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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9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許明進黃國川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91號

上訴人
景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莉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6

7,813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2,3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及

第2 項規定,上訴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

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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