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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中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長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訴訟代理人 陳彩繁 李玲玲律師 被上訴人  張中周  住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1段145巷21之張明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 年1 月2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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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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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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