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568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仲峻 被 告 陳雅萍 上開二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崇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文才 選任辯護人 王文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采婕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5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葉仲峻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附表一「偽造之文書(文書性質)、印文名稱」欄所示之印文暨所屬印章、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雅萍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一「偽造之文書(文書性質)、印文名稱」欄所示之印文暨所屬印章、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鄧文才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四「偽造之文書(文書性質)、印文名稱」欄所示之印文暨所屬印章(含扣案如附表十編號2 至5 所示之印章)、如附表六所示之文書及如附表十編號1 、編號6 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采婕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四「偽造之文書(文書性質)、印文名稱」欄所示之印文暨所屬印章(含扣案如附表十編號2 至5 所示之印章)、如附表六所示之文書及如附表十編號1 、編號6 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葉仲峻自民國90年4 月間某日起,從事代辦銀行貸款業務,嗣於91年4 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431 號8 樓設立個人工作室(又於91年12月間遷移至高雄市○○○路148 之76號6 樓之2 ),以利其代辦銀行貸款業務之推展;並自91年2 月初起雇用陳雅萍,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約3 萬元,負責處理會計帳冊製作、整理客戶資料及聯絡客戶。因於90年至92年間,國內各大金融機構為開拓個人消費金融業務,均積極推展信用卡、現金卡及小額信用貸款業務,復有具備偽造各公、私立機關行號在職證明、薪資扣繳憑單、健保卡、勞保投保明細、薪資單及銀行存摺存提紀錄等任職或財力證明文件能力之張兆昌(案發後自殺身亡)參與,葉仲峻認有機可乘,乃協助有資金需求而又不符合金融機構申辦規定之民眾,代為向各金融機構申辦現金卡、信用卡或小額信用貸款業務,並從中獲取代辦費牟利,葉仲峻、陳雅萍竟與張兆昌(已歿)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及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自90年4 月間某日起至92年3 月25日止,葉仲峻以化名「蕭科宏」、「蕭代書」之名義對外招攬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人,而受其等之委託代為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現金卡、信用卡或信用貸款,並分別與各申請人約定,只要通過銀行信用查核而申辦成功,須支付葉仲峻核貸金額之一定成數作為佣金後,即利用各該申請人提供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基本資料,由葉仲峻以不實資料向金融機構申請現金卡、信用卡、信用貸款作業,並以葉仲峻申請之如附表九編號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及市話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等號碼作為聯絡客戶與應付申請後各金融機構徵信、授信查詢之用,而在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書上,分別填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任職或收入資料,並附具張兆昌所有如附表九編號5 所示筆記型電腦所製作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偽造文件後,由葉仲峻或當時受雇用之陳雅萍持向各該銀行為申辦(陳雅萍僅就附表一編號1 、6 之台新銀行、8 等部分除外之部分);另在如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上,亦分別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任職或收入資料,由葉仲峻或當時受雇用之陳雅萍持向各該銀行為申辦(陳雅萍僅就附表二編號1 、2 之玉山銀行、3 之台新銀行、5 、6 之玉山銀行等部分除外之部分),致不知情之銀行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各准予核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額度(信用卡部分係預借現金額度)之現金卡、信用貸款或信用卡予各該申請人,而受有損害,且亦致生損害於各該遭冒名偽造文件之公司行號或行政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勞工保險機構對於勞工保險之正確性、金融機構對帳戶管理及債務人信用查核之正確性。嗣經各該申請人全額動支後,葉仲峻即從中抽取核卡額度1 至3 成不等之佣金,得款除為申貸民眾代繳半年至1 年不等之借款本金及利息,以暫時維持申請人之信用,及按月支付陳雅萍薪資外,其餘則盡歸葉仲峻花用,葉仲峻、陳雅萍2 人並恃以為生。 二、鄧文才自91年1 月間某日起,從事代辦銀行貸款業務,嗣於91年10月間某日,另在高雄縣岡山鎮○○○路69號之1 ,成立「銀行特約中心」,做為對外招攬前開業務之辦公處所;另於92年1 月至3 月間雇用王采婕,每月薪資約1 萬8 千元,負責處理會計帳冊製作、整理客戶資料及聯絡客戶。亦利用90年至92年間,國內各大金融機構為開拓個人消費金融業務,均積極推展信用卡、現金卡及小額信用貸款業務之際,認有機可乘,乃協助有資金需求而又不符合金融機構申辦規定之民眾,代為向各金融機構申辦現金卡、信用卡或小額信用貸款業務,並從中獲取代辦費牟利,鄧文才竟與當時受雇用之王采婕(期間為92年1 月至3 月間)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及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鄧文才另有偽造公印文之犯意),自91年1 月間某日起至92年3 月25日止,對外招攬如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人,而受其等之委託代為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現金卡、信用卡或信用貸款,並分別與各申請人約定,只要通過銀行信用查核而申辦成功,須支付鄧文才核貸金額之一定成數作為佣金後,即利用各該申請人提供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基本資料,由鄧文才負責統籌指揮全部之以不實資料向金融機構申請現金卡、信用卡、信用貸款作業,並以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00-0000000號電話,作為於聯絡客戶與應付申請後各金融機構徵信、授信查詢之用,而在如附表四所示之申請書上,分別填載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任職或收入資料,並附具鄧文才自行製作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偽造文件後,由鄧文才或當時受雇用之王采婕持向各該銀行為申辦《王采婕僅參與附表四編號1 至5 、6 (二信除外)、10、11(遠銀)、13、18等部分》;另在如附表五所示之申請書上,分別填載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任職或收入資料,由鄧文才或當時受雇用之王采婕持向各該銀行為申辦《王采婕僅參與附表五編號1 、3 、4 、5 (中華)6 、8 、9 、10(遠銀)、12(大眾)、14、16至18、20、21(土銀)、22(中華、遠銀)、23(遠銀)、24、32、33、34(遠銀)等部分》,致不知情之銀行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各准予核發如附表四、附表五所示額度(信用卡部分係預借現金額度)之現金卡、信用貸款或信用卡予各該申請人,而受有損害,且亦致生損害於各該遭冒名偽造文件之公司行號或行政機關、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勞工保險機構對於勞工保險之正確性及金融機構對帳戶管理及債務人信用查核之正確性。嗣經各該申請人全額動支後,鄧文才即從中抽取核卡額度0.5 成至3 成不等之佣金,做為代辦費用,得款除由鄧文才支付王采婕薪資外,其餘全歸鄧文才花用,鄧文才、王采婕2 人並以之為生。 三、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前身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高雄航業海員調查站」)於92年3 月25日持搜索票,至高雄市○○○路635 巷6 號17樓、高雄市○○○路148 之76號6 樓之2 及高雄縣岡山鎮○○○路69之1 號等地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分別為葉仲峻、鄧文才所有且供作案用之如附表九至附表十一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者,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同意作為證據者,且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之下列證據,其中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證據能力部分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情況均無不適當之情形,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是依上開規定,認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如附表一、二及四、五所示之提供不實文件以申請貸款;及填寫不實任職及薪資之申請書,以向金融機關申請貸款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仲峻、陳雅萍及鄧文才、王采婕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申請人歐陽雅莉、王卿美、苗畢可飛、江憲鋐(原名江文仰)、王嘉晨、李蕙君、、翁碧蓮、楊靜宜、謝俊明、龔鴻達、侯洪素杏、陳麗秋、徐令宜、蘇天成、陳英明、王淑婷、林建三、陳基旺、吳漢泰、吳慶忠、陳秋月、、吳文墨、朱宗昌分別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證人侯洪素杏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渠等委託辦理各該現金卡、信用卡或信用貸款之經過、其等於申請當時之真實職業及收入狀況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四、附表五「申請書種類名稱」、「申請時所憑文件」欄所示之申請書及所附文件可參(所在卷頁詳見各該附表所示);而關於各申請人之真實職業及收入除如上各該申請人所證述外,亦有勞工保險局92年8 月11日保政一字第09260001270 號所附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暨被保險人名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年7 月30日財高國稅資字第0920056363號函所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資比對;此外,復有被告鄧文才持用之0000000000號、被告王采婕持用之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及如附表九、附表十所示之物扣案可證,是被告葉仲峻、陳雅萍、鄧文才、王采婕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雖被告鄧文才另稱:伊僅有偽造文書,而無詐欺之意思云云;然查,被告鄧文才以不實之事項(資料)為申辦之附件(內容),即係在矇騙金融機構之承辦人,縱使金融機構之承辦人員有權審核准否之,但此亦屬未遂、既遂之問題而已,並不影響被告鄧文才已使用詐術行為之認定。至於部分申請人事後亦確有按時清償消費(借貸)金額,但此亦屬犯罪後之作為,且均無法改變行為人當時已偽造文書及詐欺之行為,一併敘明。又被告鄧文才另就附表四編號9 部分(即申請人陳基旺部分)雖承認為其所承辦,但辯稱:資料非偽造乙節;經查,該申請案為陳基旺所親自前往申辦,固經證人陳基旺於檢察官偵訊中證述明確(見偵卷㈢第251 頁),但其中檢附之高雄縣路竹鄉公所之扣繳憑單、在職證明及員工薪資單均屬偽造等情,有高雄縣路竹鄉公所92年8 月7 日之函文(附有真正之扣繳憑單及機關印文以供比對,如陳基旺當年所得為272415元,但偽造為472415元,且格式均不符)在卷可稽(見偵卷㈢第310 頁),是被告鄧文才上開所辯,純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葉仲峻、陳雅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常業詐欺等犯行;被告鄧文才、王采婕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常業詐欺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共同正犯之成立,有以共同犯意而共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有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一部分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屬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 號解釋可供參考。即按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最高法院著有25年度上字第2253號判例參照。蓋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復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而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參見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522 號、87年度台非字第35號、85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第2858號判決、28年上字第3110號、73年台上字第1886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申言之,如行為人所參與者係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究屬共同正犯抑或幫助犯,端賴其主觀犯意為斷,如係基於共同行為決意,而與其他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縱其所為非屬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既有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之共同行為決意,自應對於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即屬共同正犯。查本件以被告陳雅萍及王采婕等二人分別受雇於被告葉仲峻及鄧文才,而參與其中部分文書作業等節,已為被告陳雅萍及王采婕二人所是認,且被告陳雅萍及王采婕等二人以其等參與(受雇用)之時間均非短暫一、二日等情,自難認被告陳雅萍及王采婕二人對於被告葉仲峻、鄧文才二人上開所為,全然不知悉。亦即被告陳雅萍及王采婕二人就其受雇期間,應分別與被告葉仲峻、鄧文才二人基於相互之認識而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並具有相互利用其他成員行為之合同意思,自均應於渠等受雇期間,就被告葉仲峻、鄧文才二人所為上開犯罪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另被告葉仲峻、陳雅萍與提供不實文書之張兆昌(案發後自殺身亡)間,亦有分工之情事,就整個作案過程亦屬共同正犯。 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或盈虧、經營時 日之長短,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均非所問,縱 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0 年度臺上字第415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葉仲峻、鄧文才 分別為所設「個人工作室」及「銀行特約中心」之負責人, 各以向附表一、二及附表四、五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辦現金卡 、信用卡及信用貸款詐取款項,並按件收取一定比例之報酬 ;被告陳雅萍、王采婕則分別受雇於被告葉仲峻、鄧文才, 分別於各該案件中協助被告葉仲峻、鄧文才辦理現金卡、信 用卡或信用貸款,每月並固定領取薪資,其等主觀上有以詐 欺所獲取之財物,為其謀生之主要憑藉,客觀上亦以詐欺所 得財物,充作日常生活所需,顯見其等以詐欺所得財物維生 而以之為常業之意甚明。又公文書必須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作 成之文書,其內容必須為公法上之關係,至於私法上行為所 製作之文書,則非公文書。是公務員代表國家機關與私人間 所訂立之私法上之契約行為,所製作之文書,不應認為公文 書。郵政存簿儲金儲金簿,雖係國營郵政機關發給,惟其與 客戶間乃係基於私經濟之地位而成立之存款契約,其內容係 證明私人往來存款之用,具有消費寄託之性質,與一般私人 間為消費寄託所訂立之消費寄託契約並無差異,雙方純屬私 法上之權義關係,所製作之儲金簿,屬私文書之一種(參照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914號判決意旨)。第按「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下簡稱「扣繳憑單」),係指扣 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94條規定製發給納稅義務人 ,表示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第88條第1 項 各款規定之所得時,已經預先扣繳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款之 證明,故扣繳憑單如為公務機關所製發者,即屬公務員基於 職務上作成之文書,如有偽造,其行為態樣即係偽造公文書 ;反之,如偽造私人機構所發給之扣繳憑單,則應屬偽造私 文書。再者,勞工保險為社會保險,符合法定要件之雇主須 為勞工強制投保,勞工保險局與勞工間之保險契約法律關係 ,自非本於私經濟之地位而成立,此觀勞工保險條例第1 條 、第6 條規定自明,是勞工保險局執行勞工保險職務所製作 之「勞工保險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應 屬公文書之一種。另「在職證明書」係用以表示關於服務之 相關證書;全民健康保險卡係由主管機關核發作為本國人士 投保資料之證明,同屬於品行能力相類證書之一種,性質上 均屬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 ㈡核被告葉仲峻、陳雅萍在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上 填載不實之任職或薪資資料,其中附表一部分並視銀行申辦 需求而附具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偽造「扣繳憑單」、「 薪資單」、「名片」、「存摺內頁資料」、「租賃契約書」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表」、「勞工保險卡」、「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職證明書」、「健保卡 影本」等資料向各該銀行為申辦,致不知情之銀行承辦人員 均陷於錯誤,各准予核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額度(信用 卡部分係預借現金額度)之現金卡、信用貸款或信用卡,並 經各申請人予以動支而受有損害,且亦致生損害於各該遭冒 名偽造文件之公司行號或行政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管 理之正確性、勞工保險機構對於勞工保險之正確性、金融機 構對帳戶管理及債務人信用查核之正確性,則其等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 扣繳憑單」(非公務機關製發者)、「薪資單」(非公務機 關製發者)、「名片」、「存摺內頁資料」、「租賃契約書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表」部分,詳如附表一各該 編號所示〕;同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行使「扣繳憑單」(公務機關製發者)、「薪資單」(公 務機關製發者)、「勞工保險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部分,詳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同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在職證明書」 、「健保卡影本」部分,詳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及修正 前刑法第340 條第1 項之常業詐欺罪(按被告陳雅萍則僅就 其受雇期間犯上開罪名,即附表一編號1 、6 之台新銀行、 8 及附表二編號1 、2 之玉山銀行、3 之台新銀行、5 、 6 之玉山銀行等部分,均除外之;又其中被告葉仲峻、陳雅萍 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向匯豐銀行申請信用卡部分,因該銀行 承辦人員察覺申請資料不實,未予通過核卡,是被告葉仲峻 、陳雅萍上開部分之行為,係著手於詐欺犯行而不遂,惟因 被告葉仲峻、陳雅萍其他部分之詐欺取財行為,均已達於既 遂階段,是被告葉仲峻、陳雅萍上開全部行為,仍僅構成一 個常業詐欺罪,併此說明)。 ㈢核被告鄧文才、王采婕在如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申請書上 填載不實之任職或薪資資料,其中附表四部分並視銀行申辦 需求而附具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偽造「扣繳憑單」、「 薪資單」、「名片」、「存摺內頁資料」、「租賃契約書」 、「健保費繳費收據」、「勞工保險卡」、「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在職證明書」等資料向各該銀行為申 辦,致不知情之銀行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各准予核發如附 表四、附表五所示額度(信用卡部分係預借現金額度)之現 金卡、信用貸款或信用卡,並經各申請人予以動支而受有損 害,且亦致生損害於各該遭冒名偽造文件之公司行號或行政 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勞工保險機構對 於勞工保險之正確性、金融機構對帳戶管理及債務人信用查 核之正確性,其中被告鄧文才所為,係犯刑法第218 條第 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偽造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之「高雄縣路 竹鄉公所」公印);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行使「扣繳憑單」(除附表四編號9 外)、「薪資 單」(除附表四編號9 外)、「名片」、「存摺內頁資料」 、「租賃契約書」、「健保費繳費收據」部分,詳如附表四 各該編號所示〕;同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 書罪〔行使「扣繳憑單」(附表四編號9 )、「薪資單」( 附表四編號9 );同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罪(行使「在職證明書」部分,詳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 示)及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第1 項之常業詐欺罪。另被告王 采婕則就其受雇期間(92年1 至3 月),即就附表四編號 1 至5 、6 (二信除外)、10、11(遠銀)、13、18及附表五 編號1 、3 、4 、5 (中華)6 、8 、9 、10(遠銀)、12 (大眾)、14、16至18、20、21(土銀)、22(中華、遠銀 )、23(遠銀)、24、32、33、34(遠銀)等所為,係犯同 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 條、 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第1 項之常業詐 欺罪。 ㈣至於被告葉仲峻、陳雅萍及鄧文才、王采婕偽造印章(除偽 造「高雄縣路竹鄉公所公印」外),係屬偽造私文書、特種 文書行為之一部;且偽造私文書(如附表六所示之「扣繳憑 單」、「薪資單」、「存摺交易明細」、「收據」等文書) 、公文書、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陳雅萍就如附表一、二所為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及常業詐欺等犯行,於其受雇 期間(91年2 月間起)與被告葉仲峻、張兆昌等人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王采婕就如附表四及 附表五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及常業詐 欺等犯行,於其受雇期間(92年1 月至3 月間)與被告鄧文 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葉仲峻 、陳雅萍(雇用期間)先後多次行使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 之私文書、公文書及特種文書;被告鄧文才、王采婕(雇用 期間)先後多次行使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私文書、公文 書及特種文書,各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均係出於 概括之犯意為之,該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屬刑法第56條修正前所定之連續 犯。再被告葉仲峻、陳雅萍所犯常業詐欺罪及連續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連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間;被告鄧文才所犯常業詐欺罪、偽造公印文罪、連續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連續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屬修正前刑法第55條所 定之牽連犯,應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處 斷。而被告王采婕就其中所犯常業詐欺罪、連續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連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間 (即無偽造公印文),亦屬上開牽連犯,亦從一重之修正前 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處斷(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 2 月2 日經總統令修正公佈,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 ⒈雖已刪除第340 條常業犯之規定,但該罪之法定刑為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 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各次犯罪分論併罰,合併 計算其法定刑之結果,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 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 詐欺罪論處。⒉關於共犯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用語 為「實施」,與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用語為『實行』,對實 行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之成立雖無影響,但仍限縮陰謀 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之適用,被告有參與及分擔偽造私 文書之行為,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雖均構成共同 正犯,仍應認以新法有利於被告。⒊刪除刑法第55條牽連犯 、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另於95年6 月14日公佈之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規定,除變更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 為新臺幣外,並分別提高罰金數額為3 倍或30倍。則被告葉 仲峻、陳雅萍先後多次行使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私文書 、公文書及特種文書向銀行詐貸之犯行;被告鄧文才、王采 婕先後多次行使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私文書、公文書及 特種文書向銀行詐貸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 、連續犯及提高罰金倍數,此雖均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 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 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 於被告葉仲峻、陳雅萍及鄧文才、王采婕之行為時法律,即 舊法論以連續犯及牽連犯。⒋經上開綜合比較結果,以修正 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葉仲峻等4 人,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葉 仲峻等4 人行為時之法律規定,即各應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 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㈤另起訴意旨關於如附表一、附表四「申請時所憑文件」、「 偽造之文書(文書性質)、印文名稱」欄(以*表示者)所 示之漏未論及部分,因分別與被告葉仲峻、陳雅萍及被告鄧 文才、王采婕經起訴並論罪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及 公訴意旨漏未論及被告鄧文才偽造公印文部分,亦與被告鄧 文才經起訴並論罪之常業詐欺罪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加以審酌,附此敘明 。 五、原審認被告葉仲峻等4 人事證明確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審就附表一之一、二之一(被告葉仲峻、陳雅萍部分);及附表四之一、五之一部分(被告鄧文才、王采婕部分),未為詳查,遽認被告葉仲峻等人為有罪(理由後述)之認定,容有不當;㈡另附表三所示之文書,係調查人員自行從查扣之電腦檔案中挑印而得(見附表三所示該資料出處之旁註),並非搜索現場所查扣之現行文書,是該等文件仍屬電腦儲存之資料而已(屬預備階段,但偽造文書不處罰預備犯),自非已形諸於外之實體文件,尚不足以對外表示其用意,即無從論以文書。原審就此部分竟論以被告葉仲峻、陳雅萍2 人所偽造之文書(見原審判決書第9 頁倒數第三行),並諭知沒收(見原審判決書第13頁第1 行),亦有不當。㈢又被告陳雅萍曾於96年間因犯偽造公文書等罪,經原審法院於99年1 月13日以98年度訴字第82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3 年確定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記錄表在卷可稽,是原審就被告陳雅萍部分所為緩刑之諭知,亦有不當。公訴人循被害人菲律賓首都銀行台北分行請求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被告葉仲峻等4 人之量刑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則被告葉仲峻、鄧文才、王采婕等3 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即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即被告葉仲俊等4 人均撤銷並改判。爰審酌被告葉仲峻、陳雅萍及鄧文才、王采婕等人為以不法途徑賺取應得之報酬,竟分別以「個人工作室」、「銀行特約中心」對外招攬,以運用代辦現金卡、信用卡、信用貸款為常業,接受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四、附表五所示之各申請人委託,或提供各種不實財力證明資料以供審核,或逕於申請書上填載不實任職或所得資料之方式,向各該銀行詐取款項,從中抽取佣金牟利,致使各該金融機構均受有損害,誠屬不該;惟念當時之各發卡銀行為牟取利益,利用龐大之資源,廣告招攬,並於發卡過程中,對於經濟狀況不佳者全未盡本身徵信調查之職能,即浮濫准予發卡,亦難卸其責。又審酌被告葉仲峻、鄧文才各係居於主導地位,而被告陳雅萍、王采婕則僅係分別受僱於被告葉仲峻、鄧文才而為協助相關事宜,所犯情節較輕等一切情狀,各量處被告葉仲峻、陳雅萍及被告鄧文才、王采婕如主文所示之徒刑。末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公布,同年7 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陳雅萍、王采婕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等所犯罪名與宣告刑,經核符該條例第2 條第3 款規定,復無同條例第3 條、第5 條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自即依同條例第7 條規定,就被告陳雅萍、王采婕之宣告刑減其刑二分之一即各為有期徒刑6 月。又⑴附表一、附表四「偽造之文書(文書性質)、印文名稱」欄各該編號所示之印文,分別為被告葉仲峻、鄧文才等人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之。又按行為人偽造之印章,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係在必應沒收之列,該印章如屬存在,縱未經搜獲,仍不得不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6620號判例參照),是以作成各該偽造印文之印章(有扣案部分如附表十編號2 至5 所示,餘均未扣案),依據前述說明,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之。⑵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特種文書,係被告鄧文才所有,分別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及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分別於被告鄧文才、王采婕之罪刑項下諭知沒收。另附表三所示之文件,並非被告葉仲峻等人所製作完成之實體文件,已如前述,即非文書,自無從宣告沒收,一併敘明。⑶扣案如附表九所示之物,係被告葉仲峻或共犯張兆昌所有,均供被告葉仲峻、陳雅萍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葉仲峻供明在卷(見原審卷㈦第110 頁),爰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及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被告葉仲峻、陳雅萍之罪刑項下諭知沒收。⑷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 、編號6 至10所示之物,則均係被告鄧文才所有,供被告鄧文才、王采婕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鄧文才供明在卷(見原審卷㈦第110 頁),爰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及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被告鄧文才、王采婕之罪刑項下諭知沒收。⑸至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申請書種類名稱」欄所示之申請書及附表一、附表四「偽造之文書(文書性質)、印文名稱」欄所示之偽造申貸文件,均交付予各該金融機構,已非被告等人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品,尚與本案被告等之犯行並無直接關聯,亦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葉仲峻、陳雅萍就如附表一之一所示申請案、附表二之一所示申請案、附表七所示申請案及偽造如附表七之一所示之文書;被告鄧文才、王采婕就如附表四之一所示申請案、五之一所示申請案及附表八所示之申請案,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40 條第1 項之常業詐欺罪等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㈢查被告葉仲峻、陳雅萍及鄧文才、王采婕固於原審審理時自白有檢察官起訴所指之全部犯行,然關於檢察官所指葉仲峻、陳雅萍就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二之一、附表七、附表七之一所示犯行;及被告鄧文才、王采婕就如附表四之一、五之一、附表八所示之犯行,因有如上開附表各該編號所載之理由,其自白或與卷存事證有所不符,或乏其自白之佐證,無法遽認被告葉仲峻、陳雅萍及鄧文才、王采婕有各該檢察官所指犯行,是上開部分本應為被告4 人無罪之諭知。另附表一編號1 、6 之台新銀行、8 及附表二編號1 、2 之玉山銀行、3 之台新銀行、5 、6 之玉山銀行等部分,均非發生於被告陳雅萍受雇期間(91年2 月起至92年3 月25日止)所為之申辦案件;暨附表四編號1 至5 、6 (二信除外)、10、11(遠銀)、13、18及附表五編號1 、3 、4 、5 (中華)6 、8 、9 、10(遠銀)、12(大眾)、14、16至18、20、21(土銀)、22(中華、遠銀)、23(遠銀)、24、32、33、34(遠銀)等部分以外之申辦案件,均非發生於被告王采婕受雇期間(92年1 至3 月)所為之申辦案件,亦應本為被告陳雅萍、王采婕2 人無罪之諭知。另就附表四編號20部分(申貸人陳清文)所示之偽造文書,原審及公訴人雖均認係由被告葉仲峻、陳雅萍所提供予被告鄧文才、王采婕,因認被告葉仲峻、陳雅萍就此部分亦有共同正犯關係(見原審卷㈢第23頁);然此部分之偽造文件並非被告葉仲峻所提供,而係由被告鄧文才自行偽造等情,業據被告鄧文才於本院審理中供述甚明(見本院卷㈡第345 頁),是被告葉仲峻、陳雅萍二人就附表四編號20部分(申貸人陳清文)應無關連,亦應為無罪之諭知。又附表三之文件並非偽造之文書,前已敘明,故該部分亦無從論以被告葉仲峻、陳雅萍二人偽造文書罪。惟公訴意旨既認被告葉仲峻等4 人就上開部分所為,與其等上開已論罪科刑之部分,有修正前之連續犯、牽連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0 條、第211 條、第212 條、第216 條、第217 條、第218 條第1 項、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40 條、第55條、第56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唐奇燕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0 條(刪除前)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 │附表一:葉仲峻、陳雅萍提供不實文件詐貸部分 │ ├──┬────┬────┬────┬────┬────────┬────────┬────┬──────┤ │編號│申 請 人│申 請 書│申請日期│申請書填│申請時所憑文件 │偽造之文書(文書│核貸金額│起訴書更正後│ ├──┤姓 名│種類名稱│ │寫之任職│ │性質)、印文名稱│(元) │附表編號/ 相│ │原審│ │ │ │單位 │ │ │ │關資料所在卷│ │編號│ │ │ │ │ │ │ │冊 │ ├──┼────┼────┼────┼────┼────────┼────────┼────┼──────┤ │ 1 │姜義仁 │中華銀行│91年1 月│欣逵企業│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偽造「欣逵企業有│ 70,000│起訴書更正後│ ├──┤ │東森得易│30日 │有限公司│扣繳憑單(P.10-2│限公司」扣繳憑單│ │附表編號10/ │ │ 2 │ │卡申請書│ │ │1) │(私文書)1紙 │ │卷證標目四第│ │ │ │(P.10-1│ │ │ │ │ │一冊(編號10│ │ │ │9) │ │ │ │ │ │) │ ├──┼────┼────┼────┼────┼────────┼────────┼────┼──────┤ │ 2 │歐陽雅莉│匯豐銀行│91年2、3│賓泰企業│賓泰企業有限公司│①偽造「賓泰企業│ 180,000│起訴書更正後│ ├──┤ │個人信用│月間 │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P.46│ 有限公司」在職│(已清償│附表編號41/ │ │ 10 │ │貸款申請│ │ │-37) │ 證明書(特種文│完畢) │卷證標目四第│ │ │ │書(P.46│ │ │ │ 書)1 紙 │ │六冊(編號46│ │ │ │-11、46-│ │ │ │②偽造「賓泰企業│ │) │ │ │ │30) │ │ │ │ 有限公司」及負│ │ │ │ │ │ │ │ │ │ 責人「黃丁阿甭│ │ │ │ │ │ │ │ │ │ 」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中興銀行帳號0013│偽造左列存摺內頁│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存│交易資料(私文書│ │ │ │ │ │ │ │ │摺往來明細(P.46│)共4 紙 │ │ │ │ │ │ │ │ │-32 ~46-36) │ │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列│ │ │ │ │ │ │ │ │ │提出健保卡為申貸│ │ │ │ │ │ │ │ │ │文件,應予更正。│ │ │ │ ├──┼────┼────┼────┼────┼────────┼────────┼────┼──────┤ │ 3 │王卿美 │高雄市第│91年7 月│賓泰企業│第一銀行小港分行│偽造左列銀行存摺│ 70,000│起訴書更正後│ ├──┤ │二信用合│9 日前某│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內頁往來交易明細│(已清償│附表編號43/ │ │ 12 │ │作社消費│日 │ │號帳戶存摺往來明│資料(私文書)8 │完畢) │卷證標目四第│ │ │ │性貸款申│ │ │細(P.49-30 ~4 │紙 │ │六冊(編號49│ │ │ │請書(P.4│ │ │9-37) │ │ │) │ │ │ │9-27) │ │ ├────────┼────────┤ │ │ │ │ │ │ │ │賓泰企業有限公司│偽造賓泰企業有限│ │ │ │ │ │ │ │ │扣繳憑單1紙(P.4│公司扣繳憑單(私│ │ │ │ │ │ │ │ │9-29) │文書)1紙 │ │ │ ├──┼────┼────┼────┼────┼────────┼────────┼────┼──────┤ │ 4 │苗畢可飛│台新銀行│91年11月│亞太儲運│亞太儲運股份有限│#起訴書誤載左列│ 520,000│起訴書更正後│ ├──┤ │YouBe 予│18日前某│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 紙│文書為偽造 │ │附表編號56/ │ │ 20 │ │備金申請│日 │公司 │(P.70-50 、70-5│ │ │卷證標目四第│ │ │ │書(P.70│ │ │1 、70-57 ) │ │ │八冊(編號70│ │ │ │-49) │ │ ├────────┼────────┤ │) │ │ │ │ │ │ │亞太儲運股份有限│偽造「亞太儲運股│ │ │ │ │ │ │ │ │公司員工薪資單2 │份有限公司」薪資│ │ │ │ │ │ │ │ │紙(P.70-58 ) │單(私文書)2 紙│ │ │ │ │ │ │ │ ├────────┼────────┤ │ │ │ │ │ │ │ │彰化銀行前鎮分行│#起訴書誤載左列│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文件為偽造 │ │ │ │ │ │ │ │ │帳戶存摺往來交易│ │ │ │ │ │ │ │ │ │明細資料1紙(P.7│ │ │ │ │ │ │ │ │ │0-50、70-52~70-│ │ │ │ │ │ │ │ │ │56) │ │ │ │ │ │ ├────┼────┼────┼────────┼────────┼────┤ │ │ │ │日盛銀行│91年8 月│亞太儲運│彰化銀行前鎮分行│偽造左列帳戶存摺│ 560,000│ │ │ │ │汽車貸款│29日 │股份有限│帳號00000000000 │往來交易明細資料│(已清償│ │ │ │ │申請書(│ │公司 │帳戶存摺往來交易│(私文書)2紙 │完畢) │ │ │ │ │P.70-66 │ │ │明細資料2紙(P. │ │ │ │ │ │ │) │ │ │70-69~70-70) │ │ │ │ │ │ ├────┼────┼────┼────────┼────────┼────┤ │ │ │ │萬泰銀行│91年9 月│亞太儲運│亞太儲運股份有限│偽造「亞太儲運股│ 350,000│ │ │ │ │George │16日 │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紙 │份有限公司」扣繳│(已清償│ │ │ │ │& Mary現│ │公司 │(P.70-20) │憑單(私文書)1 │完畢) │ │ │ │ │金卡申請│ │ │ │紙(金額部分不實│ │ │ │ │ │書(P.70│ │ │ │) │ │ │ │ │ │-24) │ │ ├────────┼────────┤ │ │ │ │ │ │ │ │彰化銀行前鎮分行│偽造左列銀行帳戶│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存摺往來交易明細│ │ │ │ │ │ │ │ │號帳戶存摺往來交│資料(私文書)3 │ │ │ │ │ │ │ │ │易明細資料3紙( │紙 │ │ │ │ │ │ │ │ │P.70-15 ~70-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亞太儲運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在職證明1 紙│ │ │ │ │ │ │ │ │ │(P.70-21 ) │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 │投保資料表2紙( │ │ │ │ │ │ │ │ │ │P.70-22 ~70-23 │ │ │ │ │ │ │ │ │ │) │ │ │ │ │ │ ├────┼────┼────┼────────┼────────┼────┤ │ │ │ │匯豐銀行│91年11月│亞太儲運│彰化銀行前鎮分行│偽造左列銀行存摺│ 150,000│ │ │ │ │個人信用│11日 │股份有限│帳號00000000000 │往來交易明細資料│ │ │ │ │ │貸款申請│ │公司 │號帳戶存摺往來交│(私文書)3紙 │ │ │ │ │ │書(P.70│ │ │易明細資料3紙( │ │ │ │ │ │ │-59) │ │ │(P.70-61~70-63│ │ │ │ │ │ │ │ │ │) │ │ │ │ ├──┼────┼────┼────┼────┼────────┼────────┼────┼──────┤ │ 5 │江文仰(│富邦銀行│91年7 月│亞太儲運│亞太儲運股份有限│偽造「亞太儲運股│ 300,000│起訴書更正後│ ├──┤改名「江│消費性貸│29日前某│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 紙│份有限公司」扣繳│ │附表編號57/ │ │ 21 │憲鋐」)│款申請書│日 │公司 │(P.71-13 ) │憑單(私文書)1 │ │卷證標目五第│ │ │ │(P.71-1│ │ │ │紙(金額部分不實│ │九冊(編號71│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亞太儲運股份有限│偽造「亞太儲運股│ │ │ │ │ │ │ │ │公司員工薪資單2 │份有限公司」薪資│ │ │ │ │ │ │ │ │紙(P.71-14 ) │單金額2紙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卡1紙( │ │ │ │ │ │ │ │ │ │P.71-13 ) │ │ │ │ │ │ │ │ │ ├────────┼────────┤ │ │ │ │ │ │ │ │彰化銀行前鎮分行│偽造左列銀行帳戶│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往來交易明細│ │ │ │ │ │ │ │ │號帳戶存摺往來交│資料(私文書)8 │ │ │ │ │ │ │ │ │易明細資料8張( │張 │ │ │ │ │ │ │ │ │P.71-15 ~71-23 │ │ │ │ │ │ │ │ │ │) │ │ │ │ │ │ ├────┼────┼────┼────────┼────────┼────┤ │ │ │ │萬泰銀行│91年2 月│亞太儲運│亞太儲運有限公司│①偽造「亞太儲運│ 300,000│ │ │ │ │George │25日 │股份有限│在職證明1紙(P.7│ 股份有限公司」│(已清償│ │ │ │ │ &Mary現│ │公司 │1-26) │ 在職證明書(特│完畢) │ │ │ │ │金卡申請│ │ │ │ 種文書)1 紙 │ │ │ │ │ │書(P.71│ │ │ │②偽造「亞太儲運│ │ │ │ │ │-24)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及總經理「陳柏│ │ │ │ │ │ │ │ │ │ 廷」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卡1紙( │偽造勞工保險卡(│ │ │ │ │ │ │ │ │P.71-27 ) │公文書)1 紙(亞│ │ │ │ │ │ │ │ │ │太儲運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部分之投保薪資│ │ │ │ │ │ │ │ │ │不實) │ │ │ │ │ │ │ │ ├────────┼────────┤ │ │ │ │ │ │ │ │彰化銀行前鎮分行│偽造左列銀行存摺│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往來交易明細資料│ │ │ │ │ │ │ │ │號帳戶存摺往來交│(私文書)4 張 │ │ │ │ │ │ │ │ │易明細資料4張(P│ │ │ │ │ │ │ │ │ │.71-28~71-32) │ │ │ │ │ │ ├────┼────┼────┼────────┼────────┼────┤ │ │ │ │匯豐銀行│91年8 月│亞太儲運│亞太儲運股份有限│偽造「亞太儲運股│ 未核卡 │ │ │ │ │信用卡申│8日 │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紙 │份有限公司」扣繳│ │ │ │ │ │請書(P.│ │公司 │(P.71-35) │憑單(私文書)1 │ │ │ │ │ │71-33) │ │ │ │紙 │ │ │ │ │ ├────┼────┼────┼────────┼────────┼────┤ │ │ │ │匯豐銀行│91年7 月│亞太儲運│勞工保險卡1紙( │ │ 250,000│ │ │ │ │個人信用│25日前某│股份有限│P.71-42 ) │ │(已清償│ │ │ │ │貸款申請│日 │公司 ├────────┼────────┤完畢) │ │ │ │ │書(P.71│ │ │亞太儲運股份有限│偽造亞太儲運股份│ │ │ │ │ │-36) │ │ │公司薪資單2紙( │有限公司薪資單(│ │ │ │ │ │ │ │ │P.71-43 ~71-44 │私文書)2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亞太儲運股份有限│偽造亞太儲運股份│ │ │ │ │ │ │ │ │公司扣繳憑單1 紙│有限公司扣繳憑單│ │ │ │ │ │ │ │ │(P.71-45 ) │(私文書)1紙 │ │ │ │ │ │ │ │ ├────────┼────────┤ │ │ │ │ │ │ │ │彰化銀行前鎮分行│偽造左列銀行存摺│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內頁往來交易明細│ │ │ │ │ │ │ │ │號帳戶存摺往來交│資料(私文書)3 │ │ │ │ │ │ │ │ │易明細資料3 張(│張 │ │ │ │ │ │ │ │ │P.71-38 ~71-41 │ │ │ │ │ │ │ │ │ │) │ │ │ │ ├──┼────┼────┼────┼────┼────────┼────────┼────┼──────┤ │ 6 │王嘉晨 │台新銀行│91年1 月│金鉅超企│金鉅超企業有限公│偽造「金鉅超企業│ 300,000│起訴書更正後│ ├──┤ │消費性貸│6 日 │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紙( │有限公司」扣繳憑│ │附表編號60/ │ │ 24 │ │款申請書│ │司 │P.74-49 ) │單(私文書)1紙 │ │卷證標目五第│ │ │ │(P74-44│ │ ├────────┼────────┤ │九冊(編號74│ │ │ │) │ │ │金鉅超企業有限公│偽造「金鉅超企業│ │) │ │ │ │ │ │ │司薪資單2 紙(P.│有限公司」薪資單│ │ │ │ │ │ │ │ │74-52 ) │(私文書)2紙 │ │ │ │ │ │ │ │ ├────────┼────────┤ │ │ │ │ │ │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①偽造健保卡正反│ │ │ │ │ │ │ │ │1 張(身分註記:│ 面影本(特種文│ │ │ │ │ │ │ │ │金鉅超企業有限公│ 書)1 紙 │ │ │ │ │ │ │ │ │司)(P.74-49 )│②偽造「金鉅超企│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印│ │ │ │ │ │ │ │ │ │ 文1 枚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偽造勞工保險被保│ │ │ │ │ │ │ │ │投保資料表2紙( │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 │ │ │ │P.74-50 ~74-51 │公文書)2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屏東│偽造左列帳戶存摺│ │ │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內頁往來交易明細│ │ │ │ │ │ │ │ │24263 號存摺往來│資料(私文書)3 │ │ │ │ │ │ │ │ │交易明細資料(P.│紙 │ │ │ │ │ │ │ │ │74-46 ~74-48) │ │ │ │ │ │ ├────┼────┼────┼────────┼────────┼────┤ │ │ │ │匯豐銀行│91年12月│金鉅超企│金鉅超企業有限公│偽造「金鉅超企業│ 150,000│ │ │ │ │個人信用│4 日前某│業有限公│司名片1 紙 │有限公司」名片(│(已清償│ │ │ │ │貸款申請│日 │司 │(P.74-43) │私文書)1紙 │完畢) │ │ │ │ │書( │ │ │#起訴書附表誤載│ │ │ │ │ │ │P.74-37 │ │ │為提出「在職證明│ │ │ │ │ │ │) │ │ │」申貸 │ │ │ │ │ │ │ │ │ ├────────┼────────┤ │ │ │ │ │ │ │ │合作金庫屏東分行│偽造左列存摺內頁│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往來交易明細(私│ │ │ │ │ │ │ │ │3 號帳戶存摺往來│文書)4紙 │ │ │ │ │ │ │ │ │交易明細資料(P.7│ │ │ │ │ │ │ │ │ │ 4-39 ~74-42) │ │ │ │ ├──┼────┼────┼────┼────┼────────┼────────┼────┼──────┤ │ 7 │李蕙君 │台新銀行│91年12月│金鉅超企│金鉅超企業有限公│偽造「金鉅超企業│ 300,000│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貸款│間某日 │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紙( │有限公司」扣繳憑│(已清償│附表編號61/ │ │ 25 │ │申請書(│ │司 │P.75-32 ) │單(私文書)1紙 │完畢) │卷證標目五第│ │ │ │P.75-29 │ │ ├────────┼────────┤ │九冊(編號75│ │ │ │) │ │ │金鉅超企業有限公│①偽造「金鉅超企│ │) │ │ │ │ │ │ │司在職證明書1 紙│ 業有限公司」在│ │ │ │ │ │ │ │ │(P.75-31 ) │ 職證明書(特種│ │ │ │ │ │ │ │ │ │ 文書)1 紙 │ │ │ │ │ │ │ │ │ │②偽造「金鉅超企│ │ │ │ │ │ │ │ │ │ 業有限公司」及│ │ │ │ │ │ │ │ │ │ 負責人「林碧娥│ │ │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偽造勞工保險被保│ │ │ │ │ │ │ │ │投保資料表1紙( │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 │ │ │ │P.75-38 ) │公文書)1紙 │ │ │ │ │ │ │ │ ├────────┼────────┤ │ │ │ │ │ │ │ │內埔豐田郵局帳號│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帳戶存摺往來交易│ │ │ │ │ │ │ │ │ │明細資料(P.75-3│ │ │ │ │ │ │ │ │ │3 ~75-37) │ │ │ │ │ │ ├────┼────┼────┼────────┼────────┼────┤ │ │ │ │富邦銀行│91年12月│金鉅超企│金鉅超企業有限公│偽造「金鉅超企業│ 100,000│ │ │ │ │指數型信│27日 │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紙( │有限公司」扣繳憑│ │ │ │ │ │用貸款申│ │司 │P.75-22 ) │單(私文書)1 紙│ │ │ │ │ │請書(P.│ │ ├────────┼────────┤ │ │ │ │ │75-20)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偽造勞工保險被保│ │ │ │ │ │ │ │ │投保資料表2紙( │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 │ │ │ │P.75-27~75-28)│公文書)2紙 │ │ │ │ │ │ │ │ ├────────┼────────┤ │ │ │ │ │ │ │ │內埔豐田郵局帳號│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帳戶存摺往來交易│ │ │ │ │ │ │ │ │ │明細資料(P.75-2│ │ │ │ │ │ │ │ │ │3 ~75-26) │ │ │ │ ├──┼────┼────┼────┼────┼────────┼────────┼────┼──────┤ │ 8 │翁碧蓮 │第一銀行│90年10月│欣逵企業│欣逵企業有限公司│①偽造「欣逵企業│ 100,000│起訴書更正後│ ├──┤ │消費者貸│24日 │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1紙(P│ 有限公司」在職│(已清償│附表編號64/ │ │ 26 │ │款申請書│ │ │.79-13 ) │ 證明書(特種文│完畢) │卷證標目五第│ │ │ │(P.79-1│ │ │ │ 書)1 紙 │ │十冊(編號79│ │ │ │0) │ │ │ │②偽造「欣逵企業│ │) │ │ │ │ │ │ │ │ 有限公司」及負│ │ │ │ │ │ │ │ │ │ 責人「葉光炫」│ │ │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漏未│ │ │ │ │ │ │ │ │ │論及上開特種文書│ │ │ │ │ │ │ │ │ │及印文為偽造。 │ │ │ │ │ │ │ │ ├────────┼────────┤ │ │ │ │ │ │ │ │欣逵企業有限公司│①偽造「欣逵企業│ │ │ │ │ │ │ │ │薪資單3紙(P.79-│ 有限公司」薪資│ │ │ │ │ │ │ │ │14~79-16) │ 單(私文書)共│ │ │ │ │ │ │ │ │ │ 3 紙 │ │ │ │ │ │ │ │ │ │②偽造「欣逵企業│ │ │ │ │ │ │ │ │ │ 有限公司」及負│ │ │ │ │ │ │ │ │ │ 責人「葉光炫」│ │ │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 │ │(蓋印在上開偽造│ │ │ │ │ │ │ │ │ │ 之「90年7月份 │ │ │ │ │ │ │ │ │ │ 」薪資單上)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漏未│ │ │ │ │ │ │ │ │ │論及上開私文書及│ │ │ │ │ │ │ │ │ │印文為偽造。 │ │ │ │ │ │ │ │ ├────────┼────────┤ │ │ │ │ │ │ │ │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偽造欣逵企業有限│ │ │ │ │ │ │ │ │扣繳憑單1紙(P. │公司扣繳憑單(私│ │ │ │ │ │ │ │ │79-12) │文書)1紙 │ │ │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 │高雄分行帳號0375│ │ │ │ │ │ │ │ │ │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存摺往來交易明細│ │ │ │ │ │ │ │ │ │資料(P.79-17 ~│ │ │ │ │ │ │ │ │ │79-21 ) │ │ │ │ ├──┼────┼────┼────┼────┼────────┼────────┼────┼──────┤ │ 9 │楊靜宜 │日盛銀行│91年9月 │鋒騰欣業│健保卡正反面影本│①偽造健保卡正反│ 60,000│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貸款│27日 │有限公司│1 張(身分註記:│ 面影本(特種文│(已清償│附表編號66/ │ │ 28 │ │申請書(│ │ │鋒騰欣業有限公司│ 書)1 張 │完畢) │卷證標目五第│ │ │ │P.81-31 │ │ │)(P.81-33 ) │②偽造「鋒騰欣業│ │十冊(編號81│ │ │ │) │ │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 │ │ 1 枚 │ │ │ │ │ │ │ │ ├────────┼────────┤ │ │ │ │ │ │ │ │鋒騰欣業有限公司│偽造「鋒騰欣業有│ │ │ │ │ │ │ │ │扣繳憑單1紙(P. │限公司」扣繳憑單│ │ │ │ │ │ │ │ │81-33) │(私文書)1紙 │ │ │ │ │ │ │ │ ├────────┼────────┤ │ │ │ │ │ │ │ │鋒騰欣業有限公司│①偽造「鋒騰欣業│ │ │ │ │ │ │ │ │在職證明書1紙( │ 有限公司」在職│ │ │ │ │ │ │ │ │P.81-34 ) │ 證明書(特種文│ │ │ │ │ │ │ │ │ │ 書)1 紙 │ │ │ │ │ │ │ │ │ │②偽造「鋒騰欣業│ │ │ │ │ │ │ │ │ │ 有限公司」及負│ │ │ │ │ │ │ │ │ │ 責人「洪耀斌」│ │ │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 │ │萬泰銀行│91年9月 │鋒騰欣業│鋒騰欣業有限公司│①偽造「鋒騰欣業│ 50,000│ │ │ │ │George │27日 │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1紙( │ 有限公司」在職│ │ │ │ │ │ &Mary │ │ │P.81-25) │ 證明書(特種文│ │ │ │ │ │現金卡申│ │ │ │ 書)1 紙 │ │ │ │ │ │請書(P.│ │ │ │②偽造「鋒騰欣業│ │ │ │ │ │81-23) │ │ │ │ 有限公司」及負│ │ │ │ │ │ │ │ │ │ 責人「洪耀斌」│ │ │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鋒騰欣業有限公司│偽造「鋒騰欣業有│ │ │ │ │ │ │ │ │扣繳憑單1 紙( │限公司」扣繳憑單│ │ │ │ │ │ │ │ │P.81-24 ) │(私文書)1紙 │ │ │ │ │ │ │ │ ├────────┼────────┤ │ │ │ │ │ │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①偽造健保卡正反│ │ │ │ │ │ │ │ │1 張(身分註記:│ 面影本(特種文│ │ │ │ │ │ │ │ │鋒騰欣業有限公司│ 書)1 張 │ │ │ │ │ │ │ │ │)(P.81-24 ) │②偽造「鋒騰欣業│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載│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 │為提供勞保投保資│ 1 枚 │ │ │ │ │ │ │ │ │料申貸,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內惟郵局局號│ │ │ │ │ │ │ │ │ │0000000 號、帳號│ │ │ │ │ │ │ │ │ │0000000 號存摺封│ │ │ │ │ │ │ │ │ │面(P.81-26 ) │ │ │ │ │ │ ├────┼────┼────┼────────┼────────┼────┤ │ │ │ │聯邦銀行│91年9 月│鋒騰欣業│鋒騰欣業有限公司│①偽造「鋒騰欣業│ 30,000│ │ │ │ │國民現金│27日 │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P.81│ 有限公司」在職│(已清償│ │ │ │ │申請書(│ │ │-30) │ 證明書(特種文│完畢) │ │ │ │ │P.81-27 │ │ │ │ 書)1 紙 │ │ │ │ │ │) │ │ │ │②偽造「鋒騰欣業│ │ │ │ │ │ │ │ │ │ 有限公司」及負│ │ │ │ │ │ │ │ │ │ 責人「洪耀斌」│ │ │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鋒騰欣業有限公司│偽造「鋒騰欣業有│ │ │ │ │ │ │ │ │扣繳憑單1紙(P.8│限公司」扣繳憑單│ │ │ │ │ │ │ │ │1-29) │(私文書)1紙 │ │ │ │ │ │ │ │ ├────────┼────────┤ │ │ │ │ │ │ │ │鋒騰欣業有限公司│①偽造「鋒騰欣業│ │ │ │ │ │ │ │ │薪資表1紙(P.81-│ 有限公司」薪資│ │ │ │ │ │ │ │ │28) │ 表(私文書)1 │ │ │ │ │ │ │ │ │ │ 紙 │ │ │ │ │ │ │ │ │ │②偽造「鋒騰欣業│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 │ │ 1枚 │ │ │ │ │ │ │ │ │ │*起訴書漏未論及│ │ │ │ │ │ │ │ │ │上開私文書及印文│ │ │ │ │ │ │ │ │ │為偽造。 │ │ │ │ │ │ │ │ ├────────┼────────┤ │ │ │ │ │ │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①偽造健保卡正反│ │ │ │ │ │ │ │ │1 張(身分註記:│ 面影本(特種文│ │ │ │ │ │ │ │ │鋒騰欣業有限公司│ 書)1 張 │ │ │ │ │ │ │ │ │)(P.81-29 ) │②偽造「鋒騰欣業│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 │ │ 1 枚 │ │ │ ├──┼────┼────┼────┼────┼────────┼────────┼────┼──────┤ │ 10 │周曉君 │匯豐銀行│91年12月│楠梓電子│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偽造楠梓電子股份│ 400,000│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貸款│12日前某│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 紙│有限公司扣繳憑單│(已清償│附表編號75/ │ │ 34 │ │申請書(│日 │公司 │(P.91-25 ) │(私文書)1 紙 │完畢) │卷證標目五第│ │ │ │P.91-17 │ │ ├────────┼────────┤ │十二冊(編號│ │ │ │) │ │ │中國國際商銀帳號│偽造左列銀行存摺│ │91 ) │ │ │ │ │ │ │00000000000 號帳│內頁往來交易明細│ │ │ │ │ │ │ │ │戶存摺往來交易明│資料(私文書)4 │ │ │ │ │ │ │ │ │細資料(P.91 -21│紙 │ │ │ │ │ │ │ │ │~91-24 ) │ │ │ │ │ │ ├────┼────┼────┼────────┼────────┼────┤ │ │ │ │富邦銀行│91年8 月│楠梓電子│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偽造楠梓電子股份│ 200,000│ │ │ │ │扣繳憑單│2 日前某│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 紙│有限公司扣繳憑單│ │ │ │ │ │貸款申請│日 │公司 │(P.91-11 ) │(私文書)1 紙 │ │ │ │ │ │書(P.91│ │ ├────────┼────────┤ │ │ │ │ │-7) │ │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在職證明書1 │ │ │ │ │ │ │ │ │ │紙(P.91-12 ) │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卡2紙( │ │ │ │ │ │ │ │ │ │P.91-9~91-10 )│ │ │ │ │ │ ├────┼────┼────┼────────┼────────┼────┤ │ │ │ │聯邦銀行│92年1 月│楠梓電子│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偽造「楠梓電子股│ 110,000│ │ │ │ │國民現金│30日 │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 紙│份有限公司」扣繳│(已清償│ │ │ │ │申請書(│ │公司 │(P.91-29 ) │憑單(私文書)1 │完畢) │ │ │ │ │P.91-28 │ │ │ │紙 │ │ │ │ │ │) │ │ │ │ │ │ │ ├──┼────┼────┼────┼────┼────────┼────────┼────┼──────┤ │ 11 │謝俊明 │富邦銀行│91年7 月│財政部高│高雄關稅局員工薪│偽造「財政部高雄│ 800,000│起訴書更正後│ ├──┤ │消費性貸│29日前某│雄關稅局│餉清單1紙(P.92-│關稅局」薪資單(│(已清償│附表編號76/ │ │ 35 │ │款申請書│日 │ │18) │公文書)1紙 │完畢) │卷證標目五第│ │ │ │(P.92-1│ │ ├────────┼────────┤ │十二冊(編號│ │ │ │6) │ │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偽造「財政部高雄│ │92 ) │ │ │ │ │ │ │扣繳憑單1紙(P.9│關稅局」扣繳憑單│ │ │ │ │ │ │ │ │2-19) │(公文書)1紙 │ │ │ │ │ ├────┼────┼────┼────────┼────────┼────┤ │ │ │ │慶豐銀行│91年7 月│財政部高│高雄關稅局員工薪│偽造「財政部高雄│ 800,000│ │ │ │ │信用貸款│間某日 │雄關稅局│餉清單1紙(P.92-│關稅局」薪資單(│ │ │ │ │ │申請書(│ │ │28) │公文書)1紙 │ │ │ │ │ │P.92-26 │ │ ├────────┼────────┤ │ │ │ │ │) │ │ │台灣銀行帳號0110│偽造左列銀行存摺│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存│內頁往來交易明細│ │ │ │ │ │ │ │ │摺往來交易明細資│資料(私文書)3 │ │ │ │ │ │ │ │ │料(P.92-30 ~92│紙 │ │ │ │ │ │ │ │ │-32 ) │ │ │ │ │ │ │ │ │ ├────────┼────────┤ │ │ │ │ │ │ │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 │ │ │ │ │ │ │ │海關職員證影本1 │ │ │ │ │ │ │ │ │ │紙(P.92-27 ) │ │ │ │ ├──┼────┼────┼────┼────┼────────┼────────┼────┼──────┤ │ 12 │葉光炫 │玉山銀行│92年1 月│大壹開發│大壹開發有限公司│偽造「大壹開發有│ 80,000│起訴書更正後│ ├──┤ │愛的世界│間某日 │有限公司│所得扣繳憑單 │限公司」扣繳憑單│(已清償│附表編號81/ │ │ 39 │ │親子卡申│ │ │ │(私文書)1紙 │完畢) │卷證標目五第│ │ │ │請書(P. │ │ │ │ │ │十三冊(編號│ │ │ │101-15) │ │ │ │ │ │101 ) │ ├──┼────┼────┼────┼────┼────────┼────────┼────┼──────┤ │ 13 │龔鴻達 │萬泰銀行│91年6 月│南門醫院│南門醫院服務證明│ │ 300,000│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貸款│14日 │ │書(P.138-23) │ │ │附表編號104/│ │ 50 │ │申請書(│ │ ├────────┼────────┤ │卷證標目三第│ │ │ │P.138-22│ │ │南門醫院扣繳憑單│偽造「南門醫院」│ │十七冊(編號│ │ │ │) │ │ │(P.138-30) │扣繳憑單(私文書│ │138 ) │ │ │ │ │ │ │ │)2 紙(因金額不│ │ │ │ │ │ │ │ │ │實)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 │投保資料表2 紙(│ │ │ │ │ │ │ │ │ │P.138-24~138-25│ │ │ │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漏列│ │ │ │ │ │ │ │ │ │此項申貸文件。 │ │ │ │ │ │ │ │ │ ├────────┼────────┤ │ │ │ │ │ │ │ │第一銀行帳號7535│偽造左列銀行存摺│ │ │ │ │ │ │ │ │0000000 號帳戶存│內頁交易資料(私│ │ │ │ │ │ │ │ │摺往來明細(P.13│文書)4紙 │ │ │ │ │ │ │ │ │8-27 ~138-30 )│ │ │ │ │ │ ├────┼────┼────┼────────┼────────┼────┤ │ │ │ │慶豐銀行│91年6 月│南門醫院│南門醫院服務證明│ │ 150,000│ │ │ │ │信用貸款│間某日 │ │書 │ │(已清償│ │ │ │ │申請書(│ │ ├────────┼────────┤完畢) │ │ │ │ │P.138-33│ │ │南門醫院扣繳憑單│偽造「南門醫院」│ │ │ │ │ │) │ │ │(P.138-34) │扣繳憑單(私文書│ │ │ │ │ │ │ │ │*起訴書附表漏列│)1 紙(金額不實│ │ │ │ │ │ │ │ │此項申貸文件。 │) │ │ │ │ │ │ │ │ │ │*起訴書漏未論及│ │ │ │ │ │ │ │ │ │左列文件為偽造。│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 │投保資料表(P.13│ │ │ │ │ │ │ │ │ │8-35) │ │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列│ │ │ │ │ │ │ │ │ │「存摺資料」為申│ │ │ │ │ │ │ │ │ │貸文件,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 ┌────────────────────────────────────────────────────┐ │附表一之一:原審認葉仲峻、陳雅萍提供不實文件詐貸而本院改判不另無罪部分 │ ├──┬─────┬────┬────┬────┬────────┬────────────┬──────┤ │編號│申請人姓名│申 請 書│申請日期│申請書填│ 申請時所憑文件 │不能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起訴書更正後│ ├──┤ │種類名稱│ │寫之任職│ │之犯罪理由 │附表編號/ 相│ │原審│ │ │ │單位 │ │ │關資料所在卷│ │編號│ │ │ │ │ │ │冊 │ ├──┼─────┼────┼────┼────┼────────┼────────────┼──────┤ │ 1 │林信宏 │台新銀行│90年12月│欣逵企業│欣逵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 │便利金申│28日 │有限公司│薪資單(P.6-24、│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6/卷│ ├──┤ │請書(P.│ │ │6-25) │辦。 │證標目四第一│ │ 1 │ │6-18) │ │ │ │ │冊(編號6 )│ │ │ │ │ │ ├────────┤ │ │ │ │ │ │ │ │健保卡(身分註記│ │ │ │ │ │ │ │ │:高雄市糕餅糖果│ │ │ │ │ │ │ │ │職業工會)(P.6-│ │ │ │ │ │ │ │ │22) │ │ │ │ │ │ │ │ ├────────┤ │ │ │ │ │ │ │ │高雄金福路郵局帳│ │ │ │ │ │ │ │ │號000000-0000000│ │ │ │ │ │ │ │ │-9號帳戶郵局存摺│ │ │ │ │ │ │ │ │往來明細(P.6-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贅載│ │ │ │ │ │ │ │ │提出「在職證明」│ │ │ │ │ │ │ │ │為申貸文件,應予│ │ │ │ │ │ │ │ │更正。 │ │ │ ├──┼─────┼────┼────┼────┼────────┼────────────┼──────┤ │ 2 │羅時宙 │菲律賓首│91年3 月│銓揚國際│銓揚國際科技有限│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都銀行消│27日 │科技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13/ │ │ 3 │ │費型信用│ │公司 │1紙(P.13-21) │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貸款申請│ │ │ │ │二冊(編號13│ │ │ │書(P.13│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 │楠西郵局帳號0191│ │ │ │ │ │ │ │ │00-0000000-0號帳│ │ │ │ │ │ │ │ │戶郵局存摺往來明│ │ │ │ │ │ │ │ │細(P.13-23~13-│ │ │ │ │ │ │ │ │25) │ │ │ │ │ ├────┼────┼────┼────────┤ │ │ │ │ │玉山銀行│91年間 │銓揚國際│銓揚國際科技有限│ │ │ │ │ │信用卡申│ │科技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 紙│ │ │ │ │ │請書(P.│ │公司 │(本院卷一P.158 │ │ │ │ │ │13-9) │ │ │) │ │ │ ├──┼─────┼────┼────┼────┼────────┼────────────┼──────┤ │ 3 │陳玉麟 │匯豐銀行│91年3 月│欣逵企業│欣逵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個人信用│27日前某│有限公司│陳玉麟名片(P.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14/ │ │ 4 │ │貸款申請│日 │ │14-17) │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書(P. │ │ │*起訴書附表漏未│ │二冊(編號14│ │ │ │14-16) │ │ │記載此申貸文件。│ │) │ │ │ │ │ │ ├────────┤ │ │ │ │ │ │ │ │欣逵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扣繳憑單(P.14-2│ │ │ │ │ │ │ │ │0) │ │ │ │ │ │ │ │ ├────────┤ │ │ │ │ │ │ │ │欣逵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薪資單(P.14-21 │ │ │ │ │ │ │ │ │~14-22) │ │ │ │ │ │ │ │ ├────────┤ │ │ │ │ │ │ │ │欣逵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在職證明書(P.14│ │ │ │ │ │ │ │ │-23) │ │ │ │ │ │ │ │ ├────────┤ │ │ │ │ │ │ │ │彰化銀行帳號8602│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號帳戶薪資存摺往│ │ │ │ │ │ │ │ │來明細(P.14-18 │ │ │ │ │ │ │ │ │~14- 19) │ │ │ │ │ ├────┼────┼────┼────────┤ │ │ │ │ │中華銀行│91年3 月│銓揚國際│銓揚國際科技有限│ │ │ │ │ │信用卡申│2 日前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職證明(P.│ │ │ │ │ │請書(P.│日 │公司 │14-28-1) │ │ │ │ │ │14-27)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列│ │ │ │ │ │ │ │ │「薪資單」為申貸│ │ │ │ │ │ │ │ │文件,應予更正。│ │ │ │ │ ├────┼────┼────┼────────┤ │ │ │ │ │第一銀行│91年4 月│欣逵企業│彰化銀行九如路分│ │ │ │ │ │信用卡申│3 日前某│有限公司│行帳號0000000000│ │ │ │ │ │請書(P.│日 │ │8-200號帳戶薪資 │ │ │ │ │ │14-24) │ │ │存摺往來明細(P.│ │ │ │ │ │ │ │ │14-26-1 ) │ │ │ ├──┼─────┼────┼────┼────┼────────┼────────────┼──────┤ │ 4 │王莉莉 │台灣中小│92年3 月│正楠股份│正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企業銀行│6 日 │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紙(P.2│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25/ │ │ 5 │ │卡友樂透│ │ │5-35) │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貸申請書│ │ ├────────┤ │三冊(編號25│ │ │ │(P.25-3│ │ │正楠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 │ │在職證明1紙(P.2│ │ │ │ │ │ │ │ │5-36) │ │ │ ├──┼─────┼────┼────┼────┼────────┼────────────┼──────┤ │ 5 │林育親 │台新銀行│91年1 月│銓揚國際│銓揚國際科技有限│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YouBe 予│31日 │科技有限│公司扣繳憑單3 紙│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26/ │ │ 6 │ │備金申請│ │公司 │(P.27-16~27-18│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書(P.27│ │ │) │ │三冊(編號27│ │ │ │-13) │ │ ├────────┤ │) │ │ │ │ │ │ │銓揚國際科技有限│ │ │ │ │ │ │ │ │公司薪資單3紙( │ │ │ │ │ │ │ │ │P.27-18~27-19)│ │ │ ├──┼─────┼────┼────┼────┼────────┼────────────┼──────┤ │ 6 │林俊良 │美國運通│91年3月 │詮揚國際│詮揚國際科技有限│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銀行信用│28日 │科技有限│公司扣繳憑單(P.│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27/ │ │ 7 │ │貸款申請│ │公司 │28-19-2) │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書(P.28│ │ │ │ │三冊(編號28│ │ │ │-16) │ │ │ │ │) │ ├──┼─────┼────┼────┼────┼────────┼────────────┼──────┤ │ 7 │楊鐘毅(原│萬泰銀行│91年7 月│伊集商行│伊集商行扣繳憑單│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名楊清烟)│George │30日 │ │(P.33-21)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31/ │ │ 8 │ │& Mary信│ │ │ │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用貸款申│ │ │ │ │四冊(編號33│ │ │ │請書(P.│ │ │ │ │) │ │ │ │33-20) │ │ │ │ │ │ │ │ │ │ │ │ │ │ │ ├──┼─────┼────┼────┼────┼────────┼────────────┼──────┤ │ 8 │潘順福 │匯豐銀行│91年3 月│銓揚國際│銓揚國際科技有限│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萬用金信│26日 │科技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2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34/ │ │ 9 │ │用貸款(│ │公司 │紙(P.36-31 、36│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P.36-25 │ │ │-32 ) │ │四冊(編號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銓揚國際科技有限│ │ │ │ │ │ │ │ │公司扣繳憑單(P.│ │ │ │ │ │ │ │ │36-3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銀行萬隆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存摺往來明│ │ │ │ │ │ │ │ │細(P.36-27 ~36│ │ │ │ │ │ │ │ │-30 ) │ │ │ ├──┼─────┼────┼────┼────┼────────┼────────────┼──────┤ │ 9 │謝政弦 │台新銀行│91年2 月│賓泰企業│賓泰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YouBe 予│8 日 │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P.48│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42/ │ │ 11 │ │備金申請│ │ │-19~48-24) │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書(P.48│ │ │ │ │六冊(編號48│ │ │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賓泰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在職證明書(P.48│ │ │ │ │ │ │ │ │-25) │ │ │ ├──┼─────┼────┼────┼────┼────────┼────────────┼──────┤ │ 10 │許俊隆 │台新銀行│90年6 月│顧眾企業│顧眾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YouBe予 │19日 │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紙(P.5│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44/ │ │ 13 │ │備金申請│ │ │1-33) │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書(P.51│ │ │ │ │六冊(編號51│ │ │ │-31) │ │ │ │ │) │ │ │ ├────┼────┼────┼────────┤ │ │ │ │ │萬泰銀行│90年4 月│顧眾企業│顧眾企業有限公司│ │ │ │ │ │George │11日 │有限公司│薪俸袋(P.51-28 │ │ │ │ │ │ &Mary │ │ │) │ │ │ │ │ │信用貸款│ │ ├────────┤ │ │ │ │ │申請書(│ │ │郵局帳號000000-0│ │ │ │ │ │P.51-18 │ │ │00000-00號帳戶存│ │ │ │ │ │) │ │ │摺往來交易明細(│ │ │ │ │ │ │ │ │P.51-29 ~51-30 │ │ │ │ │ │ │ │ │) │ │ │ │ │ ├────┼────┼────┼────────┤ │ │ │ │ │美國運通│90年6月2│顧眾企業│顧眾企業有限公司│ │ │ │ │ │銀行循環│2日 │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紙 │ │ │ │ │ │現金卡特│ │ │(P.51-37) │ │ │ │ │ │惠申請書│ │ ├────────┤ │ │ │ │ │(P. │ │ │顧眾企業有限公司│ │ │ │ │ │51-35) │ │ │薪資袋(P.51 -3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郵局帳號000000-0│ │ │ │ │ │ │ │ │00000-00號帳戶存│ │ │ │ │ │ │ │ │摺往來交易明細(│ │ │ │ │ │ │ │ │P.51-39 ~51-40 │ │ │ │ │ │ │ │ │) │ │ │ ├──┼─────┼────┼────┼────┼────────┼────────────┼──────┤ │ 11 │許秋琴 │第一銀行│91年3 月│恆豪消防│高雄草衙郵局帳號│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卡申│29 日 │工程行 │000000-0-000000-│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45/ │ │ 14 │ │請書(P.│ │ │6 號帳戶存摺往來│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52-15) │ │ │明細(P.52-16 ~│ │六冊(編號52│ │ │ │ │ │ │52-17 ) │ │) │ │ │ ├────┼────┼────┼────────┤ │ │ │ │ │萬泰銀行│91年3 月│恆豪消防│高雄草衙郵局帳號│ │ │ │ │ │George &│28日 │工程行 │000000-0-000000-│ │ │ │ │ │Mary信用│ │ │號帳戶存摺往來明│ │ │ │ │ │貸款申請│ │ │細(P.52-27 ~52│ │ │ │ │ │書(P.52│ │ │-28 ) │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列│ │ │ │ │ │ │ │ │「在職證明書」為│ │ │ │ │ │ │ │ │申貸文件之一,應│ │ │ │ │ │ │ │ │予更正。 │ │ │ ├──┼─────┼────┼────┼────┼────────┼────────────┼──────┤ │ 12 │陳逸喬 │萬泰銀行│91年1 月│玄聖國際│玄聖國際事業有限│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George &│16日 │事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2 紙│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49/ │ │ 15 │ │Mary信用│ │公司 │(P.59-17 ~59-1│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貸款申請│ │ │8 ) │ │七冊(編號59│ │ │ │書(P.59│ │ ├────────┤ │) │ │ │ │-16) │ │ │富邦銀行帳號0112│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存摺往來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P.59-19~5│ │ │ │ │ │ │ │ │ 9-20) │ │ │ ├──┼─────┼────┼────┼────┼────────┼────────────┼──────┤ │ 13 │潘月西 │萬泰銀行│91年9 月│川祐資訊│川祐資訊有限公司│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George& │16日 │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 紙(P.│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51/ │ │ 16 │ │Mary信用│ │ │62-79 ) │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貸款申請│ │ │ │ │七冊(編號62│ │ │ │書(P.62│ │ │ │ │) │ │ │ │-78) │ │ │ │ │ │ │ │ ├────┼────┼────┼────────┤ │ │ │ │ │富邦銀行│91年9 月│川祐資訊│川祐資訊有限公司│ │ │ │ │ │信用貸款│間某日 │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 紙(P.│ │ │ │ │ │申請書(│ │ │62-55 ) │ │ │ │ │ │P.62-54 │ │ ├────────┤ │ │ │ │ │) │ │ │川祐資訊有限公司│ │ │ │ │ │ │ │ │在職證明書1 紙(│ │ │ │ │ │ │ │ │P.62-56 ) │ │ │ │ │ │ │ │ ├────────┤ │ │ │ │ │ │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 │ │ │ │ │ │ │1張 (P.62-5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投保資料表2紙( │ │ │ │ │ │ │ │ │P.62-57 ~62-5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左營郵局帳號0041│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薪資匯款往來明細│ │ │ │ │ │ │ │ │4紙(P.62-59~62│ │ │ │ │ │ │ │ │-63) │ │ │ │ │ ├────┼────┼────┼────────┤ │ │ │ │ │台新銀行│91年9 月│川祐資訊│川祐資訊有限公司│ │ │ │ │ │YouBe予 │17日 │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紙(P.6│ │ │ │ │ │備金申請│ │ │2-88) │ │ │ │ │ │ │ │ ├────────┤ │ │ │ │ │ │ │ │川祐資訊有限公司│ │ │ │ │ │ │ │ │在職證明書1紙(P│ │ │ │ │ │ │ │ │.62-89) │ │ │ │ │ │ │ │ ├────────┤ │ │ │ │ │ │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 │ │ │ │ │ │ │1張(P.62-88) │ │ │ │ │ ├────┼────┼────┼────────┤ │ │ │ │ │遠東銀行│91年9 月│川祐資訊│川祐資訊有限公司│ │ │ │ │ │新獨立時│間某日 │有限公司│、鋒騰欣業有限公│ │ │ │ │ │貸申請書│ │ │司扣繳憑單各1 紙│ │ │ │ │ │(P.62-6│ │ │(P.62-70 ~62-7│ │ │ │ │ │5) │ │ │1 ) │ │ │ │ │ │ │ │ ├────────┤ │ │ │ │ │ │ │ │川祐資訊有限公司│ │ │ │ │ │ │ │ │在職證明書1紙( │ │ │ │ │ │ │ │ │P.62-69)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投保資料表2紙( │ │ │ │ │ │ │ │ │P.62-66 ~62-6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左營郵局帳號0041│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存摺往來明細( │ │ │ │ │ │ │ │ │P.62-73 ~62 -77│ │ │ │ │ │ │ │ │) │ │ │ │ │ ├────┼────┼────┼────────┤ │ │ │ │ │萬通銀行│91年9 月│川祐資訊│川祐資訊有限公司│ │ │ │ │ │信用卡及│17日 │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紙(P. │ │ │ │ │ │小額信用│ │ │62-49) │ │ │ │ │ │貸款申請│ │ ├────────┤ │ │ │ │ │書(P.62│ │ │川祐資訊有限公司│ │ │ │ │ │-48、62-│ │ │在職證明書1紙( │ │ │ │ │ │81 ) │ │ │P.62-50) │ │ │ │ │ │ │ │ ├────────┤ │ │ │ │ │ │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 │ │ │ │ │ │ │1張(P.62-49 ) │ │ │ │ │ │ │ │ ├────────┤ │ │ │ │ │ │ │ │左營郵局帳號0041│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薪資匯款往來明細│ │ │ │ │ │ │ │ │2紙(P.62-51~62│ │ │ │ │ │ │ │ │-53) │ │ │ ├──┼─────┼────┼────┼────┼────────┼────────────┼──────┤ │ 14 │戴仲均 │匯豐銀行│91年9 月│川祐資訊│川祐資訊有限公司│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個人信用│21日前某│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1紙(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52/ │ │ 17 │ │貸款申請│日 │ │P.63-72) │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書(P.63│ │ │ │ │八冊(編號63│ │ │ │-68) │ │ │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投保資料表2紙( │ │ │ │ │ │ │ │ │P.63-70 ~63-7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世華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號帳戶存摺往來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2紙(P│ │ │ │ │ │ │ │ │.63-74 ~63-75)│ │ │ │ │ ├────┼────┼────┼────────┼────────────┤ │ │ │ │萬通銀行│91年10月│川祐資訊│川祐資訊有限公司│ │ │ │ │ │信用卡申│11日前某│有限公司│員工薪資單1紙(P│ │ │ │ │ │請書(P.│日 │ │.63-65) │ │ │ │ │ │63-56) │ │ │ │ │ │ │ │ │ │ │ ├────────┤ │ │ │ │ │ │ │ │川祐資訊有限公司│ │ │ │ │ │ │ │ │扣繳憑單1紙(P.6│ │ │ │ │ │ │ │ │3-58) │ │ │ │ │ │ │ │ ├────────┤ │ │ │ │ │ │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 │ │ │ │ │ │ │1 張(P.63-58 )│ │ │ │ │ │ │ │ ├────────┤ │ │ │ │ │ │ │ │川祐資訊有限公司│ │ │ │ │ │ │ │ │在職證明書1紙( │ │ │ │ │ │ │ │ │P.63-64)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投保資料表2紙( │ │ │ │ │ │ │ │ │P.63-66~63-67)│ │ │ │ │ │ │ │ ├────────┤ │ │ │ │ │ │ │ │世華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號帳戶存摺往來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4紙(P│ │ │ │ │ │ │ │ │.63 -60~63-63)│ │ │ │ │ ├────┼────┼────┼────────┤ │ │ │ │ │台新銀行│91年10月│川祐資訊│川祐資訊有限公司│ │ │ │ │ │YouBe予 │1日 │有限公司│員工薪資單1紙( │ │ │ │ │ │備金申請│ │ │P.63-48) │ │ │ │ │ │書(P.63│ │ ├────────┤ │ │ │ │ │-44) │ │ │川祐資訊有限公司│ │ │ │ │ │ │ │ │扣繳憑單2紙(P.6│ │ │ │ │ │ │ │ │3-47、63-49) │ │ │ │ │ │ │ │ ├────────┤ │ │ │ │ │ │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 │ │ │ │ │ │ │1 張(P.63-49 )│ │ │ │ │ │ │ │ ├────────┤ │ │ │ │ │ │ │ │川祐資訊有限公司│ │ │ │ │ │ │ │ │在職證明書1紙( │ │ │ │ │ │ │ │ │P.63-55)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投保資料表2 紙(│ │ │ │ │ │ │ │ │P.63-50 ~63-5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世華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號帳戶存摺往來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2紙(P│ │ │ │ │ │ │ │ │.63 -52~63-54)│ │ │ ├──┼─────┼────┼────┼────┼────────┼────────────┼──────┤ │ 15 │張漢聲 │匯豐銀行│91年9 月│川祐資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個人信用│12日前某│有限公司│投保資料表2 紙(│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53/ │ │ 18 │ │貸款申請│日 │ │64-20 ~64-21 )│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書(P.3-│ │ │ │ │八冊(編號64│ │ │ │11) │ │ ├────────┼ │) │ │ │ │ │ │ │台南大光郵局局號│ │ │ │ │ │ │ │ │0000000 號、帳號│ │ │ │ │ │ │ │ │0000000 號帳戶存│ │ │ │ │ │ │ │ │摺往來明細資料2 │ │ │ │ │ │ │ │ │紙(P.64-18 ~64│ │ │ │ │ │ │ │ │-19) │ │ │ ├──┼─────┼────┼────┼────┼────────┼────────────┼──────┤ │ 16 │柳玉婷 │台新銀行│92年3 月│吉福堡冷│吉福堡冷凍食品有│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貸款│19 日 │凍食品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55/ │ │ 19 │ │申請書(│ │限公司 │紙(P.68-42 ) │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P.68-37 │ │ │ │ │八冊(編號68│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投保資料表4 紙(│ │ │ │ │ │ │ │ │P.68-40~68-41 │ │ │ │ │ │ │ │ │、68-47~68-48)│ │ │ │ │ │ │ │ ├────────┤ │ │ │ │ │ │ │ │蘆竹錦興郵局局號│ │ │ │ │ │ │ │ │0000000 號、帳號│ │ │ │ │ │ │ │ │0000000 號帳戶存│ │ │ │ │ │ │ │ │摺往來明細資料3 │ │ │ │ │ │ │ │ │紙(P.68-43 ~68│ │ │ │ │ │ │ │ │-46 ) │ │ │ │ │ ├────┼────┼────┼────────┤ │ │ │ │ │慶豐銀行│92年3 月│吉福堡冷│吉福堡冷凍食品有│ │ │ │ │ │個人小額│19日前某│凍食品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 │ │ │ │ │信用貸款│日 │限公司 │明書1紙(P.68-53│ │ │ │ │ │申請書(│ │ │) │ │ │ │ │ │P.68-4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投保資料表2紙( │ │ │ │ │ │ │ │ │P.68-51~68-52)│ │ │ │ │ ├────┼────┼────┼────────┤ │ │ │ │ │美國運通│92年3 月│吉福堡冷│吉福堡冷凍食品有│ │ │ │ │ │銀行信用│19日 │凍食品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 │ │ │ │ │ │貸款申請│ │限公司 │紙(P.68-55 ) │ │ │ │ │ │書(P.68│ │ │ │ │ │ │ │ │-54) │ │ ├────────┤ │ │ │ │ │ │ │ │偽造蘆竹錦興郵局│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58-7號帳戶存摺封│ │ │ │ │ │ │ │ │面1紙(P.68-56)│ │ │ │ │ ├────┼────┼────┼────────┤ │ │ │ │ │中國信託│92年3 月│吉福堡冷│吉福堡冷凍食品有│ │ │ │ │ │銀行信用│19日前某│凍食品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 │ │ │ │ │ │貸款申請│日 │限公司 │紙(P.68-59 ) │ │ │ │ │ │書(P.68│ │ │ │ │ │ │ │ │-58)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列│ │ │ │ │ │ │ │ │提出「在職證明」│ │ │ │ │ │ │ │ │為申貸文件,應予│ │ │ │ │ │ │ │ │更正。 │ │ │ ├──┼─────┼────┼────┼────┼────────┼────────────┼──────┤ │ 17 │施基木 │匯豐銀行│92年1 月│金鉅超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個人信用│13日前某│業有限公│投保資料表2張(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58/ │ │ 22 │ │貸款申請│日 │司 │P.72-29~72-30)│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書(P.72│ │ │ │ │九冊(編72號│ │ │ │-27) │ │ ├────────┤ │) │ │ │ │ │ │ │金鉅超企業有限公│ │ │ │ │ │ │ │ │司在職證明書1 紙│ │ │ │ │ │ │ │ │(P.72-32 ) │ │ │ │ │ │ │ │ ├────────┤ │ │ │ │ │ │ │ │中國國際商銀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 │ │戶存摺往來交易明│ │ │ │ │ │ │ │ │細資料(P.72-33 │ │ │ │ │ │ │ │ │~72-34 ) │ │ │ │ │ ├────┼────┼────┼────────┤ │ │ │ │ │高雄市第│91年8 月│程傑實業│程傑實業有限公司│ │ │ │ │ │二信用合│8日 │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P.72│ │ │ │ │ │作社消費│ │ │-45) │ │ │ │ │ │性貸款申│ │ │ │ │ │ │ │ │請書(P.│ │ │ │ │ │ │ │ │72-43) │ │ │ │ │ │ │ │ │ │ │ ├────────┤ │ │ │ │ │ │ │ │程傑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薪資單3紙(P.72-│ │ │ │ │ │ │ │ │46~72-48) │ │ │ │ │ │ │ │ ├────────┤ │ │ │ │ │ │ │ │程傑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 │扣繳憑單1紙(P. │ │ │ │ │ │ │ │ │72-49) │ │ │ ├──┼─────┼────┼────┼────┼────────┼────────────┼──────┤ │ 18 │李志天 │富邦銀行│91年12月│金鉅超企│金鉅超企業有限公│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貸款│20日 │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紙(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59/ │ │ 23 │ │申請書(│ │司 │P.73-25 )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P.73-23 │ │ ├────────┤ │九冊(編號73│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投保資料表2紙( │ │ │ │ │ │ │ │ │P.73-26 ~73-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岡山郵局局號0101│ │ │ │ │ │ │ │ │450 號、帳號0530│ │ │ │ │ │ │ │ │267 號存摺往來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P.73│ │ │ │ │ │ │ │ │-29 ~73-31) │ │ │ │ │ ├────┼────┼────┼────────┤ │ │ │ │ │慶豐銀行│91年12月│金鉅超企│金鉅超企業有限公│ │ │ │ │ │個人小額│18日 │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紙(P│ │ │ │ │ │信用貸款│ │司 │.73-39 ) │ │ │ │ │ │申請書(│ │ ├────────┤ │ │ │ │ │P.73-38 │ │ │金鉅超企業有限公│ │ │ │ │ │) │ │ │司在職證明書1紙 │ │ │ │ │ │ │ │ │(P.73-43)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投保資料表2紙( │ │ │ │ │ │ │ │ │P.73-41 ~42) │ │ │ │ │ ├────┼────┼────┼────────┤ │ │ │ │ │匯豐銀行│91年12月│金鉅超企│#起訴書誤列「在│ │ │ │ │ │個人信用│18日 │業有限公│職證明」為申貸文│ │ │ │ │ │貸款申請│ │司 │件之一,應予更正│ │ │ │ │ │書(P. │ │ │。 │ │ │ │ │ │73-32) │ │ ├────────┤ │ │ │ │ │ │ │ │岡山郵局局號0101│ │ │ │ │ │ │ │ │450 號、帳號0530│ │ │ │ │ │ │ │ │267 號存摺往來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3 紙(│ │ │ │ │ │ │ │ │P73-33~35) │ │ │ │ │ ├────┼────┼────┼────────┤ │ │ │ │ │美國運通│91年12月│金鉅超企│岡山郵局局號0101│ │ │ │ │ │銀行信用│18日 │業有限公│450 號、帳號0530│ │ │ │ │ │貸款申請│ │司 │267 號存摺往來交│ │ │ │ │ │書(P.73│ │ │易明細資料(P.73│ │ │ │ │ │-44) │ │ │-47 ~73-48 ) │ │ │ ├──┼─────┼────┼────┼────┼────────┼────────────┼──────┤ │ 19 │洪清川 │高雄市第│91年10月│嘉隆工程│嘉隆工程行在職證│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二信用合│15日 │行 │明1紙(P.80-36)│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65/ │ │ 27 │ │作社消費│ │ │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性貸款申│ │ ├────────┤ │十冊(編號80│ │ │ │請書(P.│ │ │富邦銀行三民分行│ │) │ │ │ │80-34)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00帳戶存摺往來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P.80│ │ │ │ │ │ │ │ │-38 ) │ │ │ ├──┼─────┼────┼────┼────┼────────┼────────────┼──────┤ │ 20 │謝坤辰 │富邦銀行│92年1 月│允升機車│允升機車行店租契│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頭家大優│6 日 │行負責人│約書(P.82-43~8│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67/ │ │ 29 │ │貸申請書│ │ │2-49)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P.82-4│ │ │ │ │十冊(編號82│ │ │ │1) │ │ │ │ │) │ ├──┼─────┼────┼────┼────┼────────┼────────────┼──────┤ │ 21 │張秀芬 │菲律賓首│91年9 月│鋒騰欣業│鋒騰欣業有限公司│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都銀行信│間某日 │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 紙(P.│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68/ │ │ 30 │ │用貸款申│ │ │83-16 )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請書(P.│ │ │ │ │十一冊(編號│ │ │ │83-14) │ │ │ │ │83 ) │ │ │ ├────┼────┼────┼────────┤ │ │ │ │ │聯邦銀行│91年9 月│鋒騰欣業│鋒騰欣業有限公司│ │ │ │ │ │國民現金│20日 │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紙(P.8│ │ │ │ │ │卡申請書│ │ │3-20) │ │ │ │ │ │(P.83-1│ │ │ │ │ │ │ │ │7) │ │ │ │ │ │ │ │ ├────┼────┼────┼────────┤ │ │ │ │ │萬泰銀行│91年10月│鋒騰欣業│鋒騰欣業有限公司│ │ │ │ │ │George │12日 │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紙(P.8│ │ │ │ │ │& Mary │ │ │3-22) │ │ │ │ │ │現金卡申│ │ │ │ │ │ │ │ │請書(P.│ │ │ │ │ │ │ │ │83-21) │ │ │ │ │ │ ├──┼─────┼────┼────┼────┼────────┼────────────┼──────┤ │ 22 │鄭國榮 │聯邦銀行│91年9 月│鋒騰欣業│鋒騰欣業有限公司│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國民現金│25日 │有限公司│薪資單3紙(P.84-│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69/ │ │ 31 │ │申請書(│ │ │14)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P.84-13 │ │ │ │ │十一冊(編號│ │ │ │) │ │ │ │ │84 ) │ ├──┼─────┼────┼────┼────┼────────┼────────────┼──────┤ │ 23 │鍾丁財 │台新銀行│92年1 月│世樺汽車│世樺汽車企業社扣│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貸款│10日前某│企業社 │繳憑單1紙(P.85-│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70/ │ │ 32 │ │申請書(│日 │ │37)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P.85-36 │ │ │ │ │十一冊(編號│ │ │ │) │ │ │ │ │85 ) │ │ │ │ │ │ ├────────┤ │ │ │ │ │ │ │ │世樺汽車企業社在│ │ │ │ │ │ │ │ │職證明書1 紙(P.│ │ │ │ │ │ │ │ │85-40 ) │ │ │ │ │ │ │ │ ├────────┤ │ │ │ │ │ │ │ │華南銀行大順辦事│ │ │ │ │ │ │ │ │處帳號0000000000│ │ │ │ │ │ │ │ │46號帳戶存摺往來│ │ │ │ │ │ │ │ │交易明細資料(P.│ │ │ │ │ │ │ │ │85-38 ~85-39 )│ │ │ │ │ ├────┼────┼────┼────────┤ │ │ │ │ │富邦銀行│92年1 月│世樺汽車│世樺汽車企業社在│ │ │ │ │ │信用貸款│15日前某│企業社 │職證明書1紙(P.8│ │ │ │ │ │申請書(│日 │ │5-26) │ │ │ │ │ │P.85-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投保資料表2紙(P│ │ │ │ │ │ │ │ │. 85-27~85-28)│ │ │ │ │ │ │ │ ├────────┤ │ │ │ │ │ │ │ │華南銀行大順辦事│ │ │ │ │ │ │ │ │處帳號0000000000│ │ │ │ │ │ │ │ │46號帳戶存摺往來│ │ │ │ │ │ │ │ │交易明細資料(P.│ │ │ │ │ │ │ │ │85-23 ~85-25 )│ │ │ │ │ ├────┼────┼────┼────────┤ │ │ │ │ │匯豐銀行│92年1 月│世樺汽車│世樺汽車企業社在│ │ │ │ │ │信用貸款│9 日前某│企業社 │職證明書1紙(P.8│ │ │ │ │ │申請書(│日 │ │5-35) │ │ │ │ │ │P.85-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華南銀行大順辦事│ │ │ │ │ │ │ │ │處帳號0000000000│ │ │ │ │ │ │ │ │46號帳戶存摺往來│ │ │ │ │ │ │ │ │交易明細資料(P.│ │ │ │ │ │ │ │ │85-33 ~85-34 )│ │ │ ├──┼─────┼────┼────┼────┼────────┼────────────┼──────┤ │ 24 │范美盈 │台東企銀│92年1 月│華一冰品│華一冰品有限公司│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貸款│間某日 │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1紙(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71/ │ │ 33 │ │申請書(│ │ │P.87-32 )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P.87-23 │ │ │ │ │十一冊(編號│ │ │ │) │ │ │ │ │87 ) │ │ │ │ │ │ ├────────┤ │ │ │ │ │ │ │ │華一冰品有限公司│ │ │ │ │ │ │ │ │扣繳憑單1紙(P. │ │ │ │ │ │ │ │ │87-29)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投保資料表2紙( │ │ │ │ │ │ │ │ │P.87-30 ~87-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銀行三多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存摺往來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P.87│ │ │ │ │ │ │ │ │-26 ~87-28) │ │ │ │ │ ├────┼────┼────┼────────┤ │ │ │ │ │富邦銀行│92年1 月│華一冰品│華一冰品有限公司│ │ │ │ │ │指數型信│20日前某│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1 紙(│ │ │ │ │ │用貸款申│日 │ │P.87-22 ) │ │ │ │ │ │請書(P.│ │ │ │ │ │ │ │ │87-15) │ │ │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投保資料表2紙( │ │ │ │ │ │ │ │ │P.87-20 ~87-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銀行三多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存摺往來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P.87│ │ │ │ │ │ │ │ │-16 ~87-19) │ │ │ │ │ ├────┼────┼────┼────────┤ │ │ │ │ │匯豐銀行│92年2 月│華一冰品│華一冰品有限公司│ │ │ │ │ │個人信用│17日 │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P.87│ │ │ │ │ │貸款申請│ │ │-39) │ │ │ │ │ │書(P.87│ │ │ │ │ │ │ │ │-33) │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銀行三多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存摺往來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P.87│ │ │ │ │ │ │ │ │-35 ~87-38) │ │ │ │ │ ├────┼────┼────┼────────┤ │ │ │ │ │美國運通│92年1 月│華一冰品│高雄銀行三多分行│ │ │ │ │ │銀行信用│16日前某│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 │ │ │ │ │貸款申請│日 │ │號帳戶存摺往來交│ │ │ │ │ │書(P.87│ │ │易明細資料(P.87│ │ │ │ │ │-9) │ │ │-11 ~87-14) │ │ │ ├──┼─────┼────┼────┼────┼────────┼────────────┼──────┤ │ 25 │張兆昌(歿│中華銀行│91年7 月│高雄市政│高雄市政府地政處│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消費性信│11日 │府地政處│新興地政事務所員│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77/ │ │ 36 │ │用貸款申│ │新興地政│工薪俸單3紙(P.9│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請書(P.│ │事務所 │3-11~93-13) │ │十二冊(編號│ │ │ │93-8) │ │ │ │ │93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 │ │ │ │ │ │ │新興地政事務所員│ │ │ │ │ │ │ │ │工扣繳憑單1紙( │ │ │ │ │ │ │ │ │P.93-14 ) │ │ │ │ │ │ │ │ ├────────┤ │ │ │ │ │ │ │ │高雄銀行中正分行│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存摺往來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P.93│ │ │ │ │ │ │ │ │-15 ~93-22) │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誤列提出│ │ │ │ │ │ │ │ │「在職證明」為申│ │ │ │ │ │ │ │ │貸文件,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 │ │ │ │ │台中商銀│91年7 月│高雄市政│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 │ │ │ │消費性信│11日 │府地政處│新興地政事務所扣│ │ │ │ │ │用貸款金│ │新興地政│繳憑單1 紙(P.93│ │ │ │ │ │公教申請│ │事務所 │-6) │ │ │ │ │ │-3) │ │ ├────────┤ │ │ │ │ │ │ │ │高雄市政府地政處│ │ │ │ │ │ │ │ │新興地政事務所員│ │ │ │ │ │ │ │ │工薪俸單3紙(P. │ │ │ │ │ │ │ │ │93-7) │ │ │ ├──┼─────┼────┼────┼────┼────────┼────────────┼──────┤ │ 26 │李宗隆 │富邦銀行│91年9 月│大壹開發│大壹開發有限公司│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消費性貸│12日 │有限公司│服務證正反面影本│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79/ │ │ 37 │ │款借款申│ │ │1紙(P.98-42 )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請書(P.│ │ │*起訴書漏列上開│ │十三冊(編號│ │ │ │98-41) │ │ │特種文書為申貸文│ │98 ) │ │ │ │ │ │ │件 │ │ │ │ │ │ │ │ ├────────┤ │ │ │ │ │ │ │ │大壹開發有限公司│ │ │ │ │ │ │ │ │扣繳憑單1紙(P.9│ │ │ │ │ │ │ │ │8-43) │ │ │ │ │ │ │ │ ├────────┤ │ │ │ │ │ │ │ │大壹開發有限公司│ │ │ │ │ │ │ │ │在職證明書1紙(P│ │ │ │ │ │ │ │ │.98-44) │ │ │ │ │ │ │ │ ├────────┤ │ │ │ │ │ │ │ │大壹開發有限公司│ │ │ │ │ │ │ │ │員工薪資單3紙(P│ │ │ │ │ │ │ │ │.98-47)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投保資料表2紙(P│ │ │ │ │ │ │ │ │.98-45~98-46) │ │ │ │ │ │ │ │ ├────────┤ │ │ │ │ │ │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 │ │ │ │ │ │ │1 張(身分註記:│ │ │ │ │ │ │ │ │大壹開發有限公司│ │ │ │ │ │ │ │ │)(P.98-42 ) │ │ │ │ │ │ │ │ ├────────┤ │ │ │ │ │ │ │ │台灣中小企銀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 │ │戶存摺往來明細(│ │ │ │ │ │ │ │ │P.98-48 ~98- 54│ │ │ │ │ │ │ │ │) │ │ │ │ │ ├────┼────┼────┼────────┤ │ │ │ │ │遠東銀行│91年9 月│大壹開發│大壹開發有限公司│ │ │ │ │ │新獨立時│間某日 │有限公司│服務證正反面影本│ │ │ │ │ │貸申請書│ │ │1紙(P.98-56 ) │ │ │ │ │ │(P.98-5│ │ │*起訴書漏列上開│ │ │ │ │ │5) │ │ │特種文書為申貸文│ │ │ │ │ │ │ │ │件 │ │ │ │ │ │ │ │ ├────────┤ │ │ │ │ │ │ │ │大壹開發有限公司│ │ │ │ │ │ │ │ │扣繳憑單(P.98-6│ │ │ │ │ │ │ │ │0) │ │ │ │ │ │ │ │ ├────────┤ │ │ │ │ │ │ │ │大壹開發有限公司│ │ │ │ │ │ │ │ │在職證明書(P.98│ │ │ │ │ │ │ │ │-59) │ │ │ │ │ │ │ │ ├────────┤ │ │ │ │ │ │ │ │大壹開發有限公司│ │ │ │ │ │ │ │ │員工薪資單(P.98│ │ │ │ │ │ │ │ │-61)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投保資料表2 紙(│ │ │ │ │ │ │ │ │P.98-57~98-58)│ │ │ │ │ │ │ │ ├────────┤ │ │ │ │ │ │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 │ │ │ │ │ │ │1 張(身分註記:│ │ │ │ │ │ │ │ │大壹開發有限公司│ │ │ │ │ │ │ │ │)(P.98-5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灣中小企銀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 │ │戶存摺往來明細(│ │ │ │ │ │ │ │ │P.98-63 ~98-68 │ │ │ │ │ │ │ │ │) │ │ │ │ │ ├────┼────┼────┼────────┤ │ │ │ │ │台新銀行│91年9 月│大壹開發│大壹開發有限公司│ │ │ │ │ │信用貸款│6日 │有限公司│服務證正反面影本│ │ │ │ │ │申請書(│ │ │1紙(P.98-31) │ │ │ │ │ │P.98-29 │ │ │*起訴書漏列上開│ │ │ │ │ │) │ │ │特種文書為申貸文│ │ │ │ │ │ │ │ │件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投保資料表2 紙(│ │ │ │ │ │ │ │ │P.98-37~98-38)│ │ │ │ │ │ │ │ ├────────┤ │ │ │ │ │ │ │ │台灣中小企銀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 號帳│ │ │ │ │ │ │ │ │戶存摺往來明細(│ │ │ │ │ │ │ │ │P.98-34 ~98-36 │ │ │ │ │ │ │ │ │) │ │ │ │ │ ├────┼────┼────┼────────┤ │ │ │ │ │萬泰銀行│91年3 月│銓國影視│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George &│6 日 │社;月收│存摺往來交易明細│ │ │ │ │ │Mary現金│ │入5萬2千│資料(P.98-71~ │ │ │ │ │ │卡申請書│ │元 │98-74) │ │ │ │ │ │(98-69 │ │ │ │ │ │ │ │ │) │ │ │ │ │ │ ├──┼─────┼────┼────┼────┼────────┼────────────┼──────┤ │ 27 │李松木 │萬泰銀行│91年9 月│大壹開發│大壹開發有限公司│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消費性貸│間某日 │有限公司│扣繳憑單(P.99-3│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80/ │ │ 38 │ │款申請書│ │ │6~99-38)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P.99-2│ │ │ │ │十三冊(編號│ │ │ │2) │ │ │ │ │99 ) │ │ │ │ │ │ ├────────┤ │ │ │ │ │ │ │ │大壹開發有限公司│ │ │ │ │ │ │ │ │在職證明書(P.99│ │ │ │ │ │ │ │ │-34) │ │ │ │ │ │ │ │ ├────────┤ │ │ │ │ │ │ │ │大壹開發有限公司│ │ │ │ │ │ │ │ │員工薪資單(P.99│ │ │ │ │ │ │ │ │-24) │ │ │ │ │ │ │ │ ├────────┤ │ │ │ │ │ │ │ │高雄區中小企銀橋│ │ │ │ │ │ │ │ │頭分行帳號057002│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存│ │ │ │ │ │ │ │ │摺往來明細(P.99│ │ │ │ │ │ │ │ │-27~99-32) │ │ │ ├──┼─────┼────┼────┼────┼────────┼────────────┼──────┤ │ 28 │莊昆池 │富邦銀行│91年11月│明方洗衣│明方洗衣店租約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頭家大優│4 日前某│店負責人│(P.103-34)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82/ │ │ 40 │ │貸申請書│日 │ │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P.103-│ │ │ │ │十四冊(編號│ │ │ │33) │ │ │ │ │103 ) │ │ │ ├────┼────┼────┼────────┤ │ │ │ │ │高雄市第│91年11月│明方洗衣│明方洗衣店扣繳憑│ │ │ │ │ │二信用合│4 日前某│店技術員│單(P.103-24) │ │ │ │ │ │作社消費│日 │ │ │ │ │ │ │ │性貸款申│ │ │ │ │ │ │ │ │請書(P.│ │ ├────────┤ │ │ │ │ │103-23)│ │ │小港郵局局號0041│ │ │ │ │ │ │ │ │293 號、帳號0630│ │ │ │ │ │ │ │ │918 號帳戶存摺往│ │ │ │ │ │ │ │ │來明細1 張(P.10│ │ │ │ │ │ │ │ │3-25 ~103-26 )│ │ │ ├──┼─────┼────┼────┼────┼────────┼────────────┼──────┤ │ 29 │溫弘民 │萬泰銀行│91年10月│明明有限│明明有限公司扣繳│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George &│7日 │公司 │憑單(P.104-11)│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83/ │ │ 41 │ │Mary現金│ │ │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卡申請書│ │ │ │ │十四冊(編號│ │ │ │(卷證標│ │ │ │ │104 ) │ │ │ │目一卷2 │ │ │ │ │ │ │ │ │P.151) │ │ ├────────┤ │ │ │ │ │ │ │ │溫弘民健保卡正反│ │ │ │ │ │ │ │ │面影本1 紙(P.10│ │ │ │ │ │ │ │ │4-11 ) │ │ │ │ │ │ │ │ ├────────┤ │ │ │ │ │ │ │ │明明有限公司在職│ │ │ │ │ │ │ │ │證明書1紙(P.104-│ │ │ │ │ │ │ │ │17) │ │ │ ├──┼─────┼────┼────┼────┼────────┼────────────┼──────┤ │ 30 │郭崑山 │第一銀行│90年9 月│紋美企業│紋美企業社扣繳憑│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卡申│15日 │社 │單(P.107-15)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85/ │ │ 42 │ │請書(P.│ │ │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107-14)│ │ │ │ │十四冊(編號│ │ │ │ │ │ │ │ │107 ) │ ├──┼─────┼────┼────┼────┼────────┼────────────┼──────┤ │ 31 │陳清福 │菲律賓首│91年1 月│有亨科技│有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都銀行信│21日 │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P.11│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89/ │ │ 43 │ │用貸款申│ │ │6-15) │辦。 │卷證標目三第│ │ │ │請書(P.│ │ │ │ │十五冊(編號│ │ │ │116-13)│ │ │ │ │116 ) │ │ │ │ │ │ ├────────┤ │ │ │ │ │ │ │ │有亨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扣繳憑單(P.116-│ │ │ │ │ │ │ │ │16) │ │ │ │ │ │ │ │ ├────────┤ │ │ │ │ │ │ │ │華信銀行南高雄分│ │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 │ │1884號存摺往來明│ │ │ │ │ │ │ │ │細(P.116-17 ~1│ │ │ │ │ │ │ │ │16-18) │ │ │ ├──┼─────┼────┼────┼────┼────────┼────────────┼──────┤ │ 32 │任恢祥 │富邦銀行│91年1 月│大新昌土│大新昌土木包工業│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消費性貸│30日前某│木包工業│在職證明書(P.11│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90/ │ │ 44 │ │款借款申│日 │ │9-22) │辦。 │卷證標目三第│ │ │ │請書(P.│ │ │ │ │十五冊(編號│ │ │ │118-14)│ │ │ │ │118 ) │ │ │ │ │ │ ├────────┤ │ │ │ │ │ │ │ │台北區中小企銀南│ │ │ │ │ │ │ │ │門分行帳號070211│ │ │ │ │ │ │ │ │0000000 號帳戶存│ │ │ │ │ │ │ │ │摺往來明細(P.11│ │ │ │ │ │ │ │ │9-18 ~119-21) │ │ │ ├──┼─────┼────┼────┼────┼────────┼────────────┼──────┤ │ 33 │潘宗盈 │第一銀行│91年1 月│耕升電器│耕升電器工程有限│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貸款申請│16日前某│工程有限│公司扣繳憑單(P.│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91/ │ │ 45 │ │書(P.11│日 │公司 │119-31) │辦。 │卷證標目三第│ │ │ │9-26) │ │ │ │ │十五冊(編號│ │ │ │ │ │ │ │ │119 ) │ │ │ │ │ │ ├────────┤ │ │ │ │ │ │ │ │耕升電器工程有限│ │ │ │ │ │ │ │ │公司薪資單3紙( │ │ │ │ │ │ │ │ │P.119-32) │ │ │ │ │ │ │ │ ├────────┤ │ │ │ │ │ │ │ │耕升電器工程有限│ │ │ │ │ │ │ │ │公司在職證明書(│ │ │ │ │ │ │ │ │P.119-27) │ │ │ │ │ │ │ │ │*起訴書附表漏列│ │ │ │ │ │ │ │ │此項申貸文件 │ │ │ │ │ │ │ │ ├────────┤ │ │ │ │ │ │ │ │台中商銀帳號0142│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薪│ │ │ │ │ │ │ │ │資匯款存摺往來明│ │ │ │ │ │ │ │ │細(P.119-29~11│ │ │ │ │ │ │ │ │9-30) │ │ │ │ │ ├────┼────┼────┼────────┤ │ │ │ │ │台新銀行│91年1 月│耕升電器│耕升電器工程有限│ │ │ │ │ │YouBe 予│16日 │工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 │ │ │ │備金申請│ │公司 │P.119-25) │ │ │ │ │ │書(P.11│ │ │*起訴書附表漏列│ │ │ │ │ │9-24) │ │ │此項申貸文件 │ │ │ ├──┼─────┼────┼────┼────┼────────┼────────────┼──────┤ │ 34 │傅新謀 │萬泰銀行│91年4 月│安峰工程│安峰工程行扣繳憑│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George &│3 日 │行 │單(P.124-35)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94/ │ │ 46 │ │Mary現金│ │ │ │辦。 │卷證標目三第│ │ │ │卡申請書│ │ │ │ │十六冊(編號│ │ │ │(P.124-│ │ │ │ │124 ) │ │ │ │11) │ │ │ │ │ │ ├──┼─────┼────┼────┼────┼────────┼────────────┼──────┤ │ 35 │江瑞芳 │高雄市第│91年11月│佺格數位│佺格數位生技股份│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二信用合│6日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100/│ │ 47 │ │作社貸款│ │有限公司│(P.131-13) │辦。 │卷證標目三第│ │ │ │申請書(│ │ │ │ │十六冊(編號│ │ │ │P.131-9 │ │ │ │ │1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灣銀行帳號1190│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存│ │ │ │ │ │ │ │ │摺內頁影本(P.13│ │ │ │ │ │ │ │ │1-11 ~131-12 )│ │ │ ├──┼─────┼────┼────┼────┼────────┼────────────┼──────┤ │ 36 │黃澄山 │台新銀行│91年3 月│欣逵企業│華南銀行帳號7502│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YouBe予 │29日前某│有限公司│00000000號帳戶存│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101/│ │ 48 │ │備金申請│日 │ │摺往來明細(P.13│辦。 │卷證標目三第│ │ │ │書(P.13│ │ │4-19~134-20) │ │十六冊(編號│ │ │ │4-16~13│ │ │ │ │134 ) │ │ │ │4-17) │ │ │ │ │ │ ├──┼─────┼────┼────┼────┼────────┼────────────┼──────┤ │ 37 │朱田界 │慶豐銀行│91年4 月│明昱企業│明昱企業社薪資單│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貸款│、5 月間│社 │(P.137-19)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103/│ │ 49 │ │申請書(│某日 │ │ │辦。 │卷證標目三第│ │ │ │P.137-17│ │ │ │ │十七冊(編號│ │ │ │) │ │ │ │ │137 ) │ │ │ │ │ │ ├────────┤ │ │ │ │ │ │ │ │明昱企業社扣繳憑│ │ │ │ │ │ │ │ │單(P.137-19) │ │ │ │ │ │ │ │ ├────────┤ │ │ │ │ │ │ │ │明昱企業社在職證│ │ │ │ │ │ │ │ │明書(P.137-20)│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投保資料表2紙( │ │ │ │ │ │ │ │ │P.137-25 ~137-2│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鼓山郵局局號0041│ │ │ │ │ │ │ │ │094 號、帳號0343│ │ │ │ │ │ │ │ │799 號帳戶存摺往│ │ │ │ │ │ │ │ │來明細(P.137-21│ │ │ │ │ │ │ │ │~137-24) │ │ │ ├──┼─────┼────┼────┼────┼────────┼────────────┼──────┤ │ 38 │何秋宏 │菲律賓首│91年7 月│聖源工程│聖源工程行在職證│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都銀行貸│29日 │行 │明書(P.147-13)│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111/│ │ 51 │ │款申請書│ │ │ │辦。 │卷證標目三第│ │ │ │(P.147-│ │ │ │ │十七冊(編號│ │ │ │11) │ │ │ │ │147 ) │ │ │ │ │ │ ├────────┤ │ │ │ │ │ │ │ │聖源工程行薪資袋│ │ │ │ │ │ │ │ │3紙(P.147-14) │ │ │ ├──┼─────┼────┼────┼────┼────────┼────────────┼──────┤ │ 39 │李明遠 │菲律賓首│91年6 月│祥利企業│祥利企業行在職證│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都銀行貸│20日 │行 │明書(P.148-15)│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112/│ │ 52 │ │款申請書│ │ │ │辦。 │卷證標目三第│ │ │ │(P.148-│ │ │ │ │十八冊(編號│ │ │ │12) │ │ │ │ │148 ) │ │ │ │ │ │ ├────────┤ │ │ │ │ │ │ │ │祥利企業行扣繳憑│ │ │ │ │ │ │ │ │單(P.148-14) │ │ │ ├──┼─────┼────┼────┼────┼────────┼────────────┼──────┤ │ 40 │劉榮貴(改│菲律賓首│91年7 月│祥利企業│祥利企業行在職證│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名劉家華)│都銀行貸│24日 │行 │明書(P.149-17)│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113/│ │ 53 │ │款申請書│ │ │ │辦。 │卷證標目三第│ │ │ │ │ │ │ │ │十八冊(編號│ │ │ │ │ │ │ │ │149 ) │ │ │ │ │ │ ├────────┤ │ │ │ │ │ │ │ │祥利企業行扣繳憑│ │ │ │ │ │ │ │ │單(P.149-18) │ │ │ ├──┼─────┼────┼────┼────┼────────┼────────────┼──────┤ │ 41 │朱祖立 │菲律賓首│91年7 月│祥利企業│祥利企業行在職證│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都銀行消│間某日 │行 │明書(P.150-12)│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114/│ │ 54 │ │費貸款申│ │ │ │ │卷證標目三第│ │ │ │請書( │ │ │ │ │十八冊(編號│ │ │ │P.150- │ │ ├────────┤ │150 ) │ │ │ │11) │ │ │祥利企業行扣繳憑│ │ │ │ │ │ │ │ │單(P.150-14) │ │ │ ├──┼─────┼────┼────┼────┼────────┼────────────┼──────┤ │ 42 │任世偉 │美國運通│91年7 月│銓揚國際│銓揚國際有限公司│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銀行信用│30日 │科技有限│扣繳憑單(P.154-│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115/│ │ 55 │ │貸款申請│ │公司 │11) │辦。 │卷證標目三第│ │ │ │書(P.15│ │ │ │ │十八冊(編號│ │ │ │4-10) │ │ │ │ │154 ) │ │ │ │ │ │ ├────────┤ │ │ │ │ │ │ │ │銓揚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 │在職證明書(P.15│ │ │ │ │ │ │ │ │4-12~154-13) │ │ │ ├──┼─────┼────┼────┼────┼────────┼────────────┼──────┤ │ 43 │陳雅意 │美國運通│92年4 月│華一冰品│左營新莊仔郵局局│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起訴書更正後│ ├──┤ │銀行信用│18日 │有限公司│號0000000 號、帳│查獲,故不可能再為其所申│附表編號116/│ │ 56 │ │貸款申請│ │ │號0000000 號存摺│辦,亦查無證據足以證明為│卷證標目三第│ │ │ │書(P.15│ │ │往來明細(P.155-│被告所申辦。 │十九冊(編號│ │ │ │5-9) │ │ │12 ~155-14) │ │155 ) │ │ │ │ │ │ │ │ │ │ ├──┼─────┼────┼────┼────┼────────┼────────────┼──────┤ │ 44 │林士雄 │第一銀行│91年5 月│賓泰企業│高雄市農會帳號11│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卡申│2 日前某│有限公司│00000000000 號帳│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117/│ │ 57 │ │請書(P.│日 │ │戶存摺往來明細(│辦。 │卷證標目三第│ │ │ │156-19~│ │ │156-21~156-23 │ │十九冊(編號│ │ │ │156-20)│ │ │) │ │156 ) │ │ │ │ │ │ │ │ │ │ ├──┼─────┼────┼────┼────┼────────┼────────────┼──────┤ │ 45 │林文龍 │第一銀行│91年3 月│玄聖國際│玄聖國際事業有限│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卡申│22日 │事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P.│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118/│ │ 58 │ │請書(P.│ │公司 │157-16) │辦。 │卷證標目三第│ │ │ │157-13~│ │ │ │ │十九冊(編號│ │ │ │157-14)│ │ │ │ │157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銀行│91年4月1│玄聖國際│玄聖國際事業有限│ │ │ │ │ │信用卡申│日 │事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P.│ │ │ │ │ │請書(P.│ │公司 │157-12) │ │ │ │ │ │157-11)│ │ │ │ │ │ │ │ │ │ │ │ │ │ │ ├──┼─────┼────┼────┼────┼────────┼────────────┼──────┤ │ 46 │許文慧 │第一銀行│92年2 月│吉福堡冷│吉福堡冷凍食品有│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 │小額貸款│19日 │凍食品有│限公司扣繳憑單(│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119/│ │ 59 │ │申請書(│ │限公司 │P.158-17) │辦。 │卷證標目三第│ │ │ │P.158-15│ │ │ │ │十九冊(編號│ │ │ │) │ │ │ │ │158 ) │ │ │ │ │ │ ├────────┤ │ │ │ │ │ │ │ │吉福堡冷凍食品有│ │ │ │ │ │ │ │ │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 │ │ │ │ │ │ │(P.158-18)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 │ │投保資料表2紙(P.│ │ │ │ │ │ │ │ │158-22~158-23)│ │ │ │ │ │ │ │ ├────────┤ │ │ │ │ │ │ │ │合作金庫大順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0 號│ │ │ │ │ │ │ │ │帳戶存摺往來明細│ │ │ │ │ │ │ │ │(P.158-19~158-2│ │ │ │ │ │ │ │ │1) │ │ │ ├──┼─────┼────┼────┼────┼────────┼────────────┼──────┤ │ 47 │有亨科技有│慶豐銀行│90年10月│有亨科技│有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起訴書更正後│ ├──┤限公司(負│貸款申請│15日 │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附表編號121/│ │ 60 │責人關宗威│書(P.16│ │ │P.160-58) │辦。 │卷證標目三第│ │ │) │0-54) │ │ ├────────┤ │十九冊(編號│ │ │ │ │ │ │有亨科技有限公司│ │160 ) │ │ │ │ │ │ │損益表(P.160-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亨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資產負債表(P.16│ │ │ │ │ │ │ │ │0-63~160-64) │ │ │ │ │ │ │ │ ├────────┤ │ │ │ │ │ │ │ │有亨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89年度營利事業所│ │ │ │ │ │ │ │ │得稅結算申報書(│ │ │ │ │ │ │ │ │P.160-62) │ │ │ │ │ │ │ │ ├────────┤ │ │ │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 │ │ │ │ │額申報表(P.160-│ │ │ │ │ │ │ │ │66~160-82 ) │ │ │ └──┴─────┴────┴────┴────┴────────┴────────────┴──────┘ ┌──────────────────────────────────────────────────┐ │附表二:葉仲峻、陳雅萍填載不實資料詐貸部分 │ ├──┬────┬────┬───┬────┬───────┬────────┬────┬──────┤ │編號│申 請 人│申 請 書│申 請│申請書填│申請時所憑文件│申請書所填載之不│核貸金額│起訴書更正後│ ├──┤姓 名│種類名稱│日 期│寫之任職│ │實事項(施用詐術│(元) │附表編號/ 相│ │原審│ │ │ │單位(及│ │) │ │關資料所在卷│ │編號│ │ │ │收入) │ │ │ │冊 │ ├──┼────┼────┼───┼────┼───────┼────────┼────┼──────┤ │ 1 │侯洪素杏│玉山銀行│91年間│阿義海產│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60,000│起訴書更正後│ ├──┤ │愛的世界│某日 │店;年收│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9/卷│ │ 2 │ │親子卡信│ │入62萬元│ │ │ │證標目四第一│ │ │ │用卡申請│ │ │ │ │ │冊(編號9 )│ │ │ │書(P.9-│ │ │ │ │ │ │ │ │ │14) │ │ │ │ │ │ │ ├──┼────┼────┼───┼────┼───────┼────────┼────┼──────┤ │ 2 │姜義仁 │玉山銀行│91年間│聖源工程│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60,000│起訴書更正後│ ├──┤ │愛的世界│某日 │行;年收│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10/ │ │ 3 │ │親子卡信│ │入63萬元│ │ │ │卷證標目四第│ │ │ │用卡申請│ │ │ │ │ │一冊(編號10│ │ │ │書(P.10│ │ │ │ │ │) │ │ │ │-27) │ │ │ │ │ │ │ │ │ ├────┼───┼────┼───────┼────────┼────┤ │ │ │ │大眾銀行│91年9 │聖源工程│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50,000│ │ │ │ │A現金卡 │月16日│行;月薪│ │及薪資資料 │ │ │ │ │ │申請書(│ │3萬元 │ │ │ │ │ │ │ │P.10-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富邦銀行│91年8 │聖源工程│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50,000│ │ │ │ │小財神 │月30日│行;月薪│ │及薪資資料 │ │ │ │ │ │Easy貸申│ │3萬元 │ │ │ │ │ │ │ │請書( │ │ │ │ │ │ │ │ │ │P.10-25 │ │ │ │ │ │ │ │ │ │) │ │ │ │ │ │ │ ├──┼────┼────┼───┼────┼───────┼────────┼────┼──────┤ │ 3 │王嘉晨 │台新銀行│91年1 │南山人壽│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300,000│起訴書更正後│ ├──┤ │YouBe予 │月6 日│;年收入│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60/ │ │ 9 │ │備金申請│ │30萬元 │ │ │ │卷證標目五第│ │ │ │書(P.74│ │ │ │ │ │九冊(編號74│ │ │ │-44) │ │ │ │ │ │) │ │ │ ├────┼───┼────┼───────┼────────┼────┤ │ │ │ │萬泰銀行│91年3 │酷必小站│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300,000│ │ │ │ │George │月29日│相片、名│ │資料 │(已清償│ │ │ │ │& Mary │ │片製作;│ │ │完畢) │ │ │ │ │現金卡申│ │未填收入│ │ │ │ │ │ │ │請書(P.│ │ │ │ │ │ │ │ │ │74-53) │ │ │ │ │ │ │ │ │ ├────┼───┼────┼───────┼────────┼────┤ │ │ │ │慶豐銀行│91年11│金鉅超企│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70,000│ │ │ │ │卡友貸申│月27日│業有限公│ │及薪資資料 │(已清償│ │ │ │ │請書(P.│ │司;年收│ │ │完畢) │ │ │ │ │74-55 )│ │入40萬元│ │ │ │ │ ├──┼────┼────┼───┼────┼───────┼────────┼────┼──────┤ │ 4 │李蕙君 │聯邦銀行│91年12│華景科技│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30,000│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卡申│月31日│企業社;│ │及薪資資料 │(已清償│附表編號61/ │ │ 10 │ │請書( │前某日│年收入25│ │ │完畢) │卷證標目五第│ │ │ │P.75-39 │ │萬元 │ │ │ │九冊(編號75│ │ │ │) │ │ │ │ │ │) │ ├──┼────┼────┼───┼────┼───────┼────────┼────┼──────┤ │ 5 │翁碧蓮 │第一銀行│90年10│欣逵企業│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30,000│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卡申│月22日│有限公司│ │及薪資資料 │(已清償│附表編號64/ │ │ 11 │ │請書(P.│前某日│;年收入│ │ │完畢) │卷證標目五第│ │ │ │79-22) │ │36萬元 │ │ │ │十冊(編號79│ │ │ │ │ │ │ │ │ │) │ ├──┼────┼────┼───┼────┼───────┼────────┼────┼──────┤ │ 6 │周曉君 │大眾銀行│92年1 │楠梓電子│無 │填載左列不實薪資│ 50,000│起訴書更正後│ ├──┤ │Much現金│月20日│股份有限│ │資料 │(已清償│附表編號75/ │ │ 15 │ │卡申請書│前某日│公司;年│ │ │完畢) │卷證標目五第│ │ │ │(P.91- │ │收入72萬│ │ │ │十二冊(編號│ │ │ │26) │ │元 │ │ │ │91 ) │ │ │ ├────┼───┼────┼───────┼────────┼────┤ │ │ │ │玉山銀行│91年間│楠梓電子│無 │填載左列不實薪資│ 20,000│ │ │ │ │TakeIt現│某日 │股份有限│ │資料 │ │ │ │ │ │金卡申請│ │公司;年│ │ │ │ │ │ │ │書(P.91│ │收入72萬│ │ │ │ │ │ │ │-16 ) │ │元 │ │ │ │ │ ├──┼────┼────┼───┼────┼───────┼────────┼────┼──────┤ │ 7 │陳麗秋 │高雄市第│91年10│計程車司│個人經營計程車│填載左列不實營收│ 200,000│起訴書更正後│ ├──┤ │二信用合│月15日│機;每月│客運業營業執照│資料 │(已清償│附表編號88/ │ │ 17 │ │作社消費│前某日│4萬元 │(112-11) │ │完畢) │卷證標目三第│ │ │ │性貸款申│ │ ├───────┤ │ │十五冊(編號│ │ │ │請書 │ │ │高雄旗津郵局局│ │ │112 ) │ │ │ │(112-9 │ │ │號0000000 號、│ │ │ │ │ │ │) │ │ │帳號0000000 號│ │ │ │ │ │ │ │ │ │存摺往來明細 │ │ │ │ │ │ │ │ │ │(P.112-13 ~ │ │ │ │ │ │ │ │ │ │112-15) │ │ │ │ └──┴────┴────┴───┴────┴───────┴────────┴────┴──────┘ ┌───────────────────────────────────────────────────┐ │附表二之一:原審認葉仲峻、陳雅萍填載不實資料詐貸而本院改判不另為無罪部分 │ ├──┬───┬────┬────┬────┬────────┬─────────────┬──────┤ │編號│申請人│申請書種│申請日期│申請書填│申請時所憑文件 │不能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起訴書更正後│ ├──┤姓 名│類名稱 │ │寫之任職│ │犯罪理由 │附表編號/ 相│ │原審│ │ │ │單位(及│ │ │關資料所在卷│ │編號│ │ │ │收入) │ │ │冊 │ ├──┼───┼────┼────┼────┼────────┼─────────────┼──────┤ │ 1 │邱俊雄│高雄市第│91年4 月│和風咖啡│和風咖啡館名片1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 ├──┤ │二信用合│25日 │館;年收│紙(P.8-15)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附表編號8/卷│ │ 1 │ │作社消費│ │入43萬2 │ │辦。 │證標目四第一│ │ │ │性貸款申│ │千元 │ │ │冊(編號8 )│ │ │ │請書 │ │ │ │ │ │ │ │ │(P.8-11│ │ │ │ │ │ │ │ │~8-12)│ │ │ │ │ │ ├──┼───┼────┼────┼────┼────────┼─────────────┼──────┤ │ 2 │陳玉麟│玉山銀行│91年3 月│聖源工程│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卡申│27日前某│行;年收│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附表編號14/ │ │ 4 │ │請書(P.│日 │入52萬元│ │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14-29) │ │ │ │ │二冊(編號14│ │ │ │ │ │ │ │ │) │ ├──┼───┼────┼────┼────┼────────┼─────────────┼──────┤ │ 3 │王莉莉│大眾Much│92年3 月│正楠股份│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 ├──┤ │現金卡申│5 日 │有限公司│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附表編號25/ │ │ 5 │ │請書(P.│ │;年收入│ │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25-33) │ │42萬元 │ │ │三冊(編號25│ │ │ │ │ │ │ │ │) │ ├──┼───┼────┼────┼────┼────────┼─────────────┼──────┤ │ 4 │洪飛龍│第一銀行│91年2 月│銓揚國際│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卡申│26日前某│科技有限│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附表編號28/ │ │ 6 │ │請書 │日 │公司;年│ │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P. │ │收入47萬│ │ │四冊(編號30│ │ │ │30-10) │ │元 │ │ │) │ ├──┼───┼────┼────┼────┼────────┼─────────────┼──────┤ │ 5 │陳啟禮│大眾Much│92年4 月│吉豐商行│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 ├──┤ │現金卡申│21日 │自營商;│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附表編號30/ │ │ 7 │ │請書(P.│ │月收入48│ │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32-15) │ │萬元/ 年│ │ │四冊(編號32│ │ │ │ │ │收入576 │ │ │) │ │ │ │ │ │萬元 │ │ │ │ ├──┼───┼────┼────┼────┼────────┼─────────────┼──────┤ │ 6 │許俊隆│大眾Much│92年3 月│鑫福預拌│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 ├──┤ │現金卡申│21日前某│車維修;│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附表編號44/ │ │ 8 │ │請書(P.│明 │年收入48│ │辦。 │卷證標目四第│ │ │ │51-23) │ │萬元 │ │ │六冊(編號51│ │ │ │ │ │ │ │ │) │ ├──┼───┼────┼────┼────┼────────┼─────────────┼──────┤ │ 7 │洪清川│富邦銀行│91年8 月│嘉隆工程│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 ├──┤ │萬利週轉│21日 │行;25萬│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附表編號65/ │ │ 12 │ │金申請書│ │元 │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P. │ │ │ │ │十冊(編號80│ │ │ │80-26-1 │ │ │ │ │) │ │ │ │) │ │ │ │ │ │ ├──┼───┼────┼────┼────┼────────┼─────────────┼──────┤ │ 8 │謝坤辰│第一銀行│92年2 月│允升機車│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 ├──┤ │增資卡信│19日 │行負責人│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附表編號67/ │ │ 13 │ │用貸款申│ │;年收入│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請書( │ │150萬元 │ │ │十冊(編號82│ │ │ │P.82-51 │ │ │ │ │) │ │ │ │) │ │ │ │ │ │ ├──┼───┼────┼────┼────┼────────┼─────────────┼──────┤ │ 9 │黃木榮│高雄市第│91年7 月│菜攤老闆│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 ├──┤ │二信用合│3 日前某│;月收入│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附表編號73/ │ │ 14 │ │作社消費│ │3萬5千元│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性貸款申│ │ │ │ │十一冊(編號│ │ │ │請書( │ │ │ │ │89 ) │ │ │ │P.89-15 │ │ │ │ │ │ │ │ │) │ │ │ │ │ │ ├──┼───┼────┼────┼────┼────────┼─────────────┼──────┤ │ 10 │王天富│萬泰銀行│91年12月│統聯保全│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 ├──┤ │George &│20日 │;每月1 │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附表編號87/ │ │ 16 │ │Mary現金│ │萬8千元 │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卡申請書│ │ │ │ │十四冊(編號│ │ │ │(110-9 │ │ │ │ │110 ) │ │ │ │) │ │ │ │ │ │ ├──┼───┼────┼────┼────┼────────┼─────────────┼──────┤ │ 11 │潘宗盈│萬泰銀行│91年1 月│耕升電器│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 ├──┤ │George &│16日 │工程有限│*起訴書附表贅載│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附表編號91/ │ │ 18 │ │Mary現金│ │公司;年│本件有提出「在職│辦。 │卷證標目三第│ │ │ │卡申請書│ │收入47萬│證明」及「存摺資│ │十五冊(編號│ │ │ │(P.119-│ │元 │料」申貸 │ │119 ) │ │ │ │13) │ │ │ │ │ │ ├──┼───┼────┼────┼────┼────────┼─────────────┼──────┤ │ 12 │潘月敏│萬泰銀行│91年4 月│青龍有線│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 ├──┤ │George &│18日 │播送系統│*起訴書附表贅載│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附表編號102/│ │ 19 │ │Mary現金│ │股份有限│本件有提出「薪資│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卡申請書│ │公司;年│資料」及「存摺資│ │十七冊(編號│ │ │ │(136-6 │ │收入48萬│料」申貸 │ │136 ) │ │ │ │) │ │元 │ │ │ │ ├──┼───┼────┼────┼────┼────────┼─────────────┼──────┤ │ 13 │朱田界│大眾銀行│91年1月2│億泰板金│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 ├──┤ │現金卡申│0日 │行;年收│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附表編號103/│ │ 20 │ │請書 │ │入60萬元│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137-28│ │ │ │ │十七冊(編號│ │ │ │) │ │ │ │ │137 ) │ ├──┼───┼────┼────┼────┼────────┼─────────────┼──────┤ │ 14 │薛保泰│玉山銀行│91至92年│陽光生前│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 ├──┤ │信用卡申│4 月18日│契約專員│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附表編號105/│ │ 21 │ │請書( │間某日 │;年收入│ │辦。 │卷證標目五第│ │ │ │139-17 │ │42萬元 │ │ │十七冊(編號│ │ │ │) │ │ │ │ │139 ) │ ├──┼───┼────┼────┼────┼────────┼─────────────┼──────┤ │ 15 │許文慧│中國信託│92年2 月│吉福堡冷│無 │ │起訴書更正後│ ├──┤ │銀行小額│18日 │凍食品有│ │ │附表編號119/│ │ 22 │ │信貸申請│ │限公司;│ │ │卷證標目五第│ │ │ │書( │ │年收入46│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十九冊(編號│ │ │ │158-25 │ │萬元 │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158 ) │ │ │ │~158-26│ │ │ │辦。 │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第│91年5 月│新亞行銷│勞工保險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 │ │ │ │二信用合│23日前某│有限公司│(158-30)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 │ │ │ │作社貸款│日 │;月薪3 ├────────┤辦。 │ │ │ │ │申請書(│ │萬7 千5 │慶豐銀行苓雅分行│ │ │ │ │ │158-28 │ │百元 │帳號000000000000│ │ │ │ │ │~158-29│ │ │00號帳戶存摺往來│ │ │ │ │ │) │ │ │明細(158-31~ │ │ │ │ │ │ │ │ │158-34 │ │ │ │ │ │ │ │ │) │ │ │ └──┴───┴────┴────┴────┴────────┴─────────────┴──────┘ ┌───────────────────────────────────────┐ │附表三:原審認葉仲峻、陳雅萍單純偽造文書而本院改判不為無罪部分 │ ├──┬─────────────────────┬──────────────┤ │編號│ 偽造之文書名稱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1/相關資│ │ │ │料所在卷冊 │ ├──┼─────────────────────┼──────────────┤ │1 │偽造黃傳捷之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1/卷證標│ │ │(P.6 ) │目四第一冊(編號1 ) │ ├──┼─────────────────────┼──────────────┤ │2 │偽造吳秉鍾之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2/卷證標│ │ │(P.16) │目四第一冊(編號2 ) │ ├──┼─────────────────────┼──────────────┤ │3 │偽造吳盈達之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3/卷證標│ │ │(P.36) │目四第一冊(編號3 ) │ ├──┼─────────────────────┼──────────────┤ │4 │偽造林世雄之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4/卷證標│ │ │(P.44反面) │目四第一冊(編號4 ) │ ├──┼─────────────────────┼──────────────┤ │5 │偽造林東平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5/卷證標│ │ │(P.56) │目四第一冊(編號5 ) │ ├──┼─────────────────────┼──────────────┤ │6 │偽造林信宏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6/卷證標│ │ │(P.82) │目四第一冊(編號6 ) │ ├──┼─────────────────────┼──────────────┤ │7 │偽造林俊吉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7/卷證標│ │ │(P.114-1 ) │目四第一冊(編號7 ) │ ├──┼─────────────────────┼──────────────┤ │8 │偽造邱俊雄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8/卷證標│ │ │(P.134 ) │目四第一冊(編號8 ) │ │ ├─────────────────────┤ │ │ │偽造邱俊雄欣逵企業有限公司薪資單一紙 │ │ ├──┼─────────────────────┼──────────────┤ │9 │偽造侯洪素杏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9/卷證標│ │ │(P.150 ) │目四第一冊(編號9 ) │ ├──┼─────────────────────┼──────────────┤ │10 │偽造姜義仁恆豪消防工程行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10/ 卷證│ │ │(P.165 ) │標目四第一冊(編號10) │ │ │*起訴書誤載「聖源工程行」扣繳憑單,應予更│ │ │ │ 正 │ │ │ ├─────────────────────┤ │ │ │偽造姜義仁欣逵企業有限公司薪資單一紙( │ │ │ │P.166 ) │ │ │ ├─────────────────────┤ │ │ │偽造姜義仁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一紙( │ │ │ │P.169 ) │ │ ├──┼─────────────────────┼──────────────┤ │11 │偽造施僑倫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11/ 卷證│ │ │(P.195 ) │標目四第一冊(編號11) │ ├──┼─────────────────────┼──────────────┤ │12 │偽造張錦祿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12/ 卷證│ │ │(P.12-29 ) │標目四第二冊(編號12 ) │ ├──┼─────────────────────┼──────────────┤ │13 │偽造羅時宙恆豪消防工程行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13/ 卷證│ │ │(P.13-17 ) │標目四第二冊(編號13 ) │ │ ├─────────────────────┤ │ │ │*起訴書誤載偽造羅時宙詮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 │ 在職證明 │ │ ├──┼─────────────────────┼──────────────┤ │14 │偽造陳玉麟銓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在職證明一紙│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14/ 卷證│ │ │(P.14-31 ) │標目四第二冊(編號14 ) │ ├──┼─────────────────────┼──────────────┤ │15 │偽造陳桂芳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15/ 卷證│ │ │(P.15-9) │標目四第二冊(編號15) │ │ ├─────────────────────┤ │ │ │偽造陳桂芳賓泰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一紙 │ │ │ │(P.15-10 ) │ │ │ ├─────────────────────┤ │ │ │偽造陳桂芳欣逵企業有限公司薪資單一紙 │ │ │ │(P.15-11 ) │ │ ├──┼─────────────────────┼──────────────┤ │16 │偽造陳惠妙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16/ 卷證│ │ │(P.16-24 ) │標目四第二冊(編號16) │ ├──┼─────────────────────┼──────────────┤ │17 │偽造曾佳慧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17/ 卷證│ │ │(P.17-28 ) │標目四第二冊(編號17) │ │ ├─────────────────────┤ │ │ │偽造曾佳慧欣逵企業有限公司薪資單一紙 │ │ │ │(P.17-29 ) │ │ ├──┼─────────────────────┼──────────────┤ │18 │偽造黃文世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18/ 卷證│ │ │(P.18-15 ) │標目四第二冊(編號18) │ ├──┼─────────────────────┼──────────────┤ │19 │偽造黃玉蘭銀行存摺轉帳往來明細共八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19/ 卷證│ │ │(P.19-28 ~19-37 ) │標目四第二冊(編號19) │ │ ├─────────────────────┤ │ │ │偽造黃玉蘭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 │ │ │ │(P.19-21 ) │ │ │ ├─────────────────────┤ │ │ │偽造黃玉蘭銀行存摺轉帳往來明細共六紙(玄聖│ │ │ │國際事業)(P.19-22 ~19-27 ) │ │ ├──┼─────────────────────┼──────────────┤ │20 │偽造楊玉芝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一紙公司│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20/ 卷證│ │ │在職證明(P.8 ) │標目四第三冊(編號20) │ ├──┼─────────────────────┼──────────────┤ │21 │偽造歐陽學智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一紙公│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21/ 卷證│ │ │司在職證明(P.48) │標目四第三冊(編號21) │ ├──┼─────────────────────┼──────────────┤ │22 │偽造蔡麗花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公│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22/ 卷證│ │ │司在職證明書(P.61) │標目四第三冊(編號22) │ ├──┼─────────────────────┼──────────────┤ │23 │偽造謝興村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公│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23/ 卷證│ │ │司在職證明(P.82) │標目四第三冊(編號23) │ │ ├─────────────────────┤ │ │ │偽造謝興村賓泰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 │ │ │P.83) │ │ │ ├─────────────────────┤ │ │ │偽造謝興村銀行存摺往來明細共六紙(P.84~89│ │ │ │) │ │ ├──┼─────────────────────┼──────────────┤ │24 │偽造簡文玲欣逵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24/ 卷證│ │ │P.119 ) │標目四第三冊(編號24) │ │ │*起訴書誤載為「賓泰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 │ │ 」 │ │ ├──┼─────────────────────┼──────────────┤ │25 │偽造王莉莉銓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25/ 卷證│ │ │紙(P.149 ) │標目四第三冊(編號25) │ │ ├─────────────────────┤ │ │ │偽造王莉莉恆豪消防工程行在職證明書二紙 │ │ │ │(P.150 ) │ │ ├──┼─────────────────────┼──────────────┤ │26 │偽造林育親銓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在職證明一紙│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26/ 卷證│ │ │(P.177 ) │標目四第三冊(編號27) │ ├──┼─────────────────────┼──────────────┤ │27 │偽造林俊良銓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在職證明一紙│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27/ 卷證│ │ │(P.28-18 ) │標目四第四冊(編號28) │ ├──┼─────────────────────┼──────────────┤ │28 │偽造洪飛龍銓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28/ 卷證│ │ │紙(P.30-9) │標目四第四冊(編號30) │ ├──┼─────────────────────┼──────────────┤ │29 │偽造徐奕成銓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29/ 卷證│ │ │紙(P.31-16) │標目四第四冊(編號31) │ ├──┼─────────────────────┼──────────────┤ │30 │偽造陳啟禮銓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30/ 卷證│ │ │紙(P.32-19) │標目四第四冊(編號32) │ ├──┼─────────────────────┼──────────────┤ │31 │偽造楊清烟銓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31/ 卷證│ │ │紙(P.33-7) │標目四第四冊(編號33) │ ├──┼─────────────────────┼──────────────┤ │32 │偽造劉文良銓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32/ 卷證│ │ │紙(P.34-16) │標目四第四冊(編號34) │ ├──┼─────────────────────┼──────────────┤ │33 │偽造蔡崇仁詮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35/ 卷證│ │ │紙(P.37-11) │標目四第五冊(編號37) │ ├──┼─────────────────────┼──────────────┤ │34 │偽造簡天長詮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36/ 卷證│ │ │紙(P.38-16) │標目四第五冊(編號38) │ │ ├─────────────────────┤ │ │ │偽造簡天長銀行存摺往來明細共五紙 │ │ │ │(P.38-17~38-21) │ │ ├──┼─────────────────────┼──────────────┤ │35 │偽造李建雄賓泰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37/ 卷證│ │ │(P.42-13) │標目四第五冊(編號42) │ ├──┼─────────────────────┼──────────────┤ │36 │偽造莊素珍賓泰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38/ 卷證│ │ │(P.43-26 ~43-27 ) │標目四第五冊(編號43) │ │ ├─────────────────────┤ │ │ │*起訴書誤載偽造莊素珍賓泰企業有限公司扣繳│ │ │ │ 憑單 │ │ ├──┼─────────────────────┼──────────────┤ │37 │偽造許滄洲賓泰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39/ 卷證│ │ │(P.44-11 ) │標目四第五冊(編號44) │ │ ├─────────────────────┤ │ │ │偽造銀行存摺往來明細共四紙 │ │ │ │(P.44-12~44-15 ) │ │ ├──┼─────────────────────┼──────────────┤ │38 │偽造陳俐吟賓泰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40/ 卷證│ │ │(45-8) │標目四第五冊(編號45) │ ├──┼─────────────────────┼──────────────┤ │39 │偽造歐陽雅莉銀行存摺往來明細共六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41/ 卷證│ │ │(P.47-12 ~47-17 ) │標目四第六冊(編號46) │ ├──┼─────────────────────┼──────────────┤ │40 │偽造謝政弦玄聖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42/ 卷證│ │ │紙(48-29 ) │標目四第六冊(編號48) │ ├──┼─────────────────────┼──────────────┤ │41 │偽造許秋琴恆豪消防工程行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45/ 卷證│ │ │(P.50-18 ) │標目四第六冊(編號52) │ ├──┼─────────────────────┼──────────────┤ │42 │偽造許智盛恆豪消防工程行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46/ 卷證│ │ │(53-13) │標目四第六冊(編號53) │ ├──┼─────────────────────┼──────────────┤ │43 │偽造蔡誠展恆豪消防工程行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47/ 卷證│ │ │(P.54-10 ) │標目四第七冊(編號54) │ ├──┼─────────────────────┼──────────────┤ │44 │偽造李鳳嬋玄聖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48/ 卷證│ │ │紙(P.57-14 ) │標目四第七冊(編號57) │ │ ├─────────────────────┤ │ │ │偽造李鳳嬋銀行存摺往來交易明細共二紙 │ │ │ │(P.57-15 ~57-16 ) │ │ ├──┼─────────────────────┼──────────────┤ │45 │偽造陳逸喬玄聖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49/ 卷證│ │ │紙(P.58-15 ) │標目四第七冊(編號59) │ ├──┼─────────────────────┼──────────────┤ │46 │偽造蘇明仕山楓企業行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50/ 卷證│ │ │(P.61-12 ) │標目四第七冊(編號61) │ ├──┼─────────────────────┼──────────────┤ │47 │偽造潘月西川祐資訊有限公司員工薪資單二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51/ 卷證│ │ │(P.62-45 ) │標目四第七冊(編號62) │ ├──┼─────────────────────┼──────────────┤ │48 │偽造張漢聲川祐資訊有限公司員工薪資單二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53/ 卷證│ │ │(P.64-22 ) │標目四第八冊(編號64) │ ├──┼─────────────────────┼──────────────┤ │49 │偽造陳柏坤吉福堡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54/ 卷證│ │ │明書一紙(P.67-13 ) │標目四第八冊(編號67) │ │ ├─────────────────────┤ │ │ │偽造陳柏坤銀行存摺往來交易明細資料 │ │ │ │(P.67-15 ~67-27 ) │ │ │ ├─────────────────────┤ │ │ │偽造陳柏坤吉福堡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一│ │ │ │紙(P.67-14 ) │ │ │ ├─────────────────────┤ │ │ │*起訴書誤載偽造陳柏坤之「薪資」及「勞保」│ │ │ │ 資料 │ │ ├──┼─────────────────────┼──────────────┤ │50 │偽造潘錫龍裕記興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62/ 卷證│ │ │(P.77-1) │標目五第十冊(編號77) │ │ ├─────────────────────┤ │ │ │偽造潘錫龍世華銀行存摺往來交易明細資料 │ │ │ │(P.77-2~77-4) │ │ ├──┼─────────────────────┼──────────────┤ │51 │偽造蕭琮煌裕祥汽車保養廠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63/ 卷證│ │ │(P.78-11 ) │標目五第十冊(編號78) │ ├──┼─────────────────────┼──────────────┤ │52 │偽造翁碧蓮銓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64/ 卷證│ │ │紙(P.79-9) │標目五第十冊(編號79) │ ├──┼─────────────────────┼──────────────┤ │53 │偽造謝坤辰鋒騰欣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67/ 卷證│ │ │(P.82-25 ) │標目五第十冊(編號82) │ │ ├─────────────────────┤ │ │ │偽造謝坤辰鋒騰欣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資料一紙│ │ │ │(P.82-26 ) │ │ │ ├─────────────────────┤ │ │ │偽造謝坤辰鋒騰欣業有限公司薪資表一紙 │ │ │ │(P.82-27 ) │ │ ├──┼─────────────────────┼──────────────┤ │54 │偽造鄭國榮鋒騰欣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69/ 卷證│ │ │(P.84-11 ) │標目五第十一冊(編號84) │ ├──┼─────────────────────┼──────────────┤ │55 │偽造張綺巧華一冰品有限公司扣繳憑單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72/ 卷證│ │ │ │標目五第十一冊(編號88) │ ├──┼─────────────────────┼──────────────┤ │56 │偽造黃木榮聖源工程行扣繳憑單資料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73/ 卷證│ │ │(P.89-13 ) │標目五第十一冊(編號89) │ ├──┼─────────────────────┼──────────────┤ │57 │偽造郭俞漳大壹開發有限公司員工薪資單共三紙│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78/ 卷證│ │ │(97-23 ~97-25 ) │標目五第十三冊(編號97) │ │ ├─────────────────────┤ │ │ │偽造郭俞漳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共三紙│ │ │ │(97-26 ~97-28 ) │ │ │ ├─────────────────────┤ │ │ │偽造郭俞漳銀行存摺往來明細共八紙(97-29 ~│ │ │ │97-36 ) │ │ ├──┼─────────────────────┼──────────────┤ │58 │偽造李尾吉臺灣中小企銀存摺往來明細共九紙(│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86/ 卷證│ │ │108-12~108-21) │標目五第十四冊(編號108 ) │ ├──┼─────────────────────┼──────────────┤ │59 │偽造鄭朝成銀行存摺往來明細共十七紙(123-19│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93/ 卷證│ │ │~123-35) │標目三第十六冊(編號123 ) │ ├──┼─────────────────────┼──────────────┤ │60 │偽造陳英達銀行存摺往來明細共六紙(125-15~│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95/ 卷證│ │ │125-20) │標目三第十六冊(編號125 ) │ ├──┼─────────────────────┼──────────────┤ │61 │偽造徐成龍銀行存摺往來明細共13紙(127-1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97/ 卷證│ │ │125-13) │標目三第十六冊(編號127 ) │ ├──┼─────────────────────┼──────────────┤ │62 │偽造陳淑慧銀行存摺往來明細共四紙(128-12~│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98/ 卷證│ │ │128-15) │標目三第十六冊(編號128 ) │ ├──┼─────────────────────┼──────────────┤ │63 │偽造陳淑珠鋒騰欣業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一紙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號107/ 卷 │ │ │(141-17) │證標目三第十七冊(編號141 )│ │ ├─────────────────────┤ │ │ │偽造陳淑珠鋒騰欣業有限公司8月份薪資表 │ │ │ │(141-18) │ │ └──┴─────────────────────┴──────────────┘ ┌────────────────────────────────────────────────┐ │附表四:鄧文才、王采婕提供不實文件詐貸部分 │ ├─┬───┬────┬────┬────┬────────┬────────┬────┬────┤ │編│申貸人│申 請 書│申請日期│申請書填│申請時所憑文件 │偽造之文書(文書│核貸金額│起訴書更│ │號│姓 名│種類名稱│ │寫任職單│ │性質)、印文名稱│(元) │正後附表│ ├─┤ │ │ │位 │ │ │ │編號暨相│ │原│ │ │ │ │ │ │ │關證據所│ │審│ │ │ │ │ │ │ │在卷冊 │ │編│ │ │ │ │ │ │ │ │ │號│ │ │ │ │ │ │ │ │ ├─┼───┼────┼────┼────┼────────┼────────┼────┼────┤ │1 │陳正吉│高雄市第│92年1 月│海產小吃│海產小吃部名片1 │ │ 100,000│起訴書更│ ├─┤ │二信用合│9日 │部 │紙(P.34) │ │ │正後附表│ │1 │ │作社消費│ │ ├────────┼────────┤ │編號1/卷│ │ │ │性貸款申│ │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偽造左列存摺內頁│ │證標目二│ │ │ │請書 │ │ │行帳號0000000000│交易明細(私文書│ │第一冊(│ │ │ │(P.29~│ │ │6598號帳戶存摺往│)1紙 │ │編號1) │ │ │ │31) │ │ │來明細(P.32~33│ │ │ │ │ │ │ │ │ │) │ │ │ │ ├─┼───┼────┼────┼────┼────────┼────────┼────┼────┤ │2 │徐令宜│高雄市第│92年2 月│日新通訊│日新通訊工程行在│①偽造「日新通訊│ 120,000│起訴書更│ ├─┤ │二信用合│10日 │工程行 │職證明書1紙 │ 工程行」在職證│(已清償│正後附表│ │3 │ │作社消費│ │ │(P.165) │ 明書(特種文書│完畢) │編號3/卷│ │ │ │性貸款申│ │ │ │ )1 紙 │ │證標目二│ │ │ │請書 │ │ │ │②偽造「日新通訊│ │第一冊(│ │ │ │(P.163 │ │ │ │ 工程行」公司及│ │編號3) │ │ │ │~164) │ │ │ │ 負責人印文各1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 │ │ │岡山平和路郵局局│偽造左列郵局存摺│ │ │ │ │ │ │ │ │號0000000 號、帳│內頁往來明細資料│ │ │ │ │ │ │ │ │號0000000 號存摺│(私文書)3 紙 │ │ │ │ │ │ │ │ │往來明細(P.167 │ │ │ │ │ │ │ │ │ │~169 ) │ │ │ │ ├─┼───┼────┼────┼────┼────────┼────────┼────┼────┤ │3 │蘇天成│高雄市第│92年3 月│三友鑫企│三友鑫企業有限公│①偽造「三友鑫企│ 100,000│起訴書更│ ├─┤ │二信用合│19日 │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1紙 │ 業有限公司」在│ │正後附表│ │5 │ │作社消費│ │司 │(P.82) │ 職證明書(特種│ │編號10/ │ │ │ │性貸款申│ │ │ │ 文書)1 紙 │ │卷證標目│ │ │ │請書 │ │ │ │②偽造「三友鑫企│ │二第二冊│ │ │ │(P.79)│ │ │ │ 業有限公司」及│ │(編號10│ │ │ │ │ │ │ │ 負責人「邱鈺靜│ │) │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高雄縣燕巢鄉農會│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2130號帳戶存摺封│ │ │ │ │ │ │ │ │ │面暨內頁影本(P.│ │ │ │ │ │ │ │ │ │81 ) │ │ │ │ ├─┼───┼────┼────┼────┼────────┼────────┼────┼────┤ │4 │吳進生│高雄市第│92年3 月│三友鑫企│三友鑫企業有限公│①偽造「三友鑫企│ 100,000│起訴書更│ ├─┤ │二信用合│19日 │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1紙 │ 業有限公司」在│ │正後附表│ │6 │ │作社消費│ │司 │(P.113) │ 職證明書(特種│ │編號11/ │ │ │ │性貸款申│ │ │ │ 文書)1 紙 │ │卷證標目│ │ │ │請書 │ │ │ │②偽造「三友鑫企│ │二第二冊│ │ │ │(P.111 │ │ │ │ 業有限公司」及│ │(編號11│ │ │ │) │ │ │ │ 負責人「邱鈺靜│ │) │ │ │ │ │ │ │ │ 」印文各1枚 │ │ │ ├─┼───┼────┼────┼────┼────────┼────────┼────┼────┤ │5 │陳英明│中華銀行│92年1 月│大富豪冷│大富豪冷飲店員工│①偽造「大富豪冷│ 50,000│起訴書更│ ├─┤ │消費性信│27日 │飲批發 │在職證明書1 紙(│ 飲店」在職證明│ │正後附表│ │7 │ │用貸款申│ │ │P.171 ) │ 書(特種文書)│ │編號12/ │ │ │ │請書 │ │ │ │ 1 紙 │ │卷證標目│ │ │ │(P.141 │ │ │ │②偽造「大富豪冷│ │二第二冊│ │ │ │) │ │ │ │ 飲店」及負責人│ │(編號12│ │ │ │ │ │ │ │ 「劉東城」印文│ │) │ │ │ │ │ │ │ │ 各1枚 │ │ │ │ │ ├────┼────┼────┼────────┼────────┼────┤ │ │ │ │遠東商銀│92年1 月│大富豪冷│大富豪冷飲店員工│①偽造「大富豪冷│ 50,000│ │ │ │ │一生如意│16日 │飲批發 │在職證明書1 紙(│ 飲店」在職證明│ │ │ │ │ │信用貸款│ │ │P.146 ) │ 書(特種文書)│ │ │ │ │ │申請書 │ │ │ │ 1 紙 │ │ │ │ │ │(P.144 │ │ │ │②偽造「大富豪冷│ │ │ │ │ │) │ │ │ │ 飲店」及負責人│ │ │ │ │ │ │ │ │ │ 印文「劉東城」│ │ │ │ │ │ │ │ │ │ 各1枚 │ │ │ │ │ │ │ │ ├────────┼────────┤ │ │ │ │ │ │ │ │大富豪冷飲批發薪│①偽造「大富豪冷│ │ │ │ │ │ │ │ │資袋3紙 │ 飲店」薪資袋(│ │ │ │ │ │ │ │ │(P.147) │ 私文書)3 紙 │ │ │ │ │ │ │ │ │ │②偽造「大富豪冷│ │ │ │ │ │ │ │ │ │ 飲批發」公司及│ │ │ │ │ │ │ │ │ │ 負責人印文「劉│ │ │ │ │ │ │ │ │ │ 東城」各3枚 │ │ │ │ │ ├────┼────┼────┼────────┼────────┼────┤ │ │ │ │聯邦銀行│92年3 月│鼎新交通│陳英明92年1 月份│偽造左列薪資袋(│ 40,000│ │ │ │ │國民現金│5日 │公司 │薪資袋影本(P.17│私文書)1紙 │ │ │ │ │ │申請書 │ │ │5 ) │ │ │ │ │ │ │(P.149 │ │ │ │ │ │ │ │ │ │) │ │ │ │ │ │ │ ├─┼───┼────┼────┼────┼────────┼────────┼────┼────┤ │6 │許文達│台東區中│92年2 月│立大工程│立大工程行在職證│①偽造「立大工程│ 50,000│起訴書更│ ├─┤ │小企銀金│間某日 │行 │明書1 紙(P.128 │ 行」在職證明書│ │正後附表│ │9 │ │方便貸款│ │ │) │(特種文書)1 紙│ │編號18/ │ │ │ │申請書 │ │ │ │②偽造「立大工程│ │卷證標目│ │ │ │(P.111 │ │ │ │ 行」及負責人「│ │二第3冊 │ │ │ │) │ │ │ │ 黃智賢」印文各│ │(編號19│ │ │ │ │ │ │ │ 1枚 │ │) │ │ │ │ │ │ ├────────┼────────┤ │ │ │ │ │ │ │ │立大工程行薪資袋│①偽造「立大工程│ │ │ │ │ │ │ │ │共3紙 │ 行」薪資袋(私│ │ │ │ │ │ │ │ │(P.129) │ 文書)共3 紙 │ │ │ │ │ │ │ │ │ │②偽造「立大工程│ │ │ │ │ │ │ │ │ │ 行」及負責人「│ │ │ │ │ │ │ │ │ │ 黃智賢」印文各│ │ │ │ │ │ │ │ │ │ 3枚 │ │ │ │ │ │ │ │ │ │*起訴書漏未論及│ │ │ │ │ │ │ │ │ │上開私文書及印文│ │ │ │ │ │ │ │ │ │為偽造。 │ │ │ │ │ ├────┼────┼────┼────────┼────────┼────┤ │ │ │ │中華銀行│92年2 、│立大工程│立大工程行在職證│①偽造「立大工程│ 50,000│ │ │ │ │麥克現金│3 月間某│行 │明書1 紙(P.132 │ 行」在職證明書│ │ │ │ │ │卡申請書│日 │ │) │(特種文書)1 紙│ │ │ │ │ │(P.130 │ │ │*起訴書漏列上開│②偽造「立大工程│ │ │ │ │ │) │ │ │特種文書為申貸文│ 行」及負責人「│ │ │ │ │ │ │ │ │件 │ 黃智賢」印文各│ │ │ │ │ │ │ │ │ │ 1枚 │ │ │ │ │ │ │ │ │ │*起訴書漏未論及│ │ │ │ │ │ │ │ │ │上開特種文書及印│ │ │ │ │ │ │ │ │ │文為偽造 │ │ │ │ │ │ │ │ ├────────┼────────┤ │ │ │ │ │ │ │ │立大工程行薪資袋│①偽造「立大工程│ │ │ │ │ │ │ │ │共3紙 │ 行」薪資袋(私│ │ │ │ │ │ │ │ │(P.133) │ 文書)共3 紙 │ │ │ │ │ │ │ │ │ │②偽造「立大工程│ │ │ │ │ │ │ │ │ │ 行」公司及負責│ │ │ │ │ │ │ │ │ │ 人「黃智賢」印│ │ │ │ │ │ │ │ │ │ 文各3枚 │ │ │ │ │ │ │ │ │ │*起訴書漏未論及│ │ │ │ │ │ │ │ │ │上開私文書及印文│ │ │ │ │ │ │ │ │ │為偽造。 │ │ │ │ │ ├────┼────┼────┼────────┼────────┼────┤ │ │ │ │高雄市第│91年12月│立大工程│立大工程行在職證│①偽造「立大工程│ 100,000│ │ │ │ │二信用合│2日 │行 │明書1紙 │ 行」在職證明書│ │ │ │ │ │作社消費│ │ │(P.118) │(特種文書)1 紙│ │ │ │ │ │性貸款申│ │ │ │②偽造「立大工程│ │ │ │ │ │請書(P.│ │ │ │ 行」公司及負責│ │ │ │ │ │135~136│ │ │ │ 人「黃智賢」印│ │ │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立大工程行扣繳憑│偽造「立大工程行│ │ │ │ │ │ │ │ │單1紙 │」扣繳憑單(私文│ │ │ │ │ │ │ │ │(P.119) │書)1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立大工程行薪資袋│①偽造「立大工程│ │ │ │ │ │ │ │ │共6紙 │ 行」薪資袋(私│ │ │ │ │ │ │ │ │(P.120) │ 文書)共6 紙 │ │ │ │ │ │ │ │ │ │②偽造「立大工程│ │ │ │ │ │ │ │ │ │ 行」公司及負責│ │ │ │ │ │ │ │ │ │ 人「黃智賢」印│ │ │ │ │ │ │ │ │ │ 文各6枚 │ │ │ │ │ │ │ │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贅載│ │ │ │ │ │ │ │ │ │提出「存摺資料」│ │ │ │ │ │ │ │ │ │申貸,應予更正 │ │ │ │ ├─┼───┼────┼────┼────┼────────┼────────┼────┼────┤ │7 │王淑婷│富邦銀行│91年10月│碧紅小吃│房屋租賃契約書1 │①偽造房屋租賃契│ 200,000│起訴書更│ ├─┤ │頭家大優│9日 │部 │份(P.184) │ 約書(私文書)│(已清償│正後附表│ │10│ │貸申請書│ │ │ │ 1 份 │完畢) │編號19/ │ │ │ │(P.179 │ │ │ │②偽造「許金龍」│ │卷證標目│ │ │ │~182) │ │ │ │ 署名2 枚、印文│ │二第三冊│ │ │ │ │ │ │ │ 7 枚 │ │(編號20│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第│91年10月│碧紅小吃│碧紅小吃部名片一│偽造碧紅小吃部名│ 150,000│ │ │ │ │二信用合│14日 │部 │紙 │片(私文書)1 紙│(已清償│ │ │ │ │作社消費│ │ │(P.165) │ │完畢) │ │ │ │ │性貸款申│ │ │ │ │ │ │ │ │ │請書 │ │ ├────────┼────────┤ │ │ │ │ │(P.195 │ │ │阿蓮郵局局號0101│ │ │ │ │ │ │) │ │ │571 號、帳號0391│ │ │ │ │ │ │ │ │ │022 號存摺往來明│ │ │ │ │ │ │ │ │ │細(P.166 ~168 │ │ │ │ │ │ │ │ │ │) │ │ │ │ ├─┼───┼────┼────┼────┼────────┼────────┼────┼────┤ │8 │林建三│富邦銀行│91年10月│東京卡拉│房屋租賃契約書1 │①偽造房屋租賃契│ 200,000│起訴書更│ ├─┤ │頭家大優│~91年11│OK餐飲店│份(P.229) │ 約書(私文書)│ │正後附表│ │11│ │貸申請書│月14日間│ │ │ 1 份 │ │編號20/ │ │ │ │(P.228 │某日 │ │ │②偽造「吳雅靜」│ │卷證標目│ │ │ │) │ │ │ │ 署名及各印文2 │ │二第三冊│ │ │ │ │ │ │ │ 枚 │ │(編號21│ │ │ │ │ │ │ │ │ │) │ ├─┼───┼────┼────┼────┼────────┼─────────────┼────┤ │9 │陳基旺│台新銀行│91年8 月│高雄縣路│勞工保險卡1紙 │偽造「高雄縣路竹│300,000 │起訴書更│ ├─┤ │YouBe予 │間某日 │竹鄉公所│(P.259) │鄉扣繳憑單」(公│ │正後附表│ │12│ │備金申請│ │清潔隊 ├────────┤文書)1紙 │ │編號21/ │ │ │ │書 │ │ │高雄縣路竹鄉公所│ │ │卷證標目│ │ │ │(P.257 │ │ │扣繳憑單1紙 │ │ │二第三冊│ │ │ │) │ │ │(P.259) │ │ │(編號22│ │ │ │ │ │ │ │ │ │) │ │ │ ├────┼────┼────┼────────┼────────┼────┤ │ │ │ │遠東商銀│91年8 月│高雄縣路│高雄縣路竹鄉公所│①偽造「高雄縣路│200,000 │ │ │ │ │新獨立時│26日 │竹鄉公所│在職證明書1紙 │竹鄉公所」在職證│ │ │ │ │ │貸申請書│ │清潔隊 │(P.294) │明(特種文書)1 │ │ │ │ │ │P.29 ) │ │ │ │紙 │ │ │ │ │ │ │ │ │ │②偽造「高雄縣路│ │ │ │ │ │ │ │ │ │竹鄉公所」公印文│ │ │ │ │ │ │ │ │ │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縣路竹鄉公所│偽造高雄縣路竹鄉│ │ │ │ │ │ │ │ │扣繳憑單1紙 │扣繳憑單(公文書│ │ │ │ │ │ │ │ │(P.295) │)1紙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卡1紙 │ │ │ │ │ │ │ │ │ │(P.295) │ │ │ │ │ │ │ │ │ ├────────┤偽造高雄縣路竹鄉│ │ │ │ │ │ │ │ │高雄縣路竹鄉公所│員工薪資單(公文│ │ │ │ │ │ │ │ │員工薪資單共3紙 │書)共3紙 │ │ │ │ │ │ │ │ │(P.296~298) │ │ │ │ │ │ │ │ │ │ │(★勞工保險卡為│ │ │ │ │ │ │ │ │ │真) │ │ │ ├─┼───┼────┼────┼────┼────────┼────────┼────┼────┤ │10│吳漢泰│台東區中│92年3 月│大富豪冷│大富豪冷飲店員工│①偽造「大富豪冷│ 30,000│起訴書更│ ├─┤ │小企銀金│5日 │飲批發 │職務證明書1紙 │ 飲店」在職證明│ │正後附表│ │13│ │方便申請│ │ │(P.63) │ 書(特種文書)│ │編號22/ │ │ │ │書 │ │ │ │ 1 紙 │ │卷證標目│ │ │ │(P.62)│ │ │ │②偽造「大富豪冷│ │二第四冊│ │ │ │ │ │ │ │ 飲店」、發票章│ │(編號24│ │ │ │ │ │ │ │ 及負責人「劉東│ │) │ │ │ │ │ │ │ │ 城」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大富豪冷飲店薪資│①偽造「大富豪冷│ │ │ │ │ │ │ │ │袋3紙 │ 飲店」薪資袋(│ │ │ │ │ │ │ │ │(P.64) │ 私文書)共3 紙│ │ │ │ │ │ │ │ │ │②偽造「大富豪冷│ │ │ │ │ │ │ │ │ │ 飲店」及負責人│ │ │ │ │ │ │ │ │ │ 「劉東城」印文│ │ │ │ │ │ │ │ │ │ 各3枚 │ │ │ ├─┼───┼────┼────┼────┼────────┼────────┼────┼────┤ │11│陳珏龍│菲律賓首│91年9 月│世豐傢俱│世豐傢俱行扣繳憑│偽造「世豐傢俱行│ 100,000│起訴書更│ ├─┤ │都銀行消│25日前某│行 │單1紙 │」扣繳憑單(私文│(已清償│正後附表│ │17│ │費性信用│日 │ │(P.58) │書)1紙 │完畢) │編號27/ │ │ │ │貸款申請│ │ ├────────┼────────┤ │卷證標目│ │ │ │書 │ │ │世豐傢俱行薪資單│①偽造「世豐傢俱│ │二第五冊│ │ │ │(P.62、│ │ │3紙 │ 行」薪資單(私│ │(編號33│ │ │ │82) │ │ │(P.59~61) │ 文書)3 紙 │ │) │ │ │ │ │ │ │ │②偽造「世豐傢俱│ │ │ │ │ │ │ │ │ │ 行」公司及負責│ │ │ │ │ │ │ │ │ │ 人「莊森豪」印│ │ │ │ │ │ │ │ │ │ 文各3 枚 │ │ │ │ │ ├────┼────┼────┼────────┼────────┼────┤ │ │ │ │遠東商銀│92年2 月│永豐傢俱│永豐傢俱行名片1 │偽造左列名片(私│ 40,000│ │ │ │ │一生如意│16日 │行(起訴│紙(P.80) │文書)1紙 │ │ │ │ │ │信用貸款│ │書附表誤│ │ │ │ │ │ │ │申請書 │ │載為「世│ │ │ │ │ │ │ │(P.78)│ │豐」傢俱│ │ │ │ │ │ │ │ │ │行) │ │ │ │ │ │ │ ├────┼────┼────┼────────┼────────┼────┤ │ │ │ │高雄市第│91年9月 │兼任世豐│泛亞銀行帳號0280│偽造左列銀行存摺│ 100,000│ │ │ │ │二信用合│11日前某│傢俱行及│00000000號存摺交│內頁交易明細資料│(已清償│ │ │ │ │作社消費│日 │永豐傢俱│易明細(P.91 ~ │(私文書)1紙 │完畢) │ │ │ │ │性貸款申│ │行之經理│92) │ │ │ │ │ │ │請書(P.│ │ │ │ │ │ │ │ │ │89~90)│ │ │ │ │ │ │ ├─┼───┼────┼────┼────┼────────┼────────┼────┼────┤ │12│陳秋月│富邦銀行│91年12月│麥煩惱飲│房屋租賃契約書1 │①偽造「房屋租賃│ 150,000│起訴書更│ ├─┤ │頭家大優│5日 │食部負責│份(P.182~183)│ 契約書」(私文│ │正後附表│ │19│ │貸申請書│ │人 │ │ 書)1 份 │ │編號31/ │ │ │ │(P.179 │ │ │ │②偽造「王進雄」│ │卷證標目│ │ │ │) │ │ │ │ 署名及印文各2 │ │二第五冊│ │ │ │ │ │ │ │ 枚、「蔡娉婷」│ │(編號37│ │ │ │ │ │ │ │ 署名及指印各2 │ │) │ │ │ │ │ │ │ │ 枚 │ │ │ ├─┼───┼────┼────┼────┼────────┼────────┼────┼────┤ │13│陳鴻昌│富邦銀行│92年2 月│天天來活│房屋租賃契約書1 │①偽造房屋租賃契│ 150,000│起訴書更│ ├─┤ │頭家大優│12日 │鰻海鮮 │份(P.68~69) │ 約書(私文書)│ │正後附表│ │21│ │待申請書│ │ │ │ 1 份 │ │編號35/ │ │ │ │(P.66)│ │ │ │②偽造「林祥仁」│ │卷證標目│ │ │ │ │ │ │ │ 署名2枚、印文 │ │二第六冊│ │ │ │ │ │ │ │ 6枚 │ │(編號41│ │ │ │ │ │ │ │ │ │) │ ├─┼───┼────┼────┼────┼────────┼────────┼────┼────┤ │14│蘇志成│富邦銀行│91年12月│江和牛肉│房屋租賃契約書1 │①偽造房屋租賃契│ 200,000│起訴書更│ ├─┤ │頭家大優│19日 │館 │紙(P.94~95) │ 約書(私文書)│ │正後附表│ │24│ │貸申請書│ │ │ │ 1 紙 │ │編號43/ │ │ │ │(P.92)│ │ │ │②偽造「吳瑞發」│ │卷證標目│ │ │ │ │ │ │ │ 署名及印文各2 │ │二第七冊│ │ │ │ │ │ │ │ 枚 │ │(編號55│ │ │ │ │ │ │ │ │ │) │ ├─┼───┼────┼────┼────┼────────┼────────┼────┼────┤ │15│朱偉誠│富邦銀行│91年12月│僑宏汽車│房屋租賃契約書1 │①偽造房屋租賃契│ 150,000│起訴書更│ ├─┤ │頭家大優│12日 │保養廠 │紙(P.147) │ 約書(私文書)│ │正後附表│ │25│ │貸申請書│ │ │ │ 1 份 │ │編號44/ │ │ │ │(P.145 │ │ │ │②偽造「陳怡仁」│ │卷證標目│ │ │ │) │ │ │ │ 署名及印文各2 │ │二第七冊│ │ │ │ │ │ │ │ 枚 │ │(編號57│ │ │ │ │ │ │ │ │ │) │ ├─┼───┼────┼────┼────┼────────┼────────┼────┼────┤ │16│曾其南│高雄市第│91年11月│哈囉水果│哈囉水果行名片1 │偽造左列名片(私│ 70,000│起訴書更│ ├─┤ │二信用合│22日前某│行 │紙(P.86) │文書)1張 │ │正後附表│ │27│ │作社消費│日 │ │ │ │ │編號56/ │ │ │ │性貸款申│ │ │ │ │ │卷證標目│ │ │ │請書 │ │ │ │ │ │三第九冊│ │ │ │(P.86-1│ │ │ │ │ │(編號75│ │ │ │) │ │ │ │ │ │) │ ├─┼───┼────┼────┼────┼────────┼────────┼────┼────┤ │17│吳文墨│富邦銀行│91年10月│帝王薑母│房屋租賃契約書1 │①偽造房屋租賃契│ 150,000│起訴書更│ ├─┤ │頭家大優│18日 │鴨 │紙(P.44) │ 約書(私文書)│ │正後附表│ │28│ │貸申請書│ │ │ │ 1 紙 │ │編號59/ │ │ │ │(P.42)│ │ │ │②偽造「陳淑暖」│ │卷證標目│ │ │ │ │ │ │ │ 署名及印文各2 │ │三第十冊│ │ │ │ │ │ │ │ 枚 │ │(編號89│ │ │ │ │ │ │ │ │ │) │ ├─┼───┼────┼────┼────┼────────┼────────┼────┼────┤ │18│朱宗昌│富邦銀行│92年3 月│橋頭菜市│房屋租賃契約書1 │①偽造房屋租賃契│ 150,000│起訴書更│ ├─┤ │頭家大優│25日前之│場粿品糕│紙(P.68-69) │ 約書(私文書)│ │正後附表│ │29│ │貸申請書│某日 │餅販 │ │ 1 紙 │ │編號60/ │ │ │ │(P.66)│ │ │ │②偽造「鄭永尉」│ │卷證標目│ │ │ │ │ │ │ │ 署名及印文各2 │ │三第十冊│ │ │ │ │ │ │ │ 枚 │ │(編號90│ │ │ │ │ │ │ │ │ │) │ ├─┼───┼────┼────┼────┼────────┼────────┼────┼────┤ │19│朱文卿│富邦銀行│91年10月│祥益汽車│房屋租賃契約書1 │①偽造房屋租賃契│ 250,000│起訴書更│ ├─┤ │頭家大優│間某日 │保養場 │紙(P.124) │ 約書(私文書)│ │正後附表│ │31│ │貸申請書│ │ │ │ 1 紙 │ │編號62/ │ │ │ │(P.121 │ │ │ │②偽造「鄭清吉」│ │卷證標目│ │ │ │) │ │ │ │ 署名及印文各2 │ │三第十冊│ │ │ │ │ │ │ │ 枚 │ │(編號92│ │ │ │ │ │ │ │ │ │) │ ├─┼───┼────┼────┼────┼────────┼────────┼────┼────┤ │20│陳清文│高雄市第│91年8 月│權峰企業│權峰企業股份有限│①偽造「權峰企業│ 70,000│起訴書更│ ├─┤ │二信用合│28日 │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1 │ 股份有限公司」│ │正後附表│ │33│ │作社消費│ │公司 │紙(P.224) │ 在職證明書(特│ │編號65/ │ │ │ │性貸款申│ │ │ │ 種文書)1 紙 │ │卷證標目│ │ │ │請書 │ │ │ │②偽造「權峰企業│ │三第十冊│ │ │ │(P.213 │ │ │ │ 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95│ │ │ │) │ │ │ │ 公司章、發票章│ │) │ │ │ │ │ │ │ │ 及負責人「周萣│ │ │ │ │ │ │ │ │ │ 國」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台新銀行帳號0811│ │ │ │ │ │ │ │ │ │0000000000號存摺│ │ │ │ │ │ │ │ │ │往來明細 │ │ │ │ │ │ │ │ │ │(P.222 ) │ │ │ │ └─┴───┴────┴────┴────┴────────┴────────┴────┴────┘ ┌──────────────────────────────────────────────────┐ │附表四之一:原審認鄧文才、王采婕提供不實文件詐貸而本院改判不為無罪部分 │ ├─┬─────┬────┬────┬────┬────────┬─────────────┬────┤ │編│申貸人姓名│申請書種│申請日期│申請書填│申請時所憑文件 │不能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起訴書更│ │號│ │類名稱 │ │寫任職單│ │行之理由 │正後附表│ ├─┤ │ │ │位 │ │ │編號暨相│ │原│ │ │ │ │ │ │關證據所│ │審│ │ │ │ │ │ │在卷冊 │ │編│ │ │ │ │ │ │ │ │號│ │ │ │ │ │ │ │ ├─┼─────┼────┼────┼────┼────────┼─────────────┼────┤ │1 │陳正吉 │土地銀行│91年12月│崧立食品│崧立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 ├─┤ │現金卡申│10日 │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1 紙(│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正後附表│ │1 │ │請書(P.│ │ │P.26) │辦。 │編號1/卷│ │ │ │24) │ │ │ │ │證標目二│ │ │ │ │ │ │ │ │第一冊(│ │ │ │ │ │ │ │ │編號1) │ │ │ │ │ │ ├────────┤ │ │ │ │ │ │ │ │崧立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薪資單1紙 │ │ │ │ │ │ │ │ │(P.27) │ │ │ ├─┼─────┼────┼────┼────┼────────┼─────────────┼────┤ │2 │蔡國正 │土地銀行│92年5 月│台昆水電│台昆水電工程有限│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 ├─┤ │春嬌志明│20日 │工程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紙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正後附表│ │2 │ │現金卡申│ │公司 │(P.84-3)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編號2/卷│ │ │ │請書 │ │ │ │。 │證標目二│ │ │ │(P.84-1│ │ │ │ │第一冊(│ │ │ │ │ │ │ │ │編號2) │ ├─┼─────┼────┼────┼────┼────────┼─────────────┼────┤ │3 │徐令宜 │國泰世華│91年10月│宗合利有│岡山平和路郵局局│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 ├─┤ │銀行信用│~92年6 │限公司 │號0000000 號、帳│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正後附表│ │3 │ │卡申請書│月25日間│ │號0000000 號存摺│辦。 │編號3/卷│ │ │ │(P.174 │某日 │ │往來明細(P.176 │ │證標目二│ │ │ │) │ │ │) │ │第一冊(│ │ │ │ │ │ │ │ │編號3) │ ├─┼─────┼────┼────┼────┼────────┼─────────────┼────┤ │4 │嚴健智 │聯邦銀行│92年3 月│瑞興煤氣│「瑞興煤氣有限公│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 ├─┤ │國民現金│18日 │有限公司│司」薪資袋共2紙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正後附表│ │4 │ │申請書 │ │ │(本院卷二P.157 │辦。 │編號4/卷│ │ │ │(P.204 │ │ │) │ │證標目二│ │ │ │) │ │ │ │ │第一冊(│ │ │ │ │ │ │ │ │編號4) │ │ │ ├────┼────┼────┼────────┤ │ │ │ │ │台東區中│92年1月 │瑞興煤氣│瑞興煤氣有限公司│ │ │ │ │ │小企銀金│22日 │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1紙 │ │ │ │ │ │方便貸款│ │ │(P.234) │ │ │ │ │ │申請書 │ │ │ │ │ │ │ │ │(P.20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瑞興煤氣有限公司│ │ │ │ │ │ │ │ │薪資袋共3紙 │ │ │ │ │ │ │ │ │(P.235) │ │ │ │ │ ├────┼────┼────┼────────┤ │ │ │ │ │富邦銀行│91年10月│天丰中古│房屋租賃契約書1 │ │ │ │ │ │頭家大優│~92年6 │家電買賣│份(P.212~213)│ │ │ │ │ │貸申請書│月25日間│ │ │ │ │ │ │ │(P.210 │某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盛銀行│91年 9月│自營泡沫│全民健保卡影本(│ │ │ │ │ │信用貸款│20日 │紅茶坊;│P.242) │ │ │ │ │ │申請書(│ │年收入40├────────┤ │ │ │ │ │P.240) │ │萬元 │健保費繳費收據(│ │ │ │ │ │ │ │ │P.245) │ │ │ │ │ │ │ │ ├────────┤ │ │ │ │ │ │ │ │郵局存簿(P.243 │ │ │ │ │ │ │ │ │~244) │ │ │ ├─┼─────┼────┼────┼────┼────────┼─────────────┼────┤ │5 │郭秋貴 │二信信用│92年4 月│頂立模具│頂立模具公司在職│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 ├─┤ │貸款申請│23日前某│公司 │證明書(P.86)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正後附表│ │8 │ │書(P.83│日 │ │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編號17/ │ │ │ │) │ │ │ │。 │卷證標目│ │ │ │ │ │ │ │ │二第三冊│ │ │ │ │ │ │ │ │(編號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頂立模具公司91年│ │ │ │ │ │ │ │ │度扣繳憑單(P.82│ │ │ │ │ │ │ │ │) │ │ │ ├─┼─────┼────┼────┼────┼────────┼─────────────┼────┤ │6 │許智章 │遠東商銀│92年1 月│日盛興業│日盛興業有限公司│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 ├─┤ │一生如意│間某日 │有限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1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正後附表│ │14│ │信用貸款│ │ │紙(P.142) │辦。 │編號24/ │ │ │ │申請書 │ │ │ │ │卷證標目│ │ │ │(P.139 │ │ │ │ │二第四冊│ │ │ │) │ │ ├────────┤ │(編號26│ │ │ │ │ │ │勞工保險卡1紙 │ │) │ │ │ │ │ │ │(P.140) │ │ │ │ │ │ │ │ ├────────┤ │ │ │ │ │ │ │ │日盛興業有限公司│ │ │ │ │ │ │ │ │薪資袋3只 │ │ │ │ │ │ │ │ │(P.143) │ │ │ │ │ ├────┼────┼────┼────────┤ │ │ │ │ │台新銀行│91年12月│日盛興業│勞工保險卡1紙 │ │ │ │ │ │yoube現 │11日前某│有限公司│(P.138) │ │ │ │ │ │金卡申請│日 │ │ │ │ │ │ │ │書 │ │ │ │ │ │ │ │ │(P.136 │ │ │ │ │ │ │ │ │) │ │ ├────────┤ │ │ │ │ │ │ │ │富邦銀行信用卡影│ │ │ │ │ │ │ │ │本(P.138) │ │ │ ├─┼─────┼────┼────┼────┼────────┼─────────────┼────┤ │7 │吳慶忠 │日盛銀行│92年4 月│上菱鋼鐵│上菱鋼鐵有限公司│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 ├─┤ │信用貸款│間某日 │股份有限│在職證明書1 紙(│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正後附表│ │15│ │申請書 │ │公司 │P.176 )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編號25/ │ │ │ │(P.165 │ │ │ │。 │卷證標目│ │ │ │) │ │ │ │ │二第四冊│ │ │ │ │ │ │ │ │(編號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局投保資│ │ │ │ │ │ │ │ │料 │ │ │ │ │ │ │ │ │(P.169~170 ) │ │ │ │ │ │ │ │ ├────────┤ │ │ │ │ │ │ │ │萬泰銀行帳號0135│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存│ │ │ │ │ │ │ │ │摺往來明細(P.17│ │ │ │ │ │ │ │ │2 ~173 ) │ │ │ ├─┼─────┼────┼────┼────┼────────┼─────────────┼────┤ │8 │宋明融 │土地銀行│92年1 月│日新通訊│日新通訊工程行薪│ │起訴書更│ ├─┤ │現金卡申│27日 │工程行 │資袋1紙 │ │正後附表│ │16│ │請書 │ │ │(P.22) │ │編號26/ │ │ │ │(P.20)│ │ │ │ │卷證標目│ │ │ │ │ │ │ │ │二第五冊│ │ │ │ │ │ │ │ │(編號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新通訊工程行在│ │ │ │ │ │ │ │ │職證明書1紙 │ │ │ │ │ │ │ │ │(P.23) │ │ │ │ │ ├────┼────┼────┼────────┤ │ │ │ │ │高雄市第│92年1月3│私立興穎│私立興穎短期補習│ │ │ │ │ │二信用合│日前某日│短期補習│班在職證明書1紙 │ │ │ │ │ │作社消費│ │班 │(P.28) │ │ │ │ │ │性貸款申│ │ │ │ │ │ │ │ │請書 │ │ │ │ │ │ │ │ │(P.25)│ │ │ │ │ │ │ │ │ │ │ ├────────┤ │ │ │ │ │ │ │ │燕巢郵局局號0201│ │ │ │ │ │ │ │ │062 號、帳號0268│ │ │ │ │ │ │ │ │31號存摺交易明細│ │ │ │ │ │ │ │ │2 紙(P.30~31)│ │ │ ├─┼─────┼────┼────┼────┼────────┼─────────────┼────┤ │9 │陳秀玉 │中華銀行│92年3 月│鑫旺國際│鑫旺國際企業社在│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 ├─┤ │麥克現金│27日 │企業社 │職證明書1 紙(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正後附表│ │18│ │卡申請書│ │ │P.173 )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編號30/ │ │ │ │(P.171 │ │ │ │。 │卷證標目│ │ │ │) │ │ │ │ │二第五冊│ │ │ │ │ │ │ │ │(編號36│ │ │ │ │ │ │ │ │) │ │ │ ├────┼────┼────┼────────┤ │ │ │ │ │聯邦銀行│92年3 月│鑫旺國際│鑫旺國際企業社在│ │ │ │ │ │國民現金│28日 │企業社 │職證明書1 紙( │ │ │ │ │ │卡申請書│ │ │P.176 ) │ │ │ │ │ │(P.175 │ │ │ │ │ │ │ │ │) │ │ │ │ │ │ ├─┼─────┼────┼────┼────┼────────┼─────────────┼────┤ │10│吳再傳 │萬泰銀行│91年9 月│通通有生│通通有五金百貨大│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 ├─┤ │George &│23日 │活百貨 │賣場員工在職證明│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正後附表│ │20│ │Mary現金│ │ │書1紙 │辦。 │編號34/ │ │ │ │卡申請書│ │ │(P.45) │ │卷證標目│ │ │ │(P.27)│ │ │ │ │二第六冊│ │ │ │ │ │ │ │ │(編號40│ │ │ │ │ │ │ │ │) │ ├─┼─────┼────┼────┼────┼────────┼─────────────┼────┤ │11│胡昭舜 │台新銀行│92年5 月│羅達國際│羅達國際股份有限│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 ├─┤ │信用貸款│間某日 │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職務證明│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正後附表│ │22│ │申請書(│ │公司 │書1紙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編號36/ │ │ │ │ P.104)│ │ │(P.106 ) │。 │卷證標目│ │ │ │ │ │ │ │ │二第六冊│ │ │ │ │ │ │ │ │(編號42│ │ │ │ │ │ │ │ │) │ │ │ │ │ │ ├────────┤ │ │ │ │ │ │ │ │羅達國際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扣繳憑單1 紙│ │ │ │ │ │ │ │ │(P.107 ) │ │ │ │ │ │ │ │ ├────────┤ │ │ │ │ │ │ │ │90年度綜合所得稅│ │ │ │ │ │ │ │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 │ │ │ │ │ │1紙(P.108) │ │ │ │ │ │ │ │ │#起訴書附表誤列│ │ │ │ │ │ │ │ │提出「勞保資料」│ │ │ │ │ │ │ │ │申貸,應予更正 │ │ │ ├─┼─────┼────┼────┼────┼────────┼─────────────┼────┤ │12│鄭志峰 │土地銀行│92年4 月│龍璋窗簾│龍璋窗簾布行扣繳│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 ├─┤ │現金卡申│24日 │布行 │憑單1紙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正後附表│ │23│ │請書 │ │ │(P.239)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編號39/ │ │ │ │(P.237 │ │ │ │。 │卷證標目│ │ │ ├────┼────┼────┼────────┤ │二第六冊│ │ │ │臺灣中小│92年4 月│龍璋窗簾│龍璋窗簾布行扣繳│ │(編號49│ │ │ │企銀卡友│9 日 │布行 │憑單1紙 │ │) │ │ │ │樂透貸申│ │ │(P.242) │ │ │ │ │ │請書 │ │ │ │ │ │ │ │ │(P.240 │ │ │ │ │ │ │ │ │) │ │ │ │ │ │ ├─┼─────┼────┼────┼────┼────────┼─────────────┼────┤ │13│林明源 │土地銀行│92年1月 │琁湖平價│琁湖平價海產店在│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 ├─┤ │現金卡申│間某日 │海產店 │職證明書1紙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正後附表│ │26│ │請書 │ │ │(P.145) │辦。 │編號48/ │ │ │ │(P.158 │ │ │ │ │卷證標目│ │ │ │) │ │ │ │ │二第八冊│ │ │ │ │ │ │ │ │(編號65│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琁湖平價海產店薪│ │ │ │ │ │ │ │ │資袋3紙 │ │ │ │ │ │ │ │ │(P.161) │ │ │ ├─┼─────┼────┼────┼────┼────────┼─────────────┼────┤ │14│吳宗穎(原│土地銀行│92年4 月│贊凱工程│贊凱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 ├─┤名張宗穎)│現金卡申│25日 │有限公司│薪資袋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正後附表│ │30│ │請書 │ │ │(P.95)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編號61/ │ │ │ │(P.108 │ │ │ │。 │卷證標目│ │ │ │) │ │ │ │ │三第十冊│ │ │ │ │ │ │ │ │(編號91│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贊凱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員工職務證明書1 │ │ │ │ │ │ │ │ │紙(P.96) │ │ │ ├─┼─────┼────┼────┼────┼────────┼─────────────┼────┤ │15│朱文卿 │高雄市第│92年4 月│祥益汽車│祥益汽車保養場名│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 ├─┤ │二信用合│18日 │保養場 │片1紙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正後附表│ │31│ │作社消費│ │ │(P.129)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編號62/ │ │ │ │性貸款申│ │ │ │。 │卷證標目│ │ │ │請書 │ │ │ │ │三第十冊│ │ │ │(P.127 │ │ │ │ │(編號92│ │ │ │) │ │ │ │ │) │ │ │ ├────┼────┼────┼────────┤ │ │ │ │ │ │ │ │岡山三支郵局局號│ │ │ │ │ │ │ │ │0000000 號、帳號│ │ │ │ │ │ │ │ │0000000 號存摺封│ │ │ │ │ │ │ │ │面及內頁影本(P.│ │ │ │ │ │ │ │ │130-131 ) │ │ │ ├─┼─────┼────┼────┼────┼────────┼─────────────┼────┤ │16│高瑞祥 │高雄市第│92年4 月│永成工業│永成工業社在職證│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 ├─┤ │二信用合│3 日 │社 │明書1紙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正後附表│ │32│ │作社消費│ │ │(P.183)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編號64/ │ │ │ │性貸款申│ │ │ │。 │卷證標目│ │ │ │請書 │ │ │ │ │三第十冊│ │ │ │(P.180 │ │ │ │ │(編號94│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橋頭郵局局號0101│ │ │ │ │ │ │ │ │481 號、帳號0415│ │ │ │ │ │ │ │ │477 號存簿封面及│ │ │ │ │ │ │ │ │內頁(P.184-185 │ │ │ │ │ │ │ │ │) │ │ │ └─┴─────┴────┴────┴────┴────────┴─────────────┴────┘ ┌──────────────────────────────────────────────────┐ │附表五:鄧文才、王采婕填載不實資料文件詐貸部分 │ ├─┬───┬────┬────┬────┬────────┬────────┬────┬──────┤ │編│申請人│申請書種│申請日期│申請書填│申請時所憑文件 │申請書所填載之不│核貸金額│起訴書更正後│ │號│姓 名│類名稱 │ │寫之任職│ │實事項(施用詐術│(元) │附表編號/ 相│ ├─┤ │ │ │單位(及│ │) │ │關資料所在卷│ │原│ │ │ │收入) │ │ │ │冊 │ │審│ │ │ │ │ │ │ │ │ │編│ │ │ │ │ │ │ │ │ │號│ │ │ │ │ │ │ │ │ ├─┼───┼────┼────┼────┼────────┼────────┼────┼──────┤ │1 │嚴健智│玉山銀行│92年1 月│瑞興煤氣│無 │填載左列不實薪資│ 40,000│起訴書更正後│ ├─┤ │TakeIt現│間某日 │有限公司│ │資料 │ │附表編號4/卷│ │4 │ │金卡申請│ │;年收入│ │ │ │證標目二第一│ │ │ │書(P.19│ │51萬至80│ │ │ │冊(編號4 )│ │ │ │7) │ │萬元 │ │ │ │ │ │ │ ├────┼────┼────┼────────┼────────┼────┤ │ │ │ │大眾銀行│92年1 月│瑞興煤氣│無 │填載左列不實薪資│ 50,000│ │ │ │ │Much現金│15日 │有限公司│ │資料 │ │ │ │ │ │卡申請書│ │;年收入│ │ │ │ │ │ │ │(P.200 │ │60萬元 │ │ │ │ │ │ │ │) │ │ │ │ │ │ │ ├─┼───┼────┼────┼────┼────────┼────────┼────┼──────┤ │2 │陳進長│高雄市第│91年10月│擺夜市化│第一銀行帳號7315│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70,000│起訴書更正後│ ├─┤ │二信用合│18日前某│妝品;年│0000000 號帳戶存│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5/卷│ │5 │ │作社消費│日 │收入42萬│摺往來明細(P.27│ │ │證標目二第一│ │ │ │性貸款申│ │元 │5 ~276 ) │ │ │冊(編號5 )│ │ │ │請書(P.│ │ │ │ │ │ │ │ │ │27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蘇天成│大眾銀行│92年3 月│大富豪冷│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80,000│起訴書更正後│ ├─┤ │Much現金│6 日 │飲批發;│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10/ │ │6 │ │卡申請書│ │年收入31│ │ │ │卷證標目二第│ │ │ │(P.74)│ │萬元 │ │ │ │二冊(編號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陳英明│富邦銀行│92年1 月│久元茶行│租賃契約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300,000│起訴書更正後│ ├─┤ │頭家大優│29日前某│負責人;│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12/ │ │8 │ │貸申請書│日 │年收入19│ │ │ │卷證標目二第│ │ │ │(P.136 │ │0萬元 │ │ │ │二冊(編號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郭德川│高雄市第│91年9 月│永大昌企│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100,000│起訴書更正後│ ├─┤ │二信用合│2 日前某│業;月薪│ │及薪資資料 │(已清償│附表編號13/ │ │9 │ │作社消費│日 │3萬5千元│ │ │完畢) │卷證標目二第│ │ │ │性貸款申│ │ │ │ │ │二冊(編號13│ │ │ │請書(P.│ │ │ │ │ │) │ │ │ │207) │ │ │ │ │ │ │ │ │ ├────┼────┼────┼────────┼────────┼────┤ │ │ │ │中華銀行│92年1 月│百祥電機│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50,000│ │ │ │ │消費性貸│24日 │;年收入│ │及薪資資料 │ │ │ │ │ │款申請書│ │30萬元 │ │ │ │ │ │ │ │(P.213 │ │ │ │ │ │ │ │ │ │) │ │ │ │ │ │ │ ├─┼───┼────┼────┼────┼────────┼────────┼────┼──────┤ │6 │王太裕│遠東商銀│92年2 月│香香小火│大眾銀行MUCH現金│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30,000│起訴書更正後│ ├─┤(更名│一生如意│18日 │鍋;年收│卡影本(P.246)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14/ │ │10│為王義│信用貸款│ │入80萬元│ │ │ │卷證標目二第│ │ │霖) │申請書(│ │ │ │ │ │二冊(編號14│ │ │ │P.244) │ │ │ │ │ │) │ │ │ ├────┼────┼────┼────────┼────────┼────┤ │ │ │ │大眾銀行│92年1 月│穩誠汽車│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50,000│ │ │ │ │Much現金│8 日 │商行;年│ │及薪資資料 │ │ │ │ │ │卡申請書│ │收入48萬│ │ │ │ │ │ │ │(P.238 │ │元 │ │ │ │ │ │ │ │) │ │ │ │ │ │ │ ├─┼───┼────┼────┼────┼────────┼────────┼────┼──────┤ │7 │李啟輝│富邦銀行│91年11月│豬肉販攤│營利事業登記證1 │填載左列不實薪資│ 350,000│起訴書更正後│ ├─┤ │頭家大優│22日 │;年收入│紙(P.27) │資料 │ │附表編號16/ │ │11│ │貸申請書│ │380萬元 │ │ │ │卷證標目二第│ │ │ │(P.25)│ │ ├────────┤ │ │三冊(編號16│ │ │ │ │ │ │90年度房屋稅稅單│ │ │) │ │ │ │ │ │ │1紙(P.28) │ │ │ │ ├─┼───┼────┼────┼────┼────────┼────────┼────┼──────┤ │8 │郭秋貴│大眾銀行│92年1 月│阿福伯檳│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30,000│起訴書更正後│ ├─┤ │Much現金│22日前某│榔負責人│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17/ │ │12│ │卡申請書│日 │;年收入│ │ │ │卷證標目二第│ │ │ │(P.81)│ │180萬元 │ │ │ │三冊(編號18│ │ │ │ │ │ │ │ │ │) │ ├─┼───┼────┼────┼────┼────────┼────────┼────┼──────┤ │9 │許文達│遠東商銀│92年2 月│立大工程│無 │填載左列不實薪資│ 20,000│起訴書更正後│ ├─┤ │一生如意│21日 │行;月薪│ │資料 │ │附表編號18/ │ │13│ │信用貸款│ │4.5萬元 │ │ │ │卷證標目二第│ │ │ │申請書(│ │ │ │ │ │三冊(編號19│ │ │ │P.123) │ │ │ │ │ │) │ ├─┼───┼────┼────┼────┼────────┼────────┼────┼──────┤ │10│王淑婷│大眾銀行│91年12月│碧紅餐廳│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60,000│起訴書更正後│ ├─┤ │Much現金│30日前某│;年收入│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19/ │ │14│ │卡申請書│日 │30萬元 │ │ │ │卷證標目二第│ │ │ │(P.175 │ │ │ │ │ │三冊(編號20│ │ │ │) │ │ │ │ │ │) │ │ │ ├────┼────┼────┼────────┼────────┼────┤ │ │ │ │遠東商銀│92年2 月│老夫子水│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20,000│ │ │ │ │一生如意│6 日 │餃店;年│ │及薪資資料 │(已清償│ │ │ │ │信用貸款│ │薪80萬元│ │ │完畢) │ │ │ │ │申請書(│ │ │ │ │ │ │ │ │ │P.185) │ │ │ │ │ │ │ ├─┼───┼────┼────┼────┼────────┼────────┼────┼──────┤ │11│陳基旺│大眾銀行│91年11月│路竹鄉公│無 │填載左列不實薪資│ 30,000│起訴書更正後│ ├─┤ │現金卡申│22日 │所清潔隊│ │資料 │ │附表編號21/ │ │15│ │請書(P.│ │;月薪3 │ │ │ │卷證標目二第│ │ │ │274) │ │萬元 │ │ │ │三冊(編號22│ │ │ │ │ │ │ │ │ │) │ ├─┼───┼────┼────┼────┼────────┼────────┼────┼──────┤ │12│鄭曉萍│大眾銀行│92年2 月│大富豪冷│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50,000│起訴書更正後│ ├─┤ │Much現金│25日 │飲批發;│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23/ │ │16│ │卡申請書│ │年收入30│ │ │ │卷證標目二第│ │ │ │(P.85)│ │萬元 │ │ │ │四冊(編號25│ │ │ ├────┼────┼────┼────────┼────────┼────┤) │ │ │ │高雄市第│91年10月│碧紅小吃│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70,000│ │ │ │ │二信用合│14日 │部;年收│ │及薪資資料 │(已清償│ │ │ │ │作社消費│ │入30萬元│ │ │完畢) │ │ │ │ │性貸款申│ │ │ │ │ │ │ │ │ │請書(P.│ │ │ │ │ │ │ │ │ │103~104│ │ │ │ │ │ │ │ │ │) │ │ │ │ │ │ │ ├─┼───┼────┼────┼────┼────────┼────────┼────┼──────┤ │13│陳珏龍│大眾銀行│91年12月│永豐傢俱│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70,000│起訴書更正後│ ├─┤ │Much現金│18日前某│行;年收│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27/ │ │18│ │卡申請書│日 │入60-84 │ │ │ │卷證標目二第│ │ │ │(P.88)│ │萬元 │ │ │ │五冊(編號33│ │ │ │ │ │ │ │ │ │) │ ├─┼───┼────┼────┼────┼────────┼────────┼────┼──────┤ │14│游金鳳│遠東商銀│92年1 月│世銘交通│世銘交通股份有限│填載左列不實薪資│ 30,000│起訴書更正後│ ├─┤ │一生如意│27日 │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1 │資料 │(已清償│附表編號28/ │ │19│ │信用貸款│ │公司;年│紙(P.116 ) │ │完畢) │卷證標目二第│ │ │ │申請書 │ │收入29.4│ │ │ │五冊(編號34│ │ │ │(P.137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世銘交通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薪俸袋3紙( │ │ │ │ │ │ │ │ │ │P.117 ) │ │ │ │ ├─┼───┼────┼────┼────┼────────┼────────┼────┼──────┤ │15│陳秀玉│大眾銀行│91年11月│今品檳榔│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20,000│起訴書更正後│ ├─┤ │A現金卡 │14日 │;月薪2 │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30/ │ │20│ │申請書(│ │萬元 │ │ │ │卷證標目二第│ │ │ │P.151~ │ │ │ │ │ │五冊(編號36│ │ │ │152) │ │ │ │ │ │) │ ├─┼───┼────┼────┼────┼────────┼────────┼────┼──────┤ │16│陳秋月│中華銀行│92年1 月│麥煩惱小│DHC現金卡影本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50,000│起訴書更正後│ ├─┤ │消費性信│22日 │吃店;年│(P.213) │及薪資資料 │(已清償│附表編號31/ │ │21│ │用貸款申│ │收入108 │ │ │完畢) │卷證標目二第│ │ │ │請書(P.│ │萬元 │ │ │ │五冊(編號37│ │ │ │211) │ │ │ │ │ │) │ │ │ ├────┼────┼────┼────────┼────────┼────┤ │ │ │ │大眾銀行│92年1 月│麥煩惱小│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30,000│ │ │ │ │Much現金│21日 │吃店;年│ │及薪資資料 │ │ │ │ │ │卡申請書│ │收入108 │ │ │ │ │ │ │ │(P.214 │ │萬元 │ │ │ │ │ │ │ │) │ │ │ │ │ │ │ ├─┼───┼────┼────┼────┼────────┼────────┼────┼──────┤ │17│莊文發│聯邦銀行│92年3 月│弘發企業│無 │填載左列不實薪資│ 20,000│起訴書更正後│ ├─┤ │國民現金│24日前某│社;月薪│ │資料 │ │附表編號33/ │ │23│ │申請書(│日 │4萬5千元│ │ │ │卷證標目二第│ │ │ │P.273 )│ │ │ │ │ │五冊(編號39│ │ │ ├────┼────┼────┼────────┼────────┼────┤) │ │ │ │大眾銀行│92年3 月│弘發有限│無 │填載左列不實薪資│ 60,000│ │ │ │ │Much現金│6 日 │公司;年│ │資料 │ │ │ │ │ │卡申請書│ │收入50萬│ │ │ │ │ │ │ │(P.275 │ │元 │ │ │ │ │ │ │ │) │ │ │ │ │ │ │ ├─┼───┼────┼────┼────┼────────┼────────┼────┼──────┤ │18│陳鴻昌│大眾銀行│92年2 月│天天來活│無 │填載左列不實薪資│ 70,000│起訴書更正後│ ├─┤ │Much現金│20日前某│鰻海鮮;│ │資料 │ │附表編號35/ │ │25│ │卡申請書│日 │年收入72│ │ │ │卷證標目二第│ │ │ │(P.80) │ │萬元 │ │ │ │六冊(編號41│ │ │ │ │ │ │ │ │ │) │ │ │ ├────┼────┼────┼────────┼────────┼────┤ │ │ │ │遠東商銀│92年2 月│天天來活│無 │填載左列不實薪資│ 30,000│ │ │ │ │一生如意│24日 │鰻海鮮;│ │資料 │(已清償│ │ │ │ │信用貸款│ │年薪80萬│ │ │完畢) │ │ │ │ │申清書(│ │元 │ │ │ │ │ │ │ │P.82) │ │ │ │ │ │ │ ├─┼───┼────┼────┼────┼────────┼────────┼────┼──────┤ │19│何志鋒│富邦銀行│91年10月│金鋒商店│91年房屋稅繳款書│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250,000│起訴書更正後│ ├─┤ │頭家大優│~92年3 │負責人;│2紙(P.204)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38/ │ │27│ │貸申請書│月25日間│年收入 │ │ │ │卷證標目二第│ │ │ │(P.203 │某日 │180萬元 │ │ │ │六冊(編號4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邱秀華│大眾銀行│92年2月 │一十八小│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30,000│起訴書更正後│ ├─┤ │Much現金│10日前某│吃部;年│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40/ │ │28│ │卡申請書│日 │收入180 │ │ │ │卷證標目二第│ │ │ │(P.254 │ │萬元 │ │ │ │六冊(編號50│ │ │ │) │ │ │ │ │ │) │ ├─┼───┼────┼────┼────┼────────┼────────┼────┼──────┤ │21│蘇志成│土地銀行│92年2 月│德奇鋼鐵│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30,000│起訴書更正後│ ├─┤330278│現金卡申│11日 │股份有限│*起訴書誤載提出│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43/ │ │31│ │請書 │ │公司;年│「扣繳憑單」申貸│ │ │卷證標目二第│ │ │ │(P.87)│ │收入35萬│,應予更正。 │ │ │七冊(編號55│ │ │ │ │ │元 │ │ │ │) │ │ │ ├────┼────┼────┼────────┼────────┼────┤ │ │ │ │大眾銀行│91年12月│勝展有限│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50,000│ │ │ │ │Much現金│13日 │公司;年│ │及薪資資料 │ │ │ │ │ │卡申請書│ │收入45萬│ │ │ │ │ ├─┼───┼────┼────┼────┼────────┼────────┼────┼──────┤ │22│朱偉誠│玉山銀行│91年10月│僑宏汽車│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150,000│起訴書更正後│ ├─┤ │愛的世界│~92年3 │;年薪45│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44/ │ │32│ │(P.140 │月25日間│萬元 │ │ │ │卷證標目二第│ │ │ │) │某日 │ │ │ │ │七冊(編號57│ │ │ │ │ │ │ │ │ │) │ │ │ ├────┼────┼────┼────────┼────────┼────┤ │ │ │ │中華銀行│92年1 月│僑宏汽車│玉山銀行愛的世界│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60,000│ │ │ │ │消費性貸│20日 │保養廠;│信用卡影本 │及薪資資料 │(已清償│ │ │ │ │款申請書│ │年收入 │(P.143) │ │完畢) │ │ │ │ │(P.142 │ │180萬元 ├────────┤ │ │ │ │ │ │) │ │ │玉山銀行繳款證明│ │ │ │ │ │ │ │ │ │(P.143) │ │ │ │ │ │ ├────┼────┼────┼────────┼────────┼────┤ │ │ │ │遠東商銀│92年2 月│僑宏汽車│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30,000│ │ │ │ │信用貸款│17日 │保養廠;│ │及薪資資料 │(已清償│ │ │ │ │申請書(│ │年收入 │ │ │完畢) │ │ │ │ │P.161) │ │180 萬元│ │ │ │ │ ├─┼───┼────┼────┼────┼────────┼────────┼────┼──────┤ │23│林佩筠│大眾銀行│91年12月│欣德幼稚│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70,000│起訴書更正後│ ├─┤ │Much現金│31日 │園;年收│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45/ │ │33│ │卡申請書│ │入24萬元│ │ │ │卷證標目二第│ │ │ │(P.207) │ │ │ │ │ │七冊(編號60│ │ │ ├────┼────┼────┼────────┼────────┼────┤) │ │ │ │遠東商銀│92年2 月│欣德托兒│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30,000│ │ │ │ │信用貸款│26日 │所;年收│ │及薪資資料 │(已清償│ │ │ │ │申請書(│ │入35萬元│ │ │完畢) │ │ │ │ │P.211) │ │ │ │ │ │ │ ├─┼───┼────┼────┼────┼────────┼────────┼────┼──────┤ │24│沈東益│大眾銀行│92年2 月│泰億汽車│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60,000│起訴書更正後│ ├─┤ │Much現金│25日 │;年收入│ │及薪資資料 │(已清償│附表編號46/ │ │34│ │卡申請書│ │40萬元 │ │ │完畢) │卷證標目二第│ │ │ │(P.234 │ │ │ │ │ │七冊(編號61│ │ │ │) │ │ │ │ │ │) │ │ │ ├────┼────┼────┼────────┼────────┼────┤ │ │ │ │遠東商銀│92年2 月│泰億汽車│大眾銀行Much現金│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30,000│ │ │ │ │信用貸款│26日 │商行;年│卡影本(P.241) │及薪資資料 │ │ │ │ │ │申請書(│ │收入40萬├────────┤ │ │ │ │ │ │P.244) │ │元 │彰化銀行自動櫃員│ │ │ │ │ │ │ │ │ │機交易明細表(P.│ │ │ │ │ │ │ │ │ │242) │ │ │ │ ├─┼───┼────┼────┼────┼────────┼────────┼────┼──────┤ │25│林美英│大眾銀行│91年11月│珍津自助│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50,000│起訴書更正後│ ├─┤ │Much現金│26日 │餐;月薪│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49/ │ │36│ │卡申請書│ │10萬元 │ │ │ │卷證標目二第│ │ │ │(P.169 │ │ │ │ │ │八冊(編號66│ │ │ │) │ │ │ │ │ │) │ ├─┼───┼────┼────┼────┼────────┼────────┼────┼──────┤ │26│李志明│玉山銀行│91年10月│攤販兼卡│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30,000│起訴書更正後│ ├─┤ │TakeIt現│間某日 │拉OK店;│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50/ │ │37│ │金卡申請│ │年收入35│ │ │ │卷證標目二第│ │ │ │書(P.18│ │萬元 │ │ │ │八冊(編號67│ │ │ │6) │ │ │ │ │ │) │ ├─┼───┼────┼────┼────┼────────┼────────┼────┼──────┤ │27│陳林月│中華銀行│91年12月│高山檳榔│聯邦銀行大樂聯名│填載左列不實薪資│ 20,000│起訴書更正後│ ├─┤珠 │消費性信│4日 │店;年收│卡影本 │資料 │(已清償│附表編號51/ │ │38│ │用貸款申│ │入108萬 │ │ │完畢) │卷證標目二第│ │ │ │請書(P.│ │元 │ │ │ │八冊(編號68│ │ │ │199) │ │ │ │ │ │) │ ├─┼───┼────┼────┼────┼────────┼────────┼────┼──────┤ │28│岩宗德│大眾銀行│91年12月│瑞成國際│無 │填載左列不實薪資│ 40,000│起訴書更正後│ ├─┤ │現金卡申│5日 │實業有限│ │資料 │ │附表編號52/ │ │39│ │請書(P.│ │公司;月│ │ │ │卷證標目三第│ │ │ │11) │ │薪4萬5千│ │ │ │九冊(編號71│ │ │ │ │ │元 │ │ │ │) │ ├─┼───┼────┼────┼────┼────────┼────────┼────┼──────┤ │29│林春東│高雄市第│91年12月│老地方廣│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100,000│起訴書更正後│ ├─┤ │二信用合│11日 │場廚師;│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54/ │ │40│ │作社消費│ │年收入60│ │ │ │卷證標目三第│ │ │ │性貸款申│ │萬元 │ │ │ │九冊(編號73│ │ │ │請書(P.│ │ │ │ │ │) │ │ │ │51) │ │ │ │ │ │ │ ├─┼───┼────┼────┼────┼────────┼────────┼────┼──────┤ │30│林秋香│高雄市第│91年11月│哈囉水果│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70,000│起訴書更正後│ ├─┤ │二信用合│22日前某│行;年收│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55/ │ │41│ │作社消費│日 │入100萬 │ │ │ │卷證標目三第│ │ │ │性貸款申│ │元 │ │ │ │九冊(編號74│ │ │ │請書(P.│ │ │ │ │ │) │ │ │ │72) │ │ │ │ │ │ │ │ │ │ │ │ │ │ │ │ │ ├─┼───┼────┼────┼────┼────────┼────────┼────┼──────┤ │31│曾其南│富邦銀行│91年10月│自營蔬果│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250,000│起訴書更正後│ ├─┤ │頭家大優│22日 │攤;月收│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56/ │ │42│ │貸申請書│ │入7-8 萬│ │ │ │卷證標目三第│ │ │ │(P.88)│ │元 │ │ │ │九冊(編號7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趙汝芸│大眾銀行│92年3 月│泰億汽車│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60,000│起訴書更正後│ ├─┤ │Much現金│13日 │;年收入│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57/ │ │43│ │卡申請書│ │30萬元 │ │ │ │卷證標目三第│ │ │ │(P.139 │ │ │ │ │ │九冊(編號80│ │ │ │) │ │ │ │ │ │) │ │ │ │ │ │ │ │ │ │ │ ├─┼───┼────┼────┼────┼────────┼────────┼────┼──────┤ │33│陳文友│大眾銀行│92年2 月│宏興花店│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50,000│起訴書更正後│ ├─┤ │Much現金│25日 │;年收入│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58/ │ │44│ │卡申請書│ │24萬元 │ │ │ │卷證標目三第│ │ │ │(P.16)│ │ │ │ │ │十冊(編號86│ │ │ │ │ │ │ │ │ │) │ ├─┼───┼────┼────┼────┼────────┼────────┼────┼──────┤ │34│吳宗穎│大眾銀行│91年12月│溢勇水果│無 │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30,000│起訴書更正後│ ├─┤(原名│Much現金│20日 │行負責人│ │及薪資資料 │ │附表編號61/ │ │47│張宗穎│卡申請書│ │;年收入│ │ │ │卷證標目三第│ │ │) │(P.117 │ │90萬元 │ │ │ │十冊(編號91│ │ │ │) │ │ │ │ │ │) │ │ │ ├────┼────┼────┼────────┼────────┼────┤ │ │ │ │遠東商銀│92年1 月│溢勇青果│台南市政府營利事│填載左列不實任職│ 20,000│ │ │ │ │一生如意│間 │行;年收│業登記證(溢勇青│及薪資資料 │(已清償│ │ │ │ │信用貸款│ │入60萬元│果行)1紙(P.99 │ │完畢) │ │ │ │ │申請書 │ │ │-1) │ │ │ │ │ │ │(P.104 │ │ ├────────┤ │ │ │ │ │ │) │ │ │台南市果菜運送職│ │ │ │ │ │ │ │ │ │業工會員證1 紙(│ │ │ │ │ │ │ │ │ │P.99) │ │ │ │ │ │ │ │ │ ├────────┤ │ │ │ │ │ │ │ │ │大眾銀行MUCH現金│ │ │ │ │ │ │ │ │ │卡影本(P.99) │ │ │ │ └─┴───┴────┴────┴────┴────────┴────────┴────┴──────┘ ┌────────────────────────────────────────────────────┐ │附表五之一:原審認鄧文才、王采婕填載不實文件詐貸而本院改判不為無罪部分 │ ├─┬───┬────┬────┬────┬────────┬─────────────┬────────┤ │編│申請人│申 請 書│申請日期│申請書填│申請時所憑文件 │不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行│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號│姓 名│種類名稱│ │寫之任職│ │之理由 │編號/ 相關資料所│ ├─┤ │ │ │單位(及│ │ │在卷冊 │ │原│ │ │ │收入) │ │ │ │ │審│ │ │ │ │ │ │ │ │編│ │ │ │ │ │ │ │ │號│ │ │ │ │ │ │ │ ├─┼───┼────┼────┼────┼────────┼─────────────┼────────┤ │1 │陳正吉│中國信託│92年6 月│品皇食品│無 │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 │銀行現金│25日 │行;年收│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編號1/卷證標目二│ │1 │ │卡申請書│ │入48萬元│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第一冊(編號1 )│ │ │ │(P.42)│ │ │ │。 │ │ ├─┼───┼────┼────┼────┼────────┼─────────────┼────────┤ │2 │蔡國正│萬泰銀行│92年4 月│錦慶水電│無 │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 │George &│15日 │行;年收│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編號2/卷證標目二│ │2 │ │Mary現金│ │入38萬元│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第一冊(編號2 )│ │ │ │卡申請書│ │ │ │。 │ │ │ │ │(P.82) │ │ │ │ │ │ │ │ ├────┼────┼────┼────────┼─────────────┤ │ │ │ │大眾銀行│91年12月│自營拖車│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 │ │ │ │現金卡申│12日 │司機;未│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 │ │ │ │請書(P.│ │填載收入│ │辦。 │ │ │ │ │106) │ │資料 │ │ │ │ ├─┼───┼────┼────┼────┼────────┼─────────────┼────────┤ │3 │徐令宜│遠東商銀│92年1 月│水果行負│高雄中小企銀帳號│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 │一生如意│14日 │責人;年│00000000000000號│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編號3/卷證標目二│ │3 │ │信用貸款│ │薪180萬 │帳戶存摺往來明細│辦。 │第一冊(編號3 )│ │ │ │申請書(│ │元 │1紙(P.145 ) │ │ │ │ │ │P.143 │ │ │*起訴書誤載上開│ │ │ │ │ │) │ │ │資料為偽造。 │ │ │ │ │ ├────┼────┼────┼────────┼─────────────┤ │ │ │ │大眾銀行│92年1 月│金企鵝網│無 │ │ │ │ │ │Much現金│15日 │咖;年收│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 │ │ │ │卡申請書│ │入50萬元│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 │ │ │ │(P.96)│ │ │ │辦。 │ │ │ │ ├────┼────┼────┼────────┼─────────────┤ │ │ │ │土地銀行│92年4 月│金展廣告│無 │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 │ │ │ │現金卡申│7 日 │招牌社;│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 │ │ │ │請書(P.│ │年收入2 │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 │ │ │ │133) │ │萬5千元 │ │。 │ │ │ │ ├────┼────┼────┼────────┼─────────────┤ │ │ │ │中國信託│92年4 月│金展廣告│無 │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 │ │ │ │銀行現金│9 日 │招牌社;│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 │ │ │ │卡申請書│ │年收入30│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 │ │ │ │(P.140 │ │萬元 │ │。 │ │ │ │ │) │ │ │ │ │ │ ├─┼───┼────┼────┼────┼────────┼─────────────┼────────┤ │4 │嚴健智│中華商業│92年4 月│瑞興煤氣│無 │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 │銀行麥克│3 日 │有限公司│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編號4/卷證標目二│ │4 │ │現金卡申│ │;年收入│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第一冊(編號4 )│ │ │ │請書(P.│ │55萬元 │ │。 │ │ │ │ │215~216│ │ │ │ │ │ │ │ │) │ │ │ │ │ │ ├─┼───┼────┼────┼────┼────────┼─────────────┼────────┤ │5 │吳進生│大眾銀行│92年3 月│大富豪冷│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 │Much現金│4 日 │飲批發;│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編號11/ 卷證標目│ │7 │ │卡申請書│ │年收入41│ │辦。 │二第二冊(編號11│ │ │ │(P.107 │ │萬3千元 │ │ │) │ │ │ │) │ │ │ │ │ │ │ │ ├────┼────┼────┼────────┼─────────────┤ │ │ │ │聯邦銀行│91年12月│龍嚴人本│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 │ │ │ │國民現金│6日 │服務;年│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 │ │ │ │卡申請書│ │收入60萬│ │辦。 │ │ │ │ │(本院卷│ │元 │ │ │ │ │ │ │六P.258 │ │ │ │ │ │ │ │ │) │ │ │ │ │ │ ├─┼───┼────┼────┼────┼────────┼─────────────┼────────┤ │6 │郭秋貴│高雄市第│92年4月 │頂立模具│頂立模具有限公司│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 │二信用合│22日前某│有限公司│扣繳憑單1紙(P.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編號17/ 卷證標目│ │12│ │作社消費│日 │;月收入│85)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二第三冊(編號18│ │ │ │性貸款申│ │3萬2千元│ │。 │) │ │ │ │請書(P.│ │ │ │ │ │ │ │ │83~84)│ │ │ │ │ │ │ │ │ │ │ ├────────┤ │ │ │ │ │ │ │ │頂立模具有限公司│ │ │ │ │ │ │ │ │在職證明書1紙 │ │ │ │ │ │ │ │ │(P.86) │ │ │ ├─┼───┼────┼────┼────┼────────┼─────────────┼────────┤ │7 │許智章│台新銀行│91年12月│日盛興業│勞工保險卡1紙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 │yoube 現│11日前某│有限公司│(P.138)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編號24/ 卷證標二│ │17│ │金卡申請│日 │;年收入│ │辦。 │第四冊(編號2 )│ │ │ │書(P.13│ │35萬元 │ │ │ │ │ │ │6 ) │ │ ├────────┤ │ │ │ │ │ │ │ │富邦銀行信用卡影│ │ │ │ │ │ │ │ │本(P.138) │ │ │ ├─┼───┼────┼────┼────┼────────┼─────────────┼────────┤ │8 │胡正臨│萬泰銀行│91年2 月│南國有線│富邦銀行存摺往來│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 │現金卡、│26日 │電視股份│明細二紙(P.233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編號32/ 卷證標二│ │22│ │信用卡申│ │有限公司│~234 ) │辦。 │第五冊(編號38)│ │ │ │請書(P.│ │;年收入│ │ │ │ │ │ │232) │ │28萬元 │ │ │ │ │ │ ├────┼────┼────┼────────┼─────────────┤ │ │ │ │第一銀行│91年1 月│南國有線│荷蘭銀行信用卡影│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 │ │ │ │信用卡申│15日 │電視股份│本(P.245)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 │ │ │ │請書(P.│ │有限公司│ │辦。 │ │ │ │ │244) │ │;年收入│ │ │ │ │ │ │ │ │28萬元 │ │ │ │ │ │ ├────┼────┼────┼────────┼─────────────┤ │ │ │ │大眾銀行│92年3 月│皇城交通│無 │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 │ │ │ │Much現金│25日 │有限公司│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 │ │ │ │卡申請書│ │;年收入│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 │ │ │ │(P.247 │ │42萬3千 │ │。 │ │ │ │ │) │ │元 │ │ │ │ │ │ ├────┼────┼────┼────────┼─────────────┤ │ │ │ │玉山銀行│92年5 月│皇城交通│荷蘭銀行信用卡影│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 │ │ │ │TakeIt現│7 日 │有限公司│本(P.253)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 │ │ │ │金卡申請│ │;年收入│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 │ │ │ │書(P.25│ │31-50萬 │ │。 │ │ │ │ │3 ) │ │元 │ │ │ │ │ │ ├────┼────┼────┼────────┼─────────────┤ │ │ │ │萬通銀行│92年5月9│皇城交通│荷蘭銀行信用卡影│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 │ │ │ │萬事通現│日 │有限公司│本(P.262)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 │ │ │ │金卡申請│ │;36萬元│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 │ │ │ │書(P.26│ │ │ │。 │ │ │ │ │1) │ │ │ │ │ │ ├─┼───┼────┼────┼────┼────────┼─────────────┼────────┤ │9 │吳再傳│中國信託│92年5 月│宏立水產│無 │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 │銀行金融│14日前某│;月收入│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編號34/ 卷證標目│ │24│ │卡信用額│日 │6萬元 │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二第六冊(編號40│ │ │ │度申請書│ │ │ │。 │) │ │ │ │(P.18)│ │ │ │ │ │ │ │ ├────┼────┼────┼────────┼─────────────┤ │ │ │ │中華銀行│92年2 月│宏立水產│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 │ │ │ │消費性信│17日 │;年收入│行存摺交易資料1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 │ │ │ │用貸款申│ │55萬元 │紙(P.42) │辦。 │ │ │ │ │請書 │ │ │*起訴書誤載上開│ │ │ │ │ │(P.23)│ │ │資料為偽造。 │ │ │ │ │ ├────┼────┼────┼────────┼─────────────┤ │ │ │ │大眾銀行│92年3 月│種蓮霧;│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 │ │ │ │Much現金│18日前某│年收入70│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 │ │ │ │卡申請書│日 │萬2千元 │ │辦。 │ │ │ │ │(P.30)│ │ │ │ │ │ │ │ ├────┼────┼────┼────────┼─────────────┤ │ │ │ │富邦銀行│91年9 月│宏立水產│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 │ │ │ │信用卡申│20日 │;年收入│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 │ │ │ │請書(P.│ │60萬元 │ │辦。 │ │ │ │ │34) │ │ │ │ │ │ │ │ ├────┼────┼────┼────────┼─────────────┤ │ │ │ │慶豐銀行│91年10月│通通有生│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 │ │ │ │卡友貸申│~92年6 │活百貨大│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 │ │ │ │請書(P.│月25日間│賣場;年│ │辦。 │ │ │ │ │46) │某日 │收入36萬│ │ │ │ │ │ │ │ │元 │ │ │ │ ├─┼───┼────┼────┼────┼────────┼─────────────┼────────┤ │10│蕭順旺│大眾銀行│92年3 月│福榮塑膠│無 │證人蕭順旺已到院證稱:伊左│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 │Much現金│25日 │股份有限│ │開資料屬實,且證人蕭順旺亦│編號37/ 卷證標目│ │26│ │卡申請書│ │公司;年│ │確實有任職於福榮塑膠公司,│二第六冊(編號45│ │ │ │(P.153 │ │收入35萬│ │有該公司函在卷可稽(見本院│) │ │ │ │) │ │2千元 │ │卷㈡第94頁、第119 頁) │ │ │ │ ├────┼────┼────┼────────┼─────────────┤ │ │ │ │遠東商銀│92年 3月│福榮塑膠│勞工保險卡 │同上 │ │ │ │ │新獨立時│11日 │股份有限│(P.157) │ │ │ │ │ │貸申請書│ │公司;年├────────┤ │ │ │ │ │(P.156 │ │收入35萬│高雄區中小企業銀│ │ │ │ │ │) │ │元 │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 │ │ │ │ │ │ │影本(P.158~162│ │ │ │ │ │ │ │ │) │ │ │ │ │ ├────┼────┼────┼────────┼─────────────┤ │ │ │ │中華銀行│92年4 月│福榮塑膠│91年度扣繳憑單 │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 │ │ │ │麥可現金│11日 │股份有限│(P.165)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 │ │ │ │卡申請書│ │公司;年├────────┤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 │ │ │ │(P.163 │ │收入35萬│高雄區中小企業銀│。 │ │ │ │ │) │ │元 │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 │ │ │ │ │ │ │影本(P.165~16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勞工保險卡 │ │ │ │ │ │ │ │ │(P.167) │ │ │ ├─┼───┼────┼────┼────┼────────┼─────────────┼────────┤ │11│朱榮周│高雄市第│92年4月3│黑松飯店│廚師名片1 紙(P.│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 │二信用合│日 │廚師;月│12)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編號41/ 卷證標目│ │29│ │作社消費│ │收入8 萬│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二第七冊(編號51│ │ │ │性貸款申│ │元 │ │。 │) │ │ │ │請書 │ │ ├────────┤ │ │ │ │ │(P.17)│ │ │郵局局號0000000 │ │ │ │ │ │ │ │ │號、帳號0000000 │ │ │ │ │ │ │ │ │號帳戶存摺往來明│ │ │ │ │ │ │ │ │細(P.14) │ │ │ ├─┼───┼────┼────┼────┼────────┼─────────────┼────────┤ │12│陳省谷│大眾銀行│92年5 月│承輝有限│無 │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 │Much現金│5 日前某│公司;年│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編號42/ 卷證標目│ │30│ │卡申請書│日 │收入54萬│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二第七冊(編號54│ │ │ │(P.64)│ │元 │ │。 │) │ ├─┼───┼────┼────┼────┼────────┼─────────────┼────────┤ │13│林明源│大眾銀行│91年12月│常新汽車│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 │Much現金│26日 │;年收入│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編號48/ 卷證標目│ │35│ │卡申請書│ │25 萬元 │ │辦。 │二第八冊(編號65│ │ │ │(P.150 │ │ │ │ │) │ │ │ │) │ │ │ │ │ │ │ │ ├────┼────┼────┼────────┼─────────────┤ │ │ │ │遠東商銀│92年2 月│上大機有│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 │ │ │ │信用貸款│26日 │限公司;│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 │ │ │ │申請書(│ │年收入45│ │辦。 │ │ │ │ │P.155) │ │萬元 │ │ │ │ ├─┼───┼────┼────┼────┼────────┼─────────────┼────────┤ │14│陳林月│大眾銀行│92年4月 │高山檳榔│無 │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珠 │Much現金│10日 │站;年收│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編號51/ 卷證標目│ │38│ │卡申請書│ │入80萬元│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二第八冊(編號68│ │ │ │(P.203 │ │ │ │。 │) │ │ │ │) │ │ │ │ │ │ ├─┼───┼────┼────┼────┼────────┼─────────────┼────────┤ │15│趙汝芸│萬泰銀行│92年5 月│祥益汽車│無 │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 │George &│7 日 │;月薪 │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編號57/ 卷證標目│ │43│ │Mary現金│ │2.5 萬元│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三第九冊(編號80│ │ │ │卡申請書│ │ │ │。 │) │ │ │ │(P.136 │ │ │ │ │ │ │ │ │) │ │ │ │ │ │ ├─┼───┼────┼────┼────┼────────┼─────────────┼────────┤ │16│吳文墨│大眾銀行│91年11月│檳榔業批│無 │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 │現金卡申│19日 │發;月薪│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編號59/ 卷證標目│ │45│ │請書(P.│ │6萬元 │ │辦。 │三第十冊(編號89│ │ │ │35) │ │ │ │ │) │ │ │ ├────┼────┼────┼────────┼─────────────┤ │ │ │ │中華銀行│91年12月│老船長檳│合作金庫信用卡影│被告否認為其所申辦,亦查 │ │ │ │ │信用卡申│6日 │榔批發;│本(P.38)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 │ │ │ │ │請書(P.│ │年收入60│ │辦。 │ │ │ │ │48) │ │萬元 │ │ │ │ ├─┼───┼────┼────┼────┼────────┼─────────────┼────────┤ │17│朱宗昌│高雄市第│92年4 月│粉圓、仙│土地銀行帳號0340│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 │二信用合│18日 │草零售批│00000000號帳戶存│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編號60/ 卷證標目│ │46│ │作社消費│ │發;月收│摺內頁影本(P.78│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三第十冊(編號90│ │ │ │性貸款申│ │入3 萬5 │) │。 │) │ │ │ │請書 │ │千元 │ │ │ │ │ │ │(P.75)│ │ │ │ │ │ ├─┼───┼────┼────┼────┼────────┼─────────────┼────────┤ │18│高瑞祥│大眾銀行│92年5 月│永成工業│無 │被告已於92年3 月25日為警查│起訴書更正後附表│ ├─┤ │Much現金│14日 │社;年收│ │獲,故不可能再為申辦,亦查│編號64/ 卷證標目│ │48│ │卡申請書│ │入30萬元│ │無證據足以證明為被告所申辦│三第十冊(編號94│ │ │ │(P.178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六(鄧文才、王采婕單純偽造文書部分) │ ├──┬──────────────┬─────────┤ │編號│ 偽造文書 │出處 │ ├──┼──────────────┼─────────┤ │1 │偽造「顏其昌」之「岡山市場攤│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 │ │位管理處」收據1 紙 │號8/卷證標目二第二│ │ │(卷證標目二第二冊第42頁) │冊(編號8 ) │ ├──┼──────────────┼─────────┤ │2 │偽造「洪成章」之「岡山市場攤│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 │ │位管理處」收據1 紙(卷證標目│號9/卷證標目二第二│ │ │二第二冊第56頁) │冊(編號9 ) │ ├──┼──────────────┼─────────┤ │3 │偽造「郭振東」之「岡山市場攤│起訴書更正後附表編│ │ │位管理處」收據1 紙(卷證標目│號29/ 卷證標目二第│ │ │二第五冊第149頁) │五冊(編號35) │ └──┴──────────────┴─────────┘ ┌──────────────────────────────────────────────────────────┐ │附表七(被告葉仲峻、陳雅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 │編號│申請人│申請書種│申請日期│申請書填│起訴書附表所列之│金 額│起訴書更正│不能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罪之理│ │ │姓 名│類名稱 │ │寫任職單│申貸文件 │ (元) │後附表編號│由 │ │ │ │ │ │位(及收│ │ │/ 相關資料│ │ │ │ │ │ │入) │ │ │所在卷冊 │ │ ├──┼───┼────┼────┼────┼────────┼────┼─────┼────────────────┤ │1 │歐陽雅│匯豐銀行│84年12月│世環企業│*起訴書誤載提出│無 │起訴書更正│本件申請之時間係84年12月27日,有│ │ │莉 │信用卡申│27日 │有限公司│ 「在職證明」、│ │後附表編號│左列信用卡申請書在卷可稽,與被告│ │ │ │請書(P.│ │(起訴書│ 「健保」及「存│ │41/卷證標 │葉仲峻、陳雅萍所為犯行時間係在90│ │ │ │46-11) │ │附表誤載│ 摺」資料申貸。│ │目四第六冊│年至92年間,相去甚遠,難認係被告│ │ │ │ │ │為「賓泰│ │ │(編號46)│葉仲峻、陳雅萍所為,是檢察官所指│ │ │ │ │ │企業有限│ │ │ │被告葉仲峻、陳雅萍涉有此部分犯行│ │ │ │ │ │公司」)│ │ │ │,尚屬無據。 │ ├──┼───┼────┼────┼────┼────────┼────┼─────┼────────────────┤ │2 │張漢聲│富邦銀行│ │ │無 │無 │起訴書更正│遍查全部卷證,並無檢察官所指左列│ │ │ │ │ │ │ │ │後附表編號│申貸文件資料,故檢察官所指被告葉│ │ │ │ │ │ │ │ │53/ 卷證標│仲峻、陳雅萍涉有此部分犯行,自屬│ │ │ │ │ │ │ │ │目四(編號│無據。 │ │ │ │ │ │ │ │ │64) │ │ │ │ ├────┼────┼────┼────────┼────┤ ├────────────────┤ │ │ │聯邦銀行│ │ │無 │無 │ │遍查全部卷證,並無檢察官所指左列│ │ │ │ │ │ │ │ │ │申貸文件資料,故檢察官所指被告葉│ │ │ │ │ │ │ │ │ │仲峻、陳雅萍涉有此部分犯行,自屬│ │ │ │ │ │ │ │ │ │無據。 │ │ │ ├────┼────┼────┼────────┼────┤ ├────────────────┤ │ │ │匯豐銀行│ │ │無 │無 │ │遍查全部卷證,並無檢察官所指左列│ │ │ │ │ │ │ │ │ │申貸文件資料,故檢察官所指被告葉│ │ │ │ │ │ │ │ │ │仲峻、陳雅萍涉有此部分犯行,自屬│ │ │ │ │ │ │ │ │ │無據。 │ ├──┼───┼────┼────┼────┼────────┼────┼─────┼────────────────┤ │3 │翁碧蓮│聯邦銀行│87年11月│郭姿蘭企│郭姿蘭企業有限公│350,000 │起訴書更正│本件申請之時間係87年11月、12月間│ │ │ │信用卡申│、12月間│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1 紙│ │後附表編號│某日,有左列信用卡申請書在卷可稽│ │ │ │請書(本│ │司 │(本院卷四P.29)│ │64/ 卷證標│,與被告葉仲峻、陳雅萍所為犯行時│ │ │ │院卷四P.│ │ ├────────┤ │目四(編號│間係在90年至92年間,相去甚遠,已│ │ │ │26) │ │ │偽造之郭姿蘭企業│ │79) │難認係被告葉仲峻、陳雅萍所為,且│ │ │ │ │ │ │有限公司扣繳憑單│ │ │依卷附資料亦無法證明左列扣繳憑單│ │ │ │ │ │ │(本院卷四P.28)│ │ │係偽造,是檢察官所指被告葉仲峻、│ │ │ │ │ │ │ │ │ │陳雅萍涉有此部分犯行,尚屬無據。│ ├──┼───┼────┼────┼────┼────────┼────┼─────┼────────────────┤ │4 │蘇秀梨│中華銀行│92年2 月│新平工程│偽造新平工程行扣│ 50,000│起訴書更正│關於蘇秀梨確於91、92年間在新平工│ │ │ │消費性信│3 日 │行 │繳憑單1紙 (P.90│(已清償│後附表編號│程行任職乙情,業據證人蘇秀梨於偵│ │ │ │用貸款申│ │ │-35 ) │完畢) │74/ 卷證標│查中證述屬實(P.90-22 ),且左列│ │ │ │請書(P.│ │ │ │ │卷證標目五│之扣繳憑單,亦核與卷附稅務電子閘│ │ │ │90-32) │ │ │ │ │(編號90)│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相符(原審卷│ │ │ │ │ │ │ │ │ │五第45頁),亦堪認為真實,是檢察│ │ │ │ │ │ │ │ │ │官所指被告葉仲峻、陳雅萍此部分犯│ │ │ │ │ │ │ │ │ │行,尚屬無據。 │ │ │ ├────┼────┼────┼────────┼────┤ ├────────────────┤ │ │ │萬通銀行│92年3 月│新平工程│新平工程行扣繳憑│ 30,000│ │蘇秀梨確於91、92年間在新平工程行│ │ │ │萬事通現│5 日 │行 │單1 紙(P.90-39 │ │ │任職乙情,已如前述,且左列之扣繳│ │ │ │金卡申請│ │ │) │ │ │憑單,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 │ │ │書(P.90│ │ │ │ │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相符(│ │ │ │-38) │ │ │ │ │ │原審卷五第45頁),是檢察官所指被│ │ │ │ │ │ │ │ │ │告葉仲峻、陳雅萍此部分犯行,尚屬│ │ │ │ │ │ │ │ │ │無據。 │ │ │ ├────┼────┼────┼────────┼────┤ ├────────────────┤ │ │ │玉山銀行│91年間 │新平工程│無 │ 50,000 │ │蘇秀梨確於92年間在新平工程行任職│ │ │ │愛的世界│ │行;年收│ │ │ │乙情,已如前述,是左列申請書所填│ │ │ │親子卡申│ │入24萬元│ │ │ │載之任職單位及收入等資料,亦屬真│ │ │ │請書(P.│ │、其他收│ │ │ │確,亦難謂有何施用詐術之情,是檢│ │ │ │90-31) │ │入20萬元│ │ │ │察官所指被告葉仲峻、陳雅萍此部分│ │ │ │ │ │ │ │ │ │犯行,尚屬無據。 │ │ │ ├────┼────┼────┼────────┼────┤ ├────────────────┤ │ │ │聯邦銀行│92年4 月│新平工程│無 │ 20,000 │ │本件係在被告葉仲峻、陳雅萍於92年│ │ │ │國民現金│25日 │行;未填│ │ │ │3 月25日為警查獲後始申請,無證據│ │ │ │卡申請書│ │收入 │ │ │ │證明係被告葉仲峻、陳雅萍所為,且│ │ │ │(P.90-3│ │ │ │ │ │蘇秀梨確於92年間在新平工程行任職│ │ │ │6) │ │ │ │ │ │乙情,已如前述,是左列申請書所填│ │ │ │ │ │ │ │ │ │載之任職單位等資料,亦屬真確,亦│ │ │ │ │ │ │ │ │ │難謂有何施用詐術之情,是檢察官所│ │ │ │ │ │ │ │ │ │指被告葉仲峻、陳雅萍此部分犯行,│ │ │ │ │ │ │ │ │ │尚屬無據。 │ ├──┼───┼────┼────┼────┼────────┼────┼─────┼────────────────┤ │5 │周曉君│萬泰銀行│90年5 月│楠梓電子│中國國際商銀存摺│ 120,000│起訴書更正│關於周曉君確於90年間任職左列公司│ │ │ │George& │2 日 │股份有限│往來交易明細資料│(已清償│後附表編號│任職及曾提供左列中國商銀存摺資料│ │ │ │Mary信用│ │公司;月│(P.91-33 ~91-34│完畢) │75/ 卷證標│申貸乙情,業據證人周曉君於偵查中│ │ │ │貸款申請│ │薪3.3 萬│) │ │卷證標目五│證述屬實(P.91-4、91-5),核與財│ │ │ │書(P.91│ │元 │ │ │(編號91)│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年7 月30日財高│ │ │ │-31) │ │ │ │ │ │國稅資字第0920056363號函所附之周│ │ │ │ │ │ │ │ │ │曉君9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 │ │ │ │ │ │ │ │清單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92│ │ │ │ │ │ │ │ │ │年7 月23日(92)中楠業字第175 號│ │ │ │ │ │ │ │ │ │函附之周曉君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 │ │ │ │ │ │ │ │相符(P.91-36 、91-38 ~45),堪│ │ │ │ │ │ │ │ │ │予採信。並依該9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 │ │ │ │ │ │ │ │類所得資料所示,周曉君90年度薪資│ │ │ │ │ │ │ │ │ │所得為447,310 元,亦與其申請書所│ │ │ │ │ │ │ │ │ │填載之所得大致相符,是本件難認有│ │ │ │ │ │ │ │ │ │何施用詐術之情,是檢察官所指被告│ │ │ │ │ │ │ │ │ │葉仲峻、陳雅萍此部分犯行,尚屬無│ │ │ │ │ │ │ │ │ │據。 │ ├──┼───┼────┼────┼────┼────────┼────┼─────┼────────────────┤ │6 │吳佳芬│萬泰銀行│88年9月 │宏祥實業│各類所得稅扣繳既│ 300,000│起訴書更正│本件申請之時間係88年9 月14日,有│ │ │ │George &│14日 │廠 │免扣繳憑單 │(已清償│後附表編號│左列申請書在卷可稽,與被告葉仲峻│ │ │ │Mary小額│ │ │(P.106-10) │完畢) │84/ 卷證標│、陳雅萍所為犯行時間係在90年至92│ │ │ │循環信用│ │ │ │ │目五(編號│年間,相去甚遠,且參諸證人吳佳芬│ │ │ │貸款申請│ │ │ │ │106 ) │於偵查中證稱:伊係找台南市○○路│ │ │ │書(P.10│ │ │ │ │ │的萬泰銀行行員申辦,未找人代辦(│ │ │ │6-8) │ │ │ │ │ │P.106-4 、106-5 ),益難認係被告│ │ │ │ │ │ ├────────┤ │ │葉仲峻、陳雅萍所為,是檢察官所指│ │ │ │ │ │ │勞工保險卡 │ │ │被告葉仲峻、陳雅萍涉有此部分犯行│ │ │ │ │ │ │(P.106-11) │ │ │,尚屬無據。 │ ├──┼───┼────┼────┼────┼────────┼────┼─────┼────────────────┤ │7 │李慶龍│高雄市第│91年1 月│海軍 │中華民國軍人身分│ 300,000│起訴書更正│本件業據證人李慶龍於偵查中證稱:│ │ │ │二信用合│29日 │通信大隊│證影本(P.122-17│(已清償│後附表編號│「申請當時伊在當兵,少尉,月薪4 │ │ │ │作社貸款│ │ │) │完畢) │92/ 卷證標│萬1 千元;貸款是1 位中壢30、40歲│ │ │ │申請書(│ │ │ │ │目三(編號│的小姐介紹我到高雄找1 位20幾歲的│ │ │ │P.122-15│ │ │ │ │122 ) │小姐辦的;沒印象有接觸過1 位蕭代│ │ │ │~122-16│ │ │ │ │ │書或陳怡君小姐;當時有提供軍人身│ │ │ │) │ │ │ │ │ │分證、郵局存摺及薪水單及印章」(│ │ │ │ │ │ ├────────┤ │ │P.122-4 、122-5 ),足徵本件李慶│ │ │ │ │ │ │薪資單(P.122-17│ │ │龍是否透過被告葉仲峻、陳雅萍申辦│ │ │ │ │ │ │~122-19 ) │ │ │,已有疑義,況左列申貸文件既均係│ │ │ │ │ │ ├────────┤ │ │李慶龍所提供,且無證據證明該等文│ │ │ │ │ │ │郵局存摺往來明細│ │ │件有何不實,故檢察官所指被告葉仲│ │ │ │ │ │ │(P.122-20~122-│ │ │峻、陳雅萍涉有此部分犯行,尚屬無│ │ │ │ │ │ │21) │ │ │據。 │ ├──┼───┼────┼────┼────┼────────┼────┼─────┼────────────────┤ │8 │黃孝德│台新銀行│90年2 月│高雄市公│高雄市公共車船管│ 300,000│起訴書更正│檢察官雖指本件提出左列偽造之扣繳│ │ │ │信用貸款│21日前某│共車船管│理處員工在職證明│ │後附表編號│憑單,然卷存資料並無法證明其情,│ │ │ │申請書(│日 │理處 │書(P.130-25) │ │99/ 卷證標│且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年7 月30│ │ │ │P.130-18│ │ │ │ │目三(編號│日財高國稅資字第0920056363號函所│ │ │ │) │ │ │ │ │130 ) │附之黃孝德9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 │ │ │ │ ├────────┤ │ │得資料清單(P.130-45),可知黃孝│ │ │ │ │ │ │偽造之高雄市公共│ │ │德確有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任職,│ │ │ │ │ │ │車船管理處員工扣│ │ │亦難認本件有何施用詐術之情,故檢│ │ │ │ │ │ │繳憑單(P.130-26│ │ │察官所指被告葉仲峻、陳雅萍涉有此│ │ │ │ │ │ │) │ │ │部分犯行,尚屬無據。 │ │ │ ├────┼────┼────┼────────┼────┤ ├────────────────┤ │ │ │菲律賓首│91年12月│高雄市公│偽造之高雄市公共│ 200,000│ │檢察官雖指本件提出左列偽造之扣繳│ │ │ │都銀行貸│10日 │共車船管│車船管理處員工扣│ │ │憑單,然卷存資料並無法證明其情,│ │ │ │款申請書│ │理處 │繳憑單(P.130-54│ │ │且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年7 月30│ │ │ │(P.130-│ │ │) │ │ │日財高國稅資字第0920056363號函所│ │ │ │ │ │ ├────────┤ │ │附之黃孝德9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 │ │ │ │ │勞工保險卡影本1 │ │ │得資料清單(P.130-45),可知黃孝│ │ │ │ │ │ │紙(P.130-53) │ │ │德確有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任職,│ │ │ │ │ │ ├────────┤ │ │亦難認本件有何施用詐術之情,故檢│ │ │ │ │ │ │高雄銀行苓雅分行│ │ │察官所指被告葉仲峻、陳雅萍涉有此│ │ │ │ │ │ │帳號00000000號帳│ │ │部分犯行,尚屬無據。 │ │ │ │ │ │ │戶存摺往來明細1 │ │ │ │ │ │ │ │ │ │紙(P.130-56) │ │ │ │ │ │ ├────┼────┼────┼────────┼────┤ ├────────────────┤ │ │ │萬泰銀行│91年6 月│高雄市公│高雄市公共車船管│ │ │檢察官雖指本件提出左列偽造之扣繳│ │ │ │貸款申請│3 日 │共車船管│理處員工在職證明│ │ │憑單,然卷存資料並無法證明其情,│ │ │ │書(P.13│ │理處 │書(P.13-65 ) │ │ │且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年7 月30│ │ │ │0-61) │ │ │ │ │ │日財高國稅資字第0920056363號函所│ │ │ │ │ │ │ │ │ │附之黃孝德9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 │ │ │ │ ├────────┤ │ │得資料清單(P.130-45),可知黃孝│ │ │ │ │ │ │偽造之高雄市公共│ │ │德確有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任職,│ │ │ │ │ │ │車船管理處員工扣│ │ │亦難認本件有何施用詐術之情,故檢│ │ │ │ │ │ │繳憑單(P.130-64│ │ │察官所指被告葉仲峻、陳雅萍涉有此│ │ │ │ │ │ │) │ │ │部分犯行,尚屬無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張兆銘│高雄市第│91年9 月│海岸巡防│南部地區機動海巡│ 150,000│起訴書更正│本件業據證人張兆銘於偵查中證稱:│ │ │ │二信用合│5 日 │署;每月│隊扣繳憑單(P. │(已清償│後附表編號│「申請當時任職海巡署南巡局技工,│ │ │ │作社貸款│ │收入6 萬│140-13) │完畢) │106/卷證標│月薪若有開航是5 萬多,沒有開航是│ │ │ │申請書 │ │元 │ │ │目三(編號│3 萬元;有在板信開戶,我自己在使│ │ │ │(140-9 │ │ │ │ │140 ) │用」(P.140-4 、140-5 ),佐以卷│ │ │ │) │ │ ├────────┤ │ │附90年度至9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 │ │ │ │ │板信銀行帳號0163│ │ │資料所示(P.140-17;本院卷五第57│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頁、第58頁),足徵張兆銘之證詞應│ │ │ │ │ │ │存摺交易明細表(│ │ │屬可信,此外,查無證據證明左列文│ │ │ │ │ │ │P.140-12) │ │ │件有何不實,故檢察官所指被告葉仲│ │ │ │ │ │ │ │ │ │峻、陳雅萍涉有此部分犯行,尚屬無│ │ │ │ │ │ │ │ │ │據。 │ ├──┼───┼────┼────┼────┼────────┼────┼─────┼────────────────┤ │10 │葉吳富│高雄市第│ │ │在職證明 │ 200,000│起訴書更正│遍查全部卷證,並無檢察官所指左列│ │ │美 │二信用合│ │ │ │ │後附表編號│申貸文件資料,故檢察官所指被告葉│ │ │ │作社貸款│ │ │ │ │110 │仲峻、陳雅萍涉有此部分犯行,自屬│ │ │ │申請書 │ │ │ │ │ │無據。 │ │ │ │ │ │ ├────────┤ │ │ │ │ │ │ │ │ │存摺資料 │ │ │ │ ├──┼───┼────┼────┼────┼────────┼────┼─────┼────────────────┤ │11 │吳秀娥│中華銀行│89年8 月│勞福有限│勞福有限公司經濟│ 120,000│起訴書更正│本件申請之時間係89年8 月4 日,有│ │ │ │信用卡申│4日 │公司負責│部公司執照( │ │後附表編號│左列申請書在卷可稽,與被告葉仲峻│ │ │ │請書(P.│ │人 │P.159-20) │ │120/卷證標│、陳雅萍所為犯行時間係在90年至92│ │ │ │159-18)│ │ │ │ │目三(編號│年間,已有未合,且吳秀娥係勞福有│ │ │ │ │ │ ├────────┤ │159) │限公司代表人,有卷附公司基本資料│ │ │ │ │ │ │勞福有限公司營利│ │ │查詢單可稽,是左列申貸文件亦非偽│ │ │ │ │ │ │事業登記證( │ │ │造,此外,復查無證據證明本件有何│ │ │ │ │ │ │P.159-21) │ │ │施用詐術申貸之情事,是檢察官所指│ │ │ │ │ │ │ │ │ │被告葉仲峻、陳雅萍涉有此部分犯行│ │ │ │ │ │ │ │ │ │,尚屬無據。 │ └──┴───┴────┴────┴────┴────────┴────┴─────┴────────────────┘ ┌─────────────────────────────────────┐ │附表七之一(被告葉仲峻、陳雅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 │編號│申貸人│起訴書附表所列之│起訴書更正│不能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行之│ │ │姓名 │偽造文件名稱 │後附表編號│之理由 │ ├──┼───┼────────┼─────┼───────────────┤ │1 │劉貞吟│偽造在職證明資料│46 │查無資料可資憑認 │ ├──┼───┼────────┼─────┼───────────────┤ │2 │李尾吉│偽造存摺資料 │86 │查無資料可資憑認 │ ├──┼───┼────────┼─────┼───────────────┤ │3 │傳新謀│偽造存摺資料 │94 │查無資料可資憑認 │ ├──┼───┼────────┼─────┼───────────────┤ │4 │林秀芳│偽造存摺資料 │96 │查無資料可資憑認 │ ├──┼───┼────────┼─────┼───────────────┤ │5 │黃玉鳳│偽造勞保資料 │108 │查無資料可資憑認 │ ├──┼───┼────────┼─────┼───────────────┤ │6 │張榮哲│偽造在職證明資料│109 │查無資料可資憑認 │ └──┴───┴────────┴─────┴───────────────┘ ┌─────────────────────────────────────────────────────────┐ │附表八(被告鄧文才、王采婕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 │編│申請人姓名│申請書種│申請日期│申請書填│申請時所憑文件 │金額 │起訴書更│不能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行之│ │號│ │類名稱 │ │寫任職單│ │ │正後附表│之理由 │ │ │ │ │ │位 │ │ │編號/ 相│ │ │ │ │ │ │ │ │ │關資料所│ │ │ │ │ │ │ │ │ │在卷冊 │ │ ├─┼─────┼────┼────┼────┼────────┼────┼────┼───────────────┤ │1 │蘇天成 │中華商業│92年5 月│高雄縣燕│勞工保險卡1紙 │ 30,000│起訴書更│蘇天成確有在高雄縣燕巢鄉公所任│ │ │ │銀行麥克│8 日 │巢鄉公所│(P.73) │ │正後附表│職,年所得為210,560 元,有卷附│ │ │ │現金卡申│ │;年收入│ │ │編號10/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 │ │請書(P.│ │未填載 │ │ │卷證標目│可據(原審卷六第121 頁),堪予│ │ │ │72) │ │ │ │ │二第二冊│認定,此外,查無有何施用詐術申│ │ │ │ │ │ │ │ │(編號10│貸之情事,是檢察官所指被告鄧文│ │ │ │ │ │ │ │ │) │才、王采婕涉有此部分犯行,尚屬│ │ │ │ │ │ │ │ │ │無據。 │ ├─┼─────┼────┼────┼────┼────────┼────┼────┼───────────────┤ │2 │許文達 │土地銀行│92年1 月│立大工程│立大工程行扣繳憑│ 40,000│起訴書更│左列扣繳憑單為真實,有卷附許文│ │ │ │現金卡申│2 日 │行 │單1紙(P.114) │ │正後附表│達9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可據│ │ │ │請書 │ │ │ │ │編號18/ │(原審卷六第134 頁),此外,復│ │ │ │(P.121 │ │ │ │ │卷證標目│查無有何施用詐術申貸之情事,是│ │ │ │) │ │ │ │ │二第三冊│檢察官所指被告鄧文才、王采婕涉│ │ │ │ │ │ │ │ │(編號19│有此部分犯行,尚屬無據。 │ │ │ │ │ │ │ │ │) │ │ ├─┼─────┼────┼────┼────┼────────┼────┼────┼───────────────┤ │3 │宋絃銘 │萬泰銀行│91年9 月│鉅臣股份│台新銀行帳號0811│ 120,000│起訴書更│宋絃銘於91年間之薪資所得為364,│ │ │ │George &│8 日 │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帳戶│ │正後附表│406 元,有卷附許文達91年度綜合│ │ │ │Mary現金│ │;年收入│存摺往來明細(本│ │編號47/ │所得稅申報資料可據(原審卷六第│ │ │ │卡申請書│ │35萬元 │院卷二P.232 ~ │ │卷證標目│196 頁),是左列存摺往來明細所│ │ │ │(P.117 │ │ │234 ) │ │二第八冊│示薪資轉帳資料應屬可信,此外,│ │ │ │) │ │ │ │ │(編號64│復查無有何施用詐術申貸之情事,│ │ │ │ │ │ │ │ │) │是檢察官所指被告鄧文才、王采婕│ │ │ │ │ │ │ │ │ │涉有此部分犯行,尚屬無據。 │ ├─┼─────┼────┼────┼────┼────────┼────┼────┼───────────────┤ │4 │蘇銀柳 │國泰世華│90年3 月│福仔便當│花旗銀行信用卡影│ 300,000│起訴書更│左列2 申請案係由蘇銀柳委由其友│ │ │ │銀行現金│14日 │老闆;年│本(P.28) │ │正後附表│人「李雅惠」代辦,業據證人蘇銀│ │ │ │卡申請書│ │收入100 ├────────┤ │編號53/ │柳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卷證標目三│ │ │ │(P.26)│ │萬元 │花旗MASTER卡月結│ │卷證標目│第九冊第22頁至第24頁),足證本│ │ │ │ │ │ │單(P.29) │ │三第九冊│件應非由被告鄧文才、王采婕2 人│ │ │ ├────┼────┼────┼────────┼────┤(編號72│所承作,是檢察官所指被告鄧文才│ │ │ │中華銀行│91年11月│家自營福│花旗銀行信用卡影│ 60,000│) │、王采婕涉有此部分犯行,尚屬無│ │ │ │信用卡申│19日 │仔便當工│本(P.31) │ │ │據。 │ │ │ │請書(P.│ │廠;未填│ │ │ │ │ │ │ │33) │ │載年收入│ │ │ │ │ ├─┼─────┼────┼────┼────┼────────┼────┼────┼───────────────┤ │5 │吳宗穎(原│富邦銀行│ │ │在職證明 │ │起訴書更│遍查全部卷證,並無檢察官所指左│ │ │名張宗穎)│ │ │ │ │ │正後附表│列申貸文件資料,故檢察官所指被│ │ │ │ │ │ │ │ │編號61/ │告鄧文才、王采婕涉犯此部分犯行│ │ │ │ │ │ │ │ │卷證標目│,尚屬無據。 │ │ │ │ │ │ │ │ │二第十冊│ │ │ │ │ │ │ │ │ │(編號91│ │ ├─┼─────┼────┼────┼────┼────────┼────┼────┼───────────────┤ │6 │湯志堅 │萬泰銀行│91年10月│強固保全│台新銀行薪資轉帳│ 30,000│起訴書更│左列申貸文件及申請書上填載之任│ │ │ │George &│4日 │股份有限│存摺往來明細3紙 │ │正後附表│職及收入資料,經核均為真實(原│ │ │ │Mary現金│ │公司 │(P.144) │ │編號63/ │審卷六第237 頁、第238 頁),此│ │ │ │卡申請書│ │ ├────────┤ │卷證標目│外,復查無有何施用詐術申貸之情│ │ │ │(P.141 │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 │二第十冊│事,是檢察官所指被告鄧文才、王│ │ │ │) │ │ │局88~90年度綜合│ │(編號93│采婕涉有此部分犯行,尚屬無據。│ │ │ │ │ │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 │ │ │ │ │ │ │ │料清單(P.147) │ │ │ │ │ │ ├────┼────┼────┼────────┼────┤ ├───────────────┤ │ │ │高雄市第│92年3 月│強固保全│強固保全股份有限│ 80,000│ │同上述理由。 │ │ │ │二信用合│19日 │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1 │ │ │ │ │ │ │作社消費│ │公司 │紙(P.157) │ │ │ │ │ │ │性貸款申│ │ ├────────┤ │ │ │ │ │ │請書(P.│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 │ │ │ │ │152) │ │ │投保資料表2紙( │ │ │ │ │ │ │ │ │ │P.158) │ │ │ │ │ │ │ │ │ ├────────┤ │ │ │ │ │ │ │ │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扣繳憑單1紙 │ │ │ │ │ │ │ │ │ │(P.159) │ │ │ │ │ │ │ │ │ ├────────┤ │ │ │ │ │ │ │ │ │存摺封面及內頁 │ │ │ │ │ │ │ │ │ │(P.154) │ │ │ │ │ │ │ │ │ ├────────┤ │ │ │ │ │ │ │ │ │台新銀行清償證明│ │ │ │ │ │ │ │ │ │(P.156) │ │ │ │ └─┴─────┴────┴────┴────┴────────┴────┴────┴───────────────┘ ┌─────────────────────────────────────────┐ │附表九(葉仲峻、陳雅萍應沒收之扣案物品) │ ├─┬───────┬─────┬───┬───┬──────────┬──────┤ │編│品 名 │數量 │扣案物│所有人│用途 │沒收依據 │ │號│ │ │品編號│ │ │ │ ├─┼───────┼─────┼───┼───┼──────────┼──────┤ │一│個人信核貸明細│1 冊(8 頁│001 │葉仲峻│供被告葉仲峻、陳雅萍│依刑法第38條│ │ │表 │) │ │ │為本案常業詐欺犯行所│第1 項第2 款│ │ │ │ │ │ │用之物 │沒收 │ ├─┼───────┼─────┼───┼───┼──────────┼──────┤ │二│委託繳款書、目│1 本(74頁│002 │葉仲峻│供被告葉仲峻、陳雅萍│依刑法第38條│ │ │錄表 │) │ │ │為本案常業詐欺犯行所│第1 項第2 款│ │ │ │ │ │ │用之物 │沒收 │ ├─┼───────┼─────┼───┼───┼──────────┼──────┤ │三│上線人員及工序│1冊(8頁)│003 │葉仲峻│供被告葉仲峻、陳雅萍│依刑法第38條│ │ │進度表 │ │ │ │為本案常業詐欺犯行所│第1 項第2 款│ │ │ │ │ │ │用之物 │沒收 │ ├─┼───────┼─────┼───┼───┼──────────┼──────┤ │四│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014-2 │葉仲峻│供被告葉仲峻、陳雅萍│依刑法第38條│ │ │0000000000號、│張 │ │ │為本案常業詐欺犯行所│第1 項第2 款│ │ │0000000000號 │ │ │ │用之物 │沒收 │ ├─┼───────┼─────┼───┼───┼──────────┼──────┤ │五│筆記型電腦 │1台 │ │張兆昌│供被告葉仲峻、陳雅萍│依刑法第38條│ │ │ │ │ │ │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第1 項第2 款│ │ │ │ │ │ │ │沒收 │ └─┴───────┴─────┴───┴───┴──────────┴──────┘ ┌───────────────────────────────────────┐ │附表十(鄧文才、王采婕應沒收之扣案物品) │ ├─┬───────┬───┬───┬───┬──────────┬──────┤ │編│品名 │數量 │扣案物│所有人│用途 │沒收依據 │ │號│ │ │品編號│ │ │ │ ├─┼───────┼───┼───┼───┼──────────┼──────┤ │一│客戶個人信貸付│1 本(│壹 │鄧文才│供被告鄧文才、王采婕│依刑法第38條│ │ │款承諾書及委託│25份)│ │ │為本案常業詐欺犯行所│第1 項第2 款│ │ │書 │ │ │ │用之物 │沒收 │ ├─┼───────┼───┼───┼───┼──────────┼──────┤ │二│偽刻之「大富豪│各1枚 │貳 │鄧文才│被告鄧文才、王采婕持│依刑法第219 │ │ │冷飲店」店章及│ │ │ │以偽造在職證明書、薪│條沒收 │ │ │發票章、負責人│ │ │ │資單所用之物 │ │ │ │「劉東城」印章│ │ │ │ │ │ ├─┼───────┼───┼───┼───┼──────────┼──────┤ │三│偽刻之「上菱鋼│各1枚 │貳 │鄧文才│被告鄧文才、王采婕持│依刑法第219 │ │ │鐵有限公司」及│ │ │ │以偽造在職證明書所用│條沒收 │ │ │負責人「張炳章│ │ │ │之物 │ │ │ │」印章 │ │ │ │ │ │ ├─┼───────┼───┼───┼───┼──────────┼──────┤ │四│偽刻之「立大工│各1枚 │貳 │鄧文才│被告鄧文才、王采婕持│依刑法第219 │ │ │程行」店章及發│ │ │ │以偽造在職證明書、薪│條沒收 │ │ │票章、負責人「│ │ │ │資單所用之物 │ │ │ │黃智賢」印章 │ │ │ │ │ │ ├─┼───────┼───┼───┼───┼──────────┼──────┤ │五│偽刻之「世豐傢│1枚 │貳 │鄧文才│被告鄧文才、王采婕持│依刑法第219 │ │ │俱行」印章 │ │ │ │以偽造薪資單所用之物│條沒收 │ ├─┼───────┼───┼───┼───┼──────────┼──────┤ │六│客戶資料暨同意│1 本(│玖 │鄧文才│供被告鄧文才、王采婕│依刑法第38條│ │ │書 │24頁)│ │ │為本案常業詐欺犯行所│第1 項第2 款│ │ │ │ │ │ │用之物 │沒收 │ ├─┼───────┼───┼───┼───┼──────────┼──────┤ │七│客戶資料表 │1 本(│拾 │鄧文才│供被告鄧文才、王采婕│依刑法第38條│ │ │ │12頁)│ │ │為本案常業詐欺犯行所│第1 項第2 款│ │ │ │ │ │ │用之物 │沒收 │ ├─┼───────┼───┼───┼───┼──────────┼──────┤ │八│客戶日報表(含│1 本(│拾壹 │鄧文才│供被告鄧文才、王采婕│依刑法第38條│ │ │磁片2片) │14頁)│ │ │為本案常業詐欺犯行所│第1 項第2 款│ │ │ │ │ │ │用之物 │沒收 │ ├─┼───────┼───┼───┼───┼──────────┼──────┤ │九│宣傳廣告 │3張 │拾貳 │鄧文才│供被告鄧文才、王采婕│依刑法第38條│ │ │ │ │ │ │為本案常業詐欺犯行所│第1 項第2 款│ │ │ │ │ │ │用之物 │沒收 │ ├─┼───────┼───┼───┼───┼──────────┼──────┤ │十│1 月20日至2 月│2張 │拾參 │鄧文才│供被告鄧文才、王采婕│依刑法第38條│ │ │6 日進出明細帳│ │ │ │為本案常業詐欺犯行所│第1 項第2 款│ │ │ │ │ │ │用之物 │沒收 │ └─┴───────┴───┴───┴───┴──────────┴──────┘ 附表十一:不予沒收之扣案物: (一)與葉仲峻有關部分: ┌─┬───────┬────┬─────────┬──────────┐ │編│品 名│數 量│ 扣 案 物 品 編 號│說 明│ │號│ │ │ │ │ ├─┼───────┼────┼─────────┼──────────┤ │1 │申貸資料 │11本 │004 、005 、006 、│未經公訴意旨引為論罪│ │ │ │ │008-1 ~008-7 、 │之依據,且與本案並無│ │ │ │ │012 │關聯。 │ ├─┼───────┼────┼─────────┼──────────┤ │2 │公司基本資料查│10本 │007-1 ~007-10 │與本案並無直接關聯。│ │ │詢暨相關文件 │ │ │ │ ├─┼───────┼────┼─────────┼──────────┤ │3 │勞保相關資料 │3冊 │009 、010-1 、 │未經公訴意旨引為論罪│ │ │ │ │010-2 │之依據,且與本案並無│ │ │ │ │ │關聯。 │ ├─┼───────┼────┼─────────┼──────────┤ │4 │戶籍資料 │2 本 │011-1 、011-2 │未經公訴意旨引為論罪│ │ │ │ │ │之依據,且與本案並無│ │ │ │ │ │關聯。 │ ├─┼───────┼────┼─────────┼──────────┤ │5 │身分證空白樣張│2 份(共│013-1 、013-2 │未經公訴意旨引為論罪│ │ │ │10頁) │ │之依據,且與本案並無│ │ │ │ │ │關聯。 │ ├─┼───────┼────┼─────────┼──────────┤ │6 │電話費收據 │23張 │014 │與本案並無直接關聯。│ └─┴───────┴────┴─────────┴──────────┘ (二)與鄧文才有關部分: ┌─┬────────┬────┬───┬──────────────┐ │編│品 名 │數 量 │扣案物│ 說 明 │ │號│ │ │品編號│ │ ├─┼────────┼────┼───┼──────────────┤ │1 │客戶員工職務證明│6張 │參 │未經公訴意旨引為論罪之依據,│ │ │ │ │ │且與本案並無關聯。 │ ├─┼────────┼────┼───┼──────────────┤ │2 │客戶薪資明細表 │1本 │肆 │未經公訴意旨引為論罪之依據,│ │ │ │ │ │且與本案並無關聯。 │ ├─┼────────┼────┼───┼──────────────┤ │3 │薪資袋 │8只 │伍 │未經公訴意旨引為論罪之依據,│ │ │ │ │ │且與本案並無關聯。 │ ├─┼────────┼────┼───┼──────────────┤ │4 │薪資證明 │1 本(12│陸 │未經公訴意旨引為論罪之依據,│ │ │ │頁) │ │且與本案並無關聯。 │ ├─┼────────┼────┼───┼──────────────┤ │5 │申請書暨相關資料│1 本(共│柒 │未經公訴意旨引為論罪之依據,│ │ │ │61頁) │ │且與本案並無關聯。 │ ├─┼────────┼────┼───┼──────────────┤ │6 │身分證影本 │1 本(共│捌 │未經公訴意旨引為論罪之依據,│ │ │ │37頁) │ │且與本案並無關聯。 │ ├─┼────────┼────┼───┼──────────────┤ │7 │營利事業登記證 │4紙 │拾肆 │未經公訴意旨引為論罪之依據,│ │ │ │ │ │且與本案並無關聯。 │ ├─┼────────┼────┼───┼──────────────┤ │8 │銀行存摺 │8本 │拾伍 │未經公訴意旨引為論罪之依據,│ │ │ │ │ │且與本案並無關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