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40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405號
- 抗告人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甲○○
- 受處分人
- 長郁通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 月26日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2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款規定:「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又同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大型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最低額罰鍰應為新台幣(下同)4 千500 元。本案違規車輛係營業貨櫃曳引車,車重6.79公噸,屬大型車,是原裁定處罰鍰3 千元,尚有未合。
二、經查:
㈠受處分人長郁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299-XG號營業貨櫃曳引車聯結01-HV半拖車於98年7 月12日至99年1 月12日領有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臨時通行證;又於98年11月27日下午3 時44分許,由司機葉慈虎駕駛受處分人長郁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299-XG號營業貨櫃曳引車聯結未懸掛車牌之半拖車,行經高雄市○○路與松和路交岔路口,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一中隊小港分隊員警攔檢舉發「拖車未請領車牌行駛道路」,再經抗告人即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99年4 月15日以受處分人未領用牌照行駛及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審驗合格證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3 千600 元,並沒入上開車輛;上開事實均有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臨時通行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在卷可稽,應已明確。
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7條第2 項規定:「國產及進口之車輛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同規則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目規定:「汽車全寬不得超過2.5 公尺」;是依上開規定,全寬超過2.5 公尺之汽車即無法請領牌照使用。又超尺度半拖車因未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39條車輛檢驗規範,故無法依法令請領牌照,現行實務超尺度半拖車以核發臨時通行證為列管方式,此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9年11月2 日高市交三字第0990046900號函在卷可佐。受處分人長郁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299-XG號營業貨櫃曳引車自98年7 月12日起至99年1 月12日止,固領有通行證號碼30B00000000 號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臨時通行證,有該臨時通行證附卷可稽。然依通行證號碼30B00000000 號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臨時通行證上所載汽車及拖車分別係299-XG號營業貨櫃曳引車及車號01-HV拖車;而受處分人長郁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299-XG號營業貨櫃曳引車於上開受舉發地、地並非聯結車號01-HV拖車,而係另聯結未懸掛車牌之超尺度半拖車,已經受處分人陳明在卷,是受處分人長郁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299-XG號營業貨櫃曳引車於上開受舉發地、地聯結未懸掛車牌之超尺度半拖車即難認係領有臨時通行證而得行駛。
㈢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規定:「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又同條例第92條第4 項規定:「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大型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最低額罰鍰應為4 千500 元。是受處分人長郁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299-XG號營業貨櫃曳引車於上開受舉發地、地聯結未懸掛車牌之超尺度半拖車未請領臨時通行證,依上開規定,自應處汽車所有人4 千500 元以上9 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併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綜上所述,原審撤銷原處分機關之處分,另裁定長郁通運有限公司處罰鍰3 千元,於法核有未合。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更行處理。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