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29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定邦 選任辯護人 林肇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9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3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劉定邦緩刑肆年,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劉定邦自民國94年11月中旬起至97年9 月間止,在「旺德企業有限公司」(址設屏東縣萬丹鄉○○路○ 段415 號,下稱 旺德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拓展業務、推銷產品並代旺德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因私人資金週轉之需,遂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先後各基於侵占之犯意,多次利用向如附表所示旺德公司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分別將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並挪為私用,總計如附表所示之侵占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258,080 元。嗣經旺德公司察覺有異,清查相關帳款明細,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旺德公司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後述關於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卷附書證而屬於傳聞證據等部分,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已於本院審理調查上開證據時均知係屬傳聞證據,而就此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即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認定之證據,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此等證詞有何非出於任意性,或書證有何遭變造或偽造情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二、上揭時、地之業務侵占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劉定邦於原審、本院供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告訴人旺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簡朝任及會計人員賴樹華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指證被告侵占如附表所示貨款等情明確,且有證人即告訴人旺德公司業務人員李雲、證人即告訴人旺德公司客戶方彥傑、林清源、李正課、東港鎮農會職員王足、原昌農藥肥料行職員鄭美嫻、宏興農藥行負責人林宏彬、嘉能農藥肥料行負責人鍾惠萍各於偵查中所為證詞可佐,復有職務保證書、本票、出貨單、出貨退回單、估價單、切結書、支票記載資料、薪資表、現金支出傳票、告訴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收支日記簿、收款日報表、營利事業登記證、侵占情形說明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均堪認定。至於起訴書所載被告侵占犯行之時間及金額,雖與本件附表所認定未盡一致,然附表所示係經證人賴樹華於原審到庭核對偵查卷所附出貨單、出貨退回單及估價單等資料後,當庭更正其前所誤算(見原審卷第63頁背面至64頁),自應以更正後之事實憑認。又被告於上訴書雖聲請再傳訊證人簡朝任、賴樹華(見本院卷第5 頁),然此部分待證事實業已明確,如前所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2 項第3 款規定,本院認為此調查已無必要,附此敘明。 三、查被告劉定邦為本案犯行時,係擔任告訴人旺德公司業務員,負責拓展業務、推銷產品並代旺德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均未繳回旺德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本件公訴意旨及被告辯護意旨雖均認被告係接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為接續犯一罪等語,惟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方屬於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是以接續犯須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37號、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254 號判決要旨可參)。本件被告於附表編號6 、14、28、32、35、36、78、79、86號所示相同編號之2 至3 次侵占犯行,均係於同一天,對同一客戶,利用同一機會,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至於附表所示之犯行總計113 次業務侵占犯行間,均係於相隔數日至1 月之不同日期將本應依約繳回告訴人之款項,未依約行事,自行將該等款項予以挪用,難認有時、地密接之情形,且其各次侵占犯行,獨立可分,各自完成該次之犯罪目的,雖手法相同,但明顯係基於數不同之犯意,分別遂行各自之侵占目的,在刑法評價上,自難論以接續犯,應以附表所示之侵占次數分論以113 個業務侵占既遂罪而併罰之,是公訴意旨及被告辯護意旨所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各次業務侵占犯行,均係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尚有未洽。 四、原判決認被告劉定邦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金額高達2,258,080 元,對告訴人財產之損害程度甚鉅,犯後坦承犯行,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犯後態度,並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標準。又敘明: ㈠、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1、19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是此部分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法與附表所示犯罪時間逾96年4 月24日後所犯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於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2 項原規定:「前項(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該規定於98年1 月21日修正為:「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亦適用之。」並移列於同條第8 項,且自98年9 月1 日起施行(其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98年6 月19日公布釋字第662 號解釋宣告自該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嗣刑法第41條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同條第8 項為「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並自99年1 月1 日起施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從舊從輕原則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結果,以98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併依上開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劉定邦上訴仍執其所犯僅論一罪及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於89年間所犯公共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4 年期滿且未經撤銷緩刑宣告,上開刑之宣告即已失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原審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9 號100 年1 月19日和解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0頁),足認被告經本件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上開所宣告之刑(有期徒刑2 年),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 年。惟斟酌被告守法觀念薄弱而觸法,為促其能記取教訓,能於緩刑期間內,能深知戒惕,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命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又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原規定所稱之「地方自治團體」,雖於被告等人行為後之98年9 月1 日,修正生效為「政府機關」,並增列「政府機構」(即政府機關於其權限、職掌範圍內所設立之附屬機構,於組織上並非機關或其內部單位,惟亦常有接受義務服務之需求,爰予增列)及行政法人等,因此係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機關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修正之規定,尚無涉及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小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張意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秋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 間│旺德公司往│侵占之貨款│ 主 文 │計算及侵占│ │ │ │來客戶名稱│ │ │方式(貨款│ │ │ │ │ │ │為按月或3 │ │ │ │ │ │ │月收取) │ ├──┼────┼─────┼─────┼──────────┼─────┤ │ 1 │95年9 月│勝利農藥行│17,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共24,400元│ │ │11日 │(址設屏東│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給該│ │ │ │縣南州鄉勝│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客戶之折扣│ │ │ │利路133 號│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3,000 元)│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分3 次收│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取後,分別│ │ │ │ │ │壹日。 │未如期繳回│ ├──┼────┼─────┼─────┼──────────┤旺德公司,│ │ 2 │95年12月│同上 │5,2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而予以侵占│ │ │6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入己。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 │ 3 │96年2 月│同上 │5,2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5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 4 │95年11月│郭振權(勤│7,2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共75,930元│ │ │15日 │興農藥行,│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被告│ │ │ │址設屏東縣│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向該客戶溢│ │ │ │新埤鄉中正│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收繳回之70│ │ │ │路32號)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090元)分│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3次收取後│ │ │ │ │ │壹日。 │,分別未如│ ├──┼────┼─────┼─────┼──────────┤期繳回旺德│ │ 5 │95年12月│同上 │20,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公司,而予│ │ │5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以侵占入己│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 │ 6 │95年12月│同上 │19,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8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同上 │同上 │3,000元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 │ 7 │95年12月│同上 │15,6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20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 │ 8 │95年12月│同上 │3,12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23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 │ 9 │96年1 月│同上 │9,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2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 │ 10 │96年4 月│同上 │1,8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9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 │ 11 │96年4 月│同上 │11,5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27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 │ 12 │96年5 月│同上 │3,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4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13 │96年7 月│同上 │8,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3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14 │96年7 月│同上 │16,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6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96年7 月│同上 │2,400元 │元折算壹日。 │ │ │ │6日 │ │ │ │ │ ├──┼────┼─────┼─────┼──────────┤ │ │ 15 │97年3 月│同上 │12,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3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16 │97年3 月│同上 │14,4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7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17 │96年1 月│興益農藥行│8,4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8,000 元(│ │ │27日 │(址設:屏│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給該客│ │ │ │東縣潮州鎮│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戶之折扣40│ │ │ │彭城路195 │ │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0 元),1 │ │ │ │號)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次收取後,│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未如期繳回│ │ │ │ │ │壹日。 │旺德公司,│ │ │ │ │ │ │而予以侵占│ │ │ │ │ │ │入己。 │ ├──┼────┼─────┼─────┼──────────┼─────┤ │ 18 │96年4 月│石光見興農│8,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8,000 元 │ │ │27日 │營業所(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 次收取後│ │ │ │設:屏東縣│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未如期繳│ │ │ │佳冬鄉西昌│ │元折算壹日。 │回旺德公司│ │ │ │路17號) │ │ │,而予以侵│ │ │ │ │ │ │占入己。 │ ├──┼────┼─────┼─────┼──────────┼─────┤ │ 19 │96年5 月│鼎興肥料行│7,56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215,560 元│ │ │17日 │(址設:屏│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給該│ │ │ │東縣萬巒鄉│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客戶之折扣│ │ │ │信敏路22-8│ │元折算壹日。 │31,750元,│ │ │ │號) │ │ │及被告已向│ ├──┼────┼─────┼─────┼──────────┤給該客戶收│ │ 20 │96年11月│同上 │20,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取繳回之27│ │ │30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2,560元)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分14次收│ │ │ │ │ │元折算壹日。 │取後,分別│ ├──┼────┼─────┼─────┼──────────┤未如期繳回│ │ 21 │97年1 月│同上 │5,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旺德公司,│ │ │9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而予以侵占│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入己。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22 │97年1 月│同上 │1,65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8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23 │97年2 月│同上 │1,65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2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24 │97年2 月│同上 │7,56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3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25 │97年3 月│同上 │10,6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26 │97年3 月│同上 │33,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5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27 │97年3 月│同上 │10,6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8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28 │97年3 月│同上 │10,6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9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同上 │同上 │10,600元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29 │97年3 月│同上 │1,8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25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30 │97年4 月│同上 │360,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22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31 │97年5 月│同上 │5,5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8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32 │97年6 月│同上 │24,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3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同上 │同上 │9,750元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33 │96年9月3│原昌農藥肥│14,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87,470元(│ │ │日 │料行(址設│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給該客│ │ │ │:屏東縣林│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戶之折扣2,│ │ │ │邊鄉○○路│ │元折算壹日。 │440 元、被│ │ │ │104號) │ │ │告向該客戶│ ├──┼────┼─────┼─────┼──────────┤收取已收帳│ │ 34 │96年9 月│同上 │29,64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款後繳回公│ │ │4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司之9,000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及扣除被│ │ │ │ │ │元折算壹日。 │告向該客戶│ ├──┼────┼─────┼─────┼──────────┤溢收繳回之│ │ 35 │96年9 月│同上 │2,8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66,620元)│ │ │12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分10次收取│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後,分別未│ │ │同上 │同上 │7,000元 │元折算壹日。 │如期繳回旺│ │ │ │ │ │ │德公司,而│ │ ├────┼─────┼─────┤ │予以侵占入│ │ │同上 │同上 │3,250元 │ │己。 │ │ │ │ │ │ │ │ ├──┼────┼─────┼─────┼──────────┤ │ │ 36 │96年10月│同上 │15,6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1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同上 │同上 │12,000元 │元折算壹日。 │ │ ├──┼────┼─────┼─────┼──────────┤ │ │ 37 │96年11月│同上 │6,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3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38 │96年11月│同上 │24,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23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39 │97年4 月│同上 │16,8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7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40 │97年4 月│同上 │16,8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24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41 │97年5 月│同上 │84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7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42 │97年6 月│同上 │16,8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4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43 │96年9 月│福村農藥肥│16,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19,360元(│ │ │17 日 │料資材行(│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給該客│ │ │ │址設:屏東│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戶之折扣4,│ │ │ │縣佳冬鄉羌│ │元折算壹日。 │640 元),│ │ │ │光路3-5 號│ │ │分2 次收取│ │ │ │) │ │ │後,分別未│ ├──┼────┼─────┼─────┼──────────┤如期繳回旺│ │ 44 │96年11月│同上 │8,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德公司,而│ │ │10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予以侵占入│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己。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45 │96年9 月│東勢農藥行│6,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40,500元(│ │ │29日 │(址設:屏│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被告已│ │ │ │東縣內埔鄉│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向給該客戶│ │ │ │) │ │元折算壹日。 │收取繳回之│ ├──┼────┼─────┼─────┼──────────┤5,660 元)│ │ 46 │96年11月│同上 │3,9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分7 次收│ │ │21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取後,分別│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未如期繳回│ │ │ │ │ │元折算壹日。 │旺德公司,│ ├──┼────┼─────┼─────┼──────────┤而予以侵占│ │ 47 │97年2 月│同上 │16,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入己。 │ │ │22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48 │97年3 月│同上 │3,9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4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49 │97年4 月│同上 │6,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8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50 │97年5 月│同上 │7,28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5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51 │97年5 月│同上 │3,08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3 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52 │96年10月│德昌農藥肥│135,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4,000 元(│ │ │16日 │料行(址設│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被告已│ │ │ │:屏東縣南│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向給該客戶│ │ │ │州鄉○○路│ │元折算壹日。 │收取繳回之│ │ │ │13號) │ │ │131,000 元│ │ │ │ │ │ │),1 次收│ │ │ │ │ │ │取後,未如│ │ │ │ │ │ │期繳回旺德│ │ │ │ │ │ │公司,而予│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53 │96年12月│李正課(址│192,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116,000 元│ │ │11日 │設:屏東縣│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給該│ │ │ │潮州鎮開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客戶之折扣│ │ │ │路1巷6號)│ │元折算壹日。 │8,680 元、│ ├──┼────┼─────┼─────┼──────────┤被告已向該│ │ 54 │97年2 月│同上 │21,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客戶收取繳│ │ │21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回之150,00│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0 元及被告│ │ │ │ │ │元折算壹日。 │向該客戶溢│ ├──┼────┼─────┼─────┼──────────┤收繳回之10│ │ 55 │97年3 月│同上 │24,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920元)分│ │ │4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5 次收取後│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分別未如│ │ │ │ │ │元折算壹日。 │期繳回旺德│ ├──┼────┼─────┼─────┼──────────┤公司,而予│ │ 56 │97年3 月│同上 │6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以侵占入己│ │ │11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57 │97年5 月│同上 │48,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9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58 │97年2 月│李文乾(址│48,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58,400元(│ │ │21日 │設:屏東縣│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給該客│ │ │ │竹田鄉鳳明│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戶之折扣52│ │ │ │路25號之1 │ │元折算壹日。 │0 元,起訴│ │ │ │) │ │ │書誤算為58│ ├──┼────┼─────┼─────┼──────────┤,420元)1 │ │ 59 │97年4 月│同上 │2,52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次收取後,│ │ │10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未如期繳回│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旺德公司,│ │ │ │ │ │元折算壹日。 │而予以侵占│ ├──┼────┼─────┼─────┼──────────┤入己。 │ │ 60 │97年4 月│同上 │8,4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21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61 │97年2 月│東港鎮農會│16,8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64,200元(│ │ │26日 │(址設:屏│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給該客│ │ │ │東縣東港鄉│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戶之折扣 │ │ │ │船頭路1 之│ │元折算壹日。 │2,400 元)│ │ │ │5號 ) │ │ │分4 次收取│ ├──┼────┼─────┼─────┼──────────┤後,分別未│ │ 62 │97年3 月│同上 │25,2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如期繳回旺│ │ │13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德公司,而│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予以侵占入│ │ │ │ │ │元折算壹日。 │己。 │ ├──┼────┼─────┼─────┼──────────┤ │ │ 63 │97年3 月│同上 │8,4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26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64 │97年4 月│同上 │16,2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1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65 │97年3 月│佳冬鄉農會│8,4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19,300元(│ │ │3日 │(址設:屏│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給該客│ │ │ │東縣佳冬鄉│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戶之折扣1,│ │ │ │佳和路64號│ │元折算壹日。 │200 元、被│ │ │ │) │ │ │告已向該客│ │ │ │ │ │ │戶收取繳回│ ├──┼────┼─────┼─────┼──────────┤之4,700 元│ │ 66 │97年4 月│同上 │16,8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分2 次收│ │ │11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取後,分別│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未如期繳回│ │ │ │ │ │元折算壹日。 │旺德公司,│ │ │ │ │ │ │而予以侵占│ │ │ │ │ │ │入己。 │ ├──┼────┼─────┼─────┼──────────┼─────┤ │ 67 │97年3 月│全欣農藥行│6,3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51,000元(│ │ │8日 │(住址不詳│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給該客│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戶之折扣30│ │ │ │ │ │元折算壹日。 │0 元)分2 │ ├──┼────┼─────┼─────┼──────────┤次收取後,│ │ 68 │97年8 月│同上 │45,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分別未如期│ │ │1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旺德公│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司,而予以│ │ │ │ │ │元折算壹日。 │侵占入己。│ ├──┼────┼─────┼─────┼──────────┼─────┤ │ 69 │97年3 月│泗林興農營│56,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104,120 元│ │ │17日 │業所(址設│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被告│ │ │ │:屏東縣潮│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已向該客戶│ │ │ │州鎮○○路│ │元折算壹日。 │收取繳回之│ │ │ │1-1號) │ │ │7,880 元,│ ├──┼────┼─────┼─────┼──────────┤起訴書誤算│ │ 70 │97年3 月│同上 │16,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為75,200元│ │ │19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分4 次收│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取後,分別│ │ │ │ │ │元折算壹日。 │未如期繳回│ ├──┼────┼─────┼─────┼──────────┤旺德公司,│ │ 71 │97年4 月│同上 │16,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而予以侵占│ │ │15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入己。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72 │97年4 月│同上 │24,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21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73 │97年4 月│勝大農藥行│42,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253,400 元│ │ │10 日 │(址設:屏│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給該│ │ │ │東縣內埔鄉│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客戶之折扣│ │ │ │文化路2 號│ │元折算壹日。 │10,000元、│ │ │ │) │ │ │被告已向該│ ├──┼────┼─────┼─────┼──────────┤客戶收取繳│ │ 74 │97年4 月│同上 │8,4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回之17,420│ │ │14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元,起訴書│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誤算為211,│ │ │ │ │ │元折算壹日。 │850元)分 │ ├──┼────┼─────┼─────┼──────────┤8 次收取後│ │ 75 │97年4 月│同上 │16,8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分別未如│ │ │17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期繳回旺德│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公司,而予│ │ │ │ │ │元折算壹日。 │以侵占入己│ ├──┼────┼─────┼─────┼──────────┤。 │ │ 76 │97年4 月│同上 │42,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9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77 │97年5 月│同上 │42,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9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78 │97年6 月│同上 │7,56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2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同上 │同上 │42,000元 │元折算壹日。 │ │ ├──┼────┼─────┼─────┼──────────┤ │ │ 79 │97年6 月│同上 │16,8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4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同上 │同上 │120元 │元折算壹日。 │ │ │ ├────┼─────┼─────┤ │ │ │ │同上 │同上 │140元 │ │ │ ├──┼────┼─────┼─────┼──────────┤ │ │ 80 │97年8 月│同上 │63,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81 │97年4月1│和星農藥行│5,6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39,040元(│ │ │6日 │(址設:屏│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被告向│ │ │ │東縣萬巒鄉│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該客戶溢收│ │ │ │信敏路50號│ │元折算壹日。 │繳回之2,56│ │ │ │) │ │ │0 元,起訴│ ├──┼────┼─────┼─────┼──────────┤書誤算為36│ │ 82 │97年5 月│同上 │36,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600元)分│ │ │30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2 次收取後│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分別未如│ │ │ │ │ │元折算壹日。 │期繳回旺德│ │ │ │ │ │ │公司,而予│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 83 │97年4 月│南州地區農│16,8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61,800元,│ │ │23日 │會(址設:│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分2 次收取│ │ │ │屏東縣南州│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後,分別未│ │ │ │鄉○○路27│ │元折算壹日。 │如期繳回旺│ │ │ │號) │ │ │德公司,而│ ├──┼────┼─────┼─────┼──────────┤予以侵占入│ │ 84 │97年8 月│同上 │45,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己。 │ │ │1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85 │97年5 月│竹田農藥行│3,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98,880元(│ │ │5日 │(址設:屏│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給該客│ │ │ │東縣竹田鄉│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戶之折扣1,│ │ │ │中正路2 號│ │元折算壹日。 │200元)分 │ │ │ │) │ │ │5 次收取後│ ├──┼────┼─────┼─────┼──────────┤,分別未如│ │ 86 │97年6 月│同上 │25,2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期繳回旺德│ │ │13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公司,而予│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以侵占入己│ │ │同上 │同上 │14,880元 │元折算壹日。 │。 │ ├──┼────┼─────┼─────┼──────────┤ │ │ 87 │97年6 月│同上 │3,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23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88 │97年8 月│同上 │27,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1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89 │97年8 月│同上 │27,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21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90 │97年5 月│林清源(址│48,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48,000元,│ │ │13日 │設:屏東縣│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 次收取後│ │ │ │東港鄉下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未如期繳│ │ │ │路165號) │ │元折算壹日。 │回旺德公司│ │ │ │ │ │ │,而予以侵│ │ │ │ │ │ │占入己。 │ ├──┼────┼─────┼─────┼──────────┼─────┤ │ 91 │97年6 月│方彥傑(址│7,2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7,200 元,│ │ │4日 │設:屏東縣│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 次收取後│ │ │ │新園鄉港漧│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未如期繳│ │ │ │路3 之200 │ │元折算壹日。 │回旺德公司│ │ │ │號) │ │ │,而予以侵│ │ │ │ │ │ │占入己。 │ ├──┼────┼─────┼─────┼──────────┼─────┤ │ 92 │97年6 月│新東勢肥料│8,1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8,100 元,│ │ │6日 │行(地址不│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 次收取後│ │ │ │詳)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未如期繳│ │ │ │ │ │元折算壹日。 │回旺德公司│ │ │ │ │ │ │,而予以侵│ │ │ │ │ │ │占入己。 │ ├──┼────┼─────┼─────┼──────────┼─────┤ │ 93 │97年6 月│田豐農藥行│40,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105,500 元│ │ │11日 │(址設:屏│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被告│ │ │ │東縣竹田鄉│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已向該客戶│ │ │ │龍門路195 │ │元折算壹日。 │收取繳回之│ │ │ │之1號) │ │ │6,500 元)│ ├──┼────┼─────┼─────┼──────────┤分3 次收取│ │ 94 │97年8 月│同上 │45,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後,分別未│ │ │1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如期繳回旺│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德公司,而│ │ │ │ │ │元折算壹日。 │予以侵占入│ ├──┼────┼─────┼─────┼──────────┤己。 │ │ 95 │97年8 月│同上 │27,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4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96 │97年6 月│玉豐農藥行│16,8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16,000元,│ │ │11日 │(址設:屏│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 次收取後│ │ │ │東縣潮州鎮│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未如期繳│ │ │ │大同路54號│ │元折算壹日。 │回旺德公司│ │ │ │) │ │ │,而予以侵│ │ │ │ │ │ │占入己。 │ ├──┼────┼─────┼─────┼──────────┼─────┤ │ 97 │97年6 月│嘉能農藥肥│80,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160,000 元│ │ │12日 │料行(址設│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給該│ │ │ │:屏東縣內│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客戶之折扣│ │ │ │埔鄉○○路│ │元折算壹日。 │5,000 元)│ │ │ │179號) │ │ │分3 次收取│ ├──┼────┼─────┼─────┼──────────┤後,分別未│ │ 98 │97年6 月│同上 │40,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如期繳回旺│ │ │13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德公司,而│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予以侵占入│ │ │ │ │ │元折算壹日。 │己。 │ ├──┼────┼─────┼─────┼──────────┤ │ │ 99 │97年7 月│同上 │45,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 │ │ │29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00 │97年6 月│宏興農藥行│40,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207,200 元│ │ │13日 │(住址不詳│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給該│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客戶之折扣│ │ │ │ │ │元折算壹日。 │12,000元及│ │ │ │ │ │ │被告已向該│ │ │ │ │ │ │客戶收取繳│ ├──┼────┼─────┼─────┼──────────┤回之60,800│ │101 │97年7 月│同上 │240,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元)分2 次│ │ │30至9 月│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收取後,分│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別未如期繳│ │ │ │ │ │元折算壹日。 │回旺德公司│ │ │ │ │ │ │,而予以侵│ │ │ │ │ │ │占入己。 │ ├──┼────┼─────┼─────┼──────────┼─────┤ │102 │97年6 月│農藥行(阿│40,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85,000元(│ │ │13日 │火,址設:│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被告向│ │ │ │屏東縣潮州│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該客戶溢收│ │ │ │鎮○○路 │ │元折算壹日。 │繳回之9,00│ │ │ │63-1號 ) │ │ │0 元)分2 │ ├──┼────┼─────┼─────┼──────────┤次收取後,│ │103 │97年8 月│同上 │54,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分別未如期│ │ │2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繳回旺德公│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司,而予以│ │ │ │ │ │元折算壹日。 │侵占入己。│ ├──┼────┼─────┼─────┼──────────┼─────┤ │104 │97年6 月│水底寮興農│15,2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15,200元(│ │ │19日 │營業所(址│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起訴書誤繕│ │ │ │設:屏東縣│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為-30,400 │ │ │ │枋寮鄉中華│ │元折算壹日。 │元)1 次收│ │ │ │路459號) │ │ │取後,未如│ │ │ │ │ │ │期繳回旺德│ │ │ │ │ │ │公司,而予│ │ │ │ │ │ │以侵占入己│ │ │ │ │ │ │。 │ ├──┼────┼─────┼─────┼──────────┼─────┤ │105 │97年7 月│昇益農藥行│17,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17,000元,│ │ │1日 │(址設:屏│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 次收取後│ │ │ │東縣南州鄉│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未如期繳│ │ │ │中華路111-│ │元折算壹日。 │回旺德公司│ │ │ │1號 ) │ │ │,而予以侵│ │ │ │ │ │ │占入己。 │ ├──┼────┼─────┼─────┼──────────┼─────┤ │106 │97年7 月│千日好廣播│21,12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66,120元,│ │ │4日 │電台(址設│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分2 次收取│ │ │ │:屏東縣竹│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後,分別未│ │ │ │田鄉) │ │元折算壹日。 │如期繳回旺│ ├──┼────┼─────┼─────┼──────────┤德公司,而│ │107 │97年8 月│同上 │45,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予以侵占入│ │ │1日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己。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108 │97年7 月│港東農藥行│18,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18,000元,│ │ │29日 │(地址不詳│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 次收取後│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未如期繳│ │ │ │ │ │元折算壹日。 │回旺德公司│ │ │ │ │ │ │,而予以侵│ │ │ │ │ │ │占入己。 │ ├──┼────┼─────┼─────┼──────────┼─────┤ │109 │同上 │順天農藥行│27,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27,000元,│ │ │ │(址設:屏│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 次收取後│ │ │ │東縣內埔鄉│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未如期繳│ │ │ │大新437 號│ │元折算壹日。 │回旺德公司│ │ │ │) │ │ │,而予以侵│ │ │ │ │ │ │占入己。 │ ├──┼────┼─────┼─────┼──────────┼─────┤ │110 │97年8 月│植農農藥行│45,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45,000元,│ │ │1日 │(址設:屏│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 次收取後│ │ │ │東縣竹田鄉│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未如期繳│ │ │ │連成路6-28│ │元折算壹日。 │回旺德公司│ │ │ │號) │ │ │,而予以侵│ │ │ │ │ │ │占入己。 │ ├──┼────┼─────┼─────┼──────────┼─────┤ │111 │97年8 月│福本農藥肥│18,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2,400 元(│ │ │2日 │料行(址設│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扣除被告已│ │ │ │:屏東縣新│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向該客戶收│ │ │ │埔鄉○○路│ │元折算壹日。 │取繳回之15│ │ │ │15號) │ │ │,600元)1 │ │ │ │ │ │ │次收取後,│ │ │ │ │ │ │未如期繳回│ │ │ │ │ │ │旺德公司,│ │ │ │ │ │ │而予以侵占│ │ │ │ │ │ │入己。 │ ├──┼────┼─────┼─────┼──────────┼─────┤ │112 │97年8 月│一六農藥行│45,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45,000元,│ │ │4日 │(址設:屏│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 次收取│ │ │ │東縣南州鄉│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後,未如期│ │ │ │壽元路116-│ │元折算壹日。 │繳回旺德公│ │ │ │2號) │ │ │司,而予以│ │ │ │ │ │ │侵占入己。│ ├──┼────┼─────┼─────┼──────────┼─────┤ │113 │97年8 月│新大信行(│36,000元 │劉定邦犯業務侵占罪,│36,000元,│ │ │20日 │址設:屏東│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1 次收取│ │ │ │縣內埔鄉文│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後,未如期│ │ │ │化路197 號│ │元折算壹日。 │繳回旺德公│ │ │ │) │ │ │司,而予以│ │ │ │ │ │ │侵占入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