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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蔡文貴謝靜雯陳真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

上訴人
魯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中關稅局等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1日本院100 年度重上國字第2 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按第三審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情形外,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於101 年5 月3 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狀內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另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585,395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25,111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陳真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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