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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1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莊秋桃田平安范惠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36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 月29日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6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認事、用法及裁量均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之理由及證據。(如附件)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6 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刑期共減少3 月,懇請鈞院再予抗告人酌減刑期之機會云云。

三、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裁定依上開規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6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於法並無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范惠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136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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