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易字第14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林正雄、黃壽燕、陳啟造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柏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柏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易字第146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陳啟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彭筱瑗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上列被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