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易字第14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柏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易字第146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陳啟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