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莊飛宗邱明弘孫啟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施用毒品等參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3 罪,經本院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 、3 之罪曾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19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徒刑8 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孫啟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富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2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