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9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91號
- 上訴人
- 景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莉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6
7,813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2,3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及
第2 項規定,上訴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
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