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9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向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瑋
- 訴訟代理人
- 許芳瑞律師
- 被上訴人
- 金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珠
- 訴訟代理人
- 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