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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中和林水城李政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677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63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已於99年2 月2 日收受原審判決(原審卷35頁)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即99年2 月22日)前提出上訴書狀,然上訴理由狀僅泛指: 「(一)本人承認吸食,但就持有部分不服,係向外號「宏仔」購買,單純供自己使用,並無持有之意圖,請求就持有部分撤銷。(二)被告吸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吸食毒品的行為所吸收,不另論持有之罪。(三)被告開庭向法官陳述,因向某人單純購買回家自己吸食,並無自己「持有」之部分,行為尚未危害他人,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判決,以資給自己警惕云云。」

二、然本院細究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係以「原審認定上訴人於98年10月2 日下午5 時5 分許,在高雄縣鳥松鄉○○路106 巷口,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宏仔」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價格,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係供己施用並非持有云云」作為上訴理由之依據。惟查上訴人於98年10月2 日下午5 時5 分許,在高雄縣鳥松鄉○○路106 巷口,向年籍不詳之綽號「宏仔」之成年男子,以500 元之價格,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尚未及施用即被查獲之事實,業經上訴人已於原審供承在卷(原審卷15頁),且扣案之持有之海洛因1 包(檢驗後淨重0.045 公克),亦經檢出海洛因陽性反應,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10月14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偵卷第39頁),足見被告此部分持有海洛因之事證,已甚明確。另上訴人於98年10 月2日其尿液雖經檢出嗎啡陽性反應,惟上訴人已於原審坦承其曾另於98年9 月30日下午5 時許,在其位於高雄縣鳥松鄉○○路162 巷7 之3 號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原審卷15頁)。又按海洛因施用入人體後水解還原成嗎啡,再循嗎啡之代謝方式排出體外,業據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73藥檢壹字第0302 21 號函說明綦詳,且依醫學臨床實驗及根據英國藥學會出版Isolation and Indentific ation of Drugs乙書第293 頁載明:海洛因經注射入人體後,在體內迅速水解成6Monoacety Imorphine,再緩緩繼續水解成嗎啡,然後再循嗎啡之代謝方式排出,同書第431 至432頁並載有:嗎啡經注射入人體後,約百分之50以上於8 小時內自尿中排出,至24小時排出約百分之90,但48小時後仍有微量可檢出等語,此復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局函(中華民國91年10月3 日管檢字第110436號函)可參,故尚難認其本次被查獲之持有之海洛因已由上訴人施用。又上訴人除上開陳述外,未見有何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已難謂其上訴理由符合「具體」之要件,故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係指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原審未命補提理由書狀之情形。換言之,應認僅於上訴人上訴未敘述理由時,原審法院可命其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始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苟上訴人提起上訴時,上訴書狀已載理由者,即不適用。茲上訴書狀敘述之上訴理由是否具體,既非原審法院可命補正之事項,即毋庸先命補正。從而,上訴人上訴理由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之20日內(即99年3 月15日以前),亦未補提上訴具體理由,此有本院99年3 月17日上訴理由查詢表可按,依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三、另上訴人並未就原審判決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提起上訴,故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業經判決確定,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35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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