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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4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許明進徐文祥黃國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47號

上訴人
翁來福
上訴人
之3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江正傑

張明賢

林丞鏞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11月2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國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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