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魯迅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忠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中關稅局等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1日本院100 年度重上國字第2 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按第三審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之情形外,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於101 年5 月3 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狀內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另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585,395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25,111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