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69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304、1412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鄭左豹(原審通緝中)為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金球之星視聽社、路易十三視聽社、金雷鳥視聽伴唱遊藝廣場、金錢豹視聽廣場、羅馬視聽歌唱高雄店、羅馬視聽歌唱台南店(設立時間、登記負責人、營業地址各詳如附表一所示)之實際負責人,並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均為有女陪侍之特種飲食業。另鄭左豹於88年4 月30日在高雄市○○區○○路253 號9 樓設立慕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雇用會計人員在該處管理負責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之會計業務,嗣於88年9 月9 日慕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登記為方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方向公司),方向公司再於89年5 月29日登記變更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251 號9 樓。又鄭左豹為使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逃漏稅捐,自83年2 月7 日起至88年5 月20日止,分別以他人為負責人設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羅馬飲食店等小吃店、菸酒批發、零售公司(商行名稱、設立時間、名義負責人、登記營業項目、營利事業地址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再以如附表二所示羅馬飲食店等各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臺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商銀、臺灣大來公司、聯合信用卡中心、美國運通公司)申請加入特約商,而後將如附表二所示羅馬飲食店等之刷卡機分別放置在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內(詳如附表三所示),供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之客人刷卡使用,藉此使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之營業收入偽成如附表二所示羅馬飲食店等小吃店、菸酒批發、零售公司之營業收入,規避依特種飲食業營業稅率25%計算繳納營業稅,而依一般飲食店營業稅稅率5 %繳納營業稅,或因銷售菸酒專賣品而免繳納營業稅。 二、甲○○自85年間受雇鄭左豹在總管理處擔任總會計,負責審核、彙整統一發票等業務,為經辦會計人員。甲○○明知鄭左豹欲以上開方式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逃漏營業稅,亦基於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並與鄭左豹共同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受鄭左豹指示辦理如附表二所示之小吃店、公司(編號1 除外)之成立及以如附表二所示羅馬飲食店等名義申請刷卡機,再利用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不知情之成年會計人員(各如附表一現場會計欄所示),於85年7 、8 月間起至91年9 、10月間止(時間詳如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七應申報營業稅時間欄所載),將如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七逃漏銷售額欄所示金額以如附表二所示羅馬飲食店等小吃店、菸酒批發、零售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並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黃慶祥會計事務所、宗大會計事務所及不詳會計事務所人員分別將上開不實事項各記入附表一、二所示菸酒行、飲食店之總分類簿、明細分類帳等會計帳冊,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乃分別於85年7 、8 月間起至91年9 、10月間止(時間詳如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七應申報營業稅時間欄所載),未將如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七逃漏銷售額欄所示之金額申報營業稅,致逃漏如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七所示之逃漏稅額欄所示稅額。嗣於91年9 月11日,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組在高雄市○○區○○路253 號9 樓等處扣得如附表五所示物品。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本件下述證明被告甲○○犯罪之文書證據或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或已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而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係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另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上不間斷而規律之記載,一般均有會計等人員校對,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至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者,本院審酌上開鑑定均無其他證據可認有錯誤性及虛偽性之可能,是依該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即認為適當;是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第159 條之4 規定,均得為證據。 二、上開事實欄一、二所載事實,業據證人即會計師黃慶輝、宗大會計事務所職員黃鏸立、黃維雅、聯合信用卡中心業務專員張維新、客人李森永、黃志良、高雄市國稅局人員簡有仁分別於原審審理中結證在卷(見原審卷1 第238 -243 、259 -262 、347 -358 頁、原審卷2 第143 -146 、168 -170 、172 -175 頁、原審卷4 第111 -115 頁),並有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營利事業設立、歷次變更登記查簽表、申請表、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統一發票申請單、附表二所示之之小吃店、公司稅籍登記相關資料、85至91年營業登記查簽表、設立登記申請書、新開營業人訪問卡、營所稅申報書核定書、申辦統一發票購買證委託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6 月17日函、94年5 月23日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94年6 月10日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94年6 月2 日函所附登記資料、附表二所示小吃店、公司之上海商銀申請授權使用刷卡機特約商店合約書、上海商銀信用卡特約商店基本資料表、美國運通信用卡特約商店基本資料表、大來國際信用卡特約商、大來國際信用卡特約商店基本資料表、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特約商店資料表、約定付款帳戶資料表、如附表二所示小吃店、公司之各年度美國運通、上海商銀、臺灣大來公司之信用卡交易明細金額統計表、信用卡交易清單、信用卡請款單、華南銀行博愛分行、北高雄分行往來之傳票、取款憑條、存入憑條、匯款申請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11月14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40078502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處分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6 、267 、2685、443 、645 號判決書、94年度訴字第263 、586 、773 號判決書、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之稅籍資料、87至89年度營業稅年度彙總申報資料、營業稅申報書、如附表二所示小吃店、公司之稅籍資料、85至91營業稅年度彙總申報資料、營業稅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年6 月15日函附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視聽社88至90年自行申報特種營業稅率資料、稅籍資料查詢單、領用統一發票資料(含一般、特種)、坐檯小姐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11月14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40078502號、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5 月21日函、97年7 月23日函所附處分書、處分書計算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97年10月27號函、98年8 月23日函及所附處分書及處分計算資料附卷可稽(見附一卷第1 -351 頁、附二卷第67-97、109 -225 頁、附三卷第110 -119 頁、附四卷第4 -66頁、附五卷全卷、附六卷1 -233 頁、附七卷第24-101 頁、附八卷全卷、附九卷第108 頁、附十全卷、附十二卷全卷、附十之一卷第23-46頁、原審卷1 第97-99頁、原審卷3 第5 -90頁、原審卷5 第95-129 頁、原審卷6 第10-16、23-27、125 -180 、227 -230 頁);並有刷卡機、方向公司筆記本扣案可佐。又被告甲○○亦自承事實欄一、二所載之情,核與上開證據相符,被告甲○○之自白即堪信為真正。綜上所述,被告甲○○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及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甲○○行為時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84年5 月19日修正公布)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被告甲○○裁判時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甲○○行為時即84年5 月19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對被告甲○○較為有利,自應適用被告甲○○行為時即84年5 月19日修正公布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 ㈡被告甲○○行為後,刑法已經修正,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即應依上開規定比較適用,茲詳述如下: ⒈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後之法律較有利被告。 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⒊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又比較新舊法之罪刑孰為最有利,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綜合上述之比較,因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論處,較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帳冊罪。被告甲○○與被告鄭左豹就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帳冊罪,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帳冊,為間接正犯。又被告甲○○多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罪及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帳冊罪,各係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為同一罪名之罪,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甲○○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罪與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帳冊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帳冊罪處斷。再公訴人就被告甲○○幫助附表一編號7 所示羅馬視聽歌唱台南店於附表四之七編號7 所示時間(即自91年1 月起至91年10月止)以詐術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帳冊部分雖未起訴,然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原審認被告甲○○罪證明確,因而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並審酌被告甲○○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帳冊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嚴重侵害國家稅源基礎,耗費國家有限之稅捐稽查資源,犯罪之時間非短、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亦多,為念被告甲○○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甲○○係受雇鄭左豹而聽命行事,惡性較低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 年,又說明被告甲○○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減刑條件,應依法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復審酌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可,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曾坦承犯行,且被告甲○○尚有未成年子女1 名須扶養,有被告甲○○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被告甲○○經此次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乃認被告甲○○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宣告緩刑4 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另敘明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其中刷卡機應為刷卡銀行所有之物,其餘物品非直接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如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七逃漏銷售額欄所示之營業收入金額,係以如附表二所示羅馬飲食店等小吃店、菸酒批發、零售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仍連續製作內容不實之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營業稅申報書,持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申報,藉以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甲○○此部分係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然查,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從而,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難認有據,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2 號移送併辦意旨以;緣陳協勝與賴莘童(原名賴維妮)原為夫妻,陳協勝於91年間擔任羅馬視聽歌唱(分別設在高雄市新興區○○○路十一號3 樓、台南巿金華路三段276 號2 、3 樓,後於91年11月25日更名天上人間視聽歌唱,以下簡稱羅馬視聽)掛名董事,每月領取1 萬元報酬。被告甲○○擔任羅馬視聽總會計,基於幫助羅馬視聽逃漏稅捐,明知陳協勝僅擔任掛名董事,並未領取羅馬視聽紅利,為使財政部國稅局將羅馬視聽扣繳之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得以退還,於92年5 月間,命不知名會計,擅自以賴莘童為報稅申報人,用二維條碼報稅軟體報稅方式,申報陳協勝(賴莘童當時與陳協勝為夫妻,應合併申報綜合所稅)領取羅馬視聽紅利79萬4781元,可扣抵稅額19萬5946元,列印賴莘童9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於9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件明細表上偽簽「賴維妮」署名後,持之前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鼓山稽徵所申報賴莘童之91年度綜合所得稅,致使財政部國稅局陷於錯誤,誤認上開19萬5946元可扣抵陳協勝個人綜合所得稅,於92年9 月23日退稅16萬8733元至陳協勝於華南銀行號戶000000000000內,及致使賴莘童遭財政部國稅局以欠繳稅捐裁罰214 萬8041元。因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5 條偽造文書罪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然查,上開移送併辦犯罪事實,與本件上開論罪科刑犯罪事實,犯案手法截然不同,且犯案時間相距數月,難認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置。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鄭左豹均為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金球之星視聽社、路易十三視聽社、金雷鳥視聽伴唱遊藝廣場、金錢豹視聽廣場、羅馬視聽歌唱高雄店、羅馬視聽歌唱台南店之實際負責人,並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均為有女陪侍之特種飲食業,被告乙○○與鄭左豹共同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設立如附表二所示之小吃店、公司,並以如附表二所示羅馬飲食店等各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臺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商銀、臺灣大來公司、聯合信用卡中心、美國運通公司)申請加入特約商,而後將如附表二所示羅馬飲食店等之刷卡機分別放置在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內(詳如附表三所示),供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之客人刷卡使用,再利用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不知情之成年會計人員(各如附表一現場會計欄所示),於85年7 、8 月間起至91年9 、10月間止(時間詳如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七應申報營業稅時間欄所載),將如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七逃漏銷售額欄所示金額以如附表二所示羅馬飲食店等小吃店、菸酒批發、零售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並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黃慶祥會計事務所、宗大會計事務所及不詳會計事務所人員分別將上開不實事項各記入附表一、二所示菸酒行、飲食店之總分類簿、明細分類帳等會計帳冊,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乃分別於85年7 、8 月間起至91年9 、10月間止(時間詳如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七應申報營業稅時間欄所載),未將如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七逃漏銷售額欄所示之金額申報營業稅,致逃漏如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七所示之逃漏稅額欄所示稅額。因認被告乙○○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3 款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帳冊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二、公訴人認被告乙○○涉犯上開罪嫌,係以:㈠證人張桂、顧念強、朱家誠、周朝旭、趙志恆、姚東元、潘福勝、周美專、蔡顯漢、高銘章、施素青、王碧蓮、周莞雀、葉乃菁、蕭秉忠、黃慶祥、陳色緣、徐翊瑄、黃維雅、黃鏸立、陳秀容、閉長壽、張維新、朱應華、高佩琦等人之證言;㈡通訊監察譯文;㈢方向貿易有限公司、方向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方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異動登記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名冊、巿內電話申登人資料;㈣上海商銀信用卡特約商店基本資料表;㈤被告乙○○87、8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㈥傳票;據此資為論據。 三、訊據被告乙○○否認有詐術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帳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稱其非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之實際負責人,並未支領明諠公司、仁旋公司之薪資,在高雄市○○路251 號9 樓查扣之物均屬鄭左豹所有,再鄭左豹在88年8 月借用他人名義參加廣達公司(編號2382)增資股票公開抽籤,並向其借款充作保證金,其後沒有抽中股票,故返還借款等語。 四、經查: ㈠85年7 、8 月間起至91年9 、10月間止,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及如附表二所示羅馬飲食店等小吃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鄭左豹之事實,已經證人即閣樓小吃店、合生小吃店登記負責人蔡漢顯、證人即羅馬視聽歌唱台南店登記負責人閉長壽、證人即方向公司員工王碧蓮、施素青、朱應華、周芫雀、蕭秉忠、葉乃菁、尚莉雲、證人即羅馬視聽歌唱台南店員工陳色緣、證人即金雷鳥視聽伴唱遊戲廣場登記負責人顧念強、證人即路易十三視聽社、金錢豹視聽廣場登記負責人朱家誠、證人即禾茂企業有限公司、承萱企業有限公司、路易十三小吃店登記負責人姚東元、證人即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羅馬視聽歌唱高雄店登記負責人張桂、證人即尚生企業有限公司、旭生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周美專、證人即明諠企業有限公司、仁旋企業有限公司、羅馬飲食店登記負責人潘福勝、證人即弘盛小吃店、南方小吃店登記負責人高銘章、證人即如鴻企業有限公司、鈺昱企業有限公司、北方之星小吃店登記負責人趙志恆、證人即羅馬視聽歌唱台南店登記負責人周朝旭、證人即羅馬視聽歌唱台南店員工王孝瑋、證人即路易十三視聽社員工張金鵬、證人即北方之星視聽歌唱、柏裕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歐陽建華均於原審審理中分別結證在卷(見原審卷1 第163 -176 、229 -238 、245 -249 、253 -259 、263 -266 、309 -314 、320 -326 、327 -333 、334 -338 、339 -347 、頁、原審卷2 第63-90、93-94、95-97頁、原審卷3 第109 -111 、114 -115 、116 -118 頁)。 ㈡被告乙○○曾於88年度在附表二編號3 明諠企業有限公司領取薪資18萬元,另於87、88年在附表二編號5 仁旋企業有限公司各領取薪資80萬元、15萬元之情,固有被告乙○○之87、8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足憑(見偵查卷1 第376 -377 頁)。惟被告乙○○辯稱該款項實係鄭左豹資助之選舉經費等語,而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鄭左豹於87、88年有資助被告乙○○選舉經費,因無法核銷,故採納會計師建議以薪資核銷,被告乙○○並未在明諠企業有限公司、仁旋企業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等語(見本院卷第104 頁反面)。況衡諸被告乙○○倘係如附表二所示羅馬飲食店等小吃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乙○○之主要獲利應係該小吃店、公司之營收及盈利,其豈有自如附表二所示羅馬飲食店等小吃店、公司領取薪資之理?亦無僅於87年度自仁旋企業有限公司領取薪資80萬元,於88年度各自仁旋企業有限公司、明諠企業有限公司領取薪資18萬元、15萬元,此與常情核屬有違。是被告乙○○上開所辯及證人即共同被告甲○○之上開證述,尚非全無可採,自不得以被告乙○○之87、8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有仁旋企業有限公司、明諠企業有限公司薪資所得,即據而認定被告乙○○係如附表二所示羅馬飲食店等小吃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㈢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員工羅聖吉等38人所有華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於88年8 月30日各自轉帳22萬元(共計836 萬元)進入被告乙○○所有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博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一節,固有羅聖吉等38人之取款憑條、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95年7 月24日華北高字第9500232 號函附羅聖吉等38人所有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及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博愛分行95年8 月30日華高博存字第309 函附被告乙○○所有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可佐(見卷外附5 卷第150 -158 頁、卷外附11卷全卷、原審卷3 第187 頁)。然被告乙○○辯稱鄭左豹在88年8 月借用他人名義參加廣達公司(編號2382)增資股票公開抽籤,並向其借款充作保證金,其後沒有抽中股票,故返還借款等語;參以廣達股份有限公司確於88年度辦理現金增資,每股面額10元,以每股220 元原議價發行,每人可申購一張(即1000股)對外公開承銷,且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規定,申購人銀行存款應於規定期限內存有足以支付相關申購處理費及認購價款之情,有廣達股份有限公司95年8 月15日廣股字第95081501號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3 第199 -202 頁);又依被告乙○○所有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博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所示,被告乙○○於88年8 月27日確有轉帳支出198 萬元分別存入尚莉雲、周菀雀、施素青、甲○○、朱應華、鄭小燕、歐陽建華、姚東元(以上均為羅聖吉38人之列)所有華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各22萬元,此有被告乙○○所有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博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存款憑條可憑(見原審卷3 第133 至136 頁、第182 頁);再觀諸羅聖吉等38人所有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88年8 月30日轉帳支出22萬元之記載後確有附記廣達公司股票代號2382(見卷外附11卷全卷);另證人王孝偉、歐陽建華、朱應華於原審審理中均結證稱確實有將帳戶交給鄭左豹使用等語(見原審卷1 第339 -347 頁、原審卷3 第109 -111 、116 -118 頁)。綜上觀之,被告乙○○上開所辯既非屬無據,自無從以羅聖吉等38人所有華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戶於88年8 月30日各自轉帳22萬元(共計836 萬元)進入被告乙○○所有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博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遽認被告乙○○為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及如附表二所示羅馬飲食店等小吃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㈣再仁旋企業有限公司、承萱企業有限公司、旭生企業有限公司、北方之星視聽歌唱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信用卡特約商店基本資料表上固記載被告乙○○為實際經營人,此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特約商店基本資料表在卷可參(見偵查卷2 第205 、206 頁)。然證人張維新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其係依甲○○所告知而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特約商店基本資料表上記載仁旋企業有限公司、承萱企業有限公司、旭生企業有限公司、北方之星視聽歌唱實際經營人為被告乙○○等語(見原審卷1 第348 -349 頁),是證人張維新既係聽聞甲○○之告知,自不得據此證明被告乙○○為仁旋企業有限公司、承萱企業有限公司、旭生企業有限公司、北方之星視聽歌唱之實際負責人。又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已結證稱因仁旋企業有限公司、承萱企業有限公司、旭生企業有限公司、北方之星視聽歌唱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無往來紀錄,為順利申請刷卡機,故向張維新表示以被告乙○○當推薦人,其並未向張維新表示被告乙○○為實際經營人,可能張維新聽錯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02 -103 頁),況被告乙○○是否為仁旋企業有限公司、承萱企業有限公司、旭生企業有限公司、北方之星視聽歌唱之實際負責人,仍應依證據認定,縱認甲○○有向張維新表示被告乙○○是仁旋企業有限公司等之實際負責人,既與上開證人即承萱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姚東元、證人即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登記負責人張桂、證人即旭生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周美專之證述不符,甲○○之陳述是否事實相符,亦屬可疑。 ㈤方向公司員工施素青、王碧蓮、尚莉雲、朱應華固曾聯與不詳姓名人於電話通話中表示被告乙○○為老闆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訊監察書附卷可稽(見偵查卷2 第38-41、58-59頁、原審卷5 第178 -181 頁)。但證人王碧蓮、施素青、朱應華於原審審理中均結證稱其等為替被告乙○○競選拉票,故對外表示被告乙○○為老闆以拉近關係等語明確(見原審卷1 第253 -259 、263 -266 、339 -347 頁),而證人尚莉雲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不確定通訊監察譯文中其稱之老闆為何人,其會稱主管為老闆等語(見原審卷2 第81-85頁);況參以施素青、王碧蓮、尚莉雲、朱應華於原審審理中已結證稱其等之老闆係鄭左豹明確,已如上述;自難單以上開證人之通訊監聽譯文,即為被告乙○○為方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及如附表二所示羅馬飲食店等小吃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㈥高雄市○○區○○路253 號9 樓等處雖經查扣得如附表五所示物品,有如附表五所示物品扣案可佐。然鄭左豹先於88年4 月30日在高雄市○○區○○路253 號9 樓設立慕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嗣於88年9 月9 日慕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登記為方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方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再於89年5 月29日登記變更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251 號9 樓,此均有方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設立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見偵查卷1 第367 -369 頁),是被告乙○○辯稱91年9 月11日在高雄市○○區○○路253 號9 樓遭查扣之物品係鄭左豹所有,尚非無據。另方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電話固係以被告乙○○等之名義所申設,有電話申請登記人資料可稽(見偵查卷1 第373 頁);但被告乙○○曾於80年間在高雄市○○區○○路251 號9 樓設立方向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嗣於85年12月31日為解散登記,有方向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佐(見偵查卷1 第365 -366 頁),故被告乙○○以其及方向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名義申請在高雄市○○區○○路251 號9 樓裝設電話使用,自屬合理。至鄭左豹於89年5 月29日將方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遷至高雄市○○區○○路251 號9 樓後,沿用被告乙○○及方向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名義申請之電話,已經被告乙○○辯稱方向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結束後,因考量電話保證金,故將電話交給鄭左豹使用等語,既非不合乎情理,尚不得以被告乙○○未將其及方向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名義申請之電話停止,即認為被告乙○○為方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及如附表二所示羅馬飲食店等小吃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為方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所示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等店及如附表二所示羅馬飲食店等小吃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復無證據證明被告乙○○有以詐術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帳冊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被告乙○○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五、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乙○○犯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門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梁美姿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名 稱 │85年7 、8 月間起至91年9 │ 營利事業地址 │現場會計│ │ │ │、10月間止之登記負責人 │ │ │ ├──┼──────┼────────────┼────────────┼────┤ │1 │北方之星視聽│85年11月4 日起為姚東明,│高雄市○○區○○路321號1│莊月霞(│ │ │歌唱 │88年9 月21日起為歐陽建華│樓 │87-89年│ │ │ │,89年6 月3 日起為張桂,│ │間)、不│ │ │ │90年12月19日起為顧念國。│ │詳姓名成│ │ │ │ │ │年人 │ ├──┼──────┼────────────┼────────────┼────┤ │2 │金球之星視聽│84年9 月13日起為劉念湘,│高雄市三民區○○○路101 │不詳姓名│ │ │社 │87年7 月17日起為負責人連│號3樓 │成年人 │ │ │ │恆,88年2 月2 日起負責人│(附註:原名吾愛吾家視聽│ │ │ │ │盛世琪。 │社87年7 月17日變更名稱金│ │ │ │ │ │球之星視聽社,以下均稱金│ │ │ │ │ │球之星視聽社。另91年10月│ │ │ │ │ │2 日更名為美國人視聽社)│ │ ├──┼──────┼────────────┼────────────┼────┤ │3 │路易十三視聽│84年5 月2 日起為邵建興,│高雄市○○○路167號8、9 │不詳姓名│ │ │社 │89年8月8 日起為朱家誠, │樓 │成年人 │ │ │ │ │(附註;83年3月26日變更 │ │ │ │ │ │登記路易十三視聽社,另91│ │ │ │ │ │年5 月1 日變更登記為紫羅│ │ │ │ │ │蘭視聽社) │ │ ├──┼──────┼────────────┼────────────┼────┤ │4 │金雷鳥視聽伴│顧念強 │高雄市三民區○○○路188 │不詳姓名│ │ │唱遊戲廣場 │ │號3樓 │成年人 │ ├──┼──────┼────────────┼────────────┼────┤ │5 │金錢豹視聽廣│85年9 月13日起為朱家誠 │高雄市新興區○○○路260 │不詳姓名│ │ │場 │ │號13樓 │成年人 │ ├──┼──────┼────────────┼────────────┼────┤ │6 │羅馬視聽歌唱│85年8月8日起為張桂 │高雄市新興區○○○路11號│不詳姓名│ │ │高雄店 │ │3樓 │成年人 │ ├──┼──────┼────────────┼────────────┼────┤ │7 │羅馬視聽歌唱│85年10月至87年6 月4 日為│台南市○區○○路三段276 │陳色緣(│ │ │台南店 │熊傳忠;88年2 月12日變更│號2、3樓 │89年3 月│ │ │ │為蘇國禎;89年7 月20日變│ │起)、林│ │ │ │更為周朝旭;90年12月21日│ │秀娟(90│ │ │ │變更為張國華;91年5 月7 │ │年9 月起│ │ │ │日變更為閉長壽 │ │) │ └──┴──────┴────────────┴────────────┴────┘ 附表二: ┌──┬────┬──────┬─────┬─────┬───────────┐ │編號│商行名稱│ 設立時間 │登記負責人│ 登記組織 │登記營利事業地址 │ ├──┼────┼──────┼─────┼─────┼───────────┤ │1 │羅馬飲食│83年2月7日 │潘福勝 │一般小吃冷│台南市○○路○段276 號│ │ │店 │ │ │飲 │2 樓 │ ├──┼────┼──────┼─────┼─────┼───────────┤ │2 │柏裕企業│85年7月23日 │歐陽建華 │菸酒買賣公│高雄市○○區○○路35 │ │ │有限公司│ │ │司 │巷26號2 樓 │ │ │ ├──┼────┼──────┼─────┼─────┼───────────┤ │3 │鈺昱企業│85年7 月23日│趙志恆 │菸酒買賣公│高雄市○○區○○路347 │ │ │有限公司│ │ │司 │號5 樓 │ ├──┼────┼──────┼─────┼─────┼───────────┤ │4 │南方小吃│86年2月20日 │高銘章 │小吃業 │高雄市新興區○○○路 │ │ │店 │ │ │ │260 號13樓 │ ├──┼────┼──────┼─────┼─────┼───────────┤ │5 │路易十三│86年4月16日 │姚東元 │小吃業 │高雄市苓雅區○○○路 │ │ │小吃店 │ │ │ │167 號9 樓 │ ├──┼────┼──────┼─────┼─────┼───────────┤ │6 │承萱企業│86年7 月30日│姚東元 │菸酒批發公│高雄市○○區○○街51 │ │ │有限公司│ │ │司 │巷1 號10樓 │ ├──┼────┼──────┼─────┼─────┼───────────┤ │7 │旭生企業│86年8月19日 │周美專 │菸酒批發、│台南市○○路418 巷17 │ │ │有限公司│ │ │零售公司 │弄1 號1 樓 │ ├──┼────┼──────┼─────┼─────┼───────────┤ │8 │仁旋企業│86年8月30日 │潘勝福 │菸酒批發公│高雄市三民區○○○路 │ │ │有限公司│ │ │司 │638 巷72弄18號4 樓之1 │ ├──┼────┼──────┼─────┼─────┼───────────┤ │9 │北方之星│86年10月16日│趙志恆 │一般便餐 │高雄市○○區○○路321 │ │ │小吃店 │ │ │ │號 │ ├──┼────┼──────┼─────┼─────┼───────────┤ │10 │閣樓小吃│87年6月8日 │蔡顯漢 │小吃業 │高雄市新興區○○○路 │ │ │店 │ │ │ │188 號11樓 │ ├──┼────┼──────┼─────┼─────┼───────────┤ │11 │弘盛小吃│87年7月2日 │高銘章 │小吃業 │高雄市三民區○○○路 │ │ │店 │ │ │ │100 號3 樓(附註: │ │ │ │ │ │ │91年10月3 日變更登記為│ │ │ │ │ │ │美國人小吃店,變更負責│ │ │ │ │ │ │人為李春良) │ ├──┼────┼──────┼─────┼─────┼───────────┤ │12 │銘宣企業│87年7月16日 │鄭左豹 │菸酒批發公│高雄市○○區○○路251 │ │ │有限公司│ │ │司 │號9 樓 │ ├──┼────┼──────┼─────┼─────┼───────────┤ │13 │尚生企業│88年2月20日 │周美專 │菸酒批發、│台南市○○路○ 段2 巷65│ │ │有限公司│ │ │零售公司 │弄196 號2 樓 │ ├──┼────┼──────┼─────┼─────┼───────────┤ │ │ │14 │合生小吃│88年2月25日 │蔡顯漢 │小吃業 │高雄市三民區○○○路 │ │ │店 │ │ │ │188 號3 樓 │ ├──┼────┼──────┼─────┼─────┼───────────┤ │15 │禾茂企業│88年5月19日 │姚東元 │菸酒批發公│高雄市楠梓區清豐里清平│ │ │有限公司│ │ │司 │街51巷1 號10樓 │ ├──┼────┼──────┼─────┼─────┼───────────┤ │16 │明諠企業│88年5月19日 │潘福勝 │菸酒批發業│高雄市三民區○○○路 │ │ │有限公司│ │ │ │638 巷72弄18號4 樓之1 │ ├──┼────┼──────┼─────┼─────┼───────────┤ │17 │如鴻企業│88年5 月20日│趙志恆 │菸酒批發、│高雄市○○區○○路347 │ │ │有限公司│ │ │零售公司 │號5 樓 │ └──┴────┴──────┴─────┴─────┴───────────┘ 附表三: ┌───────────────────────────────────┐ │一、置在附表一編號1北方之星視聽歌唱之刷卡機: │ ├──┬─────────┬─────────┬────────────┤ │編號│申請刷卡機商行 │刷卡機特約銀行 │特約商代號 │ ├──┼─────────┼─────────┼────────────┤ │ 1 │如鴻企業有限公司 │聯合信用卡中心 │0000000000(880610) │ ├──┼─────────┼─────────┼────────────┤ │ 2 │如鴻企業有限公司 │美國運通 │000000000 (8806) │ ├──┼─────────┼─────────┼────────────┤ │ 3 │禾茂企業有限公司 │美國運通 │0000000000(8806) │ ├──┼─────────┼─────────┼────────────┤ │ 4 │仁旋企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銀 │000000000 (860908) │ ├──┼─────────┼─────────┼────────────┤ │ 5 │仁旋企業有限公司 │美國通運 │0000000000(860825) │ ├──┼─────────┼─────────┼────────────┤ │ 6 │鈺昱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大來 │00000000(850829) │ ├──┼─────────┼─────────┼────────────┤ │ 7 │北方之星小吃店 │上海商銀 │000000000 (861101) │ ├──┼─────────┼─────────┼────────────┤ │ 8 │北方之星小吃店 │美國運通 │0000000000(861030) │ ├──┼─────────┼─────────┼────────────┤ │ 9 │北方之星小吃店 │聯合信用卡 │000000000 (881115) │ ├──┴─────────┴─────────┴────────────┤ │二、置在附表一編號2金球之星視聽的刷卡機: │ ├──┬─────────┬─────────┬────────────┤ │編號│申請刷卡機商行 │收單機構 │特約商代號 │ ├──┼─────────┼─────────┼────────────┤ │ 1 │禾茂有限公司 │聯合信用卡 │0000000000(880610) │ ├──┼─────────┼─────────┼────────────┤ │ 2 │柏裕企業有限公司 │美國運通 │0000000000(850812) │ ├──┼─────────┼─────────┼────────────┤ │ 3 │柏裕企業有限公司 │聯合信用卡 │0000000000 │ ├──┼─────────┼─────────┼────────────┤ │ 4 │承萱企業有限公司 │美國運通 │0000000000(850825) │ ├──┼─────────┼─────────┼────────────┤ │ 5 │弘盛小吃店 │聯合信用卡 │000000000 (881103) │ ├──┼─────────┼─────────┼────────────┤ │ 6 │弘盛小吃店 │美國運通 │0000000000(870709) │ ├──┼─────────┼─────────┼────────────┤ │ 7 │弘盛小吃店 │上海商銀 │000000000 │ ├──┴─────────┴─────────┴────────────┤ │三、設置在附表一編號4金雷鳥視聽之刷卡機: │ ├──┬─────────┬─────────┬────────────┤ │編號│申請刷卡機商行 │收單機構 │特約商代號 │ ├──┼─────────┼─────────┼────────────┤ │ 1 │明諠企業有限公司 │聯合信用卡 │0000000000 │ ├──┼─────────┼─────────┼────────────┤ │ 2 │明諠企業有限公司 │美國運通 │0000000000(880603) │ ├──┼─────────┼─────────┼────────────┤ │ 3 │合生小吃店 │美國運通 │0000000000(880302) │ ├──┼─────────┼─────────┼────────────┤ │ 4 │合生小吃店 │聯合信用卡 │000000000 (880303) │ ├──┴─────────┴─────────┴────────────┤ │四、設置在附表一編號3路易十三視聽之刷卡機 │ ├──┬─────────┬─────────┬────────────┤ │ 1 │銘宣企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銀 │0000000000(870819) │ ├──┼─────────┼─────────┼────────────┤ │ 2 │銘宣企業有限公司 │美國運通 │0000000000(870810) │ ├──┼─────────┼─────────┼────────────┤ │ 3 │銘宣企業有限公司 │聯合信用卡 │0000000000(981029) │ ├──┼─────────┼─────────┼────────────┤ │ 4 │路易十三小吃店 │聯合信用卡 │000000000 (881103) │ ├──┼─────────┼─────────┼────────────┤ │ 5 │路易十三小吃店 │美國運通 │0000000000(860423) │ ├──┼─────────┼─────────┼────────────┤ │ 6 │路易十三小吃店 │上海商銀 │000000000 (860505) │ ├──┼─────────┼─────────┼────────────┤ │ 7 │路易十三小吃店 │台灣大來 │00000000(860503) │ ├──┴─────────┴─────────┴────────────┤ │五、設置在附表一編號5金錢豹視聽之刷卡機 │ ├──┬─────────┬─────────┬────────────┤ │ 1 │柏裕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大來 │00000000(850823) │ ├──┼─────────┼─────────┼────────────┤ │ 2 │鈺昱企業有限公司 │美國運通 │0000000000(850812) │ ├──┼─────────┼─────────┼────────────┤ │ 3 │南方小吃店 │美國運通 │0000000000 │ ├──┼─────────┼─────────┼────────────┤ │ 4 │南方小吃店 │上海商銀 │000000000 (860317) │ ├──┼─────────┼─────────┼────────────┤ │ 5 │南方小吃店 │台灣大來 │000000000 (830228) │ ├──┴─────────┴─────────┴────────────┤ │六、設置在附表一編號6羅馬視聽高雄店之刷卡機 │ ├──┬─────────┬─────────┬────────────┤ │ 1 │鈺昱企業有限公司 │聯合信用卡 │0000000000 │ ├──┼─────────┼─────────┼────────────┤ │ 2 │承萱企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銀 │000000000 │ ├──┴─────────┴─────────┴────────────┤ │七、設置附表一編號7羅馬視聽台南店之刷卡機 │ ├──┬─────────┬─────────┬────────────┤ │ 1 │尚生企業有限公司 │聯合信用卡 │0000000000(880729) │ ├──┼─────────┼─────────┼────────────┤ │ 2 │旭生企業有限公司 │美國運通 │0000000000(860825) │ ├──┼─────────┼─────────┼────────────┤ │ 3 │旭生企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銀 │0000000000(860905) │ ├──┼─────────┼─────────┼────────────┤ │ 4 │羅馬飲食店 │美國運通 │0000000000(851211) │ ├──┼─────────┼─────────┼────────────┤ │ 5 │羅馬飲食店 │聯合信用卡 │000000000 (830228) │ └──┴─────────┴─────────┴────────────┘ 附表四之一(北方之星逃漏稅額情形): ┌───┬────────┬─────────┬──────────┐ │編 號│應申報營業稅時間│逃漏銷售額(新台幣│逃漏稅額(新台幣 │ │ │ │) │ │ ├───┼────────┼─────────┼──────────┤ │ 1 │85年11、12月 │1,126,509 元 │56,325元 │ ├───┼────────┼─────────┼──────────┤ │ 2 │86年1、2月 │641,008元 │33,945元 │ │ ├────────┼─────────┼──────────┤ │ │86年3、4月 │214,623元 │10,731元 │ │ ├────────┼─────────┼──────────┤ │ │86年5、6月 │555,566元 │27,778元 │ │ ├────────┬─────────┬──────────┤ │ │86年9、10 月 │7,867,707元 │411,951元 │ │ ├────────┼─────────┼──────────┤ │ │86年11、12月 │9,892,025元 │517,422元 │ ├───┼────────┼─────────┼──────────┤ │ 3 │87年1,2月 │8,690,224元 │461,968元 │ │ ├────────┼─────────┼──────────┤ │ │87年3,4月 │8,014,221元 │424,124元 │ │ ├────────┼─────────┼──────────┤ │ │87年5,6月 │10,822,724元 │570,426元 │ │ ├────────┼─────────┼──────────┤ │ │87年7,8月 │9,920,026元 │543,428元 │ │ ├────────┼─────────┼──────────┤ │ │87年9,10月 │12,277,709元 │645,042元 │ │ ├────────┼─────────┼──────────┤ │ │87年11,12月 │11,160,753元 │587,699元 │ ├───┼────────┼─────────┼──────────┤ │ 4 │88年1,2月 │8,763,121元 │464,019元 │ │ ├────────┼─────────┼──────────┤ │ │88年3,4月 │7,767,738元 │414,062元 │ │ ├────────┼─────────┼──────────┤ │ │88年5,6 月 │8,907,777元 │477,701元 │ │ ├────────┼─────────┼──────────┤ │ │88年7,8月 │9,645,908元 │495,169元 │ │ ├────────┼─────────┼──────────┤ │ │88年9,10月 │8,245,875元 │423,050元 │ │ ├────────┼─────────┼──────────┤ │ │88年11,12月 │8,119,340元 │405,967元 │ ├───┼────────┼─────────┼──────────┤ │ 5 │89年1,2月 │4,584,858元 │229,243元 │ │ ├────────┼─────────┼──────────┤ │ │89年3,4月 │5,287,547元 │264,377元 │ │ ├────────┼─────────┼──────────┤ │ │89年5,6 月 │4,332,425元 │216,621元 │ │ ├────────┼─────────┼──────────┤ │ │89年7,8月 │3,053,962元 │152,698元 │ │ ├────────┼─────────┼──────────┤ │ │89年9,10月 │2,337,453元 │116,873元 │ │ ├────────┼─────────┼──────────┤ │ │89年11,12月 │1,906,698元 │95,335元 │ ├───┼────────┼─────────┼──────────┤ │ 6 │90年1,2月 │2,103,962元 │105,198元 │ │ ├────────┼─────────┼──────────┤ │ │90年3,4月 │2,391,321元 │119,566元 │ │ ├────────┼─────────┼──────────┤ │ │90年5,6月 │2,123,774元 │106,189元 │ └───┴────────┴─────────┴──────────┘ 附表四之二(金球之星逃漏稅額情形): ┌───┬────────┬─────────┬──────────┐ │編 號│應申報營業稅時間│逃漏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新台幣 │ │ │ │ (新台幣) │ │ ├───┼────────┼─────────┼──────────┤ │ 1 │85年7、8月 │1,011,500 元 │49,892元 │ │ ├────────┼─────────┼──────────┤ │ │85年9、10月 │15,210,200元 │746,131元 │ │ ├────────┼─────────┼──────────┤ │ │85年11、12月 │11,875,400元 │595,916元 │ ├───┼────────┼─────────┼──────────┤ │ 2 │86年1、2月 │29,819,500元 │1,486,943元 │ │ ├────────┼─────────┼──────────┤ │ │86年3、4月 │22,184,830元 │1,106,718元 │ │ ├────────┼─────────┼──────────┤ │ │86年5、6月 │12,345,300元 │615,907元 │ │ ├────────┼─────────┼──────────┤ │ │86年7、8月 │11,613,300元 │580,966元 │ │ ├────────┼─────────┼──────────┤ │ │86年9、10 月 │11,811,400元 │587,610元 │ │ ├────────┼─────────┼──────────┤ │ │86年11、12月 │14,927,433元 │739,554元 │ ├───┼────────┼─────────┼──────────┤ │ 3 │87年1、2月 │10,057,700元 │497,074元 │ │ ├────────┼─────────┼──────────┤ │ │87年3、4月 │3,878,000元 │192,302元 │ │ ├────────┼─────────┼──────────┤ │ │87年5、6 月 │5,837,000元 │289,312元 │ │ ├────────┼─────────┼──────────┤ │ │87年7、8月 │7,876,600元 │390,998元 │ │ ├────────┼─────────┼──────────┤ │ │87年9月 │807,497元 │43,348元 │ │ ├────────┼─────────┼──────────┤ │ │87年10月 │7,714,953元 │384,001元 │ │ ├────────┼─────────┼──────────┤ │ │87年11、12月 │11,749,850元 │583,429元 │ ├───┼────────┼─────────┼──────────┤ │ 4 │88年1月1日至2月 │5,612,311元 │290,354元 │ │ │12日 │ │(負責人連恆) │ │ ├────────┼─────────┼──────────┤ │ │88年2月 │1,715,914元 │87,011元 │ │ ├────────┼─────────┼──────────┤ │ │88年3、4月 │11,414,300元 │577,888元 │ │ ├────────┼─────────┼──────────┤ │ │88年5、6月 │11,293,850元 │575,414元 │ │ ├────────┼─────────┼──────────┤ │ │88年7、8月 │15,030,227元 │737,051元 │ │ ├────────┼─────────┼──────────┤ │ │88年9、10月 │13,240,050元 │639,249元 │ │ ├────────┼─────────┼──────────┤ │ │88年11、12月 │8,851,100元 │417,505元 │ ├───┼────────┼─────────┼──────────┤ │ 5 │89年1、2月 │5,220,550元 │246,252元 │ │ ├────────┼─────────┼──────────┤ │ │89年3、4月 │7,493,800元 │366,723元 │ │ ├────────┼─────────┼──────────┤ │ │89年5、6 月 │7,755,200元 │365,811元 │ │ ├────────┼─────────┼──────────┤ │ │89年7、8月 │2,926,200元 │138,028元 │ │ ├────────┼─────────┼──────────┤ │ │89年9、10 月 │2,112,400元 │99,642元 │ │ ├────────┼─────────┼──────────┤ │ │89年11、12月 │1,786,600元 │84,274元 │ ├───┼────────┼─────────┼──────────┤ │ 6 │90年1、2月 │3,361,000元 │158,538元 │ │ ├────────┼─────────┼──────────┤ │ │90年3、4月 │2,224,500元 │104,929元 │ │ ├────────┼─────────┼──────────┤ │ │90年5,6 月 │2,178,515元 │102,760元 │ └───┴────────┴─────────┴──────────┘ 附表四之三(路易十三逃漏稅額情形): ┌───┬────────┬─────────┬──────────┐ │編 號│應申報營業稅時間│逃漏銷售金額(新台│逃漏稅額(新台幣) │ │ │ │幣) │ │ ├───┼────────┼─────────┼──────────┤ │ 1 │86年5、6月 │2,740,027元 │146,098元 │ │ ├────────┼─────────┼──────────┤ │ │86年7、8月 │2,879,017元 │151,312元 │ │ ├────────┼─────────┼──────────┤ │ │86年9 、10月 │3,888,216元 │209,775元 │ │ ├────────┼─────────┼──────────┤ │ │86年11、12月 │4,436,384元 │240,376元 │ │ ├────────┼─────────┼──────────┤ │ │合計 │13,943,644元 │747,561元 │ ├───┼────────┼─────────┼──────────┤ │ 2 │87年1、2月 │2,908,171元 │152,945元 │ │ ├────────┼─────────┼──────────┤ │ │87年3、4月 │2,400,459元 │126,477元 │ │ ├────────┼─────────┼──────────┤ │ │87年5、6月 │2,233,217元 │117,293元 │ │ ├────────┼─────────┼──────────┤ │ │87年7、8月 │2,431,847元 │128,117元 │ │ ├────────┼─────────┼──────────┤ │ │87年9、10月 │10,512,720元 │551,580元 │ │ ├────────┼─────────┼──────────┤ │ │87年11、12月 │14,091,607元 │739,592元 │ │ ├────────┼─────────┼──────────┤ │ │合計 │34,578,021元 │1,816,004元 │ ├───┼────────┼─────────┼──────────┤ │ 3 │88年1、2月 │9,953,325元 │507,748元 │ │ ├────────┼─────────┼──────────┤ │ │88年3、4月 │11,534,467元 │629,675元 │ │ ├────────┼─────────┼──────────┤ │ │88年5、6月 │9,513,921元 │506,216元 │ │ ├────────┼─────────┼──────────┤ │ │88年7、8月 │7,377,776元 │378,032元 │ │ ├────────┼─────────┼──────────┤ │ │88年9、10月 │8,406,947元 │430,894元 │ │ ├────────┼─────────┼──────────┤ │ │88年11、12月 │9,951,887元 │497,594元 │ ├───┼────────┼─────────┼──────────┤ │ 4 │89年1、2月 │8,060,566元 │403,028元 │ │ ├────────┼─────────┼──────────┤ │ │89年3、4月 │7,541,226元 │377,061元 │ │ ├────────┼─────────┼──────────┤ │ │89年5、6 月 │5,436,887元 │271,844元 │ │ ├────────┼─────────┼──────────┤ │ │89年7月1日至8月7│1,289,699元 │64,485元 │ │ │日 │ │ │ │ ├────────┼─────────┼──────────┤ │ │89年8月8日至8月 │814,546元 │40,727元 │ │ │底 │ │ │ │ ├────────┼─────────┼──────────┤ │ │89年9、10月 │1,746,509元 │87,325元 │ │ ├────────┼─────────┼──────────┤ │ │89年11、12月 │1,663,679元 │83,184元 │ ├───┼────────┼─────────┼──────────┤ │ 5 │90年1、2月 │1,762,358元 │88,118元 │ │(負責├────────┼─────────┼──────────┤ │人朱家│90年3、4月 │1,716,415元 │85,821元 │ │誠) ├────────┼─────────┼──────────┤ │ │90年5、6月 │839,009元 │41,950元 │ └───┴────────┴─────────┴──────────┘ 附表四之四(金雷鳥視聽歌唱逃漏稅額情形): ┌───┬────────┬─────────┬──────────┐ │編 號│應申報營業稅時間│逃漏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新台幣 │ │ │ │ (新台幣) │ │ ├───┼────────┼─────────┼──────────┤ │1 │88年1、2月 │88年度共計 │88年度共計 │ │ ├────────┤39,993,070元 │1,995,164元 │ │ │88年3、4月 │ │ │ │ ├────────┤ │ │ │ │88年5、6月 │ │ │ │ ├────────┤ │ │ │ │88年7、8月 │ │ │ │ ├────────┤ │ │ │ │88年9、10月 │ │ │ │ ├────────┤ │ │ │ │88年11、12月 │ │ │ ├───┼────────┼─────────┼──────────┤ │2 │89年1、2月 │89年度共計 │89年度共計 │ │ ├────────┤26,747,310元 │1,261,666元 │ │ │89年3、4月 │ │ │ │ ├────────┤ │ │ │ │89年5、6月 │ │ │ │ ├────────┤ │ │ │ │89年7、8月 │ │ │ │ ├────────┤ │ │ │ │89年9、10月 │ │ │ │ ├────────┤ │ │ │ │89年11、12月 │ │ │ ├───┼────────┼─────────┼──────────┤ │3 │90年1、2月 │90年度共計 │90年度共計 │ │ ├────────┤6,461,130元 │304,770元 │ │ │90年3、4月 │ │ │ │ ├────────┤ │ │ │ │90年5、6月 │ │ │ │ ├────────┤ │ │ │ │90年7、8月 │ │ │ │ ├────────┤ │ │ │ │90年9、10月 │ │ │ │ ├────────┤ │ │ │ │90年11、12月 │ │ │ └───┴────────┴─────────┴──────────┘ 附表四之五(金錢豹視聽歌唱逃漏稅額情形): ┌───┬────────┬─────────┬──────────┐ │編 號│應申報營業稅時間│逃漏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新台幣) │ │ │ │(新台幣) │ │ ├───┼────────┼─────────┼──────────┤ │ 1 │86年1、2月 │86年度合計 │86年度合計1,453,025 │ │ ├────────┤23,542,427元 │元 │ │ │86年3、4月 │ │ │ │ ├────────┤ │ │ │ │86年5、6月 │ │ │ │ ├────────┤ │ │ │ │86年7、8月 │ │ │ │ ├────────┤ │ │ │ │86年9、10月 │ │ │ │ ├────────┤ │ │ │ │86年11、12月 │ │ │ ├───┼────────┼─────────┼──────────┤ │ 2 │87年1、2月 │87年度8,295,590元 │87年度合計414,780元 │ │ ├────────┤ │ │ │ │87年3、4月 │ │ │ │ ├────────┤ │ │ │ │87年5、6月 │ │ │ │ ├────────┤ │ │ │ │87年7、8月 │ │ │ │ ├────────┤ │ │ │ │87年9、10月 │ │ │ │ ├────────┤ │ │ │ │87年11、12月 │ │ │ ├───┼────────┼─────────┼──────────┤ │ 3 │88年1、2月 │88年度共計 │88年度共計 │ │ ├────────┤6,125,895元 │306,295元 │ │ │88年3、4月 │ │ │ │ ├────────┤ │ │ │ │88年5、6月 │ │ │ │ ├────────┤ │ │ │ │88年7、8月 │ │ │ │ ├────────┤ │ │ │ │88年9、10月 │ │ │ │ ├────────┤ │ │ │ │88年11、12月 │ │ │ └───┴────────┴─────────┴──────────┘ 附表四之六(羅馬視聽歌唱高雄店逃漏稅額情形): ┌───┬────────┬─────────┬──────────┐ │編 號│應申報營業稅時間│逃漏銷售金額 │逃漏稅額(新台幣) │ │ │ │ (新台幣) │ │ ├───┼────────┼─────────┼──────────┤ │ 1 │85年9至10月 │共計18,571,344元 │共計1,230,983元 │ ├───┼────────┼─────────┼──────────┤ │ 2 │86年1、2月 │86年度共計48,246, │86年度共計2,826,978 │ │ ├────────┤508元 │元 │ │ │86年3、4月 │ │ │ │ ├────────┤ │ │ │ │86年5、6月 │ │ │ │ ├────────┤ │ │ │ │86年7、8月 │ │ │ │ ├────────┤ │ │ │ │86年9、10月 │ │ │ │ ├────────┤ │ │ │ │86年11、12月 │ │ │ ├───┼────────┼─────────┼──────────┤ │ 3 │87年1至2月 │87年度共計93,945, │87年度共計4,941,819 │ │ ├────────┤020 元 │元 │ │ │87年3、4月 │ │ │ │ ├────────┤ │ │ │ │87年5、6月 │ │ │ │ ├────────┤ │ │ │ │87年7、8月 │ │ │ │ ├────────┤ │ │ │ │87年9、10月 │ │ │ │ ├────────┤ │ │ │ │87年11、12月 │ │ │ ├───┼────────┼─────────┼──────────┤ │ 4 │88年1、2月 │88年度1 至6 月共計│88年度1 至6 月共計1,│ │ ├────────┤30,618,537元 │625,256元 │ │ │88年3、4月 │ │ │ │ ├────────┤ │ │ │ │88年5、6月 │ │ │ └───┴────────┴─────────┴──────────┘ 附表四之七(羅馬視聽台南店逃漏稅額情形): ┌───┬────────┬─────────┬──────────┐ │編 號│應申報營業稅時間│逃漏銷售金額(新台│逃漏稅額(新台幣) │ │ │ │幣) │ │ ├───┼────────┼─────────┼──────────┤ │1 │85年11,12月 │6,259,643 元 │631,899元 │ ├───┼────────┼─────────┼──────────┤ │2 │86年1,2月 │14,985,083 元 │1,649,524 元 │ │ ├────────┼─────────┼──────────┤ │ │86年3,4月 │86年3月至12月為 │86年5 月至87年6 月5 │ │ ├────────┤48,161,477元 │日間逃漏營業稅額共計│ │ │86年5,6月 │ │20,783,877元 │ │ │ │ │ │ │ ├────────┤ │ │ │ │86年7,8月 │ │ │ │ │ │ │ │ │ ├────────┤ │ │ │ │86年9,10月 │ │ │ │ ├────────┤ │ │ │ │86年11,12月 │ │ │ ├───┼────────┼─────────┤ │ │3 │87年1,2月 │87年1 月至87月6月4│ │ │ ├────────┤日為45,922,470元 │ │ │ │87年3,4月 │ │ │ │ ├────────┤ │ │ │ │87年5,6 月 │ │ │ │ ├────────┼─────────┼──────────┤ │ │87年月7,8 月 │87年6 月4 日至12月│ 87年6 月4 日至91年 │ │ ├────────┤份共計67,878,250元│ 10月共計80,733,455 │ │ │87年9,10 月 │ │ 元 │ │ ├────────┤ │ │ │ │87年11, 12月 │ │ │ ├───┼────────┼─────────┤ │ │4 │88年1,2月 │88年共計112,976,27│ │ │ ├────────┤1 元 │ │ │ │88年3,4月 │ │ │ │ ├────────┤ │ │ │ │88年5,6 月 │ │ │ │ ├────────┤ │ │ │ │88年7,8月 │ │ │ │ ├────────┤ │ │ │ │88年9,10 月 │ │ │ │ ├────────┤ │ │ │ │88年11,12月 │ │ │ ├───┼────────┼─────────┤ │ │5 │89年1,2月 │89年共計80,379,595│ │ │ ├────────┤元 │ │ │ │89年3,4月 │ │ │ │ ├────────┤ │ │ │ │89年5,6 月 │ │ │ │ ├────────┤ │ │ │ │89年7,8月 │ │ │ │ ├────────┤ │ │ │ │89年9,10月 │ │ │ │ ├────────┤ │ │ │ │89年11,12月 │ │ │ ├───┼────────┼─────────┤ │ │6 │90年1,2月 │90年度共計 │ │ │ ├────────┤41,941,184 元 │ │ │ │90年3,4月 │ │ │ │ ├────────┤ │ │ │ │90年5,6月 │ │ │ │ ├────────┤ │ │ │ │90年7,8月 │ │ │ │ ├────────┤ │ │ │ │90年9,10月 │ │ │ │ ├────────┤ │ │ │ │90年11,12月 │ │ │ ├───┼────────┼─────────┤ │ │7 │91年1,2月 │91年55,124,401元 │ │ │ ├────────┤ │ │ │ │91年3,4月 │ │ │ │ ├────────┤ │ │ │ │91年5,6月 │ │ │ │ ├────────┤ │ │ │ │91年7,8月 │ │ │ │ ├────────┤ │ │ │ │91年9,10月 │ │ │ └───┴────────┴─────────┴──────────┘ 附表五: ┌──┬───────────────────┬───┬────┐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持有人 │ ├──┼───────────────────┼───┼────┤ │ 1 │方向公司記帳之公司名冊 │2冊 │姚東元 │ ├──┼───────────────────┼───┤ │ │ 2 │方向公司記事本 │2冊 │ │ ├──┼───────────────────┼───┤ │ │ 3 │電腦主機 │6台 │ │ ├──┼───────────────────┼───┤ │ │ 4 │方向公司磁片盒 │1盒 │ │ ├──┼───────────────────┼───┤ │ │ 5 │方向公司刷卡資料 │1份 │ │ ├──┼───────────────────┼───┤ │ │ 6 │方向公司統一發票章 │4枚 │ │ ├──┼───────────────────┼───┼────┤ │ 7 │聯合信用卡刷卡機 │1台 │閉長壽 │ ├──┼───────────────────┼───┤ │ │ 8 │聯合信用卡刷卡機 │1台 │ │ ├──┼───────────────────┼───┤ │ │ 9 │空白簽帳單 │1冊 │ │ ├──┼───────────────────┼───┤ │ │10 │消費簽帳單 │1冊 │ │ ├──┼───────────────────┼───┤ │ │11 │刷卡消費金額明細(伍孟輝) │2張 │ │ ├──┼───────────────────┼───┤ │ │12 │應收帳款反還明細表 │3冊 │ │ ├──┼───────────────────┼───┤ │ │13 │監視錄影帶 │5捲 │ │ ├──┼───────────────────┼───┤ │ │14 │電腦主機 │1台 │ │ ├──┼───────────────────┼───┼────┤ │15 │北方之星視聽歌唱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 │3紙 │蔡顯漢 │ ├──┼───────────────────┼───┤ │ │16 │北方視聽歌唱人事資料 │1本 │ │ ├──┼───────────────────┼───┼────┤ │17 │刷卡機 │1台 │ │ ├──┼───────────────────┼───┤ │ │18 │刷卡機 │1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