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7 分鐘讀完 全文 5,8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65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莊秋桃田平安范惠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657號

抗告人即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王國材
代表人
受處分人即
異議人
賢竹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樹真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6 日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644-2653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賢竹汽車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稱賢竹公司)登記所有之車牌號碼657-XW營業貨運曳引車,有附表所示行駛於高速公路不依規定繳費,經臺灣區○道○○○路通知補繳仍不繳納之違規行為10件,異議人倘欲辦理歸責,應由異議人逕向「補繳通行費通知單」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非經逾期未補繳通行費衍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後,始向處罰機關申請歸責「補繳通行費通知單」。異議人於收受前述10件高速公路通行費補繳通知單後,未於通知期限內繳納通行費而衍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違規明確,本局依法處汽車所有人賢竹公司,並無不當。原裁定將本局所為之處分撤銷,顯有未合,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異議人原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657-XW營業貨運曳引車係靠行車輛,已於99年6 月8 日過戶予益鴻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9年7 月26日過戶予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過戶時並無違規欠稅,過戶始收到催繳書,異議人已通知車主顏見名,經顏見名告知其已繳納,異議人不知其並未繳納,嗣又收到罰單,但異議人並非實際經營人,又已盡告知義務,自應將罰款移由所有人及實際經營人繳納,爰依法提出聲明異議云云。

三、經查:本件車牌號碼657-XW營業貨運曳引車於98年10月5 日至99年6 月8 日間登記為異議人所有,嗣於99年6 月8 日至99年7 月26日間則登記為益鴻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事實,有該車違規查詢報表、車主登錄資料及汽車過戶登記書各1 份可證。可見車牌號碼657-XW營業貨運曳引車於附表10件違規行為時,異議人賢竹公司為該違規車輛之登記所有人,已可認定。雖異議人賢竹公司辯稱該車係靠行之車輛,真正車主為顏見名云云,惟按汽車運輸業所稱之「靠行」,係指汽車所有人為達營業之目的,將汽車所有權移轉於車行,使成為權利人而為管理行為之謂,應屬信託行為一種,車行即為其受託人。又依信託行為之本質,在信託人關係終止並信託財產(即汽車)經受託人移還前,應認受託人為信託財產法律上之所有權人,不得仍謂信託財產為信託人所有,且所謂「靠行」制度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 條第1 項及交通部之核定,汽車依其種類及自用、營業用之不同,核發不同型式、顏色及編號之號牌,其中營業大貨車(包括貨運曳引車)牌照顏色為綠底白字,自用大貨車(包括自用曳引車)則為白底綠字,僅有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才能申領營業大貨車之牌照,衡諸其立法目的,應係由於汽車運輸業以汽車經常性在道路上行駛而經營其業務,為確保其他用路人之安全,須對於其營業用車輛之狀態、駕駛人之資格及營業方式等事項為較嚴謹之管理,公路主管機關為統一管理汽車運輸業,乃在公路法中就汽車運輸業之設立及經營訂定規範,一般自然人非經相關設立程式,依法不能經營汽車運輸業,易言之,大貨車之所有人必須是汽車運輸業者,主管機關方會核發營業大貨車之牌照,並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是營業大貨車之所有人均應為汽車運輸業者,依此讓汽車運輸業者同時負擔公路法中對汽車運輸業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對汽車所有人所課之義務(如定期驗車、維持汽車可安全行駛狀態等),而主管機關就前揭法規所規定之義務,只須針對汽車運輸業者即營業大貨車之登記所有人為管理即可,雖汽車運輸業者於「靠行」契約關係中,其並非汽車之實際使用人,然基於前揭監督管理之目的,仍應認汽車運輸業者即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謂之「汽車所有人」,並得為裁罰之客體,以符合前揭立法之目的。故異議人主張上開違規車輛係靠行而圖卸免罰責,依照上揭說明,並無可採。又異議人賢竹公司另辯稱:原車主顏見名說罰單已繳納完畢云云,惟其並未提出罰鍰已繳清之證明,亦無可取。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就附表所示10件違規行為,各裁處異議人罰鍰3,000 元,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並無理由。原裁定未查,裁定撤銷原處分,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駁回異議人之異議。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異議人:賢竹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車 號:657-XW號營業貨運曳引車。 │├──┬───────┬─────┬────┬───────┬──────┬────┬─────┤│編號│裁決日期、案號│ 時 間 │ 地點 │ 違規事實 │ 處罰法條 │罰鍰(新│ 本案案號 ││ │ │ │ │ │ │臺幣) │ │├──┼───────┼─────┼────┼───────┼──────┼────┼─────┤│ 1 │99年9 月17日高│99年5 月25│善化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 │99年度交聲││ │市交裁字第裁32│日下午6 時│站(南第│費之公路不依規│處罰條例第27│ │字第2644號││ │-ZHR013365 號 │10分 │16車道)│定繳費 │條第1 項 │ │ │├──┼───────┼─────┼────┼───────┼──────┼────┼─────┤│ 2 │99年9 月17日高│99年5 月25│田寮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 │99年度交聲││ │市交裁字第裁32│日上午7 時│站(北第│費之公路不依規│處罰條例第27│ │字第2645號││ │-ZEQ014930 號 │04分 │3 車道)│定繳費 │條第1 項 │ │ │├──┼───────┼─────┼────┼───────┼──────┼────┼─────┤│ 3 │99年9 月17日高│99年5 月25│善化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 │99年度交聲││ │市交裁字第裁32│日上午7 時│站(北第│費之公路不依規│處罰條例第27│ │字第2646號││ │-ZHR013359 號 │25分 │3 車道)│定繳費 │條第1 項 │ │ │├──┼───────┼─────┼────┼───────┼──────┼────┼─────┤│ 4 │99年9 月17日高│99年5 月26│善化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 │99年度交聲││ │市交裁字第裁32│日上午7 時│站(北第│費之公路不依規│處罰條例第27│ │字第2647號││ │-ZHR013366 號 │33分 │3 車道)│定繳費 │條第1 項 │ │ │├──┼───────┼─────┼────┼───────┼──────┼────┼─────┤│ 5 │99年9 月17日高│99年5 月26│田寮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 │99年度交聲││ │市交裁字第裁32│日上午7 時│站(北第│費之公路不依規│處罰條例第27│ │字第2648號││ │-ZEQ014934 號 │12分 │3 車道)│定繳費 │條第1 項 │ │ │├──┼───────┼─────┼────┼───────┼──────┼────┼─────┤│ 6 │99年9 月17日高│99年5 月27│田寮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 │99年度交聲││ │市交裁字第裁32│日下午5 時│站(南第│費之公路不依規│處罰條例第27│ │字第2649號││ │-ZEQ014937 號 │38分 │16車道)│定繳費 │條第1 項 │ │ │├──┼───────┼─────┼────┼───────┼──────┼────┼─────┤│ 7 │99年9 月17日高│99年5 月27│善化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 │99年度交聲││ │市交裁字第裁32│日下午5 時│站(南第│費之公路不依規│處罰條例第27│ │字第2650號││ │-ZHR013371 號 │18分 │16車道)│定繳費 │條第1 項 │ │ │├──┼───────┼─────┼────┼───────┼──────┼────┼─────┤│ 8 │99年9 月17日高│99年5 月28│善化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 │99年度交聲││ │市交裁字第裁32│日上午6 時│站(北第│費之公路不依規│處罰條例第27│ │字第2651號││ │-ZHR013373 號 │47分 │3 車道)│定繳費 │條第1 項 │ │ │├──┼───────┼─────┼────┼───────┼──────┼────┼─────┤│ 9 │99年9 月17日高│99年5 月28│善化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 │99年度交聲││ │市交裁字第裁32│日下午1 時│站(南第│費之公路不依規│處罰條例第27│ │字第2652號││ │-ZHR013374 號 │50分 │16車道)│定繳費 │條第1 項 │ │ │├──┼───────┼─────┼────┼───────┼──────┼────┼─────┤│ 10 │99年9 月17日高│99年6 月7 │善化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 │99年度交聲││ │市交裁字第裁32│日下午4 時│站(南第│費之公路不依規│處罰條例第27│ │字第2653號││ │-ZHR013505 號 │05分 │16車道)│定繳費 │條第1 項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范惠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