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8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86),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贓物等玖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贓物等9 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之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114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附表編號5 至9 之罪,曾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560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