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許明進、徐文祥、黃國川
- 法定代理人蔡榮棟
- 上訴人翁來福
-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47號上 訴 人 翁來福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江正傑 張明賢 林丞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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