均與協議書所載不符。 5.再依卷附高盛公司匯款至香港、馬來西亞、澳洲受款人資料,受款人皆非協議書賣方李業勤,且約定付款期限、次數及金額亦與協議書不符(見偵卷四第72至75頁、原審卷一第148 至177 頁)。 6.被告鍾政勳、許國樑與李業勤之交易既高達400 萬港幣(以當時匯率約1 港幣兌換4.4 台幣計算,交易額高達台幣1760萬元),渠等擬此協議書時,理當極為慎重,並多方求證,渠等竟就此重大交易之協議書內容為錯誤、虛偽登載,顯不符合一般交易常規。且由上述協議書、高盛公司網頁、隱名合夥契約書實質內容有前述錯誤不實記載亦可得知,對被告鍾政勳、許國樑等人而言,協議書實質內容有無錯誤、不實均非重要,協議書、股份證明書、公司登記資料形式上存在、可供取信社會經驗不足之投資人,在未詳閱、比對書面資料,及面對業務員、面談師以重利引誘之情況下,使其陷於錯誤而投資,方為渠等之重心。 7.況且,被告鍾政勳既稱高盛公司於94年4 月才將款項給付完畢,依上開協議書約定,高盛公司最快亦於94年4 月款項給付完畢後,方能取得股權,然依卷附高盛公司之客戶資料表所示,高盛公司與客戶卻在93年7 月1 日即開始簽訂上開隱名合夥契約(見警卷二第72至143 頁),足見在上揭協議書尚未簽訂前,高盛公司即以持有香港森林公司1 億股股份為名義詐取財物甚明。參諸被告鍾政勳於偵查中稱:「承認虛設公司,詐騙客戶,李業勤是幕後主角」等語(見偵一卷第59頁)。是由上開協議書約定之不實買方名稱及買賣標的、真正受款人非簽約名義人及被告等人對外招攬客戶之時點觀之,上揭協議書應係自稱李業勤之成年男子與被告鍾政勳、許國樑等人共同基於詐欺之意圖所製作。 8.而所有被告均自承見過森林公司、李業勤提出之所有文件,業如前述,對上開協議書、薩摩亞高盛公司註冊證書、香港森林公司股東名冊等內容、高盛公司有無實際付清款項及取得股權之時點應知之甚詳,且各文件交相比對之下,即可得知渠等誘騙投資人之資料錯誤、矛盾百出,自應知悉高盛公司根本未取得香港森林公司1 億股股份之事實,渠等辯稱不知李業勤提供之資料係屬虛偽,係受李業勤詐騙云云,不足採信。 (九)再被告等人為高盛公司員工,皆自承相信香港森林公司上市後可以獲利豐厚,但均沒有另行出資購入香港森林公司股份,且皆辯稱,因配股而持有香港森林公司股份云云。然查: 1.渠等就自己究竟配得多少股數部分,被告鍾政勳、許國樑、黃泓霖、林彥伯、李佳香、李品瑢、蔡淑雯、吳欣僑、郭美莉均無法明確陳述究竟配得多少股數,而被告黃泰誌則先稱:「我有配到6 單位」(見原審卷二第89頁),後稱:「我有配到3 至4 單位」(見原審卷五第30頁),被告莊宗偉先稱:「我有配到20單位」(見原審卷二第93頁),後稱:「我有配到2 單位」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05 頁),卻前後陳述不一,與一般正常投資者應明確知悉其權利內容之情形亦不相符,且遍閱所有卷證,除被告石阡右就其主張受有配股2 單位,有其員工配股合約可證(見原審卷一第132 頁)外,其餘被告均無確有取得配股之證據。且渠等既深信香港森林公司上市後可以獲利豐厚,理應另行出資或以貸款方式大舉購入香港森林公司股份,竟均捨此不為,反而積極勸說被害人貸款投資,渠等所為顯然違反經驗、論理法則。顯見被告等人明知高盛公司並未持有新加坡森林公司股份,所以不願出錢投資之事實,是渠等旨揭辯詞,難認有據。 2.而被告等人就自己取得多少配股既猶不知,顯無法計算所出售之股數是否超過協議書所載股數之情況下,竟均為獲取高額業績獎金、股東分紅,努力遊說被害人「能貸多少,就貸多少」(見附表二各被害人之証述),其顯明知所謂高盛公司持有香港森林公司1 億股股權、即將上市一節並非實在,仍以之詐取被害人金錢。 (十)另就參與合夥契約之客戶有無名額、資金限制乙情,被告許國樑於原審先稱投資單位不限制,嗣後改稱,400 萬港幣到位後,我們不再做招募股東工作等語(見原審卷第26頁、原審卷六第89頁);被告鍾政勳於原審亦稱:「付滿400 萬元港幣我們就不作了」(見原審卷五第26頁);被告李秀萍於原審供陳:「我不曉得要跟多少人簽約,到今年5 月份資金就足夠了,所以我們就停止招攬客戶」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01 頁),然被告黃泰誌稱:「公司說客戶只要有意願、有能力就可以投資,我不知道有無投資限制,沒有向客戶說有投資期限的限制」(見原審卷五第26頁),被告朱誠俊稱:「沒有向客戶說有投資期限的限制」(見原審卷五第26頁),被告林姿彣、鄭淑華、吳欣僑均稱:「客戶沒有名額、資金等限制」等語(見原審卷五第27頁),渠等相互間所述並不相符;而本案附表二之被害人截至94年5 月31日止投資金額已高達7144萬元,遠超過被告鍾政勳、李秀萍、許國樑等人所稱之400 萬元港幣(1760萬元),更足見渠等均明知所銷售之香港森林公司並不存在。 ()再由詐騙所得之資金流向觀之: 1.高盛公司股東即被告許國樑、鍾政勳、林彥伯均合意由被告李秀萍管理高盛公司投資人之款項,因而將渠等詐得款項存進被告李秀萍安泰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多簡易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除有高盛公司會計即原審同案被告許裴儷於警詢之陳述外,並有上開帳戶存摺明細附卷足稽(見警卷一第195 頁、199 至225 頁)。被告李秀萍為隱匿上開款項,於原審同案被告許裴儷以現金存入或被告歐威志以支票存入其帳戶後,隨即提領轉存至黃韻潔國泰世華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被告黃泓霖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存歐威志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燕巢簡易型分行00000000號帳戶(見偵四卷64至70頁、76頁、偵六卷第301 頁)。被告李秀萍並於94年5 月6 日將投資人投資款項存入被告歐威志國泰世華四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519,000元,被告歐威志與許裴儷再將上開款項匯往被告李秀萍於香港之帳戶,並載明「贍家匯款」,有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客戶提領現鈔登記簿在卷足證(見警卷一第241 至251 頁),反觀高盛公司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投資人匯入款項後遭領出,截至94 年4月25日帳戶內已呈現0 元;另匯入高盛公司國泰世華銀行苓雅分行開立000000000000號帳戶,亦於93年12月27日交換提領141,629 元後,餘額為「0 」,另高盛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四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3年7 月5 日起,投資人匯入計5,973,771 元,截至93年12月10日餘額為「100 」(見移送書附件第二卷宗第4905至4916頁、偵一卷第350 頁),顯見被告李秀萍恐其詐得之贓款存放於高盛公司名下,將來會遭被害人求償,乃將所有贓款轉存入自己或其所借用之人頭帳戶名下,渠等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為明確。 2.又參諸李秀萍扣押物(李秀萍私人筆記本)記載:3 月15日,拿14P (註:P 指單位)(68-6萬)To Juson(即被告鍾政勳)餘11P ,3 月21日,拿6P To Juson 6P×4.9 萬=29.4萬,餘5P等語(見李秀萍扣押物【李秀萍私人筆記本】第38頁),及高盛公司月結收支明細表中,各股東紅利明細、股東預支金額、股東實收金額欄均有被告ADY (許國樑)、林彥伯、鍾政勳、李秀萍等人收領現金之記載(見原審卷六第176 、184 、186 、193 頁),更足證高盛公司詐得之投資人款項,除每單位2 萬元作為業務費報酬、其他支付公司管銷外,其餘均歸被告許國樑、林彥伯、鍾政勳、李秀萍等股東按其所約定比例朋分,再由被告鍾政勳及李秀萍匯往國外予自稱李業勤之共犯指定之帳戶,是由上開資金流向亦可知被告鍾政勳、李秀萍、許國樑、林彥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被告李秀萍、林彥伯另辯稱:2 人均非台灣高盛公司之股東,自己係各投資105 萬元購買香港森林公司股份部分:1.被告李秀萍、林彥伯於詹明勳退出高盛公司經營後,即於93年7 月28日加入成為高盛公司之股東兼員工,掌控高盛公司營運等情,業據被告李秀萍自承:「任副總職務,實際經營者有李秀萍…,招募進來的款項都以現金交給我,我再交給鍾政勳…,從進入經營至今,我個人獲利3 、4 百萬元」(見偵1 卷一第53-57 頁)、「我跟林彥伯在93年8 月份進入高盛公司」(見原審卷二第16頁)、「我早上要訓勉,(問:訓勉是何意思?)激勵員工」(見原審卷七第307 頁)、「我94年5 月20日打電話給林彥伯,說把你的股份算一下,會拿給你看,你有問題可以來看,是我們都有投資高盛公司,是在做我們2 人之間的結算」(見本院卷四第235 頁)等語,被告林彥伯亦自承:「我當時是股東身份,以公司獲利拆帳為收入…,我在93年8 月間拿105 萬給許國樑及鍾政勳,而加入高盛公司成為股東,據我所知高盛公司股東有7 人」(見警1 卷第268-269 頁)、「我有拿回將近100 萬元的股東分紅,我有經手過部分業務獎金」(見原審卷二第92頁)、「每個人出資105 萬元,…,我與李秀萍二分之ㄧ…,我算是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及股東…,我還要兼任面談師」(見原審卷六第133-140 頁)等語,核與證人鍾政勳證稱:「公司管銷我負責一半,李秀萍負責一半」(見偵1 卷第60頁)、「股東部分當時只有詹明勳退出,之後李秀萍、林彥伯他們2 人有實際出資」(見原審卷二第13頁)、「25% 屬於李秀萍、林彥伯…,業務員應徵培訓早期是許國樑負責,後來李秀萍、林彥伯負責」(見原審卷七第129 頁)等語,證人許國樑證稱:「公司股東具名者有鍾政勳、許國樑…,沒有具名者有李秀萍、林彥伯、Kevin 等3 人…,共7 人,公司員工我知道的都沒有買投資案」(見警1 卷第39頁)、「李秀萍、林彥伯2 人一起以股東名義加入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彥伯擔任總監,對業務主管作管理,公司業務訓練由李秀萍、林彥伯負責」(見原審卷六第83頁)等語相符,並有林彥伯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三第257 頁,其上記載93年7 月28日加保、94年2 月1 日退保)、高盛公司月結收支明細表4 張(見本院卷六第176 、184 、186 、193 頁,其上各股東紅利明細、股東預支金額、股東實收金額欄中均有ADY (許國樑)、林彥伯、李秀萍、鍾政勳等人分得現金之記載),且本院遍閱所有卷證均未發現被告李秀萍、林彥伯2 人有簽署隱名合夥契約或其附件等買入香港森林公司股權之證據,渠2 人就此亦無法提出有利事證,以供本院調查,足證被告李秀萍、林彥伯2 人確係台灣高盛公司之股東,均無投資香港森林公司一節,方為真實,被告李秀萍、林彥伯2 人前述辯解顯屬虛妄。另渠2 人及前述證人就被告李秀萍、林彥伯入股高盛公司之實際日期均無法明確陳述,然依被告林彥伯提出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加保日期之記載,本院乃認定,渠2 人係於93年7 月28日加入高盛公司與被告鍾政勳、許國樑等人共同為常業詐欺犯行。 2.被告林彥伯雖提出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欲證明其於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之退保日期94年2 月1 日即退出高盛公司,未再參與詐騙行為云云。然查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之退保日期僅能證明其自該日起不再受僱於高盛公司,但並不足為其已非高盛股東之證明。且其亦自承:「94年5 月20日通訊監察譯文,李秀萍(A )與林彥伯(B )對話:A :有把你的股份算一下,會拿給你看,你有問題,可以來看。B :好(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645號卷第43頁),是指公司有我的股份,事後公司有結算出我的股票剩餘價值叫我去看一下」(見原審卷九第155 頁)、「我離職後,在高盛公司賺取的業績獎金還有餘額,但剩下不多,…我離職後就沒有再出資,所以我所謂的25% 會一直遞減,計算方法是我所支付的錢是佔全部的多少,依比例換算」(見原審卷六第143 頁)等語明確。再94年5 月30日通訊監察譯文,李佳香(A )與林彥伯(B )對話:B :蘇美香是客戶的媽媽…A :也要聯絡回來簽續約(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645號卷第68頁),依該等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其前述陳述可知,被告林彥伯於94年2 月1 日後,雖自高盛公司離職,然其仍參與客戶退款後簽約事宜及就被告李秀萍等人詐欺所得款項有股份存在,可參與分配高盛公司營收利益之事實。此外,證人李佳香對前述譯文亦証述:「(你打電話給林彥伯問蘇美香的事情後,林彥伯的答覆?)他說蘇美香還算是公司的客戶,也是要讓他回來填寫延後上市通知書,叫我去聯絡。(你打電話給林彥伯之前就知道蘇美香還剩三個單位?)契約書上面有寫,我在打電話給林彥伯前就知道蘇美香有退款,但是還剩三個單位」等語(見本院卷五第73頁),更足證被告林彥伯雖已非高盛公司員工,但仍對下屬李佳香承辦之業務有支配權,其仍具總監及股東身份,否則李佳香在明知蘇美香有三個單位,可自行作業之情況下,何須再請示被告林彥伯?是被告林彥伯自身雖已不再參與實際上詐騙被害人之犯行,但仍藉由股東身分以配股來獲取其餘被告詐欺所得金額,其有將其餘被告犯行視為自己犯行之意,至為灼然。 ()被告許國樑雖另辯稱:自己因為業績不佳,93年10月起即退股,轉任客服副總,每月僅領月薪3 萬元,無詐欺犯意,亦無參與詐欺犯行云云,惟查: 1.被告許國樑為高盛公司原始股東,並擔任副總經理,負責高盛公司早期業務員應徵培訓,面談師培訓之講師,教導森林公司股票之專業知識,客戶若提到貝里斯及香港掛牌之新加坡森林公司的問題,曾由其出面解說及受理客戶申訴等工作,業據其自承在卷(見警1 卷第50頁、原審卷五第23頁等),核與證人鍾政勳、鄭淑華、朱誠俊於警詢中供述相符,並有授課課程表在卷足稽(見警卷一第126 頁、第388 頁、偵一卷第217 頁、原審卷七第109 頁),是被告許國樑對於高盛公司成立之起源、營運方向、主要營業內容及客戶投資問題之解決,自應熟稔。況高盛公司與客戶所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書之內容及條件,係由被告許國樑告知黃培修律師後擬定,且於教育訓練課程中,對於公司員工表示香港森林集團每股上市掛牌價為港幣1.5 元至2.5 元;高盛公司的營運設計,業務員的業績獎金都是由許國樑設計等情,業據被告許國樑及證人鍾政勳供承綦詳(見警1 卷第52頁、偵一卷第59頁、偵三卷第89頁)。高盛公司對於被害人宣導之資訊均屬詐術,業如前述,被告許國樑自難諉為不知,其猶參與高盛公司之營運設計,且對於員工所稱高盛公司所擁有新加坡森林公司上市掛牌價可達每股2.5 港幣,復未提出合理之計算依據,使員工將此不實事項轉述予被害人,終致被害人蒙受損失,顯見其對於高盛公司所營事業確屬虛構,自難諉為不知,其前述辯解,顯屬臨訟卸責之語,未足信採。 2.再被告許國樑於原審審理中供陳:「我一星期固定星期一上班,其他時間有客戶來申訴,我才會到公司,除支領每月薪水外,公司如果盈餘,還是可以分配」等語(見原審卷六第93頁、卷九第212 頁),核與高盛公司月收支明細表中,各股東紅利明細、股東預支金額、股東實收金額欄均有ADY (許國樑)配發現金之記載相符(見原審卷六第176 、184 、186 、193 頁);參諸被告許國樑曾與李佳香、郭美莉、莊宗偉等人以幫被害人盧正榮解決阿肯迪亞的問題、債務整合,投資高盛公司將獲利2 倍以上,且高盛公司業務員陳姿婷當場佯裝欲簽約投資高盛公司之詐騙手段,致被害人盧正榮陷於錯誤而投資,業經被害人盧正榮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隱名合夥契約附卷足稽(詳見警1 卷第2317頁至第2343頁),足證被告許國樑並未退股,其對於高盛公司所取得之投資款,亦得依其股東權利按比例分配,及截至高盛公司經警查獲停止營業前,始終參與高盛公司詐騙投資人之過程,甚至以不實資訊及手段,誘使被害人盧正榮投資,可見被告許國樑確有與其餘被告等人共同以詐術欺騙投資人等情,堪可認定。 3.被告許國樑又辯稱,亦曾購買3 個單位的香港森林公司股票云云,並以證人許玉清之證詞為證。惟被告許國樑於警詢時已供述:「我沒有買隱名合夥契約,公司員工我知道的都沒有買」等語(見警1 卷第52頁),而證人許玉青証述:「(許國樑有買高盛公司推銷的未上市股份,你確定?)不確定。(許國樑頂下客戶的部分是你推測?)是的。(你還記得客戶的姓名為何?)不記得。(合約書所記載的是許國樑投資高盛公司?還是投資香港商森林投資控股公司?)不記得,合約書的內容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五第79-81 頁),其就被告許國樑曾購買3 個單位的香港森林公司股票一節,並無法為明確之証述,自難為有利被告許國樑之認定。 ()被告許國樑、鍾政勳雖另辯稱香港森林公司、馬來西亞分別有請張志偉及黃天佑查證,國內有請與國內養殖專家陳文雄一同前往口湖等養殖業漁池實地了解云云,其餘被告均辯稱:相信鍾政勳之查證云云,然查: 1.證人張志偉於原審證稱:「我透過香港朋友重新作一份有關香港森林公司的公司查冊,出來結果與張文忠所提供的文件相同,本人並未到香港森林公司現場求證」(見原審卷六第72頁、卷七第235 頁);被告鍾政勳於原審證稱:「沒有花錢查證新加坡森林公司是否存在,是請長輩查證」等語(見原審卷七第108 頁);證人黃天佑證稱:「李業勤在馬來西亞確實有一個漁場,但尚未放魚」(見原審卷六第16頁),證人陳文雄於原審證稱:「因為我提出的主題高盛公司無法執行,我提出規劃流程,但我與公司的意見無法相容,他們不懂我的專業,所以我們無法作深入研究,我就放棄了……高盛公司都是年輕人,我們一談就知道他們不具專業……我並無參與也無見聞高盛公司與國外公司養殖漁業的磋商、協定、簽約,我都是從鍾政勳、許國樑的談論而得知該事」等語(見原審卷七第267 至272 頁)。但查隱名合夥契約既記載新加坡森林公司即將於香港上市,然被告等人就本案極具重要性之香港及新加坡森林公司是否真實存在,不僅未經通常認證方式查探虛實,且沒有未親自實際進行查證,僅憑黃天佑前往非上開2 家公司所營之漁場察看;及藉由張志偉透過友人提供之香港森林公司資料,即認定新加坡或香港森林公司確有實際營業,均與一般常理不符。況依證人陳文雄證述,並未無參與也無見聞高盛公司與國外公司養殖漁業的磋商等事宜,是依證人張志偉、黃天佑、陳文雄之證詞均難為有利被告許國樑等人之認定。 2.再依森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簡介(英文版)所示,該集團係於中國之北京、上海、山東、福建、廣東設立漁場(見原審卷五第121 、122 、133 頁),此既為所有被告閱覽而知悉,然前述證人黃天佑竟前往馬來西亞查看一個沒有放魚的空漁場,所為顯屬無益之查證,要非一般大額投資者所為之合理作為。 3.又所有被告既已詳閱森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簡介,知悉該集團係於「中國之北京、上海、山東、福建、廣東」設立漁場(見原審卷五第121 、122 、133 頁),台灣並非該集團之投資地點,然渠等竟仍以「投資項目2 -森林(賢壑泓)海產基建發展控股有限公司:於『臺灣』尋找適合地域…之室內養殖魚場…爭取代理澳大利亞之漁場銷售事宜」之不實事項(94年度偵字第13973 號卷第383 頁),勸誘被害人投資,更足證渠等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 ()又被告林彥伯、李秀萍、許國樑、鍾政勳雖抗辯,曾參加森林公司在中國大陸廣東省所舉行之記者會,並有森林公司剪報資料,其相信香港森林公司有發展性,其無詐騙投資人之犯意云云,其餘被告辯稱:有看到林彥伯、李秀萍、許國樑、鍾政勳參加森林公司在中國大陸廣東省所舉行之記者會,並有報紙資料,相信香港森林公司有發展性,其等無詐騙投資人之犯意云云。然: 1.被告鍾政勳、李秀萍、莊宗偉、林彥伯等人雖前往中國大陸參加所謂新加坡森林公司之記者會,然所謂記者會,僅須租用飯店或其他公共場所之場地,召集記者即可舉辦並上報,以此展現事務之表像極為容易,被告鍾政勳、李秀萍、莊宗偉、林彥伯等人既稱知道自己所投資之事業為漁場,香港森林公司之簡介亦載明在廣東有漁場(見原審卷五第121 、122 、133 頁森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公司簡介(英文版)漁場地點),當時渠等既已在廣東,竟不前往並為實地勘查該企業是否真實存在?是否確有營運?卻僅在記者會之現場拍照、將所拍得之照片上網公告,其所為與其投資金額相比,顯不合常情。故其所提出之記者會現場照片、森林(賢壑泓)海產基建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剪報,均不足為對其等有利之認定。 2.再被告提出孫聚得之報紙資料,其上記載:「新加坡森林企業集團…經營貿易、金融、工業、建築、種植業及礦業」等語,根本無被告對被害人佯稱之森林公司經營「水產養殖業」,有該剪報資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76頁),又同一份剪報之右手邊記者問答則記載自稱孫聚得之人曰:「原Sim Lim Holdings Limited,B.V.I持有森林項目的全數股份轉至新設立的公司Superior Ltd. 。SuperiorLtd.亦正更改命名為『森林負資產支援計劃基金會有限公司』(『Sim Lim Negative Asset Supporting Scheme Foundation Limited』)」(見本院卷一第76頁),亦未提及香港森林公司經營水產養殖業,均無從證明被告所稱之孫聚得投資的經營水產養殖業之香港森林公司確實存在,是該份剪報資料顯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證據。而上述之剪報資料再與其餘森林公司、薩摩亞高盛公司、隱名合夥契約書等資料既經所有被告閱覽,渠等只要相互比對,即可知其破綻百出,被告等竟仍皆曰對香港森林公司即將上市一節,深信不疑云云,顯無足取。 ()另由以下證據,亦可證被告等18人確有詐騙投資人之意圖: 1.被告林彥伯、李秀萍部分: ⑴被告林彥伯復辯稱:我胞姐林怡君亦加入投資,我不可能明知詐騙,仍要自己的至親投資,即可證明自己也是受不實資訊誤導云云。然由林怡君証述:「(他是如何跟你說的?)他就說他們公司有做投資,他覺得有希望賺錢,所以我基於他剛出社會,所以我就幫他。(林彥伯有無跟你說何時可以賺錢?)他有跟我說很有希望賺錢,但何時賺錢他沒有跟我說。我就想說即使會虧錢,也要幫他,因為他才剛入社會。我的主要目的不是想要賺錢。(這個投資,他找你一次你就投資了,你是基於親情?)是的」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09-210 頁),由此,雖可知被告林彥伯並未對證人林怡君施用詐術,而使林怡君陷於錯誤,證人林怡君確係基於親情而投資,故尚難以證人林怡君基於親屬關係而投資1 單位之特例,遽行推認被告林彥伯未對其他與之無親屬關係之本案被害人施用詐術。 ⑵被告李秀萍以幫被害人解決阿肯迪亞投資案退款事宜及債務整合,或佯稱自己弟弟也是軍人,也買了300 多萬元,投資高盛公司將獲利2 倍以上為詐騙手段,詐騙投資人,業經被害人許志宏、邵裕翔、劉昱祥、莊世榕、楊翊辰(原名楊世傑)警詢、偵查、原審證述明確(相關證據所在卷號、頁數,亦均詳如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載)。 ⑶被告林彥伯曾以高盛公司所持有森林公司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聲稱投資獲利1 倍以上非常豐厚,在94年5 月賣出股票後就可拿到錢,且假裝打電話到香港問被害人李政勳是否可以購買方式,使被害人李政勳陷於錯誤投資;亦曾對被害人沈哲宇以協助解決法律糾紛為由,且說明高盛公司不是詐欺集團,同時以被告鄭淑華在旁偽以參與投資之舉,誘使沈哲宇加入投資,又於被害人吳國良、鄭家聲要求退款時,表示合約已經截止不能退款等情,業經被害人李政原、李政勳、沈哲宇、吳國良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證述明確(詳附表二編號73、75、93及98相關證據卷宗及編碼),均足證其確曾以不實之行銷手法,誘使被害人投資高盛公司之事實。 2.被告李秀萍、李品瑢、朱誠俊、莊宗偉、鍾政勳部分: ⑴彼等有以下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①94年4 月20日(行動電話0000000000)李品瑢與(行動電話0000000000)李秀萍對話:我(李秀萍)會想辦法讓他貸款再「捕獲」他(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645號卷第41頁)。 ②94年5 月26日(行動電話0000000000)李秀萍與(行動電話0000000000)朱誠俊對話:你就過去順便套客戶有沒有活存,然後就跟他收手續費,因為他昨天有簽訂合約書,「污多少算多少」(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645號卷第43頁)。 ③李秀萍與被害人劉裕祥對話(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645號卷第46頁):最好是下士、中士、少尉、中尉軍官畢業的名單,否則不匯錢給你,你就死定了。 ④(行動電話0000000000)李秀萍(A )與(行動電話0000000000)莊宗偉(B )對話:A :利易勳找人來要退夥怎麼處理。B :要退嗎?A :為什麼要退!(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645號卷第64頁)。 ⑤(行動電話0000000000)李秀萍(A )與(行動電話00000000000 )鍾政勳(B )對話:A :今天如果高盛出了問題一定會從負責人先查嗎,負責人打出來有兩處,搜索票一定會兩處都搜。B :蠻合理,一定會的,所以我建議用你的名字,因為我們的股東架構不是很健全,換個新公司比較乾淨俐落(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645號卷第66頁)。 ⑵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觀之,足見被告李秀萍、李品瑢、朱誠俊、莊宗偉、鍾政勳皆明知香港森林公司無上市之可能,猶以詐術詐騙投資人金錢甚明。其中被告李秀萍為詐得更多金錢,更要求被害人劉裕祥提供軍人同袍名單,以利其麾下之業務員實施詐騙。 3.被告李佳香、石阡右、李品瑢、蔡淑雯、林姿彣、鄭淑華、吳欣僑、郭美莉、洪珮瑜等人,係以上網交友、街頭、火車站訪問填寫問卷或利用客戶再介紹等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以認識年輕人,尤以軍中年輕職業軍人為主要對象,進行招攬投資人各情,業據被告林姿彣於警詢中證陳:「其職責是陪客戶吃飯,把客戶當朋友、開會,許國樑、李秀萍教導以交友方式接觸客戶,教其業務之應對課程,如何套客戶之資金、早會訓勉、如何熱絡(保持聯繫)、佈線(問卷時理財方面之想法)、邀約客戶」等語(見警卷一第354 、357 頁),被告鄭淑華於警詢中亦陳稱:「李秀萍教導我們向投資人要求貸款以投資及邀約客戶等應對課程,許國樑教導森林股票之專業知識、資訊,電話訪問之對象由主管李佳香給我,對象是軍人比較多」等語相符(見警卷一第385 頁),並有卷附網路開發流程圖、高盛國際開發就業資訊市調、高盛國際開發漁業資訊市調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207 、211 、213 、220 頁),且上開客戶分析主要以67至73年次之職業軍人為例,且排除「有穩定工作,但已超過貸款額度」之客戶,顯見被告等人招攬對象係以年輕之職業軍人為主,且以取得貸款為目的,利用上開被害人缺乏社會經驗,有穩定工作且符合貸款之條件以詐取財物。 4.被告莊宗偉等人所實施之不實行銷手法如下: ⑴被告李佳香、郭美莉、許國樑、莊宗偉以幫被害人盧正榮、高銘祥、蘇廣治解決阿肯迪亞的問題、債務整合,投資高盛公司將獲利2 倍以上,且當場業務員陳姿婷還假裝要簽約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使盧正榮信以為真而投資(各行為人、不實手法及被害人均參閱附表二編號47、51、102 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⑵被告朱誠俊、石阡右以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向被害人李旻皇聲稱獲利是投資額的1 、2 倍以上,獲利非常豐厚,當時石阡右也在旁假裝要投資而現場簽合約,使其誤信投資案屬實,連業務員都參與投資而陷於錯誤簽約(詳見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⑶被告李佳香以幫被害人黃志輝、林易田進行債務整合或解決財務問題為由,再佯以投資高盛公司至少獲利1 倍以上,致使黃志輝及林易田誤信投資確可獲得豐厚利潤,始陷於錯誤而投資,且未將黃志輝貸得款項,依約清償車貸,而將之用以投資(各行為人、不實行銷手法及被害人均參閱附表二編號4 、71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⑷被告洪珮瑜、黃泰誌、李品瑢、黃泓霖、石阡石、吳欣僑、林姿彣、李佳香、鄭淑華、蔡淑雯均曾分別以幫被害人徐正禹、林昆毅、葉振華、王添財、陳勇安、葉尚維、黃上賓、楊翊辰(原名楊世傑)解決阿肯迪亞、債務整合為由;或以電話訪問方式與被害人林承儒交往為朋友後,以取回原先投資捷達數位科技公司之投資款為由,進而以投資高盛公司約可獲利2 倍,致上開被害人信以為真而舉債投資,甚至被告吳欣僑未依約將貸得款項用以清償被害人王添財因阿肯迪亞投資案的貸款(各行為人、不實行銷手法及被害人均參閱附表二編號6 、12、13 、14 、15、19、57、77、99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⑸被告石阡右佯以3C產品電話市面調查認識被害人李明宗,再於吃飯見面後帶回高盛公司,由黃泰誌介紹投資獲利豐厚,致其信以為真而投資(詳見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⑹被告蔡淑雯於網路尋夢園聊天室化名為黃曉雯結識被害人王中平,佯以高盛公司投資土地開發賺很多錢,投資高盛公司將來會賺很多錢,且簽約股數要爭取,所以股數欄先空白,致王中平信以為真而投資,直到歐威志貸款辦妥,才透過被告李秀萍告知尚可投資13個單位(參閱附表二編號104 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⑺被告石阡石、朱誠俊、李品瑢、黃泰誌以幫被害人龐啟煬、陳旭亨做債務整合為由;被告李品瑢、黃泓霖、李秀萍向被害人莊世榕介紹高盛公司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等未上市股票,被告李秀萍並佯稱自己弟弟也是軍人,也買了300 多萬元;被告朱誠俊向被害人王薏萍表示他自己也投資很多;鄭淑華向被害人沈哲宇佯稱自己也有投資,是李佳香介紹他投資的等不實手法,再以足使人陷於錯誤之不實獲利訊息,誘引被害人龐啟煬、陳旭亨、莊世榕、王薏萍、沈哲宇紛紛以為確能於短期內獲得高額報酬,始舉債投資(各行為人、不實行銷手法、被害人均參閱附表二編號38、55、61、69、93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⑻被告吳欣僑向被害人利易勳佯稱她自己有投資高盛公司且獲利相當不錯,且當場簽1 份投資高盛公司森林集團股票隱名合夥契約書,致被害人利易勳陷於錯誤而簽約。嗣後,被害人利易勳打電話通知歐威志打算取消貸款,被告李佳香向其表示貸款辦到一半,她可以告他,要讓部隊收到法院通知書,使被害人利易勳在渠等哄騙下完成貸款手續,貸款核撥後,錢就被高盛公司扣走(詳見附表二編號87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⑼被告鄭淑華、蔡淑雯、李佳香以可替被害人葉尚維取回阿肯迪亞的投資款為由,誘使其貸款,並由被告李佳香、蔡淑雯擔任被害人葉尚維保證人,蔡淑雯改名葉淑雯對外表示是其妹;被告黃泓霖、林姿彣向被害人鄭瑞章以投資高盛公司是一項封閉型基金一定會賺,且被告林姿彣以淚流滿面指被害人鄭瑞章不信任她之方式,致被害人鄭瑞章、葉尚維誤信參與投資將可獲得豐厚的利潤而簽約(各行為人、不實行銷手法、被害人均參閱附表二編號19、97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⑽被告鄭淑華、洪珮瑜藉故取走被害人柯福緣現金卡,以投資高盛公司短期即可獲得高額利潤之詞,哄騙被害人柯福緣在空白的隱名合夥契約上簽名,但股數及金額都沒寫,也未告知貸款多少金額,貸款金額一核撥就被拿走(詳見附表二編號101 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 ⑾被害人劉哲男證稱:在網路聊天室上結識化名為黃筱雯的被告蔡淑雯,因而與自稱為郭小美的被告郭美莉認識,被告郭美莉當場佯稱蔡淑雯土地開發投資賺了2 萬元,一週後被告蔡淑雯再約被害人劉哲男至高盛公司,由被告李佳香詳述參與高盛公司隱名合夥投資案可在短期內獲得豐厚利潤始舉債投資等語(詳見附表二編號96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由被告莊宗偉等人或曾由蔡淑雯、郭美莉以他人無法查悉之化名對外自稱;再以幫被害人取回解決阿肯迪亞、捷達數位科技公司投資款、或以債務整合降低利息、3C產品電話市場調查、或協助解決法律糾紛為由,誘使被害人前往高盛公司接受被告莊宗偉等面談師所傳達之不實訊息。再佯以聲稱高盛公司投資土地開發賺很多錢,投資機會難得;須打電話至香港確認可否投資及投資配額;業務員、面談師佯稱自己亦投資簽訂上開契約,獲利不錯等,或由業務員虛偽營造交易熱絡之情境;短期內可獲得高額利潤、甚至請被害人在空白隱名合夥契約書上簽名蓋章、未依約定將貸款金額用以清償貸款等不實之行銷手法,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投資等情,堪可認定。 5.徵諸被告蔡淑雯於偵查中坦承在網路上化名為黃筱雯(詳見偵卷三第59頁),且被害人劉哲男貸款專用申請書緊急聯絡人亦填載被告蔡淑雯假名黃筱雯(見警卷一之六第4221頁),倘被告蔡淑雯果真確信高盛公司係正常營運之公司,又何須以化名對外與客戶交涉,企圖掩飾真正身分,是其辯稱:相信高盛公司正常經營且獲利不錯云云,顯不足採信;被告黃泰誌於原審稱:如果客戶沒有時間進來公司,我們會把貸款下來的錢先匯到公司,等客戶來公司簽約等語;被告黃泓霖於原審稱:也有簽立空白契約書,如果貸款下來,錢已經在公司了,要作廢的話,要跟客服聯絡等語(見原審卷二影卷第78、80頁);又被告林姿彣於警詢中陳稱:我告訴投資人不要告訴家人及軍隊的人(見偵卷二第449 頁背面);被告鄭淑華於偵查中稱:我94年3 月底覺得很怪,東西若好為何還找不到承銷商(見偵卷二第442 頁);被告吳欣僑於偵查稱:我覺得方法有點不正當,但公司說可以幫客戶賺到錢(見偵卷二第445 頁);被告郭美莉於偵查稱:公司未告訴客戶投資的錢何去,但實際上大部分的錢都由主管分走(見偵卷二第512 頁),均可證明被告李佳香等人對於被害人之行銷手法、貸款金額之處理,均與正常交易模式有別之事實知之甚稔。 6.被告郭美莉另辯稱:自己主要從事美工及組訓,偶而才會開車載業務員,陪同業務員見客戶,並不知高盛公司所為係詐騙行為云云。然查證人吳欣僑證稱:「我給客戶的資訊是公司給的,公司會有教育訓練,我記得有郭美莉及其他人會上教育訓練的課」(見原審卷九第143 頁),是被告郭美莉於高盛公司負責教育訓練業務,對各業務員講授前述森林公司、李業勤提出之不實資料,其對香港森林公司實際上並不存在,無上市可能一節,自知之甚詳。且被告郭美莉亦自承:「我都跟陳姿婷、蔡淑雯、鄭庭葳去公司附近50元披薩店及生活樂子簡餐店與客戶聊天認識,正常來說見面3 次後完成1 個單位,就領7,000 元獎金,但要扣500 元面談費,所以我實領6,500 元,高盛公司負責教育訓練的有我、李秀萍、許國樑、黃泰誌…,我只拿我該拿的,我覺得獎金偏高,我們有向投資人提到公司會賺錢,我沒有投資高盛公司(應係指香港森林公司),公司員工沒有人有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見警1 卷第427-428 頁),核與證人李佳香証述:「郭美莉有與陳姿婷、蔡淑雯一起去和投資人見面」等語(見本院卷五第71頁)相符,是其明知香港森林公司實際上並不存在,無上市可能,猶以此詐騙投資人,以求分得高額獎金,至為明確,其前述辯解,顯非可採。 7.再參諸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⑴94年5 月27日莊宗偉(A )與投資人(B )對話:A :你明天有沒放假?你明天下午4 點時候之前來找我,因為我5 點就搭飛機去香港,我們已經找到承銷券商準備要做承銷交割動作了。B :我不懂意思。A :已經找到承銷券商這跟上市是一模一樣上市掛牌5 月底一定要找到承銷券商,所以我現在一直在跟香港做這件事情,向你這種情形很急的想要出脫?B :嗯。A :在還沒掛牌上市之前要多少錢出脫?B :他們願意收購多少?A :對,對,我們現在就是在談這些,如果談到一個答案我就跟你講了。B :這幾天?A :對我星期三6/1 就回來了,現在券商已確定找到了,你懂我的意思嗎?B :嗯A :再來準備掛牌上市,找到承銷券商就等於是掛好牌一模一樣,承銷券商的保障就是在上市之前,你們可以先賣給承銷券商,你懂我意思嗎?B :嗯。A :那價格現在還沒談定,所以我不能跟你講。你懂我意思嗎?這只會賺不會賠,你懂我意思嗎?B :嗯。A :可是只會賺不會賠請放心(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645號卷第52-53 頁)。 ⑵94年6 月8 日莊宗偉(A )與(B )李秀萍對話:B :現在有狀況。A :什麼?B :現在是因為森林要上市要喊卡了,而新的職場還沒用好阿,所以我們現在的先休息為主,然後幹部在外面作業,像今天李先生打電話來已經不能再做森林的買賣,但預售部分還是一樣,把他收回來,因為我有跟李先生講就這樣子。A :那就不用換班了嗎?B :你那組就是李佳香、莊宗偉、吳欣僑、A :好吧,你就釐定一個時間在外面開會就這樣。A :OK(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645號卷第54頁)。 ⑶94年6 月8 日莊宗偉(A )與吳欣僑(B )對話:A :怎麼啦?B :米那(即李佳香)在不在公司?A :不在。B :那森林要喊卡,我昨天做了一件客戶怎麼辦?A :照做。B :要照做?A :對阿,那叫米那拿一份契約書下來(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645號卷第54頁)。 ⑷94年5 月30日鄭淑華(A )與洪珮瑜(B )對話:B :李佳香打電話幹什麼?A :他可能要問你李仁傑的電話吧!B :很好笑,公司是都沒有契約書了嗎?A :你不知道李仁傑的電話?B :好笑,我想找不到李仁傑,應該是走路了吧。李仁傑也不會回來幫他簽那張單子,你公司有否換位?A :換位?沒有,一樣沒換。B :我聽彥伯跟我講。A :彥伯怎麼知道?B :我說如果有,鄭庭葳會跟我講,我想是要倒了。A :我明天問一問。B :換一個產品重新繼續「騙」。A :我明天問一問再告訴你,彥伯可能也是聽人家說。B :我覺得你要趕快走,因為他之前那個聯合聚晶不是被衝了吧(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645 號 卷第62頁)。 ⑸94年6 月2 日鄭淑華(A )與(B )對話:A :洪珮瑜沒做了,本來我們這組我當組長,李佳香、郭馬克要聽我的。B :郭馬克還在做?A :他們不要,我就去黃泰誌那一組,現在我們有三組,黃泰誌一組,SUN 一組,郭馬克一組,SUN 那組有李怡廷,郭馬克那一組有蔡淑雯。B :馬克有帶人?A :馬克那組有他女朋友,現在都是自己組自己顧,資深的就可以帶新人。B :郭美莉還有在做嗎?A :做到昨天,然後我不想再騙人了(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645號卷第62頁)。 ⑹94年6 月8 日李佳香(A )與(B )對話:A :不用進公司,公司已搬走了,所有資料全部搬走。B :為什麼?A :因為李業勤先生說,森林已上市了不能賣,所以公司就搬家了,等到7 月4 日新公司新產品再作。B :高盛不做了嗎?A :現在新公司是要做美國上市之基金,從網路就可以找到。B :那高盛的怎麼處理?A :我就放著不理他(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645 號 卷第70頁)。 ⑺94年6 月8 日李佳香(A )與(B )對話:A :今天李先生打電話給傑生說,森林已上市了,不能再賣,從這星期開始不能再賣森林,所以現在所有幹部全部都在外面開發,今天喊卡,馬上開會研討,馬上搬家,我把東西也搬回家了,所以現在就是一面休息一面玩但也是一邊開發,等到新公司成立再進公司(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645號卷第70頁)。 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莊宗偉以已找到承銷券商不實內容繼續欺哄被害人,且保證只賺不賠,另知悉森林要喊卡仍要被告吳欣僑照做簽約;被告洪珮瑜知悉高盛公司行騙快要被查獲,要被告鄭淑華快離職;鄭淑華表示不想再騙人;被告李佳香電話通知員工,表示高盛公司搬家了,等新公司成立再進公司等語,亦與渠等與被害人簽立隱名合夥契約書,其中載明:「甲方(高盛公司)應受到利益分配之比率為本契約投資處分獲授股息後所付現金之百分之九十」(即縱使香港森林公司上市,高盛公司仍應存續以收取賣股後10% 之利益分配)不符,是被告等人均辯稱,相信高盛公司所提供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及未對被害人詐欺云云,均屬虛詞,不足採信。 8.被告等人雖以有法律顧問黃隆豐(即黃培修)律師親往高盛公司就隱名合夥契約適法性問題說明、上課,被告等人信任專業,無詐欺之犯意云云,惟證人黃隆豐結證稱:「被告許國樑說要跟一些親友合資共同投資海外股份,等海外公司上市後,賣掉股份平分利潤,提出構想後,我建議以隱名合夥方式訂立隱名合夥契約,契約書內容是高盛公司提出來的,我只是依據高盛公司提出來的資料提供法律上意見,森林公司文件未經認證,買方也沒說要認證」等語(詳見原審卷七第276 、277 、281 、283 頁),顯見證人黃隆豐並未實質探究香港森林公司是否實際上存在,且係依被告許國樑之陳述,將渠等意思以法律用語呈現於隱名合夥契約書,證人黃隆豐不知香港森林公司是否真實營運,而依上開被害人所述被告等人招攬之方式及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均足以顯示被告等人明知高盛公司並未實際經營任何事業,卻以詐術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投資,被告等人本案所為,顯與所謂信任律師專業無關。 9.再者依隱名合夥契約附件第3 條記載:甲乙雙方為股東關係,所有關於本合約內容,甲乙雙方不可或不會向任何第三者商討本合約內容(見警卷一之六第4257頁),及證人李丞恩証述:「李佳香跟我說,這是隱名合夥,不要讓人家知道」等語(見警1-2 卷第1393頁),亦足證上開約定書及被害人之簽約經過皆與正常營運之公司有違。 10.再被告李秀萍每日須對所有員工為訓勉,為所有被告所是認,業如前述,核與李秀萍私人筆記本記載激勵他人話語等情相符,應堪信為真實,而該筆記本中亦記載「職軍小心(警察)、講電話小心. 監聽」(見李秀萍私人筆記本卷第30頁),顯見其為避免所屬員工敗露詐騙犯行,尚囑其員工挑選詐騙對象時,若為職業軍人,要小心是否為警察假扮,員工與詐騙對象講電話時,要小心被監聽等語,更足證渠等均明知自己所為係詐騙犯行,方須如此小心掩人耳目。 11.另被告等人既均知李業勤提供之薩摩亞高盛公司為一紙上公司,並未實際營運,僅形式上持有香港森林公司股權,則其等焉有不懷疑李業勤所稱之香港森林公司、新加坡森林公司亦可如法泡製,亦均為紙上公司之理? 12.本案投資既高達港幣400 萬元,被告等人竟均未為實際查證,其又為智慮正常之成年人,竟僅依紙上公司登記資料及前述互為矛盾之書面資料,即可深信香港森林公司確實存在,甚且被告持有之該香港森林公司之文件中竟無證明其確有實際營運之月報表、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訂單等證據(此亦為公司申請上市之必備資料)存在,渠等竟仍深信香港森林公司將會上市,渠等所為辯解,顯不合常情。 13.另被害人楊安凱、楊翊辰雖自認其係遭被告脅迫,不得已才簽下隱名合夥契約書等文件等語。然觀證人楊安凱所述,其並未陳述被告有使用任何強暴、脅迫或恐嚇之手段,且其亦證:「林淑貞叫黃泰誌跟另一男性業務員到場鼓吹我投資…,林淑貞又說錢先給她,她再向高盛公司上面說撤銷我的投資案」等語,亦可知被告黃泰誌等人係以哄騙之方式,誘使被害人楊安凱出資,仍屬施用詐術之手段。再證人楊翊辰證述:「(簽約時)我個人主觀認定上覺得我受到強迫外,他們並沒有再以其他的方式或行為強迫我。(問:?你當時有無要求要離開,而他們不讓你離去?)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4頁),並未陳述被告有使用任何強暴、脅迫或恐嚇之手段,且其亦證述:「93年08月間杜佳玲突然打電話給我,說他弟弟也是阿肯迪亞的受害者,要成立自救會向阿肯迪亞要錢回來,就約我出來外面吃飯討論,杜佳玲又約李品瑢一起出來,李品瑢當時跟我說她也是受害者,說要跟我一起討論如何要錢回來,李品瑢說我投資阿肯迪亞的22萬多元的貸款利息太高,要幫我做債務整合,才可以先解決我的負擔,並要找利息較低的銀行來代償才可以,李品瑢就介紹歐威志來幫我辦貸款的事宜」等語(警1-5 卷第0000-0000 頁),亦可知被告李品瑢等人係以可索回證人楊翊辰遭阿肯迪亞詐騙之投資款為由,誘使證人做債務整合,再將資金轉進高盛公司,所為仍屬施用詐術之手段,附此敘明。 三、被告歐威志雖辯稱:其非高盛公司之員工,僅為客戶辦理貸款,客戶投資款項不會進到其帳戶云云,惟查: (一)被告歐威志將投資人投資款項,以其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燕巢簡易型分行00000000號帳戶於94年4 月8 日、同月29日、6 月10日以支票方式存入82萬8 千元、34萬5 千元、20萬7 千元、34萬5 千元、41萬4 千元進入被告李秀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多簡易分行 000000000000 號帳戶,被告李秀萍並於94年4 月7 日轉匯60萬元至其土地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號帳戶清償其房貸費用,且歐威志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燕巢簡易型分行00000000號帳戶,分別有高盛公司業務員邱詩涵於94年5 月9 日將投資人款項82萬8 千元、20萬7 千元、被害人鄭芳昌將投資款項20萬7 千元匯入,被告歐威志再轉入被告李秀萍所借用黃韻潔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被告李秀萍於94年5 月20日轉匯725,028 元至其安泰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佔為己用,有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燕巢簡易型分行94年7 月26日(94)東企銀燕字第054 號函、對帳單、資金流向表附卷足證(詳見偵卷二346 、34 7頁、偵卷三第1 頁、偵卷六第271 、272 、305 、417 頁)。被告李秀萍並於94年5 月6 日將投資人投資款項存入被告歐威志國泰世華四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1,519,000元,被告歐威志與許裴欐再將上開款項匯往被告李秀萍於香港之帳戶,並載明「贍家匯款」,有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存款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客戶提領現鈔登記簿在卷足證(見警一卷第241 至251 頁),足見被告歐威志將部分投資人貸得款項款項存入自己帳戶後,再轉交被告李秀萍,並為隱匿上開不法所得,將上開款項匯至被告李秀萍於香港之帳戶,是被告歐威志辯稱客戶投資款項不會進到其帳戶,邱詩涵匯1 百多萬元進其帳戶,係其先借高盛公司主管款項云云,不足採信。被告歐威志為被害人辦理貸款,卻將客戶投資款項匯入其帳戶,且其未將被害人之投資款依正常程序交付高盛公司,竟匯至被告李秀萍佔為己用,均與一般正常代辦貸款程序不符,足認被告歐威志與被告李秀萍等人有詐欺取財犯意之聯絡,且將受騙之投資人貸得之款項轉入被告李秀萍上開帳戶。 (二)又被告歐威志於93年11月至94年3 月由高盛公司業務員介紹之貸款共69件,共貸得71,970,000元,業據附表三之證人證述明確(卷證出處詳見附表二各該被害人項下),其收取貸款總額3.5%之8 成為個人佣金計2,015,160 元(71,970,000 元×3.5%×0.8= 2,015,160),2 成為凱興行 銷公司之收入,並將貸款總額之1%交付被告莊宗偉(其中8 成為高盛公司主管之佣金,2 成分配高盛公司)等情,業經被告歐威志於原審審理中陳述明確,且有扣案磁片讀取之檔案資料、經其辦理貸款之附表三被害人指述、相關貸款資料附卷足佐(見警卷一第260 頁、原審卷七第89-90 頁、原審卷九第149 頁)。而被告歐威志為取得較高額度之貸款金額,將投資人龐啟煬貸款文件學歷軍種職指士官竄改為常備士官;另與被告鄭淑華共同以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聲稱投資138,000 元就可獲利約276,000 元,獲利非常豐厚,獲利是投資額的1 、2 倍以上,且到94年5 月31日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等賣出股票後即可連本帶利清償貸款,並可獲利276,000 元之詐術欺騙投資人潘秋實;另未告知投資人林義銘、楊翊辰、柯福緣貸款金額,且未經投資人林義銘、楊翊辰、柯福緣同意就將貸得款項由被告鄭淑華等人提領扣走,被害人林義銘、楊翊辰、柯福緣嗣後才被告知所投資之單位,且被害人林義銘無法按當時貸款目的償還另一貸款;被告歐威志又以幫忙辦理退貸為藉口,要被害人王中平將存摺及提款卡交其保管,嗣後違反被害人王中平只貸款300,000 元投資高盛公司之意願,將貸款1,035,000 元撥入高盛公司;證人劉騰鴻辦理貸款時,被告歐威志以自己亦買很多香港森林公司股票,來誘騙該被害人投資等情,業經被害人龐啟煬、潘秋實、林義銘、楊翊辰(原名楊世傑)、柯福緣、王中平、劉騰鴻於警詢、偵查、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均詳如附表二編號38、41、60、74、77、101 、104 等所示之證據資料卷宗及頁碼),足證其為貪圖高額佣金,而不斷參與其餘被告之詐欺犯行。 (三)又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⒈於94年5 月27日(行動電話0000000000)歐威志與(行動電話0000000000)朱誠俊對話:歐威志(A )與朱誠俊(B )對話:A :那個葉懷德的聯絡人少一個人,他弟要留,但他現在手機關機,沒辦法聯絡上,我現在把他弟弟的電話換成另外一個號碼,我就換成David (即黃泰誌)電話,然後叫你打電話給David ,你就裝成他哥哥。B :我要叫什麼名字?A :你就說你叫葉懷義?B :哪一個義?A :我也不知道,反正銀行打電話給你問什麼字,你就跟他說你很忙,他會說你哥在世華開戶,你就說好好好。B :嗯。A :另外他家地址稍微注意一下,你那邊有他的身分證影本吧。B :我看一下。A :他們的資料稍微記一下,如果答不出來,就說不好意思,我不方便接。B :好。A :你要留哪一支電話給銀行?B :0913那隻(詳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645號卷第48頁)。 ⒉於94年5 月18日(行動電話0000000000)歐威志(A )與持0000000000行動電話者(B )對話:A :企劃又改變。B :現在又怎樣。A :現在李佳香還是下來帶組,而且都是自己人,我、李佳香、…珮瑜…而馬克那組是欣僑(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645號卷第49頁)。 ⒊於94年5 月6 日歐威志與0000000000號(女)通話:豪哥說因為調查局在查,怕被抄,所李秀萍將1000萬元寄放在我戶頭(見94年度警聲搜字第1645號卷第50頁)。 由上開被害人證述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歐威志確以不實資料申貸,且就高盛公司企劃編組知之甚詳,甚至參與其中共同詐騙投資人。被告歐威志代辦貸款之佣金,既係源自被害人與高盛公司間所謂之隱名合夥契約,是其代辦績效之良窳,自與加入高盛公司投資人數及投資數額多寡具有不可分的密切關連。竟在明知高盛公司所營事業不實之情形,參與詐騙投資人,且在絕大多數投資人缺乏自有資金之情形下,以諸多非常規手法,虛增被害人之投資額,因而擴張被害人所受損害數額,使高盛公司得以獲致佔絕大多數的銀行貸款金額,被告歐威志並藉此交易模式,不法取得鉅額佣金,是其所辯並未參與被害人投資隱名合夥契約之過程,係正當的代辦投資人向銀行貸款賺取佣金,而與高盛公司之營業活動無關云云,核與上開事證不符,難以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案被告鍾政勳、許國樑、詹明勳、黃天佑等人為高盛公司原始股東,張志偉、李秀萍、林彥伯等人為不具名投資股東。高盛公司係由被告鍾政勳負責對外與自稱李業勤之成年男子取得不實資料,被告鍾政勳、許國樑再與自稱李業勤之成年男子共同簽訂虛偽之協議書並製作內容不實之隱名合夥契約書,張志偉則負責將上開不實資料設計網頁,被告許國樑負責森林股票教育訓練及客服等職務,被告李秀萍負責主要業務及投資款項之掌控,被告莊宗偉、林彥伯、黃泰誌、朱俊誠、黃泓霖負責面談簽約,被告李佳香、李品瑢、蔡淑雯、林姿文、鄭淑華、吳欣僑、郭美莉(兼行政美工)等人負責業務,原審同案被告許裴欐主要負責會計、被告歐威志負責貸款。被告等人均依附在高盛公司的組織結構下,按附表一所示在高盛公司之職位分工,分層負責,對外以形式上合法之隱名合夥契約,誘騙涉世未深之現役軍人或年輕人,使之投資根本不存在之所謂新加坡森林公司股票權利,致全體被害人之全部投資款均遭虧損,被告等人繼依不實詐欺所得之金額,按渠等職位不同所訂定之標準,朋分花用;被告歐威志則按不實貸款數額多寡,賺取佣金,且於短時間內即各別獲取鉅額利益,此有完款筆數統計表、員工薪資清冊表、員工薪資清冊等證存卷足參(詳見偵卷一第112 頁至第18 0頁),足見其等於各任職期間內參與上開詐欺犯行,均有以賴之維生以之為常業之意。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鍾政勳、李秀萍、許國樑、黃泰誌、朱誠俊、洪珮瑜、石阡右、林彥伯、莊宗偉、黃泓霖、歐威志、李佳香、李品瑢、蔡淑雯、林姿彣、鄭淑華、吳欣僑、郭美莉常業詐欺之犯行,已足認定,應依法論科。 丙、論罪科刑: 壹、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行為後,有關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有下列變更,茲分述如下: 一、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二、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3條關於罰金數額之規定,由銀元1 元以上,修正為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其修正結果,上開罪法定刑之罰金刑最高額部分數額雖與修正前相同,惟最低額部分則均已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三、按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四、法律修正如僅修正法律用語,新舊法處罰輕重相同,犯罪構成要件亦無寬嚴之別,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當然應適用現行有效之新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589號、第5599號、第5669號、第6159號判決參照)。刑法第55條但書想像競合犯關於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問題,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 五、牽連犯部份: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業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本案所為犯行,即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是仍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 六、新修正施行之刑法,固已刪除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但本件被告等人行為當時之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0元以下罰金,惟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詐欺取財等罪各次犯行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為已超過有期刑徒刑7 年(普通詐欺罪2 罪併罰之最高法定本刑已為10年有期徒刑),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論以常業詐欺罪。 七、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刪除)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之結果,最高得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之規定,則係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比較結果,自以舊法有利於被告(此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於量刑後始應決定之事項,無與量刑前所應適用之法律一併綜合比較,併此敘明)。 八、修正後之刑法第42條第3 項,就易服勞役之標準,由修正前之刑法第42條第2 項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折算1 日(即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變更為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使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於較短之勞役期限執行完畢,惟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 項將易服勞役之最長期限由6 個月延長至1 年,較不利於被告,則易服勞役折算結果若未逾6 個月之日數,修正後之刑法自對被告較為有利,如折算結果逾6 個月之日數,則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有關易刑處分部分之規定,並無整體比較適用之問題,縱為割裂適用,亦與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決議不相違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12月13日法律座談會第2 、3 、6 號提案可資參照)。 九、綜上,僅刑法第31條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餘刑法第33條、第55條及第340 條均以修正前規定較為有利被告,參諸前揭決議意旨,依整體比較之結果,以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於被告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予以論處。 貳、核被告鍾政勳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被告許國樑等17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而公司法部分條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施行,修正後公司法第388 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惟僅形式審查其申請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倘其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鍾政勳、詹明勳2 人共同透過黃金珠於93年5 月27日,持不實內容之上開高盛公司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向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使主管機關之不知情公務員,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在所職掌之文書,並於93年5 月28日准予設立登記,係犯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書雖已載明此部分犯罪事實,惟漏予記載所犯法條,應予補充。被告鍾政勳與詹明勳、黃金珠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係共同正犯。被告鍾政勳、黃金珠雖均非公司負責人,惟與具公司負責人身份之原審被告詹明勳共犯本案,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鍾政勳、詹明勳2 人及黃金珠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曾善仁填製內容不實之高盛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遂行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參照)。本案除被告鍾政勳、許國樑、自稱李業勤之成年男子、張志偉外,其他被告李秀萍等人及郭柏宏雖於被告鍾政勳等人為常業詐欺犯行後,始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事中參與,且未參與全部之行為,然被告等人及自稱李業勤之成年男子、張志偉、郭柏宏及其他未據起訴之附表二所示業務員既互有犯意聯絡,且有利用其他被告已為及將為之其他行為,以達其常業詐欺目的,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鍾政勳明知公司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被告鍾政勳於成立高盛公司後與其他被告等人招攬客戶投資香港森林公司以詐取財物,其所犯公司法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與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參、又被告等人以前開詐術招攬客戶投資高盛公司詐取被害人蔡榮彬、吳立文、蘇清國、沈俊逸、謝志豪、方耀明、楊政憲、吳重達等人財物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害人吳立文、蘇清國部分係檢察官移送併辦;至其餘被害人則有警詢、偵查、原審筆錄暨隱名合夥契約書或客戶資料表在卷可憑,而被害人投資單位起訴書漏載部分亦以本判決附表二為主,不再逐一說明),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定有明文,該部分事實既經公訴人移送併辦到院(除退併辦部分外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59號、第5380號),且與已起訴之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原審自得併予審理,又公訴人雖認上開常業詐欺犯行係由被告等人所為,惟依卷存之證據資料顯示,尚有張志偉、郭柏宏及其他未據起訴之附表二所示業務員與被告等人共同為上開犯行,已如前述,故於本判決擴張認定公訴意旨論列被告以外之人即張志偉、郭柏宏及其他未據起訴之附表二所示業務員為共犯,併此敘明。又公訴人認被告等人詐欺所得之金額共約1 億3 千1 佰餘萬元,其計算方式無非係依卷附之客戶資料表及隱名股東持股一覽表(詳見移送書附件第二卷宗第4899頁、第三卷宗第5601頁至5635頁)之記載,154 位簽約人,有效簽約筆數共1115個單位及每筆69,000元計算合計7, 693萬5 千元(計算式1115×69,000=76,935,000元);平均每人 購買單位1115(單位)÷154 (簽約人)=7.24 個 單位; 又作廢或退款者計110 位,而作廢部分總計金額係按110 人、平均購買單位、每單位69,000元計算共5495萬1 千6 百元(計算式110 ×7.24×69,000=54,951,600元);詐騙金額 共1 億3,188 萬6 千6 百元(計算式76,935,000+54,951,600=131,886,600 元),此觀諸移送書附件第三卷宗第5561頁自明。惟查,另紙高盛公司之客戶資料表(詳見移送書附件第一卷宗第183 頁至第189 頁)所揭載之投資客戶與前揭公訴人引證之客戶資料表已有所異,且被告李秀萍、許裴欐對於客戶資料表內作廢註記,按平均投資金額計算高盛公司受領之投資金額亦提出異議。而被害人中僅有附表二所示之115 位被害人指述被告確有施用詐術犯行,其餘均無筆錄或隱名合夥契約書等書面可資佐證,故本院依卷附之隱名合夥契書、客戶資料表及被害人之證詞等證據資料相互勾稽比對,認應以被害人共115 人,投資1037個單位,被害投資金額計7,154 萬元較為正確【(1036單位×69,000元)+56,000 元(附表二編號88之李聰仁證述,投資ㄧ單位56,000元)=71,540,000 元】,另高盛公司及其主管尚取得附表三貸款總額71,970,000元之1%,即719,700 元,被告歐威志得款2,015,160 元(如附表三所示)。 肆、原判決認被告犯常業詐欺罪,據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一、原判決認定本案之被害人有139 人,惟查僅其中115 人(即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或其家屬)明確指述被告確有施用詐術,誘其投資之犯行,其餘之投資人曾陳菊、胡文華、王志強、蕭豐文、林宗翰、張靜玉、林怡君、葉志生、戴美雪、石德勛、楊明川、李峰銘、郭亨亮、林有信、蕭世彬、吳聰宏、林德祥、張俊文、劉洪湘、郭朝宗、蔡敏右、郭育成、戚光復、陳培元固經列入高盛公司客戶資料表中,但均無其指證筆錄或隱名合夥契約書可資證明其等確因被告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等情,從而,該些投資人尚難認定為本案之被害人,是原判決就被害人人數及受騙金額、單位數之認定,容有錯誤。 二、本院參酌、比對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陳述及相關書證,發現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 、106 均漏列被告李品瑢為行為人,編號5 漏列被告黃泰誌為行為人、贅列被告石阡右、林姿彣,編號12漏列被告李佳香、李秀萍、黃泰誌為行為人,編號14漏列未據起訴之郭柏宏亦為行為人,編號21贅列被告鄭庭葳為行為人,編號25漏列被告朱誠俊為行為人,編號29贅列被告歐威志為行為人、漏列林彥伯為行為人,編號33贅列被告李品瑢為行為人,編號35贅列被告石阡右為行為人,編號36贅列被告李佳香為行為人,編號43漏列被告黃泓霖為行為人,編號59漏列被告黃泰誌為行為人,編號62漏列被告林彥伯為行為人,編號63漏列被告吳欣僑、郭柏宏為行為人,編號64贅列被告鄭庭葳、鐘志明(未據起訴)為行為人,編號71贅列被告李秀萍、洪珮瑜為行為人,編號75漏列被告歐威志、李佳香為行為人,編號76漏列被告李佳香為行為人,編號77漏列被告莊宗偉、許國樑為行為人,編號79贅列被告蔡淑雯為行為人,編號80漏列郭柏宏為行為人,編號81漏列被告黃泰誌為行為人,編號88漏列被告林彥伯、游淑敏為行為人,編號91、92、102 漏列被告歐威志為行為人,編號93、98、108 贅列被告歐威志為行為人,編號94漏列被告黃泓霖為行為人,編號99漏列被告黃泰誌為行為人、贅列被告李品瑢為行為人,編號105 漏列被告黃泓霖、許國樑為行為人,編號107 漏列被告李佳香、許國樑為行為人,編號110 漏列被告李秀萍為行為人,是原判決此部分尚有疏漏。 三、原判決認定被告李秀萍、林彥伯自93年8 月間起加入高盛公司,至被查獲止。然依被告林彥伯之勞工投投保紀錄其係於93年7 月28日起受僱於高盛公司,顯見渠二人於該日前即已和被告鍾政勳、許國樑洽談入股事宜,93年7 月28日前應已談定,被告林彥伯方會於93年7 月28日加保,故應認定被告李秀萍、林彥伯係自93年7 月28日起加入高盛公司,另依被告林彥伯之勞工保險退保日期為94年2 月1 日觀之,其應自該日起即無從事實際對被害人詐騙之行為,再依其仍有領取股東分紅紀錄觀之,其係自該日起即僅具股東身份,原判決就此未予敘明,同有疏漏。 四、原判決就歐威志承辦貸款之金額未為認定,亦有疏漏。 五、原判決認本案另有不知情之業務員云云,然由被告等人自承所有員工均受教育訓練,閱覽過李業勤提供之香港森林公司等所有資料等語,業如前述,則所有誘騙被害人投資之業務員顯均為本案共犯,從而,原審此部分之認定,尚有誤會。被告上訴意旨認渠等應為無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如前揭一至五所述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等18人涉犯常業詐欺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伍、爰審酌被告鍾政勳於高盛公司成立時,未實際繳納上開公司之股款,而由他人代墊且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非但違背公司法維護公司財務健全之立法本旨,亦增加交易相對人之潛在交易風險;惟念及其於審理中對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坦白承認,犯罪後態度尚可;又被告鍾政勳等人於高盛公司成立後以上開詐術招攬客戶,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投資高盛公司而受有損害,渠等並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而被害人卻因此負債累累,內心受創深重,或造成被害人鄭亦宏輕生自殺身亡,被害人陳泰龍自殺後獲救,有2 人遺囑及鄭亦宏死亡證明書附卷足稽(見警三卷第5637至5645、5649至5651頁),或使原已遭受阿肯迪亞公司詐欺蒙受損害之被害人,或使原已背負債務之被害人,再度受騙上當,致原已沉重之債務,益形雪上加霜,造成畢生難以弭平之心靈創傷及財務負擔,足證渠等犯罪後形成之損害,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及被害人家庭層面至鉅,惡性重大,且均於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全然未見悔意,致被害人求償無門,併考量被告等人於共犯結構之參與情節、分工、期間、犯罪所得利益之情形,被告鍾政勳、李秀萍於本案常業詐欺犯行居於主導地位,犯罪情節最重,被告李秀萍更將詐得款項11,519,000元轉匯到至香港自己名下帳戶以逃避追償,甚者,其名下不動產權狀已遭扣押期間,竟謊報遺失向地政機關重新申請上開不動產權狀,且將上開不動產移轉所有權予他人(見原審卷八第71至77頁,另經原審法院告發偵查),犯罪後態度不佳,未見悔意;被告許國樑就參與情節及實際獲利之情形則次之;又被告歐威志雖非高盛公司投資人或幹部,然其為被害人代辦貸款,竟未告知被害人貸款金額,且違反被害人之意思將貸款金額交給被告李秀萍等人,自己則分得貸款總額3.5%中8 成款項,造成被害人損害擴大,其惡性再次之;被告林彥伯雖中途退出不再實際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但仍坐領股東分紅,被告莊宗偉、李佳香、黃泰誌為經理,對詐得款項可分得較多成數,被告朱誠俊、黃泓霖、李品瑢、蔡淑雯、鄭淑華為副理,被告石阡右、洪珮瑜、林姿彣、吳欣僑為主任,被告郭美莉為兼任之業務員,及本件被害人共115 人,被告鍾政勳等人詐取金額高達7,154 萬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至九項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李秀萍、鍾政勳等2 人為本案之首腦,分得詐取金額最多,所得之利益業已超過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所定罰金最高額,爰依刑法第58條之規定,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併科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罰金。另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42條亦已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比較修正前之舊法與修正後之新法,認新法均非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2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以示懲儆。至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為被告等人所有,復為被告等人共犯本案常業詐欺犯行所用之物,亦據被告及被害人蔡順城等人證陳明確,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並本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被告18人均併予宣告沒收,至於其他扣案之物,並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或預備供本件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郭美莉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總統於96年7 月4 日制定公布,於同年7 月16日生效施行,依該條例規定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有第3 條所列各罪,且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者,不予減刑外,餘均應依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減刑,其中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 分之1 ,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郭美莉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雖屬不得減刑之列,惟其宣告刑並未逾不得減刑之刑度,依法自仍應減其刑期2 分之1 ,並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其餘被告鍾政勳等17人所犯之罪,雖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但渠等所犯上開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係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6款所定不予減刑之罪,且所科處之刑亦已逾該條所定之刑度,核與得宣告減刑之要件有別,故未為減刑之諭知,附此敘明。 陸、末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李秀萍、鍾政勳、許國樑係以詐欺取財為常業,應令入勞動場所施以強制工作等語。惟按,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刑法第90條第1 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65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鍾政勳、李秀萍、許國樑於本件詐欺犯行前並未有任何詐欺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已與一般以犯罪為習慣之情形有所不同,渠等既非因有犯罪之習慣始涉及本案犯行,自難認與前揭得宣告強制工作所規定之要件相符。是原審參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於審酌被告鍾政勳、李秀萍、許國樑所為本件詐欺犯行之嚴重性、所表現之危險性格及對於其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等節,認強制工作並非防衛社會安全唯一方法,尚需合乎比例原則以求法益間之均衡等情綜合以觀,認上開宣告徒刑即足以收矯治之效,尚無對被告鍾政勳、李秀萍、許國樑諭知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性,亦併此敘明。 柒、按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者,依同條第3 項前段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為之,如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即不在得沒收之列。又所謂犯罪所得之物,乃指因犯罪所直接取得之原物而言。若非因犯罪直接所得之物,如變賣盜贓或詐欺、侵占之物所得之價金,即不得依此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270號判決、97年度台非字第198 號要旨參照)。被告李秀萍固分別尚有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存款11,728元、安泰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存款61,471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934,525 元(詳原審卷八第32頁、第38頁、第47頁)及將其所有之600 萬元以定存方式存至向案外人黃韻潔借用之國泰世華銀行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帳戶至97年9 月16日止除600 萬元定存外,尚有228,817 元(詳原審卷八第45-4頁)。惟上開屬於被告李秀萍所有之款項,並無證據證明即屬被告等人詐欺犯行取得之原物,且被害人亦非不得就上開存款主張法律上之權利,徵諸前開說明,爰不就上開銀行存款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丁、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壹、被告李秀萍、許國樑違反公司法及行使偽造文書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秀萍、許國樑與被告詹明勳、鍾政勳均明知高盛公司未收足股東股款,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黃金珠持上開不實之股款繳納證明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致主管機關承辦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事項等公文書上,並於同年月28日核准設立登記,因認被告李秀萍、許國樑另涉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公司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與前揭論罪刑科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等語。公訴意旨認被告李秀萍、許國樑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不實之股款繳納證明、虛偽之高盛公司公司章程、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會議紀錄、董事願任同意書、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款明細表、存摺影本、各登記出資股東身分證正反影本、資產負債表等申請文件為據。訊據被告李秀萍、許國樑均否認有何違反公司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李秀萍辯稱:我是高盛公司設立後於93年8 月1 日才加入高盛公司等語,被告許國樑則辯稱:公司資金如何湊足我不清楚,當時我出資35萬元要占資本額11% ,我是公司登記後才知道資本額500 萬元等語。經查:高盛公司設立時確未收足股東股款500 萬元乙情,已如前述,惟被告李秀萍係於高盛公司設立後才加入高盛公司,業據被告許國樑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86頁)。另證人黃金珠係稱被告詹明勳與其接洽申請高盛公司登記事宜(見警卷一第448 頁),足證被告李秀萍及許國樑並未與共同被告詹明勳及被告鍾政勳間就上開事實有何行為分擔之情。此外公訴人對於被告許國樑、李秀萍究竟如何與共同被告詹明勳、鍾政勳或黃金珠有何犯意聯絡之事實,並未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是本案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李秀萍、許國樑與詹明勳、鍾政勳、黃金珠就上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是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既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之犯行,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被告鍾政勳、李秀萍有關偽造公印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本案自高雄市苓雅區○○○路6 號5 樓高盛公司內被告鍾政勳辦公室處,扣得偽造之陸軍裝甲第師戰車第三營第三連印乙枚;另及自高雄市○○區○○街28號11樓之5 被告李秀萍住處,查扣得偽造之陸戰隊戰車營戰三連乙枚、陸軍八三師防砲營營步連乙枚、海軍覺江軍艦乙枚、陸軍五三師第三營戰三連乙枚等公印。因認被告鍾政勳、李秀萍另涉刑法第218 條偽造公印罪嫌,且與前揭論罪刑科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等語。訊據被告鍾政勳及李秀萍均堅決否認有偽造上開公印之事實,被告鍾政勳辯稱:我不知道為何在我辦公室內會有上開偽造的公印,且辦公室公司員工均得隨時進出,因此是何人置放或屬何人所有,我並不知情等語。被告李秀萍則以:在我住處扣得的公印,是我從阿肯迪亞離職時順手清理辦公桌旁的物品帶回家的,究竟是何人所有,我也不清楚等詞抗辯。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鍾政勳、李秀萍涉有偽造公印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鍾政勳辦公室處所扣得偽造之陸軍裝甲第師戰車第三營第三連印乙枚、被告李秀萍處所扣得偽造之陸戰隊戰車營戰三連乙枚、陸軍八三師防砲營營步連乙枚、海軍覺江軍艦乙枚、陸軍五三師第三營戰三連乙枚等為據。且查上開印文係屬偽造,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刑鑑中心鑑驗報告、印文比對照片35幀、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函附卷足稽(見原審卷二第138 、159 頁、原審卷三第48至69頁),固足證明於前揭處所搜索扣得之公印,均屬被告鍾政勳及李秀萍持有事實非虛,然持有之事實,得否遽予推論即為偽造之事實,即非無疑。公訴人認渠等持有上開公印與前開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犯行間有牽連犯的裁判上一罪關係,然遍查全卷,並未有該等公印用以詐騙被害人之證據資料供佐,足見公訴意旨論列此部分之偽造公印之事實用以行騙之事實,亦乏其據。況持有物品之原因本有多端,諸如於他人偽造後繼受持有、或短暫保管他人之物、或自己偽造後持有等不一而足,尚難以持有偽造公印之事實,遽認有偽造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上開偽造之公印分別係被告鍾政勳、李秀萍所偽造,是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既仍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常業詐欺之犯行,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戊、無罪部分(即上訴駁回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高盛公司經財政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調閱高盛公司93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總表該年度營業收入淨額932,818 元,全年所得額93,690元,應繳納稅額18,422元。然依高盛公司於93年、94年度客戶資料表所載之上開吸收投資金額,總計概約1 億3 千1 百餘萬元,與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結算金額換算統計,差距頗大,是高盛公司招攬投資所得,顯未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申報營利所得稅。業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協查後,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於94年7 月20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40051177號函,報稱高盛公司經估算其93、94年度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分別為33,671,350元、43,089,846元情事。因認被告鍾政勳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第42條罪嫌(公訴人漏載第47條第1 款,且於犯罪事實欄均未載明引用法條中稅捐稽徵法第42條之構成要件犯罪事實,故就該部分法條應屬誤載,先予指明)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漏稅罪,係屬作為犯,而非不作為犯,即須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之作為,以逃漏稅捐,始克成立;所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必具有與積極之詐術同一型態,始與立法之本旨符合,如僅屬單純的不作為,而別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即不能認與詐術漏稅之違法特性同視,而繩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6856號、74年臺上字第5497號判例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鍾政勳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 、第41條、第42條罪嫌,主要係以高盛公司客戶資料表、高盛公司93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資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於94年7 月20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40051177號函等為據。訊據被告鍾政勳固坦認確有未依規定將投資人投資金額,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之事實非虛,惟堅決否認有何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經查高盛公司確有未將投資人投資金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業據被告鍾政勳供陳無訛,故高盛公司確有漏報旨揭營業所得之事實堪予認定。觀諸高盛公司申報93年度及94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所提供之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股東可扣扺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網路申報總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證據資料(詳見移送書附件第二卷宗4917頁至第4942頁),俱未見被告鍾政勳曾以詐術或何不正方法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再公訴人援引上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固足證明高盛公司於上開年度逃漏3,367 萬1,350 元、4,308 萬9,846 元,但就何以逃漏該稅額之原因,則未據公訴人舉證以實其說,且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認高盛公司未將投資人投資金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曾施用何種詐術或不正當方法,揆諸上開規定,尚不得令被告鍾政勳負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款之刑責。另因高盛公司始為本件所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則被告鍾政勳並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範之行為主體,檢察官漏未引用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代罰規定,即有未洽。而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於其應處徒刑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故此情形而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於「代罰」之性質,其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僅係代罰而已,則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縱由該公司負責人為之,究非屬於公司負責人本身之犯罪行為,自與該公司負責人之其他犯罪行為間,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可言(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14號、86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判決意旨參照);則檢察官所指被告鍾政勳涉犯刑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逃漏稅捐罪,應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核無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關係,就檢察官起訴被告鍾政勳涉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部分,因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鍾政勳有此犯行,既不能證明其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肆、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鍾政勳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己、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又以:被告鍾政勳、李秀萍為隱匿上開自己不法所得,在香港、馬來西亞、澳洲等地虛設人頭帳戶轉匯至國外,從93年7 月6 日至94年4 月27日止共匯出27筆,共計16,468,350元;被告李秀萍另將投資人投資款項以跨行匯款方式轉存至黃弘霖、黃韻潔、歐威志帳戶,洗錢轉匯11,519,000元至李秀萍香港帳戶內,因認被告鍾政勳、李秀萍此部分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款規定而犯修正前同法第9 條第1 項罪嫌(現修正移列至第11條第1 項)。 貳、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定有明文。而洗錢防制法第2 條明定:「洗錢之定義為:㈠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㈡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並於同法第3 條第1 項列舉「重大犯罪」之範圍。查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 項列舉「重大犯罪」,業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其配合刑法刪除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而將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自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 項第5 款之重大犯罪中予以刪除,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 項所稱重大犯罪,已不包括常業詐欺罪,亦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有關掩飾、收受他人常業詐欺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刑罰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業已廢止,自應為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741號判決參照)。被告鍾政勳、李秀萍於犯罪後,洗錢防制法既已廢除常業詐欺罪之刑罰規定,其等被訴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部分,參照前開說明,就渠等被訴洗錢防制法罪嫌,原應為免訴之諭知。但公訴人認被告鍾政勳、李秀萍涉犯洗錢防制法之事實,與上開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就此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附此敘明。 庚、被告石阡右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經查詢被告石阡右住所及在監在押情形,其仍設籍原址,並未遷移,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送達回證在卷可憑,足見其未到庭顯無正當理由,爰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 辛、另原判決關於被告許裴欐部分、被告黃泓霖、歐威志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均未上訴,被告鍾政勳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業經撤回上訴,均非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第364 條、第371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68 條,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31條第1 項、第55條、修正前第55條後段、第214 條、修正前第340 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42條第3 項、第58條、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月瞳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姓名(含英文)、職務、起迄時間及工作內容一覽表 ┌──┬──────┬────┬────┬──────┬────────┬────────┐ │編號│姓 名 │服務公司│職務名稱│起迄時間 │工作內容 │證據資料 │ ├──┼──────┼────┼────┼──────┼────────┼────────┤ │1 │鍾政勳 │高盛國際│總經理 │93年6月起至 │負責與外界接洽及│1.被告警詢筆錄 (│ │ │(JUSON) │開發股份│兼股東 │查獲日止 │聯繫,包括股權轉│警卷第1卷第2頁) │ │ │ │有限公司│ │ │讓、記者會發表等│2.被告訊問筆錄 (│ │ │ │(以下簡 │ │ │之公關事項 │原審第 2 卷第 14│ │ │ │稱高盛公│ │ │ │頁 ) │ │ │ │司) │ │ │ │3.高盛公司月結收│ │ │ │ │ │ │ │支明細表(見本院│ │ │ │ │ │ │ │卷六第176 、184 │ │ │ │ │ │ │ │、186 、193 頁)│ ├──┼──────┼────┼────┼──────┼────────┼────────┤ │2 │李秀萍 │高盛公司│副總經理│93年7 月28日│負責教育訓練、績│1.被告調查筆錄 (│ │ │(MICHELLE) │ │兼股東 │起至查獲日止│效考核、客戶投資│偵卷第2卷第522頁│ │ │ │ │ │ │資金之收發及退款│) │ │ │ │ │ │ │業務 │2.被告訊問筆錄 (│ │ │ │ │ │ │ │原審卷第 1 卷第 │ │ │ │ │ │ │ │100 頁 ) │ │ │ │ │ │ │ │3.高盛公司月結收│ │ │ │ │ │ │ │支明細表(見本院│ │ │ │ │ │ │ │卷六第176 、184 │ │ │ │ │ │ │ │、186 、193 頁)│ │ │ │ │ │ │ │4.林彥伯勞保被保│ │ │ │ │ │ │ │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 │ │ │本院卷三第257 頁│ │ │ │ │ │ │ │) │ ├──┼──────┼────┼────┼──────┼────────┼────────┤ │3 │許國樑 │高盛公司│副總經理│93年6月起至 │原負責員工教育訓│1.被告警詢筆錄 (│ │ │(ANDY) │ │轉任客服│查獲日止 │練,後轉客服部門│警卷第1卷第40頁)│ │ │ │ │部副總 │ │,處理客訴問題 │2.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兼股東 │ │ │錄 (原審卷第 5 │ │ │ │ │ │ │ │卷第 22 頁 ) │ │ │ │ │ │ │ │3.高盛公司月結收│ │ │ │ │ │ │ │支明細表(見本院│ │ │ │ │ │ │ │卷六第176 、184 │ │ │ │ │ │ │ │、186 、193 頁)│ ├──┼──────┼────┼────┼──────┼────────┼────────┤ │4 │黃泰誌 │高盛公司│經理及工│93年8月21日 │介紹客戶公司投資│1.被告警詢筆錄 (│ │ │(DAVID) │ │作分析師│前某日至查獲│之相關資訊並遊說│警卷第1卷第114頁│ │ │ │ │、面談師│日止 │入股 │) │ │ │ │ │ │ │ │2.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 │錄 (原審卷第 2 │ │ │ │ │ │ │ │卷第 88 頁 ) │ │ │ │ │ │ │ │3.被害人楊翊辰供│ │ │ │ │ │ │ │述 (警卷第1-5卷 │ │ │ │ │ │ │ │第3559至3563頁) │ │ │ │ │ │ │ │4.合約書 (警卷第│ │ │ │ │ │ │ │1-5卷第3595至 │ │ │ │ │ │ │ │3617頁) │ ├──┼──────┼────┼────┼──────┼────────┼────────┤ │5 │朱誠俊 │高盛公司│專員. 副│93年11月底至│介紹客戶公司投資│1.被告警詢筆錄 (│ │ │(ARRON) │ │經理及工│查獲日止 │之相關資訊並遊說│警卷第1卷第126至│ │ │ │ │作面談師│ │入股 │127頁) │ │ │ │ │ │ │ │ │ ├──┼──────┼────┼────┼──────┼────────┼────────┤ │6 │黃泓霖(SAM) │高盛公司│副理. 分│93年8月1日前│介紹公司投資及營│1.被告警詢筆錄 (│ │ │ │ │析師. 面│某日至查獲日│業項目等招攬投資│警卷第1卷第132頁│ │ │ │ │談師 │止 │人投資 │) │ │ │ │ │ │ │ │2.被害人沈哲宇供│ │ │ │ │ │ │ │述 (警卷第1-5卷 │ │ │ │ │ │ │ │第4041至4045頁) │ │ │ │ │ │ │ │3.合約書 (警卷第│ │ │ │ │ │ │ │1-5卷第4071至 │ │ │ │ │ │ │ │4079頁) │ ├──┼──────┼────┼────┼──────┼────────┼────────┤ │7 │許裴欐 │高盛公司│組訓兼會│93年11月至查│負責開會事宜、公│1.被告警詢筆錄 (│ │ │(都叫中文名 │ │計 │獲日止 │司管銷及員工出勤│警卷第1卷第159頁│ │ │字) │ │ │ │紀錄 │) │ ├──┼──────┼────┼────┼──────┼────────┼────────┤ │8 │歐威志 │凱興行銷│經理 │93年8月13日 │招攬客戶作債務整│1.被告準備程序筆│ │ │(ROGER) │公司 │ │已開始辦理貸│合 │錄 (原審卷第 1 │ │ │ │ │ │款,迄查獲止│ │卷第 262 頁 ) │ │ │ │ │ │ │ │2.被害人沈哲宇供│ │ │ │ │ │ │ │述 (警卷第1-5卷 │ │ │ │ │ │ │ │第4041至4045頁) │ │ │ │ │ │ │ │3.合約書 (警卷第│ │ │ │ │ │ │ │1-5卷第4071至 │ │ │ │ │ │ │ │4079頁) │ ├──┼──────┼────┼────┼──────┼────────┼────────┤ │9 │林彥伯 │高盛公司│總監、面│93年7 月28日│介紹客戶公司投資│1.被告警詢筆錄 (│ │ │(KEN) │ │談師,兼│至94年2 月1 │之相關事項,並遊│警卷第1卷第268頁│ │ │ │ │股東 │日任職高盛公│說入股 │) │ │ │ │ │ │司,後仍為股│ │2.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東至查獲日止│ │錄( 原審卷第2卷 │ │ │ │ │ │ │ │第91頁) │ │ │ │ │ │ │ │3.被害人沈哲宇供│ │ │ │ │ │ │ │述( 警卷第1-5 卷│ │ │ │ │ │ │ │第4041至4045頁) │ │ │ │ │ │ │ │4.高盛公司月結收│ │ │ │ │ │ │ │支明細表(見本院│ │ │ │ │ │ │ │卷六第176 、184 │ │ │ │ │ │ │ │、186 、193 頁)│ │ │ │ │ │ │ │5.林彥伯勞保被保│ │ │ │ │ │ │ │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 │ │ │本院卷三第257 頁│ │ │ │ │ │ │ │) │ ├──┼──────┼────┼────┼──────┼────────┼────────┤ │10 │莊宗偉 │高盛公司│協理 │93年10月中至│負責員工工作出勤│1.被告警詢筆錄 (│ │ │(KENSON) │ │ │查獲日止 │考核、人事管理、│警卷第1卷第280頁│ │ │ │ │ │ │介紹客戶公司投資│) │ │ │ │ │ │ │之相關事項,並遊│2.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說入股 │錄 (原審卷第 2 │ │ │ │ │ │ │ │卷第 92 頁 ) │ ├──┼──────┼────┼────┼──────┼────────┼────────┤ │11 │李佳香 │高盛公司│經理 │93年5.6月至 │負責員工工作進度│1.被告警詢筆錄 (│ │ │(MINNA) │ │ │查獲日止 │及行程、94年6 月│警卷第1卷第304頁│ │ │ │ │ │ │15日負責客訴、招│) │ │ │ │ │ │ │攬公司隱名合夥人│2.被告準備程序 │ │ │ │ │ │ │ │筆錄 (原審卷第 1│ │ │ │ │ │ │ │卷第 280 頁 ) │ ├──┼──────┼────┼────┼──────┼────────┼────────┤ │12 │李品瑢 │高盛公司│業務部副│93年8月21日 │負責拓展公司業務│1.被告警詢筆錄 (│ │ │(RINGO) │ │理 │前某日至查獲│、帶領新進員工職│警卷第1卷第322頁│ │ │ │ │ │日止 │前訓練、招攬公司│) │ │ │ │ │ │ │隱名合夥人 │2.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 │錄 (原審卷第 1 │ │ │ │ │ │ │ │卷第 281 頁 ) │ │ │ │ │ │ │ │3.被害人楊翊辰供│ │ │ │ │ │ │ │述 (警卷第1-5卷 │ │ │ │ │ │ │ │第3559至3563頁) │ │ │ │ │ │ │ │4.合約書 (警卷第│ │ │ │ │ │ │ │1-5卷第3595至 │ │ │ │ │ │ │ │3617頁) │ ├──┼──────┼────┼────┼──────┼────────┼────────┤ │13 │石阡右 │高盛公司│業務主任│93年10月至查│負責公司市場開發│1.被告警詢筆錄 (│ │ │(CELIA) │ │ │獲日止 │(招攬公司隱名合 │警卷第1卷第332頁│ │ │ │ │ │ │夥人) │) │ │ │ │ │ │ │ │2.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 │錄 (原審卷第 1 │ │ │ │ │ │ │ │卷第 283 頁 ) │ ├──┼──────┼────┼────┼──────┼────────┼────────┤ │14 │洪珮瑜 │高盛公司│業務主任│93年9月29日 │負責公司市場開發│1.被告警詢筆錄 (│ │ │(NICOLE) │ │ │前某日至94年│(招攬公司隱名合 │警卷第1卷第338頁│ │ │ │ │ │5月 │夥人) │) │ │ │ │ │ │ │ │2. 被告準備程序 │ │ │ │ │ │ │ │筆錄 (原審卷第 5│ │ │ │ │ │ │ │卷第 18 頁 ) │ │ │ │ │ │ │ │3.被害人林易田供│ │ │ │ │ │ │ │述 (警卷第1-4卷 │ │ │ │ │ │ │ │第3319至3327頁) │ │ │ │ │ │ │ │4.合約書 (警卷第│ │ │ │ │ │ │ │1-4卷第3341至 │ │ │ │ │ │ │ │3355頁) │ ├──┼──────┼────┼────┼──────┼────────┼────────┤ │15 │蔡淑雯 │高盛公司│副理 │93年7月1日前│以問卷及電話訪問│1.被告警詢筆錄 (│ │ │(MAGGIE) │ │ │某日至94年5 │方式開發客源 │警卷第1卷第341頁│ │ │ │ │ │月 │(招攬公司隱名合 │) │ │ │ │ │ │ │夥人) │2.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 │錄 (原審卷第 1 │ │ │ │ │ │ │ │卷第 285 至 286 │ │ │ │ │ │ │ │頁 ) │ │ │ │ │ │ │ │3.被害人謝志豪審│ │ │ │ │ │ │ │判筆錄 (原審卷第│ │ │ │ │ │ │ │7 卷第 242 至 │ │ │ │ │ │ │ │243 頁 ) │ ├──┼──────┼────┼────┼──────┼────────┼────────┤ │16 │林姿彣 │高盛公司│主任 │93年10月中至│以問卷、電話訪問│1.被告警詢筆錄 (│ │ │(IVY) │ │ │94年6月中 │及網路方式開發客│警卷第1卷第354頁│ │ │ │ │ │ │源 │) │ │ │ │ │ │ │(招攬公司隱名合 │2.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夥人) │錄 (原審卷第 1 │ │ │ │ │ │ │ │卷第 286 至 287 │ │ │ │ │ │ │ │頁 ) │ ├──┼──────┼────┼────┼──────┼────────┼────────┤ │17 │鄭淑華(改名 │高盛公司│副理 │93年8月初至 │以問卷及電話訪問│1.被告警詢筆錄 (│ │ │鄭庭葳) │ │ │94年6月5日 │方式開發客源 │警卷第1卷第386頁│ │ │(VECKY) │ │ │ │(招攬公司隱名合 │) │ │ │ │ │ │ │夥人) │2.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 │錄 (原審卷第 1 │ │ │ │ │ │ │ │卷第 288 頁 ) │ ├──┼──────┼────┼────┼──────┼────────┼────────┤ │18 │吳欣僑 │高盛公司│主任 │93年10月3日 │以問卷及電話訪問│1.被告警詢筆錄 (│ │ │(JOEY) │ │ │前某日至94年│方式開發客源 │警卷第1卷第402頁│ │ │ │ │ │6月8日 │(招攬公司隱名合 │) │ │ │ │ │ │ │夥人) │2.被告訊問筆錄 (│ │ │ │ │ │ │ │偵卷第2卷第444頁│ │ │ │ │ │ │ │) │ │ │ │ │ │ │ │3.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 │錄 (原審卷第 1 │ │ │ │ │ │ │ │卷第 288 至 289 │ │ │ │ │ │ │ │頁 ) │ │ │ │ │ │ │ │4.被害人陳季豊供│ │ │ │ │ │ │ │述 (警卷第1-1卷 │ │ │ │ │ │ │ │第743至751頁) │ │ │ │ │ │ │ │5.合約書 (警卷第│ │ │ │ │ │ │ │1-1卷第753至759 │ │ │ │ │ │ │ │頁) │ ├──┼──────┼────┼────┼──────┼────────┼────────┤ │19 │郭美莉 │高盛公司│美工、組│93年8月至94 │負責美工製作、會│1.被告警詢筆錄 (│ │ │(CYNTHINA) │ │訓兼業務│年5月31日 │場佈置、客戶基本│警卷第1卷第426頁│ │ │ │ │ │ │資料檢查、客戶有│) │ │ │ │ │ │ │無提供完全資料、│2.被告訊問筆錄 (│ │ │ │ │ │ │招攬公司隱名合夥│偵卷第2卷第511頁│ │ │ │ │ │ │人 │) │ │ │ │ │ │ │ │3.被告準備程序筆│ │ │ │ │ │ │ │錄 (原審卷第 1 │ │ │ │ │ │ │ │卷第 289 頁 ) │ │ │ │ │ │ │ │4.被害人高銘祥供│ │ │ │ │ │ │ │述 (警卷第1-6卷 │ │ │ │ │ │ │ │第4475至4478頁) │ │ │ │ │ │ │ │5.合約書 (警卷第│ │ │ │ │ │ │ │1-6卷第4495至 │ │ │ │ │ │ │ │4507頁) │ └──┴──────┴────┴────┴──────┴────────┴────────┘ 附表二:被害人被詐騙事實及證述一覽表 ┌──┬───┬─────┬──────────┬────────────────┬────────┐ │編號│被害人│實際詐騙之│被害日期及 │ 被害人供述 │相關證據 │ │ │ │行為人 │投資金額 │ │ │ ├──┼───┼─────┼──────────┼────────────────┼────────┤ │1 │蔡順城│黃泰誌 │94年06月13日 │石阡右、林姿彣介紹李品瑢、李秀萍│1.被害人供述 (警│ │ │ │石阡右 │共276,000元 (每單位 │、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詢筆錄第1-1卷第 │ │ │ │林姿彣 │69,000元,為48,000股│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未上市股│657 至665 頁) │ │ │ │李秀萍 │,共購4單位) │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2. 合 約書( 警詢│ │ │ │黃泓霖 │(貸款350,000 元) │說如果投資 1 個單位 69,000 元就 │筆錄第1-1 卷第 │ │ │ │歐威志 │ │可獲利約 2.5 倍,黃泓霖向我說的 │679 至689 頁) │ │ │ │李品瑢 │ │很容易可讓本金獲利賺錢,讓我誤信│3.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 │其所言。黃泰誌跟石阡右建議我用貸│銀行交易明細 (警│ │ │ │ │ │款方式去投資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卷第1-1卷第691至│ │ │ │ │ │港未上市股票,並要我購買 276,000│693頁) │ │ │ │ │ │元 4 單位( 48,000 股)的森林集 │4.被害人訊問 │ │ │ │ │ │團股票,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筆錄 (偵卷第2卷 │ │ │ │ │ │,與我當時決定貸款金額不同,我不│第515至516頁) │ │ │ │ │ │知道要貸這麼多錢 │5.附件( 簽署人 │ │ │ │ │ │ │DAVID ,警卷第 │ │ │ │ │ │ │1-1 卷第689 頁) │ ├──┼───┼─────┼──────────┼────────────────┼────────┤ │2 │李旻皇│朱誠俊 │94年04月2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石阡右(092771│1.被害人供述 (警│ │ │ │石阡右 │共414,000元 (每單位 │592、0000000000),她說要幫我介 │詢筆錄第1-1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72,000股│投資賺錢管道為由,由朱誠俊跟我介│695至703頁) │ │ │ │ │共購6單位) │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2.合約書 (警詢筆│ │ │ │ │(貸款500,000元) │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當時石阡│錄第1-1卷第725至│ │ │ │ │ │右也在旁假裝要投資購買而現場簽合│733頁) │ │ │ │ │ │約,讓我誤以為該公司投資案是真的│3.被害人土地銀行│ │ │ │ │ │,連業務員都當場簽約投資了,並告│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訴我說如果投資 414,000 元就可獲 │1-1卷第735頁至 │ │ │ │ │ │利約 90 幾萬元約一倍的獲利,以獲│739頁) │ │ │ │ │ │利非常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4.被害人台南區中│ │ │ │ │ │資。 │小企銀匯款申請書│ │ │ │ │ │朱誠俊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警卷第1-1卷第 │ │ │ │ │ │辦貸款,另外石阡右事後跟我說土地│741頁) │ │ │ │ │ │銀行多扣一筆 5,000 元是要給歐威 │5.附件( 簽署人朱│ │ │ │ │ │志的手續費。歐威志沒有告知我要貸│誠俊,警卷第1-1 │ │ │ │ │ │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卷第723 頁) │ │ │ │ │ │,與我當初決定貸款金額不同,我不│ │ │ │ │ │ │知道要貸那麼多錢。 │ │ ├──┼───┼─────┼──────────┼────────────────┼────────┤ │3 │陳季豊│李品瑢 │93年10月3日 │李品瑢介紹李秀萍、黃泰誌跟我介紹│1.被害人供述 (警│ │ │ │李秀萍 │共690,000元 (每單位 │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馬來西亞、新加│詢筆錄第1-1卷第 │ │ │ │黃泰誌 │69,000元,為120,000 │坡、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743至751頁) │ │ │ │歐威志 │股,共購10單位) │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1 個單│2.合約書 (警詢筆│ │ │ │吳欣僑 │(貸款1,200,000元) │位 69,000 元就可獲利約 2.5 倍, │錄第1-1卷第753至│ │ │ │ │ │誤信而投資,吳欣喬並跟我說要我多│759頁) │ │ │ │ │ │貸一點,並要我貸款 120 萬元新台 │3.被害人台新銀行│ │ │ │ │ │幣購買 69 萬共計 10 單位的森林集│交易帳號 (警卷第│ │ │ │ │ │團股票。 │1-1卷第761頁) │ │ │ │ │ │歐威志有告訴我,只要是接獲申請銀│ │ │ │ │ │ │行詢問貸款過程,要我配合回答銀行│ │ │ │ │ │ │人員說是要買車,有多少貸款額度,│ │ │ │ │ │ │就貸多少額度。 │ │ ├──┼───┼─────┼──────────┼────────────────┼────────┤ │4 │黃志輝│李佳香 │93年12月17日 │由李佳香與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1.被害人供述 (警│ │ │ │黃泓霖 │共276,000元 (每單位 │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詢筆錄第1-1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48,000股│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763至771頁) │ │ │ │ │,共購4單位) │1 個單位 69,000 元就可獲利約 15 │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萬到 17 萬間,並要我簽立購買隱名│錄第1-1卷第791至│ │ │ │ │(貸款470,000元) │合夥契約。 │817頁) │ │ │ │ │ │李佳香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3.被害人中國信託│ │ │ │ │ │辦貸款,歐威志幫我申辦銀行貸款投│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資森林集團股票時,沒有告知我要貸│1-1卷第819至821 │ │ │ │ │ │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頁) │ │ │ │ │ │少。 │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 │242 頁 ) │ │ │ │ │ │ │ │ ├──┼───┼─────┼──────────┼────────────────┼────────┤ │5 │鄭亦宏│黃泰誌 │93年12月14日 │因被高盛公司詐騙,負債壓力無力償│1.被害人之父親鄭│ │ │ │ │共207,000元 (每單位 │還,已於 94 年 06 月 08 日燒炭自│東峰供述 (警詢筆│ │ │ │ │69,000元,為36,000股│殺身亡。 │錄第1-1卷第479至│ │ │ │ │,共購3單位) │ │483頁) │ │ │ │ │ │ │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 │錄第1-1卷第485至│ │ │ │ │ │ │493頁) │ │ │ │ │ │ │3.被害人之父親鄭│ │ │ │ │ │ │東峰訊問筆錄 (偵│ │ │ │ │ │ │卷第2卷第513頁) │ │ │ │ │ │ │4.附件,黃泰誌簽│ │ │ │ │ │ │名 (警卷第1-1 卷│ │ │ │ │ │ │第 503 頁) │ ├──┼───┼─────┼──────────┼────────────────┼────────┤ │6 │徐正禹│黃泰誌 │94年01月18日 │我因投資阿肯迪亞數位科技〈下稱阿│1.被害人供述 (警│ │ │ │郭柏宏(未 │共 1,173,000 元 (每 │肯迪亞〉因而認識洪珮瑜,她說要幫│詢筆錄第1-1卷第 │ │ │ │據起訴) │單位 69,000 元,為 │我討回阿肯迪亞投資的錢,要我先做│823至831頁) │ │ │ │洪珮瑜 │204,000 股,共購 17 │債務整合,先還阿肯迪亞的貸款90萬│2.被害人台南區中│ │ │ │歐威志 │單位 ) (貸款 │元,洪珮瑜要我貸100萬元代償為由 │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1,500,000 元 ) │,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94│警卷第1-1卷第843│ │ │ │ │ │年01月底帶我到高盛公司(高雄市苓│至845頁) │ │ │ │ │ │雅區○○○路6號5樓之2)黃泰誌及 │ │ │ │ │ │ │自稱山崎馬克的日本人(即郭柏宏)│ │ │ │ │ │ │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 │ │ │ │ │ │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 │ │ │ │ │ │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二倍,│ │ │ │ │ │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 │ │ │ │ │ │進而投資。 │ │ │ │ │ │ │洪珮瑜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 │ │ │ │ │ │辦貸款。歐威志幫我申請貸款時,沒│ │ │ │ │ │ │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 │ │ │ │ │ │多少就貸多少,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 │ │ │ │ │ │錢。 │ │ ├──┼───┼─────┼──────────┼────────────────┼────────┤ │7 │楊安凱│黃泰誌 │93年09月25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林淑貞,她說要│1.被害人供述 (警│ │ │ │林淑貞 (未│共69,000元 (每單位 │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林淑貞叫我投│詢筆錄第1-1卷第 │ │ │ │據起訴) │69,000元,為12,000股│資 4 個單位,我本來跟她說要考慮 │847至853頁) │ │ │ │李彥樺 (未│,共購1單位) │一,林淑貞跟我拿身分證及駕照,給│2.合約書 (警詢筆│ │ │ │據起訴) │ │高盛公司審核,林淑貞跟我說投資案│錄第1-1卷第865至│ │ │ │ │ │不一定會通過,並要我拿投資的錢給│871頁) │ │ │ │ │ │她,我跟她說我隔天再拿錢給她,在│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隔天(09 月 25 日)帶我到高盛公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司附近的一家 50 元披薩店見面,當│145 頁 ) │ │ │ │ │ │時我跟林淑貞說我並不想投資,林淑│ │ │ │ │ │ │貞跟我說她已經幫我先繳 4 個單位 │ │ │ │ │ │ │的錢,大概 28 萬元左右,就把身分│ │ │ │ │ │ │證跟駕照還給我,並強迫我投資高盛│ │ │ │ │ │ │公司,又說她已經沒錢了而且又有會│ │ │ │ │ │ │錢跟信用卡要繳,叫我不論如何一定│ │ │ │ │ │ │要把投資的錢給她,我跟她說我不要│ │ │ │ │ │ │投資為何還要先幫我付錢,而且我跟│ │ │ │ │ │ │林淑貞說我沒錢,林淑貞就叫我用貸│ │ │ │ │ │ │款的方式來還她先幫我投資的錢,林│ │ │ │ │ │ │淑貞又叫高盛公司的黃泰誌跟另一男│ │ │ │ │ │ │性業務到場來鼓吹我投資,並跟我說│ │ │ │ │ │ │一定要拿錢給林淑貞,要不然拿一個│ │ │ │ │ │ │單位的錢也可,也就投資高盛公司一│ │ │ │ │ │ │個單位,我不得已決定拿一個單位的│ │ │ │ │ │ │錢( 69,000 元給林淑真時,林淑貞│ │ │ │ │ │ │才又跟我說錢先給她,她再向高盛公│ │ │ │ │ │ │司上面說撤銷我的投資案,所以我就│ │ │ │ │ │ │迫不得已簽下這份合約,我當時是因│ │ │ │ │ │ │為林淑貞她們這樣推銷投資案的情形│ │ │ │ │ │ │,我怕如果我不買,她們會對我不利│ │ │ │ │ │ │,而且在場的林淑貞、李彥樺、黃泰│ │ │ │ │ │ │誌及另一名男性業務她們跟我說不論│ │ │ │ │ │ │如何要我把錢拿出來投資,我因為在│ │ │ │ │ │ │她們的強迫才簽下購買一個單位的高│ │ │ │ │ │ │盛公司隱名合夥契約書。並在 93 年│ │ │ │ │ │ │09 月 25 日晚上到高盛公司簽約。 │ │ ├──┼───┼─────┼──────────┼────────────────┼────────┤ │8 │吳榮隆│朱誠俊 │94年02月14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李品瑢與陳嘉佩│1.被害人供述 (警│ │ │ │李品瑢 │共690,000元 (每單位 │她們說要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而且│詢筆錄第1-1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120,000 │他們跟我說高盛投資案的獲利很好,│873至881頁) │ │ │ │陳嘉佩 (未│股,共購10單位) │遊說我到他們公司了解一下,開始介│2.合約書 (警詢筆│ │ │ │據起訴) │( 貸款870,000元) │紹高盛公司投資案,朱誠俊跟我介紹│錄第1-1卷第905至│ │ │ │ │ │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911頁) │ │ │ │ │ │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3.附件( 簽署人朱│ │ │ │ │ │如果投資 690,000 元就可獲利約 │誠俊,警卷第1-1 │ │ │ │ │ │120 萬至 130 萬元間,以獲利非常 │ 卷第 899 頁) │ │ │ │ │ │豐厚為由,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 │ │ │ │ │ │朱誠俊跟我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 │ │ │ │ │ │我去辦貸款。歐先生幫我申辦銀行貸│ │ │ │ │ │ │款來投資森林集團股票時,沒有告知│ │ │ │ │ │ │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 │ │ │ │ │ │貸多少。 │ │ ├──┼───┼─────┼──────────┼────────────────┼────────┤ │9 │許和明│歐威志 │94年04月24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吳欣僑,她說要│1.被害人供述 (警│ │ │(改名 │吳欣僑 │共966,000元 (每單位 │幫我投資理財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1卷第 │ │ │許芹誌│郭柏宏 (未│69,000元,為168,000 │司投資案,並在04月24日帶我到高盛│913至921頁) │ │ │) │據起訴) │股,共購14單位) │公司由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錄第1-1卷第923至│ │ │ │ │(貸款1,300,000元) │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 │931頁) │ │ │ │ │ │966,000 元就可獲利約 200 多萬元 │3.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 │,純獲利約一倍以上,以獲利非常豐│銀行交易明細 (警│ │ │ │ │ │厚為由,讓我以為真進而投資。獲利│卷第1-1卷第947頁│ │ │ │ │ │非常豐厚,獲利是投資額的 200 多 │) │ │ │ │ │ │萬元。 │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郭柏宏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辦貸款。歐先生幫我申辦銀行貸款來│246 頁 ) │ │ │ │ │ │投資森林集團股票時,沒有告知我要│5.附件(警卷第1-1│ │ │ │ │ │貸多少,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 卷第 945 頁) │ │ │ │ │ │少家。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 │ │ ├──┼───┼─────┼──────────┼────────────────┼────────┤ │10 │朱家盛│蔡淑雯 │94年01月22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蔡淑雯跟胡珍瑄│1.被害人供述 (警│ │ │ │黃泓霖 │共276,000元 (每單位 │,他們說要幫我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詢筆錄第1-1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48,000股│,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967至975頁) │ │ │ │胡珍瑄 (未│,共購4單位) │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2.合約書 (警詢筆│ │ │ │據起訴) │ │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錄第1-1卷第991至│ │ │ │ │(貸款460,000元)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997頁) │ │ │ │ │ │真進而投資。黃泓霖以投資獲利非常│3.被害人台新銀行│ │ │ │ │ │豐厚來吸引我投資高盛公司森林集團│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在香港未上市股票,黃泓霖和蔡淑雯│1-1卷第1007至 │ │ │ │ │ │叫我先在空白合約簽名。 │1011頁) │ │ │ │ │ │黃泓霖跟我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4.被害人日盛銀行│ │ │ │ │ │我去辦貸款。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貸多少家,我不知道要貸這麼多錢。│1-1卷第1013至 │ │ │ │ │ │ │1015頁) │ │ │ │ │ │ │5.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 │244 頁 ) │ │ │ │ │ │ │6.附件( 簽署人黃│ │ │ │ │ │ │泓霖,警卷第1-1 │ │ │ │ │ │ │ 卷第 989 頁) │ ├──┼───┼─────┼──────────┼────────────────┼────────┤ │11 │許志宏│李秀萍 │93年09月22日 │林淑貞打電話給我說是我的網友因而│1.被害人供述 (警│ │ │ │林彥伯 │共690,000元 (每單位 │認識林淑貞,林淑貞她們介紹李秀萍│詢筆錄第1-1卷第 │ │ │ │黃泓霖 │69,000元,為120,000 │給我認識,說可以幫我解決我阿肯迪│1017至1025頁) │ │ │ │林淑貞 (未│股,共購10單位) │亞投資案的退款事宜,並要幫我做債│2.被害人審判筆錄│ │ │ │據起訴) │ │務整合,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貸款2,000,000元,代│由林彥伯與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145 頁 ) │ │ │ │ │辦人東豐行銷公司伍德│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 │ │ │ │ │穎) │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 │ │ │ │ │ │就可獲利約一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 │ │ │ │ │ │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 │ ├──┼───┼─────┼──────────┼────────────────┼────────┤ │12 │林昆毅│莊宗偉 │93年12月12日 │石阡右跟我做電話市場調查而認識她│1.被害人供述 (警│ │ │ │石阡右 │共345,000元 (每單位 │,她說要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並說│詢筆錄第1-1 卷第│ │ │ │歐威志 │69,000元,為60,000股│可以幫我把投資阿肯迪亞的投資購買│1043至1051頁) │ │ │ │李佳香 │,共購5單位) │的股票幫我做債務整合,退股並可轉│2.合約書( 警1-1 │ │ │ │李秀萍 │(貸款700,000元) │換成高盛公司投資的股票,開始介紹│卷第1057至1092頁│ │ │ │黃泰誌 │ │高盛公司投資案,由莊宗偉跟我介紹│) │ │ │ │ │ │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3.附件,黃泰誌簽│ │ │ │ │ │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名(見警卷 第1-1│ │ │ │ │ │如果投資 345,000 元就可獲利約 70│卷第 1093 頁) │ │ │ │ │ │幾萬元,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 │ │ │ │ │ │信以為真進而投資。莊宗偉與石阡右│ │ │ │ │ │ │建議我用貸款方式去投資高盛公司森│ │ │ │ │ │ │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李佳香並│ │ │ │ │ │ │跟我說要我多貸一點。石阡右後來通│ │ │ │ │ │ │知我到高盛公司完成簽約。 │ │ │ │ │ │ │李秀萍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 │ │ │ │ │ │辦貸款,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 │ │ │ │ │ │。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 │ │ ├──┼───┼─────┼──────────┼────────────────┼────────┤ │13 │葉振華│李品瑢 │93年11月23日 │李品瑢主動跟我聯絡說要幫我處理阿│1.被害人供述 (警│ │ │ │黃泓霖 │共345,000元 (每單位 │肯迪亞投資案的事情,就叫我做債務│詢筆錄第1-2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60,000股│整合,將投資阿肯迪亞的貸款清償(│1095至1103頁) │ │ │ │ │,共購5單位) │50 多萬元未還),並要我多貸一些 │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錢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貸款下來│錄第1-2卷第1125 │ │ │ │ │(貸款800,000元) │並清償後,叫我到高盛公司領貸款的│至1131頁) │ │ │ │ │ │存摺,並說幫我多貸的那些錢已經被│3.被害人台新銀行│ │ │ │ │ │高盛公司扣走,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資案。於93年11月23日李品瑢帶我到│1-2卷第1133至 │ │ │ │ │ │高盛公司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1135頁) │ │ │ │ │ │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4.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 │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偵卷第3卷第97頁│ │ │ │ │ │就可獲利一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 │ │ │ │ │ │,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5.附件( 簽署人黃│ │ │ │ │ │黃泓霖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泓霖,警卷第1-2 │ │ │ │ │ │辦貸款,沒有跟我說要貸多少錢,他│ 卷第 1123頁) │ │ │ │ │ │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 │ │ ├──┼───┼─────┼──────────┼────────────────┼────────┤ │14 │王添財│吳欣僑 │93年11月10日 │在吳欣僑對我做電話市場調查因而認│1.被害人供述 (警│ │ │ │郭柏宏 (未│共1,242,000元 (每單 │識,她說要幫我要阿肯迪亞投資案的│詢筆錄第1-2卷第 │ │ │ │據起訴) │位69,000元,為 │錢為由,並要我貸款清償阿肯迪亞投│1137至1145頁) │ │ │ │ │216,000股,共購18單 │資案的貸款錢(100多萬元要還), │2.合約書 (警詢筆│ │ │ │ │位) │事後我發現吳欣僑幫我辦貸款(貸款│錄第1-2卷第1157 │ │ │ │ │ │50萬元)要清償阿肯迪亞投資案的貸│至1167頁) │ │ │ │ │(貸款1,600,000元) │款錢事實上沒有清償,都被吳欣欣僑│3.被害人台新銀行│ │ │ │ │ │幫我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說等股│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票賣出後,就可一併清償,使我相信│1-2卷第1177至 │ │ │ │ │ │她,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1179頁) │ │ │ │ │ │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4.被害人台東區中│ │ │ │ │ │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 │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警卷第1-2卷第 │ │ │ │ │ │一倍,並可連本帶利獲利200多萬元 │1181至1183頁) │ │ │ │ │ │吳欣僑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5.附件(警卷第1-2│ │ │ │ │ │辦貸款。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 卷第 1167頁) │ │ │ │ │ │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不│ │ │ │ │ │ │知道要貸這麼多錢。 │ │ ├──┼───┼─────┼──────────┼────────────────┼────────┤ │15 │陳勇安│石阡右 │94年01月03日 │林姿彣跟我做電話市場調查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 (警│ │ │ │林姿彣 │共483,000元 (每單位 │說要幫我解決阿肯迪亞問題為由又介│詢筆錄第1-2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84,000股│紹石阡右說可以幫我解決問題,就藉│1185至1193頁) │ │ │ │ │,共購7單位) │口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告訴我│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說投資 483,000 元就可獲利約 │錄第1-2卷第1205 │ │ │ │ │(貸款640,000元) │960,000 元,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至1211頁) │ │ │ │ │ │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3.被害人台新銀行│ │ │ │ │ │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不知道要貸這麼多錢。 │1-2卷第1213至 │ │ │ │ │ │ │1215頁) │ │ │ │ │ │ │4.被害人陽信銀行│ │ │ │ │ │ │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 │1-2卷第1217至 │ │ │ │ │ │ │1219頁) │ │ │ │ │ │ │5.陽信銀行匯款收│ │ │ │ │ │ │執據 (警卷第1-2 │ │ │ │ │ │ │卷第1221頁) │ ├──┼───┼─────┼──────────┼────────────────┼────────┤ │16 │李逸銘│李佳香 │93年10月20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李佳香,他說要│1.被害人供述 (警│ │ │ │歐威志 │共345,000元 (每單位 │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跟我介紹高盛│詢筆錄第1-2卷第 │ │ │ │ │69,000元,為60,000股│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1223至1229頁) │ │ │ │ │,共購5單位) │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2.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上,以獲利非│(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貸款500,000元) │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147 頁 ) │ │ │ │ │ │。 │ │ │ │ │ │ │李佳香跟我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 │ │ │ │ │ │我去辦貸款。歐先生幫我申請貸款時│ │ │ │ │ │ │,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 │ │ │ │ │ │能貸多少就貸多少。 │ │ ├──┼───┼─────┼──────────┼────────────────┼────────┤ │17 │柯勝任│黃泰誌 │93年12月18日 │李品瑢在高盛公司上班,在93年12月│1.被害人供述 (警│ │ │ │李品瑢 │共138,000元 (每單位 │底帶我到高盛公司黃泰誌 (大衛 )跟│詢筆錄第1-2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24,000股│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1237至1241頁) │ │ │ │ │,共購2單位) │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訴我說投資就可獲利一倍以上,以獲│錄第1-2卷第1257 │ │ │ │ │(貸款700,000元,代償│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至1263頁) │ │ │ │ │500,000元,餘貸 │投資。我決定要簽約時我直接與大衛│3.附件( 簽署人黃│ │ │ │ │200,000元) │(黃泰誌)在高盛公司完成簽約。李│泰誌,警卷第1-2 │ │ │ │ │ │品瑢找歐威志幫辦貸款的。 │ 卷第 1251頁) │ │ │ │ │ │ │ │ ├──┼───┼─────┼──────────┼────────────────┼────────┤ │18 │蘇美香│林彥伯 │93年11月22日 │因我兒子蕭世彬被游淑敏跟林彥伯拐│1.蘇美香供述( 警│ │ │之子 │李秀萍 │共897,000元 (每單位 │騙而投資簽立高盛公司隱名合夥契約│詢筆錄第1-2 卷第│ │ │蕭世彬│許國樑 │69,000元,為156,000 │897,000 元 13 個單位( 156,000股│1265至1127頁) │ │ │ │游淑敏 (未│股,共購13單位) │),並台東企銀貸款 100 萬元,我 │2.合約書 (警詢筆│ │ │ │據起訴) │ │在 93 年 11 我要幫我兒子蕭世彬貸│錄第1-2卷第1289 │ │ │ │ │(貸款100萬) │較低率的銀行貸款,才知道他有投資│至1303頁) │ │ │ │ │ │高盛公司的投資案,當時(93.11.16│3.蕭世彬台東中小│ │ │ │ │ │)我就到高盛公司(高雄市苓雅區四│企銀交易明細 (警│ │ │ │ │ │維三路 6 號 5 樓之 2)向林彥伯要│卷第1-2卷第1305 │ │ │ │ │ │求要退回投資的項,林彥伯跟許國樑│至1307頁) │ │ │ │ │ │出面應付我,並敷衍我說要經公司開│4.蘇美香訊問筆錄│ │ │ │ │ │會決定才能決定能不能退我們錢,之│( 偵卷第3 卷第65│ │ │ │ │ │後 93 年 11 月 19 日我到高盛公司│頁) │ │ │ │ │ │跟林彥伯跟李秀萍談退款事宜,當時│ │ │ │ │ │ │他們不太想退我,我一直跟她們談,│ │ │ │ │ │ │李秀萍才勉強說要退我 30 幾萬元,│ │ │ │ │ │ │但我不同意這個價錢,我跟他們說你│ │ │ │ │ │ │們公司不是正當的公司,李秀萍他們│ │ │ │ │ │ │心虛,最後退我 690,000 元,李秀 │ │ │ │ │ │ │萍跟我說其餘的 20 幾萬要留下來繼│ │ │ │ │ │ │續投資,並要我跟高盛公司隱名合夥│ │ │ │ │ │ │契約 207,000 元 3 個單位(36,000│ │ │ │ │ │ │股),才退款給我,分別在93.11.19│ │ │ │ │ │ │日及 93.11.22 日各退 345,000元,│ │ │ │ │ │ │總計退我 690,000 元,他們叫我到 │ │ │ │ │ │ │高盛公司拿的。 │ │ ├──┼───┼─────┼──────────┼────────────────┼────────┤ │19 │葉尚維│李佳香 │94年01月21日 │鄭庭葳(0000000000)、蔡淑雯(09│1.被害人供述 (警│ │ │ │蔡淑雯 │共345,000元 (每單位 │0000000)及李佳香(0000000000) │詢筆錄第1-2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60,000股│知道我有參加阿肯迪亞投資案,藉口│1309至1317頁) │ │ │ │鄭庭葳 │,共購5單位) │說可以幫我把投資阿肯迪亞投資案的│2.合約書 (警詢筆│ │ │ │郭柏宏 (未│ │錢拿回來,並要我貸款一部份來投資│錄第1-2卷第1341 │ │ │ │據起訴) │(貸款600,000元) │高盛公司的投資案,開始介紹高盛公│至1347頁) │ │ │ │ │ │司投資案,並於94年01月間帶我到高│3.被害人台新銀行│ │ │ │ │ │盛公司由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1-2卷第1349至 │ │ │ │ │ │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1351頁) │ │ │ │ │ │可獲利約二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歐威志幫我申請貸款時,沒有告知我│245 頁 ) │ │ │ │ │ │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 │ │ │ │ │ │多少,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 │ │ ├──┼───┼─────┼──────────┼────────────────┼────────┤ │20 │蘇連春│黃泰誌 │93年10月21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林艾玲(林姿彣│1.被害人供述 (警│ │ │ │林姿彣 │共69,000元 (每單位 │,她藉故叫我到高盛公司(高雄市苓│詢筆錄第1-2卷第 │ │ │ │ │69000元,為12,000股 │雅區○○○路6 號5 樓之2) 為由,│1357至1363頁) │ │ │ │ │,共購1單位) │我到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黃泰誌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錄第1-2卷第1373 │ │ │ │ │ │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至1379頁) │ │ │ │ │ │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 69,000 元│3.附件( 簽署人黃│ │ │ │ │ │就可利約二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泰誌,警卷第1-2 │ │ │ │ │ │,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 卷第 1387頁) │ ├──┼───┼─────┼──────────┼────────────────┼────────┤ │21 │李丞恩│李佳香 │93年08月15日 │在奇摩網路尋夢園認識李佳香,後相│1.被害人供述 (警│ │ │ │ │共345,000元 (每單位 │約外出吃飯三、四次後,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2卷第 │ │ │ │ │69,000元,為60,000股│司投資案很賺錢,而於93年8月15日 │1391至1395頁) │ │ │ │ │,共購5單位) │約我到高盛公司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錄第1-2卷第1403 │ │ │ │ │ │關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可獲利1倍 │至1413頁) │ │ │ │ │ │以即70幾萬元以上 │3.被害人台北銀行│ │ │ │ │ │ │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 │1-2卷第1397頁) │ │ │ │ │ │ │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 │144 頁 ) │ │ │ │ │ │ │5.附件(警卷第1-2│ │ │ │ │ │ │ 卷第 1413頁) │ ├──┼───┼─────┼──────────┼────────────────┼────────┤ │22 │吳郁誠│李佳香 │94年01月19日 │友人介紹認識吳欣僑、游淑敏二人並│1.被害人供述 (警│ │ │ │吳欣僑 │共966,000元 (每單位 │相約外出吃飯,交往見面三次後,經│詢筆錄第1-2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168,000 │吳欣僑、游淑敏二人並向我介紹高盛│1427至1431頁) │ │ │ │游淑敏 (未│股,共購14單位) │公司投資案很賺錢,並在94年01月初│2.被害人陽信銀行│ │ │ │據起訴) │ │我到高盛公司由李佳香及郭柏宏跟我│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郭柏宏 (未│(貸款1,250,000元) │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1-2卷第1435頁) │ │ │ │據起訴) │ │股票的報紙、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3.被害人台新銀行│ │ │ │ │ │並告訴我說投資,半年最少就可獲利│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2倍以上1,932,000元。 │1-2卷第1437頁) │ │ │ │ │ │郭柏宏介紹歐威志幫我去辦貸款,沒│4.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 │有告知我說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銀行交易明細 (警│ │ │ │ │ │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與我當初決│卷第1-2卷第1439 │ │ │ │ │ │定貸款的金額不同,當初我心想只要│頁) │ │ │ │ │ │30-45 萬而已,我不知道要幫我貸那│5.合約書 (警詢筆│ │ │ │ │ │麼多錢。 │錄第1-2卷第1441 │ │ │ │ │ │ │至1451頁) │ │ │ │ │ │ │6.附件(警卷第1-2│ │ │ │ │ │ │ 卷第 1451頁) │ ├──┼───┼─────┼──────────┼────────────────┼────────┤ │23 │傅智明│黃泰誌 │93年11月10日 │在奇摩尋夢園聊天網站認識林姿彣、│1.被害人供述 (警│ │ │(更名 │林姿彣 │共414,000元 (每單位 │林淑貞介紹認識等二人,一週後林姿│詢筆錄第1-2卷第 │ │ │為傅郁│歐威志 │69,000元,為72,000股│彣約外出吃飯,席間林姿彣稱要公司│1465至1469頁) │ │ │翔) │林淑貞 (未│,共購6單位) │找姊拿錢,我乃同隨行之高盛公司後│2.被害人陽信銀行│ │ │ │據起訴) │ │,經黃泰誌並向我介紹高盛公司投資│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貸款600,000元) │案很賺錢並稱高盛投資森林集團在大│1-2卷第1473頁) │ │ │ │ │ │陸養殖室內漁業,很賺錢並拿報章、│3.被害人台東區中│ │ │ │ │ │大陸電視報導光碟、簡報及網路相關│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 │資訊,告訴我說投資半年最少就可獲│警卷第1-2卷第 │ │ │ │ │ │利1 倍以上,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1475頁) │ │ │ │ │ │都是黃泰誌跟我說明,林姿彣、林淑│4.被害人臺灣銀行│ │ │ │ │ │貞在旁慫恿。黃泰誌介紹歐威志幫我│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去辦貸款,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1-2卷第1477頁) │ │ │ │ │ │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與│5.合約書 │ │ │ │ │ │我當初決定要貸款的金額不同,因為│(警詢筆錄第1-2卷│ │ │ │ │ │當初我心裡只想一兩單位就好,讓林│第1479至1497頁) │ │ │ │ │ │姿彣捧場有個面子就好,其他的錢她│6.附件( 簽署人黃│ │ │ │ │ │們說可以還回銀行,我不知道他要幫│泰誌,警卷第1-2 │ │ │ │ │ │我貸那麼多錢,而且把我的錢全部領│ 卷第 1501頁) │ │ │ │ │ │走去投資高盛公司。 │ │ ├──┼───┼─────┼──────────┼────────────────┼────────┤ │24 │鄭芳昌│朱誠俊 │94年05月01日 │在奇摩網路尋夢園認識劉珮蓮,他說│1.被害人供述 (警│ │ │ │歐威志 │共621,000元 (每單位 │它姐姐在高盛公司上班做的很好,並│詢筆錄第1-2卷第 │ │ │ │劉珮蓮 (未│69,000元,為108,000 │向我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很賺錢,並│1515至1519頁) │ │ │ │據起訴) │股,共購9單位) │在 94 年 05 月 01 日帶我到高盛公│2.被害人遠東國際│ │ │ │ │(貸款800,000元) │司由朱誠俊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商銀、日盛國際商│ │ │ │ │ │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銀、國泰世華銀行│ │ │ │ │ │關資訊,投資半年就可獲利 1 倍, │、中國信託交易明│ │ │ │ │ │以獲利非常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細 (警卷第1-2卷 │ │ │ │ │ │而投資。 │第1521至1527頁) │ │ │ │ │ │歐威志幫我申請貸款時,沒有告知我│3.日盛國際商銀匯│ │ │ │ │ │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款回條聯 (警卷第│ │ │ │ │ │貸多少家,我不知道他要幫我貸那麼│1-2卷第1539頁) │ │ │ │ │ │多錢。 │4.合約書 (警詢筆│ │ │ │ │ │ │錄第1-2卷第1541 │ │ │ │ │ │ │至1549頁) │ │ │ │ │ │ │5.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 │246 至 247 頁 ) │ │ │ │ │ │ │6.附件( 簽署人朱│ │ │ │ │ │ │誠俊,警卷第1-2 │ │ │ │ │ │ │ 卷第 1531頁) │ ├──┼───┼─────┼──────────┼────────────────┼────────┤ │25 │劉念東│黃泓霖 │94年04月02日 │接到石阡右女子的電話,表示要作問│1.被害人供述 (警│ │ │ │歐威志 │共1,587,000元 (每單 │卷調查,其間我與石女常有電話聯繫│詢筆錄第1-2卷第 │ │ │ │石阡右 │位69,000元,為 │,94年04月我南下至高雄玩,約石女│1557至1561頁) │ │ │ │朱誠俊 │276,000股,共購23單 │來見面時,在聊天的過程中石女問我│2.合約書 (警詢筆│ │ │ │ │位) │是對投資有無興趣,並帶我至高盛公│錄第1-2卷第1581 │ │ │ │ │(貸款1,900,000元,有│司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至1589頁) │ │ │ │ │告知貸款額度) │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3.被害人台南區中│ │ │ │ │ │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小企銀及台東區中│ │ │ │ │ │2倍以上的獲利約735,600元,以獲利│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 │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警卷第1-2卷第 │ │ │ │ │ │資。歐威志幫我申辦銀行貸款來投資│1573至1579頁) │ │ │ │ │ │森林集團股票。 │4 附件( 簽署人朱│ │ │ │ │ │ │誠俊,警卷第1-2 │ │ │ │ │ │ │卷第1589頁) │ ├──┼───┼─────┼──────────┼────────────────┼────────┤ │26 │王憲銘│黃泓霖 │94年05月01日 │接到石阡右的3C產品電話市面調查因│1.被害人供述 (警│ │ │ │石阡右 │共207,000元 (每單位 │而認識石阡右,她於 5 月初打電話 │詢筆錄第1-2卷第 │ │ │ │ │69,000元,為36,000股│給我說要找時間出去吃飯見面為由,│1601至1605頁) │ │ │ │ │,共購3單位) │後來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94 年 05 月 03 日帶我到高盛公司 │錄第1-2卷第1615 │ │ │ │ │ │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至1621頁) │ │ │ │ │ │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3.附件( 簽署人黃│ │ │ │ │ │資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獲利是│泓霖,警卷第1-2 │ │ │ │ │ │投資額的 1、2 倍以上,讓我信以為│ 卷第 1613頁) │ │ │ │ │ │真進而投資。 │ │ ├──┼───┼─────┼──────────┼────────────────┼────────┤ │27 │李明宗│黃泰誌 │94年04月09日 │接到石阡右的3C產品電話市面調查因│1.被害人供述 (警│ │ │ │石阡右 │共345,000元 (每單位 │而認識石阡右,在後來開始介紹高盛│詢筆錄第1-2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60,000股│公司投資案,並在93年12月底帶我到│1623至1627頁) │ │ │ │ │,共購5單位) │高盛公司黃泰誌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錄第1-2卷第1637 │ │ │ │ │(貸款700,000元) │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至1647頁) │ │ │ │ │ │可獲利,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獲利│3.附件( 簽署人黃│ │ │ │ │ │是投資額的1、2倍以上,讓我信以為│泰誌,警卷第1-2 │ │ │ │ │ │真進而投資。 │ 卷第1647頁) │ │ │ │ │ │歐威志幫我貸款。 │ │ ├──┼───┼─────┼──────────┼────────────────┼────────┤ │28 │許銘典│林彥伯 │93年09月10日 │接到林淑貞電話因而認識林淑貞,後│1.被害人供述 (警│ │ │ │林淑貞 (未│共345,000元 (每單位 │來她打電話給我說要找時間出去吃飯│詢筆錄第1-2卷第 │ │ │ │據起訴) │69,000元,為60,000股│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1649至1653頁) │ │ │ │ │,共購5單位) │林彥伯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 │ │ │ │ │ │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 │ │ │ │ │ │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 │ │ │ │ │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獲利是投資額│ │ │ │ │ │ │的1、2倍以上,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 │ │ │ │ │ │資。 │ │ ├──┼───┼─────┼──────────┼────────────────┼────────┤ │29 │林俊男│黃泰誌 │93年10月20日 │在高雄火車站認識鄭庭葳,他說要介│1.被害人供述 (警│ │ │ │林彥伯 │共414,000元 (每單位 │紹我投資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詢筆錄第1-2卷第 │ │ │ │鄭庭葳 │69,000元,為72,000股│資案,由黃泰誌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1655至1659頁) │ │ │ │ │,共購6單位) │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 │錄第1-2卷第1667 │ │ │ │ │(貸款950,000元) │414,000 元就可獲利約 828,000 元 │至1675頁) │ │ │ │ │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3.被害人陽信銀行│ │ │ │ │ │真進而投資。 │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林彥伯幫我處理銀行貸款。 │1-2卷第1677至 │ │ │ │ │ │ │1679頁) │ │ │ │ │ │ │4.陽信銀行匯款收│ │ │ │ │ │ │執聯 (警卷第1-2 │ │ │ │ │ │ │卷第1681頁) │ ├──┼───┼─────┼──────────┼────────────────┼────────┤ │30 │蘇溱賢│黃泓霖 │94年04月29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邱詩涵,她說要│1.被害人供述 (警│ │ │ │邱詩涵 (未│共1,073,000元 (每單 │幫我投資理財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2卷第 │ │ │ │據起訴) │位69,000元,為 │司投資案,而於94年04月29日帶我到│1687至1695頁) │ │ │ │歐威志 │204,000股,共購17單 │高盛公司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2.合約書 (警詢筆│ │ │ │ │位) │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錄第1-2卷第1721 │ │ │ │ │ │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至1735頁) │ │ │ │ │(貸款1,200,000元) │120萬元就可獲利約213萬元,以獲利│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非常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 │246 頁 ) │ │ │ │ │ │歐威志幫我申請貸款時,沒有告知我│4.被害人土地銀行│ │ │ │ │ │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國泰世華銀行、│ │ │ │ │ │貸多少家,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中國信託、遠東國│ │ │ │ │ │ │際商銀交易明細 (│ │ │ │ │ │ │警卷第1-2卷第 │ │ │ │ │ │ │1739至1751頁) │ │ │ │ │ │ │5.附件( 簽署人黃│ │ │ │ │ │ │泓霖,警卷第1-2 │ │ │ │ │ │ │ 卷第 1713頁) │ ├──┼───┼─────┼──────────┼────────────────┼────────┤ │31 │吳其叡│郭柏宏 (未│94年04月25日 │上網聊天時,因而認識邱詩涵,介紹│1.被害人供述 (警│ │ │ │據起訴) │共483,000元 (每單位 │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5 月上旬邱女│詢筆錄第1-2卷第 │ │ │ │邱詩涵 (未│69,000元,為84,000股│帶我到高盛公司,由自稱馬克經理的│1753至1756頁) │ │ │ │據起訴) │,共購7單位) │男子(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錄第1-2卷第1763 │ │ │ │ │ │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一│至1771頁) │ │ │ │ │ │張為12,000股新台幣69,000元就可獲│3.三商美邦人壽保│ │ │ │ │ │3-4 倍以上的獲利約207,000 元,等│險股份有限公司保│ │ │ │ │ │賣出股票後即可連本帶利清償支借金│單借款約定書 (警│ │ │ │ │ │額,並可獲利1,449,000 元。 │卷第1-2卷第1773 │ │ │ │ │ │ │至1775頁) │ │ │ │ │ │ │4.附件(警卷第1-2│ │ │ │ │ │ │ 卷第 1781頁) │ ├──┼───┼─────┼──────────┼────────────────┼────────┤ │32 │林祥禔│朱誠俊 │94年04月30日 │我於94年04月間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 (警│ │ │ │林姿彣 │共69,000元 (每單位 │林姿彣,她又介李品瑢給我認識,她│詢筆錄第1-3卷第 │ │ │ │李品瑢 │69,000元,為12,000股│說要幫我介紹投資管道為由,開始介│1791至1797頁) │ │ │ │ │,共購1單位) │紹高盛公司投資案,而在05月23日帶│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我到高盛公司由朱誠俊跟我介紹高盛│錄第1-3卷第1809 │ │ │ │ │ │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至1817頁) │ │ │ │ │ │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 │ │ │ │ │ │投資至少就可獲利約130﹪以上,以 │ │ │ │ │ │ │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 │ │ │ │ │ │而投資。 │ │ ├──┼───┼─────┼──────────┼────────────────┼────────┤ │33 │張卜壬│朱誠俊 │94年01月29日 │在網路因而認識陳嘉佩,他說要介紹│1.被害人供述 (警│ │ │ │歐威志 │共690,000元 (每單位 │我投資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詢筆錄第1-3卷第 │ │ │ │陳嘉佩 (未│69,000元,為120,000 │案,由朱誠俊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1827至1835頁) │ │ │ │據起訴) │股,共購10單位) │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 │錄第1-3卷第1849 │ │ │ │ │(貸款900,000元) │690,000 元就可獲利約 1,380,000元│至1858頁) │ │ │ │ │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3.被害人台東區中│ │ │ │ │ │真進而投資。 │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 │歐威志幫我申請貸款時,沒有告知我│警卷第1-3卷第 │ │ │ │ │ │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1867至1869頁) │ │ │ │ │ │貸多少家,與我當初決定貸款金額不│ │ │ │ │ │ │同,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 │ │ ├──┼───┼─────┼──────────┼────────────────┼────────┤ │34 │林昌慶│李品瑢 │94年04月03日 │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邱詩涵,他說要│1.被害人供述 (警│ │ │ │黃泰誌 │共69,000元 (每單位 │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開始介紹高盛│詢筆錄第1-3卷第 │ │ │ │邱詩涵 (未│69,000元,為12,000股│公司投資案,邱詩涵又介紹李品瑢給│1871至1877頁) │ │ │ │據起訴) │,共購1單位) │我認識,並在04月03日間帶我到高盛│2.合約書 (警詢筆│ │ │ │郭柏宏 (未│ │公司由郭柏宏與李品瑢跟我介紹高盛│錄第1-3卷1899第 │ │ │ │據起訴) │ │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至1907頁) │ │ │ │ │ │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3.附件( 簽署人黃│ │ │ │ │ │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上,以獲利非│泰誌,警卷第1-3 │ │ │ │ │ │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卷第 1907頁) │ │ │ │ │ │。簽約時,郭柏宏與黃泰誌跟我在高│ │ │ │ │ │ │盛公司完成簽約。 │ │ ├──┼───┼─────┼──────────┼────────────────┼────────┤ │35 │李俊儀│黃泰誌 │94年03月12日 │接到林姿彣的魚委會電話市面調查因│1.被害人供述 (警│ │ │ │林姿彣 │共1,242,000元 (每單 │而認識林姿彣,她第二天打電話給我│詢筆錄第1-3卷第 │ │ │ │歐威志 │位69,000元,為 │說找時間出去吃飯為由,開始介紹高│1909至1913頁) │ │ │ │ │216,000股,共購18單 │盛公司投資案,並在 94 年 03 月初│2.合約書 (警詢筆│ │ │ │ │位) │帶我到高盛公司由黃泰誌跟我介紹高│錄第1-3卷第1923 │ │ │ │ │ │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至1929頁) │ │ │ │ │(貸款1,700,000元) │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3.被害人台東區中│ │ │ │ │ │果投資就可獲利,以獲利非常豐厚為│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 │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以獲利│警卷第1-3卷第 │ │ │ │ │ │非常豐厚,獲利是投資額的 1、2 倍│1915至1921頁) │ │ │ │ │ │以上。 │4.附件( 簽署人黃│ │ │ │ │ │歐威志幫我去辦貸款,歐威志說能貸│泰誌,警卷第1-3 │ │ │ │ │ │多少家就貸多少家,與我當時決定要│ 卷第 1929頁) │ │ │ │ │ │貸款的金額不同,我不知道會貸這麼│ │ │ │ │ │ │多。 │ │ ├──┼───┼─────┼──────────┼────────────────┼────────┤ │36 │邵裕翔│李秀萍 │93年08月23日 │之前受阿肯迪亞詐騙 800,000 元認 │1.被害人供述 (警│ │ │ │ │共138,000元 (每單位 │識李秀萍,李秀萍並說要幫忙解決阿│詢筆錄第1-3卷第 │ │ │ │ │69,000元,為24,000股│肯迪亞的問題為由介紹高盛公司投資│1943至1947頁) │ │ │ │ │,共購2單位) │案,並說投資可獲利一倍以上,誤信│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而投資。 │錄第1-3卷第1957 │ │ │ │ │(貸款150,000元) │ │至1963頁) │ │ │ │ │ │ │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 │143 至 144 頁 ) │ │ │ │ │ │ │4.被害人華南銀行│ │ │ │ │ │ │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 │1-3卷第1965至 │ │ │ │ │ │ │1967頁) │ ├──┼───┼─────┼──────────┼────────────────┼────────┤ │37 │吳義祥│許玉青 (未│93年12月02日 │因之前投資蘋果星球而認識吳家欣,│1.被害人供述 (警│ │ │ │據起訴) │共69,000元 (每單位 │她說要幫我介紹投資為由,開始介紹│詢筆錄第1-3卷第 │ │ │ │吳家欣 (未│69,000元,為12,000股│高盛公司投資案,由許玉青跟我介紹│1969至1973頁) │ │ │ │據起訴) │,共購1單位) │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 │ │ │ │ │ │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當時我跟吳│ │ │ │ │ │ │家欣說我在蘋果星球被騙,為何還要│ │ │ │ │ │ │聽信她而投資,吳家欣跟我說如果我│ │ │ │ │ │ │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就可以返還│ │ │ │ │ │ │向我借的錢,並遊說我說把錢還我後│ │ │ │ │ │ │來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讓我信以│ │ │ │ │ │ │為真,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 │ │ │ │ │ │約一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 │ │ │ │ │ │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 │ ├──┼───┼─────┼──────────┼────────────────┼────────┤ │38 │龐啟煬│朱誠俊 │94年04月11日 │因而朋友介紹認識石阡右,她說要幫│1.被害人供述 (警│ │ │ │石阡右 │共207,000元 (每單位 │我解決債務問題,並要幫我做債務整│詢筆錄第1-3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36,000股│合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1985至1993頁) │ │ │ │ │,共購3單位) │並在04月間帶我到高盛公司由朱誠俊│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錄第1-3卷第2005 │ │ │ │ │(貸款420,000元) │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至2011頁) │ │ │ │ │ │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進而投資。我申請貸款的文件原先是│240 頁 ) │ │ │ │ │ │指職士官,但被代辦歐威志改為常備│4.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 │士官,在94年04月間經台東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 (警│ │ │ │ │ │銀行查證後是偽件就被退回貸款申請│卷第1-3卷第2013 │ │ │ │ │ │。在94年04間台東中小企業銀行的行│至2015頁) │ │ │ │ │ │員打話跟我作資料的確認時,問我學│ │ │ │ │ │ │歷軍種是不是常備士官,可是我當時│ │ │ │ │ │ │是指職士官,銀行行員跟我才知道我│ │ │ │ │ │ │的資料被歐威志竄改,當時我提出申│ │ │ │ │ │ │請貸款的資料都是副本,所以有可能│ │ │ │ │ │ │被竄改。 │ │ ├──┼───┼─────┼──────────┼────────────────┼────────┤ │39 │梁宏昌│蔡淑雯 │93年09月05日 │因蔡淑雯跟我做問卷調查,並投資有│1.被害人供述 (警│ │ │ │ │共414,000元 (每單位 │阿肯迪亞子公司捷達,之後蔡淑雯說│詢筆錄第1-3卷第 │ │ │ │ │69,000元,為72,000股│要幫我介紹投資的管道為由,告訴我│2017至2023頁) │ │ │ │ │,共購6單位) │說如果投資 414,000 元就可獲利約 │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70 幾萬元,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 │錄第1-3卷第2031 │ │ │ │ │(貸款1,200,000元) │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至2039頁) │ │ │ │ │ │ │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 │142 至 143 頁 ) │ │ │ │ │ │ │4.被害人台南區中│ │ │ │ │ │ │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 │ │警卷第1-3卷第 │ │ │ │ │ │ │2047至2049頁) │ ├──┼───┼─────┼──────────┼────────────────┼────────┤ │40 │李人傑│林彥伯 │94年01月21日 │在上網聊天時,因而認識洪珮瑜,其│1.被害人供述 (警│ │ │ │洪珮瑜 │共483,000元 (每單位 │間她約我出去吃飯聊,問我對投資有│詢筆錄第1-3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84,000股│無興趣,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2051至2055頁) │ │ │ │ │,共購7單位) │並在1 月上旬洪女帶我到高盛公司,│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由林彥伯跟我介紹森林集團在香港未│錄第1-3卷第2061 │ │ │ │ │(貸款1,600,000元,代│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至2069頁) │ │ │ │ │償1,200,000元,餘貸 │告訴我說如果投資一張為12,000股新│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400,000元) │台幣69,000元就可獲1.8 倍以上的獲│(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利利約124,200 元,以獲利非常豐厚│244 至 245 頁 ) │ │ │ │ │ │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4.被害人交易明細│ │ │ │ │ │洪珮瑜表示他認識凱興國際金融行銷│(警卷第1-3卷第 │ │ │ │ │ │的經理歐威志,幫我申請銀行貸款。│2071至2073頁) │ │ │ │ │ │ │5.附件( 簽署人洪│ │ │ │ │ │ │佩瑜,警卷第1-3 │ │ │ │ │ │ │ 卷第 2069頁) │ ├──┼───┼─────┼──────────┼────────────────┼────────┤ │41 │潘秋實│歐威志 │93年12月31日 │在高雄火車站作問卷認識鄭庭葳,他│1.被害人供述 (警│ │ │ │鄭庭葳 │共138,000元 (每單位 │說介紹我投資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3卷第 │ │ │ │ │69,000元,為24,000股│司投資案,由歐威志跟我介紹高盛公│2081至2089頁) │ │ │ │ │,共購2單位) │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 │ │ │ │ │ │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 │ │ │ │ │(貸款200,000元) │資138,000 元就可獲利約276,000 元│ │ │ │ │ │ │,獲利非常豐厚,獲利是投資額的1 │ │ │ │ │ │ │、2 倍以上。到94年05月31日森林股│ │ │ │ │ │ │票在香港上市,等賣出股票後即可連│ │ │ │ │ │ │本帶利清償貸款,並可獲利276,000 │ │ │ │ │ │ │元。鄭庭葳建議我用貸款方式去投資│ │ │ │ │ │ │,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 │ │ │ │ │ │與我當初決定要貸款的金額不同,我│ │ │ │ │ │ │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 │ │ ├──┼───┼─────┼──────────┼────────────────┼────────┤ │42 │楊智安│吳欣僑 │94年02月10日 │吳欣僑帶我到她們公司後,就由郭柏│1.被害人供述 (警│ │ │ │歐威志 │共1,380,000元 (每單 │宏直接向我推銷,他說:「公司有留│詢筆錄第1-3卷第 │ │ │ │ │位69,000元,為 │30個單位給我,但是他只能給我20單│2095至2099頁) │ │ │ │ │240,000股,共購20單 │位,計24萬股,共需138 萬整,另尚│2.合約書 (警詢筆│ │ │ │ │位) │需繳代辦貸款手續費12萬元,留30萬│錄第1-3卷第2119 │ │ │ │ │ │在戶頭裡供作每月扣繳本利之款項。│至2127頁) │ │ │ │ │(貸款1,800,000元) │這些預留額度剛好可扣繳至94年10月│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份,也剛好是上市日期』,又說『如│(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果投資138 萬,約可獲利400 多萬元│141 至 142 頁 ) │ │ │ │ │ │』,以獲利非常豐富為由,讓我信以│4.被害人郵局、台│ │ │ │ │ │為真進而投資。歐威志並跟我說要我│新銀行、台東區中│ │ │ │ │ │多貸一點,可做比較利率選擇之用,│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 │並要我購買 1,380,000 元 20 單位 │警卷第1-3卷第 │ │ │ │ │ │( 240,000 股)的森林集團股票。 │2107 至2117頁) │ │ │ │ │ │貸款核發下來後吳欣僑在 94 年 2 │5.附件(警卷第1-3│ │ │ │ │ │月 8 日找我到高盛公司完成簽約。 │ 卷第 2127頁) │ ├──┼───┼─────┼──────────┼────────────────┼────────┤ │43 │黃彥彬│朱誠俊 │94年03月20日 │朋友介紹而認識陳嘉佩,並由朱誠俊│1.被害人供述 (警│ │ │ │歐威志 │共1,035,000元 (每單 │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詢筆錄第1-3卷第 │ │ │ │陳嘉佩 (未│位69,000元,為 │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2129至2137頁) │ │ │ │據起訴) │180,000股,共購15單 │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2.合約書 (警詢筆│ │ │ │黃泓霖 │位) │上,當初我只是要考慮,他們一直跟│錄第1-3卷第2149 │ │ │ │ │ │我介紹投資獲利的情形吸引,以獲利│至2159頁) │ │ │ │ │(貸款1,500,000元,有│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3.被害人台南區中│ │ │ │ │告知貸款金額) │資。 │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 │朱誠俊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警卷第1-3卷第 │ │ │ │ │ │辦貸款。 │2169至2171頁) │ │ │ │ │ │ │4.附件( 簽署人:│ │ │ │ │ │ │黃泓霖,警卷第 │ │ │ │ │ │ │1-3卷第 2159頁) │ ├──┼───┼─────┼──────────┼────────────────┼────────┤ │44 │林家賓│莊宗偉 │93年12月26日 │李品瑢在93年12月中下旬帶我到高盛│1.被害人供述 (警│ │ │ │李品瑢 │共345,000元 (每單位 │公司由莊宗偉及業務員黃泰誌、黃泓│詢筆錄第1-3卷第 │ │ │ │黃泰誌 │69,000元,為60,000股│霖向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2173至2177頁) │ │ │ │黃泓霖 │,共購5單位) │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2.合約書 (警詢筆│ │ │ │歐威志 │ │並告訴我說如果購買該公司投資案,│錄第1-3卷第2191 │ │ │ │ │(貸款3,610,000元,代│獲利會在投資金額1 倍以上,非常豐│至2209頁) │ │ │ │ │償2,000,000元,餘貸 │厚,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李品瑢│3.被害人日盛銀行│ │ │ │ │1,610,000元) │分2 次找我一同至高盛公司,由業務│、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 │員黃泰誌與我完成簽約手續。 │、台南區中小企銀│ │ │ │ │ │歐威志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只說│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到最後總計│1-3卷第2211至 │ │ │ │ │ │貸得361 萬元,超出我預計之貸款金│2215頁) │ │ │ │ │ │額。 │ │ ├──┼───┼─────┼──────────┼────────────────┼────────┤ │45 │黃韋智│黃泰誌 │94年03月08日 │雅虎奇摩交友網站認識邱詩涵,於今│1.被害人供述 (警│ │ │ │李品瑢 │共1,104,000元 (每單 │(94)年3月份我與邱詩涵、李品瑢 │詢筆錄第1-3卷第 │ │ │ │歐威志 │位69,000,為192,000 │某次用餐席間,邱詩涵曾向我提到高│2217至2221頁) │ │ │ │邱詩涵 (未│股,共購16單位) │盛公司的投資案不錯、獲利率高,不│2.合約書 (警詢筆│ │ │ │據起訴) │ │過當時我並未答應。後來邱詩涵又遊│錄第1-3卷第2231 │ │ │ │ │( 貸款1,200,000 元) │說我說李品瑢是高盛公司的主要幹部│至2241頁) │ │ │ │ │ │,可以幫我爭取高盛公司幾個投資單│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位。邱詩涵並在3月中旬帶我到高盛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司由業務員黃泰誌向我介紹高盛公司│140 頁及第 237 │ │ │ │ │ │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頁 ) │ │ │ │ │ │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購買│4.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 │該公司投資案,獲利會在投資金額1 │銀行、台東區中小│ │ │ │ │ │以上,非常豐厚,讓我信以為真進而│企銀交易明細 (警│ │ │ │ │ │投資。 │卷第1-3卷第2243 │ │ │ │ │ │歐威志幫我辦貸款,也沒有告知我要│至2249頁) │ │ │ │ │ │貸多少錢,只說能貸得多少家就貸多│5.附件( 簽署人黃│ │ │ │ │ │少家。 │泰誌,警卷第1-3 │ │ │ │ │ │ │ 卷第 2251頁) │ ├──┼───┼─────┼──────────┼────────────────┼────────┤ │46 │阮君亭│朱誠俊 │94年03月12日 │在網路聊天交友因而認識朱誠俊,他│1.被害人供述 (警│ │ │ │歐威志 │共621,000元 (每單位 │說要幫我介紹投資賺錢的管道為由,│詢筆錄第1-3卷第 │ │ │ │ │69,000元,為108,000 │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94年│2257至2265頁) │ │ │ │ │股,共購9單位) │03月21日帶我到高盛公司由朱誠俊跟│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錄第1-3卷第2275 │ │ │ │ │(貸款780,000元) │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至2283頁) │ │ │ │ │ │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上,│3.被害人中國國際│ │ │ │ │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商銀、陽信銀行、│ │ │ │ │ │進而投資。 │台新銀行交易明細│ │ │ │ │ │朱誠俊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沒有│(警卷第1-3卷第 │ │ │ │ │ │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2295至2305頁) │ │ │ │ │ │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不知道會貸那麼│4.附件(警卷第1-3│ │ │ │ │ │多錢。 │ 卷第 2283頁) │ ├──┼───┼─────┼──────────┼────────────────┼────────┤ │47 │盧正榮│李佳香 │94年02月18日 │陳姿婷打電話給我朋友說要幫我退阿│1.被害人供述 (警│ │ │ │郭美莉 │共207,000元 (每單位 │肯迪亞投資的錢為由,我乃認識郭美│詢筆錄第1-3卷第 │ │ │ │許國樑 │69,000元,為36,000股│莉,郭美莉說可以幫我們解決阿肯迪│2307至2315頁) │ │ │ │莊宗偉 │,共購3單位) │亞的問題,並說要幫我們債務整合,│2.合約書 (警詢筆│ │ │ │歐威志 │ │就請許國樑幫我作債務整合50萬元,│錄第1-3卷第2329 │ │ │ │陳姿婷 (未│(貸款700,000元,代償│幫我辦貸款,但後來又追加貸20 萬 │至2337頁) │ │ │ │據起訴 ) │500,000元,餘貸 │元,當時郭美莉說她的主管郭柏宏及│3.被害人中國農民│ │ │ │郭柏宏 (未│200,000元) │莊宗偉可以幫我們解決阿肯迪亞的問│銀行、台東區中小│ │ │ │據起訴 ) │ │題,並說透過許國樑可解決阿肯迪亞│企銀交易明細 (警│ │ │ │ │ │的退款問題,我們就相信他們,郭柏│卷第1-3卷第2339 │ │ │ │ │ │宏及莊宗偉說要幫我們減輕債務,開│至2347頁) │ │ │ │ │ │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李佳香、│4.附件(警卷第1-3│ │ │ │ │ │郭美莉、郭柏宏及莊宗偉、陳姿婷跟│ 卷第 2337頁) │ │ │ │ │ │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 │ │ │ │ │ │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說│ │ │ │ │ │ │如果投資10,000元就可獲利約 │ │ │ │ │ │ │400,000 元,獲利非常豐厚,當時陳│ │ │ │ │ │ │姿婷還假裝要簽約投資高盛公司的投│ │ │ │ │ │ │資案,讓我更信以為真而投資。 │ │ │ │ │ │ │許國樑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我事│ │ │ │ │ │ │後才知道歐威志幫我貸70萬元。 │ │ ├──┼───┼─────┼──────────┼────────────────┼────────┤ │48 │張育誠│黃泓霖 │94年04月30日 │因蔡淑雯跟我做電話市場調查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 (警│ │ │ │蔡淑雯 │共207,000(每單位 │,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帶│詢筆錄第1-3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36,000股│我到高盛公司(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2349至2357頁) │ │ │ │ │,共購3單位) │路6 號5 樓之2 ),由黃泓霖跟我介│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錄第1-3卷第2369 │ │ │ │ │(貸款300,000元) │票的簡報及網路資訊,並告訴我說如│至2377頁) │ │ │ │ │ │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獲利非常│3.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 │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銀行交易明細 (警│ │ │ │ │ │黃泓霖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當時│卷第1-3卷第2389 │ │ │ │ │ │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至2393頁) │ │ │ │ │ │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不知道會貸│4.附件( 簽署人黃│ │ │ │ │ │那麼多錢。 │泓霖,警卷第1-3 │ │ │ │ │ │ │ 卷第 2385頁) │ ├──┼───┼─────┼──────────┼────────────────┼────────┤ │49 │王怡傑│李佳香 │93年11月23日 │在網路聊天室認識洪珮瑜與李佳香,│1.被害人供述 (警│ │ │ │洪珮瑜 │共345,000元 (每單位 │他們說要幫我投資理財,開始介紹高│詢筆錄第1-3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60,000股│盛公司投資案,帶我到高盛公司,由│2395至2403頁) │ │ │ │ │,共購5單位) │李佳香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資訊,│錄第1-3卷第2425 │ │ │ │ │(貸款450,000元) │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二倍│至2439頁) │ │ │ │ │ │,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李佳香介│3.附件( 簽署人李│ │ │ │ │ │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沒有告知我要│佳香,警卷第1-3 │ │ │ │ │ │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 卷第 2415頁) │ │ │ │ │ │多少家,我不知道會貸那麼多錢。 │ │ ├──┼───┼─────┼──────────┼────────────────┼────────┤ │50 │陳文凱│黃泓霖 │94年04月13日 │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林姿彣,並在│1.被害人供述 (警│ │ │ │林姿彣 │共483,000元 (每單位 │94 年04 月底帶我到高盛公司由黃泓│詢筆錄第1-3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84,000股│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2441至2449頁) │ │ │ │ │,共購7單位) │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錄第1-3卷第2469 │ │ │ │ │(貸款600,000元) │以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至2479頁) │ │ │ │ │ │以為真進而投資。 │3.被害人日盛銀行│ │ │ │ │ │黃泓霖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當時│、遠東國際銀行、│ │ │ │ │ │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台東區中小企銀交│ │ │ │ │ │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不知道會貸│易明細 (警卷第 │ │ │ │ │ │那麼多錢。 │1-3卷第2459至 │ │ │ │ │ │ │2463頁) │ │ │ │ │ │ │4.附件( 簽署人黃│ │ │ │ │ │ │泓霖警卷第1-3卷 │ │ │ │ │ │ │第2469頁) │ ├──┼───┼─────┼──────────┼────────────────┼────────┤ │51 │蘇廣治│莊宗偉 │94年01月16日 │陳姿婷以要幫我處理阿肯迪亞退款事│1.被害人供述 (警│ │ │ │歐威志 │共1,449,000元 (每單 │宜,並幫我做債務整合,介紹認識郭│詢筆錄第1-3卷第 │ │ │ │陳姿婷 (未│位69,000元,為 │美莉,她們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2481至2489頁) │ │ │ │據起訴 ) │252,000股,共購21單 │案,由莊宗偉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2.合約書 (警詢筆│ │ │ │郭美莉 │位) │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錄第1-3卷第2513 │ │ │ │ │ │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至2527頁) │ │ │ │ │(貸款2,550,000元) │獲利約120 ﹪以獲利,約可達一倍以│3.被害人之母親張│ │ │ │ │ │上的獲利,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桂緞審判筆錄 (原│ │ │ │ │ │莊宗偉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當時│審卷第 7 卷第 │ │ │ │ │ │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244 頁 ) │ │ │ │ │ │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不知道會貸│4.被害人郵局、台│ │ │ │ │ │那麼多錢。 │南區中小企銀交易│ │ │ │ │ │ │明細 (警卷第1-3 │ │ │ │ │ │ │卷第2529至2541頁│ │ │ │ │ │ │) │ │ │ │ │ │ │5.附件(警卷第1-3│ │ │ │ │ │ │ 卷第 2511頁) │ ├──┼───┼─────┼──────────┼────────────────┼────────┤ │52 │黃博駿│李佳香 │94年02月05日 │在因蔡淑雯突然打電話跟我做市場調│1.被害人供述 (警│ │ │ │蔡淑雯 │共138,000元 (每單位 │查,問我要不要投資,由李佳香先跟│詢筆錄第1-4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24,000股│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2543至2551頁) │ │ │ │郭柏宏 (未│,共購2單位) │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我第│2.合約書 (警詢筆│ │ │ │據起訴) │ │三次到高盛公司時,郭柏宏又跟我介│錄第1-4卷第2565 │ │ │ │ │(貸款250,000元) │紹投資的相關資訊,告訴我如果投資│至2573頁) │ │ │ │ │ │38,000 元就可獲利約 276,000 元,│3.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 │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李佳香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 │1-4卷第2583至 │ │ │ │ │ │ │2585頁) │ │ │ │ │ │ │4.附件( 簽署人蔡│ │ │ │ │ │ │淑雯,警卷第1-4 │ │ │ │ │ │ │卷第2573頁) │ ├──┼───┼─────┼──────────┼────────────────┼────────┤ │53 │劉昱祥│黃泰誌 │93年10月19日 │之前李秀萍介紹我投資阿肯迪亞投資│1.被害人供述 (警│ │ │ │李秀萍 │共483,000元 (每單位 │案的銀行貸款有欠錢(8 萬8 千元)│詢筆錄第1-4卷第 │ │ │ │洪珮瑜 │69,000元,為84,000股│,李秀萍就說要幫我債務整合,說我│2587至2597頁) │ │ │ │ │,共購7單位) │可以參考一些高獲利的投資案,就開│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始介紹高盛公司的投資案,在93年8 │錄第1-4卷第2607 │ │ │ │ │(貸款2,300,000元,代│月中旬帶我到高盛公司,由黃泰誌告│至2613頁) │ │ │ │ │償1,358,466元,餘貸 │訴我,如果投資 483,000 元就可獲 │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1,240,914元,僅貸 │利約 100 多萬元,可獲利 2 倍以上│(偵卷第2卷第 │ │ │ │ │700,000元非歐威志代 │,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李秀萍跟│74-30頁至74-34頁│ │ │ │ │辦) │洪珮瑜建議我用貸款方式去投資高盛│) │ │ │ │ │ │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 │4.被害人台東區中│ │ │ │ │ │ │小企銀. 台南區中│ │ │ │ │ │ │小企銀. 高雄市第│ │ │ │ │ │ │二信用合作社. 交│ │ │ │ │ │ │通銀行. 郵局交易│ │ │ │ │ │ │明細 (警卷第1-4 │ │ │ │ │ │ │卷第2615至2641頁│ │ │ │ │ │ │) │ ├──┼───┼─────┼──────────┼────────────────┼────────┤ │54 │劉義明│黃泰誌 │93年12月05日 │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林姿彣,他說│1.被害人供述 (警│ │ │ │林姿彣 │共345,000元 (每單位 │幫我找賺錢的投資為由,開始介紹高│詢筆錄第1-4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60,000股│盛公司投資案,由黃泰誌跟我介紹高│2643至2651頁) │ │ │ │ │,共購5單位) │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錄第1-4卷第2663 │ │ │ │ │(貸款450,000元) │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獲利非常│至2671頁) │ │ │ │ │ │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3.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 │歐威志幫我申辦貸款時,沒有告知我│. 台新. 陽信銀行│ │ │ │ │ │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貸多少家。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家。│1-4 卷第 2685 至│ │ │ │ │ │ │2691 頁 ) │ │ │ │ │ │ │4.附件( 簽署人黃│ │ │ │ │ │ │泰誌,警卷第1-4 │ │ │ │ │ │ │卷第2683頁) │ ├──┼───┼─────┼──────────┼────────────────┼────────┤ │55 │陳旭亨│黃泰誌 │93年12月25日 │在朋友陳嘉佩介紹因而認識 David(│1.被害人供述 (警│ │ │ │李品瑢 │共1,104,000元 (每單 │黃泰誌)與李品瑢,他們說說要幫我│詢筆錄第1-4卷第 │ │ │ │李秀萍 │位69,000元,為 │債務整合,當時我只是想買車而已,│2693至2697頁) │ │ │ │歐威志 │192,000股,共購16單 │但陳嘉佩與李品瑢要我貸多一點,順│2.合約書 (警詢筆│ │ │ │陳嘉佩 (未│位) │便可以投資賺錢,開始介紹高盛公司│錄第1-4卷第2721 │ │ │ │據起訴) │ │投資案,並在94年1 月中旬帶我到高│至2727頁) │ │ │ │ │(貸款1,900,000元) │盛公司,由David (黃泰誌)跟我介│3.台南區中小企銀│ │ │ │ │ │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匯款申請書 (警卷│ │ │ │ │ │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第1-4卷第2731頁)│ │ │ │ │ │說如果投資1,000,000 元就可利約22│4. 被害人日盛. │ │ │ │ │ │5 萬元,獲利非常豐厚,當我猶豫不│台南區中小企銀交│ │ │ │ │ │決時,李秀萍在旁遊說我說,他弟弟│易明細 (警卷第 │ │ │ │ │ │也是蘋果星球投資的受害者,一直鼓│1-4 卷第 2733 至│ │ │ │ │ │吹我說投資高盛比較穩固,讓我信以│2739 頁 ) │ │ │ │ │ │為真進而投資。歐威志沒有跟我說要│5.附件( 簽署人黃│ │ │ │ │ │貸多少錢,他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泰誌,警卷第1-4 │ │ │ │ │ │當時我只決定貸一百萬,我不知道要│卷第2719頁) │ │ │ │ │ │貸那麼多。 │ │ ├──┼───┼─────┼──────────┼────────────────┼────────┤ │56 │張士偉│黃泓霖 │94年02月20日 │在高雄火車站認識陳姿婷,她介紹高│1.被害人供述 (警│ │ │ │李佳香 │共552,000元 (每單位 │盛公司投資案,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詢筆錄第1-4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96,000股│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2741至2745頁) │ │ │ │陳姿婷 (未│,共購8單位) │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2.合約書 (警詢筆│ │ │ │據起訴) │ │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上,讓我信│錄第1-4卷第2757 │ │ │ │ │(貸款600,000元) │以為真進而投資。他說等到94年5 月│至2767頁) │ │ │ │ │ │31 日 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賣出股│3.被害人台東區中│ │ │ │ │ │票後,即可連本帶利清償貸款,並可│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 │獲利70至80萬元。在94年2 月20日由│警卷第1-4卷第 │ │ │ │ │ │李佳香找我到高盛公司與黃泓霖完成│2755頁) │ │ │ │ │ │簽約,歐威志代辦貸款,沒有告知我│4.附件( 簽署人黃│ │ │ │ │ │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錢就│泓霖,警卷第1-4 │ │ │ │ │ │貸多少。 │卷第2767頁) │ ├──┼───┼─────┼──────────┼────────────────┼────────┤ │57 │黃上賓│洪珮瑜 │93年11月10日 │洪珮瑜說要幫我賺錢及處理阿肯迪亞│1.被害人供述 (警│ │ │ │黃泓霖 │共345,000元 (每單位 │負債為由,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詢筆錄第1-4卷第 │ │ │ │鄭庭葳 │69,000元,為60,000股│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2775至2779頁) │ │ │ │ │,共購5單位) │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5 個單位 │錄第1-4卷第2787 │ │ │ │ │(貸款1,020,000元,代│345,000 元約可獲利 70 萬元以上,│至2797頁) │ │ │ │ │償680,000元,餘貸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340,000元) │進而投資。洪珮瑜、鄭庭葳說到 94 │(偵卷第3卷第65頁│ │ │ │ │ │年 05 月 31 日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 │ │ │ │ │ │,等賣出股票後即可連本帶利漬償貸│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款。我是將資料交給洪珮瑜、鄭庭葳│(原審卷第 240 至│ │ │ │ │ │她們幫我去辦貸款。 │241 頁 ) │ │ │ │ │ │ │5. 被害人日盛. │ │ │ │ │ │ │陽信銀行交易明細│ │ │ │ │ │ │(警卷第 1-4 卷第│ │ │ │ │ │ │2807 至 2809 頁 │ │ │ │ │ │ │) │ │ │ │ │ │ │6.附件( 簽署人洪│ │ │ │ │ │ │佩瑜,警卷第1-4 │ │ │ │ │ │ │卷第2797頁) │ ├──┼───┼─────┼──────────┼────────────────┼────────┤ │58 │林三桔│李佳香 │94年02月23日 │在奇摩網站交友因而認識胡珍宣,經│1.被害人供述 (警│ │ │ │蔡淑雯 │共966,000元 (每單位 │其介紹認識李佳香、蔡曉雯(即蔡淑│詢筆錄第1-4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168,000 │雯化名)等人在第三次見面後由蔡曉│2811至2815頁) │ │ │ │胡珍宣 (未│股,共購14單位) │雯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問我│2.合約書 (警詢筆│ │ │ │據起訴 ) │ │有無興趣投資海外未上市股票,而說│錄第1-4卷第2831 │ │ │ │郭柏宏 (未│(貸款1,240,000元) │高盛有股票要在香港掛牌上市,獲利│至2851頁) │ │ │ │據起訴) │ │2倍以上,並詢問我無投資意願,我 │3.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 │因誤信胡珍宣、蔡淑雯、李佳香等人│. 陽信銀行交易明│ │ │ │ │ │之騙術,由李佳香及郭柏宏(馬克)│細 (警卷第 1-4 │ │ │ │ │ │等人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卷第 2827 至 │ │ │ │ │ │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2829 頁 ) │ │ │ │ │ │,並告訴我說投資1 單位69,000 元 │4.附件( 簽署人李│ │ │ │ │ │就可獲利約144,000 元(香港上市價│佳香,警卷第1-4 │ │ │ │ │ │港幣2.5 上市後達港幣3 元以上才可│卷第2851頁) │ │ │ │ │ │交易換算臺幣後乘於4 ),讓我信以│ │ │ │ │ │ │為真進而投資。胡珍宣約我見面說該│ │ │ │ │ │ │公司股票已增值到每單位87,000 元 │ │ │ │ │ │ │,我因一時財迷心竅又加碼一單位,│ │ │ │ │ │ │胡珍宣、李佳香、蔡淑雯告訴我到了│ │ │ │ │ │ │94年5 月1 日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 │ │ │ │ │ │等賣出股後即可連本帶利清償貸款,│ │ │ │ │ │ │並可獲利88,000元。 │ │ │ │ │ │ │歐威志幫我申辦貸款投資森林集團股│ │ │ │ │ │ │票時,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 │ │ │ │ │ │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 │ │ ├──┼───┼─────┼──────────┼────────────────┼────────┤ │59 │陳順南│朱誠俊 │94年03月12日 │在奇摩交友網路因而認識陳嘉珮,經│1.被害人供述 (警│ │ │ │李品瑢 │共1,173,000元 (每單 │她介紹又認識同公司之李品瑢,經她│詢筆錄第1-4卷第 │ │ │ │歐威志 │位69,000元,為 │們兩人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94│2863至2867頁) │ │ │ │陳嘉珮 (未│204,000股,共購17單 │年3 月12日帶我到高盛公司由朱誠俊│2.合約書 (警詢筆│ │ │ │據起訴) │位) │(Arron )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錄第1-4卷第2883 │ │ │ │黃泰誌 │ │團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至2893頁) │ │ │ │ │(貸款1,450,000元) │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1 單位69,000│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 元就可獲利約138,000 元,讓我信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以為真進而投資。 │237 至 238 頁 ) │ │ │ │ │ │歐威志幫我申辦貸款,沒有告知我要│4.被害人台東區中│ │ │ │ │ │貸多少錢,他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 │家。我不知道他會幫我貸那麼多錢,│警卷第1-4卷第 │ │ │ │ │ │而且我所貸款的錢也被他們扣走了。│2877至2881頁) │ │ │ │ │ │ │5.附件( 簽署人黃│ │ │ │ │ │ │泰誌,警卷第1-4 │ │ │ │ │ │ │卷第2893頁) │ ├──┼───┼─────┼──────────┼────────────────┼────────┤ │60 │劉騰鴻│李佳香 │94年01月24日 │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認識吳欣僑,│1.被害人供述 (警│ │ │ │洪珮瑜 │共897,000元 (每單位 │她先以交友聊天為藉口,開始介紹高│詢筆錄第1-4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156,000 │盛公司投資案,由吳欣僑介紹李佳香│2905至2913頁 │ │ │ │吳欣僑 │股,共購13單位) │和洪珮瑜、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2.合約書 (警詢筆│ │ │ │郭柏宏 (未│ │森林集團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錄第1-4卷第2935 │ │ │ │據起訴) │(貸款1,200,000元) │等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至2941頁) │ │ │ │ │ │,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一個單位 │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69,000元可獲利約2.5 倍,郭柏宏向│(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我說的很容易可讓本金獲利賺錢,讓│236 至 237 頁 ) │ │ │ │ │ │我誤信其所言,且經由該公司另一女│4.被害人國泰世華│ │ │ │ │ │子馮愛玲(未據起訴)表示她也貸款│銀行交易明細 (警│ │ │ │ │ │購買很多股票,並鼓勵我跟進購買,│卷第1-4卷第2931 │ │ │ │ │ │我以為他們講的是真的,才進而投資│至2933頁) │ │ │ │ │ │高盛公司。 │5.附件( 簽署人吳│ │ │ │ │ │吳欣喬透過歐威志幫我辦貸款,歐威│欣僑,警卷第1-4 │ │ │ │ │ │志告訴我,要我配合回答銀行人員說│卷第2929頁) │ │ │ │ │ │是要買車,有多少貸款額度,就貸多│ │ │ │ │ │ │少額度。歐威志說他也買很多香港森│ │ │ │ │ │ │林公司股票。 │ │ ├──┼───┼─────┼──────────┼────────────────┼────────┤ │61 │莊世榕│李品瑢 │94年01月16日共 │在高雄市於電話訪問認識石阡右後,│1.被害人供述 (警│ │ │ │李秀萍 │1,725,000元 (每單位 │她先以交友聊天為藉口,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4卷第 │ │ │ │黃泓霖 │69,000元,為300,000 │司投資案,由石阡右介紹李品瑢、李│2943至2953頁) │ │ │ │石阡右 │股,共購25單位) │秀萍、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2.合約書 (警詢筆│ │ │ │歐威志 │ │集團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等未│錄第1-4卷第2965 │ │ │ │ │(貸款2,200,000元) │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至2967頁) │ │ │ │ │ │告訴我說如果投資一個單位69,000元│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就可獲利2.5 倍,黃泓霖向我說的很│(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容易可獲利賺錢,我以為他們講的是│243 頁 ) │ │ │ │ │ │真的,才投資高盛公司。李秀萍、李│4.被害人台南區中│ │ │ │ │ │品瑢於貸款時,又騙我說他們自己弟│小企銀等交易明細│ │ │ │ │ │弟也是軍人,也買了300 多萬等語,│(警卷第1-4卷第 │ │ │ │ │ │根本就是在騙我。 │2969至2971頁及第│ │ │ │ │ │歐威志告訴我,要是接獲銀行詢問貸│2975至2979頁) │ │ │ │ │ │款過程,要我配合回答銀行人員說是│5.第一銀行匯款通│ │ │ │ │ │要買車,有多少貸款額度,就貸多少│知單 (警卷第1-4 │ │ │ │ │ │額度。 │卷第2983頁) │ │ │ │ │ │ │6.附件( 簽署人黃│ │ │ │ │ │ │泓霖,警卷第1-4 │ │ │ │ │ │ │卷第2973頁) │ ├──┼───┼─────┼──────────┼────────────────┼────────┤ │62 │王志強│李佳香 │93年08月17日 │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認識蔡淑雯,│1.被害人供述 (警│ │ │ │蔡淑雯 │共621,000元 (每單位 │她先以交友聊天為藉口,開始介紹高│詢筆錄第1-4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108000股│盛公司投資案,由蔡淑雯介紹鍾志明│2985至2993頁) │ │ │ │鍾志明 (未│,共購9單位) │、李佳香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2.合約書 (警詢筆│ │ │ │據起訴 ) │ │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等未上市│錄第1-4卷第3003 │ │ │ │林彥伯 │(貸款950,000元) │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至3017頁) │ │ │ │ │ │我說如果投資一個單位69,000元就可│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獲利2.5 倍,鍾志明向我說的很容易│(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可讓金獲利賺錢,讓我誤信所言,才│141 頁 ) │ │ │ │ │ │投資高盛公司。 │ │ │ │ │ │ │之後蔡淑雯又聯絡我,說可以讓我不│ │ │ │ │ │ │用花錢就可以賺錢,就帶我去找林彥│ │ │ │ │ │ │伯,林彥伯又跟我說投資的事項,我│ │ │ │ │ │ │又做了第二次投資。蔡淑雯透過歐威│ │ │ │ │ │ │志幫我辦貸款。 │ │ ├──┼───┼─────┼──────────┼────────────────┼────────┤ │63 │陳俊宏│黃泰誌 │93年10月05日 │93年09月中旬間,於奇摩聊天室認識│1.被害人供述 (警│ │ │ │歐威志 │共759,000元 (每單位 │黃曉琪,由黃曉琪介紹黃泰誌跟我介│詢筆錄第1-4卷第 │ │ │ │李佳香 │69,000元,為132,000 │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馬來西亞、新│3019至3027頁) │ │ │ │吳欣僑 │股,共購11單位) │加坡、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2.合約書 (警詢筆│ │ │ │黃曉琪 (未│ │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1 個單位 │錄第1-4卷第3043 │ │ │ │據起訴) │(貸款1,100,000元) │69,000 元就可獲利約 2.5 倍。吳欣│至3051頁) │ │ │ │李曉薇 (未│ │喬、郭柏宏約我見面吃飯,黃曉琪、│3. 被害人安泰. │ │ │ │據起訴) │ │黃泰誌建議我用貸款方式去投資森林│陽信. 國泰世華銀│ │ │ │郭柏宏(未│ │集團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未上│行交易明細 (警卷│ │ │ │據起訴) │ │市股票,黃曉琪、黃泰誌透過歐威志│第 1-4 卷第 3035│ │ │ │ │ │幫我去貸款,李曉薇和李佳香叫我先│至 3041 頁 ) │ │ │ │ │ │在空白合約簽名,等李佳香告訴我銀│4.附件( 簽署人黃│ │ │ │ │ │行最高貸款額度後,我才知道貸款 3│泰誌,警卷第1-4 │ │ │ │ │ │筆共約 110 萬多元。 │卷第3043頁) │ ├──┼───┼─────┼──────────┼────────────────┼────────┤ │64 │鄭智鴻│李佳香 │94年04月10日 │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認識李曉薇,│1.被害人供述 (警│ │ │ │黃泓霖 │共621,000元 (每單位 │她先以交友聊天為藉口,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4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108,000 │司投資案,並在94年04月初帶我到高│3053至3063頁) │ │ │ │李曉薇 (未│股,共購9單位) │盛公由李曉薇介紹李佳香和黃泓霖跟│2.合約書 (警詢筆│ │ │ │據起訴) │ │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馬來西亞│錄第1-4卷第3075 │ │ │ │ │(貸款790,000元) │、新加坡、香港等未上市股票的簡報│至3083頁) │ │ │ │ │ │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3.被害人交易明細│ │ │ │ │ │資一個單位69,000 元就可獲利約2.5│(警卷第1-4卷第 │ │ │ │ │ │倍,讓我誤信所言,才投資高盛公司│3073頁) │ │ │ │ │ │。 │4.附件( 簽署人李│ │ │ │ │ │李曉葳、李佳香、黃泓霖3 人透過歐│佳香,警卷第1-4 │ │ │ │ │ │威志幫我辦貸款,我接獲銀行詢問,│卷第3077頁) │ │ │ │ │ │我說只願意貸款10萬元,但不知道李│ │ │ │ │ │ │佳香為甚麼會知道,竟親自打電話給│ │ │ │ │ │ │我說我貸的太少,她要我配合如果再│ │ │ │ │ │ │有銀行人員打電話詢問時,要配合說│ │ │ │ │ │ │要買車自願提高貸款額度。 │ │ ├──┼───┼─────┼──────────┼────────────────┼────────┤ │65 │黃勝賢│吳欣僑 │93年12月11日 │在奇摩交友網路而認識吳欣僑,他說│1.被害人供述 (警│ │ │ │郭柏宏 (未│共414,000元 (每單位 │要幫我規劃理財為由,開始介紹高盛│詢筆錄第1-4卷第 │ │ │ │據起訴) │69,000元,為72,000股│公司投資案,由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3085至3089頁) │ │ │ │ │,共購6單位) │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錄第1-4卷第3107 │ │ │ │ │(貸款500,000元) │投資 1 單位 69,000 元就可獲利約 │至3115頁) │ │ │ │ │ │138,000 元以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3.被害人台新帳號│ │ │ │ │ │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警卷第1-4卷第 │ │ │ │ │ │ │3095頁) │ │ │ │ │ │ │4.附件(警卷第1-4│ │ │ │ │ │ │ 卷第 3097頁) │ ├──┼───┼─────┼──────────┼────────────────┼────────┤ │66 │刁彥文│李秀萍 │94年02月20日 │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認識邱詩涵,│1.被害人供述 (警│ │ │ │吳欣僑 │共1,104,000元 (每單 │她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邱詩涵介│詢筆錄第1-4卷第 │ │ │ │歐威志 │位69,000元,為 │紹李秀萍、吳欣喬、郭柏宏跟我介紹│3117至3127頁) │ │ │ │邱詩涵 (未│192,000股,共購16單 │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馬來西亞、新加│2.合約書 (警詢筆│ │ │ │據起訴) │位) │坡、香港等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錄第1-4卷第3153 │ │ │ │郭柏宏 (未│ │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一個│至3171頁) │ │ │ │據起訴) │(貸款1,850,000元) │單位 69,000 元就可利約 2.5 倍, │3. 被害人台銀. │ │ │ │ │ │李秀萍向我說的很容易讓本金獲利賺│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 │ │錢,讓我誤信所言,才投資高盛公司│台南區中小企銀交│ │ │ │ │ │。 │易明細 (警卷第 │ │ │ │ │ │邱詩涵、吳欣喬2 人透過歐威志幫我│1-4 卷第 3139 至│ │ │ │ │ │辦貸款。 │3143 頁 ) │ │ │ │ │ │ │4.附件(警卷第1-4│ │ │ │ │ │ │ 卷第 3145頁) │ ├──┼───┼─────┼──────────┼────────────────┼────────┤ │67 │梁智凱│黃泓霖 │94年03月27日 │94年3 月底,在網路聊天室認識胡珍│1.被害人供述 (警│ │ │ │吳欣僑 │共414,000元 (每單位 │瑄,她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跟我說│詢筆錄第1-4卷第 │ │ │ │李佳香 │69,000元,為72,000股│她自己也有投資,並在4 月初叫我到│3175至3183頁) │ │ │ │歐威志 │,共購6單位) │高盛公司,由吳欣僑及黃泓霖跟我介│2.合約書 (警詢筆│ │ │ │胡珍瑄 (未│ │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錄第1-4卷第3205 │ │ │ │據起訴) │(貸款540,000元) │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至3213頁) │ │ │ │ │ │說投資41萬就可獲利約90萬元,讓我│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 │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李佳香跟吳欣│(偵卷第3卷第97頁│ │ │ │ │ │喬建議我貸款投資高盛公司森林集團│) │ │ │ │ │ │在香港未上市股票,李佳香跟吳欣喬│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並跟我說要我多貸一點,歐威志幫我│(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辦貸款,他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238 頁 ) │ │ │ │ │ │,與我當時決定貸款金額不同,我不│5.被害人台新. 國│ │ │ │ │ │知道要貸那麼多錢。 │泰世華銀行交易明│ │ │ │ │ │ │細 (警卷第1-4卷 │ │ │ │ │ │ │第3197至3203頁) │ │ │ │ │ │ │5.附件( 簽署人黃│ │ │ │ │ │ │泓霖,警卷第1-4 │ │ │ │ │ │ │卷第3213頁) │ ├──┼───┼─────┼──────────┼────────────────┼────────┤ │68 │陳雅湞│朱誠俊 │94年01月22日 │因朋友而認識朱誠俊,他說要幫我解│1.被害人供述 (警│ │ │ │歐威志 │共897,000元 (每單位 │決財務問題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詢筆錄第1-4卷第 │ │ │ │ │69,000元,為156,000 │投資案,由朱誠俊跟我介紹高盛公司│3215至3223頁) │ │ │ │ │股,共購13單位) │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就可│錄第1-4卷第3229 │ │ │ │ │(貸款1,000,000元) │獲利約一至二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至3235頁) │ │ │ │ │ │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歐威志幫我去辦貸款,他說能貸多少│(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家就貸多少家,與我當時決定貸款的│141 頁 ) │ │ │ │ │ │金額不同,我不知道要貸這麼多。 │4.被害人台新. 國│ │ │ │ │ │朱誠俊說,如果賺錢算我們的,如果│泰世華交易明細 (│ │ │ │ │ │賠錢算他的。 │警卷第1-4卷第 │ │ │ │ │ │ │3237至3243頁) │ ├──┼───┼─────┼──────────┼────────────────┼────────┤ │69 │王薏萍│朱誠俊 │94年01月13日 │朋友介紹而認識朱誠俊,朱誠俊在94│1.被害人供述 (警│ │ │ │歐威志 │共138,000元 (每單位 │年1 月間有聽到我缺錢問題,就介紹│詢筆錄第1-4卷第 │ │ │ │ │69,000元,為24,000股│高盛公司投資案,提供我關於高盛公│3249至3257頁) │ │ │ │ │,共購2單位) │司投資案的相關訊息,並帶我到高盛│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公司(高雄市苓雅區○○○路6 號5 │錄第1-4卷第3263 │ │ │ │ │(貸款150,000元) │樓之2 ),朱誠俊介紹高盛公司森林│至3269頁) │ │ │ │ │ │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3.被害人彰銀交易│ │ │ │ │ │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就可獲利│明細 (警卷第1-4 │ │ │ │ │ │約二倍,他說他自己也投資很多,讓 卷第3271至3273頁│ │ │ │ │ │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朱誠俊介紹│) │ │ │ │ │ │歐威志幫我辦貸款,他說能貸多少家│ │ │ │ │ │ │就貸多少家,與我當時決定貸款的金│ │ │ │ │ │ │額不同,我不知道要貸這麼多。 │ │ ├──┼───┼─────┼──────────┼────────────────┼────────┤ │70 │郭子建│黃泓霖 │94年04月09日 │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洪珮瑜(0938│1.被害人供述 (警│ │ │ │洪珮瑜 │共207,000元 (每單位 │15215 ),93年4 月初洪珮瑜帶我到│詢筆錄第1-4卷第 │ │ │ │李佳香 │69,000元,為36,000股│高盛公司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3279至3287頁) │ │ │ │歐威志 │,共購3單位) │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20多│錄第1-4卷第3303 │ │ │ │ │(貸款300,000元) │萬元就可獲利約8 萬多元,讓我信以│至3309頁) │ │ │ │ │ │為真,進而投資。洪珮瑜並當場聯絡│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代辦公司的歐威志來幫我貸款,黃泓│(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霖叫我先在空白合約簽名,等貸款核│240 頁 ) │ │ │ │ │ │發下來多少錢才能決定買多少金額及│4.附件( 簽署人黃│ │ │ │ │ │單位,貸款核發下來後,李佳香在5 │泓霖,警卷第1-4 │ │ │ │ │ │月初找我到高盛公司完成簽約。 │卷第3293頁) │ ├──┼───┼─────┼──────────┼────────────────┼────────┤ │71 │林易田│李佳香 │93年09月29日 │因朋友介紹認識李佳香,她說要幫我│1.被害人供述 (警│ │ │ │歐威志 │共483,000元 (每單位 │解決財務問題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4卷第 │ │ │ │ │69,000元,為84,000股│司投資案,李佳香並介紹高盛公司森│3319至3327頁) │ │ │ │ │,共購7單位) │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 │錄第1-4卷第3341 │ │ │ │ │(貸款600,000元) │69,000 元就可獲利約 120,000 元,│至3355頁) │ │ │ │ │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 │ │ │ │ │ │進而投資。歐威志幫我辦貸款。 │ │ ├──┼───┼─────┼──────────┼────────────────┼────────┤ │72 │江長達│蔡淑雯 │93年09月04日 │蔡淑雯作電話市場調查方式介紹投資│1.被害人供述 (警│ │ │ │ │共276,000元 (每單位 │高盛公司投資案,並以獲利 2 倍以 │詢筆錄第1-5卷第 │ │ │ │ │69,000元,為48000股 │上來吸引,使我誤信而投資。 │3365至3373頁) │ │ │ │ │,共購4單位) │ │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 │錄第1-5卷第3391 │ │ │ │ │(貸款700,000元) │ │至3405頁) │ │ │ │ │ │ │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 │144 頁 ) │ │ │ │ │ │ │4.被害人日盛銀行│ │ │ │ │ │ │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 │1-5卷第3407至 │ │ │ │ │ │ │3409頁) │ │ │ │ │ │ │5.附件(警卷第1-5│ │ │ │ │ │ │ 卷第 3381頁) │ ├──┼───┼─────┼──────────┼────────────────┼────────┤ │73 │李政原│林彥伯 │93年09月08日 │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高盛公司員工│1.被害人供述 (警│ │ │ │歐威志 │共345,000元 (每單位 │琪琪(0000000000),在93年9 月8 │詢筆錄第1-5卷第 │ │ │ │ │69,000元,為60,000股│日帶我到高盛公司,林彥伯跟我介紹│3411至3419頁) │ │ │ │ │,共購5單位) │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錄第1-5卷第3425 │ │ │ │ │(貸款450,000元) │投資 345,000 元就可獲利約 70 幾 │至3431頁) │ │ │ │ │ │萬,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凱興公司的歐威志幫我申請銀行貸款│(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 │143 頁 ) │ │ │ │ │ │ │4.郵局存款收據 (│ │ │ │ │ │ │警卷1-5卷第3433 │ │ │ │ │ │ │頁) │ │ │ │ │ │ │5.被害人日盛銀行│ │ │ │ │ │ │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 │1-5卷第3435至 │ │ │ │ │ │ │3437頁) │ ├──┼───┼─────┼──────────┼────────────────┼────────┤ │74 │林義銘│李佳香 │93年08月23日 │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李佳香,我因│1.被害人供述 (警│ │ │ │歐威志 │共345,000元 (每單位 │為跟她說我有貸款,她說要幫我降低│詢筆錄第1-5卷第 │ │ │ │鄭庭葳 │69,000元,為60,000股│利率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3441至3449頁) │ │ │ │ │,共購5單位) │我跟李佳香第二次見面時鄭廷葳也在│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場才認識鄭廷葳也跟我介紹高盛投資│錄第1-5卷第3455 │ │ │ │ │(貸款450,000元) │案,當時我只想把我的貸款降低利率│至3461頁) │ │ │ │ │ │,對高盛公司投資案沒有興趣,可是│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她們一直游說我,由李佳香人跟我介│(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143 頁 ) │ │ │ │ │ │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4.陽信銀行交易明│ │ │ │ │ │說如果投資一倍的錢就有二倍的獲利│細 (警卷1-5卷第 │ │ │ │ │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3463至3465頁) │ │ │ │ │ │真進而投資。貸款代辦公司的歐威志│ │ │ │ │ │ │幫我貸投資高盛公司的錢,沒有經過│ │ │ │ │ │ │我同意就被鄭廷葳提領扣走,之後鄭│ │ │ │ │ │ │廷葳才通知我到高盛公司與她們簽立│ │ │ │ │ │ │隱名合夥契約投資高盛公司,當時已│ │ │ │ │ │ │先被她們把錢扣走,才告知我買了5 │ │ │ │ │ │ │個位345,000元。 │ │ ├──┼───┼─────┼──────────┼────────────────┼────────┤ │75 │李政勳│林彥伯 │93年11月23日 │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蔡淑雯,第二│1.被害人供述 (警│ │ │ │蔡淑雯 │共1,035,000元 (每單 │次與蔡淑雯見面時,游淑敏也一起出│詢筆錄第1-5卷第 │ │ │ │李佳香 │位69,000元,為 │來跟我談一些經濟話題,蔡淑雯約我│3471至3479頁) │ │ │ │歐威志 │180,000股,共購15單 │第三次出來見面時就說,游淑敏說高│2.合約書 (警詢筆│ │ │ │游淑敏 (未│位) │盛公司開會決定三代同堂的親屬可以│錄第1-5卷第3485 │ │ │ │據起訴) │ │認購高盛公司的隱名合夥契約的投資│至3491頁) │ │ │ │郭柏宏 (未│(貸款1,390,000元,有│,由林彥伯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據起訴) │告知貸款金額) │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10,000│241 頁 ) │ │ │ │ │ │元就可獲利約 20,000 元,在 94 年│4.陽信銀行匯款收│ │ │ │ │ │05 月賣出股票後就可拿到錢,獲利 │執據 (警卷第1-5 │ │ │ │ │ │一倍以上,讓我信以為真,而且郭柏│卷第3513至3515頁│ │ │ │ │ │宏就跟我說叫我先在隱名契約書上簽│) │ │ │ │ │ │名,投資金額及購買的單位空著不要│5.台新. 陽信. 國│ │ │ │ │ │寫,因為當時他們跟我說不能確定我│泰世華銀行交易明│ │ │ │ │ │能不能買,林彥伯就假裝打電話到香│細 (警卷第1-5卷 │ │ │ │ │ │港問說我可不可以購買,過幾天蔡淑│第3517至3527頁) │ │ │ │ │ │雯打給我說我可以購買。歐威志幫我│6.附件( 簽署人李│ │ │ │ │ │ │佳香,警卷第1-5 │ │ │ │ │ │ │卷第3503頁) │ ├──┼───┼─────┼──────────┼────────────────┼────────┤ │76 │林育庭│林彥伯 │93年09月15日 │林淑貞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林彥│1.被害人供述 (警│ │ │ │林淑貞 (未│共69,000元 (每單位 │伯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詢筆錄第1-5卷第 │ │ │ │據起訴) │69,000元,為12,000股│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3531至3537頁) │ │ │ │李佳香 │,共購1單位) │並告訴我說,獲利是投資額的2 倍。│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我相信業務員跟我介紹的資訊,李佳│錄第1-5卷第3543 │ │ │ │ │ │香在94年5 月31日叫我到高盛公司,│至3549頁) │ │ │ │ │ │跟我說我投資的貝里斯商於94年5 月│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30日的聲明稿,稱共同投資的標的要│(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改為薩摩亞商,並延後在2005年12月│144 頁 ) │ │ │ │ │ │底前上市,與契約內容完全不符,且│ │ │ │ │ │ │上市日期充滿不確定感,讓我投資資│ │ │ │ │ │ │金去向不明。 │ │ ├──┼───┼─────┼──────────┼────────────────┼────────┤ │77 │楊翊辰│李秀萍 │93年08月 │93年08月間杜佳玲突然打電話給我,│1.被害人供述 (警│ │ │(原名 │李品瑢 │共828,000元 (每單位 │說他弟弟也是阿肯迪亞的受害者,要│詢筆錄第1-5卷第 │ │ │楊世傑│黃泰誌 │69,000元,為144,000 │成立自救會向阿肯迪亞要錢回來,就│3559至3563頁) │ │ │) │歐威志 │股,共購12單位) │約我出來外面討論,杜佳玲又約李品│2.合約書 (警詢筆│ │ │ │杜佳玲 (未│ │瑢,李品瑢當時跟我說她也是受害者│錄第1-5卷第3595 │ │ │ │據起訴 ) │(貸款1,220,000元) │,李品瑢說我投資阿肯迪亞的22 萬 │至3617頁) │ │ │ │莊宗偉 │ │多元的貸款利息太高,要幫我做債務│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許國樑 │ │整合,要找利息較低的銀行來代償,│(偵卷第3卷第64頁│ │ │ │ │ │就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當天歐威│) │ │ │ │ │ │志就到場幫我做貸款,要我當場簽申│4.陽信. 國泰世華│ │ │ │ │ │請貸款的資料,歐威志沒跟我說要申│. 台新銀行交易明│ │ │ │ │ │請多少貸款,只跟我說申請多少算多│細 (警卷第1-5卷 │ │ │ │ │ │少,到時再選一家即可,在94年1 月│第3579至3589頁) │ │ │ │ │ │20晚上我打電話到國泰銀行查詢,服│ │ │ │ │ │ │務人員跟我說三家銀行貸款的錢已經│ │ │ │ │ │ │在當天下來了,共計112 萬元,被歐│ │ │ │ │ │ │威志及銀行扣手續費扣掉11萬多元,│ │ │ │ │ │ │未經我同意在下午4 時多即被領走。│ │ │ │ │ │ │93年8 月21日我跟我朋友一起到高盛│ │ │ │ │ │ │公司找李品瑢,當時我朋友被李品瑢│ │ │ │ │ │ │支開,說只有我能在場,當時李品瑢│ │ │ │ │ │ │就叫副總理李秀萍來跟我講,李秀萍│ │ │ │ │ │ │跟我介紹高盛投資的事情,我當時跟│ │ │ │ │ │ │李秀萍說我沒有要投資,李秀萍跟我│ │ │ │ │ │ │說要我考慮,如果我沒有要投資錢一│ │ │ │ │ │ │樣會還給我,當時在場的黃泰誌以半│ │ │ │ │ │ │威脅的口氣說,高盛公司很好為什麼│ │ │ │ │ │ │不要投資,而且有說我是不是白痴,│ │ │ │ │ │ │當時高盛公司的員工很多,氣氛很凝│ │ │ │ │ │ │重,高盛公司門是鎖著的,我就跟他│ │ │ │ │ │ │們說我先考慮看看,李秀萍強迫我先│ │ │ │ │ │ │簽高盛公司隱名合夥契約 828,000元│ │ │ │ │ │ │12 個單位,說在公司帳目中才能看 │ │ │ │ │ │ │出我被他們扣的 828,000 元是我的 │ │ │ │ │ │ │,李秀萍跟我說這份契約是證明作 │ │ │ │ │ │ │828,000 元是我的,我如果不要簽約│ │ │ │ │ │ │,錢就不代表是我的,我當時受他們│ │ │ │ │ │ │的脅迫如果不簽,錢要不回來,而且│ │ │ │ │ │ │高盛公司大門是鎖著的,我想不一定│ │ │ │ │ │ │可以走的出去,我原本就不想投資高│ │ │ │ │ │ │盛公司,當時我迫於無奈就跟他們簽│ │ │ │ │ │ │下契約,簽完約李秀萍叫我回去考慮│ │ │ │ │ │ │,如果不要再跟他講,我當天回家後│ │ │ │ │ │ │就跟他說我不要投資高盛公司,黃泰│ │ │ │ │ │ │誌跟我說錢已經買了,現在沒有辦法│ │ │ │ │ │ │退,要退的要找人來買我的股份,之│ │ │ │ │ │ │後陸陸續續我還有跟他們說我不要投│ │ │ │ │ │ │資希望他們退我錢,可是她們都一再│ │ │ │ │ │ │跟我拖延,於 94 年 3 月間我才叫 │ │ │ │ │ │ │我家人出來處理,我家人陸陸續續跟│ │ │ │ │ │ │高盛公司的經理莊宗偉、副總許國樑│ │ │ │ │ │ │說不要投資,他們一再的以藉口拖延│ │ │ │ │ │ │,到 94 年 5 月底才討 9 筆的錢約│ │ │ │ │ │ │621,000元,可是還有3筆207,000 元│ │ │ │ │ │ │沒有要回來,但隱名合夥契約被他們│ │ │ │ │ │ │收走了。 │ │ ├──┼───┼─────┼──────────┼────────────────┼────────┤ │78 │翁宗平│朱誠俊 │94年4月中旬 │我是約在94年03月底因我一位女性友│1.被害人供述 (警│ │ │ │陳嘉珮( 未│共828,000元 (每單位 │人 (陳嘉佩)在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 │詢筆錄第1-5卷第 │ │ │ │據起訴) │69,000元,為144,000 │限公司任職,打電話問我要不要投資│3621至3629頁) │ │ │ │ │股,共購12單位) │理財,就介紹高盛公司之相關投資資│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訊,我因有點興趣就相約94年04月中│錄第1-5卷第3631 │ │ │ │ │(貸款1,000,000元,非│旬到該公司高雄市苓雅區○○○路6 │至3639頁) │ │ │ │ │歐威志代辦) │號5樓之2參觀,參觀該公司完營業帳│3.附件( 簽署人朱│ │ │ │ │ │況後陳員就找一位該公司經理朱誠俊│誠俊,警卷第1-5 │ │ │ │ │ │介紹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卷第3649頁) │ │ │ │ │ │林集團股票之相關資訊,且拿出森林│ │ │ │ │ │ │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 │ │ │ │ │ │讓我相信投資之真實性,告訴我公司│ │ │ │ │ │ │股票匯在94年05月份上市,就可以拋│ │ │ │ │ │ │售股票可獲得一倍以上利潤,於是我│ │ │ │ │ │ │在 94 年 04 月 17 日便簽約購買 │ │ │ │ │ │ │12 單位,1 單位新台幣 69000 元,│ │ │ │ │ │ │共投資 83 萬元,是由該公司經理朱│ │ │ │ │ │ │誠俊及陳嘉佩與我完成簽約手續,並│ │ │ │ │ │ │繳交信用貸款之個人身分證件、郵局│ │ │ │ │ │ │存簿影本。 │ │ ├──┼───┼─────┼──────────┼────────────────┼────────┤ │79 │戴凱安│鄭庭葳 │94年03月19日 │接到聲稱在「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1.被害人供述 (警│ │ │ │ │共345,000元 (每單位 │公司」任職一位女性員工鄭庭葳,打│詢筆錄第1-5卷第 │ │ │ │ │69,000元,為60,000股│電話詢問我要不要投資理財資訊,就│3651至3657頁) │ │ │ │ │,共購5單位) │介紹高盛公司的投資資訊,相約於94│2.高盛國際開發股│ │ │ │ │ │年3 月初到公司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份有限公司客戶資│ │ │ │ │(貸款680,000元,非歐│路六號五樓之二的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料表 (警 2 卷第 │ │ │ │ │威志代辦) │有限公司參觀,鄭員就找一位該公司│4901頁 ) │ │ │ │ │ │經理介紹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 │ │ │ │ │ │資森林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還拿│ │ │ │ │ │ │出森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資料│ │ │ │ │ │ │,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告訴我公│ │ │ │ │ │ │司股票會在94年5 月份上市,就可拋│ │ │ │ │ │ │售股票可獲得1 倍以上利潤,於是不│ │ │ │ │ │ │疑有他,誤信進而投資。 │ │ ├──┼───┼─────┼──────────┼────────────────┼────────┤ │80 │蘇軒呈│李佳香 │93年12月22日 │陳姿婷打電話詢問我要不要投資理財│1.被害人供述 (警│ │ │ │陳姿婷 (未│共414,000元 (每單位 │資訊,就介紹高盛公司的相關投資資│詢筆錄第1-5卷第 │ │ │ │據起訴) │69,000元,為72,000股│訊,我因有點興趣就相約到該「高盛│3659至3665頁) │ │ │ │郭柏宏(未│,共購6單位)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參觀,參觀│2.合約書 (警詢筆│ │ │ │據起訴) │ │完該公司營業狀況後陳員就找一位該│錄第1-5卷第3671 │ │ │ │ │(貸款550,000元,非歐│公司的經理李佳香介紹「高盛公司」│至3679頁) │ │ │ │ │威志代辦) │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股│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票相關訊息,而且還拿出「森林集團│(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讓│241 至 242 頁 ) │ │ │ │ │ │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告訴我公司股│4.附件( 簽署人郭│ │ │ │ │ │票會在94年05月份上市,就可以拋售│柏宏,警卷第1-5 │ │ │ │ │ │票可獲得1倍以上利潤,於是我不疑 │卷第 3685頁) │ │ │ │ │ │他,誤信進而投資。 │ │ ├──┼───┼─────┼──────────┼────────────────┼────────┤ │81 │田劍斌│李品瑢 │94年03月25日 │於93年底在高雄市城市光廊認識自稱│1.被害人供述 (警│ │ │ │黃泰誌 │共207,000元 (每單位 │「景蓉」的李品瑢介紹投資高盛公司│詢筆錄第1-5卷第 │ │ │ │ │69,000元,為36,000股│會賺錢,並以獲利一倍以上吸引投資│3693至3699頁) │ │ │ │ │,共購3單位) │高盛公司,因而誤信投資。 │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 │錄第1-5卷第3701 │ │ │ │ │ │ │至3711頁) │ │ │ │ │ │ │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 │238 至 239 頁 ) │ │ │ │ │ │ │4.附件( 簽署人黃│ │ │ │ │ │ │泰誌,警卷第1-5 │ │ │ │ │ │ │卷第 3711頁) │ ├──┼───┼─────┼──────────┼────────────────┼────────┤ │82 │劉威志│黃泓霖 │94年02月26日 │因「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員│1.被害人供述 (警│ │ │ │石阡右 │共690,000元 (每單位 │工「石仟右」與我電話聯絡,說可以│詢筆錄第1-5卷第 │ │ │ │ │69,000元,為120,000 │幫我處理「阿肯迪亞公司」的退會事│3713至3725頁) │ │ │ │ │股,共購10單位) │宜,當下我就答應請她幫我處理約五│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十萬的退費,事後有找一位貸款公司│錄第1-5卷第3731 │ │ │ │ │(整合信貸170萬元,至│員工歐威志及該公司主任黃泓霖約在│至3741頁) │ │ │ │ │少貸款690,000元) │高雄市○○路上霖園飯店附近,說要│3.附件( 簽署人黃│ │ │ │ │ │幫我處理「阿肯迪亞公司」的退會事│泓霖,警卷第1-5 │ │ │ │ │ │宜,及信用貸款整合新台幣約一百七│卷第 3741頁) │ │ │ │ │ │十萬元,並遊說我至到「高盛國際開│ │ │ │ │ │ │發股份有限公司」參觀,介紹「高盛│ │ │ │ │ │ │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 │ │ │ │ │ │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還拿出「森│ │ │ │ │ │ │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 │ │ │ │ │ │料,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告訴我│ │ │ │ │ │ │公司股票會在94年05月份上市,就可│ │ │ │ │ │ │拋售股票可獲得2倍以上利潤。 │ │ ├──┼───┼─────┼──────────┼────────────────┼────────┤ │83 │陳俊達│「鍾先生」│93年11月10日 │高雄市○○路上享溫馨KTV 聚會時,│1.被害人供述 (警│ │ │ │(未據起訴)│共690,000元 (每單位 │認高盛公司協理鍾先生(真實姓名不│詢筆錄第1-5卷第 │ │ │ │ │69,000元,為120,000 │清楚),介紹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3745至3749頁) │ │ │ │ │股,共購10單位) │及投資森林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2.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 │還拿出森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偵卷第3卷第97至│ │ │ │ │(貸款1,000,000元,非│簡報資料,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98頁) │ │ │ │ │歐威志代辦) │告訴我公司股票會在94年5 月份上市│ │ │ │ │ │ │,拋售股票可獲得2 倍以上利潤,誤│ │ │ │ │ │ │信為真,進而投資。 │ │ ├──┼───┼─────┼──────────┼────────────────┼────────┤ │84 │王紹帆│黃泰誌 │94年02月25日 │94年2 月中旬石阡右、黃泰誌介紹高│1.被害人供述 (警│ │ │ │石阡右 │共897,000元 (每單位 │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詢筆錄第1-5卷第 │ │ │ │ │69,000元,為156,000 │股票相關訊息,她們還拿出森林集團│3751至3759頁) │ │ │ │ │股,共購13單位) │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讓我相信│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投資的真實性,當時黃泰誌遊說我投│錄第1-5卷第3765 │ │ │ │ │(貸款1,400,000元) │資購買森林集團未上市股票,認購每│至3775頁) │ │ │ │ │ │股需6 萬9 千元,我認購12個單位,│5.附件( 簽署人黃│ │ │ │ │ │計82萬8 千元,於94年2 月25日完成│泰誌,警卷第1-5 │ │ │ │ │ │簽約,黃泰誌告訴我購買該公司未上│卷第3775頁) │ │ │ │ │ │市股票,於94年5 月該公司股票在香│ │ │ │ │ │ │港上市後,股票賣出的獲利相當可觀│ │ │ │ │ │ │,黃泰誌向我遊說要我加入投資,我│ │ │ │ │ │ │誤信進而投資。完成第一次投資後,│ │ │ │ │ │ │石阡右打電話告訴我再購買一單位獲│ │ │ │ │ │ │利會更多,所以我94年3 、4 月間有│ │ │ │ │ │ │多購買1 個單位,付款6 萬9 千元。│ │ ├──┼───┼─────┼──────────┼────────────────┼────────┤ │85 │丁思傑│李佳香 │93年12月11日 │接受「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被害人供述 (警│ │ │ │黃泰誌 │共759,000元 (每單位 │電話拜訪認識員工「阿妹」,於在92│詢筆錄第1-5卷第 │ │ │ │鄭庭葳 │69,000元,為132,000 │年8、9月底時「阿妹」邀我去位於高│3785至3793頁) │ │ │ │ │股,共購11單位) │雄市○○路、中華路口「阿肯迪亞公│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司」及「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錄第1-5卷第 │ │ │ │ │(貸款400,000元,非歐│」參觀,也介紹她們經理給我認識。│3801至3809頁) │ │ │ │ │威志代辦) │經理及員工「阿妹」介紹「高盛公司│ │ │ │ │ │ │」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 │ │ │ │ │ │股票相關訊息,而且她們還拿出「森│ │ │ │ │ │ │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 │ │ │ │ │ │料,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讓我誤│ │ │ │ │ │ │信而投資。經指認照片,確定李佳香│ │ │ │ │ │ │、鄭庭葳、黃泰誌向我介紹該公司營│ │ │ │ │ │ │運狀況,邀我加入會員。 │ │ ├──┼───┼─────┼──────────┼────────────────┼────────┤ │86 │李宗樺│林彥伯 │93年12月01日 │接受「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被害人供述 (警│ │ │ │游淑敏 (未│共621,000元 (每單位 │電話拜訪認識員工「淑敏」,經理林│詢筆錄第1-5卷第 │ │ │ │據起訴) │69,000元,為108,000 │彥伯及員工「淑敏」介紹高盛公司整│3811至3819頁) │ │ │ │ │股,共購9單位) │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股票相關│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訊息,而且她們還拿出森林集團相關│錄第1-5卷第 │ │ │ │ │(貸款750,000元,由巨│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讓我相信│3829至3829頁) │ │ │ │ │曜資產公司協理蔡明宏│投資的真實性,當時經理林彥伯及員│3.附件(警卷第1-5│ │ │ │ │代辦) │工「淑敏」遊說我投資購買9 個單位│ 卷第 3839頁) │ │ │ │ │ │62萬1 千元,94年05月森林股票在香│ │ │ │ │ │ │港上市後,股票賣的獲利相當可觀,│ │ │ │ │ │ │讓我誤信而投資。 │ │ ├──┼───┼─────┼──────────┼────────────────┼────────┤ │87 │利易勳│吳欣僑 │94年04月09日 │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吳欣僑,當時她約│1.被害人供述 (警│ │ │ │李佳香 │共1,104,000元 (每單 │我吃飯,就帶我到高盛公司( 高雄市│詢筆錄第1-5卷第 │ │ │ │歐威志 │位69,000元,為 │苓雅區○○○路) ,協理郭柏宏就跟│3847至3850頁) │ │ │ │郭柏宏 (未│192,000股,共購16單 │我介紹大陸養殖漁業,郭柏宏說如果│2.被害人訊問筆錄│ │ │ │據起訴) │位) │我投資100 萬元就可賺到180 萬元,│(偵卷第3卷第98頁│ │ │ │ │ │獲利相當可觀,再加上吳欣僑在現場│) │ │ │ │ │(貸款1,250,000元) │的鼓吹,說她也有買,而且獲利相當│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不錯,而且吳欣僑當場簽一份自己投│(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資高盛公司森林集團股票的隱名合夥│239 至 240 頁 ) │ │ │ │ │ │契約書,讓我誤信高盛的投資真的不│4.郵局交易明細 (│ │ │ │ │ │錯,所以連業務員都當場自己簽約投│警卷第1-5卷第 │ │ │ │ │ │資,我看她簽約,又加上她的花言亂│3861頁) │ │ │ │ │ │語,我也當場簽立隱名合夥契約,歐│ │ │ │ │ │ │威志幫我辦貸款,過幾天打電話跟歐│ │ │ │ │ │ │威志說我不想貸款,可是當天郭柏宏│ │ │ │ │ │ │叫我到公司,我一到公司,郭柏宏就│ │ │ │ │ │ │介紹李佳香,說她專門把合約作廢及│ │ │ │ │ │ │跟銀行貸款的相關業務承辦主管,我│ │ │ │ │ │ │跟李佳香說我不想貸款,可是李佳香│ │ │ │ │ │ │跟我說,高盛公司跟銀行是配合的,│ │ │ │ │ │ │不想因為我一個人而破壞公司的信用│ │ │ │ │ │ │,李佳香說我辦貸款辦到一半她是可│ │ │ │ │ │ │以告我的,說我是要讓我們部隊收到│ │ │ │ │ │ │法院通知書嗎,當時我心裡很害怕,│ │ │ │ │ │ │在她哄騙下,我不得不完成貸款手續│ │ │ │ │ │ │,我還問他貸款所扣的手續費要怎麼│ │ │ │ │ │ │辦,李佳香說不會,她會幫我全部還│ │ │ │ │ │ │完,我就覺得好吧,銀行申貸過程中│ │ │ │ │ │ │我的銀行存摺跟印章都在吳欣僑的手│ │ │ │ │ │ │上,貸款核撥下來後馬上被她們把錢│ │ │ │ │ │ │扣走,她們通知我到高盛公司跟我說│ │ │ │ │ │ │我買 16 個單位 1,104,000 元,當 │ │ │ │ │ │ │時李佳香跟郭柏宏跟我說,貸款的手│ │ │ │ │ │ │續很多,不如投資高盛的森林集團股│ │ │ │ │ │ │票,獲利會更好,再加上吳欣僑的慫│ │ │ │ │ │ │恿,我當時就誤信才會投資。 │ │ ├──┼───┼─────┼──────────┼────────────────┼────────┤ │88 │李聰仁│黃泰誌 │94年3月 │94年3 月底黃泰誌邀我去高盛公司(│1.被害人供述 (警│ │ │ │林彥伯 │共56,000元( 每單位 │高雄市苓雅區○○○路6 號5 樓之2 │詢筆錄第1-5卷第 │ │ │ │游淑敏 (未│56,000元,共購1 單位│)參觀,由經理林彥伯、游淑敏跟我介│3865至3871頁) │ │ │ │據起訴) │) │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 │ │ │ │ │ │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 │ │ │ │ │(貸款20萬元,非歐威 │公司股票會在94年05月份上市,就可│ │ │ │ │ │志代辦) │以拋售股票獲得1 倍以上利潤,於是│ │ │ │ │ │ │我簽約購買1 個單位,一個單位 │ │ │ │ │ │ │56,000元,所以黃泰誌將我向國泰世│ │ │ │ │ │ │華銀行貸款20萬元中提領5 萬6 千元│ │ │ │ │ │ │,作為投資。 │ │ ├──┼───┼─────┼──────────┼────────────────┼────────┤ │89 │張明凱│蔡淑雯 │94年04月09日 │在網路聊天室先認識蔡淑雯,第一次│1.被害人供述 (警│ │ │ │李秀萍 │共1,725,000元 (每單 │她約我到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旁的簡餐│詢筆錄第1-5卷第 │ │ │ │李佳香 │位69,000元,為 │店吃飯,隔數日又約了第二次見面在│3875至3879頁) │ │ │ │歐威志 │300,000股,共購25單 │高盛公司後面50元披薩店見面席間用│2.合約書 (警詢筆│ │ │ │ │位) │餐完後至高盛公司,由蔡淑雯與另一│錄第1-5卷第3897 │ │ │ │ │ │名男性業務員(姓名我不記得了)當│至3905頁) │ │ │ │ │(貸款2,150,000元) │場介紹我說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司投資養殖漁業在新加坡、馬來西亞│(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及即將在香港上市股票會賺大錢要我│239 頁 ) │ │ │ │ │ │出資合夥投資,我說我沒有錢可以投│4.郵局. 台東區中│ │ │ │ │ │資,她說可以幫我找貸款代辦公司歐│小企銀. 台南區中│ │ │ │ │ │威志幫忙貸款,歐威志並告訴我說銀│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 │行會打電話給我,問我貸款用途為何│警卷第1-5卷第 │ │ │ │ │ │?要我跟銀行說是房貸或車貸,又隔│3881至3891頁) │ │ │ │ │ │數日李佳香打電話向我說沒有申請到│5.台南區中小企銀│ │ │ │ │ │,接著不到5 分鐘,副總李秀萍打電│匯款申請書 (警卷│ │ │ │ │ │話我說已幫我申請到25個單位,看我│第1-5卷第3893頁)│ │ │ │ │ │要不要投資我當時只告訴她考慮看看│6.附件(警卷第1-5│ │ │ │ │ │,接著銀行陸續打電話來問我要不撥│ 卷第 3905頁) │ │ │ │ │ │款,我當時內心納悶不是沒有申請到│ │ │ │ │ │ │嗎?為何李秀萍打電話來後,歐先生│ │ │ │ │ │ │、銀行都陸續打電話來他們是不是已│ │ │ │ │ │ │事前串通好,因為當時我在軍中受訓│ │ │ │ │ │ │無法外出查證而誤信,事隔一週我休│ │ │ │ │ │ │假再去高盛公司找她時,蔡淑雯就把│ │ │ │ │ │ │日前預先簽立之隱名合夥契約拿出來│ │ │ │ │ │ │要我把金額1,725,000 元及30萬股填│ │ │ │ │ │ │去,只留一份契約書給我,兩週後並│ │ │ │ │ │ │把存摺及印章寄還給我,我發現他們│ │ │ │ │ │ │已幫我扣得費用太多手續費也不合理│ │ │ │ │ │ │我曾打電話與李佳香洽談,她都藉故│ │ │ │ │ │ │拖延投資海洋養殖漁業,一個單位 │ │ │ │ │ │ │69,000元、上市後可以獲利好幾倍,│ │ │ │ │ │ │讓我誤信而投資。 │ │ ├──┼───┼─────┼──────────┼────────────────┼────────┤ │90 │潘一輝│黃泰誌 │93年10月16日 │在網路上認識鍾曉童(真名為杜佳玲│1.被害人供述 (警│ │ │ │歐威志 │共2,070,000元 (每單 │),找我出來見面藉機邀約我高盛公│詢筆錄第1-5卷第 │ │ │ │蔡馨芳 (未│位69,000元,為 │司等他,說他有事情要處理,介紹她│3925至3929頁) │ │ │ │據起訴) │360,000股,共購30單 │們經理黃泰誌給我認識,黃泰誌就跟│2.合約書 (警詢筆│ │ │ │杜佳玲 (未│位) │我說明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錄第1-5卷第3953 │ │ │ │據起訴) │ │森林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她們還│至3959頁) │ │ │ │ │(貸款2,000,000元) │拿出森林集團的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 │簡報資料給我看,讓我相信投資森林│(偵卷第3卷第66至│ │ │ │ │ │集團股票的真實性,當時黃泰誌還跟│67頁) │ │ │ │ │ │我講說我如果投資200萬元就差不多 │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可連本帶利回收370萬元左右,獲利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相當可觀,而且我如果投資200萬元 │146 頁 ) │ │ │ │ │ │,等94年5 月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後│ │ │ │ │ │ │,股票賣出的獲利,減掉我還貸款 │ │ │ │ │ │ │200 萬元,還扣掉高盛公司一成手續│ │ │ │ │ │ │費,可以賺150 萬元左右的獲利,當│ │ │ │ │ │ │時在場的蔡馨芳及鍾曉童在旁鼓吹說│ │ │ │ │ │ │一定賺,要我投資,我原本說我身上│ │ │ │ │ │ │只有十幾萬可以投資,黃泰誌跟我說│ │ │ │ │ │ │沒關係,建議我舉債投資,讓我誤信│ │ │ │ │ │ │而投資。 │ │ │ │ │ │ │黃泰志就當場約凱興貸款代辦公司的│ │ │ │ │ │ │歐威志,來幫我辦理貸款,歐威志說│ │ │ │ │ │ │要把我的郵局存簿留在高盛公司,貸│ │ │ │ │ │ │款下來後已先被蔡馨芳將錢領到高盛│ │ │ │ │ │ │公司,到了94年5 月高盛公司通知我│ │ │ │ │ │ │無法順利上市,就更加覺得被騙。 │ │ ├──┼───┼─────┼──────────┼────────────────┼────────┤ │91 │許倫嘉│石阡右 │94年01月12日 │石阡右打電話對我做市場調查,陸陸│1.被害人供述 (警│ │ │ │林姿彣 │共552,000元 (每單位 │續續跟我連絡,石阡右跟林姿彣就跟│詢筆錄第1-5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96,000股│我介紹高盛公司在海外投資森林集團│3969至3973頁) │ │ │ │ │,共購8單位) │的股票,並跟我舉例說如果我投資五│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十萬元,等森林集團股票在94年5 月│錄第1-5卷第3985 │ │ │ │ │(貸款700,000元) │至7 月間上市後,就可將股票賣出而│至3993頁) │ │ │ │ │ │獲利125 萬元間利相當可觀,我回家│3.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 │後幾天,石阡右跟林姿彣陸續以電話│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鼓吹我去購買森林集團的股票,並說│1-5卷第3995至 │ │ │ │ │ │她們也有投資,石阡右跟林姿彣於94│3997頁) │ │ │ │ │ │年1 月初約我到高盛公司簽約貸款,│ │ │ │ │ │ │叫我投資8 個單位,每個單位69,000│ │ │ │ │ │ │元,當時們叫我貸款70萬元,並說拿│ │ │ │ │ │ │552,000 元來投資,扣除手續費及申│ │ │ │ │ │ │辦費用,剩7 萬元可支付貸款的利息│ │ │ │ │ │ │及本金,等到森林集團股票在94年5 │ │ │ │ │ │ │月至7 月間香港上市後的獲利,就可│ │ │ │ │ │ │以直接償還貸款並可獲利六十幾萬元│ │ │ │ │ │ │,我當時信以為真就投資該公司。 │ │ │ │ │ │ │我決定要貸款的時候石阡右跟林姿彣│ │ │ │ │ │ │就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辦銀行│ │ │ │ │ │ │貸款,歐威志當天就約我跟台東企銀│ │ │ │ │ │ │鳳山分行行員到高雄市高盛公司附近│ │ │ │ │ │ │的簡餐店簽辦貸款。 │ │ ├──┼───┼─────┼──────────┼────────────────┼────────┤ │92 │陳泰龍│林彥伯 │93年09月22日 │93年9 月18日我到高盛公司由林彥伯│1.被害人供述 ( │ │ │ │歐威志 │共828,000元 (每單位 │跟我介紹森林股票的投資案,且林彥│詢筆錄第1-5卷第 │ │ │ │ │69,000元,為144,000 │伯跟我說,我投資後可以獲利一倍以│3999至4002頁) │ │ │ │ │股,共購12單位) │上,就先叫我貸款,能貸多少就貸多│2.合約書 (警詢 │ │ │ │ │ │少,林彥伯說我可獲利約一倍約七、│錄第1-5卷第4007 │ │ │ │ │(貸款1,150,000元) │八十萬,當時我就簽了。 │至4015頁) │ │ │ │ │ │林彥伯介紹歐威志以車貸名義貸款,│3.被害人及被害人│ │ │ │ │ │銀行放款時都沒有通知我。我貸款的│之哥哥審判筆錄 (│ │ │ │ │ │四家銀行存簿及印章都在高盛公司,│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 │我不知道是誰領的,等到被高盛公司│145 頁 ) │ │ │ │ │ │扣款之後通知我去簽約,才知道給高│4.陽信.國泰世華.│ │ │ │ │ │盛公司828,000 元。 │中國信託. 台新銀│ │ │ │ │ │ │行交易明細 (警卷│ │ │ │ │ │ │第1-5卷第4025至 │ │ │ │ │ │ │4039頁) │ ├──┼───┼─────┼──────────┼────────────────┼────────┤ │93 │沈哲宇│李佳香 │93年08月13日 │上網認識高盛公司任職女性網友,因│1.被害人供述 (警│ │ │ │黃泓霖 │共483,000元 (每單位 │為當時我跟全方位停車場有糾紛,當│詢筆錄第1-5卷第 │ │ │ │林彥伯 │69,000元,為84,000股│時鄭庭葳說可以幫來我解決,她打電│4041至4045頁) │ │ │ │鄭庭葳 │,共購7單位) │話給李佳香,說李佳香對法律很熟可│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以幫我解決,鄭庭葳把她自己的電話│錄第1-5卷第4071 │ │ │ │ │(貸款610,000元,由鍾│給我,鄭庭葳到火車站載我到高盛公│至4079頁) │ │ │ │ │先生代辦) │司,李佳香藉口說要幫我解決全方位│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的事,就介紹主管林彥伯跟黃泓霖來│(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幫我處理,林彥伯就以介紹高雄市的│143 頁 ) │ │ │ │ │ │詐騙集團的手法,並說明高盛公司不│4.國泰世華. 台新│ │ │ │ │ │是詐騙集團,以取得我的信任,鄭庭│銀行交易明細 (警│ │ │ │ │ │葳也在旁說她也有投資,是李佳香介│卷第1-5卷第4081 │ │ │ │ │ │紹她投資的,鄭庭葳說森林集團很賺│至4087頁) │ │ │ │ │ │錢,是一個非常好的投資並說我有一│5.附件( 簽署人黃│ │ │ │ │ │個很好的理財觀念,林彥伯跟我說我│泓霖,警卷第1-5 │ │ │ │ │ │可以買 7 個單位約 483,000 元,等│卷第4063頁) │ │ │ │ │ │94 年 05 月森林集團股票上市後可 │ │ │ │ │ │ │以獲利二倍,且要獲利扣給高盛公司│ │ │ │ │ │ │10 ﹪,剩下就是我的獲利,還貸款 │ │ │ │ │ │ │後我還約可獲二、三十萬元,讓我信│ │ │ │ │ │ │以為真而投資。 │ │ ├──┼───┼─────┼──────────┼────────────────┼────────┤ │94 │陳俊宇│李品瑢 │93年12月24日 │93年12月間李品瑢帶我去高盛公司,│1.被害人供述 (警│ │ │ │李秀萍 │共138,000元 (每單位 │由李秀萍介紹該公司森林股票投資案│詢筆錄第1-6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24,000股│,告訴我該公司在香港洽商投資,說│4089至4092頁) │ │ │ │黃泓霖 │,共購2單位) │買1 個單位69,000元,獲利前景不錯│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我可以買2 個單位138,000 元,且│錄第1-6卷第4093 │ │ │ │ │(貸款200,000元) │至94年5 月時可以領回2 、30萬元,│至4101頁) │ │ │ │ │ │讓我誤信而投資。 │3.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 │李秀萍約代辦公司歐威志幫我申請貸│. 土銀. 板信交易│ │ │ │ │ │款,當時歐威志跟我說能貸多少貸多│明細 (警卷第1-6 │ │ │ │ │ │少。 │卷第4117至4127頁│ │ │ │ │ │ │) │ │ │ │ │ │ │4.附件( 簽署人黃│ │ │ │ │ │ │泓霖,警卷第1-6 │ │ │ │ │ │ │卷第 4107頁) │ ├──┼───┼─────┼──────────┼────────────────┼────────┤ │95 │蘇永豐│曾智隆 │93年08月11日 │軍校學長曾智隆,他退伍之後跟我初│1.被害人供述 (警│ │ │(即蘇 │(未據起訴)│共759,000元 (每單位 │核算,我如果買 1 個單位 69,000元│詢筆錄第1-6卷第 │ │ │牧晨) │ │69,000元,為132,000 │就可以賺約一倍的價錢約 14 萬元,│4131至4134頁) │ │ │ │ │股,共購11單位) │依我的經濟能力可以買 11 個單位金│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額 759,000 元森林股票,且經他初 │錄第1-6卷第4135 │ │ │ │ │(貸款850,000元,非歐│算我如果投資至 94 年 05 月就可獲│至4143頁) │ │ │ │ │威志代辦,是凱興公司│利 1,500,000 元,獲利相當可觀森 │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洪姓男子代辦) │林集團的股票。投資後股票上市即可│(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獲利。投資後獲利約一倍,讓我誤信│142 頁 ) │ │ │ │ │ │而投資。 │4.土銀. 台南區中│ │ │ │ │ │ │小企銀交易明細 (│ │ │ │ │ │ │警卷第1-6卷第 │ │ │ │ │ │ │4151至4157頁) │ ├──┼───┼─────┼──────────┼────────────────┼────────┤ │96 │劉哲男│蔡淑雯 │94年03月04日及94年04│在網路聊天室認識黃筱雯(即蔡淑雯│1.被害人供述 (警│ │ │ │郭美莉 │月05日 │),在94年2 月份的時候黃筱雯約我│詢筆錄第1-6卷第 │ │ │ │李佳香 │共 1,449,000 元 (每 │到新光山越百貨公司旁的簡餐店吃飯│4159至4163頁及 │ │ │ │歐威志 │單位 69,000 元,為 │,她約一名郭小美(即郭美莉)到餐│4195至4197頁) │ │ │ │ │252,000 股,共購 21 │廳來,郭小美當場稱黃筱雯土地開發│2.合約書 (警詢筆│ │ │ │ │單位 ) │投資案有賺錢金額二萬元,我跟她們│錄第1-6卷第4169 │ │ │ │ │ │說沒有興趣投資,過一個禮拜後,黃│至4181頁) │ │ │ │ │(貸款2,300,000元) │筱雯約我到高盛公司,該公司的主任│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 │李佳香(0000000000)詳述香港森林公│(偵卷第3卷第95至│ │ │ │ │ │司隱名合夥的投資案,可獲利1 倍以│96頁) │ │ │ │ │ │上,郭美莉勸我可以投資,等上市後│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就有利潤,讓我誤信而投資。她們先│(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要求我填寫隱名合夥的契約書,那時│139 頁至 140 頁 │ │ │ │ │ │只簽名沒有寫金額及投資購買的單位│) │ │ │ │ │ │,這時候主任就約歐威志到高盛公司│5.被害人日盛等銀│ │ │ │ │ │跟我講一些申請貸款的事情,我貸款│行交易明細 (警卷│ │ │ │ │ │資料填載的地址是蔡淑雯的地址。 │第1-6卷第4189至 │ │ │ │ │ │ │4193頁) │ │ │ │ │ │ │6.匯款申請書 (警│ │ │ │ │ │ │卷第1-6卷第 │ │ │ │ │ │ │4211.4217頁) │ │ │ │ │ │ │7.附件( 簽署人李│ │ │ │ │ │ │佳香,警卷第1-6 │ │ │ │ │ │ │卷第 4181頁) │ ├──┼───┼─────┼──────────┼────────────────┼────────┤ │97 │鄭瑞章│黃泓霖 │94年04月03日 │在奇摩網路聊天室認識林姿彣(0938│1.被害人供述 (警│ │ │ │林姿彣 │共621,000元 (每單位 │951199),第三次見面(94年04月03│詢筆錄第1-6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108,000 │日)我就跟他去高盛國際開股份有限│4237 至4240頁) │ │ │ │ │股,共購9單位) │公司,經由黃泓霖之介紹海外森林公│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司是新加坡的漁產業與廢輪胎處理,│錄第1-6卷第4247 │ │ │ │ │(貸款650,000元) │聲稱高盛公司是森林子公司擁有壹億│至4257頁) │ │ │ │ │ │股權,將於94年5 月在香港上市,7 │3.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 │月交割,黃泓霖與林姿彣告訴這是一│. 台北富邦銀行交│ │ │ │ │ │項封閉型基金說一定會賺,我誤信黃│易明細 (警卷第 │ │ │ │ │ │泓霖所拿之公司證明資料及高盛網站│1-6卷第4271至 │ │ │ │ │ │公布資料,把身份證及健係卡給歐威│4277頁) │ │ │ │ │ │志( 0000000000、0000000000)辦理│4.交易明細表 (警│ │ │ │ │ │貸款。後來我一直追問林姿彣,她淚│卷第1-6卷第4279 │ │ │ │ │ │流滿面指我不信任她,我因一時心軟│頁) │ │ │ │ │ │,於94年5 月5 日又投資一個單位。│5.附件( 簽署人黃│ │ │ │ │ │ │泓霖,警卷第1-6 │ │ │ │ │ │ │卷第4257.4269 頁│ │ │ │ │ │ │) │ ├──┼───┼─────┼──────────┼────────────────┼────────┤ │98 │吳國良│林彥伯 │93年8月19日 │在網路聊天室認識KELLY(游淑敏)之 │1.被害人供述 (警│ │ │ │游淑敏 ( │共897,000元 (每單位 │他約我出來吃飯,介紹林彥伯給我認│詢筆錄第1-6卷第 │ │ │ │未據起訴) │69,000元,為156,000 │識,由林彥伯介紹高盛公司森林股票│4281 至4284頁) │ │ │ │ │股,共購13單位) │的相關訊息,93年8 月19日左右,銀│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行核款後,與高盛公司簽立購買當時│錄第1-6卷第4321 │ │ │ │ │(貸款1,200,000元,不│決定的13個單位共897,000 元的投資│至4329頁) │ │ │ │ │知名的代辦貸款業者) │,93年12月到94年1 月間我缺錢,跟│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 │我朋友約林彥伯到簡餐店談退款,他│(偵卷第3卷第94至│ │ │ │ │ │說合約已經截止不能退款,可是我在│95頁) │ │ │ │ │ │高盛公司網路上還有看到94年的簽約│4.台新. 華南. 陽│ │ │ │ │ │分明是騙我,在1 月間林彥伯又騙我│信. 國泰世華. 富│ │ │ │ │ │說要離職,之後林彥伯看我真的需要│邦銀行交易明細 (│ │ │ │ │ │錢,才跟我退二成的錢現金11萬12萬│警卷第1-6卷第 │ │ │ │ │ │間,隔天他就把錢拿給我,就把我的│4285 至4303頁) │ │ │ │ │ │合約改為5 個單位共345,0000元的投│ │ │ │ │ │ │資,讓我損失40幾萬,他說以後的事│ │ │ │ │ │ │他都不管了。我因為看到有人投資就│ │ │ │ │ │ │相信。 │ │ ├──┼───┼─────┼──────────┼────────────────┼────────┤ │99 │林承儒│黃泓霖 │94年03月14日 │94年3 月間,經石阡右介紹認識高盛│1.被害人供述 (警│ │ │ │石阡右 │共690,000元 (每單位 │公司黃泓霖(面談師),其表明可以│詢筆錄第1-6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120,000 │幫我把投資捷達數位資訊服務之金額│4331至4334頁) │ │ │ │黃泰誌 │股,共購10單位) │要回來,可是拿回來只剩下當初投資│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金額的四成到五成,我還是負債,所│錄第1-6卷第4353 │ │ │ │ │(貸款 950,000 元) │以要我投資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至4359頁) │ │ │ │ │ │司與新加坡森林集團基金,獲利後可│3.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 │以清償之前貸款之負債,因我急還債│. 合庫交易明細 (│ │ │ │ │ │,欠缺思慮誤信黃泓霖、石阡右,又│警卷第1-6卷第 │ │ │ │ │ │貸95萬買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4375至4377頁) │ │ │ │ │ │與新加坡森林集團10個單位共69 萬 │4.附件( 簽署人黃│ │ │ │ │ │元,當初契約期限是寫到94年5 月31│泓霖,警卷第1-6 │ │ │ │ │ │日,我於94年4 月中旬聽到日前曾接│卷第4361頁) │ │ │ │ │ │觸過高盛業務的女姓友人說高盛公司│ │ │ │ │ │ │是詐騙,我就去高盛公司表明我要退│ │ │ │ │ │ │夥,他們(黃泓霖、黃泰誌)安撫我│ │ │ │ │ │ │叫我不要急的退夥,公司即將找到承│ │ │ │ │ │ │銷商一再拖延,我屢次向高盛公司反│ │ │ │ │ │ │應均未能獲回應,並稱必須找到另一│ │ │ │ │ │ │投資人來購買我的股份才能退,我深│ │ │ │ │ │ │深覺得我被騙了。 │ │ │ │ │ │ │石仟右、黃泓霖介紹我與歐威志0938│ │ │ │ │ │ │972997認識幫忙貸款。 │ │ ├──┼───┼─────┼──────────┼────────────────┼────────┤ │100 │洪浚賓│黃泰誌 │93年11月06日 │石阡右藉打電作問卷調查為由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 (警│ │ │ │石阡右 │共345,000元 (每單位 │石阡右,介紹我投資高盛公司森林股│詢筆錄第1-6卷第 │ │ │ │歐威志 │69,000元,為60,000股│票,93年11月6 日由黃泰誌介紹,森│4379至4382頁) │ │ │ │ │,共購5單位) │林公司的報紙簡報相關資料給我參考│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黃泰誌以森林股票的獲利前景很好│錄第1-6卷第4385 │ │ │ │ │(貸款500,000元) │及森林公司財力不錯,我跟她們講說│至4393頁) │ │ │ │ │ │我沒錢,黃泰誌跟石阡佑就建議我用│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信用貸款,我誤信而投資。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黃泰志就介紹歐威志來幫我辦銀行貸│145 至 146 頁 ) │ │ │ │ │ │款,當天由歐威志載我回家拿證件及│4.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 │餉單,就到附近的咖啡店約銀行女業│. 土銀交易明細 (│ │ │ │ │ │務員跟我簽寫貸款申請的表格,石仟│警卷第1-6卷第 │ │ │ │ │ │右也在場。 │4405至4411頁) │ │ │ │ │ │ │5.交易明細表 (警│ │ │ │ │ │ │卷第1-6卷第4423 │ │ │ │ │ │ │頁) │ │ │ │ │ │ │6.附件( 簽署人黃│ │ │ │ │ │ │泰誌,警卷第1-6 │ │ │ │ │ │ │卷第 4403頁) │ │ │ │ │ │ │ │ ├──┼───┼─────┼──────────┼────────────────┼────────┤ │101 │柯福緣│洪珮瑜 │93年11月16日 │在網路聊天室認識洪珮瑜,認識的當│1.被害人供述 (警│ │ │ │鄭庭葳 │共1,173,000元 (每單 │天就洪珮瑜就跟鄭庭葳就跟我介紹高│詢筆錄第1-6卷第 │ │ │ │歐威志 │位69,000元,為 │盛公司的投資案,在高盛公司就當場│4427至4430頁) │ │ │ │ │204,000股,共購17單 │拿森林股票投資隱名合約要給我,但│2.合約書 (警詢筆│ │ │ │ │位) │我不想簽,洪珮瑜跟鄭庭葳就一搭一│錄第1-6卷第4433 │ │ │ │ │ │唱說森林股票獲利前景很好,當時洪│至4443頁) │ │ │ │ │(貸款1,650,000元,代│珮瑜問我說經濟狀況,我說有現金卡│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償50,000元,餘貸 │的問題,在旁男性經理說有認識銀行│(偵卷第3卷第96頁│ │ │ │ │1,600,000元) │的朋友可以幫我處理並拿走我的現金│) │ │ │ │ │ │卡,洪珮瑜跟鄭庭葳載我回家拿印章│4.復華. 中國信託│ │ │ │ │ │跟證件,回到高盛公司之後她們就開│. 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 │始介紹森林股票投資,就先哄騙我先│. 台新. 陽信銀行│ │ │ │ │ │在合約上簽名但股數跟金額都沒寫,│交易明細 (警卷第│ │ │ │ │ │過沒幾天歐威志就透過洪珮瑜她們約│1-6卷第4453至 │ │ │ │ │ │我出來辦貸款手續,但當時也沒有告│4473頁) │ │ │ │ │ │訴我要貸多少錢跟買多少單位,等到│5.附件( 簽署人洪│ │ │ │ │ │銀行陸續跟我確認貸款資料,才知道│珮瑜,警卷第1-6 │ │ │ │ │ │我共貸款160 幾萬元,我查知全部已│卷第 4443頁) │ │ │ │ │ │經匯進高盛公司,我當時問洪珮瑜為│ │ │ │ │ │ │何我沒看到我所貸的錢,她們跟我說│ │ │ │ │ │ │都已經匯到高盛公司,160 幾萬扣除│ │ │ │ │ │ │手續費及償還我二現金卡50,000多元│ │ │ │ │ │ │的卡債,之後高盛司男性協理跟我核│ │ │ │ │ │ │算我只能購買17個單位1,173,000 元│ │ │ │ │ │ │,另扣除預留八個月銀行貸款還款金│ │ │ │ │ │ │額,當時我發覺不對,想要退股,她│ │ │ │ │ │ │們以任何藉口推託不讓我退。 │ │ ├──┼───┼─────┼──────────┼────────────────┼────────┤ │102 │高銘祥│莊宗偉 │94年02月02日 │鄭庭葳跟郭美莉介紹我投資高盛公司│1.被害人供述 (警│ │ │ │鄭庭葳 │共1,380,000元 (每單 │, 因為我想退阿肯迪亞投案的錢,而 │詢筆錄第1-6卷第 │ │ │ │郭美莉 │位69,000元,為 │鄭庭葳跟郭美莉( 阿肯迪亞離職員工│4475至4478頁) │ │ │ │歐威志 │240,000股,共購20單 │) 介紹我跟莊宗偉認識, 莊宗偉當時│2.合約書 (警詢筆│ │ │ │ │位) │跟我說,他有幫人家退過阿肯迪亞投│錄第1-6卷第4495 │ │ │ │ │(貸款 2,050,000 元) │資案的錢, 莊宗偉告訴我說,要先銀│至4507頁) │ │ │ │ │ │行貸款, 以讓銀行證明說就是因為投│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 │資阿肯迪亞才向銀行貸款的, 但等貸│(偵卷第3卷第96至│ │ │ │ │ │款核撥給下來之後, 莊宗偉就介紹我│97頁) │ │ │ │ │ │投資高盛公司森林股票, 我在94年2 │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月02日跟莊宗偉簽署購買20個單位共│(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計1,320,000 元,但之後我一質問莊│140 頁 ) │ │ │ │ │ │宗偉為何阿肯迪亞投資案的錢都沒有│5.台南區中小企銀│ │ │ │ │ │下來,我陸陸續續跟他催阿肯迪亞的│. 台東區中小企銀│ │ │ │ │ │錢,但他都以藉口推託,我覺得受騙│. 中國農民銀行交│ │ │ │ │ │。 │易明細 (警卷第 │ │ │ │ │ │莊忠偉介紹凱興貸款代辦公司的歐威│1-6卷第4483至 │ │ │ │ │ │志幫我向銀行款的。 │4493頁) │ │ │ │ │ │ │6.附件(警卷第1-6│ │ │ │ │ │ │ 卷第 4537頁) │ ├──┼───┼─────┼──────────┼────────────────┼────────┤ │103 │李國立│林彥伯 │93年09月15日 │因有貸款的需求,經朋友介紹認識林│1.被害人供述 (警│ │ │ │ │共414,000元 (每單位 │彥伯,他向我介紹一個投資方案,說│詢筆錄第1-6卷第 │ │ │ │ │69,000元,為72,000股│該方案可以賺錢並可還清之前的債務│4543至4545頁) │ │ │ │ │,共購6單位) │,我就貸款投資該方案,我於93年9 │2.合約書 (警詢筆│ │ │ │ │ │月15日在高雄市苓雅區○○○路6號 │錄第1-6卷第4547 │ │ │ │ │(貸款600,000元) │五樓之2 ,購買6 個單位森林集團在│至4555頁) │ │ │ │ │ │香港所發行未上市股票。我貸款60萬│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元並將其中41萬4 仟元付給「高盛國│(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44 頁 ) │ ├──┼───┼─────┼──────────┼────────────────┼────────┤ │104 │王中平│蔡淑雯 │94年02月26日 │在綱路尋夢園聊天室認識自稱黃筱雯│1.被害人供述 (警│ │ │ │李秀萍 │共1,035,000元 (每單 │的,但據我所知,她真實姓名叫蔡淑│詢筆錄第1-6卷第 │ │ │ │歐威志 │位69,000元,為 │雯,透過蔡淑雯認識高盛國際開發股│4561至4567頁) │ │ │ │ │180,000股,共購15單 │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秀萍( 69 年│2.合約書 (警詢筆│ │ │ │ │位) │次)與凱興國際金融行銷的經理歐威│錄第1-6卷第4589 │ │ │ │ │ │志,蔡淑雯她自稱是高盛國際開發股│至4607頁) │ │ │ │ │(貸款1,430,000元) │份有限公司的助理,鼓勵我投資購買│3.被害人被害人父│ │ │ │ │ │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親王清山訊問筆錄│ │ │ │ │ │票,宣稱她們公司投資土地開發賺了│(偵卷第3卷第62至│ │ │ │ │ │很多錢,如果購買高盛國際開發股份│64頁) │ │ │ │ │ │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會賺很多錢。│4.中國信託. 陽信│ │ │ │ │ │94 年 2 月 26 日蔡淑雯帶我去高盛│銀行交易明細 (警│ │ │ │ │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和她們一位男│卷第1-6卷第4581 │ │ │ │ │ │姓主任(姓名我不知道)簽了第一份│至4587頁) │ │ │ │ │ │穩名合夥契約書,股數欄是先空白,│5.附件(警卷第1-6│ │ │ │ │ │那位主任說要等他向公司幫我爭取到│ 卷第 4579頁) │ │ │ │ │ │我可購買的股數後才通知我,隨後我│ │ │ │ │ │ │就跟他到高雄市政府後面的 50 元披│ │ │ │ │ │ │薩店和凱興國際金融行銷的經理歐威│ │ │ │ │ │ │志見面討論貸款事宜。94 年 3 月 7│ │ │ │ │ │ │日我到銀行領開戶的存金簿和提款卡│ │ │ │ │ │ │,歐威志叫我把存金簿及提款卡交給│ │ │ │ │ │ │他保管,他要幫我辦理退貸的事,因│ │ │ │ │ │ │為我與歐威志講明我只要貸 30 萬元│ │ │ │ │ │ │去買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購買│ │ │ │ │ │ │未上市股票,其餘所貸的錢要退給銀│ │ │ │ │ │ │行,當天( 94 年 3 月 7 日)晚上│ │ │ │ │ │ │約 19 時許,由蔡淑雯陪同我至公司│ │ │ │ │ │ │,當時公司的副總經理李秀萍說你所│ │ │ │ │ │ │貸的錢都在公司,公司已核定你可購│ │ │ │ │ │ │買 13 股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的森林集團在香港所發行未上市股票│ │ │ │ │ │ │,每股 69,000 元,共購買 897,000│ │ │ │ │ │ │元,並將股數填寫於合約中,隔( 8│ │ │ │ │ │ │)日我去公司要找蔡淑雯詢問如何退│ │ │ │ │ │ │掉昨天簽約的 13 單位,她推說須去│ │ │ │ │ │ │問公司,經公司一不知名的女經理公│ │ │ │ │ │ │司又核准我 2 單位,要我續簽第二 │ │ │ │ │ │ │份合約,錢已經幫我扣走了,所以我│ │ │ │ │ │ │就簽了第二份合約,事後我有再找他│ │ │ │ │ │ │們,他們就籍故不理我,讓我找不到│ │ │ │ │ │ │他們,我深深覺得我被騙了。 │ │ │ │ │ │ │ │ │ ├──┼───┼─────┼──────────┼────────────────┼────────┤ │105 │鄭家聲│林彥伯 │93年09月16日 │93年8 月間,高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被害人供述 (警│ │ │ │李佳香 │共828,000元 (每單位 │林彥伯、李佳香幫我做公司營運狀況│詢筆錄第1-6卷第 │ │ │ │黃泓霖 │69,000元,為144,000 │及投資新加坡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4632至4636頁) │ │ │ │許國樑 │股,共購12單位) │司介紹以及事後股票上市後獲利暴增│2.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 │,禁不起說服,陷於錯誤,進而投資│(偵卷第3卷第65至│ │ │ │ │ │。我於94年5 月31日接到高盛國際開│66頁) │ │ │ │ │ │發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黃泓霖英文名│3.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字SAM 電話0000000000,通知前往高│(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盛公司拿與該公司簽立隱名合夥契約│144 至 145 頁 ) │ │ │ │ │ │聲明書,我依約前往經黃泓霖拿了四│ │ │ │ │ │ │張聲明文件〈聲明書、Solomon Lee │ │ │ │ │ │ │致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chung │ │ │ │ │ │ │cheng-hsum鍾政勳有關sim 1im 森林│ │ │ │ │ │ │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延期通知信中│ │ │ │ │ │ │、英文版及高盛國際開發股份93年7 │ │ │ │ │ │ │月至94年4 月份預估暫收款各乙張,│ │ │ │ │ │ │黃泓霖告訴我那是我與該公司簽立隱│ │ │ │ │ │ │名合夥契約投資森林控股公司未上市│ │ │ │ │ │ │股票延後上市證明,我看了後,發現│ │ │ │ │ │ │聲明書內容完全是再一次詐騙我。 │ │ │ │ │ │ │我去要錢時,許國樑出面與我談還錢│ │ │ │ │ │ │的事情。 │ │ ├──┼───┼─────┼──────────┼────────────────┼────────┤ │106 │許昆智│李品瑢 │94年04月10日 │我於94年4 月10日下午2 時許到高雄│1.被害人供述 (警│ │ │ │陳嘉珮(未 │共69,000元 (每單位 │市○○○路6 號5 樓之2 高盛國際開│詢筆錄第1-6卷第 │ │ │ │據起訴) │69,000元,為12,000股│發股份有限公司聽取該公司營業情況│4660至4664頁) │ │ │ │ │,共購1單位) │,分析該公司所要投資的產業及評估│ │ │ │ │ │ │風險及獲利,當時我半信半疑,這時│ │ │ │ │ │ │就有一位我在同年3 月21日由陳嘉珮│ │ │ │ │ │ │介紹認識高盛職員綽號RINGO 之女生│ │ │ │ │ │ │(李品瑢)拿了二份合約書,因陳嘉│ │ │ │ │ │ │珮馬上就簽了合約,所以我也就跟著│ │ │ │ │ │ │簽了。我不知道合約書的內容。但高│ │ │ │ │ │ │盛公司有告訴我投資一個單位是6 萬│ │ │ │ │ │ │9 千元。 │ │ ├──┼───┼─────┼──────────┼────────────────┼────────┤ │107 │簡昌甫│莊宗偉 │94年03月05日及94年04│在奇摩網路交友聊天室認識洪珮瑜,│1.被害人供述 (警│ │ │ │鄭庭葳 │月05日 │其介紹認識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詢筆錄第1-6卷第 │ │ │ │洪珮瑜 │共1,863,000元 (每 │司協理莊宗偉(62年次)0000000000│4666至4670頁) │ │ │ │許國樑 │單位69000元,為 │,他向我表示購買他們高盛國際開發│2.合約書 (警詢筆│ │ │ │李佳香 │324,000股,共購27單 │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將來會賺│錄第1-6卷第4672 │ │ │ │ │位) │很多錢。於94年3 月5 日及94年4 月│至4696頁) │ │ │ │ │ │5 日洪珮瑜、鄭庭葳帶我去高盛國際│3.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和她們協理莊宗偉│(偵卷第3卷第67頁│ │ │ │ │(未表明是否貸款、貸 │見面,他們叫我分別簽了二份隱名合│及第) │ │ │ │ │款金額及貸款經辦人) │夥契約書,股數120,000 股及204,00│4.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0 股,莊宗偉說等他向公司幫我爭取│(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到我可購買的股數後才通知我,去公│237 頁 ) │ │ │ │ │ │司領回兩份隱名合夥契約書編號6022│5.附件,李佳香簽│ │ │ │ │ │1 、60259 ,94年5 月2 日向莊宗偉│名 (警卷第 1-6卷│ │ │ │ │ │表明急需用錢詢問如何賣掉股份之事│第 4680 頁 ) │ │ │ │ │ │,結果莊宗偉答稱必須問副總理李秀│ │ │ │ │ │ │萍再答覆我,李秀萍說要幫我找人買│ │ │ │ │ │ │我的股份或由公司買回,結果均無下│ │ │ │ │ │ │文。當初說公司與新加坡森林集團有│ │ │ │ │ │ │交叉持股94年5 月會上市,找到證券│ │ │ │ │ │ │商交割股票後,會獲利很多,我看到│ │ │ │ │ │ │網路刊載該公司所經營相關業務訊息│ │ │ │ │ │ │及相關人員介紹森林集團經營獲利情│ │ │ │ │ │ │形,使我誤信該公司真有其事,所以│ │ │ │ │ │ │投資。我去要錢時,許國樑有出面談│ │ │ │ │ │ │,都不能退股。 │ │ ├──┼───┼─────┼──────────┼────────────────┼────────┤ │108 │蔡榮彬│李品瑢 │94年4月16日 │邱詩涵打電話跟我做電話問卷調查而│1.被害人供述 (警│ │ │ │邱詩涵 ( │共345,000元 (每單位 │認識他,藉故叫我到高盛公司 (高雄│卷第1-6卷第4721 │ │ │ │未據起訴) │69,000元,為60,000股│市苓雅區○○○路6號5樓之2)為由,│至4723頁) │ │ │ │郭柏宏 (未│,共購5單位) │由郭馬克(即郭柏宏)及李品瑢跟我│2.合約書 (警卷第│ │ │ │據起訴) │ │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1-6卷第4730至 │ │ │ │ │ │股票之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半,並告│4734頁) │ │ │ │ │ │訴我說如果投資69,000元就可獲利約│ │ │ │ │ │ │2倍 ,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 │ │ │ │ │ │以為真進而投資。 │ │ ├──┼───┼─────┼──────────┼────────────────┼────────┤ │109 │吳立文│李佳香 │94年3月20日 │93年底談到94年3 月,地點在高盛公│1.被害人供述 (警│ │ │ │洪珮瑜 │共1,035,000元 (每單 │司,洪珮瑜、李佳香拿高盛公司從香│詢筆錄警卷第 │ │ │ │ │位69,000元,為 │港拿來的報章雜誌給我看,我看了報│1-7卷第4至5頁) │ │ │ │ │180,000股,共購15單 │章雜誌報導信以為真,她們告訴我買│2.日盛國際商銀交│ │ │ │ │位) │一個單位12,000股,如果掛牌上市,│易明細 (警卷第 │ │ │ │ │ │每股如果漲一元,我可以獲利10萬元│1-7 卷第6頁) │ │ │ │ │ │。買15 個單位,18 萬股,投資金額│3.日盛國際商銀取│ │ │ │ │ │0000000 元。 │款憑條3紙 (警卷 │ │ │ │ │ │ │第1-7卷第7至9頁)│ │ │ │ │ │ │4.被害人訊問筆錄│ │ │ │ │ │ │(偵卷第10卷第9至│ │ │ │ │ │ │10頁) │ │ │ │ │ │ │5.合約書 (偵卷第│ │ │ │ │ │ │10卷第11至15頁) │ │ │ │ │ │ │6.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 │(原審卷第 6 卷第│ │ │ │ │ │ │35 至 39 頁 ) │ ├──┼───┼─────┼──────────┼────────────────┼────────┤ │110 │蘇清國│呂嘉蓉(未 │93年8月14日 │當初呂嘉蓉要我到高雄四維路的高盛│1. 合約書 (原審 │ │ │ │據起訴) │共138,000元 (每單位 │公司,他告訴我香港森林公司股票即│卷第 4 卷第 82 │ │ │ │鍾政勳 │69,000元,為24,000股│將上市,我到高盛公司後有另一位女│至 86 頁 ) │ │ │ │李秀萍 │,共購2單位) │生說她也要投資,當時公司業務員有│2.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 │拿一些照片、在新加坡或馬來西亞的│(原審卷第 6 卷第│ │ │ │ │(貸款23萬元,非歐威 │投資之類的宣導資料,我有問你這樣│40 至 44 頁 ) │ │ │ │ │志代辦貸款) │講我如何相信,她有再拿出一些其他│ │ │ │ │ │ │投資人佐證,他們說也有律師投資,│ │ │ │ │ │ │有拿其他相關文件,說這是合法經營│ │ │ │ │ │ │,由呂嘉蓉及其他2位女生在旁邊推 │ │ │ │ │ │ │銷遊說,李秀萍是總經理。合約書上│ │ │ │ │ │ │董事長是鍾政勳。 │ │ ├──┼───┼─────┼──────────┼────────────────┼────────┤ │111 │楊政憲│李品瑢 │ 93 年10月19日、93年│我透過朋友介紹,了解之後開始進行│1.被害人審判筆錄│ │ │ │李秀萍 │11月28日共621,000 元│投資,投資金額60幾萬元,大部分投│(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 ( 每 單位69,000元,│資金額是貸款,我貸款50幾萬元,被│235 頁至 236 頁 │ │ │ │ │為108,000 股,共購9 │告李品瑢介紹李秀萍向我遊說。 │) │ │ │ │ │單位) │ │2.高盛國際開發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客戶資│ │ │ │ │(貸款50幾萬元) │ │料表 (警 2 卷第 │ │ │ │ │ │ │4897、4899 頁 ) │ │ │ │ │ │ │ │ ├──┼───┼─────┼──────────┼────────────────┼────────┤ │112 │吳重達│姓名、年籍│93年11月14日 │其母王秀微於原審審理中陳稱:吳重│1.被害人之母親吳│ │ │ │不詳之成年│共138,000元 (每單位 │達投資金額將近70幾萬元將近80萬元│秀微審判筆錄 (原│ │ │ │業務員 │69,000元,為24,000股│,全部都是貸款,我兒子是軍人,他│審卷第 7 卷第 │ │ │ │ │共購2單位) │有好多同學受害,現在貸款才還了約│236 頁 ) │ │ │ │ │ │40 萬元,我們是單親家庭,吳重達 │2.高盛國際開發股│ │ │ │ │ │還要負責家中經濟,因為本案,家中│份有限公司客戶資│ │ │ │ │ │經濟陷入困境,希望我們的錢可以討│料表 (警 2 卷第 │ │ │ │ │ │回,請法院依法判決。 │4897頁 ) │ ├──┼───┼─────┼──────────┼────────────────┼────────┤ │113 │沈俊逸│姓名、年籍│93年12月19日 │其父沈振明於原審審理中陳稱:沈俊│1.被害人之父親沈│ │ │ │不詳之成年│共1,173,000元 (每單 │逸在當兵時被騙貸款 220 萬元,向 │振明審判筆錄 (原│ │ │ │業務員 │位69,000元,為 │台灣企銀及日盛貸款,每月要還款 │審卷第 7 卷第 │ │ │ │ │204,000股,共購17單 │38,000 元,希望被告能夠繩之以法 │242 至 243 頁 ) │ │ │ │ │位) │,不要再出去騙人。沈俊逸在本案貸│2.高盛國際開發股│ │ │ │ │ │款之前已經借款 100 萬元,為何還 │份有限公司客戶資│ │ │ │ │ │可以再貸款 220 萬元,銀行可能與 │料表 (警 2 卷第 │ │ │ │ │ │詐騙集團勾串,請明察,希望可以拿│4899頁 ) │ │ │ │ │ │回受損害之金額。 │ │ ├──┼───┼─────┼──────────┼────────────────┼────────┤ │114 │謝志豪│蔡淑雯 │93年7月1日 │我認識蔡淑雯,有一天我接到問卷調│1.被害人審判筆錄│ │ │ │ │共276,000元 (每單位 │查的電話,我與對方聊天,他邀約我│(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69,000元,為48,000股│下來高雄找他吃飯,我當初以交友心│243 頁 ) │ │ │ │ │,共購4單位) │態見面,他並非一開始向我介紹,我│2.高盛國際開發股│ │ │ │ │ │跟蔡淑雯認識半年的時間,有一次我│份有限公司客戶資│ │ │ │ │(貸款276,000元) │下來高雄找他,他向我介紹高盛公司│料表 (警 2 卷第 │ │ │ │ │ │,我投資 276,000 元,全部都是貸 │4899頁 ) │ │ │ │ │ │款,我是軍人,軍中生活單純,現在│ │ │ │ │ │ │尚未清償完畢,我有去銀行做協商,│ │ │ │ │ │ │每月要繳 1 萬多的貸款,我當初知 │ │ │ │ │ │ │道自己被騙想要自認倒楣,後來接到│ │ │ │ │ │ │法院傳票,希望拿回受損害金額。 │ │ ├──┼───┼─────┼──────────┼────────────────┼────────┤ │115 │方耀明│姓名不詳之│94年3月22日 │我被騙金額是10萬元以下,請法院依│1.被害人審判筆錄│ │ │ │成年業務員│共69,000元 (每單位 │法判決,我沒有意見。 │(原審卷第 7 卷第│ │ │ │ │69,000元,為12,000股│ │238 頁 ) │ │ │ │ │,共購1單位) │ │2.高盛國際開發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客戶資│ │ │ │ │ │ │料表 (警 2 卷第 │ │ │ │ │ │ │4901頁 ) │ └──┴───┴─────┴──────────┴────────────────┴────────┘ 被害人共115 人,被害單位1037單位,被害金額71,540,000元 附表三:被告歐威志承辦之貸款案件總覽 ┌────────────┬───────────────┐ │被害人(共69人) │貸款金額 (單位:新台幣元) │ ├────────────┼───────────────┤ │蔡順城、李旻皇、陳季豊、│ 350,000+ 500,000+1,200,000+│ │黃志輝、徐正禹、吳榮隆、│ 470,000+1,500,000+ 870,000+│ │許和明、朱家盛、林昆毅、│1,300,000+ 460,000+ 700,000+│ │葉振華、陳勇安、李逸銘、│ 800,000+ 640,000+ 500,000+│ │柯勝任、葉尚維、吳郁誠、│ 700,000+ 600,000+1,250,000+│ │傅智明、鄭芳昌、劉念東、│ 600,000+ 800,000+1,900,000+│ │李明宗、林俊男、蘇溱賢、│ 700,000+ 950,000+1,200,000+│ │張卜壬、李俊儀、龐啟煬、│ 900,000+1,700,000+ 420,000+│ │李人傑、潘秋實、楊智安、│1,600,000+ 200,000+1,800,000+│ │黃彥彬、林家賓、黃韋智、│1,500,000+3,610,000+1,200,000+│ │阮君亭、盧正榮、張育誠、│ 780,000+ 700,000+ 300,000+│ │王怡傑、陳文凱、蘇廣治、│ 450,000+ 600,000+2,550,000+│ │黃博駿、劉義明、陳旭亨、│ 250,000+ 450,000+1,900,000+│ │張士偉、林三桔、陳順南、│ 600,000+1,240,000+1,450,000+│ │劉騰鴻、莊世榕、王志強、│1,200,000+2,200,000+ 950,000+│ │陳俊宏、鄭智鴻、刁彥文、│1,100,000+ 790,000+1,850,000+│ │梁智凱、陳雅湞、王薏萍、│ 540,000+1,000,000+ 150,000+│ │郭子建、林易田、李政原、│ 300,000+ 600,000+ 450,000+│ │林義銘、楊翊辰、利易勳、│ 450,000+1,220,000+1,250,000+│ │張明凱、潘一輝、許倫嘉、│2,150,000+2,000,000+ 700,000+│ │陳泰龍、陳俊宇、劉哲男、│1,150,000+ 200,000+2,300,000+│ │鄭瑞章、林承儒、洪俊賓、│ 650,000+ 950,000+ 500,000+│ │柯福緣、高銘祥、王中平 │1,650,000+2,050,000+1,430,000 │ │ │=71,970,000 │ ├────────────┴───────────────┤ │歐威志所得佣金:71,970,000×3.5% ×0.8 =2,015,160(元) │ │高盛公司及其主管所得佣金71,970,000×1%=719,700(元) │ └────────────────────────────┘ 附表四:宣告沒收之物 ┌──┬────┬─────────────────┬───────┐ │編號│扣押物編│沒收物名稱 │數量 │ │ │號 │ │ │ ├──┼────┼─────────────────┼───────┤ │1 │李秀萍扣│高盛公司隱名合夥空白契約書 │18份 │ │ │押編號13│ │ │ ├──┼────┼─────────────────┼───────┤ │2 │李秀萍扣│合約附件 │1份 │ │ │押編號13│ │ │ ├──┼────┼─────────────────┼───────┤ │3 │李秀萍扣│ASUS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 │1台 │ │ │押編號14│ │ │ ├──┼────┼─────────────────┼───────┤ │4 │許裴欐扣│許裴欐隨身碟1個、磁片2片 │共3項 │ │ │押編號 │ │ │ │ │D-8 │ │ │ ├──┼────┼─────────────────┼───────┤ │5 │歐威志扣│磁碟片 │7片 │ │ │押編號3 │ │ │ ├──┼────┼─────────────────┼───────┤ │6 │歐威志扣│光碟片 │7片 │ │ │押編號4 │ │ │ ├──┼────┼─────────────────┼───────┤ │7 │歐威志扣│記憶卡 │1片 │ │ │押編號5 │ │ │ ├──┼────┼─────────────────┼───────┤ │8 │鍾政勳扣│筆記型電腦1台、拆取式硬碟1個、滑鼠│共3件 │ │ │押編號1 │1個(含光碟2片、數位錄影帶) │ │ ├──┼────┼─────────────────┼───────┤ │9 │鍾政勳扣│高盛公司網路簡報資料 │1份 │ │ │押編號5 │ │ │ ├──┼────┼─────────────────┼───────┤ │10 │鍾政勳扣│合約書(含作廢) │14份 │ │ │押編號6 │ │ │ ├──┼────┼─────────────────┼───────┤ │11 │鍾政勳扣│Sim Lim投資公司聲明書 │109份 │ │ │押編號6 │ │ │ ├──┼────┼─────────────────┼───────┤ │12 │鍾政勳扣│賢壑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邀請函影本資料│1冊 │ │ │押編號11│ │ │ ├──┼────┼─────────────────┼───────┤ │13 │鍾政勳扣│高盛公司上市上櫃股票代號及森林投資│11份 │ │ │押編號14│公司介紹資料 │ │ ├──┼────┼─────────────────┼───────┤ │14 │鍾政勳扣│雜記簿1份、森林公司資料2份、剪報1 │6件 │ │ │押編號15│份、工作日程表等1份、記憶卡1份 │ │ ├──┼────┼─────────────────┼───────┤ │15 │鍾政勳扣│高盛公司投資大陸設廠及森林公司漁場│11片 │ │ │押編號21│簡報資料廣播及VCD │ │ ├──┼────┼─────────────────┼───────┤ │16 │鍾政勳扣│1.森林集團香港註冊資料 │15冊 │ │ │押編號19│2.新加坡案註冊資料 │ │ │ │ │3.森林海產基建控股公司籌組資料 │ │ │ │ │4.森林集團資料 │ │ │ │ │5.基金會籌備會議記錄 │ │ │ │ │6.不良資產收購方案 │ │ │ │ │7.中國大陸漁場藍圖 │ │ │ │ │8.高盛保全資料檔案 │ │ │ │ │9.森林集團簡報資料2004年度 │ │ │ │ │10.馬來西亞合約 │ │ │ │ │11.森林殖漁科技發展控股有限公司之 │ │ │ │ │ 可行計劃書 │ │ │ │ │12.sim lim croup brochure │ │ │ │ │13.sim lim information │ │ │ │ │14.non-performing loan │ │ │ │ │15.circulation of information to │ │ │ │ │ shareholders │ │ ├──┼────┼─────────────────┼───────┤ │17 │鍾政勳扣│森林公司簡報資料 │1冊 │ │ │押編號20│ │ │ ├──┼────┼─────────────────┼───────┤ │18 │鍾政勳扣│森林公司資料影本及雜記本 │2本 │ │ │押編號23│ │ │ ├──┼────┼─────────────────┼───────┤ │19 │ │桌上型電腦 │4台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