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更(一)字第193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兆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福興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昭輝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林岡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寶仁 選任辯護人 黃勇雄律師 被 告 曾秀琴 選任辯護人 葉美利律師 被 告 李燕峰 被 告 任蘭花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陳靜娟律師 被 告 伍素鳳 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4 號中華民國98年6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485 號、97年度偵字第4124、4268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昭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暨蔡兆峰、郭福興交付賄賂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黃昭輝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被訴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無罪。 蔡兆峰、郭福興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之交付賄賂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被訴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交付賄賂予黃昭輝部分,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蔡兆峰上開第三項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之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妨害投標罪部分,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妨害投標共捌罪部分,所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又拾伍日;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妨害投標共捌罪部分,所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 郭福興上開第三項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之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妨害投標罪部分,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妨害投標共叄罪部分,所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又拾伍日;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妨害投標共貳罪部分,所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叄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叄拾伍萬元。 事 實 一、緣交通部民航局高雄國際航空站(下稱小港機場)、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火力發電廠(下稱台電大林廠)、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大林蒲灰渣衛生掩埋場(下稱大林灰渣廠)、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垃圾資源回收廠(下稱南區回收廠)為敦親睦鄰,每年均編列回饋金供小港區各里辦理採購等活動之用,其具體採購業務則由小港區公所負責辦理。蔡兆峰係琮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琮盛公司)、鈺澄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鈺澄公司,其妻劉玉澄為名義負責人)、台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台鹼公司,其女蔡沛涵為名義負責人)、盈冠企業社(其員工魏國章為名義負責人)等4 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魏國章係琮盛、鈺澄、台鹼公司、盈冠企業社之經理,負責該公司投標等業務,黃仁昌係以蔡兆峰所屬公司名義投標之不掛名業務人員,王嗣璽(更名為王易晨,下仍稱王嗣璽,已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北宇勝有限公司(下稱北宇勝公司)及松宇利企業社(李蓓蒂為名義負責人)之實際負責人,蔡長穎(已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旻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旻岑公司,其妻鄭瓊雯為名義負責人)之實際負責人,郭福興係家合便利商店(下稱家合商店)之實際負責人,其等為期能順利標得該回饋金採購案而獲取不法利益,遂以蔡兆峰所屬公司經銷之「PVC 盒裝香皂」、「2.6 公升芥花油」、「台鹼珊瑚鈣牙膏」、「蜂膠牙膏150 公克」、「2.2 公升鐵罐裝多酚健康油」、「潔膚包」等市面較少流通之產品規格,作為小港區公所辦理日常用品招標採購案之產品規格,以壓縮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意願及得標可能,且除以上開公司、行號參與投標外,並商借吉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吉勉公司)、富川糧食行、湘珍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湘珍行公司)、港都禮品有限公司(下稱港都禮品公司)名義陪標,而組成圍標集團,該集團於得標後,則由蔡兆峰負責供應上開規格之產品。黃昭輝自民國91年間起至96年8 月29日止,擔任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視導兼秘書室主任,負責督導該區公所秘書室業務,及辦理該區公所全部採購、發包、驗收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94年4 至7 月間某日,蔡兆峰獲知黃昭輝係王嗣璽之好友,為能避免遭黃昭輝及小港區公所人員之刁難而順利標得該等採購案,蔡兆峰、黃仁昌、王嗣璽、郭福興等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商議後,推由王嗣璽與黃昭輝洽商交付賄款事宜,其後達成由蔡兆峰、黃仁昌、郭福興所得標案金額提撥百分之1 至百分之3 之金額作為賄款之期約。黃昭輝明知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於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時,開標前發現者,應依法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之規定,詎其因與蔡兆峰、黃仁昌、王嗣璽、郭福興等人之上開期約賄賂,於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之回饋金採購案招標審標時,明知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之參標廠商,至少有2 家廠商係屬蔡兆峰上開圍標集團之成員,竟未依上開規定不予開標、決標,致上開採購案均由蔡兆峰圍標集團成員得標(編號17意外由全恩商行得標),而為違背審標職務之行為。黃昭輝則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於94年4 至7 月間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236 號住處,收受由王嗣璽所交付之賄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最有利之10萬元計算)。 二、謝寶仁自93年11月間起至96年9 月止,擔任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政風室主任,負責該機關內政風預防查處與宣導、機關採購之監標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其明知蔡兆峰、王嗣璽、郭福興等人係該公所上開回饋金採購案之圍標集團成員,該圍標集團於94間起即成功標得多件該公所上開回饋金採購案,惟其在該等採購案僅擔任監標職務,並無審標之權,且高雄市政府政風處並無介入調查之事。詎其竟利用郭福興、王嗣璽不明其參與招標作業中之職務範圍,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假借政風室主任監標職務上之機會,於95年6 、7 月間,向郭福興、王嗣璽偽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在調查其等之採購投標案,暗示其等招待其飲宴等語,使王嗣璽、郭福興誤認謝寶仁有審標及同意請款之權,並誤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正調查此案,為免受謝寶仁刁難及擺平該政風處調查之事,乃於95年6 、7 月間某日,由王嗣璽、郭福興邀約謝寶仁前往高雄市○○路微風廣場有女侍陪侍之酒店飲宴,共花費7,000 餘元。謝寶仁另行起意,復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於95年底某日,又向郭福興、王嗣璽偽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正在調查此案,暗示其等招待其飲宴等語,使王嗣璽、郭福興再度陷於錯誤,為免受謝寶仁刁難及擺平該政風處調查之事,乃於95年年底某日,由王嗣璽、郭福興邀約謝寶仁前往高雄市○○路喜相逢有女侍陪侍之酒店飲宴,共花費9,000 餘元。96年5 月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為調查蔡兆峰等圍標集團案件,發函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調取相關卷宗調查,謝寶仁藉職務之便,獲知此項國防以外之偵查秘密消息,本應嚴予守密,詎其竟於96年5 、6 月間某日,在其位於小港區公所之辦公室內,向郭福興洩漏此項應秘密之偵查消息,郭福興旋將此項消息轉告蔡兆峰、黃仁昌、王嗣璽(謝寶仁所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部分,業經本院上訴審判決確定)。 三、蔡兆峰、黃仁昌、王嗣璽、蔡長穎、郭福興等公司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為獲取不法利益,而能順利標得該等標案,遂協議以如附表三所示市面較少流通之規格產品綁標之方式,使其他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95年7 月1 日前係基於概括犯意)。蔡兆峰乃將高雄市小港區依地緣關係分為海線地區、山線地區、中原地區,並與王嗣璽、郭福興、黃仁昌、蔡長穎互相協議分區經營與各里長關係,由蔡兆峰負責向熟識之鳳鳴里里長黃俊富;王嗣璽負責向山線地區之高忠里里長梁忠進、松山里里長許安隆、大坪里里長梁長成、港后里里長劉義隆、孔宅里里長簡權治;郭福興負責向中原地區之二苓里里長黃隆明、山明里里長楊惠林、坪頂里里長吳順安、桂林里里長謝進發、中厝里里長尤三旺、山明里里長陳清風;黃仁昌負責向海線地區之龍鳳里里長黃文裕、海原里里長洪輝霖、海澄里里長楊金豹、鳳興里里長洪得護、鳳森里里長陳清水、海城里里長蘇正崑、鳳鳴里里長洪村南、海豐里里長李天生、海豐里里長李高進、店鎮里里長林振明;蔡長穎負責向熟識之海昌里里長楊木生、港正里里長甘景勻、坪頂里里長簡天祥;不知情之吳文珍則為蔡兆峰向熟識之順苓里里長呂在和等26名里長,以提供規格表等服務,及告知與黃昭輝配合之方式,向該等里長推銷如附表三所示規格產品,上開里長同意後,乃依此規格產品發函小港區公所,作為小港區公所辦理日常用品招標採購案之產品規格。嗣蔡兆峰等人即以琮盛、鈺澄、台鹼公司、盈冠企業社、家合便利商店、旻岑、北宇勝、松宇利公司輪流投標,除附表一編號96034 號採購案意外由全恩商行得標外,其餘採購案均順利得標。蔡兆峰、郭福興為使高雄小港區公所辦理100 萬元以上金額之上開回饋金標案,均有3 家以上公司投標,除以集團之鈺澄、琮盛、盈冠、台鹼、家合、旻岑、松宇利、北宇勝等公司、行號名義投標外,竟意圖影響開標結果及獲取不法利益,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標案投標時(以下5 件標案外之其餘標案借標、陪標並未起訴),另共同向王清恩、葉勉、呂仲宴、陳元俊等人商議借用吉勉公司、富川糧食行、湘珍行公司、港都禮品公司名義陪標。葉勉、王清恩、呂仲晏、陳元俊等公司代表人於執行業務時,竟均容許蔡兆峰等人借用上開公司、行號名義參與投標。渠等不法犯行如下: ㈠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於96年5 月間辦理之預算金額193 萬2,768 元之編號96033 號標案,除以台鹼公司名義投標外,另使用吉勉公司負責人葉勉、富川糧食行負責人王清恩名義借牌陪標。上述標案,嗣由台鹼公司以189 萬2,568 元得標。 ㈡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於96年5 月間辦理之預算金額193 萬2,900 元之編號96036 號標案,除由郭福興以鈺澄、旻岑公司名義投標外。另使用王清恩之富川糧食行名義陪標,上述標案嗣由鈺澄公司以185 萬4,900 元得標。 ㈢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於96年5 月間辦理之預算金額116 萬3,550 元之編號96031 號標案,由郭福興使用富川糧食行及湘珍行公司名義參標。惟上述標案意外為非屬蔡兆峰圍標集團之璽坊公司以113 萬9445元得標。 ㈣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於96年5 月間辦理之預算金額212 萬3,300 元之編號96034 號標案,除由郭福興所屬圍標集團以鈺澄公司名義投標外,另使用富川糧食行及湘珍行公司名義陪標。惟上述標案,意外為非屬蔡兆峰圍標集團之全恩公司以203 萬元得標,因本案商品遭綁標,致全恩公司事後不得不透過黃昭輝協調向蔡兆峰圍標集團取得合乎招標規格之珊瑚鈣牙膏交貨。 ㈤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於95年5 月間辦理之預算金額170 萬7,953 元之編號95073 號標案,蔡兆峰除以鈺澄、盈冠公司名義投標外,另使用港都禮品公司名義參標。上述標案,順利嗣於95年7 月12日由鈺澄公司以161 萬1, 000元得標(蔡兆峰、郭福興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均經本院上訴審判決確定)。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方面: 一、證人蔡兆峰、郭福興、王嗣璽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所為之陳述(下稱調詢),對被告黃昭輝、謝寶仁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即屬傳聞證據,因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如時間之間隔、是否為有意識之迴避、有無受外力干擾或事後串謀、以及警詢(調詢)所作時之筆錄記載是否完整、是否出於自由意識陳述等情。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細究陳述人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以查是否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合先敘明。 ㈡證人蔡兆峰、郭福興、王嗣璽於調詢中之陳述,與渠等於原審審理時之供述有不符之情形。經查,證人蔡兆峰、郭福興、王嗣璽於調詢時之證述,依其記載內容,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且證人蔡兆峰、郭福興、王嗣璽於調詢時之供述較接近案發時點,記憶應較為清晰,憑信性甚高,而當時未直接面對被告黃昭輝、謝寶仁,證人蔡兆峰、郭福興、王嗣璽當時心理較為篤定,壓力較小,較有可能據實陳述;且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人蔡兆峰、郭福興、王嗣璽均未對檢察官及法官表示警詢係遭受不正方法訊問或非出於其自由意志而為供述,益徵其於調詢之陳述應具有任意性。嗣證人蔡兆峰、郭福興、王嗣璽於原審審理時,改為與調詢不同之陳述,顯係經權衡輕重,為袒護被告黃昭輝、謝寶仁,或恐被告黃昭輝、謝寶仁對渠等不利等因素而所為之託詞,信憑性甚低。故本院認證人蔡兆峰、郭福興、王嗣璽於調詢中之陳述,基於發見真實之需求,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為有必要。本院斟酌上開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是揆諸前揭說明,證人蔡兆峰、郭福興、王嗣璽於調詢之陳述,對被告黃昭輝、謝寶仁而言,本院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之情形而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王嗣璽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對被告黃昭輝、謝寶仁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㈡證人王嗣璽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證人之身分具結而為陳述,而被告黃昭輝、謝寶仁及辯護人並未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未釋明上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述說明,證人王嗣璽於偵查中之陳述,對被告黃昭輝、謝寶仁自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其餘證據之證據能力: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已表示對於全案卷證其餘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且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見本院更㈠卷一第172 至177 頁、卷二第30至31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已同意本案其餘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本院斟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是該等證據,均得採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壹、被告黃昭輝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昭輝矢口否認有何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行,辯稱:我與王嗣璽認識並有金錢往來,不知王嗣璽何時開始參加回饋金標案,我沒有收受王嗣璽交付之賄款,是調查局人員要王嗣璽說的,我不知道蔡兆峰等是圍標集團,我依法行事,並無收賄云云。惟查: ㈠被告黃昭輝自91年間起至96年8 月29日止,擔任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視導兼秘書室主任,負責督導該區公所秘書室業務,及辦理該區公所全部採購、發包、驗收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於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各回饋金採購案招標時,負責辦理審標作業,於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之參標廠商參與投標時,經其審標後,分別由該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得標廠商標得該等採購案等事實,業據被告黃昭輝供陳在卷,又被告黃昭輝確於上開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各採購案投標時擔任審標工作,開標結果並由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之得標廠商標得各該採購案等情,亦有上開回饋金採購案卷扣案可憑。是被告黃昭輝於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各採購案辦理招標之審標職務,於審查各投標廠商招標資格、文件後,開標後決標於該附表編號5 、18以外所示之各得標廠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黃昭輝與證人王嗣璽自90年起即已認識,交情比一般朋友還好,王嗣璽自93、94年間起參加小港區公所回饋金採購案投標,且被告黃昭輝與蔡兆峰、黃仁昌、郭福興均認識,也知道他們在做什麼,及王嗣璽之貨源為蔡兆峰等情,業據證人王嗣璽原審審理時陳明在卷(見原審卷四第279 頁背面、第280 頁、第281 頁)。被告黃昭輝知悉蔡兆峰係琮盛公司、鈺澄公司之負責人,亦據黃昭輝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見原審卷七第93頁)。而蔡兆峰、黃仁昌、郭福興、蔡長穎、王嗣璽則是長期輪流使用鈺澄、琮盛、盈冠、台鹼、家合、旻岑、松宇利、北宇勝等公司名義投標,及借用吉勉公司、富川糧食行、湘珍行公司、港都禮品公司名義陪標,並以附表一、二所示之市面上較少流通產品規格綁標而參與小港區公所回饋金採購案投標等事實,業據其等供明屬實。參以證人王嗣璽係蔡兆峰集團之一,與被告黃昭輝又係好友,且曾為蔡兆峰欲行賄被告黃昭輝而與其接洽、期約(詳下述),證人王嗣璽焉有未告知被告黃昭輝該集團間關係,及希望被告黃昭輝如何配合之可能。 ㈢依附表一、二所示採購案之採購日用品觀之,該等市面較少流通產品規格,除附表一編號17採購案,係由全恩商行得標外,其餘均為蔡兆峰、黃仁昌、郭福興、蔡長穎、王嗣璽等以上開琮盛等公司、行號得標,此亦有上開採購案卷宗在卷可稽。被告黃昭輝長期擔任小港區公所秘書室主任,辦理回饋金採購案多年,焉有不知該等產品規格為市面較少流通產品,及上開琮盛公司等以輪流參與投標、得標,卻提供同一貨源產品,而有投標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於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可能。即以附表一編號3 之94082 號標案觀之,其中參標廠商琮盛公司、鈺澄公司之標單,該2 公司於標單上所填公司電話均為00-0000000,此有標單2 份附於該採購標案卷內可稽,而該電話之記載又係明顯可見,以被告黃昭輝具有多年審標經驗,且又能發現另一參與投標之佳貝有限公司為不合格之審標情狀,足見其當時審標尚非疏懶可比,是被告黃昭輝焉有不能發現該琮盛、鈺澄公司2 家投標廠商具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再以附表一編號17之96034 號標案觀之,其中參與投標廠商鈺澄公司、富川糧食行、湘珍行公司等3 家公司,所檢附之正統不飽和葵花油檢驗報告編號均為00000000000 號,此有該檢驗報告及投標文件各3 份附於該採購標案卷內可稽,而該富川糧食行、湘珍行公司正係蔡兆峰之鈺澄公司商借陪標之廠商,已如上述,被告黃昭輝就此顯而易見之不同廠商間重大異常關聯事項,焉有不知之可能。是被告黃昭輝於上開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案件審標時,已知蔡兆峰集團之上開圍標、借標情事,而於發現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款:「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卻未依該條規定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仍予以開標、決標,其有違背職務之行為甚明。 ㈣被告黃昭輝與證人王嗣璽自90年起即已認識,交情比一般朋友還好,王嗣璽自93、94年間起參加小港區公所回饋金採購案投標,被告黃昭輝曾介紹一些里長給王嗣璽認識;王嗣璽並會搭載被告黃昭輝去吃飯喝酒,也曾和其一起喝花酒2 次,亦曾向被告黃昭輝借幾次錢,約一星期或一、二月就還,被告黃昭輝並曾委託王嗣璽出售己有車號YV-4670 號自小客車,王嗣璽亦曾將己有之車號7711-GQ 號自小客車以6 萬元價格出售予被告黃昭輝,且被告黃昭輝與蔡兆峰、黃仁昌、郭福興均認識,也知道他們在做什麼等情,業據證人王嗣璽於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偵卷一第424 頁、原審卷四第276 頁背面、第278 頁、第279 頁背面、第280 頁、第281 頁)。又被告黃昭輝與證人王嗣璽確認識多年,王嗣璽曾向其借錢,亦曾與王嗣璽一起吃飯,且曾將己有車輛委由王嗣璽出售,並向王嗣璽以6 萬元購買上開車輛,其與王嗣璽並無恩怨等情,亦據被告黃昭輝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見原審卷七第92頁背面、第93頁背面、第95頁背面)。足見被告黃昭輝與證人王嗣璽在本案案發前係屬交情甚佳之好友,彼此間無何恩怨可言,被告黃昭輝且曾對王嗣璽之經濟、投標事業多所關照,證人王嗣璽顯無蓄意誣陷被告黃昭輝之必要,甚為彰明。 ㈤被告黃昭輝確有違背職務收受證人王嗣璽所交付賄款之事實,業據證人蔡兆峰、郭福興、王嗣璽證述綦詳,茲分述如下: ⒈證人王嗣璽於檢察官偵查中結證陳稱:「(如何介紹蔡兆峰與黃昭輝認識?)蔡兆峰跟黃昭輝原本就認識了,但在93年時,蔡兆峰常看我載黃昭輝出去驗收,認為我跟黃昭輝交情很好,在94年時,蔡兆峰有找我說,能不能介紹他們公司的產品去投標小港區的標案……。當時蔡兆峰是要我去跟黃昭輝關說,說他公司要排這些產品出來,我跟他說我沒辦法幫黃昭輝做決定,請他自己去找,蔡兆峰應該有跟黃昭輝講,因為從那時開始,他的產品就一直被排出來,這是在94年開始的」、「(你有無去跟黃昭輝轉達蔡兆峰的事?)我有跟黃昭輝講,黃昭輝表示說看看。蔡兆峰有跟我講說,他標到後,公司的公關費用他願意挪l~3%出來,是要給黃昭輝,如何計算我不清楚,因為他每次叫我交的款項,上面都是寫一個里多少錢,每個里多少錢,我不太有印象,我沒有去數,我只是把錢拿給黃昭輝」等語(見偵卷一第424 、425 頁)。於原審審理時結證陳稱:「(你是在哪個地方交款項給黃昭輝?)黃昭輝家裡」、「(你交錢給黃昭輝時,是不是都用牛皮紙袋內附紙條交給他?)是用牛皮紙袋沒有錯,紙條就不確定,因為太久了,忘記了」、「(這一些款項是從來哪裡來的?)鈺澄公司蔡兆峰交給我的」、「(你交錢給黃昭輝時,有無跟他說是誰要交給他的?)就說鈺澄公司」、「(蔡兆峰前面所述是為了以後好做生意,才從標得的標案裡面提出款項給黃昭輝,這點你是否知情?)我知道」、「《蔡兆峰於98年2 月9 日作證時,說公所過去標案,有時候標不到,因為公所要看樣品,公所主辦單位要審查,所以標不到,王嗣璽跟我們說為了以後好做生意,不得不答應他,提撥錢給他?(提示原審卷四第141 頁)》我跟蔡兆峰、郭福興有說過這些」、「(你們所標的標案日常用品是採用特殊規格,而且幾乎都是蔡兆峰旗下的琮盛、台鹼、盈冠、家合、松宇利、北宇勝公司在投標,才可以標到,你告訴黃昭輝,或黃昭輝知道嗎?)我有沒有跟黃昭輝講我不清楚,但是從秘書室那邊看就知道」、「(剛才法官問你,黃昭輝知不知道盈冠、琮盛等公司是蔡兆峰旗下的公司,你說從秘書室那邊看得出來,跟你確認從秘書室那邊看得出來嗎?)我認為拿出來的東西都是一樣,應該都是同一個貨源,旗下就是同一貨源的意思」等語綦詳(見原審卷四第275 頁背面、第276 頁、第280 頁背面、第282 頁)。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稱:「(是否與黃昭輝洽商交付賄款的事情,而達成由蔡兆峰、黃仁昌、郭福興等標案金額提撥百分之1 至百分之3 作為賄款?)當初是蔡兆峰將錢交給我,要我轉交給黃昭輝,至於錢是否由標案中的百分之1 或是百分之3 我則不知道,我只知道一定的百分比,至於百分之多少我不清楚,蔡兆峰本來較與黃昭輝有熟,有關如何給回扣的事情我印象中我並沒有出面與黃昭輝洽談」「(你是否知道黃昭輝在公所擔任何職?)秘書室主任」「(這些標案你認為有何事必須要找黃昭輝拜託?)沒有什麼事情必須要拜託的,因為區公所採購都是要公開招標的」「(你說沒有什麼事情必須要拜託黃昭輝的,那你為何要送錢?)我是怕他會刁難」等語(見本院上訴卷四第291 至293 頁)。 ⒉證人蔡兆峰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94、95年中秋節、農曆過年期間,你是否總共4 次交付賄款給黃昭輝?)沒有,94年間4 、5 月或是6 、7 月的時候,王嗣璽去我們公司,要求我、郭福興、黃仁昌有標到的案能提撥百分之1-3 的費用來作為給黃昭輝跟公所的公關費用,我沒有直接拿給黃昭輝」、「(你是否還記得這4 次分別交了多少錢給王嗣璽轉交給黃昭輝?)我只記得有一次大約是10幾萬,調查局都是以2 年乘以2 推算,算起來總共大約48萬」、「(你的意思是你一次交了10幾萬交給王嗣璽,這10幾萬是累積好幾個標案的費用嗎?)是」、「(為什麼你們會合意將這些款項交給黃昭輝?)那是王嗣璽來跟我們講的……,因為過去在標案的時候有時候會標不到,因為公所要看樣品,標單上面要標的話要檢附樣品,公所主辦單位要審查,所以我們標不到,王嗣璽跟我們說為了以後好做生意,不得不答應他,如果有賺錢的話就提撥金額給黃昭輝」、「(你剛剛說有提撥百分之1 到3 的費用交給王嗣璽,所謂的百分之1 到3 是以什麼作為計算?)標案金額,是由郭福興、黃仁昌去計算,標到之後如果有賺就提撥百分之1 到3 」、「(王嗣璽沒有告訴你們每一次要交付多少錢?)是王嗣璽跟我們說百分之1 到3 」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43 至145 頁)。 ⒊證人郭福興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證稱:「(你、蔡兆峰、王嗣璽、黃仁昌,是否有約定你們集團得標標案的得標金的百分之1 到3 提撥出來給黃昭輝?)我們沒有約定」、「(事實上是否有提撥這些款項?)是王嗣璽到公司來跟我們講的,他就說要提供百分之1 到3 給黃昭輝」、「(怎麼決定要拿這樣比例的費用?)王嗣璽講的」、「(內部如何分擔這個費用?)我們要看標什麼東西,個人作個人的,我都是標米比較多,米的利潤就比較少,無法拿這麼多回饋金出來,有時候提撥5 千元」、「(提撥多少是由誰決定?)蔡兆峰會問我們意思,我會跟他說利潤不好,如果利潤好一點就多拿一點,沒有固定拿多少錢,決定拿多少錢是我自己決定的」等語(見原審卷四第50頁、第148 至149 頁)。 ⒋證人黃仁昌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94、95年分別有兩次由你、蔡兆峰、王嗣璽、郭福興,你們提供約10萬元上下的金額交給王嗣璽轉交給黃昭輝,是否正確?)是」、「(為何要交這些款項給黃昭輝?)是王嗣璽來公司跟蔡兆峰講,公所需要一些公關交際費,我們為了要作公所的生意,所以才會答應王嗣璽」、「(剛剛你提到款項部分你、蔡兆峰、郭福興,各自分擔比例如何計算?)我不太清楚,大致上是依照我當時在調查局的筆錄,好像是百分之1.5 至百分之3 」、「(分擔款項部分是由誰負有最終決定權?)沒有最終決定權,當初王嗣璽來跟我們講的時候有百分之1.5 至百分之3 的比例」、「(剛剛所講要給黃昭輝的費用,是每次交付還是累積交付?)累積交付」、「(這些費用的給付都是在過年前後或是中秋節前後?)等於一季標案結束之後才有計算,公所上網招標是有季節性的,結案之後才去計算,時間大約是在中秋節及過年前後會給他錢」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53 至154 頁、第156 頁)。 ⒌證人蔡兆峰、郭福興、黃仁昌就如何透過證人王嗣璽與被告黃昭輝達成賄賂之期約,及賄款之金額、比例,交付賄款之人員、時間等供述,互核大致相符,且與證人王嗣璽上開證述之情節亦大致相符。足見證人蔡兆峰、郭福興、黃仁昌確有與王嗣璽議定以上開採購案決標金額提撥百分之1 至百分之3 之大約比例,由王嗣璽持往交付予被告黃昭輝,作為配合其等以市面較少流通規格之產品綁標、借標圍標等之代價,而證人蔡兆峰、郭福興、黃仁昌確有交付賄款予證人王嗣璽甚明。 ㈥再者,證人黃仁昌於原審審理時復具結證稱:「(在還沒有講說要給公所公關費用之前,跟你給了這筆公關費用之後,投標過程哪些不一樣?)我覺得王嗣璽還沒有來跟我們講之前,剛開始在做的時候有時候所送的產品規格常常會被退件,或是產品在開標的時候會有爭議,最後都沒有得標,交付賄款之後比較少發生這樣的事情,沒有像之前那麼嚴重」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56 頁)。證人蔡兆峰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在你們交付賄款給黃昭輝之後,對於你們參與投標有何影響?)我有聽郭福興、黃仁昌講說,在審查過程中有比較放鬆」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43 頁)。證人郭福興、黃仁昌均是長期參與小港區公所回饋金採購案之參標廠商,其等對於公所承辦人員招標審標過程、驗收之寬嚴,有無蓄意刁難等均極度敏感,如蔡兆峰、黃仁昌、郭福興等人交予王嗣璽之賄款被王嗣璽侵吞,而未交付予被告黃昭輝,則郭福興、黃仁昌焉有公所招標審標較以前寬鬆,其等投標較順之感覺,是王嗣璽確有交付賄款予被告黃昭輝,洵可認定。 ㈦證人王嗣璽與被告黃昭輝為交情不錯之好友,並無任何恩怨,且黃昭輝可從秘書室中廠商所送日用品即知係蔡兆峰旗下之貨源,已如上述,而王嗣璽仍持續以蔡兆峰之上開公司參與投標,並向蔡兆峰取貨,蔡兆峰綁標、圍標順利與否牽涉其利益甚大,衡諸常情,王嗣璽應無甘冒投標不順而為蔡兆峰等人發覺之風險,而將該等賄款私自侵占而未交予被告黃昭輝之可能。另證人王嗣璽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拿錢給黃昭輝時,有無要求他要做什麼事情?)沒有」云云,惟王嗣璽於檢察官偵查中已證述:我有將蔡兆峰欲以決標金額之百分之1 至百分之3 ,作為請被告黃昭輝幫忙之賄款之事告知被告黃昭輝,且依交付上開賄款時曾說是鈺澄公司乙節,已如上述,則被告黃昭輝焉有不知該等款項之來源及用意?是證人王嗣璽前揭於原審審理時該部分之證述,尚難作為被告黃昭輝有利之認定。 ㈧蔡兆峰、黃仁昌、王嗣璽、郭福興等人商議後,推由王嗣璽與被告黃昭輝洽商交付賄款事宜,其後達成由蔡兆峰、黃仁昌、郭福興所得標案金額提撥百分之1 至百分之3 之金額作為賄款之期約,並由王嗣璽交付賄款給被告黃昭輝等情,業如上述。至於交付賄款之次數及金額,證人王嗣璽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在94年度7 、8 月開始交錢給黃昭輝,大概都是在7 、8 月跟年底,蔡兆峰交給我的總共4 次,他是否有另外給黃昭輝,我不清楚。第1 次在94年7 、8 月,約15、6 萬,哪幾個里我忘了,他都拿牛皮紙袋,是信封比較大的那種,他說這個是昭輝的,錢就放在牛皮紙袋,另外他有1 張紙,上面有寫什麼里多少錢,用橡皮筋跟錢綁在一起,放在牛皮紙袋裡面」、「第2 次給黃昭輝應該是11、12萬左右,我記得有超過10萬,時間大約在94年11、12月,不然就是在95年初」、「第3次 給黃昭輝也是在95年7 、8 、9 月,約12萬元左右」、「第4 次是在95年年底左右,拿10萬元左右」等語(見偵卷一第424 至425 頁);於原審審理時仍具結證稱:「(是否在94年95年中秋節、農曆過年期間交了4 次共計約50萬的款項給黃昭輝?)我在市調處有說4 次」、「(你是在哪個地方交款項給黃昭輝?)黃昭輝家裡」、「(你在調查局說第1次 約15、6 萬,第二次大概11、12、第三次是12萬元,第4 次是10萬,是否屬實?)當時有拿一些資料給我看,應該就是這些數字」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75 頁至276 頁、第280 頁背面、第282 頁)。證人黃仁昌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94、95年分別有2 次由你、蔡兆峰、王嗣璽、郭福興,你們提供約10萬元上下的金額交給王嗣璽轉交給黃昭輝,是否正確?)是」等語。而證人蔡兆峰於原審審理時則具結證稱:「(94、95年中秋節、農曆過年期間,你是否總共4 次交付賄款給黃昭輝?)沒有,94年間4 、5 月或是6 、7 月的時候,王嗣璽去我們公司,要求我、郭福興、黃仁昌有標到的案能提撥百分之1-3 的費用來作為給黃昭輝跟公所的公關費用,我沒有直接拿給黃昭輝」、「(你是否還記得這4 次分別交了多少錢給王嗣璽轉交給黃昭輝?)我只記得有一次大約是10幾萬,調查局都是以2 年乘以2 推算,算起來總共大約48萬」、「(你的意思是你一次交了10幾萬交給王嗣璽,這10幾萬是累積好幾個標案的費用嗎?)是」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43 至145 頁)。關於交付賄款予被告黃昭輝之次數及金額,證人蔡兆峰、黃仁昌、王嗣璽上開所述情節雖不相同,然該賄款係由蔡兆峰交予王嗣璽,再由王嗣璽交付給被告黃昭輝乙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是基於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之證據法則,王嗣璽交付賄款予被告黃昭輝之次數及數額,應依證人蔡兆峰於原審之上開證述內容「…94年間4 、5 月或是6 、7 月的時候,…我只記得有一次大約是10幾萬」,爰認定王嗣璽交付賄款予被告黃昭輝之時間為「94年間4 至7 月間某日」,次數為「1 次」,金額則為「10萬元」(依最有利於被告黃昭輝之認定),較與事實及常情相符。 ㈨證人李燕峰於本院更㈠審審理時證稱:我於94年9 月8 日有參與94082 號標案,該標案審標、決標的流程,是先看得標廠商的資格,如果沒有問題,我就會往上送給主任黃昭輝,再送監標人員(政風、會計),決標的主持人會宣布決標、或是流標。該標案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只能就書面去審核。當天我有看到琮盛公與鈺澄公司的標單,但我沒有注意到該兩家公司的電話都記載同一支電話,這是我的疏失。至於另外一家佳貝公司不符合投標資格,是何人所發現,因時間太久,我已經沒有印象。我審核完畢之後,就把該案交給黃昭輝,當時黃昭輝是否有就投標資料進行翻閱,我並不清楚等語(見本院更㈠卷二第32至33頁)。證人曾秀琴於本院更㈠審審理時證稱:我於96年5 月31日有參與96034 標案,當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紀錄上面所記載之人員都有在場,時間一到就由主持人宣布開標,先看投標廠商是否有符合資格,由剪標的人員剪開資料,我是承辦人員,我先審核投標的廠商的資格是否符合公告的規定,再由主持人宣布下一個步驟的進行。印象中,我們把資格證件剪開之後,按照手邊的招標的文件核對是否有檢附相關資料,我審標的結果,4 家廠商均符合資格。審標之後,我將資料交給當時的主管黃昭輝。當時黃昭輝是否有翻閱投標廠商檢附的文件,我並不清楚。當天我並未發現該標案的投標廠商,3 家公司不飽和油檢核資料的編號相同,因為我們只會看廠商所提供的樣品跟檢驗報告的品項是否相同,並不會去看檢驗報告的編號。在場監標人員對於該標案並未表示任何意見等語(見本院更㈠卷二第34至35頁)。證人李燕峰、曾秀琴均僅係就渠等所承辦之標案開標、決標過程作一說明,渠等對於被告黃昭輝當時是否有翻閱投標廠商檢附的文件乙節,均表示不清楚。職是,證人李燕峰、曾秀琴上開證述情節,尚不足據為對被告黃昭輝有利之認定。 ㈨綜上所述,被告黃昭輝與同案被告蔡兆峰、黃仁昌、郭福興於期約賄賂後,並收受由王嗣璽所交付10萬元之賄款,因而於審標時發現上開應不予開標或決標情事,而違背該項職務,仍予開標、決標,該賄款與被告黃昭輝之違背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甚明,事證明確,被告黃昭輝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黃昭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業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按「褫奪公權、沒收等從刑,因附屬於主刑,自應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宣告之。原判決於新刑法施行後之96年11月22日判決,卻於理由內就褫奪公權部分另為新舊法規定之比較,所持見解,併有可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27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行為時間雖在刑法修正前,然係於刑法修正後始為判決,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就褫奪公權之從刑,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逕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宣告之。 ㈢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行為時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三、被告黃昭輝擔任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視導兼秘書室主任,負責督導該區公所秘書室業務,及辦理該區公所全部採購、發包、驗收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於附表一編號5 、18以外所示各回饋金採購案招標時負責審標職務,應遵守於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於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時,開標前發現者,應依法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者,應不予決標之規定,詎其因與蔡兆峰等人期約、收受賄賂後,竟應為上開職務而不為,核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黃昭輝期約之階段行為,應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書雖未直接敘明被告黃昭輝係於執行審標職務時,違反上開審標之規定,仍予開標、決標,惟起訴書既已敘及被告黃昭輝已知蔡兆峰等圍標集團,配合其等指定規格產品而審標通過,顯已就上開審標時之違反審標規定部分納為起訴範圍,法院自應依法審究,附此敘明。 四、原審據以論處被告黃昭輝此部分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黃昭輝僅於94年4 至7 月間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236 號住處,收受由王嗣璽所交付之賄款10萬元。原判決認被告黃昭輝基於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接續於94年7 、8 月間某日、11月間某日,95年7 至9 月間某日、95年年底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236 號住處,分別收受由王嗣璽交付之賄款15、16萬元(依有利之15萬元計算),11、12萬元(依有利之11萬元計算),12萬元,10萬元,共計48萬元,事實之認定尚有違誤。被告黃昭輝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前揭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 五、審酌被告黃昭輝從事公務,負責辦理採購業務多年,當知善用職權,採購優質用品,嘉惠民眾,明知採購用品為市面較少流通之產品規格,少數特定廠商企圖壟斷該公所之回饋金採購案,竟不知誠實清廉,謹慎勤勉,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破壞政府採購之公平、公正情節非輕,公務員之清廉形象並遭重創,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及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所收取賄賂之數額等一切情狀,爰量處有期徒刑10年6 月,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諭知褫奪公權5 年。被告黃昭輝收受賄賂所得財物10萬元,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予以追繳沒收,並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貳、被告謝寶仁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謝寶仁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到職前,會計主任及政風主任都沒有發現綁標情形,伊不可能知道有圍標及綁標情形,亦無利用職務要求廠商致贈小家電;又伊僅在場監標,並非審標,無審查產品規格權限,伊係依法行事,而去酒店宴會係利用下班時間,且是互相輪流請客,與公務無關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謝寶仁自93年11月1 日起至96年9 月30日止,擔任高雄市小港區公所政風室主任,負責機關內政風預防查處與宣導業務,及長官交查交辦事項,並於招標採購時擔任開標時之監標工作,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於附表一編號2 、3 、7 ,附表二編號1 、10、27、28、29以外所示各回饋金採購案招標時,負責監標作業,分別由各該附表一、二所示得標廠商標得該等採購案之事實,為被告謝寶仁所是認,復有上開回饋金採購案卷扣案可憑,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謝寶仁對其於95年6 、7 月間某日,與蔡兆峰、王嗣璽、郭福興前往高雄市○○路微風廣場有女侍陪侍之酒店飲宴,共花費7,000 餘元;於95年年底某日,又與蔡兆峰、王嗣璽、郭福興前往高雄市○○路喜相逢有女侍陪侍之酒店飲宴,共花費9,000 餘元等事實,均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兆峰、王嗣璽、郭福興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被告謝寶仁出入不當場所錄影光碟2 片附卷可佐。是上開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謝寶仁明知蔡兆峰、郭福興、黃仁昌、王嗣璽、蔡長穎等人係參加小港區公所之圍標集團,並曾多次與同案被告郭福興、王嗣璽前往有女侍陪侍之KTV 喝花酒等事實,業據被告謝寶仁於調詢時供稱:「蔡兆峰、郭福興、黃仁昌、王嗣璽、蔡長穎等人都是前述回饋金標案參與競標的廠商,其中郭福興擔任整個圍標集團的操盤手,其他蔡兆峰、黃仁昌、王嗣璽、蔡長穎等4 人都是圍標集團成員」、「(據郭福興、王嗣璽於96年9 月18日及9 月28日在本處製作調查筆錄供稱,你曾多次與他們一起外出去有女侍陪侍的小吃部或KTV 喝花酒是否實在?)有的,我跟他們在有女侍陪侍的小吃部或KTV 喝花酒共4 次」等語屬實(見偵二卷第15頁)。復經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嗣璽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謝寶仁知道伊與郭福興、蔡兆峰、黃仁昌、魏國章的關係,95年6 月間有與被告謝寶仁前往有女侍陪侍的高雄市○○路微風廣場酒店,同年間冬天也有在高雄市○○路喜相逢酒店招待被告謝寶仁,約花費9000元。被告謝寶仁常說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又再查了,叫我們要小心點,在2 年間有4 次,在政風室主任辦公室說政風室有人在查我們,說完的1 、2 星期,就會找我們出去喝酒,伊聽聞被告謝寶仁說法後,會擔心謝寶仁會協助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查辦,也因為這樣原因,所以就會設法招待他,希望他能夠不會找麻煩,不要向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揭發既定的圍標計畫,伊請謝寶仁這幾次飲宴目的大約是希望作為他日後不查辦的代價等語綦詳(見原審卷252 至258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郭福興亦於調詢時證稱:被告謝寶仁經常以他知道哪裡有好的酒店,向我暗示邀我去飲酒,在95年6 、7 月間,我與王嗣璽、謝寶仁到高雄市○○路「微風廣場KTV 唱歌」,花費約7,000 元,由王嗣璽刷卡付費,事後我與王嗣璽均分。95年12月間某日,謝寶仁打電話邀約我前往高雄市○○路、大同路口某有女侍陪侍之KTV 宴飲,我提前離開等語(見偵卷一第350 頁、偵卷二第345 頁);復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與王嗣璽、謝寶仁於95年6 月間有去高雄市○○路微風酒店,亦有去六合路喜相逢酒店,謝寶仁確曾多次說政風處有人在調查一些事情,也說過知道在何處有好的酒店,會暗示伊要去,伊在調查站曾說過謝寶仁會刁難標案,可能是他在恐嚇我,提醒我們要請他喝酒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59 至263 頁)。足見被告謝寶仁確有以向王嗣璽、郭福興告知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欲調查渠等圍標為由,要求王嗣璽、郭福興招待其至酒店之不正當場所飲宴,洵堪認定。 ㈣本件係由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追查發現,並非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有所調查而查獲,且該政風處依法並無刑事調查權,且亦無證據足資證明95年間,該政風處已開始調查蔡兆峰集團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圍標該小港區公所之回饋金採購案,及蔡兆峰集團行賄同案被告黃昭輝之任何作為,足見被告謝寶仁係利用其辦理小港區公所回饋金採購案監標職權之機會,明知王嗣璽、郭福興該公所回饋金採購案之圍標集團,為謀取接受招待前往酒店之不正當場所飲宴之不法利益,乃假借高雄市政府政風處要調查該圍標集團為由,向渠等要求招待其飲宴,郭福興、王嗣璽因而陷於錯誤,為求免遭被告謝寶仁之移送法辦或擺平該政風處之調查,乃於95年6 、7 月間、同年12月間,分別招待其至高雄市○○路微風酒店、六合路喜相逢酒店飲宴至明。被告謝寶仁空言否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佯以高雄市政府政風處調查,而要求郭福興、王嗣璽招待喝花酒云云,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㈤被告謝寶仁於94年12月間某日,因高雄市三民區公所政風室主任尤原騰退休,與郭福興、蔡兆峰、王嗣璽等人,在高雄市○○路上有女陪侍的「大樓KTV 」歡送尤主任,之後又續攤去同為有女侍陪侍之高雄市苓雅區「金蒂大舞廳」唱歌之事實,業據其於調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蔡兆峰、郭福興、王嗣璽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相符。而當日確係因證人尤原騰退休所安排之飲宴,此亦經證人尤原騰於調詢時證述屬實(見偵卷二第32、33頁)。足見,被告謝寶仁與郭福興、蔡兆峰、王嗣璽此次「大樓KTV 」、「金蒂大舞廳」之不當飲宴,尚非被告謝寶仁假借其監標職權或佯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查案所為,被告謝寶仁與郭福興、蔡兆峰、王嗣璽之此次飲宴應係私人情誼之不當行為,而與其職務或詐術無關,應堪認定。 ㈥再檢調單位於被告謝寶仁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街104 號10樓住處,固扣得:美式咖啡機1 台、西華悶燒鍋1 台、三件廣口單柄鍋1 個、大家源電烤箱1 台、卡莉娜立可開泡茶壺1 組等物。惟被告謝寶仁已堅決否認該等扣案物品係證人王嗣璽所贈送之物品,而上開物品除大家源電烤箱1 台與王嗣璽所購買之型號相同外,其餘並非王嗣璽所贈送之物品乙節,亦據證人王嗣璽於調詢時證述在卷(見偵卷二第28頁背面)。參以該大家源電烤箱1 台係市面普遍流通之家電用品,且單價僅325 元,有王嗣璽所提供之出貨單影本1 紙附卷可憑(見偵卷二第31頁),顯非有何特殊之處,則該大家源電烤箱1 台係由被告謝寶仁或其家人、親友自行購買或贈送,尚非毫無可能,亦難逕認該大家源電烤箱1 台即為被告謝寶仁假借辦理政風講座而要求王嗣璽贈送之物品。此外,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被告謝寶仁有何此部分之犯行,是其此部分犯行自屬不能證明。 ㈦被告謝寶仁對於知悉法務部高雄市調查處為調查本件採購弊案,於96年4 月間發函高雄市小港區公所調取本件之75件採購招標相關資料乙節,為被告謝寶仁於調詢時供明在卷(見偵卷二第16頁背面)。而被告謝寶仁將此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檢調偵辦消息,在其政風室主任辦公室洩漏予郭福興之事實,業據證人郭福興於調詢時證稱:大約96年初某日(詳細日期已忘記),伊前往小港區公所領取標單,在該所內遇到謝寶仁,謝寶仁就叫伊進其辦公室,向伊表示市調處已經在調有關75件招標案調查。伊回到鈺澄公司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段64巷2 號之辦公處所,有將此事當面告知蔡兆峰、王嗣璽、黃仁昌及魏國章等語(見偵卷一第350 頁);其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謝寶仁確有在其辦公室說過市調處在調查之事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61 頁)。又證人郭福興於96年4 、5 月間,在鈺澄公司之上開辦公處所,確有告知蔡兆峰、王嗣璽上開法務部調查局調取本件採購案之招標資料實施調查之消息等情,亦據證人蔡兆峰、王嗣璽於調訊時證述在卷(見偵卷一第421 頁背面、第480 頁)。是被告謝寶仁於96年4 月間得知高雄市調處著手調查本件採購案後,即於辦公室內將高雄市調處調查之事告知郭福興乙情,堪以認定。另被告謝寶仁係於95年6 、7 月間某日,與蔡兆峰、王嗣璽、郭福興前往高雄市○○路微風廣場有女侍陪侍之酒店飲宴;於95年12月某日,又與蔡兆峰、王嗣璽、郭福興前往高雄市○○路喜相逢有女侍陪侍之酒店飲宴等情,亦經本院依被告謝寶仁之供述及證人蔡兆峰、王嗣璽、郭福興之證述而認定在案,亦如上述。足認被告謝寶仁與蔡兆峰、王嗣璽、郭福興前往酒店飲宴之時間,均係在95年間,且係在被告謝寶仁96年4 月間得知高雄市調處著手調查本件採購案之前,則最高法院發回意旨謂:「依謝寶仁、王嗣璽、郭福興上開所述,謝寶仁於96年4 月間得知高雄市調處著手調查本件採購案後,即於辦公室內將高雄市調處調查之事告知郭福興,且王嗣璽、郭福興為免謝寶仁協助查辦,乃於同年6 月間招待謝寶仁前往有女陪侍之酒店飲宴。倘若屬實,王嗣璽、郭福興似以謝寶仁不協助調查本件採購案而宴請謝寶仁,其等間能否認係尚未就具體案件達成對價關係,即有研求之餘地」等語(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761號判決書第10頁),關於飲宴時間之認定似有誤會。 ㈧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10分之1 之採購,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監辦人員會同監辦採購,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但監辦人員採書面審核監辦,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前項會同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此經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1 項、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 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第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所稱之違背職務行為,係指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而言。查被告謝寶仁係小港區公所政風主任之身分,其職務僅在負責機關內政風預防查處與宣導業務,及長官交查交辦事項,並於招標採購時擔任開標時之監標工作,其職務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決標條件等採購實質事項之審查(審標),是其對於廠商圍標、規格綁標等事項並無審查職務已明。則被告謝寶仁對於檢察官所指之蔡兆峰圍標集團之圍標、綁標事項,並無應為而不為之違背職務可言,應認被告謝寶仁在本案中並無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收賄罪中所稱違背職務之行為,縱被告詐得上開不法利益,亦難以上開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相繩。惟按刑法第134 條關於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祇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為已足,苟於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一有假借,即應加重其刑,並非須就其權力、機會或方法同時假借,方得予以加重,亦不以其合法執行職務為條件,即公務員之執行職務,縱非合法,苟係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即不能解免加重之責(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49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則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刑法第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但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故公務員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係對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查被告謝寶仁之上開行為,係藉機假借其小港區公所政風室主任,於擔任回饋金採購案監標職務上之機會,而對郭福興、王嗣璽佯以高雄市政府政風處要調查其等圍標犯行,而施以詐術,並使郭福興、王嗣璽陷於錯誤,而由郭福興、王嗣璽交付偕同被告謝寶仁至上開於微風酒店、喜相逢酒店飲宴之不法利益,甚為明灼。 ㈨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謝寶仁身為公務員,竟假借職務之機會,以故意犯詐欺得利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謝寶仁行為時係高雄市小港區公所之政風室主任,負責機關內政風預防查處與宣導業務,及長官交查交辦事項,並於招標採購時擔任開標時之監標工作,自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核被告謝寶仁2 次假借職務之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134 條前段、第339 條第2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以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被告謝寶仁係假借其政風室主任之公務員職務上之機會,以故意犯詐欺得利罪,應依刑法第134 條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公訴意旨認被告謝寶仁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容有誤會,惟其基本之犯罪事實同一,其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被告謝寶仁上開2 次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犯罪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四、至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謝寶仁於大樓KTV 、金蒂大舞廳之不當飲宴部分,及收受小家電之不正利益部分,尚無法證明被告謝寶仁有此部分之犯罪,已如上述,惟檢察官認被告謝寶仁此部分犯行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以被告寶仁罪證明確,因而依刑法第134 條前段(原判決漏列前段)、第339 條第2 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等規定,審酌被告謝寶仁身為機關政風主管,應以身作則,嚴守法紀,竟輕縱自己酒色之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投標廠商之不正利益,前往聲色場所召女作陪飲酒,有辱官箴,情節非輕,犯後尚無悔意之具體表現,及其尚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前案紀錄表可按,犯罪所得利益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因而各量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被告謝寶仁所犯上開2 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減刑條件,應各依法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即各減為有期徒刑7 月。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被告謝寶仁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謝寶仁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而均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叄、被告黃昭輝、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無罪,及被告黃昭輝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蔡兆峰為避免里長提出之獨占產品之規格遭負責審標之被告黃昭輝刁難,進而與黃仁昌、郭福興等人研商決議以每件標案之決標總價2%,並權衡標案利潤後,各提撥部分金額為賄款,集中於每年之農曆、中秋節時,委由王嗣璽將賄款送交被告黃昭輝,以獲取其於審標過程協助過關,於94、95年間,先後交付被告黃昭輝賄款4 次,總計40餘萬元(應扣除上開被告黃昭輝收受賄賂有罪部分【即94年4至7月間某日,被告黃昭輝在其高雄市○○區○○路236 號住處,收受由王嗣璽交付之賄款10萬元部分】)。 ㈡被告黃昭輝於附表二所示之採購案,於收受賄款後,基於意圖為蔡兆峰等特定廠商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明知蔡兆峰、郭福興、黃仁昌、王嗣璽、蔡長穎等人係同為圍標集團,且長期使用鈺澄、琮盛、盈冠、台鹼、家合、松宇利等公司名義圍標並輪流得標,竟仍指示知情之任蘭花、李燕峰、曾秀琴、伍素鳳及不知情之葉三碧等人,與小港區二苓里里長黃隆明等26里里長合謀,於辦理採購時,依照各里指定規格(可另詳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處)刑事案件移送書所列證據7 、8 )之產品,配合審標通過,據以辦理招標,總計小港區公所於94、95、96年間辦理之相關採購案,幾乎俱為蔡兆峰等圍標集團以該等特殊規格產品所壟斷,得標金額總計3,522 萬8,885 元,並獲取1,233 萬110 元之不法利益。黃昭輝又與任蘭花、伍素鳳、李燕峰、曾秀琴均明知渠所承辦如附表三所示之標案產品,係各里里民日常用品,非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竟分別或共同基於行使及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故意(95年7 月1 日以前係基於連續犯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渠等所職掌上呈小港區公所之簽呈及規格明細中,登載如附表三所示僅蔡兆峰等圍標集團成員所有之特別規格商品(包含重量、包裝及成份),致小港區公所之其他會辦人員陷於標案產品規格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錯誤而核章;黃昭輝、任蘭花、伍素鳳、李燕峰及曾秀琴復承前犯意,接續於附表三所示之開標時間,在渠等所職掌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或議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議價及開標程序,使前述集團得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得標,致各標案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小港區公所對招標作業之正確性。 ㈢因認被告黃昭輝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刑法第 216 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82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憑證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亦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26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黃昭輝此部分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涉犯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嫌、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王嗣璽、蔡兆峰、郭福興、黃仁昌、蔡長穎、魏國章等人調詢及偵訊筆錄,被告黃昭輝、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之供述,共同被告黃隆明等26位里長之供述,共同被告葉勉、王清恩、呂仲宴、陳元俊等人之供述,證人劉玉澄、侯淑芬、王榮宗等人之證述,及現金簿、通訊監察譯文、帳冊、招標案卷等證據資料,暨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知悉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係蔡兆峰所屬公司獨有之獨家產品規格,被告等人仍以之作為招標用品,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等語,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黃昭輝堅決否認有何此部分收受賄賂及違背職務犯行,辯稱:我係依法行事,無行使不實公文書犯行等語。訊據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均堅決否認有何圖利犯行,均辯稱:我們係均依法行事,不知有綁標、圍標情事,無圖利及行使不實公文書犯行等語。經查: ㈠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均堅決否認知悉王嗣璽、蔡兆峰、郭福興、黃仁昌、蔡長穎、魏國章等人係以上開鈺澄公司等公司、行號組成圍標集團,及借用其他公司、行號名義參與投標等情事,亦堅決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等情事,而王嗣璽、蔡兆峰、郭福興、黃仁昌、蔡長穎、魏國章等人於案發後,亦均未指證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等小港區公所承辦人與其等有何不法往來及私人情誼,亦無曾向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說明彼等間存在合作、圍標、借標關係,暨上開產品規格為彼等綁標之獨家供應產品等證述,此有其等歷次調查局訊問、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判筆錄可稽。又被告黃昭輝及同案被告黃隆明等26人亦無關於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等人明知蔡兆峰等人係圍標、綁標集團之供述,或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係與其等有何共同違背職務、圖利蔡兆峰圍標集團之供述。檢察官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於何時、何地、如何得知其等知悉蔡兆峰等係圍標集團,以綁標、借標方式參與該公所之上開回饋金採購案等事實。參以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均係該公所回饋金採購案之基層承辦人員,蔡兆峰等人既已向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之長官黃昭輝行賄(已詳述如前),且取得黃昭輝之配合,以獲致順利標取上開回饋金採購案之成果,則其等何須將上開違法情由告知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而徒增機密外洩,而遭被人檢舉、偵辦之危機。職是,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等人均辯稱不知蔡兆峰等係圍標集團等語,洵非虛佞,而堪採信。公訴人泛言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等知情云云,卻認同屬該公所基層承辦人,且承辦附表一編號8 、9 (均為95103 案),附表二編號33、34(均為95110 案)、35、36、39、40(左2 案為95109 案)之葉三碧為不知情之人,尚非有據。 ㈡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咨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2 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1 家廠商議價;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10分之1 者,除第22條第1 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第18條第4 項、第4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機關擬採購之物品具有獨家製造或供應,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依其擬採購物品之特性,顯無其他廠商可得競爭,是機關採購該項物品時,應無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所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之適用,應屬當然解釋。公訴意旨既認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為蔡兆峰圍標集團所獨有之獨家產品規格,顯已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所示之得採限制性招標條件,則被告黃昭輝、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如依該項規定採行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可言(公訴意旨並非起訴被告黃昭輝、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等人係明知不符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而違反採行限制性招標之規定,即非法院所得審酌事項)。是公訴意旨認被告黃昭輝、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上開採購案有違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尚非有據。顯見被告黃昭輝、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就附表三所示各項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簽准採用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既無違反同法第26條不得限制競爭規定,即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違背法令」有間,自難據此認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有何圖利之犯行。 ㈢被告李燕峰就其所辦理94082 號標案(即附表一編號3 ),其中參標廠商琮盛公司、鈺澄公司標單所填公司電話均為00-0000000,此有標單2 份附於該採購標案卷內可稽。雖該電話之記載明顯可見,以被告李燕峰具有多年審標經驗,且又能發現另一參標之佳貝有限公司為不合格之審標情狀,衡情應係容易發現之缺點,而得以發現該琮盛、鈺澄公司2 家投標廠商具有重大異常關聯。惟被告李燕峰不知蔡兆峰等人係以上開琮盛、鈺澄等公司組成圍標集團,並借用其他廠商名義參與投標乙節,已如上述,其應無故意違法審標而圖利蔡兆峰集團之必要,且被告李燕峰僅為基層之承辦人員,與直屬長官之被告黃昭輝共同擔任審標工作,而被告黃昭輝既已因受賄而蓄意掩護,配合蔡兆峰集團得標,則被告李燕峰於審標時得審查之空間顯然受限,其是否於承辦招標事務繁忙,及被告黃昭輝之掣肘下,一時疏忽而未發現上開瑕疵,亦非毫無可能。是被告李燕峰所辯其係一時疏忽,而未發現該項瑕疵,尚非無據。再被告李燕峰既不知上開琮盛等公司、行號之關係,則其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採購案審標時,亦無違反審標所應遵守法令,而故予違反之違背法令,自無圖利罪可言。 ㈣被告曾秀琴就其所辦理之96034 號標案(即附表一編號17),其中參標廠商鈺澄公司、富川糧食行、湘珍行公司等3家 公司,所檢附之正統不飽和葵花油檢驗報告編號均為00000000000 號;被告伍素鳳就其所辦理之96036 標案(即附表一編號18),其中參標廠商鈺澄公司、富川糧食行、旻岑公司等3 家公司,所檢附之正統不飽和葵花油檢驗報告編號均為00000000000 號、香皂檢驗報告號碼均為00000000000 號、橄欖葵花油檢驗號碼均為00000000000 號、正統芥花油檢驗報告號碼均為00000000000 號等情,有各該檢驗報告及投標文件附於各該採購標案卷內可稽,固可見該等廠商間具有重大異常關聯事項。惟被告曾秀琴、伍素鳳均不知蔡兆峰等人係以上開琮盛、鈺澄等公司組成圍標集團,並借用其他廠商名義參與投標乙節,已如上述,其等應無故意違法審標而圖利蔡兆峰集團之必要。且被告曾秀琴僅為基層之承辦人員,與直屬長官之被告黃昭輝共同擔任審標工作,而被告黃昭輝既已因受賄而蓄意掩護、配合蔡兆峰集團得標,則被告曾秀琴於審標時得審查之空間顯然受限,被告曾秀琴是否於承辦招標事務繁忙,及被告黃昭輝之掣肘下,一時疏忽而未發現上開瑕疵,亦非毫無可能,是被告曾秀琴所辯,其僅核對樣品是否符合品名,及近期內有無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檢驗,而一時疏忽未核對檢驗報告編號等語,尚非虛佞。被告伍素鳳於調詢時固坦承於審標時已發現上開瑕疵,而未認不符投標資格之情。惟被告伍素鳳係於96年2 月1 日始接辦該公所回饋金採購案,關於公訴意旨所指本件附表三之採購弊案,被告伍素鳳僅於96年6 月4 日辦理1 件,其是否熟悉採購法令及審標規定,已非無疑,是其於調詢時所供:但是鈺澄公司可以向糧行買米,用糧行的檢驗報告參加投標,而賣米的糧行也沒有規定不能參加投標,所以雖然我發現這個疑問,我也沒辦法就說資格不符等語,顯屬對於法令之錯誤認知甚明。佐以被告伍素鳳與蔡兆峰集團並無不法交誼及接受不法之利益,且無該集團圍標、借標之認識,在如此明顯瑕疵之情形下,竟仍予以開標、決標,其出於錯誤認知法令較有可能,否則其焉敢如此明顯違法而無懼事後檢調單位之偵辦,是被告伍素鳳、曾秀琴、任蘭花既均不知上開琮盛等公司、行號之關係,則其等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採購案審標時,顯均無違反審標所應遵守法令,而故予違反之違背法令,自均無觸犯圖利罪可言。 ㈤檢察官之補充理由書認被告黃昭輝、任蘭花、伍素鳳、李燕峰及曾秀琴,均明知渠等所承辦如附表三所示之標案產品,係各里里民日常用品,非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竟分別或共同基於行使及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故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渠等所職掌上呈小港區公所之簽呈及規格明細中,登載如附表三所示僅蔡兆峰等圍標集團成員所有之特別規格商品(包含重量、包裝及成份),致小港區公所之其他會辦人員陷於標案產品規格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錯誤而核章;黃昭輝、任蘭花、伍素鳳、李燕峰及曾秀琴復承前犯意,接續於附表三所示之開標時間,在渠等所職掌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或議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議價及開標程序,使前述集團得順利以預算底價或接近預算底價之金額得標,致各標案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小港區公所對招標作業之正確性等情。惟按,刑法第213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如僅係辦理公文不當,而其所登載之基礎事項並非不實時,雖應負行政上責任,尚難遽論以該條之罪。且該罪之成立,除客觀上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有為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外,其在主觀上須明知為不實。所謂明知,係指直接之故意;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以該條之罪;再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作為犯,必該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並積極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以積極作為之方式實行犯罪,始得成立。若僅明知其為職務上應登載之事項而故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因其並無登載之行為,除視其情形或成立其他罪名外,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別。又同法第216 條之行使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行為人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為成立要件。公務員就所擬之公文為呈判或會簽,乃其職務上之層轉行為,並非自己持用該文書對於內容有何主張,尚與行使有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第1178號、97年度台上字第371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如附表三所示各採購案之簽呈、規格明細表、開標紀錄,固分別為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職務上所製作之公文書,惟起訴書既已認定上開採購案之日常用品均係蔡兆峰集團獨有之獨家產品規格,則被告李燕峰、任蘭花、曾秀琴於簽呈中敘明該擬採購物品係獨家製造或供應,採限制性招標等語,即無不實可言(被告伍素鳳於96036 號案中並無此類簽呈)。 ⒉而如附表三所示之採購規格產品屬獨占商品乙節,亦據證人侯淑芬及同案被告蔡兆峰等人於調詢時供明在卷(實則僅為非製造商普遍製造之商品,於市面較少流通而已,尚非其他廠商進入製造難度甚高之獨家製造或供應之商品),則上開規格之產品顯然極少在市面流通無訛。是被告李燕峰、任蘭花、曾秀琴縱使在市面訪查,顯亦難查得與該等規格商品相同或同等之商品,則被告李燕峰、任蘭花、曾秀琴於簽呈上為獨家製造或供應商品之記載,尚難遽認有何不實情事。 ⒊又本件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李燕峰、任蘭花、曾秀琴與同案被告之廠商間有何不法交往或其他不法利益之收受,被告黃昭輝已接受同案被告蔡兆峰等人之賄款,彼等亦無可能將該等規格之商品為綁標商品之事告知李燕峰、任蘭花、曾秀琴甚明。則被告李燕峰、任蘭花、曾秀琴即無明知為不實事項登在於其等職務上所掌簽呈情事。而上開商品之規格明細表,係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根據各里所提出之產品規格而為謄寫或製作,此有上開各開採購案卷可憑,其內容尚非虛構,自無登載不實可言。 ⒋再上開採購案之開標紀錄,係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就開標日實際進行開標之過程所為之紀錄,其比價、議價之過程縱係圍標行為下之結果,惟此係該圍標之人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知情之公務員涉犯貪瀆罪嫌之問題,該開標過程中之比價、議價均係當日真實之比價、議價,縱使公務員明知圍標而未予記載,亦僅屬故意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尚難遽謂係屬形式比價、議價而為不實之事項,而認記載該比價、議價之開標紀錄為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甚明。而上開簽呈、規格明細表、開標紀錄均非被告黃昭輝所為之記載,其自無登載不實公文書可言。被告黃昭輝、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既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行為,自均無從認有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 ㈥被告黃昭輝辦理之如附表二所示各回饋金採購案(編號43為曾秀琴承辦)均屬未達公告金額(100 萬元)之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除有同法第22條第1 項各款情形外,僅應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申言之,上開各採購案僅須以限制性招標或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無須公開招標。又機關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採用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如第1 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 條定有明文。卷查附表二所示各採購案,均採取上開2 種方式辦理招標,而參標廠商均未達3 家,此有上開採購案卷可憑。被告黃昭輝於辦理附表二所示採購案審標時,並未發現有何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情事,而該等參與投標之華甘、台原、西河精品、業鴻興業、銘升等公司、行號,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係由同案被告蔡兆峰等人借用名義陪標,並為被告黃昭輝所明知之事實,顯難認其此部分有何違背審標職務之行為。另檢察官並未具體指明被告黃昭輝辦理附表二所示各項採購案時,有何應為而不為之違背職務行為,法院自無從就未經起訴之其他行為而為審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黃昭輝於附表二所示之各項採購案中之違背職務行為,此部分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 ㈦另關於被告黃昭輝收受賄賂部分,僅能證明被告黃昭輝於94年4 至7 月間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236 號住處,收受由王嗣璽所交付之賄款10萬元,已如上述,其餘被訴收受賄賂部分,尚無積極證據加以證明。 二、綜上所述,檢察官認被告黃昭輝、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證據法則,即難據以為不利於被告黃昭輝、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之認定。此外,本院依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黃昭輝、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確有檢察官所起訴之此部分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黃昭輝、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此部分之犯罪。 三、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犯罪,亦不能證明被告黃昭輝關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及附表二編號33以後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之犯罪,而均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黃昭輝被訴95年6 月30日以前及附表二編號32以前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既屬不能證明犯罪,本應為被告黃昭輝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黃昭輝前開有罪部分,係屬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未詳為推求,遽認被告黃昭輝於95年7 至9 月間某日、95年年底某日,分別收受由王嗣璽交付之賄款12萬元、10萬元,而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有罪之判決,即有未合。被告黃昭輝上訴意旨否認此部分犯罪,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並就被告黃昭輝被訴95年7 月1 日至12月31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肆、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蔡兆峰、郭福興行賄黃昭輝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及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蔡兆峰、郭福興迭於調詢、偵查、原審、本院上訴審及本院更㈠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嗣璽、蔡長穎於調詢、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復有證人王嗣璽繪製黃昭輝家中1 樓客廳擺置圖1 份、蔡兆峰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魏國章、黃仁昌、蔡長穎、郭福興、王嗣璽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王嗣璽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郭福興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憑;並有上開回饋金採購案卷可資佐證。綜上所述,被告蔡兆峰、郭福興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既有前揭證據可佐,核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此部分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所犯交付賄賂罪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犯罪時間在95年7 月1 日以前部分)之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㈠被告2 人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業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 人。㈡關於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惟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比較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2 人。 ㈢關於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修法意旨乃為強調個人責任,及犯罪係處罰行為,而非處罰行為人之思想或惡性,即重視客觀之犯罪行為,故有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以別於舊法時代將「實施」二字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之概念在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對於共同正犯之規定較為限縮,自以適用修正後刑法對於被告2 人較為有利。 ㈣修正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被告2 人多次合意圍標之犯行,依修正前刑法應認係連續犯,依修正後刑法則為數行為,應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刑法非較有利於被告2 人,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2 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較為有利(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㈤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對被告2 人較為有利。 ㈥按「褫奪公權、沒收等從刑,因附屬於主刑,自應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宣告之。原判決於新刑法施行後之96年11月22日判決,卻於理由內就褫奪公權部分另為新舊法規定之比較,所持見解,併有可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27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2 人行為時間雖在刑法修正前,然係於刑法修正後始為判決,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就褫奪公權之從刑,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逕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宣告之。 ㈦按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㈧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2 人行為時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2 人,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三、查被告蔡兆峰、郭福興均並非公務員,不具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人員之身分,其等對於高雄市政府小港區公所秘書室主任黃昭輝,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核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對於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被告蔡兆峰、郭福興向黃昭輝行求、期約賄賂之行為,均為交付賄賂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被告蔡兆峰於附表三採購案之圍標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合意圍標罪;被告郭福興於附表三所示關於對里長黃隆明、楊惠林、吳順安、謝進發、尤三旺部分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合意圍標罪。被告蔡兆峰、郭福興就行賄部分,與黃仁昌、王嗣璽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蔡兆峰就附表三之合意圍標罪部分,被告郭福興就其等所犯上開合意圍標罪部分,分別與蔡兆峰、魏國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蔡兆峰、郭福興關於附表三所示95年7 月1 日以前之多次合意圍標行為,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時間密接,手段相同,所犯又係觸犯同一罪名之罪,此部分屬連續犯,應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至其等於95年7 月1 日以後之合意圍標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屬數罪。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所犯上開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連續合意圍標罪、多次合意圍標罪,均應予以分論併罰。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於檢察官偵查、原審、本院上訴審及本院更㈠審審理時,均自白交付賄賂犯行,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原審以被告蔡兆峰、郭福興合意圍標部分罪證明確,因而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等規定,並審酌被告蔡兆峰、郭福興為求參加政府採購案投標,能順利得標,竟以行賄公務員予以護航之方式為之,破壞清廉政風,又與魏國章等人圍標、借標,透過提供市面較少流通規格產品予以綁標,破壞公家機關採購之公平性,渠等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就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所犯合意圍標多罪,各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即被告蔡兆峰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共8 罪,各處有期徒刑7 月,各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共8 罪,各處有期徒刑7 月。被告郭福興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共3 罪,各處有期徒刑7 月,各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妨害投標罪,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7 月)。被告蔡兆峰、郭福興如附表三所示決標日期在96年4 月24日前之合意圍標犯行,經核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自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被告蔡兆峰、郭福興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部分量刑過重,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審據以論處被告蔡兆峰、郭福興交付賄賂部分之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蔡兆峰、郭福興透過王嗣璽,僅於94年4 至7 月間某日,在黃昭輝位於高雄市○○區○○路236 號住處,交付賄款10萬元予黃昭輝乙節,業據本院認定如上。原判決認被告蔡兆峰、郭福興透過王嗣璽,接續於94年7 、8 月間某日、11月間某日,95年7 至9 月間某日、95年年底某日,在黃昭輝位於高雄市○○區○○路236 號住處,分別交付賄款15、16萬元(依有利之15萬元計算),11、12萬元(依有利之11萬元計算),12萬元,10萬元,共計48萬元予黃昭輝,事實之認定尚有違誤。被告蔡兆峰、郭福興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無理由(本院量處被告蔡兆峰、郭福興行賄罪之刑度雖較原審所量處之刑度為輕,惟原審認被告蔡兆峰、郭福興行賄之金額為48萬元,本院則認為10萬元,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此部分之罪質已有減輕,自應量處較原審為輕之刑,而不能認被告蔡兆峰、郭福興上訴意旨謂原審量刑過重為有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前揭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蔡兆峰、郭福興交付賄賂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撤銷改判。 六、審酌被告蔡兆峰、郭福興為求參加政府採購案投標,能順利得標,竟以行賄公務員予以護航之方式為之,破壞清廉政風,又與魏國章等人圍標、借標,透過提供市面較少流通規格產品予以綁標,破壞公家機關採購之公平性,渠等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渠等所行賄之金額為10萬元等一切情狀,爰就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所犯交付賄賂罪,各量處有期徒刑8 月,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2 年。又96年6 月15日訂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所犯交付賄賂罪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該條例得予減刑之要件,爰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第14條規定,併減渠等宣告刑及褫奪公權各2 分之1 ,即各減為有期徒刑4 月,褫奪公權1 年,並分別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蔡兆峰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褫奪公權1 年;被告郭福興有期徒刑1 年3 月,褫奪公權1 年。被告蔡兆峰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郭福興前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88年11月21 日 執行完畢,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渠等2 人為求投標順利,短於思慮致觸刑章,犯後迭於調詢、偵查、原審、本院上訴審及本院更㈠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深具悔意,渠等在偵查中均經相當時日之羈押,再歷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蔡兆峰、郭福興上開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宣告緩刑4 年,以啟自新。復審酌被告蔡兆峰、郭福興上開犯罪情節、行賄金額及破壞政府採購公平性所獲取之不當利益等情狀,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蔡兆峰向國庫支付70萬元,被告郭福興向國庫支付35萬元,以資衡平。 伍、被告蔡兆峰、郭福興被訴行賄黃昭輝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兆峰為避免里長提出之獨占產品之規格遭負責審標之黃昭輝刁難,進而與被告郭福興及黃仁昌等人研商決議以每件標案之決標總價2%,並權衡標案利潤後,各提撥部分金額為賄款,集中於每年之農曆、中秋節時,委由王嗣璽將賄款送交黃昭輝,以獲取其於審標過程協助過關,於94、95年間,先後交付黃昭輝賄款4 次,總計40餘萬元(應扣除上開交付賄賂予黃昭輝有罪部分【即94年4 至7 月間某日,黃昭輝在其高雄市○○區○○路236 號住處,收受由王嗣璽交付之賄款10萬元部分】)。因認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對於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云云。 二、經查,被告蔡兆峰、郭福興僅透過王嗣璽,於94年4 至7 月間某日,在黃昭輝位於高雄市○○區○○路236 號住處,交付賄款10萬元予黃昭輝乙節,業詳如上述。被告蔡兆峰、郭福興除此有罪部分以外,其餘被訴交付賄賂予黃昭輝部分,均無積極證據予以證明。 三、被告蔡兆峰、郭福興被訴95年6 月30日以前交付賄賂予黃昭輝部分,既屬不能證明犯罪,本應為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蔡兆峰、郭福興前開交付賄賂予黃昭輝有罪部分,係屬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未詳為推求,遽認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於95年7 至9 月間某日、95年年底某日,分別透過王嗣璽交付賄款12萬元、10萬元予黃昭輝,而為渠等交付賄賂有罪之判決,即有未合。被告蔡兆峰、郭福興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前揭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並就被告蔡兆峰、郭福興被訴95年7 月1 日至12月31日交付賄賂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陸、被告蔡兆峰、郭福興被訴行賄里長,暨被告蔡兆峰、郭福興被訴行賄謝寶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兆峰、郭福興及黃仁昌為將其所屬公司獨有如附表三所示之「PVC 盒裝香皂」、「2.6 公升芥花油」、「台鹼珊瑚鈣牙膏」、「蜂膠牙膏150 公克」、「2.2 公升鐵罐裝多酚健康油」、「潔膚包」等獨家產品規格,作為小港區公所辦理日常用品招標採購案之產品規格。遂推由黃仁昌贈送總值為4500元至6000元或3000元至4500元不等之禮品予黃文裕、洪輝霖、楊金豹、洪得護、陳清崧、蘇正崑、林振明,推由郭福興贈送價值約800 元之茶葉禮品予謝進發、尤三旺、贈送價值約1500元之茶葉禮品予陳清風,作為黃文裕等配合黃仁昌、郭福興所提出上開獨占規格產品,發函予高雄市小港區公所作為附表三回饋金採購案之指定採購商品之代價,而上開黃文裕等里長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各里回饋金採購案中發函予小港區公所,指定上開獨占規格產品作為採購案之採購商品。蔡兆峰、郭福興於圍標小港區公司上開回饋金採購案中,考量該公所政風室主任謝寶仁有監標權責,為免遭舉發查察,乃與王嗣璽共同招待謝寶仁前往大樓KTV 、金蒂大舞廳、九如路微風廣場酒店、六合路喜相逢酒店並致贈烤箱等小家電之不正利益。因認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嫌云云。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此部分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蔡兆峰、郭福興及黃仁昌3 人,推由黃仁昌贈送總值為4500元至6000元或3000元至4500元不等之禮品予里黃文裕、洪輝霖、楊金豹、洪得護、陳清崧、蘇正崑、林振明,推由被告郭福興贈送價值約800 元之茶葉禮品予里長謝進發、尤三旺、贈送價值約1500元之茶葉禮品予陳清風,作為黃文裕等里長配合黃仁昌、郭福興所提出上開獨占規格產品,發函予高雄市小港區公所作為附表三回饋金採購案之指定採購商品之代價,而上開黃文裕等里長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分別發函予小港區公所,使被告蔡兆峰、郭福興順利得標,並有招待謝寶仁宴飲,此業據被告郭福興及黃仁昌坦承送禮等情不諱,並有里長所發之公函可稽等語,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蔡兆峰、郭福興均堅決否認有何行賄黃文裕等里長之犯行,被告蔡兆峰辯稱:我並未送里長禮品等語;被告郭福興辯稱:我去拜訪謝進發、尤三旺、陳清風里長所帶茶業係伴手禮,而且未見到該3 位里長,茶葉留下就離開,無行賄里長等語。又被告蔡兆峰、郭福興對於招待被告謝寶仁前往大樓KTV 、金蒂大舞廳、九如路微風廣場酒店、六合路喜相逢酒店等地不當飲宴等情,雖均供承不諱,惟均辯稱:係謝寶仁主動邀約等語。經查: ㈠同案被告黃隆明、黃俊富、楊木生、楊惠林、甘景勻、梁忠進、許安隆、吳順安、梁長成、洪村南、呂在和、劉義隆、李天生、李高進、簡天祥、簡權治、黃文裕、洪輝霖、楊金豹、洪得護、陳清水、蘇正崑、謝進發、林振明、尤三旺、陳清風等26位里長,被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主管職務圖利、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24 號判決無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駁回上訴確定(下稱本院上開無罪確定判決)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黃隆明等26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黃文裕、洪輝霖、楊金豹、洪得護、陳清水、蘇正崑、林振明、謝進發、尤三旺、陳清風等里長,均不知蔡兆峰集團所提出之附表三所示之規格產品,係屬獨占或市面較少流通之產品,而採購何種規格產品亦非上開里長可完全決定,係由小港區公所決定採購等情,業據本院上開無罪確定判決載述綦詳,是渠等尚無辦理附表三所示採購案之職權。 ㈢尚查無積極證據足認上開里長已收取被告郭福興及黃仁昌所致贈之禮品、茶葉,且價值數千元之禮品亦與同案被告黃文裕等里長發函推薦採購產品之利益不相當,而非黃文裕等里長被訴違背職務之對價,黃文裕等26人已判決無罪確定等情,亦據本院上開無罪確定判決載述綦詳,是被告蔡兆峰、郭福興自不構成此部分行賄犯行。 ㈣被告蔡兆峰、郭福興均否認有何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予上開里長之謀議及行為,自難僅依被告郭福興、同案被告黃仁昌於調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而遽為認定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有此部分行賄犯行。 ㈤同案被告謝寶仁雖為小港區公所政風室主任,並擔任如附表三所示回饋金採購案之監標工作,然因謝寶仁在採購案開標時是擔任監標之工作,其職務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決標條件等採購實質事項之審查(審標),是其對於廠商圍標、規格綁標等實質事項,並無實質審查之權限。則謝寶仁接受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所提供酒店、舞廳等飲宴之不正利益,並未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係該當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詐取不法利益罪等情,業據上述。是被告蔡兆峰、郭福興上揭招待謝寶仁前往酒店、舞廳飲宴之行為,自無成立同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違背職務行賄罪可言。 ㈥至王嗣璽雖曾證稱有致贈謝寶仁烤箱等小家電云云。惟此部分為謝寶仁所堅決否認,而自謝寶仁住處扣得之烤箱等小家電,又無法證明確係王嗣璽所贈送,尚難僅以王嗣璽之片面證述,而遽採為不利於被告蔡兆峰、郭福興之認定。 ㈦再者,本件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有與王嗣璽共謀以贈送小家電之方式賄賂謝寶仁之事實,自亦難認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有參與贈送小家電之賄賂犯行。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認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涉嫌前揭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證據法則,即難據以為不利於被告蔡兆峰、郭福興之認定。此外,本院依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蔡兆峰、郭福興確有檢察官所起訴之此部分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蔡兆峰、郭福興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蔡兆峰、郭福興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因而認被告蔡兆峰、郭福興此部分犯罪無法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被告謝寶仁所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部分,被告蔡兆峰、郭福興分別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均經本院上訴審判決確定,爰均不另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第10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 項、第3 項、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7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第1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孫啟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及被告黃昭輝、蔡兆峰、郭福興、謝寶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李燕峰、任蘭花、伍素鳳、曾秀琴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劉鴻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決標日期│標案案號│秘 書 室│監辦人員│參標廠商│得標廠商│2.2 │80/85 │蜂膠│2.6 公│鹼性│1.35│潔│其他│備 註│ │ │ │(回饋金│承 辦 人│ │(到場代│ │公升│公克PV│牙膏│升芥花│珊瑚│公升│膚│ │ │ │ │ │ ) │ │ │表) │ │鐵罐│C 盒裝│150 │油 │鈣牙│維力│包│ │ │ │ │ │ │ │ │ │ │橄欖│香皂 │公克│ │膏 │清香│ │ │ │ │ │ │ │ │ │ │ │多酚│ │ │ │ │油 │ │ │ │ │ │ │ │ │ │ │ │健康│ │ │ │ │ │ │ │ │ │ │ │ │ │ │ │ │油 │ │ │ │ │ │ │ │ │ ├──┼────┼────┼────┼────┼────┼────┼──┼───┼──┼───┼──┼──┼─┼──┼────┤ │1 │940712 │94047 │⒈黃昭輝│謝寶仁 │⒈琮盛 │琮盛 │ │ │ │ │ │ │ │ │楊惠林(│ │ │ │(南資廠│⒉任蘭花│ │⒉湘珍行│ │ │ │ │ │ │ │ │ │山明里)│ │ │ │) │ │ │⒊家合 │ │ │ │ ˇ │ │ │ │ │ │ │ │ │ │ │ │ │(到場人│ │ │ │ │ │ │ │ │ │ │ │ │ │ │ │ │均不詳)│ │ │ │ │ │ │ │ │ │ │ ├──┼────┼────┼────┼────┼────┼────┼──┼───┼──┼───┼──┼──┼─┼──┼────┤ │2 │940908 │94082 │⒈黃昭輝│李懿英 │⒈琮盛 │琮盛 │ │ │ │ │ │ │ │ │楊金豹(│ │ │ │(大林蒲│⒉李燕峰│ │⒉鈺澄 │ │ │ │ │ │ │ │ │ │海澄里)│ │ │ │灰渣及南│ │ │⒊佳貝 │ │ ˇ │ ˇ │ │ │ │ │ │ │ │ │ │ │資廠) │ │ │(到場人│ │ │ │ │ │ │ │ │ │ │ │ │ │ │ │ │均不詳)│ │ │ │ │ │ │ │ │ │ │ ├──┼────┼────┼────┼────┼────┼────┼──┼───┼──┼───┼──┼──┼─┼──┼────┤ │3 │940908 │94082 │⒈黃昭輝│李懿英 │⒈琮盛 │琮盛 │ │ │ │ │ │ │ │ │蘇正崑(│ │ │ │(大林蒲│⒉李燕峰│ │⒉鈺澄 │ │ │ │ │ │ │ │ │ │海城里)│ │ │ │灰渣及南│ │ │⒊佳貝 │ │ ˇ │ │ │ │ │ │ │ │ │ │ │ │資廠) │ │ │(到場人│ │ │ │ │ │ │ │ │ │ │ │ │ │ │ │ │均不詳)│ │ │ │ │ │ │ │ │ │ │ ├──┼────┼────┼────┼────┼────┼────┼──┼───┼──┼───┼──┼──┼─┼──┼────┤ │4 │941122 │94139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⒈鈺澄 │鈺澄 │ │ │ │ │ │ │ │ │楊惠林(│ │ │ │(南資廠│⒉任蘭花│⒉李懿英│⒉松宇利│ │ │ │ │ │ │ │ │ │山明里)│ │ │ │) │ │ │⒊家合 │ │ │ ˇ │ ˇ │ ˇ │ │ │ˇ│ │ │ │ │ │ │ │ │(到場人│ │ │ │ │ │ │ │ │ │ │ │ │ │ │ │ │均不詳)│ │ │ │ │ │ │ │ │ │ │ ├──┼────┼────┼────┼────┼────┼────┼──┼───┼──┼───┼──┼──┼─┼──┼────┤ │5 │950329 │95040 │任蘭花 │⒈謝寶仁│⒈鈺澄 │鈺澄 │ │ │ │ │ │ │ │ │楊惠林(│ │ │ │(南區焚│ │⒉李懿英│⒉盈冠 │ │ │ │ │ │ │ │ │ │山明里)│ │ │ │化爐) │ │ │⒊北宇勝│ │ │ ˇ │ ˇ │ │ ˇ │ │ │ │ │ │ │ │ │ │ │(到場人│ │ │ │ │ │ │ │ │ │ │ │ │ │ │ │ │均不詳)│ │ │ │ │ │ │ │ │ │ │ ├──┼────┼────┼────┼────┼────┼────┼──┼───┼──┼───┼──┼──┼─┼──┼────┤ │6 │950712 │95073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⒈鈺澄 │鈺澄 │ │ │ │ │ │ │ │ │黃俊富(│ │ │ │(大林蒲│⒉任蘭花│⒉謝梅姬│⒉盈冠 │ │ │ │ │ │ │ │ │ │鳳鳴里)│ │ │ │灰渣及南│ │ │⒊港都禮│ │ │ │ │ │ │ │ │ │ │ │ │ │資廠) │ │ │ 品 │ │ ˇ │ ˇ │ ˇ │ │ ˇ │ │ │ │ │ │ │ │ │ │ │(到場人│ │ │ │ │ │ │ │ │ │ │ │ │ │ │ │ │均不詳)│ │ │ │ │ │ │ │ │ │ │ ├──┼────┼────┼────┼────┼────┼────┼──┼───┼──┼───┼──┼──┼─┼──┼────┤ │7 │950713 │95076 │⒈黃昭輝│謝梅姬 │⒈旻岑 │旻岑 │ │ │ │ │ │ │ │ │楊木生(│ │ │ │(大林蒲│⒉任蘭花│ │⒉盈冠 │ │ │ │ │ │ │ │ │ │海昌里)│ │ │ │灰渣及南│ │ │⒊晨寶(│ │ │ ˇ │ ˇ │ │ │ │ˇ│ │ │ │ │ │資廠) │ │ │到場人均│ │ │ │ │ │ │ │ │ │ │ │ │ │ │ │ │不詳) │ │ │ │ │ │ │ │ │ │ │ ├──┼────┼────┼────┼────┼────┼────┼──┼───┼──┼───┼──┼──┼─┼──┼────┤ │8 │950929 │95103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⒈鈺澄 │鈺澄 │ │ │ │ │ │ │ │ │黃隆明(│ │ │ │(台電)│⒉葉三碧│⒉謝梅姬│⒉盈冠 │ │ │ │ │ │ │ │ │ │二苓里)│ │ │ │ │ │ │⒊億盛(│ │ │ ˇ │ │ │ │ │ │ │ │ │ │ │ │ │ │到場人均│ │ │ │ │ │ │ │ │ │ │ │ │ │ │ │ │不詳) │ │ │ │ │ │ │ │ │ │ │ ├──┼────┼────┼────┼────┼────┼────┼──┼───┼──┼───┼──┼──┼─┼──┼────┤ │9 │950929 │95103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⒈鈺澄 │鈺澄 │ │ │ │ │ │ │ │ │林振明(│ │ │ │(台電)│⒉葉三碧│⒉謝梅姬│⒉盈冠 │ │ │ │ │ │ │ │ │ │店鎮里)│ │ │ │ │ │ │⒊億盛(│ │ │ │ │ │ │ │ˇ│ │ │ │ │ │ │ │ │到場人均│ │ │ │ │ │ │ │ │ │ │ │ │ │ │ │ │不詳) │ │ │ │ │ │ │ │ │ │ │ ├──┼────┼────┼────┼────┼────┼────┼──┼───┼──┼───┼──┼──┼─┼──┼────┤ │10 │960515 │96027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⒈旻岑(│旻岑 │ │ │ │ │ │ │ │ │簡天祥(│ │ │ │(南資廠│⒉曾秀琴│⒉陳麗雲│蔡長穎)│ │ │ │ │ │ │ │ │ │坪頂里)│ │ │ │) │ │ │⒉盈冠(│ │ │ ˇ │ │ ˇ │ │ │ │ │ │ │ │ │ │ │ │魏國章)│ │ │ │ │ │ │ │ │ │ │ │ │ │ │ │ │⒊銘升(│ │ │ │ │ │ │ │ │ │ │ │ │ │ │ │ │余仲強)│ │ │ │ │ │ │ │ │ │ │ ├──┼────┼────┼────┼────┼────┼────┼──┼───┼──┼───┼──┼──┼─┼──┼────┤ │11 │960517 │96029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⒈台鹼(│台鹼 │ │ │ │ │ │ │ │ │黃隆明(│ │ │ │(航空站│⒉曾秀琴│⒉陳麗雲│周青玉)│ │ │ │ │ │ │ │ │ │二苓里)│ │ │ │及南資廠│ │ │⒉鈺澄(│ │ │ │ │ │ │ │ │ │ │ │ │ │) │ │ │郭福興)│ │ │ │ │ │ ˇ │ │ │ │ │ │ │ │ │ │ │⒊泉合(│ │ │ │ │ │ │ │ │ │ │ │ │ │ │ │ │王清恩)│ │ │ │ │ │ │ │ │ │ │ │ │ │ │ │ │⒋全恩(│ │ │ │ │ │ │ │ │ │ │ │ │ │ │ │ │王榮宗)│ │ │ │ │ │ │ │ │ │ │ ├──┼────┼────┼────┼────┼────┼────┼──┼───┼──┼───┼──┼──┼─┼──┼────┤ │12 │960528 │96033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⒈台鹼(│台鹼 │ │ │ │ │ │ │ │ │黃文裕(│ │ │ │(南資廠│⒉曾秀琴│⒉曾秀琴│趙志剛)│ │ │ │ │ │ │ │ │ │龍鳳里)│ │ │ │) │ │ │⒉吉勉(│ │ │ │ │ │ │ │ │ │ │ │ │ │ │ │ │郭子弘)│ │ ˇ │ │ │ │ │ │ │ │ │ │ │ │ │ │ │⒊富川糧│ │ │ │ │ │ │ │ │ │ │ │ │ │ │ │ │食(王清│ │ │ │ │ │ │ │ │ │ │ │ │ │ │ │ │恩) │ │ │ │ │ │ │ │ │ │ │ ├──┼────┼────┼────┼────┼────┼────┼──┼───┼──┼───┼──┼──┼─┼──┼────┤ │13 │960528 │96033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⒈台鹼(│台鹼 │ │ │ │ │ │ │ │ │洪輝霖(│ │ │ │(南資廠│⒉曾秀琴│⒉陳麗雲│趙志剛)│ │ │ │ │ │ │ │ │ │海原里)│ │ │ │) │ │ │⒉吉勉(│ │ │ │ │ │ │ │ │ │ │ │ │ │ │ │ │郭子弘)│ │ │ │ │ │ │ │ˇ│ │ │ │ │ │ │ │ │⒊富川糧│ │ │ │ │ │ │ │ │ │ │ │ │ │ │ │ │食(王清│ │ │ │ │ │ │ │ │ │ │ │ │ │ │ │ │恩) │ │ │ │ │ │ │ │ │ │ │ ├──┼────┼────┼────┼────┼────┼────┼──┼───┼──┼───┼──┼──┼─┼──┼────┤ │14 │960528 │96033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⒈台鹼(│台鹼 │ │ │ │ │ │ │ │ │洪村南(│ │ │ │(南資廠│⒉曾秀琴│⒉陳麗雲│趙志剛)│ │ │ │ │ │ │ │ │ │鳳鳴里)│ │ │ │) │ │ │⒉吉勉(│ │ │ │ │ │ │ │ │ │ │ │ │ │ │ │ │郭子弘)│ │ ˇ │ │ │ │ │ │ │ │ │ │ │ │ │ │ │⒊富川糧│ │ │ │ │ │ │ │ │ │ │ │ │ │ │ │ │食(王清│ │ │ │ │ │ │ │ │ │ │ │ │ │ │ │ │恩) │ │ │ │ │ │ │ │ │ │ │ ├──┼────┼────┼────┼────┼────┼────┼──┼───┼──┼───┼──┼──┼─┼──┼────┤ │15 │960528 │96033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⒈台鹼(│台鹼 │ │ │ │ │ │ │ │ │陳清水(│ │ │ │(南資廠│⒉曾秀琴│⒉陳麗雲│趙志剛)│ │ │ │ │ │ │ │ │ │(鳳森里│ │ │ │) │ │ │⒉吉勉(│ │ │ │ │ │ │ │ │ │) │ │ │ │ │ │ │郭子弘)│ │ │ │ │ │ ˇ │ │ˇ│ │ │ │ │ │ │ │ │⒊富川糧│ │ │ │ │ │ │ │ │ │ │ │ │ │ │ │ │食(王清│ │ │ │ │ │ │ │ │ │ │ │ │ │ │ │ │恩) │ │ │ │ │ │ │ │ │ │ │ ├──┼────┼────┼────┼────┼────┼────┼──┼───┼──┼───┼──┼──┼─┼──┼────┤ │16 │960528 │96033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⒈台鹼(│台鹼 │ │ │ │ │ │ │ │ │蘇正崑(│ │ │ │(南資廠│⒉曾秀琴│⒉陳麗雲│趙志剛)│ │ │ │ │ │ │ │ │ │(海城里│ │ │ │) │ │ │⒉吉勉(│ │ │ │ │ │ │ │ │ │) │ │ │ │ │ │ │郭子弘)│ │ │ │ │ │ │ │ˇ│ │ │ │ │ │ │ │ │⒊富川糧│ │ │ │ │ │ │ │ │ │ │ │ │ │ │ │ │食(王清│ │ │ │ │ │ │ │ │ │ │ │ │ │ │ │ │恩) │ │ │ │ │ │ │ │ │ │ │ ├──┼────┼────┼────┼────┼────┼────┼──┼───┼──┼───┼──┼──┼─┼──┼────┤ │17 │960531 │96034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⒈全恩(│全恩 │ │ │ │ │ │ │ │ │陳清風(│ │ │ │南資廠)│⒉曾秀琴│⒉陳麗雲│王榮宗)│ │ │ │ │ │ │ │ │ │山明里)│ │ │ │ │ │ │⒉富川糧│ │ │ │ │ │ │ │ │ │ │ │ │ │ │ │ │食(王俐│ │ │ │ │ │ │ │ │ │ │ │ │ │ │ │ │金) │ │ │ │ │ │ │ │ │ │ │ │ │ │ │ │ │⒊鈺澄(│ │ │ │ │ │ ˇ │ │ │ │ │ │ │ │ │ │ │郭子弘)│ │ │ │ │ │ │ │ │ │ │ │ │ │ │ │ │⒋湘珍行│ │ │ │ │ │ │ │ │ │ │ │ │ │ │ │ │(陳元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960604 │96036 │伍素鳳 │⒈謝寶仁│⒈鈺澄 │鈺澄 │ │ │ │ │ │ │ │ │簡天祥(│ │ │ │(航空站│ │⒉陳麗雲│⒉旻岑 │ │ │ │ │ │ │ │ │ │坪頂里)│ │ │ │) │ │ │⒊富川糧│ │ │ │ │ │ │ │ │ │ │ │ │ │ │ │ │食(到場│ │ │ ˇ │ │ │ │ │ │ │ │ │ │ │ │ │ │人均不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決標日期│標案案號│秘 書 室│監辦人員│參標廠商│得標廠商│2.2 │80/85 │蜂膠│2.6 公│鹼性│1.35│潔│其他│備 註│ │ │ │(回饋金│承 辦 人│ │(到場代│ │公升│公克PV│牙膏│升芥花│珊瑚│公升│膚│ │ │ │ │ │ ) │ │ │表) │ │鐵罐│C 盒裝│150 │油 │鈣牙│維力│包│ │ │ │ │ │ │ │ │ │ │橄欖│香皂 │公克│ │膏 │清香│ │ │ │ │ │ │ │ │ │ │ │多酚│ │ │ │ │油 │ │ │ │ │ │ │ │ │ │ │ │健康│ │ │ │ │ │ │ │ │ │ │ │ │ │ │ │ │油 │ │ │ │ │ │ │ │ │ ├──┼────┼────┼────┼────┼────┼────┼──┼───┼──┼───┼──┼──┼─┼──┼────┤ │ 1 │940511 │94024 │⒈黃昭輝│ 無 │鈺澄(不│鈺澄 │ │ │ │ │ │ │ │ │洪輝霖 │ │ │ │(大林蒲│⒉任蘭花│ │詳) │ │ │ │ │ │ │ │ │ │(海原里│ │ │ │灰渣掩埋│ │ │ │ │ │ │ │ │ │ │ │ │) │ │ │ │場) │ │ │ │ │ │ │ │ │ │ │ │ │ │ ├──┼────┼────┼────┼────┼────┼────┼──┼───┼──┼───┼──┼──┼─┼──┼────┤ │ │940518 │94035 │⒈黃昭輝│謝寶仁 │⒈鈺澄 │鈺澄 │ ˇ │ │ │ │ │ │ │ │黃文裕 │ │ 2 │ │(南資廠│⒉李燕峰│ │⒉華甘實│ │ │ │ │ │ │ │ │ │(龍鳳里│ │ │ │) │ │ │業(到場│ │ │ │ │ │ │ │ │ │) │ │ │ │ │ │ │人均不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40519 │94030 │⒈黃昭輝│謝寶仁 │鈺澄(不│鈺澄 │ ˇ │ │ │ │ │ │ │ │陳清文 │ │ │ │(大林蒲│⒉任蘭花│ │詳) │ │ │ │ │ │ │ │ │ │(鳳林里│ │ │ │灰渣掩埋│ │ │ │ │ │ │ │ │ │ │ │ │) │ │ │ │場) │ │ │ │ │ │ │ │ │ │ │ │ │ │ ├──┼────┼────┼────┼────┼────┼────┼──┼───┼──┼───┼──┼──┼─┼──┼────┤ │ 4 │940719 │94052 │⒈黃昭輝│謝寶仁 │琮盛(不│琮盛 │ │ ˇ │ │ │ │ │ │ │吳順安 │ │ │ │(南資廠│⒉任蘭花│ │詳) │ │ │ │ │ │ │ │ │ │(坪頂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40823 │94063 │⒈黃昭輝│謝寶仁 │⒈松宇利│松宇利 │ │ ˇ │ │ │ │ │ │ │梁忠進 │ │ │ │(南資廠│⒉任蘭花│ │⒉台原 │ │ │ │ │ │ │ │ │ │(高松里│ │ │ │) │ │ │(到場人│ │ │ │ │ │ │ │ │ │) │ │ │ │ │ │ │均不詳)│ │ │ │ │ │ │ │ │ │ │ ├──┼────┼────┼────┼────┼────┼────┼──┼───┼──┼───┼──┼──┼─┼──┼────┤ │ 6 │940825 │94069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松利宇(│松宇利 │ │ ˇ │ │ │ │ │ │ │梁長成 │ │ │ │(航空站│⒉李燕峰│⒉李懿英│不詳) │ │ │ │ │ │ │ │ │ │(大坪里│ │ │ │) │ │ │ │ │ │ │ │ │ │ │ │ │) │ ├──┼────┼────┼────┼────┼────┼────┼──┼───┼──┼───┼──┼──┼─┼──┼────┤ │ 7 │940830 │94070 │⒈黃昭輝│謝寶仁 │⒈鈺澄 │鈺澄 │ │ │ │ │ │ │ │附擠│黃隆明 │ │ │ │(南資廠│⒉任蘭花│ │⒉西河精│ │ │ │ │ │ │ │ │壓器│(二苓里│ │ │ │) │ │ │品 │ │ │ │ │ │ │ │ │牙膏│) │ │ │ │ │ │ │(到場人│ │ │ │ │ │ │ │ │ │ │ │ │ │ │ │ │均不詳)│ │ │ │ │ │ │ │ │ │ │ ├──┼────┼────┼────┼────┼────┼────┼──┼───┼──┼───┼──┼──┼─┼──┼────┤ │ 8 │940902 │94071 │⒈黃昭輝│謝寶仁 │鈺澄(不│鈺澄 │ │ ˇ │ │ │ │ │ │ │洪輝霖 │ │ │ │(大林蒲│⒉任蘭花│ │詳) │ │ │ │ │ │ │ │ │ │(海原里│ │ │ │灰渣掩埋│ │ │ │ │ │ │ │ │ │ │ │ │) │ │ │ │場) │ │ │ │ │ │ │ │ │ │ │ │ │ │ ├──┼────┼────┼────┼────┼────┼────┼──┼───┼──┼───┼──┼──┼─┼──┼────┤ │ 9 │940906 │94088 │⒈黃昭輝│謝寶仁 │松利宇(│松宇利 │ │ │ ˇ │ │ │ │ │ │許安隆 │ │ │ │(航空站)│⒉李燕峰│ │不詳) │ │ │ │ │ │ │ │ │ │(松山里│ │ │ │ │ │ │ │ │ │ │ │ │ │ │ │ │) │ ├──┼────┼────┼────┼────┼────┼────┼──┼───┼──┼───┼──┼──┼─┼──┼────┤ │ 10 │940907 │94075 │⒈黃昭輝│ 無 │鈺澄(不│鈺澄 │ ˇ │ │ │ │ │ │ │ │洪得護 │ │ │ │(大林蒲│⒉任蘭花│ │詳) │ │ │ │ │ │ │ │ │ │(鳳興里│ │ │ │灰渣掩埋│ │ │ │ │ │ │ │ │ │ │ │ │) │ │ │ │場) │ │ │ │ │ │ │ │ │ │ │ │ │ │ ├──┼────┼────┼────┼────┼────┼────┼──┼───┼──┼───┼──┼──┼─┼──┼────┤ │ 11 │940921 │94097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旻岑(不│旻岑 │ │ ˇ │ │ │ │ │ │ │楊木生 │ │ │ │(大林蒲│⒉任蘭花│⒉李懿英│詳) │ │ │ │ │ │ │ │ │ │(海昌里│ │ │ │灰渣掩埋│ │ │ │ │ │ │ │ │ │ │ │ │) │ │ │ │場) │ │ │ │ │ │ │ │ │ │ │ │ │ │ ├──┼────┼────┼────┼────┼────┼────┼──┼───┼──┼───┼──┼──┼─┼──┼────┤ │ 12 │940927 │94106 │⒈黃昭輝│ 謝寶仁 │琮盛(不│琮盛 │ ˇ │ │ │ │ │ │ │ │黃隆明 │ │ │ │(航空站)│⒉李燕峰│ │詳) │ │ │ │ │ │ │ │ │ │(二苓里│ │ │ │ │ │ │ │ │ │ │ │ │ │ │ │ │) │ ├──┼────┼────┼────┼────┼────┼────┼──┼───┼──┼───┼──┼──┼─┼──┼────┤ │ 13 │941115 │94137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鈺澄(不│鈺澄 │ │ │ │ ˇ │ │ │ │ │吳順安 │ │ │ │(南資廠│⒉任蘭花│⒉李懿英│詳) │ │ │ │ │ │ │ │ │ │(坪頂里│ │ │ │) │ │ │ │ │ │ │ │ │ │ │ │ │) │ ├──┼────┼────┼────┼────┼────┼────┼──┼───┼──┼───┼──┼──┼─┼──┼────┤ │ 14 │941128 │94141 │⒈黃昭輝│ 謝寶仁 │鈺澄(不│鈺澄 │ ˇ │ │ │ │ │ │ │ │黃隆明 │ │ │ │(南資廠│⒉任蘭花│ │詳) │ │ │ │ │ │ │ │ │ │(二苓里│ │ │ │) │ │ │ │ │ │ │ │ │ │ │ │ │) │ ├──┼────┼────┼────┼────┼────┼────┼──┼───┼──┼───┼──┼──┼─┼──┼────┤ │ 15 │941128 │94146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松利宇(│松利宇 │ │ ˇ │ │ ˇ │ │ │ │ │梁長成 │ │ │ │(南資廠│⒉任蘭花│⒉李懿英│不詳) │ │ │ │ │ │ │ │ │ │(大坪里│ │ │ │及航空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941206 │94153 │⒈黃昭輝│ 謝寶仁 │鈺澄(不│鈺澄 │ ˇ │ │ │ │ │ │ˇ│ │黃俊富 │ │ │ │(大林蒲│⒉任蘭花│ │詳) │ │ │ │ │ │ │ │ │ │(鳳鳴里│ │ │ │灰渣及南│ │ │ │ │ │ │ │ │ │ │ │ │) │ │ │ │資廠) │ │ │ │ │ │ │ │ │ │ │ │ │ │ ├──┼────┼────┼────┼────┼────┼────┼──┼───┼──┼───┼──┼──┼─┼──┼────┤ │ 17 │950123 │95001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⒈盈冠 │盈冠 │ │ │ │ ˇ │ ˇ │ │ˇ│ │黃文裕 │ │ │ │(大林蒲│⒉任蘭花│⒉李懿英│⒉業鴻興│ │ │ │ │ │ │ │ │ │(龍鳳里│ │ │ │灰渣掩埋│ │ │業(到場│ │ │ │ │ │ │ │ │ │) │ │ │ │場) │ │ │人均不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950302 │95009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盈冠(不│盈冠 │ │ │ │ │ ˇ │ ˇ │ │ │呂在和 │ │ │ │(航空站)│⒉李燕峰│⒉謝梅姬│詳) │ │ │ │ │ │ │ │ │ │(順苓里│ │ │ │ │ │ │ │ │ │ │ │ │ │ │ │ │) │ ├──┼────┼────┼────┼────┼────┼────┼──┼───┼──┼───┼──┼──┼─┼──┼────┤ │ 19 │950307 │95020 │⒈黃昭輝│ 謝寶仁 │松利宇(│松利宇 │ │ ˇ │ ˇ │ │ ˇ │ │ │ │簡權治 │ │ │ │(航空站)│⒉李燕峰│ │不詳) │ │ │ │ │ │ │ │ │ │(孔宅里│ │ │ │ │ │ │ │ │ │ │ │ │ │ │ │ │) │ ├──┼────┼────┼────┼────┼────┼────┼──┼───┼──┼───┼──┼──┼─┼──┼────┤ │ 20 │950307 │95021 │⒈黃昭輝│ 謝寶仁 │松利宇(│松利宇 │ │ │ ˇ │ │ ˇ │ │ˇ│ │梁忠進 │ │ │ │(航空站)│⒉李燕峰│ │不詳) │ │ │ │ │ │ │ │ │ │(高松里│ │ │ │ │ │ │ │ │ │ │ │ │ │ │ │ │) │ ├──┼────┼────┼────┼────┼────┼────┼──┼───┼──┼───┼──┼──┼─┼──┼────┤ │ 21 │950308 │95027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盈冠(不│盈冠 │ │ ˇ │ ˇ │ │ │ │ │ │黃隆明 │ │ │ │( 航空站│⒉李燕峰│⒉謝梅姬│詳) │ │ │ │ │ │ │ │ │ │(二苓里│ │ │ │及南資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950308 │95028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松利宇(│松利宇 │ │ │ ˇ │ │ │ │ │ │劉義隆 │ │ │ │(航空站)│⒉李燕峰│⒉謝梅姬│不詳) │ │ │ │ │ │ │ │ │ │(港后里│ │ │ │ │ │ │ │ │ │ │ │ │ │ │ │ │) │ ├──┼────┼────┼────┼────┼────┼────┼──┼───┼──┼───┼──┼──┼─┼──┼────┤ │ 23 │950309 │95022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松利宇(│松利宇 │ │ │ ˇ │ │ │ │ │ │許安隆 │ │ │ │(南資廠│⒉任蘭花│⒉謝梅姬│不詳) │ │ │ │ │ │ │ │ │ │(松山里│ │ │ │) │ │ │ │ │ │ │ │ │ │ │ │ │) │ ├──┼────┼────┼────┼────┼────┼────┼──┼───┼──┼───┼──┼──┼─┼──┼────┤ │ 24 │950321 │95037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盈冠(不│盈冠 │ │ ˇ │ ˇ │ │ │ │ │ │楊金豹 │ │ │ │(大林蒲│⒉任蘭花│⒉謝梅姬│詳) │ │ │ │ │ │ │ │ │ │(海澄里│ │ │ │灰渣掩埋│ │ │ │ │ │ │ │ │ │ │ │ │) │ │ │ │場) │ │ │ │ │ │ │ │ │ │ │ │ │ │ ├──┼────┼────┼────┼────┼────┼────┼──┼───┼──┼───┼──┼──┼─┼──┼────┤ │ 25 │950321 │95038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盈冠(不│盈冠 │ ˇ │ │ │ │ │ │ │ │洪輝霖 │ │ │ │(大林蒲│⒉任蘭花│⒉謝梅姬│詳) │ │ │ │ │ │ │ │ │ │(海原里│ │ │ │灰渣掩埋│ │ │ │ │ │ │ │ │ │ │ │ │) │ │ │ │場) │ │ │ │ │ │ │ │ │ │ │ │ │ │ ├──┼────┼────┼────┼────┼────┼────┼──┼───┼──┼───┼──┼──┼─┼──┼────┤ │ 26 │950321 │95038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盈冠(不│盈冠 │ ˇ │ │ │ │ │ │ │ │蘇正崑 │ │ │ │(大林蒲│⒉任蘭花│⒉謝梅姬│詳) │ │ │ │ │ │ │ │ │ │(海城里│ │ │ │灰渣掩埋│ │ │ │ │ │ │ │ │ │ │ │ │) │ │ │ │場) │ │ │ │ │ │ │ │ │ │ │ │ │ │ ├──┼────┼────┼────┼────┼────┼────┼──┼───┼──┼───┼──┼──┼─┼──┼────┤ │ 27 │950323 │95041 │⒈黃昭輝│ 李懿英 │旻岑(不│旻岑 │ │ ˇ │ ˇ │ │ │ │ │ │楊木生 │ │ │ │(大林蒲│⒉任蘭花│ │詳) │ │ │ │ │ │ │ │ │ │(海昌里│ │ │ │灰渣掩埋│ │ │ │ │ │ │ │ │ │ │ │ │) │ │ │ │場) │ │ │ │ │ │ │ │ │ │ │ │ │ │ ├──┼────┼────┼────┼────┼────┼────┼──┼───┼──┼───┼──┼──┼─┼──┼────┤ │ 28 │950323 │95042 │⒈黃昭輝│ 李懿英 │鈺澄(不│鈺澄 │ │ ˇ │ ˇ │ │ │ │ │ │李高進 │ │ │ │(大林蒲│⒉任蘭花│ │詳) │ │ │ │ │ │ │ │ │ │(海豐里│ │ │ │灰渣掩埋│ │ │ │ │ │ │ │ │ │ │ │ │) │ │ │ │場) │ │ │ │ │ │ │ │ │ │ │ │ │ │ ├──┼────┼────┼────┼────┼────┼────┼──┼───┼──┼───┼──┼──┼─┼──┼────┤ │ 29 │950323 │85043 │⒈黃昭輝│⒈李懿英│鈺澄(不│鈺澄 │ ˇ │ │ │ │ │ │ │ │黃俊富 │ │ │ │(南資廠│⒉任蘭花│⒉林姓人│詳) │ │ │ │ │ │ │ │ │ │(鳳鳴里│ │ │ │) │ │員 │ │ │ │ │ │ │ │ │ │ │) │ ├──┼────┼────┼────┼────┼────┼────┼──┼───┼──┼───┼──┼──┼─┼──┼────┤ │ 30 │950328 │95045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盈冠(不│盈冠 │ │ │ ˇ │ ˇ │ │ │ │ │黃文裕 │ │ │ │(南資廠│⒉任蘭花│⒉李懿英│詳) │ │ │ │ │ │ │ │ │ │(龍鳳里│ │ │ │) │ │ │ │ │ │ │ │ │ │ │ │ │) │ ├──┼────┼────┼────┼────┼────┼────┼──┼───┼──┼───┼──┼──┼─┼──┼────┤ │ 31 │950623 │95063 │⒈黃昭輝│ 謝寶仁 │盈冠(不│盈冠 │ │ │ ˇ │ │ │ │ │ │吳順安 │ │ │ │(南資廠│⒉任蘭花│ │詳) │ │ │ │ │ │ │ │ │ │(坪頂里│ │ │ │) │ │ │ │ │ │ │ │ │ │ │ │ │) │ ├──┼────┼────┼────┼────┼────┼────┼──┼───┼──┼───┼──┼──┼─┼──┼────┤ │ 32 │950627 │95067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旻岑(不│旻岑 │ │ ˇ │ │ │ │ │ │ │甘景勻 │ │ │ │(南資廠│⒉任蘭花│⒉李懿英│詳) │ │ │ │ │ │ │ │ │ │(港正里│ │ │ │) │ │ │ │ │ │ │ │ │ │ │ │ │) │ ├──┼────┼────┼────┼────┼────┼────┼──┼───┼──┼───┼──┼──┼─┼──┼────┤ │ 33 │951002 │95110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冠盈(魏│盈冠 │ │ │ │ │ │ │ˇ│ │呂在和 │ │ │ │(台電)│⒉葉三碧│⒉李懿英│國章) │ │ │ │ │ │ │ │ │ │(順苓里│ │ │ │ │ │ │ │ │ │ │ │ │ │ │ │ │) │ ├──┼────┼────┼────┼────┼────┼────┼──┼───┼──┼───┼──┼──┼─┼──┼────┤ │ 34 │951002 │95121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鈺澄(郭│鈺澄 │ │ ˇ │ ˇ │ │ │ │ │ │尤三旺 │ │ │ │(航空站)│⒉葉三碧│⒉李懿英│福興) │ │ │ │ │ │ │ │ │ │(中厝里│ │ │ │ │ │ │ │ │ │ │ │ │ │ │ │ │) │ ├──┼────┼────┼────┼────┼────┼────┼──┼───┼──┼───┼──┼──┼─┼──┼────┤ │ 35 │951002 │95122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鈺澄(郭│鈺澄 │ │ ˇ │ │ │ │ │ │ │謝進發 │ │ │ │(航空站)│⒉葉三碧│⒉李懿英│福興) │ │ │ │ │ │ │ │ │ │(桂林里│ │ │ │ │ │ │ │ │ │ │ │ │ │ │ │ │) │ ├──┼────┼────┼────┼────┼────┼────┼──┼───┼──┼───┼──┼──┼─┼──┼────┤ │ 36 │951003 │95100 │⒈黃昭輝│ 謝寶仁 │鈺澄(黃│鈺澄 │ │ ˇ │ │ │ │ │ │ │楊金豹 │ │ │ │(大林蒲│⒉曾秀琴│ │仁昌) │ │ │ │ │ │ │ │ │ │(海澄里│ │ │ │灰渣掩埋│ │ │ │ │ │ │ │ │ │ │ │ │) │ │ │ │場) │ │ │ │ │ │ │ │ │ │ │ │ │ │ ├──┼────┼────┼────┼────┼────┼────┼──┼───┼──┼───┼──┼──┼─┼──┼────┤ │ 37 │951003 │95100 │⒈黃昭輝│ 謝寶仁 │鈺澄(黃│鈺澄 │ │ │ │ ˇ │ │ │ │ │洪得護 │ │ │ │(大林蒲│⒉曾秀琴│ │仁昌) │ │ │ │ │ │ │ │ │ │(鳳興里│ │ │ │灰渣掩埋│ │ │ │ │ │ │ │ │ │ │ │ │) │ │ │ │場) │ │ │ │ │ │ │ │ │ │ │ │ │ │ ├──┼────┼────┼────┼────┼────┼────┼──┼───┼──┼───┼──┼──┼─┼──┼────┤ │ 38 │951003 │95109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鈺澄(黃│鈺澄 │ │ │ │ │ │ │ˇ│ │洪得護 │ │ │ │(台電)│⒉葉三碧│⒉李懿英│仁昌) │ │ │ │ │ │ │ │ │ │(鳳興里│ │ │ │ │ │ │ │ │ │ │ │ │ │ │ │ │) │ ├──┼────┼────┼────┼────┼────┼────┼──┼───┼──┼───┼──┼──┼─┼──┼────┤ │ 39 │951003 │95109 │⒈黃昭輝│ 謝寶仁 │鈺澄(黃│鈺澄 │ │ ˇ │ │ │ ˇ │ │ˇ│ │陳清水 │ │ │ │(台電)│⒉葉三碧│ │仁昌) │ │ │ │ │ │ │ │ │ │(鳳森里│ │ │ │ │ │ │ │ │ │ │ │ │ │ │ │ │) │ ├──┼────┼────┼────┼────┼────┼────┼──┼───┼──┼───┼──┼──┼─┼──┼────┤ │ 40 │960509 │96025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⒈盈冠(│盈冠 │ │ ˇ │ │ │ │ │ˇ│ │洪輝霖 │ │ │ │(大林蒲│⒉曾秀琴│⒉陳麗雲│魏國章)│ │ │ │ │ │ │ │ │ │(海原里│ │ │ │灰渣掩埋│ │ │⒉銘升(│ │ │ │ │ │ │ │ │ │) │ │ │ │場) │ │ │余仲強)│ │ │ │ │ │ │ │ │ │ │ ├──┼────┼────┼────┼────┼────┼────┼──┼───┼──┼───┼──┼──┼─┼──┼────┤ │ 41 │96059 │96026 │⒈黃昭輝│⒈謝寶仁│盈冠(魏│盈冠 │ │ ˇ │ │ │ │ │ˇ│ │楊金豹 │ │ │ │(大林蒲│⒉曾秀琴│⒉陳麗雲│國章) │ │ │ │ │ │ │ │ │ │(海澄里│ │ │ │灰渣掩埋│ │ │ │ │ │ │ │ │ │ │ │ │) │ │ │ │場) │ │ │ │ │ │ │ │ │ │ │ │ │ │ ├──┼────┼────┼────┼────┼────┼────┼──┼───┼──┼───┼──┼──┼─┼──┼────┤ │ 42 │960529 │96038 │ 曾秀琴 │⒈謝寶仁│台鹼(黃│台鹼 │ │ │ ˇ │ │ ˇ │ │ˇ│ │李天生 │ │ │ │(大林蒲│ │⒉陳麗雲│仁昌) │ │ │ │ │ │ │ │ │ │(海豐里│ │ │ │灰渣及南│ │ │ │ │ │ │ │ │ │ │ │ │) │ │ │ │資廠)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 │ │ │ │ │ │ │ │ │2.2 │80/ │ │ │ │ │ │ │ │ │ │ │ │ │ │ │ │ │ │ │ │公升│85公│蜂膠│2.6 │鹼性│1.35│ │ │ │ │減│ │ │編│ 標案 │ 里長 │ 秘書室 │承 辦 人│ │ │參 標 及 │鐵罐│克 │牙膏│公升│珊瑚│公升│潔│ │ │ │價│ │涉案里長│ │ │ 發函 │ │製作內部│監辦人員│決標日期│得標廠商 │橄欖│PVC │150 │芥花│鈣牙│維力│膚│其他│得標商報價│ 底 價 │次│ │ │號│ 案號 │ 時間 │ 承辦人 │簽呈時間│ │ │ │多酚│盒裝│公克│油 │膏 │清香│包│ │ │ │數│ │ │ │ │ │ │ │ │ │ │健康│香皂│ │ │ │油 │ │ │ │ │ │ │ │ │ │ │ │ │ │ │ │油 │ │ │ │ │ │ │ │ │ │ │ ├────┼─┼───┼───┼────┼────┼────┼────┼─────┼──┼──┼──┼──┼──┼──┼─┼──┼─────┼─────┼─┤ │⒈黃隆明│1 │94070 │940808│⒈黃昭輝│940830 │謝寶仁 │940830 │⒈鈺澄◎ │ │ │ │ │ │ │ │附擠│ 285,135│ 324,000│0 │ │(二苓里)│ │ │ │⒉任蘭花│ │ │ │⒉西河精品│ │ │ │ │ │ │ │壓器│ │ │ │ │ │ │ │ │ │ │ │ │ │ │ │ │ │ │ │ │牙膏│ │ │ │ ├────┼─┼───┼───┼────┼────┼────┼────┼─────┼──┼──┼──┼──┼──┼──┼─┼──┼─────┼─────┼─┤ │ │2 │94106 │940905│⒈黃昭輝│9409中旬│謝寶仁 │940927 │琮盛◎ │ ◎ │ │ │ │ │ │ │ │ 109,440│ 109,600│2 │ │ │ │ │ │⒉李燕峰│某日 │ │ │ │ │ │ │ │ │ │ │ │ │ │ │ ├────┼─┼───┼───┼────┼────┼────┼────┼─────┼──┼──┼──┼──┼──┼──┼─┼──┼─────┼─────┼─┤ │ │3 │94141 │941104│⒈黃昭輝│941115 │謝寶仁 │941128 │鈺澄◎ │ ◎ │ │ │ │ │ │ │ │ 796,800│ 797,600│0 │ │ │ │ │ │⒉任蘭花│ │ │ │ │ │ │ │ │ │ │ │ │ │ │ │ ├────┼─┼───┼───┼────┼────┼────┼────┼─────┼──┼──┼──┼──┼──┼──┼─┼──┼─────┼─────┼─┤ │ │4 │95027 │950215│⒈黃昭輝│950225 │⒈謝寶仁│950308 │盈冠◎ │ │ ◎ │ ◎ │ │ │ │ │ │ 534,750│ 536,000│3 │ │ │ │ │ │⒉李燕峰│ │⒉謝梅姬│ │ │ │ │ │ │ │ │ │ │ │ │ │ ├────┼─┼───┼───┼────┼────┼────┼────┼─────┼──┼──┼──┼──┼──┼──┼─┼──┼─────┼─────┼─┤ │ │5 │95103 │9509某│⒈黃昭輝│950912 │⒈謝寶仁│950929 │⒈鈺澄◎ │ │ ◎ │ │ │ │ │◎│ │ 1,725,364│ 1,735,000│0 │ │ │ │ │日 │⒉葉三碧│ │⒉謝梅姬│ │⒉盈冠 │ │ │ │ │ │ │ │ │ │ │ │ │ │ │ │ │ │ │ │ │⒊億盛 │ │ │ │ │ │ │ │ │ │ │ │ ├────┼─┼───┼───┼────┼────┼────┼────┼─────┼──┼──┼──┼──┼──┼──┼─┼──┼─────┼─────┼─┤ │ │6 │96029 │960426│⒈黃昭輝│9605初某│⒈謝寶仁│960517 │⒈台鹼◎ │ │ │ │ │ ◎ │ │ │ │ 1,329,000│ 1,330,000│1 │ │ │ │ │ │⒉曾秀琴│日 │⒉陳麗雲│ │⒉鈺澄及另│ │ │ │ │ │ │ │ │ │ │ │ │ │ │ │ │ │ │ │ │ 2 家 │ │ │ │ │ │ │ │ │ │ │ │ ├────┼─┼───┼───┼────┼────┼────┼────┼─────┼──┼──┼──┼──┼──┼──┼─┼──┼─────┼─────┼─┤ │⒉黃文裕│1 │94035 │940510│⒈黃昭輝│940511 │謝寶仁 │940518 │⒈鈺澄◎ │ ◎ │ │ │ │ │ │ │ │ 796,964│ 800,000│0 │ │(龍鳳里)│ │ │ │⒉李燕峰│ │ │ │⒉華甘實業│ │ │ │ │ │ │ │ │ │ │ │ ├────┼─┼───┼───┼────┼────┼────┼────┼─────┼──┼──┼──┼──┼──┼──┼─┼──┼─────┼─────┼─┤ │ │2 │95001 │950109│⒈黃昭輝│950112 │⒈謝寶仁│950123 │⒈盈冠◎ │ │ │ │ ◎ │ ◎ │ │◎│ │ 586,880│ 627,000│0 │ │ │ │ │ │⒉任蘭花│ │⒉李懿英│ │⒉業鴻興業│ │ │ │ │ │ │ │ │ │ │ │ ├────┼─┼───┼───┼────┼────┼────┼────┼─────┼──┼──┼──┼──┼──┼──┼─┼──┼─────┼─────┼─┤ │ │3 │95045 │950309│⒈黃昭輝│950314 │⒈謝寶仁│950328 │盈冠◎ │ │ │ ◎ │ ◎ │ │ │ │ │ 589,110│ 591,300│1 │ │ │ │ │ │⒉任蘭花│ │⒉李懿英│ │ │ │ │ │ │ │ │ │ │ │ │ │ ├────┼─┼───┼───┼────┼────┼────┼────┼─────┼──┼──┼──┼──┼──┼──┼─┼──┼─────┼─────┼─┤ │ │4 │96033 │960505│⒈黃昭輝│960508 │⒈謝寶仁│960528 │⒈台鹼◎ │ ◎ │ │ │ │ │ │ │ │ 1,892,568│ 1,900,000│0 │ │ │ │ │ │⒉曾秀琴│ │⒉陳麗雲│ │⒉吉勉 │ │ │ │ │ │ │ │ │ │ │ │ │ │ │ │ │ │ │ │ │⒊富川糧食│ │ │ │ │ │ │ │ │ │ │ │ ├────┼─┼───┼───┼────┼────┼────┼────┼─────┼──┼──┼──┼──┼──┼──┼─┼──┼─────┼─────┼─┤ │⒊洪輝霖│1 │94024 │940411│⒈黃昭輝│940419 │無 │940511 │鈺澄◎ │ │ │ ◎ │ │ │ │ │ │ 234,500│ 236,000│3 │ │(海原里)│ │ │ │⒉任蘭花│ │ │ │ │ │ │ │ │ │ │ │ │ │ │ │ ├────┼─┼───┼───┼────┼────┼────┼────┼─────┼──┼──┼──┼──┼──┼──┼─┼──┼─────┼─────┼─┤ │ │2 │94071 │940808│⒈黃昭輝│940816 │謝寶仁 │940902 │鈺澄◎ │ │ ◎ │ │ │ │ │ │ │ 214,500│ 217,500│2 │ │ │ │ │ │⒉任蘭花│ │ │ │ │ │ │ │ │ │ │ │ │ │ │ │ ├────┼─┼───┼───┼────┼────┼────┼────┼─────┼──┼──┼──┼──┼──┼──┼─┼──┼─────┼─────┼─┤ │ │3 │95038 │950306│⒈黃昭輝│950313 │⒈謝寶仁│950321 │盈冠◎ │ ◎ │ │ │ │ │ │ │ │ 555,000│ 555,000│1 │ │ │ │ │ │⒉任蘭花│ │⒉謝梅姬│ │ │ │ │ │ │ │ │ │ │ │ │ │ ├────┼─┼───┼───┼────┼────┼────┼────┼─────┼──┼──┼──┼──┼──┼──┼─┼──┼─────┼─────┼─┤ │ │4 │96025 │960419│⒈黃昭輝│9604底至│⒈謝寶仁│960509 │⒈盈冠◎ │ │ ◎ │ │ │ │ │◎│附擠│ 213,400│ 220,000│0 │ │ │ │ │ │⒉曾秀琴│9605初間│⒉陳麗雲│ │⒉銘升 │ │ │ │ │ │ │ │壓器│ │ │ │ │ │ │ │ │ │某日 │ │ │ │ │ │ │ │ │ │ │牙膏│ │ │ │ ├────┼─┼───┼───┼────┼────┼────┼────┼─────┼──┼──┼──┼──┼──┼──┼─┼──┼─────┼─────┼─┤ │ │5 │96033 │960504│⒈黃昭輝│960508 │⒈謝寶仁│960528 │⒈台鹼◎ │ │ │ │ │ │ │◎│ │ 1,892,568│ 1,900,000│0 │ │ │ │ │ │⒉曾秀琴│ │⒉陳麗雲│ │⒉吉勉 │ │ │ │ │ │ │ │ │ │ │ │ │ │ │ │ │ │ │ │ │⒊富川糧食│ │ │ │ │ │ │ │ │ │ │ │ ├────┼─┼───┼───┼────┼────┼────┼────┼─────┼──┼──┼──┼──┼──┼──┼─┼──┼─────┼─────┼─┤ │⒋楊金豹│1 │94082 │940811│⒈黃昭輝│940823 │李懿英 │940908 │⒈琮盛◎ │ ◎ │ │ │ │ │ │ │ │ 1,246,800│ 1,250,000│0 │ │(海澄里)│ │ │ │⒉李燕峰│940824 │ │ │⒉鈺澄 │ │ │ │ │ │ │ │ │ │ │ │ │ │ │ │ │ │ │ │ │⒊佳貝 │ │ │ │ │ │ │ │ │ │ │ │ ├────┼─┼───┼───┼────┼────┼────┼────┼─────┼──┼──┼──┼──┼──┼──┼─┼──┼─────┼─────┼─┤ │ │2 │95037 │950306│⒈黃昭輝│950309 │⒈謝寶仁│950321 │盈冠◎ │ │ ◎ │ ◎ │ │ │ │ │ │ 568,000│ 570,000 │2 │ │ │ │ │ │⒉任蘭花│ │⒉謝梅姬│ │ │ │ │ │ │ │ │ │ │ │ │ │ ├────┼─┼───┼───┼────┼────┼────┼────┼─────┼──┼──┼──┼──┼──┼──┼─┼──┼─────┼─────┼─┤ │ │3 │95100 │950829│⒈黃昭輝│950904 │謝寶仁 │951003 │鈺澄◎ │ │ ◎ │ │ │ │ │ │ │ 1,279,500│ 1,288,000│0 │ │ │ │ │ │⒉曾秀琴│ │ │ │ │ │ │ │ │ │ │ │ │ │ │ │ ├────┼─┼───┼───┼────┼────┼────┼────┼─────┼──┼──┼──┼──┼──┼──┼─┼──┼─────┼─────┼─┤ │ │4 │96026 │960419│⒈黃昭輝│9604底某│⒈謝寶仁│960509 │盈冠◎ │ │ ◎ │ │ │ │ │ │ │ 309,600│ 320,000│0 │ │ │ │ │ │⒉曾秀琴│日 │⒉陳麗雲│ │ │ │ │ │ │ │ │ │ │ │ │ │ ├────┼─┼───┼───┼────┼────┼────┼────┼─────┼──┼──┼──┼──┼──┼──┼─┼──┼─────┼─────┼─┤ │⒌洪得護│1 │94075 │940815│⒈黃昭輝│940823 │無 │940907 │鈺澄◎ │ ◎ │ │ │ │ │ │ │ │ 833,000│ 835,000│2 │ │(鳳興里)│ │ │ │⒉任蘭花│ │ │ │ │ │ │ │ │ │ │ │ │ │ │ │ ├────┼─┼───┼───┼────┼────┼────┼────┼─────┼──┼──┼──┼──┼──┼──┼─┼──┼─────┼─────┼─┤ │ │2 │95109 │9509某│⒈黃昭輝│950922 │謝寶仁 │951003 │鈺澄◎ │ │ │ │ │ │ │◎│ │ 509,470│ 513,660│0 │ │ │ │ │日 │⒉葉三碧│ │ │ │ │ │ │ │ │ │ │ │ │ │ │ │ ├────┼─┼───┼───┼────┼────┼────┼────┼─────┼──┼──┼──┼──┼──┼──┼─┼──┼─────┼─────┼─┤ │ │3 │95100 │950830│⒈黃昭輝│950904 │謝寶仁 │951003 │鈺澄◎ │ │ │ │ ◎ │ │ │ │ │ 1,279,500│ 1,288,000│0 │ │ │ │ │ │⒉曾秀琴│ │ │ │ │ │ │ │ │ │ │ │ │ │ │ │ ├────┼─┼───┼───┼────┼────┼────┼────┼─────┼──┼──┼──┼──┼──┼──┼─┼──┼─────┼─────┼─┤ │⒍洪得護│1 │94153 │941121│⒈黃昭輝│941124 │謝寶仁 │941206 │鈺澄◎ │ ◎ │ │ │ │ │ │◎│ │ 580,000│ 591,600│0 │ │(鳳鳴里)│ │ │ │⒉任蘭花│ │ │ │ │ │ │ │ │ │ │ │ │ │ │ │ ├────┼─┼───┼───┼────┼────┼────┼────┼─────┼──┼──┼──┼──┼──┼──┼─┼──┼─────┼─────┼─┤ │ │2 │95043 │950308│⒈黃昭輝│950310 │李懿英及│950323 │鈺澄◎ │ ◎ │ │ │ │ │ │ │ │ 582,400│ 594,000│0 │ │ │ │ │ │⒉任蘭花│ │一人 │ │ │ │ │ │ │ │ │ │ │ │ │ │ ├────┼─┼───┼───┼────┼────┼────┼────┼─────┼──┼──┼──┼──┼──┼──┼─┼──┼─────┼─────┼─┤ │ │3 │95073 │950516│⒈黃昭輝│950622 │⒈謝寶仁│950712 │⒈鈺澄◎ │ ◎ │ ◎ │ ◎ │ │ ◎ │ │ │ │ 1,611,000│ 1,654,000│0 │ │ │ │ │ │⒉任蘭花│ │⒉謝梅姬│ │⒉盈冠 │ │ │ │ │ │ │ │ │ │ │ │ │ │ │ │ │ │ │ │ │⒊港都禮品│ │ │ │ │ │ │ │ │ │ │ │ ├────┼─┼───┼───┼────┼────┼────┼────┼─────┼──┼──┼──┼──┼──┼──┼─┼──┼─────┼─────┼─┤ │⒎洪村南│4 │96033 │960505│⒈黃昭輝│960508 │⒈謝寶仁│960528 │⒈台鹼◎ │ ◎ │ │ │ │ │ │ │ │ 1,892,568│ 1,900,000│0 │ │(鳳鳴里)│ │ │ │⒉曾秀琴│ │⒉陳麗雲│ │⒉吉勉 │ │ │ │ │ │ │ │ │ │ │ │ │ │ │ │ │ │ │ │ │⒊富川糧食│ │ │ │ │ │ │ │ │ │ │ │ ├────┼─┼───┼───┼────┼────┼────┼────┼─────┼──┼──┼──┼──┼──┼──┼─┼──┼─────┼─────┼─┤ │⒏陳清水│1 │94030 │940505│⒈黃昭輝│940509 │謝寶仁 │940519 │鈺澄◎ │ ◎ │ │ │ │ │ │ │ │ 729,535│ 731,000│0 │ │(鳳森里)│ │ │ │⒉任蘭花│ │ │ │ │ │ │ │ │ │ │ │ │ │ │ │ ├────┼─┼───┼───┼────┼────┼────┼────┼─────┼──┼──┼──┼──┼──┼──┼─┼──┼─────┼─────┼─┤ │ │2 │95109 │9509某│⒈黃昭輝│950922 │謝寶仁 │951003 │鈺澄◎ │ │ ◎ │ │ │ ◎ │ │◎│ │ 509,470│ 513,660│0 │ │ │ │ │日 │⒉葉三碧│ │ │ │ │ │ │ │ │ │ │ │ │ │ │ │ ├────┼─┼───┼───┼────┼────┼────┼────┼─────┼──┼──┼──┼──┼──┼──┼─┼──┼─────┼─────┼─┤ │ │3 │96033 │960505│⒈黃昭輝│960508 │⒈謝寶仁│960528 │⒈台鹼◎ │ │ │ │ │ ◎ │ │◎│ │ 1,892,568│ 1,900,000│0 │ │ │ │ │ │⒉曾秀琴│ │⒉陳麗雲│ │⒉吉勉 │ │ │ │ │ │ │ │ │ │ │ │ │ │ │ │ │ │ │ │ │⒊富川糧食│ │ │ │ │ │ │ │ │ │ │ │ ├────┼─┼───┼───┼────┼────┼────┼────┼─────┼──┼──┼──┼──┼──┼──┼─┼──┼─────┼─────┼─┤ │⒐蘇正崑│1 │94082 │940815│⒈黃昭輝│940823 │李懿英 │940908 │⒈琮盛◎ │ ◎ │ ◎ │ │ │ │ │ │ │ 1,246,800│ 1,250,000│0 │ │(海城里)│ │ │ │⒉李燕峰│840824 │ │ │⒉鈺澄及另│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不合格│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2 │95038 │950306│黃昭輝 │950313 │⒈謝寶仁│950321 │盈冠◎ │ ◎ │ │ │ │ │ │ │ │ 555,000│ 555,000│2 │ │ │ │ │ │ │ │⒉謝梅姬│ │ │ │ │ │ │ │ │ │ │ │ │ │ ├────┼─┼───┼───┼────┼────┼────┼────┼─────┼──┼──┼──┼──┼──┼──┼─┼──┼─────┼─────┼─┤ │ │3 │96033 │960504│⒈黃昭輝│960508 │⒈謝寶仁│960528 │⒈台鹼◎ │ │ │ │ │ │ │◎│附擠│ 1,892,568│ 1,900,000│0 │ │ │ │ │ │⒉曾秀琴│ │⒉陳麗雲│ │⒉吉勉 │ │ │ │ │ │ │ │壓器│ │ │ │ │ │ │ │ │ │ │ │ │⒊富川糧食│ │ │ │ │ │ │ │牙膏│ │ │ │ ├────┼─┼───┼───┼────┼────┼────┼────┼─────┼──┼──┼──┼──┼──┼──┼─┼──┼─────┼─────┼─┤ │⒑楊木生│1 │94097 │940902│⒈黃昭輝│940909 │謝寶仁 │940921 │旻吟◎ │ │ ◎ │ │ │ │ │ │ │ 419,328│ 436,600│0 │ │(海昌里)│ │ │ │⒉任蘭花│ │ │ │ │ │ │ │ │ │ │ │ │ │ │ │ ├────┼─┼───┼───┼────┼────┼────┼────┼─────┼──┼──┼──┼──┼──┼──┼─┼──┼─────┼─────┼─┤ │ │2 │95041 │950306│⒈黃昭輝│950310 │李懿英 │950323 │旻岑◎ │ │ ◎ │ ◎ │ │ │ │ │ │ 388,926│ 391,100│2 │ │ │ │ │ │⒉任蘭花│ │ │ │ │ │ │ │ │ │ │ │ │ │ │ │ ├────┼─┼───┼───┼────┼────┼────┼────┼─────┼──┼──┼──┼──┼──┼──┼─┼──┼─────┼─────┼─┤ │ │3 │95076 │950619│⒈黃昭輝│950627 │謝梅姬 │950713 │⒈旻岑◎ │ │ ◎ │ ◎ │ │ │ │◎│ │ 1,261,478│ 1,265,000│0 │ │ │ │ │ │⒉任蘭花│ │ │ │⒉盈冠 │ │ │ │ │ │ │ │ │ │ │ │ │ │ │ │ │ │ │ │ │⒊晨寶 │ │ │ │ │ │ │ │ │ │ │ │ ├────┼─┼───┼───┼────┼────┼────┼────┼─────┼──┼──┼──┼──┼──┼──┼─┼──┼─────┼─────┼─┤ │⒒楊惠林│1 │94047 │940616│⒈黃昭輝│940623 │謝寶仁 │940712 │⒈琮盛◎ │ │ │ ◎ │ │ │ │ │附擠│ 1,248,000│ 1,256,000│0 │ │(山明里)│ │ │ │⒉任蘭花│ │ │ │⒉湘珍行 │ │ │ │ │ │ │ │壓器│ │ │ │ │ │ │ │ │ │ │ │ │⒊家合 │ │ │ │ │ │ │ │牙膏│ │ │ │ ├────┼─┼───┼───┼────┼────┼────┼────┼─────┼──┼──┼──┼──┼──┼──┼─┼──┼─────┼─────┼─┤ │ │2 │94139 │941012│⒈黃昭輝│941103 │⒈謝寶仁│941122 │⒈鈺澄◎ │ │ │ │ ◎ │ │ │ │ │ 1,257,000│ 1,291,000│0 │ │ │ │ │ │⒉任蘭花│ │⒉李懿英│ │⒉松宇利 │ │ │ │ │ │ │ │ │ │ │ │ │ │ │ │ │ │ │ │ │⒊家合 │ │ │ │ │ │ │ │ │ │ │ │ ├────┼─┼───┼───┼────┼────┼────┼────┼─────┼──┼──┼──┼──┼──┼──┼─┼──┼─────┼─────┼─┤ │ │3 │95040 │950308│任蘭花 │950310 │⒈謝寶仁│950329 │⒈鈺澄◎ │ │ ◎ │ ◎ │ │ ◎ │ │ │ │ 1,363,500│ 1,366,000│3 │ │ │ │ │ │ │ │⒉李懿英│ │⒉盈冠 │ │ │ │ │ │ │ │ │ │ │ │ │ │ │ │ │ │ │ │ │⒊北宇勝 │ │ │ │ │ │ │ │ │ │ │ │ ├────┼─┼───┼───┼────┼────┼────┼────┼─────┼──┼──┼──┼──┼──┼──┼─┼──┼─────┼─────┼─┤ │⒓陳清風│1 │96034 │960504│⒈黃昭輝│960514 │⒈謝寶仁│960531 │⒈全恩◎ │ │ │ │ │ ◎ │ │ │ │ 2,030,000│ 2,050,000│0 │ │(山明里)│ │ │ │⒉曾秀琴│ │⒉陳麗雲│ │⒉富川 │ │ │ │ │ │ │ │ │ │ │ │ │ │ │ │ │ │ │ │ │⒊鈺澄 │ │ │ │ │ │ │ │ │ │ │ │ │ │ │ │ │ │ │ │ │⒋湘珍 │ │ │ │ │ │ │ │ │ │ │ │ ├────┼─┼───┼───┼────┼────┼────┼────┼─────┼──┼──┼──┼──┼──┼──┼─┼──┼─────┼─────┼─┤ │⒔甘景勻│1 │95067 │950616│⒈黃昭輝│950619 │謝寶仁 │950627 │旻岑◎ │ │ ◎ │ │ │ │ │ │ │ 103,700│ 104,100│3 │ │(港正里)│ │ │ │⒉任蘭花│ │ │ │ │ │ │ │ │ │ │ │ │ │ │ │ ├────┼─┼───┼───┼────┼────┼────┼────┼─────┼──┼──┼──┼──┼──┼──┼─┼──┼─────┼─────┼─┤ │⒕梁忠進│1 │94063 │940728│⒈黃昭輝│940802 │謝寶仁 │940823 │⒈松宇利◎│ │ ◎ │ │ │ │ │ │ │ 261,400│ 301,000│0 │ │(高松里)│ │ │ │⒉任蘭花│ │ │ │⒉台原 │ │ │ │ │ │ │ │ │ │ │ │ ├────┼─┼───┼───┼────┼────┼────┼────┼─────┼──┼──┼──┼──┼──┼──┼─┼──┼─────┼─────┼─┤ │ │2 │95021 │950214│⒈黃昭輝│950223 │謝寶仁 │950307 │松宇利◎ │ │ │ ◎ │ │ ◎ │ │ │ │ 865,000│ 871,800│2 │ │ │ │ │ │⒉李燕峰│ │ │ │ │ │ │ │ │ │ │ │ │ │ │ │ ├────┼─┼───┼───┼────┼────┼────┼────┼─────┼──┼──┼──┼──┼──┼──┼─┼──┼─────┼─────┼─┤ │⒖許安隆│1 │94088 │940816│黃昭輝 │940826 │謝寶仁 │940906 │松宇利◎ │ │ │ ◎ │ │ │ │ │ │ 357,120│ 358,000│0 │ │(松山里)│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5022 │950215│⒈黃昭輝│950224 │⒈謝寶仁│950309 │松宇利◎ │ │ │ ◎ │ │ │ │ │ │ 582,000│ 583,100│0 │ │ │ │ │ │⒉任蘭花│ │⒉謝梅姬│ │ │ │ │ │ │ │ │ │ │ │ │ │ ├────┼─┼───┼───┼────┼────┼────┼────┼─────┼──┼──┼──┼──┼──┼──┼─┼──┼─────┼─────┼─┤ │⒗吳順安│1 │94052 │940701│⒈黃昭輝│940708 │謝寶仁 │940719 │琮盛◎ │ │ ◎ │ │ │ │ │ │ │ 420,000│ 425,000│0 │ │(坪頂里)│ │ │ │⒉任蘭花│ │ │ │ │ │ │ │ │ │ │ │ │ │ │ │ ├────┼─┼───┼───┼────┼────┼────┼────┼─────┼──┼──┼──┼──┼──┼──┼─┼──┼─────┼─────┼─┤ │ │2 │94137 │941018│⒈黃昭輝│941101 │⒈謝寶仁│941115 │鈺澄◎ │ │ │ │ ◎ │ │ │ │ │ 406,494│ 406,800│2 │ │ │ │ │ │⒉任蘭花│ │⒉李懿英│ │ │ │ │ │ │ │ │ │ │ │ │ │ ├────┼─┼───┼───┼────┼────┼────┼────┼─────┼──┼──┼──┼──┼──┼──┼─┼──┼─────┼─────┼─┤ │ │3 │95063 │950519│⒈黃昭輝│950613 │謝寶仁 │950623 │盈冠◎ │ │ │ ◎ │ │ │ │ │ │ 822,920│ 841,100│0 │ │ │ │ │ │⒉任蘭花│ │ │ │ │ │ │ │ │ │ │ │ │ │ │ │ ├────┼─┼───┼───┼────┼────┼────┼────┼─────┼──┼──┼──┼──┼──┼──┼─┼──┼─────┼─────┼─┤ │⒘簡天祥│1 │96027 │960425│⒈黃昭輝│960504 │⒈謝寶仁│960515 │⒈旻岑◎ │ │ ◎ │ │ ◎ │ │ │ │ │ 488,960│ 490,000│0 │ │(坪頂里)│ │ │ │⒉曾秀琴│ │⒉陳麗雲│ │⒉盈冠 │ │ │ │ │ │ │ │ │ │ │ │ │ │ │ │ │ │ │ │ │⒊銘升 │ │ │ │ │ │ │ │ │ │ │ │ ├────┼─┼───┼───┼────┼────┼────┼────┼─────┼──┼──┼──┼──┼──┼──┼─┼──┼─────┼─────┼─┤ │ │2 │96036 │同上 │伍素鳳 │960605 │⒈謝寶仁│960604 │⒈鈺澄◎ │ │ ◎ │ │ │ │ │ │ │ 1,850,000│ 1,850,000│1 │ │ │ │ │ │ │ │⒉陳麗雲│ │⒉旻岑 │ │ │ │ │ │ │ │ │ │ │ │ │ │ │ │ │ │ │ │ │⒊富川糧食│ │ │ │ │ │ │ │ │ │ │ │ ├────┼─┼───┼───┼────┼────┼────┼────┼─────┼──┼──┼──┼──┼──┼──┼─┼──┼─────┼─────┼─┤ │⒙梁長成│1 │94069 │940808│黃昭輝 │940810 │⒈謝寶仁│940825 │松宇利◎ │ │ ◎ │ │ │ │ │ │ │ 458,000│ 468,500│2 │ │(大坪里)│ │ │ │ │ │⒉李懿英│ │ │ │ │ │ │ │ │ │ │ │ │ │ ├────┼─┼───┼───┼────┼────┼────┼────┼─────┼──┼──┼──┼──┼──┼──┼─┼──┼─────┼─────┼─┤ │ │2 │96146 │941110│⒈黃昭輝│941113 │⒈謝寶仁│941128 │松宇利◎ │ │ ◎ │ │ ◎ │ │ │ │ │ 536,310│ 539,600│2 │ │ │ │ │ │⒉任蘭花│ │⒉李懿英│ │ │ │ │ │ │ │ │ │ │ │ │ │ ├────┼─┼───┼───┼────┼────┼────┼────┼─────┼──┼──┼──┼──┼──┼──┼─┼──┼─────┼─────┼─┤ │⒚呂在和│1 │95009 │950213│⒈黃昭輝│950217 │⒈謝寶仁│950302 │盈冠◎ │ │ │ │ │ ◎ │ ◎ │ │ │ 213,285│ 218,100│1 │ │(順苓里)│ │ │ │⒉李燕峰│950218 │⒉謝梅姬│ │ │ │ │ │ │ │ │ │ │ │ │ │ ├────┼─┼───┼───┼────┼────┼────┼────┼─────┼──┼──┼──┼──┼──┼──┼─┼──┼─────┼─────┼─┤ │ │2 │95110 │9509某│⒈黃昭輝│950922 │謝寶仁 │951002【│盈冠◎ │ │ │ │ │ │ │◎│ │ 440,360│ 451,100│0 │ │ │ │ │日 │⒉葉三碧│ │ │補充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書誤載 │ │ │ │ │ │ │ │ │ │ │ │ │ │ │ │ │ │ │ │ │941128】│ │ │ │ │ │ │ │ │ │ │ │ │ ├────┼─┼───┼───┼────┼────┼────┼────┼─────┼──┼──┼──┼──┼──┼──┼─┼──┼─────┼─────┼─┤ │⒛劉義隆│1 │95028 │950212│黃昭輝 │950225 │⒈謝寶仁│950308 │松宇利◎ │ ◎ │ │ ◎ │ │ │ │ │ │ 488,960│ 490,600│1 │ │(港后里)│ │ │ │ │ │⒉謝梅姬│ │ │ │ │ │ │ │ │ │ │ │ │ │ ├────┼─┼───┼───┼────┼────┼────┼────┼─────┼──┼──┼──┼──┼──┼──┼─┼──┼─────┼─────┼─┤ │李天生│1 │96038 │960508│⒈丁姬伶│9605中下│⒈謝寶仁│960529 │台鹼 │ │ │ ◎ │ │ ◎ │ │ │ │ 587,590│ 600,000│0 │ │(海豐里)│ │ │ │⒉曾秀琴│旬某日 │⒉陳麗雲│ │ │ │ │ │ │ │ │ │ │ │ │ │ ├────┼─┼───┼───┼────┼────┼────┼────┼─────┼──┼──┼──┼──┼──┼──┼─┼──┼─────┼─────┼─┤ │李高進│1 │95042 │950306│⒈黃昭輝│950310 │李懿英 │950323 │鈺澄◎ │ │ ◎ │ ◎ │ │ │ │ │ │ 339,948│ 341,300│0 │ │(海豐里)│ │ │ │⒉任蘭花│ │ │ │ │ │ │ │ │ │ │ │ │ │ │ │ ├────┼─┼───┼───┼────┼────┼────┼────┼─────┼──┼──┼──┼──┼──┼──┼─┼──┼─────┼─────┼─┤ │謝進發│1 │95122 │950831│⒈黃昭輝│950922 │⒈謝寶仁│951002 │鈺澄◎ │ │ ◎ │ │ │ │ │ │ │ 606,900│ 617,770│0 │ │(桂林里)│ │ │ │⒉葉三碧│ │⒉李懿英│ │ │ │ │ │ │ │ │ │ │ │ │ │ ├────┼─┼───┼───┼────┼────┼────┼────┼─────┼──┼──┼──┼──┼──┼──┼─┼──┼─────┼─────┼─┤ │林振明│1 │95103 │950831│⒈黃昭輝│950907 │⒈謝寶仁│950929 │⒈鈺澄◎ │ │ │ │ │ │ │◎│ │ 1,725,364│ 1,735,000│0 │ │(店鎮里)│ │ │ │⒉葉三碧│ │⒉謝梅姬│ │⒉盈冠 │ │ │ │ │ │ │ │ │ │ │ │ │ │ │ │ │ │ │ │ │⒊億盛 │ │ │ │ │ │ │ │ │ │ │ │ ├────┼─┼───┼───┼────┼────┼────┼────┼─────┼──┼──┼──┼──┼──┼──┼─┼──┼─────┼─────┼─┤ │簡權治│1 │95020 │950215│⒈黃昭輝│950223 │謝寶仁 │950307 │宇利松◎ │ │ ◎ │ ◎ │ │ ◎ │ │ │ │ 793,440│ 796,000│0 │ │(孔宅里)│ │ │ │⒉李燕峰│ │ │ │ │ │ │ │ │ │ │ │ │ │ │ │ ├────┼─┼───┼───┼────┼────┼────┼────┼─────┼──┼──┼──┼──┼──┼──┼─┼──┼─────┼─────┼─┤ │尤三旺│1 │95121 │950830│⒈黃昭輝│950922 │⒈謝寶仁│951002 │鈺澄◎ │ │ ◎ │ ◎ │ │ │ │ │ │ 370,500│ 377,000│0 │ │(中厝里)│ │ │ │⒉葉三碧│ │⒉李懿英│ │ │ │ │ │ │ │ │ │ │ │ │ │ └────┴─┴───┴───┴────┴────┴────┴────┴─────┴──┴──┴──┴──┴──┴──┴─┴──┴─────┴─────┴─┘ 備註: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表關於涉案里長甘景勻部份所列案號95110未據起訴,應屬贅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