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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07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莊秋桃范惠瑩田平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3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99年2 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偵緝字第39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乙○○被訴業務侵占附表四所示財物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如附表四編號1 、2 、3、5 、6 、10、11所示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

乙○○前開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與第三項上訴駁回部分( 業務侵占附表一、二、三之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本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又於94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2 案接續執行,甫於96年4 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6年5 月12日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緣乙○○自96年8 月7 日至96年12月5 日止(起訴書誤載為96年8 月2 日至96年11月26日),擔任址設高雄市新興區○○○路252 號聯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嵩公司)之業務員,負責貨物銷售及收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而依聯嵩公司規定,業務員應於每月月底,將其業務區域內各該店家當月貨款收齊後,繳回聯嵩公司。詎乙○○猶不知悔改,於96年8 月間之不詳時日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店家,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後;於96年9 月間之不詳時日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店家,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後;於96年10月間之不詳時日向如附表三所示之各該店家,收取如附表三所示之貨款後;於96年11 月間之不詳時日向如附表四編號1 、2 、3 、5 、6 、10、11所示之各該店家,收取如附表四上開所示之貨款後,竟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8 月底、9 月底、10月底及11月底間,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分別將附表一、附表

二、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 、2 、3 、5 、6 、10、11所示之貨款交付予聯嵩公司,而分別予以侵占入己,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28,738 元。嗣於96年12月間,經聯嵩公司查帳時始知上情。

二、案經聯嵩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各項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之證據能力,

、51頁),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認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 見原審卷二第111頁反面、本院卷第30頁、55頁反面) ,核與告訴代理人即告訴人聯嵩公司高雄分公司經理鄭易昇於警詢時之指述(見97年度他字第4735號卷第190 頁至第191 頁)相符,復有聯嵩公司貨款出貨傳票、聯嵩公司高雄分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如附表一、二、三及附表四編號1 、2 、3 、5 、6 、

10、11所示各該客戶店家給付貨款證明書、被告與告訴人聯嵩公司經理王高苑核對未收清應收帳款明細表(見97年度他字第4735號卷第5 頁至第169 之1頁 、原審卷二第26頁、第85頁至第101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又告訴人公司係採月結收款制度,須待業務員將業務區域內各店家當月貨款全部收齊後,始於當月月底一次繳回告訴人公司,業據告訴代理人即告訴人公司職員丙○○於原審準備程序中陳明在卷(見原審卷二第111 頁),並經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供證稱:我們公司都是每月月底會依據應收帳款沒有收到的情形,與業務員先對帳釐清是否已經到貨款,如果已經收取貨款沒有交回公司,就認定他是侵占等語(見本院卷51頁反面)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見原審卷二第111 頁反面、本院卷第52頁) ,則被告雖於附表一、二、三及附表四編號1 、2 、3 、5 、6 、10、11所示之各個時間向各店家收取貨款,惟被告於96年8 月底、9 月底、10 月底及11月底,須將當月所收貨款一次繳回公司而未繳回,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於月內各次向店家收取貨款後即予以侵占入己,是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而認被告係分別於96年8 月底、9 月底、10月底及11月底,始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未將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 編 號1 、2 、3 、5 、6 、10、11)所示之貨款繳回公司,自應各論以一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附表一、二、三及附表四( 編號1 、2 、3 、5 、6 、10、11) 之4 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認被告所為如附表一至附表四各編號所示金額,均各犯該次業務侵占犯行,且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尚有誤會。又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俱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四、上訴駁回部分:原判決就被告乙○○業務侵占附表一、二、三所示部分,適用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擔任告訴人公司之業務員,卻將代收之貨款挪為私用,侵占告訴人貨款,且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損失,行為實不足取,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態度尚可,且所侵占之金額不大,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7 月,以資懲儆。本院核上開部分,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以上開犯行只係一次業務侵占犯行,僅可認為一罪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撤銷改判部分:

⑴原判決就被告乙○○業務侵占附表四部分,認罪証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乙○○僅對於附表四編號1 、2 、3 、5 、6 、10、11部分,金額計9640元有業務侵占行為,詳如後述,原審遽認附表四所示編號1 至11全部均有業務侵占犯行,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對於附表四部分全部有侵占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併予撤銷。

⑵審酌被告乙○○擔任告訴人公司之業務員,卻侵占告訴人貨款,且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損失,行為實不足取,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態度尚可,及此部分所侵占之金額僅為9640元,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有期徒刑7月。

六、又被告乙○○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暨上訴駁回所處之刑部分( 三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7 月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

七、不另為無罪部分:

⑴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就附表四所示,尚有對編號4 之客戶心鑽視聽廣場、編號7 之客戶捷統商行、編號8 之客戶尚俗五金百貨店、編號9 之客戶大業樂活國際有限公司,分別業務侵占5850元、7200元、537 元、3600元,因認此部分亦涉有業務侵占罪嫌云云

⑵訊據被告乙○○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經查上開部分是否為被告乙○○所侵占,尚嫌證據不足,業據聯嵩公司告訴代理人丙○○於本院供明在卷( 見本院卷第55頁反面) ,是上開部分,尚屬犯罪不能證明,此外,公訴人又未再提出其他適合於證明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心證,而被告又辯稱無上開犯行等語,揆諸上開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本應為諭知其無罪,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被告96年8月份收取之貨款┌──┬──────┬────┬────┬───┬─────┬────┐│編號│ 商號名稱 │出貨日期│應收金額│ 已沖 │未收款餘額│商號小計│├──┼──────┼────┼────┼───┼─────┼────┤│1 │鮮多便利商店│96.08.06│ 600│ │ 600│ 15,300│├──┼──────┼────┼────┼───┼─────┤ ││2 │鮮多便利商店│96.08.24│ 14,700│ │ 14,700│ │├──┼──────┼────┼────┼───┼─────┼────┤│3 │桂花田超商 │96.08.28│ 1,895│ │ 1,895│ 1,895│├──┼──────┼────┼────┼───┼─────┼────┤│4 │喜暘商行 │96.08.03│ 1,640│1,050 │ 590│ 15,612│├──┼──────┼────┼────┼───┼─────┤ ││5 │喜暘商行 │96.08.03│ 1,080│ │ 1,080│ │├──┼──────┼────┼────┼───┼─────┤ ││6 │喜暘商行 │96.08.10│ 1,989│ │ 1,989│ │├──┼──────┼────┼────┼───┼─────┤ ││7 │喜暘商行 │96.08.20│ 1,674│ │ 1,674│ │├──┼──────┼────┼────┼───┼─────┤ ││8 │喜暘商行 │96.08.20│ 880│ │ 880│ │├──┼──────┼────┼────┼───┼─────┤ ││9 │喜暘商行 │96.08.27│ 1,674│ │ 1,674│ │├──┼──────┼────┼────┼───┼─────┤ ││10 │喜暘商行 │96.08.27│ 600│ │ 600│ │├──┼──────┼────┼────┼───┼─────┤ ││11 │喜暘商行 │96.08.31│ 4,080│ │ 4,080│ │├──┼──────┼────┼────┼───┼─────┤ ││12 │喜暘商行 │96.08.31│ 3,045│ │ 3,045│ │├──┼──────┼────┼────┼───┼─────┼────┤│13 │南北商行 │96.08.02│ 1,440│ 72│ 1,368│ 1,368│├──┼──────┼────┼────┼───┼─────┼────┤│14 │祥發便利店 │96.08.02│ 600│ │ 600│ 3,260│├──┼──────┼────┼────┼───┼─────┤ ││15 │祥發便利店 │96.08.09│ 600│ │ 600│ │├──┼──────┼────┼────┼───┼─────┤ ││16 │祥發便利店 │96.08.17│ 1,200│ │ 1,200│ │├──┼──────┼────┼────┼───┼─────┤ ││17 │祥發便利店 │96.08.31│ 860│ │ 860│ │├──┼──────┼────┼────┼───┼─────┼────┤│18 │廣昌商號 │96.06.21│ 390│ 260│ 130│ 3,675│├──┼──────┼────┼────┼───┼─────┤ ││19 │廣昌商號 │96.07.12│ 620│ 495│ 125│ │├──┼──────┼────┼────┼───┼─────┤ ││20 │廣昌商號 │96.07.18│ 320│ │ 320│ │├──┼──────┴────┼────┼───┼─────┤ ││21 │廣昌商號 │96.08.02│ 620│ │ 620│ │├──┼──────┼────┼────┼───┼─────┤ ││22 │廣昌商號 │96.08.08│ 1,240│ │ 1,240│ │├──┼──────┼────┼────┼───┼─────┤ ││23 │廣昌商號 │96.08.16│ 1,240│ │ 1,240│ │├──┼──────┼────┼────┼───┼─────┼────┤│24 │佳旺福利中心│96.08.21│ 3,000│ │ 3,000│ 3,000│├──┼──────┼────┼────┼───┼─────┼────┤│25 │鈦隆商行 │96.08.03│ 800│ │ 800│ 1,960│├──┼──────┼────┼────┼───┼─────┤ ││26 │鈦隆商行 │96.08.20│ 1,160│ │ 1,160│ │├──┼──────┼────┼────┼───┼─────┼────┤│ │ │ │ │ 合計 │ 46,070│ 46,070│└──┴──────┴────┴────┴───┴─────┴────┘附表二:被告96年9月份收取之貨款┌──┬──────┬────┬────┬───┬─────┬────┐│編號│ 商號名稱 │出貨日期│應收金額│ 已沖 │未收款餘額│商號小計│├──┼──────┼────┼────┼───┼─────┼────┤│1 │鮮多便利店 │96.09.10│ 109│ │ 109│ 409│├──┼──────┼────┼────┼───┼─────┤ ││2 │鮮多便利店 │96.09.10│ 2,800│ 2,500│ 300│ │├──┼──────┼────┼────┼───┼─────┼────┤│3 │和晉商行 │96.09.07│ 815│ │ 815│ 2,875│├──┼──────┼────┼────┼───┼─────┤ ││4 │和晉商行 │96.09.10│ 1,200│ │ 1,200│ │├──┼──────┼────┼────┼───┼─────┤ ││5 │和晉商行 │96.09.17│ 860│ │ 860│ │├──┼──────┼────┼────┼───┼─────┼────┤│6 │喜暘商行 │96.09.01│ 2,556│ │ 2,556│ 10,050│├──┼──────┼────┼────┼───┼─────┤ ││7 │喜暘商行 │96.09.06│ 960│ 540│ 420│ │├──┼──────┼────┼────┼───┼─────┤ ││8 │喜暘商行 │96.09.14│ 2,160│ │ 2,160│ │├──┼──────┼────┼────┼───┼─────┤ ││9 │喜暘商行 │96.09.22│ 2,754│ │ 2,754│ │├──┼──────┼────┼────┼───┼─────┤ ││10 │喜暘商行 │96.09.29│ 2,160│ │ 2,160│ │├──┼──────┼────┼────┼───┼─────┼────┤│11 │動吉有限公司│96.09.22│ 2,959│ │ 2,959│ 4,399│├──┼──────┼────┼────┼───┼─────┤ ││12 │動吉有限公司│96.09.27│ 1,440│ │ 1,440│ │├──┼──────┼────┼────┼───┼─────┼────┤│13 │心鑽視聽廣場│96.09.08│ 2,340│ │ 2,340│ 4,680│├──┼──────┼────┼────┼───┼─────┤ ││14 │心鑽視聽廣場│96.09.26│ 2,340│ │ 2,340│ │├──┼──────┼────┼────┼───┼─────┼────┤│15 │南北商行 │96.09.21│ 1,005│ │ 1,005│ 1,005│├──┼──────┼────┼────┼───┼─────┼────┤│16 │香品便利店 │96.09.24│ 860│ │ 860│ 860│├──┼──────┼────┼────┼───┼─────┼────┤│17 │尚俗五金百貨│96.09.29│ 778│ │ 778│ 778││ │店 │ │ │ │ │ │├──┼──────┼────┼────┼───┼─────┼────┤│18 │祥發便利店 │96.09.21│ 860│ │ 860│ 860│├──┼──────┼────┼────┼───┼─────┼────┤│19 │廣昌商號 │96.09.13│ 1,008│ │ 1,008│ 2,728│├──┼──────┼────┼────┼───┼─────┤ ││20 │廣昌商號 │96.09.13│ 1,100│ │ 1,100│ │├──┼──────┼────┼────┼───┼─────┤ ││21 │廣昌商號 │96.09.27│ 620│ │ 620│ │├──┼──────┼────┼────┼───┼─────┼────┤│22 │朝發商行 │96.09.06│ 720│ │ 720│ 720│├──┼──────┼────┼────┼───┼─────┼────┤│23 │益誠平價中心│96.09.01│ 4,146│ │ 4,146│ 6,306│├──┼──────┼────┼────┼───┼─────┤ ││24 │益誠平價中心│96.09.18│ 2,160│ │ 2,160│ │├──┼──────┼────┼────┼───┼─────┼────┤│25 │家福村超商 │96.09.28│ 10,080│ 8,180│ 1,900│ 1,900│├──┼──────┼────┼────┼───┼─────┼────┤│26 │佳旺福利中心│96.09.24│ 1,800│ │ 1,800│ 1,800│├──┼──────┼────┼────┼───┼─────┼────┤│27 │鈦隆商行 │96.09.08│ 2,617│ │ 2,617│ 2,617│├──┼──────┼────┼────┼───┼─────┼────┤│ │ │ │ │ 合計 │ 41,987 │ 41,987│└──┴──────┴────┴────┴───┴─────┴────┘附表三:被告96年10月份收取之貨款┌──┬──────┬────┬────┬───┬─────┬────┐│編號│ 商號名稱 │出貨日期│應收金額│ 已沖 │未收款餘額│商號小計│├──┼──────┼────┼────┼───┼─────┼────┤│1 │動吉有限公司│96.10.08│ 1,400│ │ 1,400│ 1,400│├──┼──────┼────┼────┼───┼─────┼────┤│2 │全珠商行 │96.10.17│ 8,016│ │ 8,016│ 8,016│├──┼──────┼────┼────┼───┼─────┼────┤│3 │心鑽視聽廣場│96.10.16│ 1,380│ │ 1,380│ 1,380│├──┼──────┼────┼────┼───┼─────┼────┤│4 │旺旺發企業社│96.10.22│ 1,420│ │ 1,420│ 1,420│├──┼──────┼────┼────┼───┼─────┼────┤│5 │南北商行 │96.10.05│ 600│ │ 600│ 600│├──┼──────┼────┼────┼───┼─────┼────┤│6 │尚俗五金百貨│96.10.01│ 621│ │ 621│ 3,197││ │店 │ │ │ │ │ │├──┼──────┼────┼────┼───┼─────┤ ││7 │尚俗五金百貨│96.10.29│ 2,576│ │ 2,576│ ││ │店 │ │ │ │ │ │├──┼──────┼────┼────┼───┼─────┼────┤│8 │廣昌商號 │96.10.11│ 1,240│ │ 1,240│ 1,240│├──┼──────┼────┼────┼───┼─────┼────┤│9 │觀音山商號 │96.10.15│ 1,560│ │ 1,560│ 1,560│├──┼──────┼────┼────┼───┼─────┼────┤│10 │益誠平價中心│96.10.09│ 2,160│ │ 2,160│ 10,008│├──┼──────┼────┼────┼───┼─────┤ ││11 │益誠平價中心│96.10.25│ 7,848│ │ 7,848│ │├──┼──────┼────┼────┼───┼─────┼────┤│12 │京群商行 │96.10.23│ 2,220│ │ 2,220│ 2,220│├──┼──────┼────┼────┼───┼─────┼────┤│ │ │ │ │ 合計 │ 31,041│ 31,041│└──┴──────┴────┴────┴───┴─────┴────┘附表四:被告96年11月份收取之貨款┌──┬──────┬────┬────┬───┬─────┬─────┐│編號│ 商號名稱 │出貨日期│應收金額│ 已沖 │未收款餘額│商號小計 │├──┼──────┼────┼────┼───┼─────┼─────┤│1 │得立富商行 │96.11.03│ 780│ │ 780│ 4,460 │├──┼──────┼────┼────┼───┼─────┤ ││2 │得立富商行 │96.11.08│ 1,840│ │ 1,840│ │├──┼──────┼────┼────┼───┼─────┤ ││3 │得立富商行 │96.11.19│ 1,840│ │ 1,840│ │├──┼──────┼────┼────┼───┼─────┼─────┤│4 │心鑽視聽廣場│96.11.20│ 5,850│ │ 5,850│ 5,850 │├──┼──────┼────┼────┼───┼─────┼─────┤│5 │旺發企業社 │96.11.05│ 620│ │ 620│ 2,840 │├──┼──────┼────┼────┼───┼─────┤ ││6 │旺發企業社 │96.11.26│ 2,220│ │ 2,220│ │├──┼──────┼────┼────┼───┼─────┼─────┤│7 │捷統商行 │96.11.15│ 7,200│ │ 7,200│ 7,200 │├──┼──────┼────┼────┼───┼─────┼─────┤│8 │尚俗五金百貨│96.11.12│ 537│ │ 537│ 537 ││ │店 │ │ │ │ │ │├──┼──────┼────┼────┼───┼─────┼─────┤│9 │大業樂活國際│96.11.13│ 3,600│ │ 3,600│ 3,600 ││ │有限公司 │ │ │ │ │ │├──┼──────┼────┼────┼───┼─────┼─────┤│10 │觀音山商號 │96.11.05│ 780│ │ 780│ 2,340 │├──┼──────┼────┼────┼───┼─────┤ ││11 │觀音山商號 │96.11.12│ 1,560│ │ 1,560│ │├──┼──────┼────┼────┼───┼─────┼─────┤│ │ │ │ │ 合計 │扣除編號4 │扣除編號4 ││ │ │ │ │ │、7 、8 、│、7 、8 、││ │ │ │ │ │9 之金額,│9 之金額,││ │ │ │ │ │僅為9640元│僅為9640元││ │ │ │ │ │ │ │└──┴──────┴────┴────┴───┴─────┴─────┘上開金額計為128,738元。

本件不得上訴。

檢察官、被告人分別表示不爭執或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34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田平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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